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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增现金余额舞弊虚增现金余额舞弊通常表现为期末未受限的现金余额很高,报表呈现资产流动性很高的现象。舞弊手段典型类型包括:设置虚假银行存款,伪造银行对账单;期末虚拟关联方还款,期后转回;隐瞒定期存款质押等受限现金情况。
(二)虚减现金余额舞弊虚减现金余额舞弊通常表现为期末未受限的现金余额很低,但是公司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变化不大,而且经营状况表现形势良好,报表呈现资金紧张。但是使用效率和效果很高的现象。舞弊手段典型类型包括:账外资金通过非关联方转移到关联方;账外设置银行账号,账面资金转移到账外作他用。
(三)现金流水舞弊现金流水舞弊通常表现为虚列、少列现金流入和流出,现金流人流出张冠李戴,这种现金舞弊主要是配合上市公司虚假业务和关联方挪用资金使用。舞弊手段典型类型包括:现金流入和流出账面不予反应;虚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达到银行账户之间平衡(真实现金流出和流入账号不一致);现金非经营性流入流出账面体现为经营性流入流出。
二、现金舞弊的审计对策
(一)从观念上重视现金科目审计现金很多注册会计师认为是非重点审计科目,一般由实习生或审计助理完成,作为审计入门起点审计科目。审计程序大体包括核对、盘点、询证和测试等,但看似简单地现金审计却因为现金的特殊性质往往成为上市公司舞弊的重点区域,所以注册会计师应该从观念上面重视现金科目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配备适当人员和时间来完成现金科目的审计工作,最终到达发现或者防止现金舞弊的发生。
(二)做深做透上市公司现金内控情况首先审计人员要对上市公司现金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调查了解,以确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查阅内控制度和实地询问相结合,审计人员必需亲临制度执行过程涉及的全部控制点,防止制度和实际分步走现象的出现。
二是了解、询问要深入和多方验证。所谓“深入”一方面是指对现金内部控制的细节要重视,比如签字审批的顺序及时间间隔等;“多方验证”是指审计人员要走出财务部,也就是说除了在财务部了解现金收支相关内部控制外,要到其他部门了解相关信息,保证了解到信息可靠性最大化。
三是评价内部控制要“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制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注重控制制度的实质运行情况,有效的防止审计人员只根据内部控制规范作出不恰当的内控评价。
其次审计人员应对上市公司现金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以确定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和一贯执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重视把握现金内控流程的关键控制点,对某些资金流程进行重点测试。对现金的收支,费用的开支,备用金的管理等应按制度规定的程序作重点的抽查。
二是重视对某些重要的业务内容进行验算,加强同一业务不同环节的对比检查。如对银行存款调节表进行复核,核对调节表是否正确,同时结合期后业务复合调节表数据的真实性。
三是控制测试要以统计抽样为主,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相结合。统计抽样能够有效的防止上市公司反舞弊侦查,加大的审计测试对象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加大了上市公司应付审计的难度。非统计抽样是对发现异常情况或者预计存在异常情况,有重点和目的的进行控制测试,某些情况可以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控制测试的方式多样性,有效的保证测试效果。测试方式改变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随着对上市公司现金内部控制情况了解的深入,需要及时的调整内控测试的方式,以适应新的情况;二是连续审计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现金内部控制测试的方式需要有所变动,变动一方面为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需要变动测试方式,另外一方面连续审计过程中上市公司过多的了解控制测试程序方法,从而造成应付舞弊审计情况出现,所以连续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控制测试方式必需有所改变。
(三)重视风险分析,做深做透分析性程序 分析性程序较多的被应用于销售等业务领域的审计,现金审计很少使用分析性程序。笔者认为现金审计分析性程序可以包括:
一是加强上市公司银行账户数量和银行分布及用途的分析。账户数量的分析主要关注近几年账户数量的变化和上市公司资金规模的变化是否一致;关注开户银行的分布与上市公司实际经验的需要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常理;关注银行账户的实际用途是否合理,尤其关注资金往来大和新开账户;重视当期注销账户原因,防止注销账户降低审计人员对该账户的风险预期。
二是重视期末现金余额的合理性分析。期末现金余额合理性分析需要结合近几年余额进行分析,时间跨度尽量拉长,必要时对各月各账户余额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以判断现金余额和发生额的舞弊风险。
(四)做好现金盘点和银行函证及查询首先现金盘点时审计人员要在被审计单位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涉及同一地区母公司和多家子公司情况,舞弊做到同一时刻同步进行现金盘点,防止公司资金现金挪用应付盘点。其次对于银行函证务必做到亲自取得,即使是销户账号也不列外,在函证过程中要多与银行工作人员交流企业存款是否受限、账户是否完整等,有效的降低企业隐瞒披露带来的审计风险。最后审计人员务必亲自到银行查询贷款卡信息,并将贷款卡信息与账面进行逐笔核对。审计人员在取得贷款卡时保持高度谨慎,必要时可以要求核对贷款卡信息系统信息与银行提供的纸质信息,防止企业与银行工作人员串通舞弊。
(五)转变余额审计观念,核对银行流水,重视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审计人员要从观念上面把现金审计强调余额审计转变为余额和发生额并重的一项审计工作。由于现金流动性强,导致舞弊可能性加大,审计风险高。审计时既要关注现金余额,又要注重现金流水账。
一是设置重要性标准,分账户对发生额进行分成,对重要或者大额的发生额进行详细核对,对一般的发生额采用统计抽样的方式进行核对。
二是取得银行对账单时,务必先进行对账单真伪识别,坚持要求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对账单,必要时可以重新向银行取得对账单。
三是核对收付发生额时要高度谨慎,可以关注以下几点内容:(1)核对账面和对账单发生额时,务必关注两者的日期是否一致或者接近,高度重视长期未达账,查看是否挪用资金等,必要时对一些认为可疑的收付进行延伸审计,包括到银行取得该款项的原始发生资料,到对方单位进行函证核对等。(2)关注收付业务内容与公司日常收支的相关性,对大额收付要额外关注。(3)关注银行之间资金划转,如果上市公司存在频繁和大量的银行之间划转,那么该上市公司现金舞弊的可能性就加大,审计人员一定要追查到底,不可半途而废。(4)关注一收一付、一收多付、多收一付等且金额相等,日期相近的情况,防止企业转移资金或者出借银行账号的情况。(5)结合应收应付账款科目审计,防止上市公司粉饰现金流舞弊的发生,审计人员应关注银行进账单,防止账面收款或者付款单位与银行凭证不一致。
目前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均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由于网络的轨迹的隐密性,所以审计人员必需格外重视。审计人员应该将期末会计核算系统与网上银行系统进行交易核对;对会计核算系统发生额与网上银行流水进行核对。
(六)重视定期存款等大额资金审计人员对定期存款和大额存款账户在上市公司告知未受限的时候,务必保持警惕,切实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定期存款审计:(1)审计人员必需向上市公司索取企业定期原件,如果上市公司提供复印件,则说明该定期存款可能已经质押或者被占用。(2)询问上市公司未质押定期存款的存款目的和上市公司资金富余程度,并结合上市公司经营现状和未来资金安排计划,对定期存款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金融鸦片”的真实面孔
“双利存款”是汇丰的一款金融衍生品,该产品说是存款,实则是一种投资的期权产品,有很高的风险。并且与储户签的是存款确认函而不是期权确认函。
汇丰银行根据文化差异的不同,特设此产品,让国人从字面上理解为就是一种存款方式。无数储户的巨额财产在一夜间被洗劫一空,还欠下银行巨额债务。
KODA(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 lator)是一项跟股票挂钩的风险极高的复杂金融衍生品。翻译成中文就是“累计期权合约”,其特点是收益有限,风险无限。在国际上,打折股票被称为“金融鸦片”;而在香港。Accumu lato则被形象地解读为“I Kill you later(我迟早会杀了你)”。2007年,香港的GDP总量也才1600亿美元,但投行出售的累股期权值就高达1000多亿美元。据香港投行人士分析,这些合约一半以上都卖给了内地投资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管群体。使得他们的数百亿财富化为泡影。
“KODA”其实是一种累积期权合约。常见的投资标的资产为股票、贵金属和外汇等,产品本身肯定有问题,是一款银行不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权利金的‘畸形’的、不平等的期权产品。”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教授赵欣舸博士这样认为。
之所以被指不平等条约,就在于KODA是一款名为期权却违背期权本质的产品,通常我们所熟知的期权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花费一笔权利金而获得一个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物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行使,更可以放弃。虽然KODA提供了投资者低于市价购买股票的权利,但是到达取消价合约就终止了,也就是说收益有限。而投资者提供给银行的却是一个不论市价跌至多少都按行权价购买,且加倍购买股票的权利,由于这两个权利代表的利益不对等,所以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从银行那拿到一笔权利金。
国内富豪“哀鸿遍野”
2007年,上海商人金京购买了1000股股票,被“吸走”上千万资产。其受害过程是:汇丰银行一位姓汤的理财顾问只用了10分钟给金先生打了一个电话,连产品本身是什么都没向金先生介绍。
银行这位姓汤的理财顾问让金先生买1000股试试,并且按照金先生的说法,购买50万股中国铝业。也未经金先生同意,银行这位理财顾问就盲目金先生购买,最后导致金京上千万资产损失。
2008年,汇丰银行遭到受害者方先生,要求索赔600万,与汇丰银行打官司。方先生在汇丰银行购买的“双利存款”产品,让方先生损失了35万元。据受害者讲诉:汇丰银行北京燕莎支行一位姓张的理财主任找到方先生,不但没有详细介绍产品,甚至连签的合同都没有留给方先生。在签订合同时还故意借口文件没有事先装订好,把文件散落一桌,只是不时抽出一张让方先生例行公事的签字。受害后,方先生才质疑:当初办的是“双利存款”业务,并签订有“双利存款确认函”,到后来怎么又变成了“双利理财”这么一项集定期存款与期权投资的理财产品了。
2008年,汇丰银行还遭到一为姓马的女士。这位马女士与方先生几乎同样的遭遇。她在汇丰银行燕莎支行购买的是“双利存款”产品,当时也认为是存款业务,结果却成了期权产品,并且当时理财顾问也没有给马女士提品说明书,签字合同也由银行保存。在马女士汇丰银行后,在法庭上,汇丰银行才拿出产品的内部说明书。据相关知情者透露。马女士与汇丰银行打官司的过程中。汇丰银行找人与马女士和解,最终马女士才不再上诉。
害者还有赖建平、郝婷、金亮、碧桂园女老板、荣智健、中国东航等。
很多KODA产品苦主,大多都是通过人际关系与香港的银行建立联系,或是银行理财人员主动上门,或是苦主经过几层朋友关系与香港银行取得联系。他们的共同点是:户籍大多为本港、中国内地:账户上有较大数目存款。香港私人银行获得账户信息主要有以下途径:从内地的分行营业部获取或直接在香港开户的账户中查找。
几乎所有苦主都是带着这种对外资银行近乎仰慕的信任,购买了这些当时自己根本摸不清门道的理财产品。
被绞杀几时休?
继高盛被指控诈骗投资者后,大型投资行摩根士丹利也卷入调查,美国联邦调查员怀疑大摩是高盛案翻版,销售其设计的按揭衍生产品时误导投资者。并与投资者对赌,现正调查事件。有分析认为,这是奥巴马在对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秋后算账”。但是,在美国投资者权益获得保护的同时,国内的金融衍生品受害者却尚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管晓峰教授认为:“当我国的法律资源无法解决那些似有欺诈嫌疑的金融产品交易引发的争议时,监管部门应该暂停这样的产品销售。这些产品设计非常不公平。双方面对的风险几率严重不对等,银行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但是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是无限的,更为不公平的是即使买方发现产品面临巨大的风险时,也无权要求银行停止交易。对这种明显不公平的金融产品,应当等具有较完备的法律资源解决争议时才能销售,目前我国还的确不具备销售这些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法律条件。”
更何况,这样无限的风险并未完全告知投资者。
根据省社保局、省就业局《转发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全面开展社保经办风险防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云社险函[2020]XX号要求,XX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印发《XX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全面开展社保经办风险防控自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我中心认真组织开展好社保经办风险防控自查整改工作,切实防范社保经办领域各种潜在风险,不断夯实我县社保经办机构风险管理基础,现结合实际,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1、内控制度
我中心自2016年就建立健全了完善的内控制度,有专职稽核工作人员,定期开展相关征缴稽核、待遇稽核等工作。岗位设置A、B角,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岗位制约
会计、出纳职责清楚,全部为正式在编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待遇发放、数据修改等高风险岗位人员全部为正式在编人员;建立完善的轮岗制度,按制度进行轮岗;凭证记账、制单为基金会计,复核为不同险种的基金会计;基金支付依据全面取消了网银支付;业务与财务不相容岗位分离。
3、授权复核
严格授权管理,待遇发放等重要岗位,待遇支付和待遇审核不相容岗位分离,稽核人员负责复核所有待遇,审批权限为经办机构负责人。
4、违规补缴
县人社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严格审批。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复核,严格控制特定人员参保、一次性补缴等业务。目前,欠缴、补缴养老保险尚未收取滞纳金。
5、违规提前退休
县一级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无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提前退休审批材料有职工申请书,有职工签字,全部材料由人社局留存,经办机构留存人社局印制的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和批退表。退休人员材料信息,经办人签字、日期、填报单位等信息完整,材料留存齐全。并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签字确认的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6、工伤保险
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县级行政部门无鉴定权限。
7、手工办理
待遇发放表为系统生成,丧葬费和抚恤金通过系统按职工参保缴费情况自动生成,所有业务全面取消手工办理,全部由系统经办。
8、现金业务
我中心现已全面取消现金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已经全部实现社保卡发放,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尚在逐步推行社保卡发放中,未完全实现,预定2020年10月30日完成。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实现社保卡银行代扣代缴,下一步,将加强与地税、银行的三方协作,力推早日实现社保卡代扣代缴。
9、人工报盘
社会保险基金待遇发放全面实现社银直连,但部分改制欠费企业,影响养老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财政补助部分采取人工报盘的方式进行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系统尚未上线,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仍然采用人工报盘的方式进行发放。关系转移、零星业务、线下业务、退费业务等支出,全面采用电汇支付。
10、权限管理
县级经办机构未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复核由稽核工作人员完成,业务岗位和复核岗位分离。权限申请和变更程序规范,权职申请和变更有纸质审批材料,申请材料注明具体岗位和权限内容,有审核审批。各业务科室自行负责权限变更申请,股室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退休、调离、外接人员的权限及时清理,无测试权限,无个别权限过大、
临时操作权限串用现象。轮岗人员的拥护权限及时变更调整。经办系统授权台账完备,台账内容清楚,能系统的掌握用户和权限分配的情况。
11、经办规程
我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职业年金等业务经办,严格按照各险种经办规程开展,稽核股定期抽查业务经办流程,抽查表格填写是否规范,人员签字是否完备,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涉及补缴的,相关补缴手续是否完备等。
12、待遇核定
我中心所有待遇核定均在线校验缴费状态、待遇状态和待遇领取资格。
13、关系转移
目前,除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外,我中心其余险种关系转移,全部实现系统转移,手续完备,表格使用填写规范。转入方确认函填制要素齐全,盖章确认。
14、资格认证
从2020年第三季度开始,我中心全面推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手机认证工作,严格落实一季度一认证,因容貌改变无法实现手机认证的,填写认证表。
15、财会制度
我中心已制定完善的会计、出纳岗位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好相关财务工作。
16、财务管理
票据管理使用分离,票据使用有记录,通过记录可以查验支票狗毛、使用、作废情况。印章使用有记录,已全面取消网银支付,支出户未开通收支短信提醒功能,此项工作预计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
17、财务记账
财务记账规范,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记账要求,附件材料完整,业务处理及时,经办、复核、审批程序完整,不相容岗位完全分离,银行回单日期早于记账日期。暂收暂付款项定期清理偿付,无自设“银行存款”会计科目,虚减暂付款余额的情况。
18、帐户管理
基金支出户与部门经费账户户名一致,我中心无收入户,只有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归集户。职业年金归集户银行记息单存款本金、起止日期、利率等关键信息填写齐全,准确计核对利息收入。各险种收入归集于各自险种的财政专户,资金及时划转,按要求计息。
19、收支管理
待遇发放和审核岗位分离,系统可以查看待遇发放不成功明细,发放审核未人工核对,系统有校验功能,系统可查看历史发放数据。建立基金收支分级授权审批制度,业务审核和财务审核分离,二次发放表附件签字完整。
20、对账制度
严格执行对账制度,不仅核对总账,还核对明细账。业务与财务对账,社保与银行对账,社保与财政对账,稽核每月检查对账情况,有对账痕迹材料。
21、一体化
追回多发待遇附业务依据,附件由业务人员制表,追回金额所属期清楚,业务数据与财务发放数据一致,追缴养老金,由稽核股下发追缴告知书,并协同乡镇业务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书明确标注退回账户名,账号等信息。发放数据和银行回盘数据均由业务在系统内直接向银行直接推送和接收,财务人员未掌握发放明细,只掌握发放总人数和金额。财务人员负责将资金拨付到户,银行发放情况和发放失败退回等情况由财务和银行对接,财务和业务对接。
22、档案管理
我中心档案管理工作于2016年已完成社会保险档案规范化建设,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借阅记录。年末,所有档案及时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23、数据管理
县级经办机构无系统后台操作权限。
24、运行监测
经办系统对异常数据和特殊业务有在线提取和校验功能。
25、数据共享
经办系统内部完全实现就业、失业、劳动关系数据共享,外部与公安、民政、法检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存在滞后,运用不充分。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整改的措施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中心狠抓落实整改,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坚决整改。
(一)未完全实现社保卡代扣代缴和待遇发放功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经全面实现社保卡,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完全实现社保卡代扣代缴,部分人员待遇也未实现社保卡。下一步,我中心将加强与税务、银行三方的工作联系,尽快实现社保卡代扣代缴业务,全面推行退休人员使用社保卡领取待遇。
(二)支出户未开通短信提示功能。我中心基金支出户未开通收支短信提醒功能,此项工作已经责成财务统计股,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开通手机短信提醒功能。
(三)经办机构业务系统数据与外部数据共享滞后,运用不充分。针对经办机构业务系统数据与外部数据共享滞后,运用不充分的问题,下一步,我中心将加强与公安、民政、法检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完善参保人员信息,并与公安户籍信息一致,杜绝死亡人员、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待遇。
委托合同关系下,第三人不向受托人而向委托人提出主张的,受托人是否以及何时披露委托人信息直接影响第三人对委托人的请求权基础。受托人自始未披露,而委托人同意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请求权基础;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披露的,第三人以法定选择权为请求权基础;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披露的,第三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为请求权基础。
〖案情〗
原告:舟山中达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畅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与淄博海旺达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旺达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接受委托承运燃料油,装货港为盘锦港或营口港,卸货港为潍坊港。原告当庭确认在订立合同时,海旺达公司披露系被告实际委托涉案货物运输。原告所属的“中达油158”轮根据指示于5月15日到达营口港,后被告取消燃料油运输计划,并于5月20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根据承诺函记载,被告原计划于2010年5月6日委托原告承运燃料油从营口至潍坊,就因其取消计划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同意向原告赔付货物落空费人民币25 000元,并承诺在收到原告发票后当日将款项汇入指定账户。原告向被告邮寄发票后,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原告诉称:被告承诺赔偿原告货物落空费,但未按承诺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赔偿款。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旺达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披露涉案货物运输实际系被告委托的事实,涉案航次租船合同实际的承租人为被告,原告对此并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的航次租船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事后已就涉案落空费的支付与原告达成合意,应根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物落空费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在具有关系的委托合同中,有时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两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受托人的不同披露行为,对三方当事人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即第三人对委托人的请求权基础,故此处重点讨论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信息对第三人请求权基础的影响。
一、披露委托人信息的判定
在整个商事交易过程中,委托人与第三人是真正的利害关系人,受托人在商事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也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真正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信息对称能够有效减少履约障碍,避免损害发生。披露的目的是使委托人或第三人获得对称信息,保护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商事交易,而非重在规范受托人行为。因此,对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披露行为的司法判断应以结果论而非以行为论,即应以委托人或第三人是否实际知晓或应当知晓披露信息作为判断受托人是否已做出披露行为的依据。判定披露行为主要涉及披露的方式与程度两方面内容。披露的方式包括书面披露与口头披露,书面披露可以通过书面合同、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有纸质或者电子数据轨迹可查的途径,书面披露可以作为第三人应当知晓的初步证据;口头披露通常指当面、电话等方式的披露,因为披露行为判断以结果论,口头披露通常需要第三人自认。关于披露的程度,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内容的范围主要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身份、受托事项。对第三人而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关联,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承担系依据其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因此第三人只要知晓与其成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接受他人委托,即受托人只要概括告知第三人“其系接受某某人委托代为处理某事务”就完成了披露行为。
本案中,尽管没有海旺达公司书面的披露证明,但原告自认海旺达公司在与原告订立合同时已经向其披露海旺达公司是接受被告委托,处理承运人燃料油事宜,海旺达公司作为受托人向第三人原告披露委托人信息的行为十分明确。而且,在航次租船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亦与原告直接发生联系,并直接向其出具承诺函,认可自己是涉案货物运输的实际委托人,由此可以判定原告与被告均知晓海旺达公司作为被告人与原告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运涉案货物的事实。
二、第三人请求权基础分析
对第三人而言,受托人不同阶段的披露,其向委托人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以下将以本案案情为基础,分三种情形予以讨论。
情形一:自始未披露
假设,海旺达公司自始至终未向原告披露其系接受被告委托的事实,被告也未直接向原告说明过相关事宜,即原告完全不知晓被告系实际托运人的事实。
此时,对原告而言,被告属于涉案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被告同意履行本应由海旺达公司履行的付款义务的承诺,其请求权基础是债务承担。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从学理分类上讲,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依据,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转移)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认可的债务承担类型仅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2页。],而对并存的债务承担争议较大,本案亦不涉及,此处暂不讨论。免责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包括:一、须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有移转债务的协议,该协议为非要式行为,包括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两种,关键在于第三人具有承担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表示;二、债务有效存在,且具有可转移性,如对赔礼道歉等具有身份属性的债务不得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三、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由于第三人债务承担后免除了原债务人义务,将直接影响债权的实现,因此各国立法均以此作为债务承担生效的要件[ 例如法国民法典1275条,德国民法典415条。]。上述情形中,涉案航次运输取消发生落空费,应由合同相对人海旺达公司承担,而被告出具承诺函,同意由其支付,具有承担原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表示;支付落空费的债务有效存在,且属金钱给付之债,具有可转移性;原告已与被告就落空费的支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明确同意债务由海旺达公司转移至被告,并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此种情形符合债务承担生效条件,原告有权据此向被告主张权利。根据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免除债务人债务,原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同时基于债的关系产生的所有抗辩也一并转移至第三人。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不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如何约定,均不影响第三人对债务的履行。
情形二:合同履行后披露
假设,海旺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在货物运输计划落空后,才向原告披露被告的委托人身份,且因被告单方取消货物运输导致涉案航次租船合同不能履行,而被告未做出任何支付落空费的承诺。
此时,原告有权依法行使其选择权,依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法定选择权为其请求权基础。第三人选择权与委托人介入权相对应,指在间接关系中,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有直接与间接之分。所谓直接,即人必须是以被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所谓间接,系指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计算,而为民事行为。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1页。]第三人选择权是法定的,是法律为平衡第三人与委托人、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设置。第三人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权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一旦行使了选择权,即无权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海旺达公司在被告取消运输计划之前均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进行联系,符合间接规定,因此在海旺达公司向原告披露被告系委托人后,原告可以选择向海旺达公司或者被告主张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因此,上述情形下,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主张权利,但不得再向海旺达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情形三:合同订立时披露
十月下旬,企业注册局调研组对山东省部分地市企业登记机构存在问题及监管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在淄博市、济南市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11个市、区(县)工商局代表的汇报发言。调研组总体认为,山东省自2006年以来,运用日常监管手段和年检审验职能,结合总局部署的“两虚一逃”治理工作,积极开展了对非法中介行为的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形成了扎实有序推进的良好态势。其中,省局思路清晰、部署及时,措施有力;淄博、济南等地市局重点突出、执行坚决、确保实效,为基本解决非法问题积累了经验,夯实了基础。
在调研中,大家一致认识到:非法中介活动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一大危害,特别对国家金融信贷管理、增值税管理、市场交易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严重影响,必须在今后工作中高度关注,理清思路,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坚决打击。
一、山东部分地区机构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山东省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数量增长呈上升趋势。目前。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并核准经营范围的机构已超过一千家,其中可以开展企业登记业务的达到两百余家。其他为从事商标事务、财务记账、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管理咨询、税务代办、报关、劳务外派等业务的中介机构。
违法中介机构的情况基本分为两类:一部分为无照经营的“黑中介”,或以虚假广告招揽生意;或以少数人组成的团伙直接或咨询,他们一般聚集在工商局注册大厅内外拦阻企业,虚假宣传,强行;另一部分是企业超范围经营,包括咨询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商标机构、财务记账管理公司、评估机构、报关报税机构等等,大多在开展主业服务的同时从事相关登记业务,也有一部分为了竞争需要,通过承办主业而免费登记业务的。
二、非法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类:垫资、登记事项虚假、伪造。
第一类是提供“垫资”服务。包括为企业开业登记的注册资本垫资以及为企业增加的注册资本垫资两个方面。近年来,随着企业法定注册资本门槛的降低。垫资环节大多发生在增资方面。从需要垫资的行业分布看,依次为:房地产、建筑装饰、资源开发及经营、国际货运及其他行业,另外某些前置行政许可与规模较大的招投标项目也催生了短期大额资金融通的需求,而通过垫资获得高额利息就成为不法企业追逐利益的一种方式。假设供求双方商定非法融资一千万,约定每天利息千分之零点五(约定千分之一的也不在少数),按照较短融资周期二十天计算。资金提供方即可获得一两百万。额度越大利息越高,且借款计息期限越长。这与传统的“高利贷”方式有所不同。传统的“高利贷”需要一个资金运用过程,使用方到期偿还本息:而垫资环节中由于资金注入与抽回的账户控制在资金提供方或非法人手中,需求方基本看不到也用不上所借用的资金。说到底,垫资就是一个“走帐”一验资一登记的过程。
在已立案调查的实例中,垫资是非法活动中比例最高的,而且已经出现了专业垫资机构以及专门垫资网络、专业登记机构、银行转账、办理验资、年检等“一条龙”职业化操作的苗头。济南市工商局今年查获的一家非法中介通过地下专业垫资机构网络就为245家企业总共垫资5.4亿多元,其违法分子已经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非法垫资行为又衍生出其他违法情形或以合法形式规避隐藏的情形。例如非法垫资必然同时存在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违规操作问题:非法垫资带来的“两虚一逃”日益猖獗问题;注册资本严重名不副实下的“空壳公司”问题等等。情节严重的已经达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标准。调查中还发现一个新的监管难点问题:被垫资的公司登记之后。又通过快速转让股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引用“洗钱”手法。将无责任股东替换出违法的股东,以无辜掩盖违法,达到规避处罚,保护原股东或本公司利益的目的。
第二类是通过涂改、模仿方式提供虚假决议、签字、场地租赁合同,形成不真实的登记事项。在年检中。违法的行为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以协助企业通过年检。
第三类是伪造营业执照、印章(包括企业公章、银行印鉴、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专用章)、银行进账单及有关票据、验资报告、房屋产权证明、前置审批文件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再需要原登记机关核转函,以致非法中介利用伪造营业执照或复印件骗取分支机构登记机关登记的现象屡有发生,与“中国南方建设集团”近年来凭借伪造营业执照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现象颇为相似。
三、非法登记活动反衬出管理薄弱环节或工作难点
(一)银行管理方面
1 金融政策和制度原因
金融机构除以获取息差利益作为主要盈利模式外,还以吸收存款,增加开户,维护开户方与银行的紧密联系,扩大本行账户间资金往来的流动性,保持并增加账户资金量,持续收取账目间资金往来服务费用为营收目标。因此,为了保证利益来源,银行对客户账户虽有一定管理审查尺度,但往往对进账转账过程审查不严,为非法垫资后及时转移资金间接提供了便利。尤其是去年以来。对私账户的管理方式逐步向对公账户管理方式靠拢,使公私账户间的资金转移限制和资金量限制不再经受严格的审查控制,本行卡内转账更加便利。根据济南局的资料,目前对公账户向私人卡内转帐当天可以累计达到五百万元。
2 银行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原因
个别银行人员因贪图私利,与非法人员相互勾结,利用操作技巧和个人审查权利。建立快速有效的“银行通道”,为非法垫资及时办理资金转移。淄博局就是通过某个时段大量企业只在本市两家银行支行开户的疑点,发现了银行人员填改进账单资金来源方名称的违规问题。通过与银监部门共同责令暂停开户,限期整改。会同公安部门责令提供开户企业名单和账户资金流动状况,挖出了垫资抽逃的系列案件,得到市政府的肯定。
3 银行配合调查难以尽力的原因
目前,银行一般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提供账户情况,但是保护开户人利益始终是银行方面对开户人的基本承诺。按照现行账户保护制度,各家银行都有专门接待部门配合调查,并持有上级部门内部发行的《执法机关调查权限手册》,银行除对公检法机关提供基本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外。在工商部门一栏,仅可提供基本账户开户情况,而不提供资金往来情况。
由于缺乏资金去向的有力证据,工商部门开展垫资抽逃的立案调查进程往往在银行环节被迫中止。无法形成确凿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验资方面
1 恶性竞争原因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为数众多,参差不齐。为招揽验资业务,不惜低价恶性竞争,验资费用从以往一两千元标准直线下降为目前一百多元,验资审查环节把关不严,验资报告质量下降。济南局在整顿验资机构,规范验资工作中曾发现,有的验资机构甚至由当事人直接提交验资报告,自己加盖验资专用章了事。
2 验资技术落后原因
目前法律对于验资流程的设置不够严谨科学,对于货币出资仅凭银行进账单就出具验资报告。而没有运用更加客观有效的会计审计技术加以究查,独立作出判断,实际上这一验资方法只是简单借用了验资机构的专业地位和社会公正属性。从非法机构从业人员仅有小学文化程度就可将验资流程玩弄于股掌之上的经历不难看出,验资流程这一登记前置的必要环节,已经日益“儿戏化”了,其真实性、公正性已经遭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质疑。
(三)公安经侦方面
山东工商机关在查办“两虚一逃”案件中,与公安经侦部门关系融洽,配合紧密,取得了一定经验。一些工商部门难以调查、难以移交的案件,公安机关都能抽调人员随同工商部门进行取证调查。但公安机关在有关移送追诉问题上也面临一些棘手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158条)标准为: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60%以上:股份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30%以上的,应予追诉”。《公司法》已将有限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降至三万,按以上追诉标准,只要虚报1.8万元,工商部门即应移送公安机关。但在目前,几乎难以实现,有的是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工商部门,有的是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侦查,再退回工商部门。从山东调查看,由于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证据取得难度较大。工商部门这两年移送公安机关的,主要是涉及伪造罪或非法经营罪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少有以虚报资本方面的名目移交的案件。
另一与公安治安管理薄弱环节有关的,就是私刻印章、伪造公文或其他文件的活动十分猖獗,或者说有了私刻印章、伪造公文的“助推器”,非法垫资的整体流程才有了得以完成的可能性。私刻印章、伪造公文等涉嫌犯罪的问题由来已久,屡禁不止,不仅成为近年来非法垫资行为的活跃舞台,而且也成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营养源”,应当下大力气予以打击,严厉惩治。
(四)工商方面
调查中主要反映了四个难点问题,一是调查取证难。银行取证难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涉及关联企业众多,关键人物众多,且常活动于外地,有的甚至连开户行、验资机构都在外地,因此调查周期长,调查成本大,收获甚微;二是认定制裁难。现行法律只对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报告明确了惩处标准。而对垫资行为,尤其是垫资机构如何定性和惩处,没有具体规定;三是审查发现难。首先是在目前书式审查条件下,经验不足的审查人员难以察觉垫资中的蛛丝马迹。其次是实质性审查的具体执行标准尚不确定,登记审查人员在当场登记的工作要求下。即使从书式文件中发现疑点,也难以中止当场登记,而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因为缺乏足够说服力的告知理由,也难以确定审查核实时间。再次是非法机构和人员熟谙登记流程,对延长审查时间或驳回申请的原因解释的法律依据相当清楚,强行带入似真实假但短期难以澄清的登记事项,一旦遇阻常常引发非公正性投诉或诉讼:四是依法处理难。其中主要是企业不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处理,致使案件在规定时限内难于调查终结,往往积压至年检结束时涉案企业无法处理,一旦引发诉讼。工商部门常陷于被动。上述四个问题既有登记审查手段需要完善的问题,也有监管手段需要完善的问题。
四、山东地方局目前采用的主要专项治理措施
一是济南局重点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整改,从验资环节打开协助非法虚假验资的突破口。首先针对验资不实、违规问题、资产评估虚假问题及时向市人大进行汇报。取得支持。同时积极协助推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时下发两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规范了验资报告的出具标准,对违反者停止执业资格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刹住了违规操作的不良风气。在年检工作环节,又结合年检审计报告质量问题,开展了“五查”,即查货币资金、查应收账款、查应付账款、查库存商品、查关联方,共调阅了一万五千份审计报告,排查出有十分之一不合审计要求的财务报告,先后责令11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自查、整改、举报,将虚假注册公司的年检把关由工商一个部门前移至审计报告验审评价环节。问题公司的筛出比例大幅提高。
二是淄博局根据银行资金流动特点。既可以形成非法垫资和非法转移资金的渠道。也可以形成资金出入“瓶颈”的原理,加强了与银行管理部门的合作。在向市政府及时汇报工作的同时。与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会共同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在重点规范企业验资账户的管理,及时遏制企业远程开户、集中开户现象的同时,分别组织力量分别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会同人行、银监部门对违规银行开展货币资金账户开展执法专项检查。较短时间内就使银行合规操作的水平大幅提高。通过对企业货币资金账户的监管控制,今年下半年以来,非法现象大大减少。
三是潍坊局以工商所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及时反馈企业动态信息,随时补充调整重点监管数据库。将近两三年存在垫资嫌疑的机构报送登记申请的公司、资金短期大幅增加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请银行和验资机构配合调查研判,筛查资金真实性,提高了查处到位率。
据了解,山东省局近期内,将取得省人行、银监会的大力支持,建立以中、工、农、建四大行为主的开户出资与登记后资金流向信息传送专线,直接连通省工商局数据信息中心,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到其他银行。此举将快速反映企业资金来源与异常流向,及时掌握可疑信息,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将违法关联企业一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随时联合执法,重拳出击。目前,四大行也有合作意愿,通过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及时了解企业信用情况,减少金融风险。目前这项工作已准备进入专线铺设阶段。
五、调研中收集到的工作建议
(一)规范中介机构、人员登记行为。将登记行为纳入职业化管理轨道,重新开展对机构的资质认定与人员素质考试,合格者持证上岗。建立人员在工商部门的备案制度,并确定机构的固定联络人员,及时相互通报法规、政策、规范化要求,具体指导登记行为,将对立关系扭转为合作关系。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工商牵头,会同公安、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定期交流,各自通报,联合执法。综合各项职能,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