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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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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业务管理办法

委外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2020年公司人力资源系统框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文案) 紧急程度 重要程度 编制任务排序 资料提供责任人 目标完成时间 实际完成时间 落地情况 修订情况 备注     人力资源管理手册 企业战略管理 发展战略 中长期发展战略                 营销战略 市场定位、开发及竞争战略           人才战略 年度人才培养计划、聘用计划             财务战略               企业文化系统 战略价值定位 企业核心价值观、企业使命、愿景、经营理念、服务理念、发展理念                   组织价值定位 企业精神、口号、作风、人才理念、工作理念、团队理念、管理理念             职能工作定位 行政、人力资源、服务、财务工作理念             组织架构 事业部架构 各事业部业务内容、简介、概述、发展历程                   部门架构 各部门职责、业务范围             人员架构 工作说明书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SOP、模型             人才管理策略与规划规则 人才管理策略策划规范                     人力资源管理年度规划 人员配置表             公司组织管理基本规范               公司各类会议管理规定 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             廉洁自律承诺书 承诺书文本             员工招聘与配置管理规则 员工招聘和录用规范 履历表、员工花名册、上岗通知单                   员工岗位标准 工作说明书             笔试题库 各类试卷、性格人格测试卷             员工入职指引 新入职流程             员工学习和发展管理规则 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面谈记录表、效果评估表                   员工培训计划 员工培训计划表、             内部岗位竞聘选拔管理办法 竞聘报名审批表             人才梯队建设计划 人才培养计划表、师带徒确立书             内部讲师管理规定 聘书、培训师资质评价表             委外培训管理规范 委外培训审批单,培训效果评价表             员工绩效管理基本规则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表、绩效考核记录、绩效                   经济责任制 工作任务书、承诺书、军令状             员工薪酬管理基本规则 员工假期和出勤管理规定 加班单、请修单、考勤表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福利地图             员工契合管理基本规则 员工奖惩条例 奖惩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员工申诉管理办法 面谈记录表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离职申请单             先进员工评选规定 评比细则             行政综合管理 会议管理制度 会议培训记录表、会议室使用记录表                   员工转正升级管理制度 转正升级表             岗位轮换与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调动审批表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用车审批单、用车登记表             出差管理办法 出差审批单             活动组织管理办法               接待管理办法               网络信息维护管理办法               外联公关管理办法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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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全球普遍进入巴Ⅲ意见征求阶段

流动性覆盖比率(LCR)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LCR指标引导商业银行增加高流动性资产比重,同时鼓励吸收稳定、期限更长的存款。LCR和NSFR指标限制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同业批发融资渠道,并鼓励更精确地评估其表内和表外的流动性风险。

现阶段全球普遍进入巴Ⅲ流动性监管意见征求阶段,但进度不一。其中,加拿大、欧盟地区、澳大利亚和秘鲁已经基本明确流动性监管指标实施时间表和监管要求。但整体来看,相当一部分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对巴Ⅲ新流动性监管标准尚处研究中,尚未最终版的监管规定。2013年7月以来中国香港、新加坡和英国也分别了最新征求意见稿(见表1)。

各国对巴Ⅲ流动性监管指标有所调整。从全球金融监管机构推行巴Ⅲ流动性监管指标LCR和NSFR适用范围来看,一些国家制定的监管要求与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保持一致,如日本暂不将外资银行分行纳入监管。一些国家调整了监管适用范围,如中国香港、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将外资银行的分行和子行均纳入监管。从监管指标的严格程度来看,大部分国家的监管要求与巴Ⅲ要求一致,但俄罗斯和英国现有的流动性监管已经严于巴Ⅲ,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将实施以巴Ⅲ为基础、要求更为严格的“升级版”巴Ⅲ(见表2)。

中国《流动性办法》略严于巴Ⅲ

中国银监会已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银监会跟踪与借鉴巴Ⅲ流动性标准,两次修订《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内含巴Ⅲ中的LCR和NSFR监管指标,并于2011年10月和2013年10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全球范围来看,中国银监会推进巴Ⅲ流动性新监管节奏较快。

中国《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LCR对优质资产的要求严格于巴Ⅲ。《流动性办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巴Ⅲ流动性标准允许各国自主决定增加2B资产,包括信用评级为BBB-至A+的公司债券、满足特定条件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目前我国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投资股票,国内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品种少、规模小、交易不活跃,尚不满足巴Ⅲ流动性标准所规定的“存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条件,我国银行业在境外持有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数量也很有限。因此,《流动性办法》只增加了BBB-至A+的公司债券作为2B资产,未纳入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中国《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LCR暂不适用于外资银行分行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城商行和农商行。与多数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相比,我国LCR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要求要相对宽松。同时,据了解,境外各地的LCR监管要求中未将人民币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纳入一级高流动性资产(如中国香港只认可离岸市场人民币国债,不认可境内银行间市场的人民币国债)。

中资跨国银行经营成本和流动性管理成本加大。结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以及全球其他各国流动性监管最新动态来看,全球范围内实施LCR流动性监管标准将对中国跨国银行的外汇流动性管理和境外机构业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外汇资产负债业务结构面临调整压力,经营成本和流动性管理成本也将增加。

LCR标准的实施将增加银行的外汇业务的机会成本和资金成本。LCR监管标准的实施需要提高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业务定价过程中需准确估计相应的流动性成本,冲击了传统的资金成本加点的定价方式。LCR标准的实施鼓励商业银行吸收长期存款、限制中长期项目以及提升业务管理的精细化程度等导向将直接导致商业银行经营的机会成本和资金成本上升。

LCR标准的实施将冲击银行现有的外汇业务模式。从LCR监管要求来看,外汇资产负债业务现有结构将面临较大调整,特别是中资跨国银行一些境外机构借短贷长的业务模式难以持续,需加大吸收稳定、长期限存款的力度,降低对同业资金的依赖;同时对中长期项目予以适当控制。

对中资跨国银行应对流动性监管的建议

全球范围实施LCR等巴Ⅲ监管标准将对中国跨国银行的外汇资产负债业务造成一定的负面冲击,但是也提供了一个经营转型的契机,助推中国商业银行国际化进程。LCR等监管标准的实施促进银行更加关注稳定的客户存款,降低对同业融资的依赖,提高流动性的稳健性。同时,LCR等监管标准督促中国商业银行的境外机构加大本地化经营和加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实现业务扩张与风险可控的平衡发展。

加强与监管沟通,合理表达诉求。若中国实施流动性新监管标准进程过快、设定的监管指标值过高,则可能削弱中资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资跨国商业银行应加强与银监会沟通汇报,建议银监会在广泛了解各国监管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稳妥推进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合理设计实施时间表和要求,不宜过早或过严实施,在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此外,由于全球大部分国家扩大了流动性监管的适用范围,银监会应参考其他国家监管安排,对外资银行在华机构保留一定的监管灵活性,从而可适时采取对等的流动性监管措施。

调整外汇资产负债结构,平衡流动性和效益性。LCR流动性覆盖率新监管标准主要是引导商业银行增加政府债券和流动性更强的资产的比重,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吸收稳定的、期限更长的存款来源。中资大型跨国商业银行应在继续鼓励吸收外汇存款和国际贸易融资、控制中长期现汇贷款增长的同时,重视储蓄和对公客户存款的基础性工作;逐步提高外汇债券投资整体比重,建立符合巴Ⅲ流动性覆盖率要求的高流动性资产池;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境外发行外汇中长期债券等筹资工具,拓展中长期外汇资金来源。

委外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工程违规招投标可投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这是首部对工程招投标投诉进行规范的法规。该办法明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处理。办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办法同时规定,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

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重新定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与2001年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相比较,此次对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修订的内容包括: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完善了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扩展了派出机构对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管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为方便申请人,新规定增加了派出机构根据保监会委托,统一受理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送达中国保监会的核准决定。

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要持证上岗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与199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相比,新的规则对以前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了相应修改。《规则》指出,特种船舶的船员要持证上岗。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从严管理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办法》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进行了细化,将过去用内部文件规范的内容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办法》详细规定了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指出,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将公众熟知的诸如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等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办法》明确,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该在各自通过认证的范围内标注其认证标志,不得混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五戒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认监委审批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期限。《办法》严格禁止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指定的认证、检查和检测业务。《办法》同时指出,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制订管理制度和程序,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检测活动明确区分,不得利用其指定的资格,开发或者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以及委托检查与检测业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存在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等5种情形的,将被处以2至3万元的罚款。

海关细化进出境物品监管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这两个办法是对海关总署以前出台的相关通知、规定的总结和细化,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以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办法》指出,常驻机构申请进境的公用物品以及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的单证和办理的手续;规定了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数量;以及海关对常驻机构出境公用物品以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出境自用物品的监管程序。《办法》明确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这两个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以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该办理的手续将更加明确和方便,同时海关的监督管理趋于规范化。

个体工商户材料齐全当场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细化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与受理的各个程序。《规定》明确要求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登记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供申请人查阅。

设立条件量化规范版号管理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比较1996年颁布实施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新规定将部分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地方出版行政部门。为了增强审批工作的可操作性,《规定》对音像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要求,除出版单位名称、章程、主办单位、主管机关、业务范围等条件外,增加了专业人员数量、注册资本、工作场所面积方面的要求。《规定》加强了音像制品出版活动的管理,规范了版号使用。

广电总局立下七项规矩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台《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等七部规章。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细化了广电总局法规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废止等全过程,突出了利民原则。《规定》明确要求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总局政府网站上登载。《规定》还要求法规司每年将上一年出台的法规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改变了过去每三年汇编一次的作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各司局不得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细化了电影片在中国境外洗印、后期制作和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活动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办法》指出,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应经广电总局审批。申请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的申请单位,应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且所申请影片已立项;确因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洗印、后期制作。

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应当凭证执业。《规定》明确指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与播音员主持人都要进行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的,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才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统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机构或编辑部。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驻华办事机构名称应以申请机构国别(地区)+申请机构名称+在华所驻城市名+办事处的方式确定。驻华办事机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三年。境外机构对其驻华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驻华办事机构及成员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委外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19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交易的重要纽带,一个企业对外发生的绝大多数业务都是通过合同联系起来的,生产经营中的法律纠纷大多源于合同风险,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既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更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合同数量多、合同标的额大、合同类型丰富,在企业合同管理中有必要按类别将不同合同划分到相关业务部门分类管理,同时明确合同综合牵头管理部门。综合管理事关合同管理全局,在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意义重大,本文主要从合同综合管理角度论述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综合管理主要体现在综合牵头上,把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作为核心思想贯穿合同管理始终,认真做好“建制度、制范本、管授权、审文本、监履约、查合同、解纠纷、教业务”八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各部门之间、总部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协调互动,建立以“综合牵头、专业分类、协调互动”为管理原则的闭合的、联动的合同管理体系。

一、建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合同管理必须要有一套协调、务实、科学的制度体系,从而使合同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首先,应当制定合同综合管理办法,主要明确各部门职责、管理原则、工作流程以及罚则等,切实解决“合同多头管理,实际无人管理”的问题;同时,有必要在综合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单位一些重要合同管理措施,比如重大合同的标准、签约权限及程序等;其次,要根据合同管理的各环节,制定操作性强且切合企业管理实际的管理细则,如合同评审管理办法、合同履约监控管理办法、合同印章管理办法、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合同档案管理办法、合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管理办法、合同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制定上述细则主要把握两点:一是要注意与合同综合管理办法以及各个细则之间的衔接对应;二是程序要具有可操作性,既要满足防范风险的需要,又要尽量简洁明快;还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现场项目管理需要,制定有关操作指引和指导意见,比如制定调价索赔操作指引,制定加强合同档案资料保管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指引、意见和上述管理办法、细则,共同组成了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另外,为了让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对合同管理制度有比较直观的了解,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管理办法、细则、指引、意见等,制定流程图,使工作程序更加直观、清晰,便于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制范本――制定并合同标准文本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合同管理员大多数是工程建设专业出身,一般对合同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不深入,而建筑施工合同比较复杂,条款多、内容多、类型多、合同多,因此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有必要推行标准文本,从而提高基层项目合同签订水平。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先分析统计本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就主营业务相关的经常性、反复性的合同制订合同文本,并邀请基层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甚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充分讨论,最终从法律、各专业口、基层一线对合同文本把关,从而使合同文本切合企业管理实际,又能达到防范风险的需要。合同文本对本企业来讲要作为强制标准,统一推行,在合同监督检查中要把合同文本的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对于因市场、法律要求等各种原因确实不能使用本单位制定的合同文本应当的,给予汇报解释。合同文本后,要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主要讲解合同文本条款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让相关人员理解合同意思。合同文本一段时间后,一般两年比较合适,综合管理部门要征求专业部门和基层一线的意见、建议,对合同文本进行修订,从而保证合同文本满足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三、管授权――主管合同代表授权委托

这项工作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要制定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明确授权管理部门职责、授权程序、罚则,制定授权委托书样式;二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合同代表授权工作,仔细核实被授权人的授权权限及时间,并建立授权台账。需要强调的是,要关注授权期限完毕后授权委托书的归还情况,防范表见;对于越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罚则进行处罚,严肃授权纪律;三是要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授权书,主要核查相对方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被授权人的权限及期限,是否由法定代表人作出授权,必要时要通过工商局或有关途径仔细核实,防范无效、表见等,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这里再补充说明,除核实相对方合同代表授权外,还要发挥法律部门专业优势,审查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包括签约资格、履约能力、以往的履约信誉等,具体如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产负债情况、相关业绩等。

四、审文本――会签评审合同文本

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会签评审合同的重点主要放在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其他方面由合同承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起草、会签评审把关。

一是制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评审合同的职责、合同会签评审流程,以及合同评审意见的反馈等。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因此合同评审有必要实行多级会签评审制度,如某项目部要签订合同,首先由该项目部相关部门对该合同进行评审,然后提交项目部的上级管理单位各部门进行评审,通过多级把关,防范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

二是认真评审每份合同。要重点审查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主体资格不当则影响合同效力;要防范合同条款挂一漏万,特别是注意防止漏掉违约责任,实践中许多项目部不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认为合同双方关系很好,不会产生纠纷,一旦发生争议不利于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避免合同文字不严谨、用词不准确,从而产生歧义,不能完全体现双方的真实意志;要关注支付条款,建设工程工期长、金额大,如果付款条件不明确或严苛,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就很大,甚至不得不垫资施工,因此必须审核付款条件、比例;另外,要关注主合同、从合同关系,原协议和补充协议关系等。合同评审后,综合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应当督促评审意见的落实,基层项目应当对上级单位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从而保证合同会签评审制度的闭合性。需要强调的是,合同评审切忌流于形式,实践中不少企业的合同评审都存在滞签、倒签现象,甚至会签评审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各种检查,这些都要通过有关罚则给予坚决处理,从而保证管理制度得到严肃执行。

五、监履约――监控合同履约情况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分布点多面广,合同期限长、标的大、类型多,从企业总部角度进行履约监控的难度相对要大,是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短板。

一是制定合同履约监控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履约监控的重点应当是合同变更的程序、往来信函(包括会议纪要)的签收与发送、签证管理、调价索赔管理、收付款管理、工程进度及质量等。

二是注意履约过程中的证据保留。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或签证,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施工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书面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例如,发送的书函必须要获得对方的签收,现场会议纪要需各参会人员签字,否则难以成为有效证据。另外,现场管理人员要重视签证,否则发生争议无法举证,履约监控管理办法应当明确签证的责任主体、程序、方法等,如有必要可以细化制定有关签证管理办法。

三是重点监控发包方的付款情况和本单位(施工单位)、分包方的工程进度及质量。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发包方除前期义务、协助义务外,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付款,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发包方付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同时,要关注本方工程进度及质量,防范自身违约。

四是重视调价索赔工作。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工艺多、现场复杂等特点,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现象很多,再加上发包方原因、其他原因等造成工期延误等,因此调价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企业创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要制定基层项目调价索赔的有关操作指引,并对现场调价索赔工作给予指导监督。

五是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实践中,许多施工企业无论是基层项目部还是总部,对本单位合同签订数量、正在履行的合同数量以及合同履行完毕数量等无法准确掌握,显然不利于对合同进行综合管理,尤其是不利于履约监控。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可以考虑从总部到基层都统一台账格式,并由各业务部门建立分台账,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各分台账为总台账,并定期对合同台账进行分析梳理,从而达到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六是及时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抗辩权,但大多数施工企业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另外,积极行使合同抗辩权,也是应对发包方、分包方、供货商等索赔、诉讼的重要策略。

六、查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管理情况

许多建筑施工企业都很重视合同监督检查,但实践中制定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的企业并不多,从而加大了合同监督检查的随意性、盲目性。一是要制定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要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评价以及检查后的整改反馈等。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量很大、涉及到的合同类型多,且大多数合同标的额相当大,可以要求各基层单位先对照检查标准开展自查,然后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情况,主要检查合同文本;合同履约情况,察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以及合同变更情况;合同违约情况,查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己方违约时,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违约原因,督促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合同相对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证据材料。在合同相对方违约或预期违约时,应及时掌握违约的事实证据,必要时依法中止履行合同,避免扩大经济损失,并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处理。因为处理违约情况涉及大量法律规定,所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此过程应重点监控。三是应当及时对监督检查进行评价,总结合同管理比较好的经验,通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推动合同管理水平提升。

七、解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比较熟悉,且实践中一般由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因此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比较合适。一是要制定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案件上报程序、案件处理程序、诉讼费用的承担、外聘律师的聘请要求和程序及罚则等;二是要与合同履约监控结合起来,主要体现在要密切关注履约情况比较差的合同,特别是合同相对方发生违约或预期违约行为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要注意合同履约过程中证据资料的保管,一旦发生争议确保有资料可查阅,有证据可采信;三是诉前应当认真做好案件风险评估工作,不但要灵活采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更要防范对方当事人的反诉,因为建设工程施工经常存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特别是施工企业在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时,往往会忽略自身存在工期、质量问题,所以施工企业要谨慎分析,认真防范反诉风险;四是要及时总结案件处理经验,特别是要通过案件剖析存在的管理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有条件的单位不妨把本单位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汇编,通过介绍案件事实、裁判处理,分析案发原因和存在的管理问题,以案说法,不断提高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和企业管理水平。

八、教业务――开展合同业务培训

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及合同管理员进行有关合同法律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技能,从而促进企业合同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一是要制定合同培训的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培训的对象、培训需求调查、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费用、培训后的考试评价等,通过合同培训的制度化,减少培训的盲目性,提高培训质量;二是培训对象主要是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单位、各项目部的负责人和合同主管领导,负责市场开拓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合同管理人员,对上述三类人员应当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针对性培训,如对领导干部主要侧重于合同法律意识培养,而对合同管理员主要侧重于合同法律知识的培训;三是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对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标准文本等进行讲解,让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切实领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各项要求,从而保证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得到正确有效执行;另一方面要对国家的合同法律知识以及建筑施工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让合同相关人员知法、守法,并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委外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从3月1日起,市民投资信托的门槛大大提高。

中国银监会最新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其中,新规定特别提出了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市民想要投资信托必须具备相关要求。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新规定也对集合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富人参与信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

根据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而且,即使是因为信托公司的过错而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受损,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部分损失。

据了解,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在以前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是没有的。《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新规定在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取消了原办法的有关限制规定,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人数除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高门槛”是为防风险

由此看来,市民投资信托的资金“门槛”比以前高了许多,而类似的“高门槛”在国外信托市场也存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

在规定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计划须遵守上述“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防范信托公司和投资人或委托人在从事资金信托计划时变相降低或违反其他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的情况出现,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在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的拆分转让时,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并规定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同时还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对因信托公司从事动产、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所涉及的受益权转让情况,一律需符合上述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等。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重在树立信托是专业公司为富人理财的产品意识,同时避免因委托人过低的风险意识而引发的信托行业危机。信托业人士预计,新规定开始执行以后,符合投资信托计划条件的市民可能会减少很多,参与信托投资的将只限于高端客户。

风险揭示风险自担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新规定还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一是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二是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同时,新规定要求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加强受益人对信托业务的监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

受益人大会可以就“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行使权利。

监管部门也将对信托公司设立、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取消高管资格、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直至停业整顿等措施,加大信托公司的违规成本。

此外,新规定还提出,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艰难转型

有业内人士对“合格投资者”颇有微词: “这对信托行业打击比较大,信托公司需要转型了,从面向个人投资者转向机构投资者,但这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

据了解,目前信托产品的主要认购对象还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相对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渠道比较有限,所以收益率较高的信托产品往往受到个人投资者的青睐。

在新规定实施后,个人投资者就要对照有关条款看看自己是否“合格”,而信托公司也将审核个人投资者的条件,但是否能完全按照要求来做,目前还不得而知。

记者在采访时已听到有人议论,以前买房子、办信用卡都要提供收入证明,“不过是让单位敲个章嘛,收入想填多少填多少,根本没人管”。也有人表示,信托门槛这么高,而且风险完全自担,一点保障都没有,有钱也没兴趣再去玩。可以预见的是,新规定将让信托公司步入艰难的转型过程。

限制信托贷款

新办法对信托贷款的限制也让信托公司的利润肥肉难以再吃到了。目前信托贷款是大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常用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据2005年信托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在收入结构中,贷款利息收入占73.47%。

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对此,新办法作出了限制,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调整,银监会认为,主要是引导信托公司真正开展国际化的信托业务,不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引领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进一步运用多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银信合作是发展方向

新办法的出台将迫使信托公司的业务逐渐转向。从去年5月份以来,兴业银行、民生银行首推并开始尝试用人民币理财资金认购信托产品。这种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不断增加。

“银信结合将是未来信托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邢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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