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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石油化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中图分类号:X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269-01
当前,我国石油化工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基于石油化工生产运行中的危机特点,很难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并不可怕,通过构建有效的事故应急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危害。因此,有必要对石油化工事故应急机制构建和应用进行探究。
1 石油化工事故危机特点
1.1 不可预测性
石油化工生产运行中涉及众多设施设备、人为操作和自然环境因素,如设备老化泄漏、人为操作失误、自然环境恶劣等,都可能诱发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而很多事故的发生时间、危害程度等,都不可预测的,加大了事故应急处置难度。
1.2 社会影响性
在当今网络时代,移动通讯技术发展,使信息传输速度加快、渠道增多,化工企业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在短时间内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个别化工企业生产介质有毒有害的特点,极易引发周围和一定区域内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
1.3 危害巨大性
危害性与事故不可预测性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很难做出相应准备,加之化工企业各类工作介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特性,很容易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1.4 处置紧迫性
安全事故的危害性,使事故延续时间越长,则引发的危害也就越大,因此,一旦发生就需要即使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尽量降低事故危害,将事故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
2 石油化工事故应急机制的构建
石油化工生产运行特点和事故危机特点,使事故无处不在、无时不可能发生,因此,要强化危机意识,按照最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等行业规范和标准,构建事故应急机制。
2.1 实现事故危机管理制度化
要在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企业管理机制基础上,健全完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对生产运行的计划、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制度化管理,构建涵盖危险源识别、风险点确定、危险分级管控、危险预警监控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全流程的事故应急机制,形成“事前防范、发生控制、事后弥补”的事故处理体系。特别是要强化应急机制的组织领导、资金保障等,确保主要领导和基层作业班组、部门相关负责人参与,从组织层面加强对事故应急机制的重视,在职工中营造重视事故应急的浓厚氛围;应急机制构建涵盖了预案编制、物资储备、演练培训等众多活动,需要应急资金支持,要从企业发展战略层面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应急机制构建有充足资金。
2.2 有效识别事故风险
风险精准识别是事故应急机制构建的基础,不仅能通过识别危险源实现针对性的事前控制,而且能通过风险确定,针对不同区域、设施和类别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事故风险识别评价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在准备阶段中,要根据生产运行流程和岗位职责分工,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覆盖化工企业生产运行全流程和各环节的风险评估小组,通过制定风险识别工作方案,对照各环节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企业事故信息、生产运行状况等信息,按照事故发生概率、危害等,根据不同作业环节事故潜在危险源,采取安全检查表、工作危害分析、风险矩阵等适用的风险评估方法,为确定具体风险等级奠定基础。在风险评估实施阶段,要根据前期工作和风险评价方法,对照GB6441-86、GB18218-2009、DB37/T 2882-2016等家、行业标准划分危险源级别。要在资料分析基础上,结合事故发生特点和趋势,由高到低划分四个不同等级,具体可由“红橙黄蓝”分别标识。在划定风险级别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的采取监控预警措施,对事故进行动态把握,特别是对危险级别高的两个等级,要落实公司级管控单位和责任人等,落实责任,完善管控措施,将风险维持在可控范围内。上述工作结束后,要编制企业内部风险评估报告,为应急机制构建提供参考。
2.3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要在风险分级管控和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并加强预案演练和应用,这是事故应急机制构建的主体。一是应急预案的编制。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实效、符合规范、切合实际原则,立足于行业安全规范、生产运行特点进行预案编制,通过预案明确不同岗位应急处置职责,对应急处置基本流程予以确定,并落实好应急措施实施的各项保障。具体可参照风险评估小组人员,组建预案编制小组,适当补充处置事故经验丰富的一线人员参与,在把握企业风险评估、应急储备物资储备情况等基础上编制。对风险级别最高、属于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环节或区域,可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特别要突出特定工作区域、岗位的简明应急操作措施,必要时可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作为附件在预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岗位培训中予以宣传和落实,确保事故发生后,相关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能够及时采取正确措施。预案编制中,还要明确重要负责人和联络人的联络方式,确保应急预案可以及时落实到具体人员。二是应急预案的评审。化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之后,都要进行书面评审,对预案进行全方位论证分析,重点对预案基本内容是否完整、组织领导是否有力、措施针对性是否较强、是否切合实际、与生产运行衔接性是否较强等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形成预案文本和涉及相关风险评估及应急资源情况调查等资料的评审、论证分析审查意见,对预案予以备案。三是应急预案的实施。企业要结合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应急演练和专项培训,确保职工熟练掌握预案实施措施和流程,对实际演练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预案指挥体系是否有力、应急措施是否得当、救援队伍是否训练有效、物资储备是否足量有用等情况进行评价,对不当之处要进行适当修正,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3 结论
综上所述,化工企业事故危险因素多、危害大,要高度重视化工企业事故危害性,正视事故的不可预测性,积极构建涵盖制度建设、风险识别和分级管控、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等内容的应急机制,确保生产运行安全稳定。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法
在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会用到危险化学品,这可谓是原材料及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构成类型,但是因其存在的危险性,被化工企业高度重视。当前,社会对安全生产事件异常重视,特别是化工企业中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都会加强其内部管理工作。现阶段,我国在管理危险化学品方面还存诸多问题,要想实现化工行业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其管理方法。
1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
所谓危险化学品,顾名思义,是一种化学药品、制剂或原料,它能对人体、设备乃至整个环境带来一定的危险,引起可能危机的安全程度较深,所以需要引起各化工行业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对生产及管理要素层面。将安全管理作为化工企业的重要工作方面,可以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保证整个企业的正常生产,进而为整个社会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当前,不少化工行业已经将安全管理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一切生产工作都建立在安全管理基础之上,要想细化安全管理措施,应当从细节到重点措施给予必要的关注,实现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实质安全。
2 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2.1 投入力度有待提升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他们将更多精力放在生产上,对于安全管理层面投入力度仍然偏低,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设备老化、设施不健全等较为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行,给企业发展带来很大的安全风险。
2.2 生产监督不到位
实现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监督是其中重要一个环节。当前,很多化工行业的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要想按照安全管理的要求落实具体措施还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生产监督便成为促使企业实现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化工行业在涉及安全隐患的生产环节,如果监督不当,极易出现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方式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
2.3 安全管理要求执行不规范
近年来,很多化工行业均意识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对企业生产带来的重要意义,有的企业针对此项工作还制定了专门的管理规程。但是,仍然有企业对安全管理的要求存在疏漏,执行力度不足,加之相关人员缺乏安全意识,使得很多管理规范未能及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来。
3 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略
3.1 完善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要想使化工行业实现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这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应当以完善的企业管理系统为基础,从法律体系、规章制度上去报化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能够落到实处,避免因为管理不当或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而导致化工行业缺乏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的管理措施,进而导致各类安全隐患的出现。
3.2 强化安全意识,实行管理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仅能够体现一个化工行业的管理水平如何,更是企业实现效益的关键。试想,一旦企业发生了安全事故,正常生产已无从谈起,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形象,更损失了企业的效益。因此,作为化工行业的企业更应当有别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要格外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应当制定合理的生产方针,针对隐患较多的重点环节加强管理,不断整治这些重点生产焊接,从源头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其次,要落实好责任制。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其一是让化工行业的管理人员清楚地认识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提高自身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提升自身的责任感。特别是当具体的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身上时,应当让员工认识到自身肩负的重任,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优化管理人员的思路,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第三,要明确责任,将不同的管理程序实行责任制,细化责任体系,实行责任层层分解、逐一落实的体系,让整个企业的从业人员都参与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来。
3.3 将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作为重点
监控危险源工作是化工企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环节,从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入手,可以有效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例如,当企业遇到一些重大的危险源时,企业应当按照工作规范,及时申报,并在企业内部做好登记。在管理这部分危险源时,应当落实好具体的监控责任。与此同时,还应当在企业内部建设应急救援体系,一旦存在安全隐患,或出现安全事故,先从企业内部做好救援工作,减轻损失,减少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当不断提高自身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可能引发的危害较为严重,短期内能否控制好事故的发生,是减轻对企业影响的关键。为此,企业应当建立一支过硬的救援队伍,一旦企业出现安全事故,能够及时采取应有的救援工作。当地政府也可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协助企业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出台可行性高且较为合理的预案,为今后出现安全事故做好准备。企业在平时生产工作中,应当定期组织演练,这是提高应对能力的有效措施,在演练中还能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何,不断调整应急预案的程序,不断优化预案,为进一步减少企业的损失奠定基础。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当前众多化工企业十分重视的重要工作。为了有效提高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减少生产中的安全隐患,企业还应当将监控危险源及出台应急救援预案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监管力度要不断加大,并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全力保障企业实现我先化学品安全管理,减少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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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爆炸无需明火也能发生
大部分人认为,有明火才能引起爆炸。其实,有些类型的爆炸是不需要明火的,如热传递引起的水蒸气爆炸,其虽不产生火焰,但破坏力却很大,有时还能形成冲击波。发生水蒸气爆炸的条件是少量的水与大量的高温熔融物接触。工业生产中引发水蒸气爆炸事故的高温物有:炼钢厂的熔融铁或高温矿渣,金属冶炼厂的电炉渣、熔融铝,电石生产厂的熔融碳化钙,造纸厂的回收熔盐等:水的来源主要是雨水的进入和地下水的涌出、高温设备冷却水的泄漏,熔融矿渣破碎用水的淤积、火灾时的灭火用水等。此外,锅炉水或热载油、高温高压下的反应液,火灾情况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等也会发生爆炸,而无需明火点燃。
重化工企业火灾爆炸事故3大特点
1 发生突然,扩散迅速
重化工企业的生产原料、中间产物以及产品多数为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为密闭、连续性操作,工艺流程中设备间相互连通。生产过程中若发生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泄漏,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挥发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就会突发火灾爆炸事故,并且迅速波及毗邻设备或设施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引发连锁性火灾爆炸事故。
2 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
大型化工装置中储存着大量易燃、易爆的原料,中间产物以及产品,发生火灾后,事故的持续时间长。而且高温火焰的熏烤还会导致相邻设备内的可燃物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形成大面积火灾,使火势范围扩大。
3 健康伤害大,污染严重
除了导致现场人员伤亡外,持续的大型火灾的热辐射作用会引燃远处的可燃物,并灼伤人体,造成烧伤甚至死亡;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可以摧毁建筑和生产设备,直接对人体造成伤害,爆炸抛射物会击伤人体,击穿设备管线,燃烧和爆炸产生的烟雾及泄漏出的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气,不仅会危及人们的健康,还会对大气环境、水体、土地等造成污染。
发生火灾爆炸逃生时需特别注意2点
总体上来说,重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仍属小概率事件,我们没有必要说到重化工企业就谈虎色变。如果真的发生了火灾爆炸事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要想方设法尽快逃生。如果身处现场附近的室内或车内,则应尽量往与火灾爆炸事故现场相反的方向迅速撤离。在逃生的同时,要注意以下2点问题。
・寻找掩蔽物,必要时暂时躲藏,以免受到火灾强烈热辐射或爆炸冲击波以及爆炸抛射物的伤害。
・不能贪恋财物,以免延误疏散时间,更不可在安全撤离后险情尚未排除的情况下又返回火灾爆炸现场附近抢救财物。
当然,具体的火灾爆炸情况非常复杂,要看情况冷静分析,不能恐慌。
这次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认真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座谈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今年应急管理工作任务。今天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余建国主任莅会指导,并亲自为我们解读了《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暂行)》,天河煤矿谢庆梅矿长为我们推介了该矿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市吉州气体公司钨丁根总经理和天河煤矿工程师李文泰副总分别为我们讲解了危化企业和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编制的方法。讲得很详细很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天河煤矿谢庆梅介绍该矿救护队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余主任的解读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是我们很好的学习机会,深受启发,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此,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余主任对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刚才,小功同志还传达了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座谈会议精神和其它市县的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下面,我再讲两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一)要从党和政府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安全发展”作为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国务院安委办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年,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再一次提出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接连召开了视频宣贯会议和工作座谈会,宣传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要求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突出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救援基地在提升专业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的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同时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内容纳入《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二)要从社会经济发展中看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紧迫性。目前,各类市场需求不断增加,企业急需加快转型升级,这就势必给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带来新问题、新压力和新挑战。在生产领域,一是生产安全事故仍然较多,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二是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大部分小矿山、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没有真正落实,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工艺、装备落后,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应急能力较差,基础资料不全,安全保障能力薄弱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三是全市上下进位赶超、加速发展的局面既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活力,也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随着沿海发达地区化工企业不断向我市进行产业转移,氟化工、氯碱化工以及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企业增长迅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压力不断增大,这些情况都是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面临的新任务。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逐步走上正轨,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对照目标和任务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这就更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以机构建设、能力建设、应急平台建设、应急队伍建设和预案备案管理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体系、健全机制、巩固基础,全面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行力。一要抓紧抓好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及经费的落实。要努力争取增加编制,抓紧人员调整到位。同时,还要推动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乡镇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的建设。二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及时处理各类接报信息,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做到准确接报、快速响应、快速处置。市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着全局的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步入了正常轨道,效果较好。三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协调联动。最近省局印发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赣安办字[2012]16号),市局和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也要建立相关制度。四要整合各部门管理的应急资源,在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建立统一调动利用各类应急资源的工作机制,发挥整体功能,提高协调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二)努力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效果。一是要提高应急预案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要从车间不安全因素和岗位危险性的调查分析着手,使应急预案制定过程成为安全隐患排查的过程。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增强可操作性,克服过于原则的现象。要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暂行)》(赣安监管应急字[2012]63号)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等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备案,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没有通过评审、备案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一条要作为一个铁的纪律来执行。二是要积极开展预防性应急管理检查。各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帮助企业搞好应急管理工作,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应急物资准备及装备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方面开展检查工作。三是要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高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尤其要针对本辖区、本部门、本企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时组织应急演练。四是要及时抓好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三)努力提高处置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重点抓好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建设。一是要推进市级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两个基地”和“两个队伍体系”建设。“两个基地”即依托省天河煤矿救护队组建市非煤矿山救援基地,依托新干县化工园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市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两个队伍体系”即“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体系。二是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大中型企业依法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其它企业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市专职救援机构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四)努力提高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一是要加快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通过应急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应急资源、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及救援专家、应急队伍、事故典型案例、重大危险源等数据库的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的效能。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逐步配备处置重特大复杂事故的专业设备,尤其是大型、特种装备,提高整体装备水平。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健全调运机制,增强应急装备物资保障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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