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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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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法律效益

借条的法律效益范文第1篇

高利贷借条怎么写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一.高利贷借条怎么写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二.高利贷借条是否有效

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以内(含四倍)的利息仍然有效。因此,高利贷借条仅是部分无效。

一、放高利贷犯法吗?

(一)什么是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

(二)放高利贷犯法吗?

高利贷是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是高利贷的放贷方,在借贷方在借款到期后不还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的利息时,放贷方的利益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换言之,对于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及本金,法律是保护的。

二、高利贷怎样要回来?

对于高利贷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及本金,法律是保护的。

放高利贷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要回来:

(一) 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自愿;

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

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 调解。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怨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讼的费用低。

(四)诉讼。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状或口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五)申请支付令。

借条的法律效益范文第2篇

要求离婚立不上案:法院称没有“朱民”这个人

罗天云和朱民都来自河南。俩人是那种公认的“成功率比较低”的同学恋爱。罗天云家在河南省固始县张老埠乡牛老家村,朱民家在固始县南大桥乡桂岗村,他们曾同在石佛高中一个班里上学,后来一同走进婚姻殿堂,成为同学们羡慕的一对儿。然而,曾经的海誓山盟并没有保证这段婚姻躲过“七年之痒”的通律。当感知到不能再维系下去后,罗天云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其实,这都是很正常的。可是当她到法院时,法院却告知罗天云:没有“朱民”这个人,朱民的名字、身份证号在电脑系统中查无此人!因此立不了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罗天云顿时跌入了无尽的迷雾当中。

在法院初步调查后,结果让罗天云错愕不已:自己竟在跟“罗天龙”离婚!原来,朱民在几年前便已经改名“罗天龙”了,并且一直在用本来是罗天云哥哥的名字。而这些,罗天云浑然不知。

罗天云为了弄清事情的经过,专门到河南省固始县南大桥乡派出所查询。朱民的户口在2002年就注销了。具体其他情况派出所说2002年以前未输入电脑不便查询。这样立案工作暂时受阻。

后来经过多方努力,罗天云听说朱民在原户籍处南大桥乡无中生有地做了个假户口叫朱超,并再次改名字为罗天龙,身份证号也改了,并于2002年将户口迁至沈阳市三好街派出所。所有这些,罗天云和罗天云哥哥罗天龙都不知晓。后来由当地派出所出具了相关身份证明,于是出现了这起罗天云状告“哥哥”罗天龙离婚的奇怪离婚案!

丈夫瞒天过海,她竟有如此多的“不知道”

立案前后不断出现的情形,让罗天云慢慢发现,自己对丈夫越来越不认识了,与自己生活了近10年的丈夫瞒着她做的事情太多太多:积累了千万元的资产、开了四五家公司、拥有了香车美女……与其改名字一样,她竟啥也不知道。

1999年4月29日,罗天云的儿子降生了,当时做的是剖腹产。罗天云住院前给在外地做医药销售代表的朱民打了电话,可直到几天后要手术签字时,朱民才从唐山回来。在医院里陪了罗天云两天,他就走了,再回来时孩子已满百日了!儿子的到来也曾经让这个家快乐一阵,可很快就消失了。罗天云除了带儿子还要辅助朱民姐姐的孩子学习。他姐姐的小店进货都要罗天云去,一去就是一天,罗天云儿子饿得直哭,就喝点糖水。朱民平时很少回来,对儿子不太亲热,很少抱他,罗天云想他也许是累了,难得回来一次,总不能见面就吵架。

直到有一次,儿子从朱民的包里翻出了一封信,那是一个叫燕的女人给他写的,信中充斥着热辣的词语、依依不舍的情话。包里还有给别的女人捎口红的条子。罗天云看后很气愤,给他打电话把他叫回来,他却百般抵赖。那一次他们大吵了一架,此后他就更少回来了。

2000年他升至某药厂的东北区经理,公司效益也不错,那几年他名利双收。罗天云在郑州自己带孩子照顾朱民的父母,对他的疏远并未在意。可是渐渐地,他的家人对罗天云也开始疏远了,虽然罗天云对他们很好。

这期间,罗天云有个疑惑:婆婆经常在罗天云不在家的时候打电话。有几次,看到罗天云进屋,便马上把电话挂了。

2002年罗天云的父亲刚去世不久,朱民突然向罗天云提出离婚,他拟好离婚协议让罗天云抄一遍并签名。罗天云说,从此以后,这个家应经不再像家了,他不再回来,电话也不打,不再管罗天云和孩子。

2003年非典时期,罗天云儿子发高烧、咳嗽,罗天云很担心是非典,半夜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还好不是。但打完退热针,刚回到家又发烧了!朱民回来好几天了,就住在他姐姐家,也不进家看看孩子。这让罗天云对他失望透顶。他们之间以后的联系就很少了,罗天云对他的的了解只是那一个电话号码。

母亲去世后,罗天云执意要带着该上小学的儿子来到沈阳,看夫妻俩有没有最后和好的希望。于是,朱民就在五里河附近租了一个不到60平方米的破旧民房。母子来了,朱民却不在家住,说是太挤,他住办公室。接着他父母、姐姐一家四口、他小姨一家都搬来了,不到60平方米的小屋住了9个人。公公住客厅,罗天云和孩子、婆婆住一间,剩余的人都住在另一间屋里。床是学校那种铁的上下铺,家里的家具大多是公公在外面捡破烂拾回来的。

后来罗天云找了个工作上班,公公在外面捡废品,罗天云起早贪黑努力工作希望改善家里的生活。可2005年农历12月4日的一个电话,彻底粉碎了罗天云的希望!

这一天是朱民的生日,一大早罗天云就给他发了短信:生日快乐!不久就有电话打过来,有个女人问罗天云是谁。罗天云问她是谁,她说是他媳妇,说他正在睡觉没醒呢!罗天云一听气得差点晕了过去,原来他在外面有家有女人!怪不得他不在这住。罗天云告诉那女人,她是他的妻子。听到这,那女人在电话里大骂起来。罗天云让朱民母亲接电话,问她怎么回事,婆婆拿着电话走到阳台边小声和对方说:“好了好了,别吵了。”罗天云彻底明白了,他们一家人都在骗罗天云,他们什么都知道,只瞒着罗天云一个人。

罗天云感到自己恍恍惚惚的,每天上下班总是坐错车,有时东西忘了拿,有时手里拿着东西还在找。罗天云决定离开这个屈辱和伤心的地方,搬到同在沈阳的哥哥家去住,同时,决定通过法律和朱民离婚。

随着案件的调查,律师查到的朱民的财产状况让罗天云吃惊,确切的说是欲哭无泪!以前他一直对罗天云说,他在沈阳生意不好,一天能吃上三顿饭就是幸福。待不了几天该走人了。可律师查出他有房产7处、高级轿车一辆、注册公司4家,总价值过千万元!

听到这里罗天云如五雷轰顶,立马惊呆了。怪不得他家人天天跟踪罗天云,而让她更为气愤的是,这些房产离他们租住的地方不过200米,而自己却不知道!跟自己一起住在破房子里的朱民的母亲名下就有几百万的存款!

官司一波三折,丈夫突然搬出400万元“债务”要跟她分

法院找到朱民调解离婚,他不同意离婚,调解没有成功。

法院定于2006年4月27日开庭,朱民说在外地出差。6月8日正式开庭时,他表示同意离婚,但有债务要求分割。接着拿出400万元左右的债务证明,仅4月15日一天的就举债160万元。并在罗天云期间,和他的朋友胡大伟在沈阳中级法院打官司,仅凭他写的一份还款协议,说他欠胡大伟240万。

240万元竟然没有借条,只凭他自己写的一张还款计划!罗天云说,这些都是因为查到他财产他才编造的。所有债务证明都没有借条,证人均不愿到庭作证,他自己关于借钱是用于购买房和车的说法无法自圆其说。她说,钱是2003年借的,房子是2002年买的,如何用2003年的借款购置2002年足额付款的房子!

沈阳和平区法院没有采信这些债务证明为共同债务。在庭上关于他的改名字、改身份证号,他说人人都有更改姓名权。6月20日法院判决裁定罗天云分得一处住房、一部车、公司40%的股权、儿子的抚养权;其他的归“罗天龙”(5处房产、公司40%股权等)。虽然从总价值上罗天云少分了不少,但总体上和儿子有个居住的地方,罗天云同意这次判决。

没想到,朱民于7月3日提起上诉至沈阳市中级法院,他曾经在此处做过与胡某欠款240万元的诉讼。在此期间,查到他还有一家注册3000万的畜牧公司。

2006年10月18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件开庭审理。当天恰是全国首例人大代表听审日,沈阳市很多人大代表参加了本案的听审,其他证人依然不愿出庭作证,只有胡大伟出庭了。关于他和胡的当庭对质更是连借多少钱、分几次借、现金还是转账都说法不一致。对于拥有一家3000万的畜牧公司,朱民说那是只花了十几万注册的,现在是个空壳。

同年11月24日沈阳中院宣判维持原判!

在苦苦等待执行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1月4日罗天云向和平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这以后朱民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班也不上,家也不回。法院已下了几次书面通知,他就是不履行。无奈罗天云每天除了送孩子就是满沈阳市找他。沈阳的冬天,冰天雪地,寒风刺骨,可罗天云浑然不觉,心中只有一个信念:找到他,早点结束这种噩梦般的生活。让孩子也早一点安定下来,他已随罗天云转了好几个学校了。

皇天不负有心人,3月28日,罗天云在他办公室见到他的车,罗天云报了警。法院很快出警,把他和车带到法院。本来要拘留他的,后来只把车扣了。4月2日,法院把车交罗天云保管时在车的副驾驶座后发现了一张借条:那是胡大伟借朱民100万元给朱民打的借条!时间是2006年4月25日。也就是他从胡大伟那取出还款计划的第二天。他们到底谁欠谁的钱?法院当时做了笔录。

还有令罗天云更费解的,当她申请对判归自己的房产进行司法强制过户时,沈阳市房产局工作人员告诉她,沈阳中院已跟他们打了招呼,该房产不给司法强制过户。法院通知4月27日可以开始再次执行房产过户,罗天云期待着,可4月26日罗天云却被告之:他在中级法院申诉,中院已下了中止裁定,撤销罗天云离婚案的二审判决,发回和平区法院重审!

她和他,罗天云说简直就是

现代版的“农夫和蛇”

1992年考入家乡同一所高中时,朱民在3班,罗天云在1班,高二分文理科他们都学了理科,罗天云和他坐前后位。那时他好学、稳重、聪明,平时语言不多,让人觉得他很踏实。但他们仅是同学关系。罗天云的同桌和朱民关系比较好,还认他做干弟弟。罗天云和他平时很少说话,大家都忙着学习。他们的家境都不好,都希望能有优异的成绩回报含辛茹苦的父母。

高三快毕业时,他们的成绩也都变化不大了,以他们当时的成绩考上本科大学希望不大,又赶上第一届3+2考试。这时同桌告诉罗天云:朱民喜欢你,想约你出去说话。罗天云拒绝了。但是后来他在生活和学习上对罗天云的关照让罗天云改变了看法,尤其是朱民生活的不幸和对母亲的孝顺感动了罗天云。他的父母关系不好,已分居很多年了,他说他是在父母的吵架声中长大的,在上高二时他的父母甚至到村委会去离婚。母亲在砖厂附近开了个小卖店,假期里朱民都会到那个砖厂做工,在闷热的窑洞里把烧好的砖搬到外面。

罗天云从不知道朱民活得如此辛苦,很感动他生活的勇气。罗天云想,对母亲很孝顺的人,应该会有爱心吧。一天,罗天云和别的同学一起去过他家,破旧茅草屋,院子里还长满了草。他的父亲是朴实的农民,母亲做生意很泼辣精明。朱民也去过罗天云家,到家里很勤快,帮罗天云父亲干农活。

随着毕业的临近,大家马上就要分开,同学们都显得比平时亲多了,罗天云和朱民也慢慢产生了感情。高考后罗天云不顾父母的反对和他来往起来,自觉他们很相爱,感觉这世界上只要有他就什么不存在了!

高考成绩下来了,他们都没考上。家境的缘故,都不准备复读了。朱民就在假期里到郑州找罗天云哥哥罗天龙。那时罗天龙在上大学,听说他们没考上大学后,就托关系为他们找了自费的专科。罗天云选择了中医学院,朱民上了郑州工学院自考。上学后他们有时写信,有时他到学校来看罗天云。

后来,朱民自考的成绩不佳,就不想上学了,罗天云劝他也不听。找了很多次工作都因没有文凭而碰壁。后来他就想了个主意,当时罗天龙大学毕业后在医院工作,他就想借罗天龙的文凭去应聘。罗天龙也是很想帮他,就借给了他。那时郑州华夏制药(上海长甲制药前身)公司成立不久正在招聘,罗天龙的文凭是医学本科,朱民跟罗天龙的长相差距又不大,朱民居然顺利被录取了。从此他在公司就用罗天云哥哥的名字“罗天龙”。出差就借用罗天云哥哥的身份证。1997年开始负责唐山市场的百消丹销售。同年5月1日,他们领了结婚证,但仪式没办,因为罗天云还没毕业。

至于朱民是如何从一个农村落榜生成为一个拥有千万资产的富豪的,本身也很有戏剧性。他比较聪明,心机又比较重。据说,最早他在做四川宝光药业的“蒲公英颗粒”“宝光风湿液”全国的时候,跟厂家签了3年的合同,但他只是在第一年大力卖药,第二年便把货扣下,不再卖,有意造成药品积压。然后朱民便全国各地跑寻找有没有其他,查到了就跟宝光药业打官司,寻求巨额索赔。据说跟药厂类似的官司不只这一起。通过这种方式,他弄到了不少钱。

罗天云说,毕业后,朱民的母亲、姐姐全家就都来到郑州,和她住在一起。罗天云怀孕在家帮他姐带孩子又要照顾他的父母。所有这些,罗天云当时都不觉得累。没想到的是,朱民竟背着她做了那么多事情,而且在离婚这个案子上不断做手脚,堵住了她所有的退路和出路。

由爱及恨,竟是转念之间的事。

金钱已淹没部分人的道德底线,

真的能邪不压正吗

罗天云至今无法相信,已经生效了半年的判决怎能无由撤销呢?后来看到中止裁定的原因是:适用法律不当和证据不足。经过一审、二审的案件,到底哪一条法律适用不当?到底哪一条证据不足?她认为,这是莫须有的模糊概念在法律边缘绕圈子。如果有关法官能指出和平区法院和中院二审法官适用法律的哪一条错误和哪些证据不足,被告方确有冤情发回重审,罗天云没有意见。但现在随意就可以一审、二审判决,再来个一审、二审……要审到什么时候,审出什么结果?罗天云一脸的茫然和无奈,她说,我不知道自己还能走多远。

还有更离奇的事,罗天云曾经有一段时间查不到自己的卷宗在哪里。

8月6日罗天云到沈阳和平区法院查询自己案件的情况,竟然查到“罗天龙”有两个官司已经立案,一个是他2005年酒后驾驶撞人后,被撞人家属要求赔偿;另一是胡大伟“罗天龙”欠款240万。而此时,罗天云的离婚案件再审还没有立案开审。罗天云发现,主审胡大伟欠款诉讼和罗天云离婚案是同一个法官。

有一次朱民去接儿子,害怕孩子看到他豪华的家,于是晚上带儿子住在澡堂里,并让儿子叫按摩小姐:“美女过来!”结果儿子到学校后亲别的女同学,冲着人家女孩喊“美女过来”。老师把罗天云叫到学校,罗天云才知道此事。带着儿子,他都干出这些事,罗天云担心,在官司中,他又会用自己的钱做出什么。因为,很多新发生的事情已经让罗天云焦躁和不安。

借条的法律效益范文第3篇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它主要在城乡主体间直接发生的一种自发的、互助的信用行为。它如一把双刃剑,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因缺乏监管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纠纷诉至法院后,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在地方经济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因受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及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影响,民间借贷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

据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正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占当地银行贷款的20%。 这一估算是根据抽样调查,从资金介入方和贷出方双向测算并相互验证而得的,是该时点上存续的债券债务关系的借贷余额。据悉,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已于2010年建立了温州民间借贷交易活跃指数监测,该项监测以温州市近1000家融资中介的1300多个银行账户为样本根据抽样调查,定期采集这些账户的资金交易。从监测结果来看,2010年以来五个季度的账户交易额分别为208亿元、327亿元、262亿元、335亿元和396亿元,规模总体呈增加态势。其中,2011年一季度的交易量是上年平均的1.8倍。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认为,在社会资金总体趋紧的背景下,短期垫资需求增加,社会资金拆借链条延长,转手环节变多,“空转”而没有进入实质领域的民间借贷资金有所增加,当前社会融资中介市场的资金链脆弱性日益上升。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由于缺乏监管、主体风险意识不足等因素的共同制约,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日益普遍。

一、当前民间借贷的形式及基本特点

现有银行体系很难全面满足广大中小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必然具有广阔的市场。随着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深化,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了信贷风险管理,对信用度较低的小企业提高授信门槛或提高抵押及担保比例,使这些企业和个人融资成本提高。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村居民缺乏有效资产担保,“三农”贷款受到限制。一旦小企业和农户有资金需求,即将眼光投向资金富裕的工商业主、亲戚、朋友、同学等,形成民间借贷。目前,温州各类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旧货调剂行等共1000多家,其中部分机构假借经营之名,违规办理垫资业务,收取高额佣金和利息。

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专门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和转贴现,即少数规模较大又掌握较多货币资金的企业对需融入资金的持票人进行贴现,只要贴现利率高出其存款利率即可买入票据。同时只要贴现利率低于其存款利率,又可将票据转出,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在国家对产能过剩和需要调控的行业如房地产业等紧缩信贷后,严格的贷款条件使这些行业的企业难以得到急需的资金支持,不得不求助于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来源,客观上诱发了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机构的发展。同时,带有明显洗钱目的的民间借贷的比重也逐渐增多。

从温州市的现实情况看,民间借贷活动相当频繁,是一种非常普遍和有效的融资方式。其活跃与发展,基本同步于地方经济的逐步推进,具有量大、息高、手续简便等特点。

1.总量大

民间借贷隐蔽性较强,对其资金周转总量尚没有精确测算办法,只能在某些地域范围内进行深入调查和尽可能了解的基础上,对该地区范围内的总量做出一个初步估计。据被抽取的60家企业样本中,43家企业发生过民间借贷行为,占71.7%,借入总金额4273.6万元,单家企业民间借贷最低余额2.6万元,最高400万元,平均余额为99万余元。抽取的100户个人样本中,87户有过民间借贷的经历,占87%,借入总金额421.3万元,单笔借贷余额5万-100万元不等,平均余额20万元。

2.利率高

民间借贷利率主要是受地方资金供求状况所决定,在经济活跃时期较经济平稳或疲软时高。此外,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民间借贷利率影响甚大,如2008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影响,信贷政策放松,民间借贷利率相应有所下降;反之信贷收紧时,民间借贷利率也随之上涨。2010年以来,温州市民间借贷利率有小幅走高的趋势,一、二季度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3.2%、13.4%,比2009年末分别提高0.46、0.59个百分点。借贷双方利息约定大部分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2倍,年利率集中在10%至15%之间,甚至有40%以上的,存在事实的高利贷现象。

3.手续便

相对银行的借贷手续,民间借贷适应了民间资金需求“短、频、快”的特点,手续简单快捷。部分亲友和关系紧密客户之间的民间借贷,因相互间了解与信任,仍采用口头承诺的借用形式,或一般只需写张借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作证明即可。部分的民间借贷双方订立有书面协议,且协议内容较为完备,包括如借贷双方姓名、金额、利率、期限等要素,若通过中介者达成的借贷行为,还会订立担保协议。被调查的60户企业均有正式的借贷合同,虽然条款相对简单。被调查的100户个人112笔借贷中,无任何借贷协议的32笔,占总借贷笔数的28.6%,有简单借条的75笔,占总借贷笔数的67%,有正式借贷协议的仅5笔,占总借贷笔数的4.4%。

4.纠纷多

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同时,民间借贷重点流向中小企业。据调查,100户样本中,规模靠后的30家企业存在民间借贷现象,后10家企业基本靠民间借贷来维持正常的资金流动,向民间借贷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下6家。这些企业规模较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大力向个人及民间机构举债是这一类企业生存发展的主要手段。在2011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调控的双重打击,一些小的企业资金链断裂,随之江浙等地一大批借贷纠纷出现,并呈现涉案标的大,矛盾突出、执行难度大的特点。

二、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分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对财产权的理解,应当既包括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公民对财产的使用权。我国《民法通则》也特别指出公民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使用、处分的权利。因此公民对财产使用权的行使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财产权确立的意义之一在于使公民获得了对自己财产的自治权。资金作为公民财产的主要形式,理应由公民自由支配。我国《合同法》亦承认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确认,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因此,从宪法精神和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民间融资并不属于违法融资。

我国目前对民间融资管制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刑法》和行政法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简称《取缔办法》)。《刑法》中确认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并未对这种行为划定范围,难以适应对非法融资行为进行规制的客观要求。《取缔办法》虽然将未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而从事的融资行为认定为非法融资行为,但是缺乏法律这—位阶来连接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取缔办法》这一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民间非法融资实行限制或剥夺就缺乏完整的法律规定。

因此,从法律规范位阶的角度分析,民间融资的合法性问题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民间融资的存在具有合宪性,从民法的意思自治看,它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并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第二,无任何法律(狭义的法律)明文加以禁止;第三,未经批准的融资行为属于非法融资这一规定来自于行政法规,其效力相对弱化。因此,由立法机关制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显得十分迫切。

三、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民营企业和群众的资金需求,弥补了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空白,在解决广泛存在的贷款难问题,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民间借贷的发生与发展缺乏法律的有效管控,从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近年来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有的甚至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一定区域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1.从法律主体上分析

(1)加重企业财务负担,挤压利润空间。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高出银行同期利率数倍。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负担进一步加重,收益率比较低的企业容易形成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2)无法有效保障债权人权益,风险补偿机制尚不健全。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债务人如果不按时偿还贷款,债权人很难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追回损失,而且没有完善的保险机制对债权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2.从法律监管上分析

(1)削弱了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大量的民间融资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资金体外循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一是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根据我国利率政策在一定区间内浮动,而民间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由于民间借贷大都发生在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资金的情况下,因此利率水平通常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二是影响国家信贷政策的实施。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随意性、自发性、隐蔽性等特点,不受各种政策法规的限制,只注重利益,不注意投向与社会效益,资金流向往往偏离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

(2)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首先,民间借贷的存在直接减少了银行资金来源,加剧了金融机构的存款竞争,提高了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其次,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加剧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3)民间借贷监督制约机制缺失,资金风险不易规避

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资金到期无法归还。

3.从法律纠纷上分析

(1)滋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由于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部分采取白条的形式,担保简单,并且在借款期限的掌握上人为因素较大,不能合理确定借款周期,一旦借款人因天灾人祸等原因不能按时归还,有可能酿成不稳定因素,甚至发生刑事案件。

(2)高利贷较为普遍

据调查,目前的民间借贷利率大部分高于2-4倍基准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达月息7%,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高利贷认定标准,不在司法保护范围之内。而由于金融产品供给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得不到解决,少数企业不得不通过借新债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维持运转;城乡居民急需不可预测的生活性借款时,在出借资金者的选择上余地不大,利率不是首先考虑因素,只要能解决燃眉之急就行,在资金周转不灵情形下,从而引发债务危机。

(3)借贷“陷阱”现象突出

有在借贷时故意为对方设下圈套,以致引发大量的纠纷。一是玩“文字”游戏。如甲向乙借款5000元,为乙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乙5000元。”在发生纠纷时,甲称是乙欠其5000元,在乙还款时所出具,由于乙给他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他才为乙写了收条。二是玩“数字”游戏。出借人借款时在金额前后故意留下空隙,双方借条签字后,再在金额前后添加数字,使借款金额巨变。三是“偷梁换柱”。在向他人借款时,借机离开现场,让他人代自己写借条,尔后以不是自己笔迹为由拒绝还款。

(4)借款人故意逃债

有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在发生纠纷时便消失的无影无踪。在温州市法院系统2009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二分之一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只能制度审理和判决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从查找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成为法院执行难案件新的增长点。

四、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是纠纷产生的最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包括的交通、通信等相关信息数据尚处于不断建设之中,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只能依据相互间的信任和双方间的某种既定社会关系作出选择,缺乏理性。现实中,很大一部分纠纷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但由于现实需要和投机及赌徒心理支配,又大量借贷。这种情况在个别暴利和投机行业中比较明显。如前期的房地产业利润惊人,很多人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举债进入,在2010年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后,矛盾纠纷得以显现。有的房地产建筑开发企业,对利息多少不问,只要能借到钱“,反正只有赚钱,才能还,赚不到,他拿我也没办法!”种种因素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混乱不堪,纠纷直至诉讼案件频发。

2.唯利是图的投机思想是根本原因

在现有的投资渠道不畅、投资产品不足的背景下,大量的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涌进借贷市场,这些出借人贪图暴利,只考虑高额利润,不顾一切地向当事人放款,根本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在审判实践中,有为数不少的当事人根本不去过问借款人的情况,他们只关心利息多少,多长时间结一次利息等等。特别是周围个别人通过放贷一夜暴富的“示范”作用,更刺激他们的冲动,暴利迷住他们的眼睛,最后导致本息都得不到受偿的结局。

3.借贷风险意识不强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会执行严格的贷前、贷时、贷后“三查”制度,审查借贷方的经营、诚信等情况,而民间借贷出借人缺乏金融风险意识,也不具备审查的专业手段,如未通过法律、中介机构或即使设定担保、抵押不足以清偿,在不了解借贷方经营前景的情况下,也盲目出借。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实现,特别是在借贷方恶意逃贷情况下,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很难执行到位。

五、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对策

作为一种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有其逻辑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是整个金融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民间借贷行为的不规范对正规金融和实体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民间借贷有问题,又为民间所需。因此,强化和完善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是我国经济发展刻不容缓的任务。

1.创新金融理财产品,疏通民间资金出口

完善我国的金融投资体系,针对不同公众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而设计多种投融资金融产品。同时,健全股权融资私募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分流到民间融资市场并进行股权融资,或者是股权与债券的混合融资,以提高其整个社会的股权融资的比例,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其别是储蓄替代型的低风险金融产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债券等。实际上,中国居民储蓄主要用来提供防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功能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一,如果要对这一部分储蓄进行分流,不能鼓励其从事高风险的投资,因此必须要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来满足他们的这种低风险的投资需求。

2.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我国目前的社会融资结构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社会投融资过多依赖银行贷款。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向企业提供大量的流动资金贷款,而相当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被作为企业铺底资金长期占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承担着向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大量中长期资本性投入的任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风险。融资结构单一将导致整个经济运行的不平衡。因此只有规范民间融资,开拓银行以外的各种融资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资本金不足、银行贷款困难的问题。应当利用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用疏导的办法解决民间融资问题,制定灵活的信贷政策引导商业银行设立小额信贷部和批准一些小额信贷组织专门做小额信贷业务,推动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同时允许成立小型的民间借贷机构,如农民和城市居民自发组织的信用合作社、资金富裕的企业或个人组织的贷款协会、资金经纪人等,借此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为社会底层服务的信息成本优势和交易费用优势。

3.强化监管,把民间借贷纳入到金融监测和监管体系中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且有逐渐扩大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让民间借贷按规矩办事、按规定操作,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同时职能部门应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引导,既给以地位,也受规矩约束。

首先要设立监测和监管机构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再次,建立自下而上的民间借贷登记制度。赋予被登记业务主体合法地位,对每一笔民间借贷业务的交易方、交易金额、利率、期限等进行详细的登记,将民间借贷的发展变化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来,在制定货币信贷政策时充分考虑民间借贷的影响,降低民间借贷对货币信贷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

4.加强立法,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给予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

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看,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建立全面规制的法律体系不但比较困难,也没有多大必要,世界范围内的这种立法范例迄今极为少见。因此,规制民间借贷的立法不宜选择全面规制的路径,而应当采取重点规制的路径,即只需要在多样的民间借贷中确定某些重要的方面加以规制即可。根据这样的思路,规范民间借贷的立法体系应当是一般性规制与专门性规制相结合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在多层次的立法体系下,根据借贷行为、借贷主体及借贷目的等不同因素,采用由普通法律、相关主体法律及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进行分别规制的模式。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和法制现状,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当重点规制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所进行的商事性借贷,主要包括对借贷主体的准入、借贷利率、借贷地域等加以规范。对于一般性的民间借贷即那些非专门性的私人借贷,因其通常只涉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对其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加以规范即可,无需引入过多的国家干预,也不需要再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

民间借贷在小额或小范围金融活动中具有交易费用优势,因此有必要对民间借贷这一非正式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并重新调整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政策。相对已存在多年的民间借贷现象,尤其国外在此领域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国相关立法和法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如美国为了规范民间金融秩序,早在1934年就颁布了《联邦信用社法》,并成立了专门的信用社全国管理局,此外还有日本的《赁金法》、中国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它们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了。央行虽然早在2008年就着手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历经前后4次修改,《放贷人条例》依然未能通过,民间借贷依旧无序运转,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税款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严格界定什么是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什么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用法律手段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同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银行表外业务的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这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道路。过去十年,我国资本市场无论是在广度还是宽度上,都有长足进步。我国一直实施的“金融抑制”战略,即政府主动地、有意识地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的介入,在一定时期保证了国家对资金价格的有效引导,促进了实体产业的发展,但其在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却存在消极作用,对长期经济增长有负面影响。因此,我国金融体系应导向“金融深化”路径,逐步减少国家对金融市场价格的控制,鼓励更多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重视“非正规金融”的积极作用。“非正规金融”也称民间金融,其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其存在的合法性、无序性、利息计算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笔者认为,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对于缓解融资权与政府规制权之间的矛盾、防治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以及解决“用钱荒”、促进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金融纵横》2011年第6期.

[2]李 存:“民间借贷在公法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9期.

借条的法律效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库存现金 现金管理 对策

一、目前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随意使用现金,现金交易频繁

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发放工资、奖金、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和各种劳保、福利等零星支付可使用现金外,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但是目前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结算极为随意,一些承包企业和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携带巨款外出结算的现象十分普遍。

2.私存私放现金

有些单位将经营收入收取的现金不直接缴存银行,而是以财会人员或者经办人员名义存入银行;另外部分私营经济实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利用信用卡、储蓄卡等电子货币的方便快捷,将大量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把储蓄账户当做结算账户使用,以便于通存通兑、异地取现。

3.坐支现金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然而,部分有收入的单位未按要求将现金收入及时解入银行或缴存财政专户,而是与单位的库存金混合使用,直接支付一些单位日常开支,有的单位没有按规定每日解缴,而是一段时间后将整数解入银行,造成收入的现金被坐支的现象。

4.存在“白条抵库”行为

部分企业单位出纳认为借出去的钱不久便可收回,况且也是为单位办事临时借用备用金,有领导签字写个借条了事,未及时入账;有的白条借款时间已很长,还未收回,有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变更,单位现任领导和财务人员碍于情面也不愿去收回以前年度的白条,时间一长,库存现金中的白条将成为呆滞账。

5.无库存现金限额

按规定,开户银行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起库存现金限额,一年核一次,开户单位如在几家银行同时开户,应以一家开户行核定的限额为准。可现在所谓限额核定名存实亡。

6.大额现金管理手段落后,信息滞后问题突出

目前,各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付监控仍采取手工操作的方式,没有建立大额支付数据库和跟踪监控系统,效率低、准确性差,很难掌握开户单位在辖区内大额现金支取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大额现金支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经济案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更是起到微不足道的作用。

二、现金管理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滥用权力是现金管理失控的根本原因

由于部分领导不懂管理,不从单位存在的实际经济问题入手,而是想当然地靠经验,靠主观意志进行资金管理,使资金管理带有一种极端情绪化的倾向。

2.经济成分多元化因素导致管理出现异化

改革以来,城乡集体,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全国私营、乡镇企业总产值占社会总产值三分之一,它的发展客观上增加了对现金的需用量。私营、乡镇等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大部分都来自农户,而这些商品的购进绝大部分是现金交易。同时,许多规模较小的私营、乡镇企业没有固定账户,客观上促使大中型企业认购他们商品时也使用现金。

3.法律法规滞后

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1997年颁布,随着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原有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4.外部监管不到位

单位现金管理监督基本上是盲区,从银行角度看,随着银行机构的改革和商业银行竞争的激烈,商业银行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的双重角色,首先是一个经营单位,其次才是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角色。这两种角色在实际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面对冲突,多数情况下商业银行都是以自身利益为主而放松现金管理。而职能部门在对单位的财务检查时,也没有把违规使用现金的问题作为检查内容进行处罚。

三、对策及建议.

1.提高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现金管理的认识

各单位的领导和财务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范现金管理行为。

2.完善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增强可操作性

《商业银行法》应明确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中所履行的职责、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管理意识,自觉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重新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要档次分明,处罚标准适当,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提高违规者的经营成本,从而提高现金执法检查的震慑力;

修改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职责和权利、义务,明确一切用现单位、经济实体和个人在现金管理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3.事后检查,保障现金的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进行定期盘点,日清月结,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白条”抵库,确保企业资产账实相符;核定企业每日库存现金余额,超过限额的货币资金及时送存银行;岗位分离控制,将不相容岗位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实行回避制度。

4.建立公平有序高效的金融环境

按照经济和金融改革目标任务统一政策,统一准则,逐步使各个金融单位走上同一起跑线;中央银行的监管力量应以高起点的经济处罚作为当前的主要手段,从而使不正当竞争者得不到经济利益。疏通转账结算渠道,解决无故压单压票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现金使用,完善并大力推行信用卡和支票结算业务。

5.尽快建立覆盖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间的大额现金支付监控系统

大额现金支付监控系统应达到现金管理审批、备案、异地大额现金支付监控等业务均能通过网络操作,可按时间、行别、提现金额、笔数的大小顺序等,查询大额现金支取情况,能够反映月度、季度、年度现金支付的累计金额和笔数,并对各个不同时期的现金支付信息进行统计、比较、分析,及时监控大额现金支付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借条的法律效益范文第5篇

一、民间融资概述

(一)资金来源民间融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民间闲散资金、企业富余资金、外地流入资金及从银行贷出的低息贷款等。民间资金究竟有多少无法统计,据调查,注册机构一般放贷量是注册资金的3至5倍,而没有注册的民间资金放贷量比注册的还要多。

(二)利率水平 以投资、担保、典当和委托寄卖为名的各类企业吸收公众资金的利率月息一般在10‰至15‰之间,最高达20‰,期限灵活,可随存随取,也可长期融资;办理手续简单,除部分为个人担保外,一般均为信用融资。而以投资、担保、典当和委托寄卖为名的各类企业对外融出资金利率月息一般在25‰至35‰之间,最高的甚至能达到50‰,期限一般比较短,短的10天半月,最长也不超过1年,通常在3个月左右。这一利率水平超出了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左右,属于高利贷行为。

(三)资金流向 中小企业由于受自身存在的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透明度低、缺少抵押资产等问题的影响,以及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的限制,难以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只好通过民间融资渠道来筹集资金。因此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既是民间融资的资金供给者,同时又是民间融资的资金需求者。民间融资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经营周转,也有的用于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和贷款利息。涉及的行业一般是一些高利润行业,如建筑业、运输业、开采业和羊绒加工业等。这些行业的贷款占民间融资总量的80%左右,单笔贷款数额由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有的达几千万元(如房地产)。

二、民间融资发展的特点

(一)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借贷用途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包括房地产商、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资金投向由消费性资金需求为主转为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与消费性资金需求并重。其中,500万元以上的资金投向主要是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高载能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500万元以下的主要是汽车经销商、个体工商户短期资金周转。

(二)利率高、期限灵活、手续简便 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为月息18‰,最高可达25‰,资金需求旺季利率高达35‰至45‰。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和借款时间长短而变化,对实力较强,借款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利率水平一般在30‰至50‰之间,对实力较差或借款用于临时性需要的,利率一般在20‰至40‰之间。由于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中间环节少,借贷之间只是一份协议、一张借条,对中小企业有较强的吸引力。

(三)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 一是坏账率较低。民间融资的纠纷较少,借款人的信誉较高,借钱不还的现象较少出现。二是归还意愿强。民间融资非常讲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民间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较强,通常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三是双方自愿。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提前讲清责权利,很少借助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去解决问题,即使双方发生纠纷,一般会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的方式解决,极少数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

三、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的“双刃剑”效应分析

(一)民间融资对经济金融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主要包括:

(1)民间融资有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改善就业状况。在国有金融机构无暇顾及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有力支持了中小企业。特别是与国有银行贷款难度大、手续繁琐、抵押不足、找不到担保人相比,民间融资显示出优势,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民间融资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间接地支持了本地区的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民间融资主要支持的房地产、公路桥梁等行业发展迅速,吸纳了大量剩余劳动力。

(2)民间融资促进了民间财富的积累。民间融资的发展,扭转了长期以来居民投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于银行储蓄的局面,居民投资出现了多样化选择。民间融资投资的高额回报,加速了民间财富积累。

(二)民间融资对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 主要包括:

(1)民间融资的逐利本性,直接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民间融资的追逐利益最大化、自发性、松散性和信息滞后性特点,必然造成只关注利润收益,而漠视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形成冲击。如近几年来国家已明令严格控制小煤矿、电石、铁合金等高载能高污染企业,在行业高额回报的刺激下,受民间融资扶持而屡禁不止,直接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2)民间融资分割了金融机构存款市场份额,影响金融稳定。民间融资市场吸引了居民闲置资金大量投入。储蓄存款的下降,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对金融机构放贷能力、信贷支持水平造成负面影响。

(3)大量地下民间融资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流失。税务部门对从事民间融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征税,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

四、民间融资的正确引导

(一)政府合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 对正规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及行为,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为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充分发挥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作用。同时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防止扰乱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发生。

(二)加快中小金融机构建设步伐,扩大社会融资渠道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组建民营银行、创投基金、小额贷款协会等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同时,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有效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应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的发展;积极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进行融资;对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鼓励风险投资发展。

(三)建立民间融资定期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地方政府应通力合作,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地区,长期进行跟踪监测。特别是当国家宏观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不稳定因素时,要及时给予银行业、企业和市民风险提示和指导,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引导民间融资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之中,有序健康发展。

(四)尽快颁布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缩小非法融资的生存空间,严格界定违法融资活动。要明确开办民间融资业务机构的条件,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无法对这些机构实行业务监管,形成民间融资监管真空。制定明确细致的监管办法,有效监控民间融资机构日常的运营活动,降低经营风险。同时,明确对非法融资活动处罚标准和实施办法,对经认定的非法融资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刘倩、雷立钧:《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解析》,《北方经济》2007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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