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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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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财务收支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2、管理会计凭证和报表,认真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管理好分管的会计印鉴和会计档案。

3、负责稽核工作,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对各项业务收支实行会计监督,监督检查各部门财务收支、资金使用、财产保管等工作。

4、分析财务收支情况,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建议。

5、认真执行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收回并按期上缴各项收入款项。

6、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技能。

7、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一、职位基础资料

二、岗位职权

三、岗位责任

四、任职资格

五、办公设备

六、岗位职责:

(1)完成公司的月、季、年综合报表;

(2)完成公司基础材料汇总、报表的汇总、综合分析工作;

(3)组织完成年终决算;

(4)协助部长进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核算流程优化设计,贯彻实施财务会计核算流程,布置、协调、检查、指导会计核算工作;

(5)分析会计核算及运行体系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6)按要求汇总、提供各类有关财务数据;

(7)协助部长进行预算的编制、资金筹措、执行及分析考核;

(8)指导正确归集和记录公司费用;

(9)负责对成本核算进行指导、审核;

(10)负责总账会计凭证编制及审核;

(11)负责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会计人员岗位教育;

(12)组织其它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及分析;

(13)复制、打印有关文件资料;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登记总账,编制会计报表,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管理会计凭证和报表,认真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管好分管的会计印鉴和会计档案。

三、负责稽核工作,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

四、分析财务收支情况,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建议,认真执行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收回并按期上缴各项收入款项。

财务收支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现将半年来的财务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预算管理,建立财务收支预算管理机制

1、严格财务收支预算管理。遵照中央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我局机关只设立了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层农村分局则设立了税务经费备用金账户。本单位所有资金、各项收支均归口到县局计征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存在“小金库”。

2、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半年来,我股严格执行了县局年度经费收支“二上二下”预算方案,各项支出预算运行良好。

3、严格执行预算方案。半年来,我股严格执行经局党组会议审查批准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各预算项目执行情况良好。

二、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财务核算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进一步完善我局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明确了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勤俭节约,有效地杜绝了税务经费开支的随意性和铺张浪费。

2、以县局为财务会计核算单位,所属基层分局为报帐制单位,其发生的各项收入(含乡镇拨入征管经费、房租收入等)和所有支出的原始凭证一律上交县局统一核算并归档。

3、规范经费开支审批手续和收支凭证。对不符合开支规定,如未经领导审批签字或没有经手人签字、验收等不合手续的经费单据,一律不予报销。从而保证了税收征管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及时准确地编报各种财务报表。

三、健全固定资产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为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我局健全和完善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了固定资产核算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共同管理。对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等处置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及时核算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做到帐簿相符、帐实相符、帐卡相符。

四、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完成2008年度国税系统财务结算、基建和政府采购等年报的编制上报工作。

2、加强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编报了我局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实施计划。

3、对我局离退休人员发生的06—08年经费情况进行测算,上报有关材料。新晨

4、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治理“小金库”的自查自纠工作,按时上报材料。

5、组织各分局、税源科、办税大厅清理虚假多缴税金,并按时上报情况汇报。

6、对税务制服的质量和配况进行调查并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7、做好2008年度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8、上报我局2008年银行帐户年检资料。

财务收支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在工作中,自己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新举措的要求,在工作中要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以新《会计法》为依据。遵纪守法,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会计岗位职责,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工作。服从组织安排,并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工作。主动利用会计的优势和特长,给领导当好参谋,合理合法处理好财会业务。对各办公室人员所需报销的单据进行认真审核,为领导把好第一关,对不合理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会计凭证手续齐全,装订整洁符合要求,科目设置准确,帐目清楚,会计报表要准确及时完整定期向领导汇报财务业务执行情况,除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之外,还能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我深知作为财务工作人员,肩负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为了不辜负领导的重托和大家的信任,更好的履行职责,就必须不断的学习,因此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煤矿兼并重组的新形势下的政策,自己无论是在政治思想上还是业务水平方面,有了较大的提高。坚持把学习和积累作为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工作能力的基本途径,坚持把参加各种学习活动与业务学习结合起来,并认真做好重点学习笔记。工作中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履行节约,勤俭办公,务实开拓。

三、重视日常财务收支管理

收支管理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收支管理,既是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发展事业的需要,也是贯彻执勤俭办一切事业方针的体现。为了加强这一管理,我们建立建全各项财务制度,财务日常工作,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管理的规范的制度化。对一切开支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对一些创收积极进行催收,使得局和中心财务财务能够集中财力办公,通过财务室认真落实的执行,收效非常明显。在经费相当紧张的情况下,既保证局和中心一系列政党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健康顺利地开展,又使各项收支的安排使用符合发展的要求,极大的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达到了增收节支的目的。

四、认真做好年终决算工作

年终决算是一项比较复杂和繁重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进行结清旧账,年终转账和记入新账,编制会计报表等,财务报表是仅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单位领导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本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认真细致地搞好年终决算和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写出分析,能过分析总结出管理中的经验,提示出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也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

五、科学调度,厉行节约

财务收支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条例;学习;认识

《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会议修订通过,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审计同仁和有兴趣的同志对新条例有个初步认识,笔者结合有关资料和审计实践,对新条例涉及的几个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思考,现简述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关于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理解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呢?从审计法和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情况结果的报告。根据我国行政型审计特点。还存在层次问题。国家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地方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

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应将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常规性审计报告混同于审计结果报告。

(一)报告主体、层次和对象不同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主体是审计署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对象分别是国务院总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指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的报告,按照审计程序,报告主体有两个:审计机关和审计组;报告对象是被审计单位。

(二)报告内容不同

由于报告的对象不同,两者的内容也不同。

新条例规定的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有第十七条规定的五类情况,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还有第十八条规定的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常规性审计报告有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分。前者的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四部分(新条例第四十条)。后者的内容,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规定,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会计责任、审计实施情况、审计评价、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依据、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七个方面。

根据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实施审计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审计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整改等结果情况,带有全面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按审计程序规定。是阶段性情况报告,不包括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终结果情况,更不是“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结果的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义不同

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向政府层面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是汇报和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工作建议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观决策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是反映审计实施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主要是体现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是从微观方面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对新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修订的两点认识

(一)对资产、资本、股本的认识

资产、资本、股本在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上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会计学中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学的资产,是指以某种形态或方式体现的财产。会计学按资产的流动性,将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定义为流动资产,将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定义为固定资产,将不具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其实就是将经济学的资产概念,转化为满足会计核算和则务管理需要的一种形式。

资本:词典的解释是投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本钱,经济学解释为“人格化的资产”。法学的解释是以权益形态体现的财产权利,在公司法中就体现为股东权益。投入一定资本,形成一定股权,也才有了股东地位,这是将经济权益法律化。资本又有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实收资本、资本额等概念,经济和法律含义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资资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总额”的概念(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另外,股本与股份有区别。

国有资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期有的文件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占有额”;1996年1月,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出现了“国有资本”的概念(《解读》说2008年才出现,有误),但未明确解释;2006年颁布的《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和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使用“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是为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一致,新条例的修订也自然要与此一致,才准确和规范。

“资产”、“资本”、“股本”的称谓。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形式、内容和规律,第十九条修订的意义就在于此。从此也可看出,条例的修订是十分严谨、严肃的,是有特别含义和意义的。

(二)如何认识和理解“拥有实际控

制权”

第十九条讲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控股有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第十九条(一)讲的就是绝对控股;还有相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下,第十九条(二)讲的就是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二十条讲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讲的拥有实际控制权,都是为了与第四条的“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的规定相吻合。也即国有资本虽然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属于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就都属于审计监督范围。

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才能实施审计监督。也才能处理、处罚。这也是第二十条将原条例规定的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因。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只能对相关事项延伸审计调查。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也属于这类性质。“相关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

另外。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为“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十九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进行解释,意图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应比照公司法“控股股东”的定义:“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新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额最大,如4:3:3,国有资本占4,虽未绝对控股,但有话语权的情况。审计实践中,应从相关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行政关系等角度,以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是否具有人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或管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正确识别是否属于“拥有实际控制权”,以便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新条例为何分别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和不同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含义、审计监督内容进行了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财政监督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明确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违反财务收支应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救济途径,是因为:

(一)行为主体性质不同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依托的主体不同。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分配社会产品所作的理论概括;财务收支是从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解读》)财政收支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收支的行为主体是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一个是政权组织,一个是社会经济组织。

(二)履行的职责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政治角度讲,属上层建筑,履行的职责是国家财政预算收支、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属于社会经济组织。他们的职责是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中,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内容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是按照其职责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支出,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会计核算。

(四)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同

财政收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处于社会微观经济形态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是有限的。虽然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掌握了一定的国家资源,但国家能够通过各种政策调控措施,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强化其核算管理行为,降低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上因素表明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不同,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职责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范围、后果、程度等,对其处理处罚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应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审计法对此做了相关规定,新条例又对它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特别是救济途径,因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处理、处罚措施不同。规定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关于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在其他法律中还没有先例。”(《解读》)应该说,这是由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也可以理解为具有中国特色。

四、新条例未明确的几个事项

(一)未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时限

第五章审计程序中,第三十八条是讲取证材料的确认(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是讲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第四十条是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形成程序。根据审计实践,第三十九条前还应该有个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形成程序和时限。同时也未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

(二)未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特定事项明确为“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和新条例第三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实施审计前

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新条例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该在什么时候或期限内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新条例未明确。审计署2001年8月的3号令《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也只说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何时送达,未明确。

(三)未明确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名称

1 第三十三条讲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这里就有个“通报”、“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2 第三十三条还讲到,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条讲,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在7日内告知他们。这里也有个“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3 第三十七条讲审计方法、收集资料等事项,其中第(四)项“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未直接明确为审计工作底稿。

4 第四十条讲,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也讲了有关移送问题,但未明确是否需要出具复核、审理文书,自然也未明确复核、审理文书名称;同时,也未明确移送公文名称。

5 第四十二条讲审计决定需要由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但未明确这个“书面”公文的名称。

6 第四十四条讲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专项调查的书面通知,没有直接明确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7 第五十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有相关听证权利,也规定了审计机关耍履行告知义务,由于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情况,那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以何种形式、何种公文告知,未明确。

8 第五十四条讲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要责令限期执行,以何种方式责令,未明确。

初步梳理,新条例未明确的事项大致有上述几种情况,但不明确相关公文(名称)或不明确有关事项,也有其中的道理。综合学习了有关资料。结合审计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项难以明确或不应明确。审计实践表明。因审计项目的大小、审计事项的难易程度不同,不同项目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也应不同,对这类问题,难以或者不应做硬性规定。(《解读》)这样,也就可以理解新条例不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确。按常规办理。比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面提请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听证告知等事项,因这类事项发生情况少(公文使用频率低),且办理这类事项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使用日常的有关公文(名称)就可以解决。也就不需要再明确了。

三是有的事项不宜在条例中明确。对某些事项不作出明确规定,就是考虑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会经济条件、环境的复杂性,有的事项在条例中不明确还好些,再次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既无必要,也不太合适,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或变化了的)情况具体处理,可能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新条例第四十二条将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给审计机关而不在条例中做硬性规定;第五十四条取消原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执行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时限要求等。都有这个意思。

四是增加审计机关处理有关事项的灵活性。新条例不明确有关公文名称,主要是为以后公文形式的调整,或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留下必要的空间,同时也与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相衔接、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就不需要重复。比如第二十八条,因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对提供资料的内容已有具体规定。条例修订时就删去了原条例第二款。因审计法第四十条对违反预算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财政收支的行为,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措施,修订后的第四十八条即将原第五十二条重复规定的处理措施删去,只用一句结论性、规范性的语句表述。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都有明确规定,条例就不需要、也无必要再重复。只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就行了。审计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相关制度或办法。如审计署1号令中的《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复议规定》等。

不明确或不直接明确相关公文名称,不规定或不明确规定、或授权规定某些事项,既符合实际,还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审计监督效果,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但对有的应该明确、也不难明确的事项,个人认为,明确还是必要的。如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应该是必要的。只有明确了。审计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审计行为也才更规范。

[参考文献]

[1]审计署法治司-审计法修订释义读本[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审计署,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M],法律出版社,2010

[3]审计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审法发[2010112号)[s]

[4]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6号令)[s]

[5]审计署1号、2号、3号令[s]

财务收支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一、强化制度建设,夯实农村财务管理基础

开发区将财政财务管理、经管审计工作纳入财审局统一管理。针对农村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严等实际,结合全面推行农村财务托管制度,重新修订完善了《农村财务管理规定》、《农村合同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了统一的《农村财务托管暂行办法》,配套实施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级日常开支备用金管理制度》、《农村日常财务处理程序》等等。通过进一步明确农村财务托管中心及村级报账员的主要职责,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财务大额开支审批制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等,使全区农村财务管理步入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的规范化轨道。目前,开发区已将除有经营收入的14个村外的123个村财务管理全部纳入托管,对所有村的土地租赁、建设征用款项实行了专项托管制,确保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安全完整。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农村财会队伍素质

针对不少农村财会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素质普遍较低,且推行村帐街道代管后,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时难以奏效,造成农村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不规范的实际,开发区财审局利用农闲季节,采取集中培训、分级培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组织各街道经管审计站、村级报账员分阶段学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农村财务托管方面的知识。有关人员还结合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村级报账员进行有关票据领用、核销、业务结算等会计实务培训。同时,注重加强财经法规、廉政纪律及思想道德教育。近两年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3期,培训财会人员423人次,切实提高了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强化审计监督,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重点开展好三个层次的审计监督:一是各街道经管审计站组织的对所辖村的审计。重点对收支、现金、档案管理等制度的落实及财务处理程序合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二是区财审局经管站组织的对街道农村财务托管中心的审计。通过对全区4个街道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村级托管资金有无公款私存、侵占、挪用或违规出借问题,两年来提出审计整改建议30多条,保证了村级托管资金的安全。三是区财审局经管站组织的对重点村的审计。每年年初,重点对建设占用土地补偿多、集体经济来源广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多的村进行梳理分析,确定4-6个村作为直接审计对象,通过对会计核算、票据印章管理、财务收支审批、资产债务及合同管理等进行审计,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近两年实施重点审计项目30多个,挽回集体经济损失1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