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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那么,有“证明事实”的法定义务的人,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依据我国三大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设置:
1、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有证明犯罪的法定义务,为了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内部司法鉴定机构。而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我国实行的是控辩式诉讼,人民法院没有证明义务,所以它没有必要设置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2、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依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均实行当事人举证制度,人民法院没有证明义务,所以,它没有必要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3、在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所以,它可以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4、在仲裁程序中,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相同。
以上可以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其鉴定机构的性质仍属该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行使法律和行政法授予的侦查、起诉权或行政管理权。他们在行使职权时,是为了证明犯罪或违法的需要,是代表国家的行为。该行为是为公行为,无需当事人的申请,也无需当事人承担费用。这是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质的区别。
二、人民法院不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内部和面向社会服务的机构。
1、从三大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所处的位置是居中裁判,他没有证明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内部机构中,不需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2、由于法院所处的裁判位置,也不应当进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因为,司法鉴定活动的结果是产生诉讼证据,而人民法院本身又是证据的认证者。那么,做为裁判的法官,面对出具证据的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他能怎么办呢?只能是采信。由此失去了制约,必定产生腐败。
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是历史的产物。20世纪八十年代,在旧的纠问式刑事诉讼审判方式下,由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非常少,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成立了法医机构,后来逐步发展到全面的司法鉴定活动。这在当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诉讼制度的改革,随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建立、健全,随着各专项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司法鉴定机构已失去合理、合法存在的内核,它的使命已经结束。
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性质。本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1]23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与其他行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质是相同的,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是无效的。该规定第4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这是一种限定,严重违反了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侵害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平等竞争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从事的就是经营活动,收取鉴定费用。此工作应当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分离出去。在机构改革中,司法鉴定机构属社会中介机构范畴。然而,人民法院利用其权利,这种权利即不是真正的审判权,又不是政府的行政权,而是利用审判权这种独占性(这只能解释为现阶段的产物)进行垄断。
三、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需要规范
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1、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质证及举证权,所以,他们有提出司法鉴定权。那么谁来承担这个司法鉴定义务,出具司法鉴定结论呢?当然不能是司法机关内部司法鉴定机构,只能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
2、在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中,与上一点相同,也应由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来承担司法鉴定工作。
3、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由于人民法院是居中裁判者,又是诉讼的组织者,同时也是证据的认定者。所以,对需要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而不能委托自己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法官贻于组织,当事人和诉讼人也可以自行委托,法院应当移交全部案卷资料。
4、对非诉活动,由于当事人有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故当事人或人可以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取得司法鉴定结论。
四、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机关,应统一于司法行政机关。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执行活动 法律监督方法
近些年来,在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中,不服法院民事执行裁定或者反映法院民事执行违法问题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多。这种情况也充分地突出了民事执行活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并且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机关,则需要提高认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以上情况进行积极地法律监督,以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有序、公正、公平进行。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效率并不好,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监督力度不足、违反规定等行为,对维护检察机关形象、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有序进行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识到自身职能的重要性以及进行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性,同时积极分析自身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为提出更好、更有效的法律监督方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但是在法律的健全与完善工作中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对于民事执行活动,更需要提高重视,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其能够全面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以保证其公平、公正、顺利完成。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避免民事执行活动执行主体怠于执行的问题。我国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执行主体多数为法院,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权利是很大的,相比之下,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手段则显得尤为缺乏,一旦执行主体在活动执行过程中,未能够完全按照相关程序办事,那么对当事人的权益是不利的。所以,检察机关在此起到监督、审查、约束等作用,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执行主体进行全面的监督,以避免出现执行主体怠于执行的问题。
2.补充法院内部监督职能的不足之处,起到外部监督作用。法院自身也具有一套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以监管执行主体的执行行为。但是,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一些地方法院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并未能随之变化,依然沿用传统的内部监管机制,这样的内部监管机制已经不再适应新时期法律的发展,对提高民事执行活动的效率也是不利的。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法院应该积极完善自身的内部监管机制,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来进行外部的监督工作,以便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3.约束民事执行活动执行主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在民事执行方面的模糊性规定,是导致民事执行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之一。除此原因之外,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预等,也是造成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影响因素。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需要发挥其法律监督的职能,对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出现的违法、不合乎规定等行为进行监督,并通过适当的手段进行制止与改正,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存在法律监督不力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能,但是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却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监督效率依然还有待加强。
1.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监督意识薄弱。长期以来,群众都认为检察机关多数处理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关注度并不高。在这种认识下,一些检察机关的监督执行人员也放松警惕,忽视自身的监督职能,同时,检察机关在处理自身与法院关系过程中,采取保守态度,未能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导致在法律监督职能执行中存在认识不高、力度不足的问题。
2.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法单一、时效性较差。受到思想观念以及个人能力的影响,很多地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员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普遍采用抗诉方法。抗诉虽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较为常用的方法,但是并不是适用于对所有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另外,抗诉是属于事后监督,其时效性还有待提高,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不高。因此,检察机关未能结合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监督方法进行适当创新,也是影响监督效率的一大问题。
三、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存在法律监督问题的成因
由于法律本身的高度模糊与操作性的缺失,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陷入困难境地。
1.相关机关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一些检察机关与法院相关部门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解的不一致,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对“审判活动”一词的理解上。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范围是从审判活动开始,一直到民事执行前为止,所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一种越权行为。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执行是审判活动的最终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也是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内,所以,检察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2.检察机关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检察机关在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并不能只使用单一的抗诉方法,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创新法律监督方法,以提高监督效率。但是,受到监督人员素质的影响,监督方法迟迟得不到有效创新,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效率,尤其是事中监督的效率更是难以提高,成为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展的及执行障碍。
3.检察机关内部制度不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需要在一定的内部制度约束下进行,但是,检察机关内部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完善性,造成法律监督程序较为混乱,监督行为较为随意,严重缺乏专业性与权威性,造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率难以提高。
四、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法
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应该以“依法、同级监督、有限监督”为原则,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从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同时也有效保护民事执行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宣传工作。国家相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职能,因此,检察机关需要提高对自身职能的认识,并加强宣传力度,构建对外信息交流平台,使法院相关部门、人民群众等都能够认识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并通过积极沟通,促使各个部门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一致性的提高,从而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奠定基础。
2.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任何部门都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工作人员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也应该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状态与智能,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此来约束法律监督人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在监察机关内部也应该构建完善的人员素质培养制度,从而增强法律监督人员依法监督的意识,促进其专业技能、创新能力、职业道德、法律素养等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人力资源基础。
3.多种法律监督方法创新运用,保证法律监督效率。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的地位规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运用各种法律监督方法,对民事诉讼(包括民事审判活动与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活动,从而保证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因此,检察机关的相关法律监督人员必须提高认识,积极创新法律监督方法,并针对不同情况,将各种法律监督方法综合运用,以便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率。
(1)抗诉:抗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也是一种事后监督方法。它主要是指在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结束判决生效后,针对民事执行过程中的不合法行为、证据不足行为、法律错误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等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民事执行行为的公平、公正与合法。但是,在实际抗诉中,一些法院并未理会检察机关的抗诉行为,而是选择强制执行,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律中需要明确规定“凡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以保证检察机关抗诉的有效性。另外,抗诉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容易出现监督质量与效率低下的问题,还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研究。
(2)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通知):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执行活动都适合采用抗诉的法律监督方法,在此,就需要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的方法以完成法律监督的工作。检察建议是一种要求执法法院民事审判纠正错误的方法,它通过合理建议与充分探讨,促进执行法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合法更改。另外,一旦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失误较大,如,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行为等,则需要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的通知,以督促法院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及时纠正错误,并经过法院审查核实后,应该撤销违法的执行活动,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执行现场法律监督:以上几种法律监督方法都是在民事审判结束后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缺乏对执行过程的有效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创新法律监督方法,提出执行现场监督的方法,即是对一些较为重大的民事案件(如涉及到国家财产或者社会安定等案件)的执行现场进行法律监督,这不仅是监督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同时也是对执行结果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进行。
检察机关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必须注重对监督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工作,同时还要注重对法律监督方法的创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民事执行活动,灵活运用各种法律监督方法,从而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也保证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完成,避免出现损害当事人权益的事件。
一、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范围
1、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2、日常办公用品及其它:油墨、文具、纸张及业务书籍资料等。
二、财产物资的采购
1、固定资产的购置,由需用庭室(含科、队)填写《财产物资购置审批表》,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批,需政府采购的由司法行政科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不需政府采购的1000元以内由司法行政科科长审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报请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院有关人员组织公开采购;
2、办公用品采购。
日常必需办公用品,1000元以内的由使用部门报请司法行政科科长审批,购买1000元以上2000以下由使用部门报请分管财务院长审批,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报请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院党组审批,由司法行政科统一采购;
非必需办公用品,100元以上由使用部门报请分管财务院长审批,由司法行政科统一采购;
庭室购置办公用品,100以内由司法行政科长审批,超过100元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可自行采购也可由行政科采购,凭审批表报销;
3、本院内部无法自行印刷的文件资料、法律文书仿本和信封信纸等由司法行政科统一到政府定点单位印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大批信封、大宗印刷等必需报请分管财务院长审批,2000以上1万元以内报请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院党组审批,由司法行政科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印制。对送印项目及费用,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送印、结算等审批手续;
4、业务书籍资料的购买均需经分管院长审批,经办公室登记后按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三、日常维护及管理
1、办公用房的养护、维修,500元以下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实施;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报分管院审批;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报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院党组审批,并报请审计部门审计,凭审计结果付款;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建、拆毁,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及形态;
2、其他设施的养护、维修,500元以下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实施;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报分管院审批;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报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院党组审批;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实施;
3、电脑日常维护。电脑维护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网管员审核,费用在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报请分管财务院长审批,超过1000元的报请院长审批,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4、本院所有公物由司法行政科统一管理(电脑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并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对固定资产造册登记及编号,定期进行检查。日常的养护、维修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实施,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毁或出借;
5、办公设施由使用人到行政科登记,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各庭室队不得擅自与各庭室队之间及外单位发生物资有偿转送、对调关系、必要时经财务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并到行政科作好注销登记,必要时院里可对有关庭室队保管使用的物资进行调剂使用;
6、办公设施需报废的,须经院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司法行政科统一报财政有关部门批准核销,方可在固定资产账表和清单中予注销;
7、办公设施(含赞助的)及业务书籍资料,所有权归院部,各部门及个人只有管理、使用权,调离本院或部门岗位变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因失职或私用致使办公设施及业务书籍资料损坏、遗失的应负相应责任;
8、工作人员对领用的办公用品应节约使用,不得浪费,不得将办公用品挪作他用;
【关键词】医疗欠费 医疗事故费 规避 处理
一、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形成的原因
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社会对医院的影响又有患者的因素以及医院管理不善和医保结算差额等诸多因素。
(一)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医院要对那些打架刺伤、交通肇事、重大车祸、急危患者、突发重大伤亡事故、自然灾害、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等危急情况要开通绿色通道,要发扬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精神,对其进行先检查、治疗,后收费措施,但这些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往往在事故责任没明确前而无人负责清算,从而形成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
(二) 医疗纠纷已经演变成常规的“医闹”。现在有些患者以医疗纠纷及对某个医疗环节不满为由借机寻事,动辄上告法院或寻找媒体曝光威胁,其目的就是想减免医药费或想得到赔偿,而医院为保护名誉,减少麻烦,往往会以减少医药费息事宁人;还有些恶意欠费在医疗活动中也时有发生,患者入院时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登记 ,待当患者病情稳定或康复好转后,逃之夭夭;还有的患者因家庭因难难以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而逃离医院。
(三)医院的管理不善也是造成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的一个因素之一。医院因结算信息系统管理不完善,不能对造成欠费的患者及时催交,相关科室又不能及时掌握患者的收费情况,以及医技科室对患者的检查费、治疗费等费用录入错误,待发现时往往造成患者结算出院而无法追回从而形成的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
(四)医保政策理解不准确也是造成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的一个因素之一。医院如果没掌握好当地医疗保险中心的相关规定以及考核办法结算,没及时向医生宣传学习医保政策,也容易造成实际结算时发生差额。
二、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的规避方法
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为保障医院的收入能及时实现,应该采取规避的方法如下:
(一)降低各项医疗费用、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
医院应广泛开展和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以“为民健康,从我做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起点,认真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医院的诊疗常规及操作流程,进行合理的常规检查、合理的常规治疗,合理的对症下药、合理的进行收费,严格禁止滥开大处方药品、乱做大检查、乱使用高值卫生材料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以降低医疗成本,而又为患者治好病为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护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减少医疗事故,避免医疗纠纷发生;完善和规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对待住院的患者,也应采取尽早尽快确诊,,缩短患者的住院时间,加快床位周转,减少医疗费用发生;医院还应组织全体医生不断学习现行医保政策,正确掌握理解医保政策,从而避免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的发生。
(二)加强住院预交金的管理,实现时时监控费用
医院应当在给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收取住院预交金时应根据患者病种不同而收取不同金额的住院预交金。对有关的检查、治疗、用药等环节实行先付费、后消费的方法,保证患者住院治疗不受影响,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交足预收费,应在患者住院后立即通知相关科室,尽快督促患者入院后补交;对于急诊患者入院抢救的,要尽快联系患者家属催交欠款,预防抢救治愈后,患者离开。其次,患者在住院期间应有预警系统,实现时时监控费用。为减少各种欠费,临床医生和科室必须掌握患者经济情况,对于经济状况较差患者,在检查用药上尽量注意节约;;完善住院一日清单制度,让患者能够了解每日各项费用发生情况,对于下发的患者催款通知书要真正落到实处,科室应积极配合督促告知患者本人尽快补交医疗费;对没有领导批准的欠费,要实行问责制,谁经办谁负责,患者所欠医疗费用金额要从科室收入中扣除,对于恶意拖欠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者,有能力而又屡次催款不还的,医院则应加强法律意识,采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欠款,维护医院利益,想尽一切办法降低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
(三) 配备专职清欠人员,及时收回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
医院应当配备专职的清欠工作人员及时向出院的患者及其亲属以及相关人员发取欠费催缴通知书,通过打电话、登门等多种形式进行清理与追讨欠费,对于经过审批的欠费,按照患者的还款计划定期准时追缴,确保欠费的及时收回入账。
(四)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避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发生
医院应逐步加强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各个收费环节管理,建立各岗位责任制,稽核制度,实行相应的考核机制、奖罚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逐步完善医院结算信息系统,对于漏收、错收现象,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减少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的发生。
三、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的规范化处理
如何正确处理医疗欠费和医疗事故费问题,新《医院会计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提取“坏账准备”,核销陈年欠款
根据新《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每年度终了,医院可根据规定的采用余额百分比方法计提坏账准备,核销陈年欠款。
(二)建立医疗风险基金
第1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xx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业主委员会主任xxx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伴海山庄物业服务事项达成共识并订立本合同。
第2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别墅、连体住宅
座落位置:xxx旅游度假区xx路。
占地面积:62504.2平方米。
建筑面积:约34000平方米。
第3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4条本物业小区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5条本物业小区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第6条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7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及设施、配电房等。
第8条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内的花木、公共场所内的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庭院内的绿地、花木可以应业主要求给予适当管理。
第9条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场地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第10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第11条进一步完善物业档案管理。
第12条按照《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做好小区维修基金利息及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13条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可以委托乙方实施,但委托方要承担一切费用。
第14条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15条委托管理期限为二年。自二〇xx年x月x日起至二〇xx年x月x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16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财务预算及决算;
6.查阅本小区物业档案资料(与物业公司内部管理有关的资料除外);
7.向业主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审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8.监督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2.保证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伴海山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4.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 5.协助乙方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工作。
第17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编制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
3.编制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5.负责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伴海山庄管理规约》的行为;
7.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8.当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9.依法向业主、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的义务
1.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3.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对本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定时向业主公布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使用管理情况;
6.向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
7.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定期对房屋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和险情;
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
第18条依据国家、山东省和日照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共用设备管理
1.小区园区、房屋幢号、户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导方向平面图、指路牌和引导牌。
2.物业管理人员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进一步完善房屋档案资料,包括按幢、户立档,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便于查阅。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保持道路畅通。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
(三)绿化及养护管理
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四)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箱等保洁设施。
2.道路、公共绿地、公用场地,保持清洁。
3.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4.公共场所发现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及时制止或处理。
5.发现小区内有乱搭乱建的现象及时劝阻。
(五)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严禁脱岗。
2.值班人员统一着装,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责任到人,相片公示,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3.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的监控工作,监控设备完好,监控画面尽量保持清晰;无特殊情况监控资料7天有效。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
(六)消防
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配备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七)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原则上仅对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开放。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19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依照日照市物价局的批复,住宅房屋,乙方按业主房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二)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20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费用,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21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甲方义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
第22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标准管理物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23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24条乙方不按规定和甲方审定的计划使用维修基金,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制止。
第八章附则
第25条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续签合同事宜进行协商。
第26条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7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请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时双方同意:
(一)由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9条其他约定:
1.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2.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或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表人: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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