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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宪法概念综述
纵观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学者们对宪法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宪法调整对象来定义宪法,这种界定方法主要突出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二是以宪法的功能与作用为视角来定义宪法。这种方法主要突出宪法的两重功能——授予权力、限制权力,它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物。l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认为,美国宪法是保卫自由的重要手段,它既规范了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也规范了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它的目标是约束国家权力。三是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定义突出了宪法的两个主要要素:“具有成文法典形式,具有特定的修改程序。”它首先着重强调必须有贯以“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以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其次是有严格的修改程序,以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修改程度。从这两个主要的形式要素来体现宪法的根本性,而不是从宪法的调整对象来体现其根本性。四是以宪法在整个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界定直接突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属性。这种定义着重指出,宪法制定者将宪法确定为治理人类政治组织群体的一种根本大法。宪法文献指出并阐明一国政体所赖以建市的原则。因此美国学者施华兹说:“宪法是包括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的国家根本法”。是以宪法的政治性、阶级性为视角定义宪法,这种定义从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出发,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是统治阶级的政治在法律上的最高反映。“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宪法的。
综上所述,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宪法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界定,它们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宪法的某一特性.对于我们认识与研究宪法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的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着历史的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宪法原理。就在这个过程中,实践首先对宪法的概念提出了疑问,然后宪法学理论也开始对此予以探讨,并涌现出大量与之相关的成果。
二、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之反思
(一)历史局限性之反思
从宪法学说史的角度看,宪法概念的争议首先始于对国家与宪法关系的不同认识。传统宪法慨念都有着相同的学说史背景: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只是宪法史上的幼年时期。那时的宪法,在形式上不明确、不定型,在内容上不完备、不系统,甚至还没有宪法的名称,还没有从一般法律中独立出来。然而,这种粗鄙的宪法却与近代资产阶级宪法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近代宪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不仅必须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其前提,以资产阶级为其助产婆,而且是对自古以来已有宪法成果的批判继承,与古代宪法存在某种法的连续性。所以,传统宪法概念是从近现代宪法史中提炼出来的。
哈耶克认为:“抽象性”是所有早在其表现为有意识的思想或为人们用语言加以表述之前就决定着人之行动的过程所具有的一种特性。当某种类型(atype)的情势使一个人倾向于(disposition)做出某种特定模式(pattern)的回应的时候,那种称之为抽象的关系就已然存在了。这就是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基本观点。反映在制度建设方面就是:我们只能使制度依附于社会从而使修改制度的需要易于觉察,使变化尽可能符合需要。要保证这种灵活性,就要使政治组织附着于社会的现实条件与需要,从而使政治组织不因其自我的价值或自我的力量而确立,而因其与社会之一致而确立。它们的存在不是因为它们是绝对正确的,而是因为它们实际上是与社会相适应的。这样的一种制度观念反映在宪法之中就是:决定人的“权利”的是一个国家的历史,而不是那些神圣的理念和精美的宣言。没有传统的支持,一部成文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宪法传统的存在才是宪法的基石。
综上所述,割裂历史的联系,认为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从而忽视了“法律就像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之论断。而这一论断的正当性又是建立在社会物质的连续性之上的。
(二)抽象对象的局限性之反思
这里所说的“抽象对象”是指概念所赖以存在的现象的总和。概念的任务就在于对所有抽象对象进行概括,而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就在于它的抽象对象仅仅是成文宪法,从而忽视了现实宪法、观念宪法的存在。
在哲学的发展史中,人们已经意识到了“常识的、科学的和哲学的三层次的概念框架,为人们提供了三种不同性质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正是在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中,世界得到了不同层次的描述和解释”。“世界图景是关于经验世界的图景,而不是幻想的或玄想的图景。”这就说明了“世界图景”的物质性,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谓‘思维方式’,通常是指人们用以把握、描述和解释世界的概念框架的组合方式和运作方式。”它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逻辑体系,具有工具论的意义,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之中。“所谓‘价值规范’,就是对人们的价值取向、价值认同、价值选择、价值评价和价值践履等的规范。”这种规范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行为的。总之,它对人的心灵或行为具有规范性。“人们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依存的”,具有不可割裂的联系。
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也应该具有上述的哲学背景。那么,我们对宪法内涵的界定毫无疑问也应遵循上述的哲学规律,宪法首先是一种现象,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自身的客观实在性。因此宪法现象构成了宪法学中的“世界图景”。它是一种事实判断,不具有任何主观意志性,我们把这种世界图景称之为现实宪法,它存在于客观世界之中。与之相对应,还存在主观世界,从哲学上看,它就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问题。由于“思维方式”的存在,我们才可以把握、描述、理解和解释“世界图景”,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一种应然的概念。故人们对宪法现象的判断就形成了一种应然的宪法,我们称之为观念宪法(模范宪法),是指现实宪法的发展前景,代表了未来应该出现的宪法。人类在对社会现象进行思考的过程之中,形成了自己的主观世界,但人天生有一种改造世界的能动性,总要把主观世界进行外化。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形成一个“价值规范”。就宪法这个学科而言,这种外化的结果便是成文宪法的出现,它是观念宪法对现实宪法加工的结果,是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一种价值规范。当人们把这种成文宪法予以实施之时,它必将对现实宪法产生冲击。
传统的宪法概念只以成文宪法为抽象对象,而不顾现实宪法、观念宪法的存在,更忽视了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具有抽象对象的局限性。
(三)定位上的局限性之反思
传统的宪法概念都是以法律体系为定义系统,这样,宪法就逃不脱实在法的宿命,从而仅仅在实在法的视野下来界定宪法。正如上文所说,现实宪法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现象不是实在法。观念宪法是一种思维观念,也不是实在法。如果站在实在法的角度来定义宪法,必将不能揭示其真实内涵。到目前为止,对于这一问题的追问已有所触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是政治学的分支,还是法学的分支,抑或二者的交叉学科?第二,马克思认为:“宪法——法律的准绳”。我们不妨一问:“法律的准绳”是法吗?第三,由于现代宪法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任务,以反对“特权”为基本价值目标,它属于根本法的性质,因此,不能简单地划归为“公法”与“私法”的范围。按照这一趋势,宪法一公法说即将破产,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就是宪法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吗?这三个方面都是对“宪法是法”这一观念的挑战,也印证了传统的宪法概念在其定位上的局限性。
三、超越传统宪法概念
(一)方法论
通过对传统宪法概念的局限性分析,对其补救的方法只能是对症下药。首先,要打破历史的界限,从历史的长河中来挖掘宪法的内涵。其次,从哲学的高度(世界图景、思维方式、价值规范)来考察宪法概念的层次(现实宪法、观念宪法、成文宪法),并且要从历史的角度来探讨它们各自的产生。再次,要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不要仅仅局限在“法”这个层次上来考察其内涵。最后,分析三个层次宪法的同一性,抽象出宪法的内涵。
(二)三个层次的宪法
现实宪法。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使用“宪法”一词,他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可见,他认为宪法就是关于城邦的组织,它仅仅是一种实然的秩序而已,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他考察了158个古希腊城邦政体,认为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宪法。判断一个政体或宪法的好坏,主要看其能否选择有才能的人为公共利益进行治理。亚里士多德的宪法概念具有几个特征:第一,它以政体为前提,可以看成。反之,不是任何组织都存在宪法。第二,它是一种基本组织秩序,具有客观实在性。这两个特性都符合现实宪法的内涵。故现实宪法就是范围内的社会基本组织秩序。进而言之,现实宪法产生于国家出现之时。观念宪法。人本能的具有“思维方式”,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发达程度不同而已。这种“思维方式”最终还要形成某种价值倾向,只要有现象,人们就会思索。因此,观念宪法与现实宪法是同时产生的。它在法律的发展史中,主要表现为自然法中的高级法观念:“不同类型的人立法旨在贯彻更高一级的法,特别是通过具体限定所达致的自然法。”这种具有更高权威来源的正义观超出了一切有关政治秩序的严格意义上的政治争论。近代宪法价值的确立主要得益于自然法的高级法观念,由此观念宪法可以定义为人们对范围内的基本秩序的要求。
成文宪法。英国的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而近代宪法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当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成文宪法是从近代产生的,接下来我们面临着两个问题:第一,观念宪法与成文宪法的关系。人民制定的宪法是理性和正义的集中体现,是自然法的体现,自然法是超验正义的高级法,宪法是它的转化形态,高级法向实在法的转化赋予宪法以至上性第二,为什么在中世纪之前不存在成文宪法呢?一般认为,成文宪法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高级法的观念,多元社会结构的长期存在,基于多元社会结构基础上的商品经济能够独立存在并且不断成长。首先,在中世纪以前,这三个条件不能同时具备。其次,当时的社会关系简单,没有必要对法律部门进行分门别类来形成一个法律系统,即使有关于社会基本构架的规定,也会分散在各种法律之中,因而不能形成系统的成文宪法。再次,人们法律技术的欠缺,也会影响成文宪法的出现。成文宪法可以定义为在具有的社会内以现实宪法为基础,以观念宪法为媒介,而制定出来的反映这一社会基本秩序的法律文件。:
税收是国家获得财政资助的有效途径,是国家机器维持与运转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因此税收的改变往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变化,所以谈及税收概念的源起也就必须要与国家的源起相联系。在进入国家之前,税收就是统治者为了实现自身的阶级统治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对臣民进行的强制性的征收,目的是为统治者提供必要的财力。而自1215年英国《自由大》初步形成“无代议不纳税”的理念之后,无论是后来的光荣革命,还是美国因抵制英国印花税引发的独立运动、法国的三级会议,税收逐步摆脱政府单方面做出的决定,而成为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博弈的产物。在这期间政府的权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同时为保证其顺利实施而产生的一系列民主及制衡的制度,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与法治的先河——即强调“宪法至上”、“法律主治” “制约权力” “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在此后的发展过程中,代议制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审议国家的税收是否合理。经过不断的实践与探索,逐步对以代议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的完善,促进了法治的长足进步。可以说,税收推动了法治的产生与发展,是现代法治和制度的源起。
但是正是因为税收与国家政权联系的过于紧密,一直以来,很多现代国家都将税收行为仅视为一种政府行为加以规制,从而使得税收在法律上的概念也直接援引财政学的租税概念,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张守文教授将目前我国较具典型性的观点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1.税收是公共团体强制课征的税捐,至于是否对纳税人予以报偿则无关紧要;2.税收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标准而向其课征的资财,它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3.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基于法律规定向私人课征的金钱。 这几种概念无一例外的体现了从财政学角度审视现代税收,这与历史原因及税收为跨学科研究对象不无关联。
二、现行税收概念弊端及转变
“法学家们在满足于解释这一概念时却忘记了一个常识,即阐明法律概念时必须要说明法律上的依据。” 也就是说,法学在对其研究对象进行描述是,应着重解释其法律特征,从法的视角审视其含义。从国家财政权力的角度定义税收只能立足于征税的表象,却忽略了法学与财政学之间的根本区别,因此也导致了许多制度的设计出现了偏差。
第一,现行税收概念侧重国家征税权而忽略了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在制度设计时多为限制行规定,很少涉及纳税人主动争取权利实现的条款。现代社会税收的正当性应更为强调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公民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实现,必须让渡一定的权利——主要为财产权。然而政府凭借其强制力,形成了与纳税人在力量上的鲜明对比。权力得不到限制就容易被滥用。上文中提到的代议制只是限权的一种方式,而纳税人权利如知情权、申辩权等的保障应与代议制等量齐观,即作为一项宪法规定的内容。所以,改变税收的概念即改变税收的价值取向,由以前的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为主导,改为纳税人权利保障为主导,此应为现代法治条件下税收的应有之义。
第二,突出了税的征收却忽视了如何使用这一更重要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中也是只字未提公民如何知悉用税权不合理的情况,并能行使一定的权利救济。按整个过程来划分,税权课分为征税权和用税权。用税权作为同征税权相同地位的概念理应在税收的概念中被强调。同时纳税人的权利多为国家在用税过程中产生,因此,正如第一点所说,一方面要保障纳税人权利,另一方面要限制国家权力。“用狭义的租税概念构筑的税法立论,无论在形式上有多么完美,都无法对运用纳税人缴纳的租税来侵害或破坏纳税人和国民的生活和人权的行为,起到任何实质意义上的遏制作用。” 而且,笔者认为,税收的征收权强调国家与公民利益的直接对抗,而税收的使用权则是导致所有对抗的根源。也就是说,使用权不受到限制,公民无法控制税收的去向,那么新的征收就会开始。因此,税收使用的是否恰当更能从根本上形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和法治之所以发达,根源就是所有公民都以一个纳税人的形式来控制国家的政策走向。所以,税收的概念中必须着重体现对用税权的规制,才能达到现代法治的要求。
综合以上两点,以及现行税收概念中的合理成分,法治意义下的税收概念应是指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以严格立法程序为基本方法,以规制征税权和用税权为基本理念,以无偿性为基本特征的一种国家征收内容。
三、现代税收概念转变的重要性
国家安全大主线上,三大战场全面开花。第一战场是以信息安全、城市监控、军工国防概念股为代表的先锋军团,其中,英飞拓连续6连扳成为国家安全概念股的总龙头,蓝盾股份5连扳、美亚柏科4连扳成为信息安全概念股龙头,航天长峰、航天通讯4涨停成为国防军工概念股龙头。第二战场是军工资产证券化概念股,笔者将国资委控股的军工上市公司分为航天系(航天科技集团和航天科工集团)、中航系(中航工业集团和中航科工集团)、兵器系(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工业集团)、船舶系(船舶工业集团和船舶重工集团)四大类,本周市场,以中国嘉陵、北方国际为代表的兵器系,以洪都航空、中航动控、中航电子为代表的中航系,以航天长峰、航天通讯、航天动力、航空动力为代表的股票,成为最靓丽的风景线。第三战场是通用航空概念股,受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许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手续政策驱动,以中信海直、威海广泰、川大智胜为代表的三剑客,为国家安全概念股锦上添花。展望国家安全概念股,笔者认为国家安全概念股第一波行情结束了,目前进入为期7-13个交易日的整理周期,故建议投资者在回避短期风险的同时,采取逢低吸纳的策略,方可在下一波拉升行情中获得最大的收益。
深化改革大主线上,天津自贸区领头羊津滨发展领衔飙升,引领各自贸区概念股全面爆发。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指出,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有贸易园区(港口),由此看出国家最高决策层对自贸区的建设态度是坚决的,自贸区的建设开发建设的步子会快马加鞭。本周市场以津滨发展、天津松江 滨海能源三剑客为代表的天津自贸区概念股,以渝开发为代表的重庆自贸区概念股,以盐田港、珠海港为代表的广东自贸区概念股飙升迅猛,成功接力国家安全概念股,或将成为短线的投资热点。
展望后市大盘,笔者认为后三中全会行情已经开启,阶段性上涨周期约为21个交易日左右,重点关注12月12日前后的高点的变盘风险。
一、深入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原则、范围和内容、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有了明确的了解,增强了对《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下一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规范公开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等作了强调和安排。
二、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1、加大公开和宣传力度,扩大政务公开知晓面
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制作政务公开专栏、板报、设立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将各项行政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向社会广泛公开,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在方便服务对象的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实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专门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纪律作风硬的人员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各科室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设立了投诉意见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3、以公开促工作,推动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扎实开展,不仅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满意率,树立了发改委的良好形象,同时,也使全委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明显增强,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加强项目储备和建设,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1、抓好“5511”计划项目储备,加快推进项目建(二)阜六铁路建设进展顺利。阜六铁路完成征地拆迁1185.7亩,补偿资金4000多万元。目前工程建设推进顺利,完成工程投资1.1亿元。
二、下半年工作要点
下半年,我委将深入分析和全面把握当前的形势,进一步创新思路,明确定位,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为构建和谐颍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十二五规划编制进度,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部门前期课题研究,在与省、市“十二五”规划和县各专业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完成规划纲要的编制和审批。加强对全县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确保全年各项预期目标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