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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对策
一、问题提出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而关键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超过总人口半数以上的农民现在及将来的生活习惯、方式与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目前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阶段分析和可行性分析上面,并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更多是的从宏观层面上分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而对某一个区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涉猎甚少,尤其是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区域——县域更是如此。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管理。因此,以浦城县为例,调查并掌握浦城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与问题,积极寻求浦城农村养老办法的对策举措,对完善浦城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解决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为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内容与特征及其意义
(一)新农保的内容及特征
新农保,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考虑到当前农村的实际,低水准起步,筹资和待遇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载力相互适应;二是考虑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与老农保制度相比,新农保具有支付结构和筹资结构两方面的创新,支付结构创新主要体现在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筹资办法;筹资结构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实行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二)新农保试点推行的意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国家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惠农民生政策,无论是从社会和谐进步角度,国家经济发展角度,还是从农民心理结构角度都有着非常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亿万农民,为起建立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有利于鼓励农民给更多的消费,进而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缓解国家的整个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经济发展压力;据有关统计显示,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相当于城镇的三倍以上。建立新农保制度,可以直接增加老人收入,减少贫困老人的数量,有利于缩小城乡老人的收入差距,从而改善农村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减少因病致贫情况的发生;新农保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农村老人的家庭地位,促进家庭和谐。目前农村老人到了一定年龄完全成为子女负担,受到虐待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是道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经济因素所致,新农保增加了老人的收入,可以降低老人对子女的依赖,减轻子女的养老负担,有利于形成敬老爱幼的风气与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
三、浦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浦城县政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2011年4月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基本全覆盖所有农村农民的形式,新农保筹资实行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政府补助来形成利益激励机制,提高农民对于养老保险的支付意愿与支付能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高低差异较大相适应,新农保坚持自愿原则,农民根据家庭条件、个人判断来决定是否参加;缴费数额、支付标准都有弹性,缴费标准划分为多个档次,目前全县统一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100、1200元12个档次,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同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向上或向下增设缴费标准,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实行缴费补贴和待遇补贴双向补贴制度,个人缴的越多,补贴标准越高;个人缴的年限越长,政府补贴越多。这种政策的施行也极大的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近年来,随着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显示,浦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实现全覆盖。浦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为174894人,已参保人数169084人,参保率达96.68%,社会发放率100%。
浦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然而还有一些因素制约工作的开展。为深入了解浦城县新农保存在的问题,本人在浦城县的农户中进行了随进的问卷调查,主要了解农户的收入情况和消费模式,参保缴费档次等。所设计的调查问卷一共涉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18个问题。调查显示,主要存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实行12个档次,大多数参保人员都选择低档次缴费,基金积累数额较少,达到养老年龄时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也较低。
二是适龄参保人员中,4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参保意识淡薄,参保积极性不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有顾虑,看不到回头钱;二是不着急,等到了45周岁以后再说;三是在观望,你不缴我也不缴;四是缺动力,感到政府补贴太少;五是年龄小,今后参加企业保或农保不确定等等。目前持观望态度的绝大多数是45岁以下的农村居民。这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多外出务工,并不在家乡,而他们是整个家庭成员是否参保的重要决策者,因此如何使这部分人及时了解新农保政策尤为关键。对于跨期很长的养老保险,年轻人的参保意愿本来就比较低,而新农保对45岁以下的居民要求的缴费年限为最低15年,加之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实施,制度设计和执行还存在一些不足,出现这一现象比较正常。随着这部分居民年龄增长,随着政策的完善和成熟,他们的参保意愿会更强烈。
三是新农保的养老金额不足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第一档次的参保人比例最多,特别是60以上的占83.3%,45-59岁所占比例为61.8%;越是青年一代越能领会多缴多得的好处,他们会倾向于选择其他档次。养老保险水平太低,起不了保险作用所占比例最大,对政策不了解和有子女赡养或足够自养的次之。他们对收益程度的感觉一般,所起作用很小,所占比例达到76%,没感觉的18.5%。
四是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还不到位。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认识不够,仍然当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农民受获取信息通道和自身文化素质的影响,部分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了解不深,理解不透,只是盲目地随从参保,对自身享有的权利及义务没有知晓;部分农民受过去“老农保”的负面影响,担心政策变化和参保资金的安全性;部分农民认为规定的缴费标准低,没有考虑物价上涨因素,以及“养儿防老”传统观念;年轻农民觉得养老问题遥远等等,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此外还有因征地拆迁、村级组织换届等原因形成的隔阂户、老上访户,因尚未意识到新农保的好处,有意阻碍乡镇和村协理员开展“新农保”工作。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隐含的问题及浅谈完善策略
任何一项制度在最初的试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各种问题,即使在新农保全面铺开之时,也会出现例如个人参保金的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的监督机制等各种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在试点全面推行之时,借鉴老农保的经验教训,端正态度,关注关键,破解难题,切实达成政策试行的目标。
(一)充分考虑农民享受新农保金的实际购买力及个人参保金保值增值问题
1、新农保个人参保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十五年是新农保政策规定的农民最低参保年限,这就预示着新农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里将逐步积存起来一大笔资金,如果将这笔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不仅是资金的极大浪费,而且也难以保证资金不会受到各种经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损坏资金的收入平衡,因而 如何合理有效的管理使用这笔资金,确保个人参保金的保值增值就显得尤为关键。通常的做法是将个人账户投入到各经营活动,用于各种形式的投资项目中购买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放的债券、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开办工厂、矿山等各种经济实体,委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收取委托资金等等。总之要做到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在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进行周转实现其保值增值目的。
2、新农保金的实际购买力。我国目前采用的确立收益额度的方式是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同的算法,也即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例如,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300元,地方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平均年利率为3%,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651元,除以139,每个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20元,加上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的55元,年满60周岁的农民在新农保制度下每月可领取175元的养老保险金,对亿万农民来说,这是国家重大的强农惠农政策。
但是我们也应该考虑到一定数量的货币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换句话说,今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标准可以给予农民养老以基础性支持,但十五年后等到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同样的100元却已经失去了在当前社会的购买力,也就失去了当前的对农民养老的基础性的作用,这需要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足够认识。
鉴于以上这种隐含的问题,各试点单位要防患于未然,积极探索,设法依据当地实际运作情况,建立动态的计算方法。例如,可根据几年的该地区的经济报告数据,找出参保金额和当地消费水平指数之间关系的规律性,建立模型,得出函数关系式,这样就可以以当年的当地消费水平指数来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费标准,地方财政支出的标准,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新农保政策,以保证农民养老保险的受益额度的实际购买力的现实价值,从而保证农民的最基本的生活质量。
(二)健全新农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以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新农保基金安全,主要是指新农保基金的运作机制的规范化和新农保参保金的保值增值机制的低风险化。要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就必须是养老金的管理尽量的透明化、科学化,降低宝贵财富流失的风险。因此就要求各试点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互动协作,构建农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机制。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议各地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政府应主动自觉实行阳光账户工程,除了定期进行新农保基金状况的公开之外,应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定期审查农保金账户和保值增值情况,并向区域内的农民公布。公民监督委员会的构成应包括相关专业人员,可通过聘请等方式产生。其他成员可由公民组织推荐,通过民主方式产生,以体现公开化、平等化的特征。
3.为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无论是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还是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自足,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保证领取养老金人数的精确管理和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三)探索最需要新农保却无力参保问题的解决途径,确保新农保政策涵括最需要群体。一般而言,农村中对新农保最为关注、最为需要的群体,是农村中相对弱势的贫困者,越是贫穷、年龄越大的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越强烈。但是,目前的政策恰好相反。现实农村养老保险走的是一条“保富不保贫”的路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农民自愿的原则,即鼓励具备投保条件的农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因此,目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大多数是比较发达的地方,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几乎都是农村的富裕村民。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也不会成太大的问题。未来养老将面临困难的恰恰是那些养老保险未覆盖到的不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村民。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
政府应加强整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在新农保试点阶段进行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加大财政投入,富裕地区以地方财政补贴为主,贫困地区以国家财政支持为主,补贴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计入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既能提高农民参保缴费的水平和将来养老待遇水平,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又可增加基金来源和抗风险能力。
当然,新农保的试点阶段需要关注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以上所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区域间的三方筹措额度比例的确定、地方政府筹措部分来源,以及如何避免地方政府筹措资金时对农民变向的剥夺等,均会影响新农保政策的效果,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这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德政工程,做好这一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有这样那样的不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会越来越完善,最终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科学建立基金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让更多的农民改变过去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的观点,所以专家、公民组织、农民群体和政府应加强沟通,多元参与试点工作,方能够为新农保在全国的推广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清照。现阶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点与缺陷分析—以山东省为例[J].山东经济,2009(03):152-154
【关键词】新农保 可持续 并轨
一、制约贵州省城乡居保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1、个人账户基金运营保值增值困难。目前,养老金运营状况可以概括为:一是养老金规模大。养老保险涵盖所有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将越积越多,如何实现基金的价值目前正面临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第二,养老金投资渠道狭窄,一个操作模式。为了避免操作风险,基本上都采取存款或购买国债和其他安全的方式,但收益率较低,经营收入难以提高。第三,缺乏法律和规定,禁止贪污和腐败的养老金。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为了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价值,但尚未规定,缺乏合理的投资运行机制。
2、养老金待遇偏低,影响参保人数。合并后基金使用与新农保缴纳采取相同的方式,个人,集体和政府,保险基金之前的由城市居民缴,政府支付。但政府没有详细规定基础养老金如何随经济或物价的增长调整标准,让广大参保对象觉得没有实现价值最大化,参保人数不为乐观。以贵阳市为例,根据《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81.98万人,比上年增长2.1%,2014年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82.09万人,则仅比上年增长0.1%。不公平的养老金替代率的差异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3、年限折算政策不合理,养老保障户籍身份不平等。职险转到新农保或城居保时缴费年限直接累加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规定不合理。职保在缴费和待遇方面都高出新农保和城居保很多倍,从待遇来说,职保转移到新农保本省就存在一定损失,从缴费来说,将职保年限直接加到新农保上无异于强迫其选择高缴费档次,这样不符合自愿参保的原则,会伤害参保者的权益和积极性。
4、城乡居保制度监督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完整问题。《办法》简要阐述了新农保与城居保并轨的情况,在许多细节都不明确,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的合并。由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监督和指导的实施,地方政府可能会在推动过程中有效率缺乏的问题。同时,由于政府间利益博弈,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了维护地方经济发展的利益对政策断章取义,执行不完整;态度上敷衍化,此外,对模糊的具体责任进行合并,对城乡养老保障体系计划和可预测性有直接损害性。
二、贵州省构建可持续城乡居保制度的建议
1、严格把控投资方向,确保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个人账户基金增值决定着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要实现基金投资增值,首先要分散资金积累,实行省级行政管理。无论是在管理还是投资上,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若以县为单位的制度。在引入个人账户基金的同时应增加安全法律法规条例,保证投资运行规律。在相对成熟的市场体系下,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是完全正常的。在前期,严格控制股票市场,以购买债券和基金为主,实行组合投资策略,鼓励投资于国家基础设施项目,以股票市场规范为前提,然后适当放宽。投资要公开透明,省受托人的主体,通过公开、公平的程序来满足投资者的条件,并对投资的经营结果进行公告,公布了个人账户的收益率和利率,省际之间要相互评价,接受社会监督。
2、进一步扩大基础养老金覆盖面,增强保障力度。首先,取消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作为社会保障再分配的重要方面,体现了社会公正,不应该排除最困难群体。取消基础养老金的领取限制,极大的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同时也减少了老年贫困,逐步真正的实现老有所依,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逐步改变养儿防老等一些落后观念。其次,把握此次合并的机会,提高基础养老保险水平,制定如何使养老金增长的机制。在基础养老金的增长率基础上,第一是不低于通货膨胀率,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不降。第二是根据经济增长水平调整基本养老金,让基本养老基金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加快消除养老保障户籍身份不平等的步伐。首先,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要通过深化改革,促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增强体制的抗风险性,保证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采取措施解决历史债务,探究个人账户管理创新。逐步实现财政支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养老计划水平,延长退休年龄,实现男女平等退休年龄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财政收支平衡。其次,建构城乡统筹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了缩小老年收入与社会福利的差距,将老年保障的社会公正放在重要地位。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安全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同时,贵州省政府依据自身情况增加专项财政投入,请求中央增加转移支付得以使贵州省整体的基础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
4、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科学透明的基金管理平台。建立覆盖全省的信息系统需要引进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和系统设计人员,把各地已经建立的信息系统整合到一个平台上,实现全省范围内的信息共享。要实现系统在技术上没有漏洞,保证信息安全。在全面落实功能方透明的基金面,涵盖了支付、领导、养老、自助、信息等方面。增强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养老保险工作经管的科学化与工作的透明化,为兼顾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
[2]杨子川.关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方法与政策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3.
[3]张展新.居民养老保险改革的城乡整合成效与区域分割问题[J].劳动经济研究,2014.
[论文关键词]广西 新农保基金 监管
一、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相对的,公共产品在消费或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non-rivalness),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20世纪初,国外一些知名学者通过将边际效用价值论运用到财政学科的研究上,形成了公共产品理论(Public Goods Theories)。1919 年,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 Lindahl equilibrium )提出了著名的公共产品理论成果之——林达尔均衡模型,该模型认为公共产品的价格是由公民的购买意愿决定,而不是由某些政治选择机制和强制性税收来决定。1954年,学者萨缪尔森提出了著名的“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受任何他人对这种产品消费的影响。1956年,学者蒂鲍特(C.M.tiebout)发表了 “一个地方支出的纯理论”。1965年,学者布坎南在其“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首次对准公共产品进行了讨论,认为只要是集体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某种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繁荣物品或服务,便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概念得以拓宽。1973 年,学者桑得莫从消费技术角度研究了准公共产品,从此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如何设计机制以保证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上。
根据公共产品的相关定义及理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对于全国的农民来说,农民甲在享受新农保时,并不排斥农民乙参保。但是,随着全国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地方和中央的财政面临的压力也随之增大,成本增加,故增加边际人数的参保成本并不为零,因而新农保在非竞争性上表现不充分。新农保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必须由广西各级地方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合理干预和调节,不断健全和完善广西新农保相关制度。
(二)博弈论
博弈论(Game Theory),又名“赛局理论”、“ 对策论”,是经济学的标准分析工具之一,博弈论认为一个主体(个人或组织)的选择会与其它主体选择的产生相互影响,研究具有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中国古代的《孙子兵法》算是最早的一部关于博弈论的著作,近代对于博弈论的研究始于冯·诺伊曼(von Neumann)。1928年,学者冯·诺伊曼(von Neumann)证明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1944年,冯·诺依曼和摩根斯坦将二人博弈上升到多人博弈,并将博弈论系统应用到经济领域。1951年,约翰·福布斯·纳什(John Forbes Nash Jr)利用不动点定理证明了均衡点的存在,提出了纳什均衡的概念和均衡存在定理。此外,塞尔顿、哈桑尼等学者的研究也对博弈论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本文通过借鉴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对广西新农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中农民、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等的多方博弈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措施。
二、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构成
截止2011年5月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农保参保总人数达到352.5万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8.56%,2012年年内将提前半年实现新农保制度全区覆盖。各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体系,逐步健全内控外监制度,构筑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长效体系。
(一)新农保基金管理体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0]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并建立全区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将新农保的登记、缴费、核算、查询等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广西新农保管理信息化、规范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新农保基金管理体系由县、乡、村三级构成,并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自治区级和地级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及时划拨新农保基金;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并对新农保经办流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督体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对新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途径,保证广西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新农保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不受损失,提高新农保基金的管理效益。
三、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尽管广西各级地方政府不断加大新农保基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步伐,完善基金监管机制。但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民参保的诉求日益强烈,新农保业务呈急剧增长的态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针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主要来自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以行政监督为核心,而缺乏应作为主要监督力量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外部的有力监督。同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分离社保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来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而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虽然增加了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审核,但是针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发放等需加强监管力度。
(二)法制建设滞后
广西已经相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等制度规范,但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在法理上还存在真空,有关新农保基金监管的法规建设亟须加强。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
随着国家“金保工程”的逐步开展,新农保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减少了业务经办过程当中的人为干扰,提高了新农保基金运转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冒领、错领新农保基金现象的发生。但是,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还比较落后,普遍存在“重硬件投入、轻软件建设”的现象依然存在,须提高信息建设力度。
(四)风险预警监督机制不成熟
人口老龄化加快、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等问题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加大新农保基金运营的风险。因此,预警基金风险,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显得尤其重要。但目前广西的新农保基金风险预警监督机制还不成熟,尚处于完善阶段。
四、完善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设想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健全的机构是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基础,广西政协李达球副主席的《促进广西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专题报告》认为有必要在自治区、市、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调配编制,专门成立“农村社会保险处”(科、股)来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监管。完善的制度是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前提,监管机构要从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实际出发,在基金登记、缴费和支付等各个环节上,都制定完善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专项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比如建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席监督检查机制、群众举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加强立法,严格执法
法律是新农保基金监管的依据。广西各地方政府作为“新农保”这一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应根据广西农村地区养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充分体现中国农村养老“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立法价值选择,研究并制定涵盖包括基金经办、基金运营、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构等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比如尽快出台《广西农村养老保险法》等,保障广西新农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立法规范基金经办,打击基金违规运营和多领、冒领基金等违法行为,促进广西新农保基金管理逐步迈向法制化轨道。
(三)强化预警,防范风险
新农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安全是基金管理的基本,增值是基金管理的延伸,应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增值。除了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分散基金市场化运营风险,还要通过构建的风险预警机制来保障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比如建立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督指标体系、成立专业投资机构和制定市场进出标准等。
(四)多管齐下,全面监督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 农村养老保险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农民老有所养即将变为现实。新农保的到来,对两千多年始终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鳏寡孤独、老弱病残都不能免于劳作的中国农民来说,是特大喜事。它标志着中国农民自古以来完全依赖家庭养老的模式即将成为历史,其意义堪比2006年正式取消延续数千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这一重大惠农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是拉动内需、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现实要求,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将发挥巨大作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是建立新农保的前提
一是要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眼光谋划新农保,提高对农村养老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这主要指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决不能将养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老龄化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家庭养老势单力薄,难以为继。据统计,目前我国老年人口达到1.44亿人,平均每年增长200万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1%。可以想象,如果不从现在起给农民进行物质积累,再过二、三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可能成为威胁农村社会安定的头号问题。“银潮”不仅仅会冲击城镇,更将猛烈地冲击社保基础相对薄弱的农村。如何防止农村老年人陷入贫困,“防洪”比贫困到来后的“抢险”更加重要。我们必须对此有应足够清醒的认识。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存在问题、潜在危机,万万不可持无关紧要的态度,消除长久以来人们在思想认识层面上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片面认识。
二是从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出发,改变传统养老观念,适应新条件下养老机制的转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模式正在发生变化,养老观念需要随之转变。其一,改变完全依靠后代养老的观念,树立多方式多渠道的养老观念,包括依靠社区、依靠个人、依靠土地等等,这样可以减轻家庭养老的压力;其二,改变只有儿子才能养老的观念,打破赡养责任中的性别划分,使女儿和儿子共同承担养老的责任;其三,改变合居才养老、分居则不管的观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变责任义务关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赡养父母老人。此外,应进一步强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爱老意识,努力维持家庭养老制度,为迎接老龄化的更大冲击创造雄厚的人力资源条件。
二、正确界定参保范围是建立新农保的基础
《指导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农村适龄居民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应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逐年确认缴费档次。目前,一部分农村居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在不降低标准、不损害农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妥善做好新农保与这些制度、政策的衔接工作,以确保新保的广覆盖。
三、合理筹集养老资金是建立新农保的关键
资金问题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资金缺乏也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的关键原因。《指导意见》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应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个人缴费是新农保资金筹措的重要来源
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除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外,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个人缴费目前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档次,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1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多一点,适合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5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但在发达地区只相当于5%—6%,可供收入较高的农民选择。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既可以向低增设,也可以向高增设。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当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措的可靠保证
新农保最大的特色,是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以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帮助困难群众参保,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地方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中央和地方都将加大新农保的投入力度,既补‘入口’,又补‘出口’。”所谓“补入口”,就是在农民参保缴费环节给予财政补助;所谓“补出口”,就是在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给予财政补助。中央财政主要负责“补出口”,即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补助基数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
地方财政补助政策分“补入口”和“补出口”两部分。“补入口”方面,具体有三项政策:一是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补30元,都计入其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二是地方财政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三是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也计入个人账户。“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试点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财力水平差异较大的矛盾” 。“补出口”也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东部地区需安排50%的补助资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三是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集体补助是新农保资金筹措的必要补充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其成员所共有,村集体有责任为本村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建立新农保的终极目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是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新农保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是基础养老金。可按月支付,同一地区每位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按同样标准领取。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月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这是根据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计算出的经验系数。该算法也与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算法相同,这有利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养老金权益转换衔接。例如: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300元档次,地方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平均年利率为3%,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651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20元。
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申请,每年对待遇领取条件和标准进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员为村民代办参保或申领手续,但必须经当事人签章确认,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乡镇经办机构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参保、领取人的户籍、年龄、生存等情况,县级经办机构核定,并发给参保人参保缴费证明(证、卡)。
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省级、中央集中数据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要同时建立。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它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五、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是建立新农保的可靠保障
新农保基金是农村居民的“养命钱”,要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由于新农保尚处于试点阶段,社会保障主要项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方法。为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无论是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还是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各项养老金待遇均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在此之前,试点县(市、区、旗)要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的背景
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有着专业的人员、技术以及相关经验,由其来经办新农保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宜兴市首开先河,以“服务外包”的形式和中国人寿合作推行新农保的宜兴模式,显示出了其独特的优势。
2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的宜兴模式介绍
2.1商业保险公司的角色商业保险公司在宜兴模式中是方的角色,由政府作为委托方支付手续费向其购买新农保服务,从而由政府过渡到商业保险公司向农民提供新农保服务。在分工上,“征、监、管”相分离。中国人寿宜兴支公司根据市政府委托设立宜兴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中心,承担全市新农保参保手续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结算和发放等经办服务;市社保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对基金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新农保宣传工作和新农保基金征缴工作,各村积极协助。
2.2商业保险公司的经办方式中国人寿宜兴支公司启动了服务公共事业程序,成立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中心,在全市设立1个结算中心、20个镇(园、街道)业务服务网点,构建起覆盖全市的经办网络;同时抽调组建一支由25名员工和优秀营销员组成的信息管理员队伍,派驻各业务服务网点实行挂牌上岗。此外,宜兴支公司还自主研发出“宜兴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了全市联网、实时互通,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账户信息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同时,建立了一整套业务操作和单证管理制度,经办人员严格遵照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开展参保手续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和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2.3商业保险公司的经办效果在新农保覆盖上,参保率、领取率均居处全国前列首位,基本养老金水平稳定上升,而且业务开办近5年来,当地农民对新农保业务的有效投诉为0。在新农保的政府开支上,如果按传统的做法由社保机构统包统揽,需要增设200余人的管理队伍,加上设施设备、教育培训、运营开支等直接和间接开支,至少需要1000万元的投入,而选择服务外包,则只需要100万元的成本。
3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的SWOT分析
3.1优势
3.1.1商业保险公司专业运作,提高新农保管理水平商业保险公司有着规范化的业务管理、信息化的数据管理和专业化的风险防控体系,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是毋庸置疑的。“新农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基础数据的搜集分析、账户管理、养老金给付等过程都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精算技术,这些专业技术资源是政府机构所不具备的。而且,商业保险公司有完善的培训机制和高素质的服务团队,通过在当地组建服务队,对队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可以在短时间内使他们掌握新农保经办业务的各项专业技能。
3.1.2保险公司资源优势,降低新农保经办成本如果由政府来提供服务,社保机构就要招聘大量人员,政府需要支付人员培训的费用,巨额的人力成本和经费,还有大量的时间成本。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拥有众多营销网点、管理体系成熟、经办经验丰富。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这些优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行政成本,同时缩短建立完善的新农保体系所需要的时间。另外,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模式有助于改善政府部门粗放分散的管理模式,削减预算,减少财政支出。
3.2劣势
3.2.1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商业保险公司成本高我国农村地区人口分散、交通不便,而且经济基础薄弱、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县域及以下市场没有网点,如果经办新农保需要在乡镇县市场重新铺设机构、发展队伍,开发新的业务系统,前期投入较大,实现利润的周期较长。而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经济利润为导向的,在城市市场依然有利可图,在对农村市场缺乏了解的情况下,除中国人寿等少数在农村具有网点优势和先发优势的公司之外,大部分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持观望态度。
3.2.2农民保险意识缺乏,商业保险公司形象差长期以来,受传统经济体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国农村居民风险意识和保障意识比较淡薄,相当一部分农民“谈保险色变”,不熟悉保险的功能作用,更不善于运用保险来转移和分散生活中的风险,加大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的难度。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在我国发展时间短,基层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很多时候为了赚取利润造成了错误的营销,导致了一系列的负面报道,这也使得农民对于保险公司来经办新农保产生不信任。
3.3机遇
3.3.1《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表明了政府支持《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在第六点“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中明确提出要在今年年底前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社保服务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各类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整合归并,有些服务可委托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代办。这一点不仅表明了政府对于加快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决心,更是对商业保险机构代办社保的认可和支持。
3.3.2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打开了农村市场虽然中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在加速,但仍有一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随着“三农”问题的逐步解决,政府对农村政策的扶持和倾斜,中国农村经济状况将有一个质的好转。保险公司为新农保提供第三方服务是一个增强农民保险意识、改善企业形象、打开农村市场的好机会。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借此机会开展补充养老保险、附加保险和涉农财产保险等业务,形成新农保与其他涉农保险多元保障相统筹的模式,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整体保障水平。
3.4挑战
3.4.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缺乏政策支持不仅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开发力度不足,我国相关政策对于促进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也不够。政府政策包括政府的财政、税收政策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倾斜,还包括政府对当地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推动作用。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业务在全国目前只有几例,尚未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不完善的相关政策产生的不确定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对参与新农保的建设望而止步。
3.4.2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缺乏法规指引我国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商业保险行为的规范,很少涉及对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代办社会保险的指引,虽然之前有过新农合江阴模式,重庆失地农险模式,保险公司是否参与以及如何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旧没有清楚的法律定位。地方政府对保险公司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认识不深,导致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关系较为松散,不能建立起长效运行机制,影响到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稳定性。
4建议
4.1政府层面
4.1.1出台优惠政策,减轻保险公司负担考虑到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的巨大成本,政府应该出台优惠政策,以提高其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业务的所得税实行单独核算,在税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对相关重难点地区的新农保进行财政补助,以鼓励更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新农保制度建设中来。另一方面,由于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受到保监会,工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为减轻其负担,政府政策应该对其代办的新农保业务有所帮助。
4.1.2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各主体关系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制度建设的法律地位和市场地位,建立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联合制订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制度建设的管理措施,降低保险公司的政策性风险,为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建立第三方(指代商业保险公司)服务的评价体系,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其次,界定清楚政府与企业的职责边界。最后,商业保险公司应与政府各部门加强沟通,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促进发展,同时防范政企合作的风险。
4.1.3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保险意识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比较薄弱,政府应深入广泛地开展好宣传工作,帮助农民树立风险保障意识,使农民真正认识新农保、积极主动地参加新农保。由于理论知识晦涩难懂,不易被农民理解和接受,可以运用典型案例宣传,采取农户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如电视、广播、村委会的公告栏等进行宣传,使农户对新农保产生感性认识。
4.2商业保险公司层面
4.2.1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完善新农保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可结合新农保工作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出较为完善的新农保服务方案和操作实务,建立新农保业务管理办法与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基金稽核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建立健全有关各方定期、不定期沟通与反馈机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监督,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加速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新农保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制度基础。此外,针对新农保涉及保险周期较长、参保人数众多、缴费或领取标准不一等情况,利用商业保险公司拥有的专业精算人才和长期经验数据积累以及较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新农保制度方案设计、基金运营管理等提供评估与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