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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的重要性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及商业保险公司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

商业保险是指合同的主体双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即保险人和投保人缔结形成投保和承保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作为活动主体通过向投保人征收保费的方式建立起保险基金,对资金进行相关管理活动,以获取盈利。同时利用保险基金履行其风险分散补偿损失的职能。社会保障字面意思可理解为维护社会安全,世界各国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不尽相同且处于随时变化的状态,但对其基本功能的定义都有共同的认知。在国际上,社会保障主要被定义为一系列措施,以减轻人们在面临失业、疾病、老年、工伤和分娩时所面临的经济损失。在承受损失的情况下,提供最大程度的补助,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国家是提供主体,由政府提供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特殊照顾和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后来提出商业保险应作为社会保障补充。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方面,社会上存在着许多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是将商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并支持商业保险来管理社会保险。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差异很大,强调二者的区别。还有人建议,如果我们只依靠基本的社会保障措施,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忽视商业保险,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无法建立。

二、商业保险参与保障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解存在误区1.视角过于单一目前有些观点认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依然是单纯以政府为主体进行主导。但实际上,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对整个社会的合理资源配置。不同的保护水平应由不同的实体主导。通过调整社会结构,社会保障共享机制更加合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不同学科的社会保障需求,满足不同层次的福利诉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这一效果的前提是要调动整个市场的积极性,让各个部门及主体全都参与到社会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而在不同领域应遵守不同的规则,单靠政府的一手掌控,不合理也不现实。2.过分夸大市场的作用追逐利润是市场的本性,有些人赞成将基本的社会保障交由市场调节,这样做反而本末倒置,阻碍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为了获利,保险公司将重点维护重大疾病保险。忽视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发展不能满足基本的健康保障需求。再比如公立医院的改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公益性逐渐降低,从而影响到法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今的许多社会现象都说明了社会保障机制虽然离不开市场的参与,但不得完全依赖于市场,在调动各个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的前提下,同时也要注意加以正确引导,制定规则加以约束。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

(二)双方合作存在困难1.主体的根本目标存在差异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根本目的是盈利,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公益性的体现,二者的根本目标的不一致,在某些方面会造成合作的阻碍。社会保险的低费率会降低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而保险公司为了开拓市场以及积累经营经验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当中,长期入不敷出会降低其积极性,很难持续合作。2.合作执行存在困难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来规范自己的地位,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管理职能是不方便的,不利于进一步深化双方的合作。进一步的合作政策计划难以制定,在提高双方合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在法律制度方面也不够完善,对于第三支柱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缺少良好的推动力,比如税收优惠等方面。3.市场竞争日益复杂商业保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市场外部竞争,政府在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都在抓住机遇,希望以此促进自身发展。面对复杂的金融市场,商业保险管公司经营相对单一,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都是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市场的阻碍因素。其他金融机构的繁荣发展将导致人才流动不平衡,高素质人才将转向繁荣的产业,这将导致资金管理水平的不平衡。且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凭借其丰富的客户资源以及投资管理水平,研发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在某些程度上削弱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随着受托人数量的增加和范围的扩大,商业保险公司应善于抓住市场合作的机会。在经营不同业务的过程中,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商业保险参与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发展理念不清晰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建立尚处于初步阶段,并没有一个确定的长久发展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对于理论方面,缺少对各层次的结构以及各自的定位的详细阐述,大多数研究只是片面表明某一部分的重要性,未能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保障体系多层次的发展要求,往往过于强调法定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因素的重要性,这样容易造成过度追求市场效用的发挥的现象。不仅理论层面有待完善,在政策的实施上的定位也不够清晰。虽然商业保险参与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但在重大灾害发生时,还是由政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许多权责划分表明当下政策体系的发展并不清晰。理论和政策实践的定位模糊,必然影响多层次保障体系的高效健康发展,削弱保障的实际效果,在实际生活中,也往往出现体系紊乱的局面。

(二)主体参与程度不够中国的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政策方面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支持,但相关政策的实施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并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使每个社会主体都参与到体系之中,满足其个体的不同需求。这也限制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扩大保险需求的良性循环。

(三)社会主体组织欠缺长远规划在实践中,各种市场主体都表现出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思想,但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偏离了原有的轨迹。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许多寿险保险公司为了一时的盈利目的,开发出很多偏向于理财的产品,满足其投资融资需求,而忽略长期寿险业务的开发。而财产保险公司则以车险作为其主要业务来源,缺少开发新产品新业务的动力。整体保险市场有效服务能力呈现出供给不足的局面,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面临很大困难。

四、解决对策及发展方向

(一)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有着自身运行规律的独立系统,内部复杂但也明确,不同的层级有着不同的作用,不同的内容对应不同的责任,统筹规划有助于权责分明,保障各部分都履行好自己的职能,使整体效率最大化。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首先要明确其中的各个层次,划清分类界限,才能为商业保险的参与扫清障碍。将传统的家庭保障视作基础层级,法定保障为第一层次,法定保障由政府主导或负责,以政策支持并集市场、社会各方之力的政策性或公益性保障为第二层次,以市场主导并由市场主体提供的商业性保障为第三层次。这样明确划分,规定了市场和政府等不同主体各自的责任内容,在确定的发展空间内,各司其职,推动整体的协调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加快创新把握机遇我国商业保险产品服务创新能力有待加强,现存的各类产品多样化程度低,无法满足不同类型的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着手。各类保险产品的设计取决于不同地区人们的需求。例如,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引入高端保险产品,这可以满足高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更好地弥补基本需求,将更好地整合商业保险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政府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行业监管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要想得到有效发挥,良好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经营环境,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必须严格规范市场准入机制,从根本上减少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的发生。对新产品的开发要加大监管力度,在提倡创新研发的同时,政府也要对新产品的的上市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全面规范把控商品定价,让群众可以安心享受选择保险产品,在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自由选择需要的风险保障。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政府还应发挥监管作用,实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内容制定不同的规定,规范投资行为,确保保险安全资金,并确保保险公司的还款能力。稳健地实施严格监督和管理资金的收集和运作能力。使保险基金的运用不会威胁社会总体稳定,保证资金安全以及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发挥。

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 市场 风险意识

一、商业保险具有强大的社会服务功能。

(一)商业保险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不断增多,对于非商品性的消费要求越来越高,人们预防风险的意识也越来越高,大家在关注衣食住行用的同时更加重视对于保险方面的投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促进居民收入不断增多,消费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我国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发生着变化,具体表现为生存性消费的支出金额不断减少,各种多样化的非商品性的支出不断增加,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投资活动和各种理财产品购置活动。

虽然商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盈利特征,但是保险方面在进行经营活动的同时,还发挥着强大的社会服务的作用,能够集中社会的大量闲散资本,来对某些需要帮助的团体和个人进行援助。因此,保险业务能够给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低保制度等等作出有效的补充,最大程度的凝聚民间的力量,减轻社会的负担,发展商业保险业务对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二)我国的商业保险领域起步晚发展快。

由于我国的自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经济才慢慢复苏,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保险的理念才慢慢的传入我国,因此,我国的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起步较之西方国家,显得比较晚,由于国家相关部门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视,使得商业保险的发展较为迅速,普及到全国各地的每个县市区,涉及到健康险车险等等各个保险领域。但是,虽然我国的商业保险发展很快, 但是保险的发展与市场经济进步的很不平衡。

特别是我国的保险市场和国外的成熟保险市场相比来看,我国的商业保险业的发展还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客观地对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能够对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能够更好的促进保险行业发挥强大的社会功能。

二、我国商业保险的市场未得到有效开发。

(一)进一步扩大保险市场主体

我国的商业保险的市场主体偏小,虽然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我国的商业保险业务已经更大程度上被人们所接受,但是,由于我国的商业保险市场供需双方不够平衡,商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吸纳更多的保险购买者的资金投入,从而达到保险金的大量积累,从而保证保险业务的购买者在需要资金援助的时候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险赔偿,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业务的发展还不能够深入的挖掘到客户的潜在需求,从而造成了保险市场上的消费主体偏少的严重问题,继而不利于形成高校的市场规模和商业保险快速理赔的机制。

当前,由于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人民的工资水平不够高,较低的人均购买力导致了商业保险的覆盖密度和覆盖深度都比较低,商业保险业的发展未能够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形成强大的规模,未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确立保险体系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为人民群众的生活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根据商业保险的市场调查来看,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领域,参与承办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数量较少,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保险公司还很欠缺,体现出保险业务的发展水平与我国人口的实际规模不相适应的矛盾。

保险公司可以深入学校和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展开保险知识讲座和商业保险业务宣传品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对于商业保险市场和商业保险的不同种类的认识,从而更好的强化居民防范风险的意识,刺激普通大众的购买商业保险来规避风险的欲望,促使大众对于商业保险需求的产生。

(二)要进一步深化保险市场的改革。

我们想要更好的发展商业保险,就需要进一步的深化保险市场的改革,积极培育符合我国国情的的商业保险消费市场。国家的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更好的推行简政放权工作,加大对于民间保险公司的扶植力度,减少对于民营商业保险公司业务运行的行政干预。同时,制定更为全面的商业保险法律的制度,完善关于投保人理赔和保险公司实施理赔活动的各种细节,用科学合理的保险法规为我国的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解决后顾之忧,并且通过规范有序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各大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从而为购买保险的普通大众提供更切实有效的社会保证。

同时,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国家产业政策上的大力扶持,国家相关的社会保障部门应该适当的调低保险业务的税率,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还应该进一步的拓宽保险资金的流通渠道,加大国家的银行信贷部门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支持,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的可靠收益。另外,我们还应该加大经纪人制度的推行力度,用专业的保险经纪运作方式来帮助保险公司降低开展保险业务的费用,更好的提高商业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积极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扩大市场。

(一)保险公司要拓展业务品种。

保险公司要想扩大保险消费市场的主体,必须要不断的推出品种更为多样的险种业务,让保险的购买者对保险业务又更多的选择空间。同时,保险公司要重视对于保险业务的品牌打造,实施保险产品品牌价值的全面战略开发活动,用名优的保险品牌来赢得客户的信赖。各大商业保险公司在进行市场开发之前,应该首先明确本公司对于市场消费群体的定位,在确立了公司清晰的发展目标之后,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对社会底层的普通劳动者的需求进行了解。

在了解了普通大众的不同保险需求之后,可以综合考虑研究消费群体的整体收入水平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开发出适合不同消费人群需求的保险产品,让其具有保险业务的经济承受能力。

(二)进行准确的保险市场地位。

根据清晰合理的市场定位,积极开发出适销对路同时又具有独创性的商业保险的产品,在大量保险险种重叠冗杂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从而更好的实现保险业务的销量最大化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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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大大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另一方面,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要立足于市场,不断的引进保险销售业务和保险开发领域的人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借鉴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进行保险资金的高效管理,缩短资金的回笼周期,保证企业常备充足的流动资金储备。另外,要对商业保险的投资政策进行具体化的规定,集中保险公司的闲置资金进行多方面的商业投资,从而最大化的增加保险公司的收益。

结语:

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要想取得更大的发展,必须要进行经营模式的改革和经营理念的创新。首先要加大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使得保险业务有利于国计民生良性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积极的进行市场开发活动,与政府的社会服务等各个部门进行切实有效的沟通,努力拓宽商业保险业务的渠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途径向广大的人民群众宣传保险业务、保险知识和参保的重要性。让普通大众认识到保险“平时加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的巨大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静.商业保险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江苏政策性农险模式的实践与启示[J].农村经济,2010,(3)

[2]魏欣芝,于建华.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中的政府职能定位[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3,27(12)

[3]王巍.浅议我国商业保险与我国社会保障之关系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 ,2013,(20)

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学生;保险;新农合

一、中学生医疗保险的分类

中学生医疗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政府部门提供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简称新农合);另一类是由各商业公司提供的各种商业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城镇学生的首选,是由政府支持、引导和组织的,学生自愿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推出,面向农村学生,其主要用于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和住院费用报销,是一种惠及面广、惠及程度深以及缴费比例低的险种。

商业医疗保险种类众多,其主要可分为:普通医疗险、意外伤害险、住院医疗险、特种疾病险以及手术医疗险等。商业医疗保险是农村学生的新农合、城镇学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相辅相成,学生家长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自愿购买。

二、中学生在参保中存在的问题

很多学生家长对医保不是很了解,导致在参保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类是贪多,认为购买的保险越多越好,重复购买,认为买的多,理赔的也会更多,实际上我国《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得重复享受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已经参加了新农合的学生不需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尽管很多农村学生在城镇学校就学,已经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也不需要再参加新农合。商业保险大都是补偿性医疗保险,也就说保险学生所获得的保险金不能超过实际医疗中所支付的费用,可见,重复购买商业保险,并不能得到重复的理赔,如果重复理赔,是一种资源浪费。另一类常出现的问题是从不购买保险,认为自己的孩子很少生病,很健康,存在一种侥幸的心里,一旦小孩出现重大疾病,往往承担不起沉重的医疗费用。

针对很多家长对各类保险的不理解,学校一定要先了解各保险条款,赔付程序,熟悉各保险的功能,赔付的标准、政策和范围,然后才能协助各保险机构做好参保缴费公示和具体参保经办。学校可以通过家长会、班会和学校广播等宣传渠道向学生家长、学生进行宣传,引导他们合理选择保险。要积极劝导各学生积极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规避风险,未雨绸缪,维护好学生的基本利益。学校一般不参与宣传和办理商业保险,是否购买商业保险由学生家长和学生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购买了商业保险,在学生生病时可以得到更多的补偿,但在购买商业保险时,一定不要贪多,要量力而行;另外,在购买商业时要精选险种,认准品牌,避免浪费和重复。

三、中学生在使用医疗保险时常遇到的问题和对策

1.学校无专人负责宣传,办理保险。学校在负责给学生办理医疗保险时,一般是由兼职人员负责,兼职人员主要是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对学生信息进行登记、缴费公示、核对、发卡等日常性工作,对相关保险条款、实施办法并不是很清楚,因此在向家长、学生宣传时,就很容易出现宣传不到位,解释不清楚的情况。保险的宣传和办理是一项复杂、严肃的工作,为了做好这一项工作,学校有必要安排专人负责,一方面有利日常保险事务的开展;另一方面可以实时掌握学生保险的相关最新信息,及时准确地为家长、学生提供详尽、全面的指导。

2.中学生保险相关资料常丢失。新农合证、学生医保卡以及商业保单的缴费单据、商业保险的保单等资料容易被家长和学生丢失,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家长和学生忽视对相关资料的保存;另一方面在开学时,学校发的资料比较多,容易混淆;还有一个原因是在办理过程中,学校出现漏发、漏办的现象。资料一旦丢失,学生在办理赔付、报销就会比较困难。

为了有效应对学生经常丢失保险资料的情况,一方面,学校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细致核对学生信息,学生医疗保险涉及人员多,信息繁杂,如果工作不细致,就容易出现漏报、误报和多报的情况,学校工作人员在填写好相关信息后,要尽量和家长、学生核对相关信息,做到上班人数、卡、账相符;另一方面在下发保险相关资料时,要实施领卡签字,相关资料存档,向家长、学生宣传保险资料的重要性,尽量避免由于工作的失误造成学校和家长、学生间的误会。

3.多数学生不清楚赔付程序,不会正确使用医保卡、《新农合证》、商业保险。医保复杂的起付标准、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结算时间、需要提供的资料等,使很多学生家长不甚了了,特别是有些文化水平较低的家长更是被搞得一头雾水。学生在使用医保卡、《新农合证》过程中,也发生了许多不尽人意的案例。有些学生不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现场结付,入院时不出示医保卡、《新农合证》,造成出院时医院方面错误的结算,也造成家庭经济的损失。国家将普通门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后,不少学生不知道门诊报销需要本人事先在就近定点医院签约,有的学生则嫌使用起来不方便而选择不签约,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如何正确使用医保卡、商业保险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切身利益,学校相关部门应邀请有关专业人士、根据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实施办法,对本校学生和家长进行专题讲座,内容包括:门诊和住院时医保卡的使用、报销赔付时所需材料、学生假期在外地因病需住院治疗申请程序,医保卡相关资料丢失的补办程序等等。

参考文献:

[1]陈新中 王秀英 学生少儿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 中国卫生经济2008年第6期.

商业保险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政策性、商业化保险联办共保:江苏淮安模式

江苏省淮安市农业保险采用“政策性、商业化保险联办共保模式”,于2004年11月由淮安市人民政府与中华保险公司签定了“联办共保协议”,确定对水稻、三麦、养鱼和农民团体意外伤害险等4个险种在10个乡(镇)进行试点。淮安模式的制度特征表现为:政府补贴保费;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利益、风险共担;实行“低保额、低保费”的初始成本保险;以险养险。

政府推动+共保经营:浙江模式

浙江农业保险采用“政府推动+共保经营”的模式,即由在浙江的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由省人保公司作为首席人具体承担运作。其试点基本框架可以概括为“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共保经营与互保合作相结合,全省统筹与县级核算相结合,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其制度特征表现为:保险对象主要面向种养大户;保险品种采取“1+X”模式,即目录指导下自主选择;从低保障起步;以保大灾为主;以险养险;核损理赔更多依托农村基层载体。

政府主导下的农业专业保险公司经营:上海模式

上海市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经过20多年的探索,特别是从1991年开始,实行了政府推动、公司的经营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稳步发展。在此基础上,2004年9月,成立了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上海模式的制度特征表现为:政府财政补贴;“基本保险+补充保险”的运作机制;统保;共保;多样化承保;以险养险;巨灾补偿;实行专业性农业股份公司的形式。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北京模式

2007年北京市开始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采取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的方式运作。其制度特征表现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由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全面的财政补贴。

发达地区制度经验比较

制度模式

在本质上,江苏淮安和浙江采取的是同一种模式,即均由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共保,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舟共济”的经营方式。江苏与浙江两省农业保险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江苏省采取与一家公司(中华联合)共保,而浙江省与多家公司组成的保险联合体共保,共保体可以降低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对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另外,责任分摊的方式更为细化。

两省农业保险模式的优点在于,增加了政府这样一个责任分摊主体,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赔付风险。这一点在淮安模式中体现为中华联合与当地政府按比例分享保费、分摊赔款。而在浙江模式中则体现得更为明显,对于5倍以上的超赔责任,完全由政府承担。

政府与公司(或公司共保体)联保,使得在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中,政府行为与公司行为掺杂在一起,不利于明晰二者的责任边界,可能存在制度性缺陷:

第一,由于政府的强势以及其效应函数中的非经济目标,可能出现大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迫于政府的压力保险公司不得不一起赔付,从而违背了商业原则。

第二,由于农业保险风险事故的特点,政府对于将来需要承担的责任缺乏稳定的预期,不利于建立一个制度性的政府支持体系。

第三,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必然使得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基本上都是以行政推动为主,提高了地方政府的操作成本。同时,由于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查勘、定损的费用相当高,而保险公司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的经营管理费难以足够补偿政府的操作成本,这种行政推动的方式也缺乏可持续性。

第四,由于业务的开展主要依托于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络和管理资源,在微观经营中保险公司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有可能出现套取政府赔款的机会主义行为。

上海和北京的模式在本质上是比较类似的,即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主要承担财政补贴、监管等责任,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边界比较清晰,能够较好地避免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保模式的上述制度性缺陷。

另外,四省市的模式也有共同之处,即都较为充分地利用了保险公司的现有组织资源,从而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从实践看,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相互农业保险公司,已经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力军,他们的经营技术和人才是现成的,有的公司(例如人保、中华联合等)已经有了实践积累。只要政府的政策到位,扶持措施得力得当,让他们既有利又承担风险,在政策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化操作的优势,成功的希望是很大的。

据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对广大的农村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比较适宜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即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让商业保险公司唱主角。

财政补贴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第一,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第二,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第三,通过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费补贴以及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解决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的问题。

四省的试点方案都不同程度地提供了保费补贴,其中北京市的补贴水平最高,考虑到各区县累加保费补贴,补贴比例超过50%。江苏淮安的补贴比例为50%,浙江的补贴比例为35%,上海的补贴比例为30%~35%。

但除了北京市,其他三省份均没有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

对于财政补贴责任如何在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之间分摊,四省份的实践采取了三种不同的方式。

江苏淮安采取省县财政按固定比例分摊。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忽视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往往是商品农产品基地或贫困地区的县市(区)财力不足,省市财政的支持力度应当大一些;而对发达地区,省市财政的补贴力度可以小一些。

上海和浙江均采取省(市)与县市(区)差别补贴的方式。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省市财政分摊比例相对小一些,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县市(区)分摊的比例要小一些,以体现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原则,实现更大的公平性。

北京市采取由市财政承担50%的保费补贴,各区县根据实际累加保费补贴。这种方法由市财政承担全部法定补贴责任,体现了市政府在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理念,减轻了区县财政压力。同时,北京市财政实力雄厚,能够承担起补贴责任。

从各地的实践情况出发,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中地方政府不同层级之间的财政关系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原则,适当调整地方不同层级财政投入的职责分工,即主要由省(市)财政负担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至于二者之间的分摊比例要视不同层级的财政能力而定。

同时,财政补贴要充分考虑到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县区财政较为拮据的情况下,省(市)财政补贴数额或比例要高一些;对于富裕地区而言,补贴数额或比例要低一些。弹性和灵活的补贴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政府补贴的公平性问题。

以险养险

从四省市的经营实践看,除了北京市,其他三个省份都采取了“以险养险”,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经验。即准许被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在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也允许他们经营农村的其他财产和(或)人身保险业务,以这些商业性保险项目或险种的盈利自我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

笔者认为,“以险养险”的间接补贴是在农业保险缺乏制度性的农业保险补贴情况下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无奈之举,“以险养险”的间接补贴方式本身不可取,存在很多制度性缺陷:

首先,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需要的补贴需要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来满足,实际上是一个难题。假如商业保险业务所赚多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补贴所需,而且逐年有所积累,就会有个要不要交税和如何交税的问题。假如商业保险业务所赚少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之补贴所需,亏损由谁补偿或消化?在后一种情况下无非四条路,要么向政府要补贴,要么收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扩大财产和人身保险的商业保险业务,要么走商业性农业保险的道路,要么完全放弃农业保险经营,在走后三条路的情况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就不可能达到。

其次,如何核定一家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由谁核定?核定的原则如何确定?从我国实际和各方面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来看,对这些问题必须事先有一个规则和解决办法,不然等出问题之后再讨论就不好办了。在实务操作中,已经出现了兼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难以区分(更准确地说是故意不愿区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费用关系,难以避免搭便车的现象。

再次,给这些政策性公司多少商业性业务,还涉及到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的问题。

最后,是“挤出效应”问题。允许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商业性业务,必然对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产生“挤出效应”。其他商业公司多开展业务,多产生利润,可以通过税收的形式转化为财政收入。而如果想借助于“以险养险”的方式,则是以商业保险业务部分的利润免税的方式进行间接补贴的,从总量上并不一定会减轻财政负担。

因此,如果财政部补贴足额到位,则没有必要再采取自身存在诸多冲突和矛盾的“以险养险”的间接补贴方式。

综合分析,北京市在补贴比较到位的情况下舍弃其他地区“以险养险”的做法,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保障对象

从保障对象角度看,四省份采取了三种不同的方式。江苏省主要保小户,其理由是和种养大户相比,普通农户遭受自然灾害时具有更大的脆弱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应该着重加强这部分小农户的抗风险能力。浙江省主要面向种养大户,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从操作上看,如果面向众多散户,农险核损理赔事务相当繁杂,道德风险监管难,势必会提高管理运作成本;二是从需求主体看,广大散户农业收入占比不高,即便遇到风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也不大,而种养大户投入大、风险高,一旦遇上风险就损失惨重,因而是参保的现实需求主体。而上海和北京则没有明显区分小户和大户,在政策上面向所有农户。

笔者认为,农业保险首先吸引哪种类型的农户投保,这方面可能有其内在的规律,不以政策制定者的主观意愿为转移。美国的经验表明,农场的规模以及农场收入对于农户总收入的重要性是是否参保的重要影响因素。2002年,在美国130万休闲农场中,只有6%购买了农作物保险。这些农场的农产品产量很小,以至于农场之外的收入为农户提供了足够的风险保障。当农场收入占农户总收入比例提高时,购买农作物保险的比例也随之提高。2002年,在年销售收入不到25万美元,且其经营者将种植业作为主要职业的中等规模农场中,约30%投保。在年销售收入至少为25万美元的大型商业化农场中,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提高到近42%。如果这带有规律性的话,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可能对规模较大的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大户或基地最具吸引力,对小规模农户,特别是种植养殖的农户经济不具重要性的小规模农户,不会具有很大吸引力。

但从政策制定上,对大户小户都应当一视同仁。江苏只给小规模农户补贴,浙江只给较大规模农户补贴,都有偏颇。在笔者看来,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应该定位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同时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如果对大户小户区别对待,则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有冲突。同时,公共财政提供的服务或福利应该体现均等化的原则,不能人为地歧视。因此,上海和北京在保障对象上面向所有农户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保障程度和水平

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大小体现在保险标的范围、风险事故的界定以及保障水平等三个方面。

在保险标的范围方面,四个省份差别较大。江苏省淮安市范围较窄,主要包括水稻、三麦、鱼塘;上海农业保险的经营历史较长,通过“普惠制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提供了30多种保险,保险标的范围最广;浙江为“1+X”模式,提供了12种选择;北京市试点则重点开办果品、蔬菜、粮食、肉禽、奶牛五类政策性农险业务,计划在“十一五”期间,保险标的覆盖主要种养业生产项目的30%。各地保险标的范围的选择,大致考虑了两个因素:一是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在开始的时候,从农民最需要的保险品种做起,取得经验后再相应扩大保险标的范围,扩展到其他作物上;二是各地在保险标的选择范围上,都主要选择关系当地国计民生以及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渔业项目。

在风险事故的界定方面,农作物一般以自然灾害造成的作物产量损失、饲养动物以动物死亡损失作为风险事故。其中,淮安对风险事故的界定非常严格,水稻和小麦必须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或减产70%以上,病虫害损失达70%以上或绝收,才能获得赔偿。浙江则主要以重大自然灾害为保险事故。上海则赋予各县(区)根据本地区农业情况、经济条件及经营状况,自行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权利。

在保障水平方面,淮安和浙江都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原则上保障程度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北京市则着眼于补偿参保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损失。

考虑到农民的支付能力和政府的财政实力,四个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基本上都遵循“基本保障”的原则,从基本保障起步,在取得经营经验之后逐渐提高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当然,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的确定还要兼顾农民的支付意愿。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有时候过低的保障水平和过于狭窄的保险标的范围可能难以满足农民的差异化需求。在这方面,浙江和上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从而在保障

范围的选择上也就更为灵活。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易受巨灾风险事故的袭击,大面积旱灾、水灾在我国各地的发生率都很高。因此,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除了北京市,其他三个省市都没有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缺乏巨灾风险准备金,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也不足,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就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当地政府身上,这也是目前有的省政府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时最担心的事。因此,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势在必行。在这方面,北京作为全国的先行者,其改革示范的意义重大,改革取向值得关注。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程度,除了要尽可能在较大范围的地区推行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安排外,必须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还必须规定巨灾风险事故发生后巨灾风险基金不足赔偿时的融资方式。同时,积极关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探索其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领域的可行性。

管理机构

和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相比,政策性农业保险更为复杂,这也对其管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其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层面,更主要地体现在其政策性本质所要求的跨部门协调上。因此,设立管理机构的关键在于,要能很好地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和政策,这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前提。

从四省市的实践来看,都建立了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加的管理机构,但除了北京市,其他三个省市的管理机构的职责比较单一,难以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重任。

农业保险设立管理机构要能切实履行以下职责或职能: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组织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工作;研究农业风险和风险管理,精算费率,设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标准(或示范)条款;筹集、管理和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协调各地、各个参与农业保险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组织安排以及提供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审核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等。

结论

研究表明,四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结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与地区环境的相容性,不同制度结构之间的差异也反映了地区环境之间的差异。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中,首先要允许分散决策,允许各地多样化的制度选择。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以及各地不同的发展战略,各地可以实行分散决策,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自行确定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的范围、种类和保障水平,自行决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原则和标准等。

分散决策形成了多样化的制度结构,各地制度结构相互竞争的“收敛”过程构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自发演进。但显然,仅靠制度的自发演进难以满足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有效制度的需求,因此,制度的设计就十分必要。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发展中,有必要确定全国大致统一的整体制度框架,这能够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过程,同时也有利于纠正农业保险制度自发演进中的路径依赖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