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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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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务管理办法

公司商务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电子商务时代客户关系管理的新特点

客户关系管理是一个不断加强与顾客交流,不断了解顾客需求,并不断对产品及服务进行改进和提高以满足顾客的需求的连续的过程。其内含是企业利用信息技(IT)术和互联网技术实现对客户的整合营销,是以客户为核心的企业营销的技术实现和管理实现。客户关系管理办法注重的是与客户的交流,企业的经营是以客户为中心,而不是传统的以产品或以市场为中心。为方便与客户的沟通,客户关系管理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交流的渠道。它具有以下特点:

1、能集中企业内部原来分散的各种客户数据从而形成正确、完整、统一的客户信息为各部门所共享;

2、客户能得到来自企业任何一个部门的一致的信息;

3、由于企业内部的信息处理是高度集成的,客户可选择多种方式如: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与企业联系并都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4、由于客户与公司交往的各种信息都能在对方的数据库中得到体现,因此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

5、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准确判断客户的需求特性,以便有针对性的开展客户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

二、电子商务对客户关系管理的要求

先进的客户关系管理应用系统必须借助Internet工具和平台,实现与各种客户关系、渠道关系的发生同步化、精确化,符合并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最终成为电子商务实现的基本推动力量。Internet和电子商务对客户关系管理应用系统的要求有:

1、客户信息必须同步化

企业在客户关系管理中,实现对客户完整的、实时的交互信息的同步传递、共享能使各企业级的部门自如协调、系统同步化运转,从而实现一个连贯的、掌握客户关系全程的客户关系管理办法大系统。提高客户信息系统的同步性,要求客户关系管理办法应用系统在支持传统的客户沟通渠道或支持基于网络的客户方面既有侧重又相互兼容,使来自面向客户的整个渠道及功能模块的沟通应用达到同步化。

2、Internet在客户关系管理办法系统中的地位

在Internet环境下,客户因为有了更多的主动权,因此,Internet将交流和达成交易的权力更多地移向客户一端,企业不得不给予客户对双方关系的更多控制权。Internet观念和技术必须处于客户关系管理办法系统的中心,只有真正基于Internet平台的客户关系管理办法产品才能够支持企业全面电子化运营的需要。

3、支持与开发电子商务

客户关系管理办法系统中包含的整套电子化解决方案,要能够支持电子商务的销售如BtoB以及BtoC交易;要满足企业开展个性化营销及电子店面创建的需求;因此客户关系管理办法应用系统不仅要提供电子商务的对接口,还要全面支持和开发电子商务。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关系管理办法的实施

1、高层管理办法者对客户关系管理办法的理解与支持是实施的前提

要得到管理办法者的支持与承诺,首先要求管理办法者必须对项目有相当的参与程度,进而能够对项目实施有一定认识和理解。高层管理办法者对CRM项目实施的支持、理解与承诺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CRM系统实施所影响到的部门的高层领导应成为项目的发起人或参与人,CRM系统的实现目标、业务范围等信息应当经由他们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CRM系统的实施。

2、CRM系统的实施要把远景规划和近期目标结合起来

管理办法者在制定远景规划和近期目标时,既要考虑企业内部的现状和技术条件及实际管理办法水平,也要看到外部市场对企业的要求与挑战。只有明确了实施CRM系统的目的,才能制定出适合企业自身的CRM远景规划和近期实现目标。

3、通过业务来驱动CRM项目的实施

CRM系统是为了建立一套以客户为中心的销售服务体系,因此CRM系统的实施应当是以业务过程来驱动的。IT技术只是为CRM系统的实现提供了技术可能性,但CRM真正的驱动力应来自于业务本身。要在软件提供的先进技术与企业目前的运作流程间找到平衡点,尽可能的在应用中保留企业流程的特点和优势。

4、建立项目实施小组

项目组成员由企业内部成员和外部的实施伙伴共同组成。内部人员主要是企业高层领导、相关实施部门的业务骨干和IT技术人员。业务骨干要求他们真正熟悉企业目前的运作,并对流程具备一定的发言权和权威性。

公司商务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商务部即将对‘中华老字号’的认证进行重新审定,外资一律不得入驻‘中华老字号’。”2009年10月17日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的表态一石激起千层浪。

此后,商务部发言人姚坚做澄清性表示说,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429家老字号进行了认定,其中有些老字号也有外资参与。这一定程度消解了有外资成分的老字号企业“摘帽”之忧。

然而,“屏蔽外资说”引发的舆论硝烟并未就此散去。如今,《中华老字号管理办法》仍在征求意见期,博弈仍未结束。

一个事实是,许多“老字号”在合资后被外资恶意“雪藏”,销声匿迹,成为外资品牌进军中国市场,实现行业垄断的通道。与其他企业不同,老字号享受了政府政策和资金的大力支持,在全球化的今天,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这些百年民族品牌,不仅关涉民族商业文化的传承,更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新规欲强化内资控股

“京华茶叶”1999年被联合利华收购,8年后该品牌几近沉沦,从最初占北京以及周边市场80%的市场份额,到最终不得不重新开始创业。

“原来愿望是好的,认为外企更有能力将京华茶叶发扬光大。只是愿望并没有实现。”京华茶叶的现任东家、北京茶叶总公司总经理彭广义打趣地对《望东方周刊》说:“这跟找对象一样,大家都预言这对新人以后肯定儿孙满堂,但最后却不生育。谁能料到啊?”

为了避免与京华茶叶类似的合作失败案例出现,北京老字号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刘满来认为“只要拥有控股权就可以了”。大多数专家也倾向于只要限制外资不得控股,内资掌握老字号发展的主动权。商务部现行的老字号振兴相关法规里也有类似表述: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

政府部门的真实想法究竟如何?业界普遍期待从商务部将要出台的《中华老字号管理办法》来探个究竟。该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历经3年,近期才算有些眉目。

2009年11月底,在商务部商贸服务司举办的“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培训班”期间,《中华老字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露面。该管理办法对“中华老字号”的退出机制进行了系统的设计,强调对中华老字号实施动态管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一律撤销“中华老字号”称号。

据悉,管理办法并没有“屏蔽外资”的相关提法,而是说:“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

2009年12月中旬,商务部商贸服务司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望东方周刊》表示:“‘中华老字号’评比意在保护和促进老字号的发展,因此成为国务院纠风办当年唯一保留的评比项目。”

据该人士透露,2006年底,伴随着第一批430家中华老字号名单的公布,商务部也启动振兴老字号工程,并计划用3年时间审定1000家中华老字号。但是,恰逢当时一些政府部门违规评审的现象出现,国务院为清理和纠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曾专门召开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进行部署,并开始介入并审核各部委的评审工作,“中华老字号”的继续审定工作也由此延期。

商务部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华老字号管理办法》还在征求意见中,最终需要经过国务院会议通过,至于何时出台并没有确定。

外资画饼充饥

“它自己的茶叶品牌做得好好的,发扬你的干吗?”彭广义反问道。这样的疑问,在当时或许很少有人问及,以至于联合利华对京华茶叶的收购非常顺利。

自1999年8月京华茶叶开始了8年并不成功的“被发扬”经历。也因此,人们在聊起京华茶叶的时候更多称这8年是“被雪藏”。

由于双方签署了保密协议,直到现在,那次出售所涉及到的具体金额一直是秘密。一些新闻报道中出现了内部的只言片语,有说交易价是1.6亿元,也有说2.5亿元,但是都没有得到当事方的具体回应。彭广义告诉本刊记者,当初出售京华茶叶的时候,年销售额大概1.2亿元。

“那些年,我整体感觉国内企业在和外资合作时,对于老字号品牌的价值评估不是很高。”彭广义表示,“那时候还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大多数中国企业没经验。当时整个社会氛围是,普遍对外企、外资崇拜。”

在新创品牌失败后,2007年1月京华茶叶品牌回购协议达成。“当时我们感觉很舒畅,像接亲人回家。”

类似情况在日化行业反映尤其明显。

上个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宝洁、联合利华、汉高等日化巨头进入中国市场,起初都是以与国内日化企业合资办厂的形式出现:中方出品牌和设备,外资则以资金进入,但是品牌和设备折算下来的钱并不多,中方在合资公司失去了控股权。

当时本土企业合资的初衷几乎都相仿:获得更多的钱,拓展更大的市场份额。对外资而言,合资除了政策上的原因以外,利用中国本土企业现成的设备、渠道将会大大降低成本。似乎这是一个双赢的举动。

然而事实是,本土企业经过一次“洋婚姻”之后命运大致相同:暂时度过了危机,但追求的技术没有得到,自有品牌江河日下。

涉及的品牌如活力28、白猫、熊猫、中华牙膏、美加净牙膏、浪奇、高富力……

1994年,活力28的产量达到历史最高峰12万吨,市场占有率达全国浓缩洗衣粉的80%。1996年,在活力28与德国美洁时公司合作3年之后,活力28亏损。德方承诺的广告投入没有兑现,活力28逐渐从市场上消失。而与此相反,他们对自有品牌“巧手”的投入却越来越大。耗了7年之后,活力28与美洁时的合作提前43年结束。

从1988年起就开始和上海家化接触的美国庄臣公司,终于在1991年初与上海家化成立合资公司,上海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资产、大部分的骨干人员和“露美”、“美加净”两个知名品牌同美国庄臣公司合资。1995年,上海家化斥巨资赎回“露美”和“美加净”这两个民族品牌。

联合利华旗下的中华牙膏、美加净牙膏、京华茶叶、蔓登琳冰淇淋、老蔡酱油、芳草洗衣粉六个品牌是通过并购或租赁获得的,除了中华牙膏以外,其他品牌要么奄奄一息,要么面临危机,联合利华因此背上令其日后十分忌讳的“民族品牌杀手”恶名。在上海家化着手回购美加净牙膏之时,京华茶叶在联合利华的运作之下也遭遇危机。

与宝洁公司合资的广州浪奇、高富力、北京熊猫等品牌也是类似遭遇。

如今,彭广义对于这些失败的洋婚姻的看法显得异常简单:“这就是商业经济行为,没必要大惊小怪的,关键是我们要牢牢地掌握商业经济的游戏规则。”

高估值再建防火墙

“最初联合利华的立顿只有红茶,最后什么茶都有了。只要掌握了技术,生产对那样的公司来讲不算事儿。”彭广义表示,“现在全球经济环境下,只要是好东西,别人都会想出各种办法来掌握。什么东西可以不被别人知道呢?”

据专家总结,早期外企控制中国品牌主要有三种方法:以较少的资金买断或租赁中方原有品牌的使用权;在并购之初或者并购之后争取取得合资公司的控股权;如果不能控股就想办法掌管合资企业的渠道资源来推出自己的品牌产品。

“日子过的还行,并不是说我们内联升没有追求。等发展到合适的时机时,还是需要大量资金的……但是我们可能不会考虑外资。”程来祥表示。

对于外资他心存“戒备之心”,他担心的不是京华茶叶般的品牌被雪藏,而是外来理念的盲目创新、盲目转型将老字号做得面目全非,或者耽搁难得的发展机遇。

他表示:“我们并不是排外,只是老字号要有适合自身的发展方式。与外来资金随之而来的外来理念,尽管可能是先进的,但未必对老字号适合。”

也有想法更大胆的,无论谁控股都无所谓,只要合作之初对老字号的价值评估合理,甚至以尽可能高的评估价完成交易,就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但是,对于如何评估老字号的价值却是一件棘手的事情,没有任何标准可以借鉴,再加上很多老字号品牌拥有者自身对品牌的价值也没有任何概念。

在第一批“中华老字号”名单公布之后,不少论名气论实力都有可能当选的老字号却落选。据北京老字号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刘满来介绍,其中主要原因包括:拿不出相关的品牌证明材料,甚至没有注册商标,最终放弃申报;经营不济;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流失;老字号企业自身没有足够重视。

一些老字号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自身品牌的价值,一些商标被其他公司注册,也就是后来被舆论所称的“抢注”。注册中华老字号商标在海外甚至成为一个行当,在国外网站上甚至还出现了“中华老字号”买卖公司,专门进行中国老字号商标的注册、买卖。被抢注后,大部分都选择了沉默或退出,王致和等少数几家选择了诉讼维权,但是也付出不菲的代价。

老字号受制融资瓶颈

老字号企业要发展,资金问题是首要问题。

在加紧制定中华老字号管理办法的同时,商务部也正在酝酿成立专项基金进行中华老字号的保护。

商务部等14个部委2008年联合发文要求加快推进老字号企业改革、协助解决老字号融资信贷问题、运用财政资金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去年,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很多投融资政策,帮助老字号解决资金困难。同时还为老字号技术改造和商标注册提供财政补贴。国家文物局也出台相关政策,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相关传统技艺和传承人都提供资金保护。

但是,仍有很多老字号企业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要获得政府资金的垂青也不容易。

一些老字号的经营企业仅仅拥有品牌使用权,无法拿来融资。还有拿着公司品牌担保到金融机构贷款时,也常因无形资产不能抵押而告失败。此外,目前对于老字号品牌价值的评估缺乏可以依据的办法,这使得靠抵押品牌来融资困难重重。

尽管北京市是对老字号扶持力度相对较大的地区,每年有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仍然僧多粥少。

从2006年至今,北京市政府每年约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左右扶持老字号发展。此外区级政府也有相应的专项资金,但资金有限。

京华茶叶所在的北京市宣武区过去几年每年用于老字号发展的支持资金在400万以内。宣武区商务委员会主任郭新向《望东方周刊》介绍说,到目前为止宣武区正在经营的老字号企业有52家,其中获得商务部第一批“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有16家。

政府的专项资金究竟如何“用在刀刃上”,使其发挥最大作用也是个问题。郭新说:“老字号企业如果有好的发展项目,在经过审定之后就可以获得专项资金的支持。但是,我们每年几百万的资金也只能做到锦上添花。”

选择“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结果就是在一些项目评估上,规模大的老字号企业更易受重视,而一些规模较小的老字号企业,则很难与专项资金有缘。

公司商务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第八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九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租赁业务;

(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三月五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20xx年第3号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商务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

我公司于年月批准设立,并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实际注资万元,持续资本万元。公司坚持“促进经济发展,为市内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速效融资渠道,为股东增加收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典当市场的经营秩序。截止年月日,我公司资产总额为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余额为万元(包括货币资金余额万元,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为万元,年度实现利息及综合费收入万元,上缴税金万元,捐赠万元,共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用万元,本年度净利润为万元。

二、经营与主要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树立形象,扩大影响。为了扩大典当的社会影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我公司利用各种方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组织人员利用休息日和节假日,到流动人员较多的房产交易中心、机动车交易中心、各大商场等商业繁华地段散发宣传册,并充分利用网络信息量大和覆盖面广的特点,在互联网上进行推介。广泛宣传典当的性质、特点以及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等,为广大客户提供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

(二)抓住机遇,调整思路,努力增收。2014年,典当业发展形势不错,典当业务量不断扩大,效益不断提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我公司抓住机遇,针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在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充分发挥典当业务快捷方便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周密组织,精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率;二是积极发展和建立新的资产优良、经济效益正处于上升期的优质客户群体,重点是民营中小企业;三是积极开辟扩大机动车、库存物资典当业务;四是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联系,努力扩大资金规模,做大业务总量;五是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利用典当业务方式灵活多样的特点,千方百计增加收入,保持了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截止年底,公司共发放典当金额万元,实现收入万元,完成税金上交万元,取得了良好开端。

(三)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遵纪守法。公司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对内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

1、自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办事,做到先到工商部门变更名称、股权和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自开业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变更情况和无任何故意犯罪情况。

2、在典当经营业务中,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经营规则开展典当业务,对当户无当金利息预扣现象;综合费率的收取未超过规定范围;也无“单一客户业务比例达到注册资本25%且当金金额超过1000万元,单笔业务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情况发生。

3、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文件以及市公安局关于典当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严格按照《典当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标准》执行,强化安全防范和管理,使企业经营场所、保管库房及其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等至今完整无缺,无任何变更,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按照商办建函〔2010〕1365号文件要求的相关内容,我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信息统计月份、季度、年度的情况;

5、为保证典当行的规范及可持续性发展,加强对典当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是典当行的首要任务。公司员工认真学习了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4月联合颁发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范经营管理,坚决杜绝超业务范围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利息及综合费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不动产抵押做好他项权证登记,对动产质押填报《典当物品登记表》,与公安机关一道做好治安防控工作;没有任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抽逃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建设,订立制度,强化管理。为了使公司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公司加强了机构建设,制定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公司设立总经理,下设四个部门:估价部、财务部、办公室和保安部。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职责、金库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规则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用以规范职工的言行,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五)2014年典当行当票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公司从2014年下半年起,公司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实现了当票、续当票上网机打,公开透明。对当票(续当票)的领取、使用和结存均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效地杜绝了滥开、滥用、转让、出借和遗失等违规现象和事故的发生。2014年使用当票份,有效使用份。其中:手写当票份,手写当票号,结存:手写当票份,机打当票份,机打当票号:,结存:机打当票份。2014年使用续当票份,有效使用份。其中:手写续当票份,手写续当票号:,结存:手写续当票份,机打续当票份,机打续当票号:,结存:机打续当票份。

公司商务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并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商品目录》应以公告形式,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三条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临时授权上述部门负责《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方式的纺织品出口许可管理。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且属于《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申报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到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经出口监管仓库(出口配送型)出口的,海关在入仓环节验核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离境)出口至《管理商品目录》指定的国家(地区),不得留在境内。

第六条《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证工作。发证机构名单、许可证样式和专用章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出口《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前,应当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

(一)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

(二)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

第九条《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通过业绩分配、协议招标等方式配置到各经营者。具体类别和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公布。

业绩分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协议招标的具体规定,由商务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公告。

如遇市场变化剧烈、出口许可数量使用率过低或出口秩序混乱等特殊情况,经纺织品出口行业商协会提议,商务部可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临时性措施,以恢复正常的出口秩序。

第十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未能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和环保等义务的经营者,商务部可取消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获得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资格,并收回已获得的全部许可数量。

第十一条业绩分配部分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按照如下计算公式确定经营者海关出口实绩项下的临时出口许可可申请数量(以下简称可申请数量)。

S=T×(70%×Q1/M1+30%×Q2/M2)

其中:

(一)S为经营者可申请数量;

(二)T为确定的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

(三)Q1为经营者对设限国家(地区)出口实绩,Q2为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四)M1为全国经营者对设限国家(地区)出口实绩,M2为全国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五)各类别商品的最低可申请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公布。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可申请数量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经营者可申请数量为零;

(六)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剩余数量按业绩优先的原则分完为止。

第十二条商务部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经营者相关商品出口实绩:

(一)按照中国海关十位税则号项下的出口统计数据;

(二)统计时间范围为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使用年度之前的12个月;

(三)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的出口实绩均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00%计算;

(四)西部地区企业的出口实绩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50%计算,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出口实绩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30%计算;

(五)拥有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团型企业,按照实际的经营者(按海关企业代码)数量进行统计,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计入各经营者名下。

第十三条商务部根据上述分配原则确定各经营者可申请的商品类别和数量,分批次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下达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许可数量申请。

第十五条自可申请数量下达之日起的15天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上报商务部并附电子数据。

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后15天内,商务部确定并下达全国各经营者临时出口许可的分配数量。

第十六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允许转让。转受让经营者可登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转受让平台(http:\\)直接操作,地区内转让也可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技术处理。受让经营者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和环保等义务。

第十七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

逾期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延期或更改许可证内容的,均应重新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获得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在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有效期内未能全部使用的,应于许可年度的9月30日前将剩余数量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上交。

第十九条经营者上交的、未申请和放弃的数量计入当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剩余数量。剩余总量由商务部按照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继续分配,并在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75天下达分配结果。

第二十条获得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20%且小于等于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等比扣减。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双倍扣减。

第二十一条获得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申领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填写《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网上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相关电子表格并传送至相应的发证机构。

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网上申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将相关出口合同复印件寄送至发证机构。

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应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数量有效申请后,按照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批准文件和相关电子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实行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经营者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证后,应向质检总局授权的临时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凭许可证签发纺织品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与许可证的数量、金额等内容应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凭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有关进口国(地区)凭商务部电子数据和书面许可证及主管发证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验放通关。

第二十五条海关在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需验核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对属法定检验出口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许可证实施电子联网核查。有关电子核查机制及相关验核管理办法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伪造和变造。凡伪造、变造出口许可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它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地区)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赴国(境)外参展或者举办展览会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参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属于进口国(地区)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规避本办法的规定,将原产于中国的商品经第三国(地区)转口至《管理商品目录》规定的国家(地区)的,商务部将依法予以处罚,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该经营者从事所有与本办法相关的出口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对许可证的签发、执法部门的调查、发证机构的核查,以及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发证机构和伪造、变造许可证的经营者的处罚,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通过外发加工方式在内地加工且原产地非中国内地的纺织品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