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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东部沿海的大汶口文化、北辛文化、岳石文化、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马桥文化等,都是这一时期命名的,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苏秉琦先生根据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提出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理论,对于我国考古学向纵深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对于我国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学研究,无疑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区、系、类型”理论的前瞻性主要有二:根据“区、系、类型”理论,苏秉琦先生将我国群星璀璨的考古学文化归纳为六大区,“区、系、类型”中的“区”不仅空间大于考古学文化区,而且“区、系、类型”中“区”的层次也高于考古学文化区。苏秉琦先生从全新的高度将“考古学文化区”的概念上升为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的“区”,不仅为考古学建立了更加广阔的时空框架,也为宏观地对考古学文化进行动态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苏秉琦先生在提出考古学文化的考古学“区、系、类型”理论的同时,还提出中国文明起源的“多元一体”模式、从“古文化、古城、古国”的观点到“古国、方国、帝国”的理论和“原生型、次生型、续生型”为国家形成的三种模式等文明起源理论,因此苏秉琦先生提出的“区、系、类型”理论实际上已成为通过考古学方法研究和探讨中国文明起源的理论基础③。考古学理论来源于考古学实践,考古学理论应对学科研究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三十年过去了,当年苏秉琦先生基于现有资料对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理论的探索虽具有前瞻性,然这一理论在新石器时代考古学的实践中也日渐显现出理论的不完善和受考古资料的局限而出现一定的局限性。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理论的局限性主要有二:同一律和普遍性等基本概念不明确。“区、系、类型”理论中出现了考古学文化的“区”、考古学文化的“系”和考古学文化的“类型”,苏秉琦先生对“区、系、类型”的定义如下:“在准确划分文化类型的基础上,在较大的区域内以其文化内涵的异同归纳为若干文化系统。这里,区是块块,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显然,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与原有的“考古学文化”、“考古学文化类型”等考古学专业名词文字相同而概念或定义不同。根据苏秉琦先生的定义,“区、系、类型”中的“区是块块”,属于空间范畴;而考古学文化区也同样属于空间范畴。在苏秉琦先生划分的六大区系中,“东部沿海的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主要指“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的分布区,即海岱地区;尽管苏秉琦先生认为胶东半岛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属另一个文化系统,实际上胶东半岛的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可归属海岱地区的一个亚区。而“长江下游地区”则包含了太湖地区的“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宁绍平原的“河姆渡文化”、宁镇地区的“北阴阳营文化”和江淮西部的“薛家岗文化”等不同的考古学文化。
根据苏秉琦先生的划分,“东部沿海的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大致相当于“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的分布区;而长江下游地区却包含着“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河姆渡文化”、“北阴阳营文化”和“薛家岗文化”的分布区。因此“区、系、类型”的“区”似乎既可等同于一个考古学文化区,又可包含若干个考古学文化区。此外,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的“区”,或以省命名,如“陕甘晋”“、山东”和“湖北”,或以流域或方位命名,如“长江下游”“、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等。考古学文化的命名有考古学的基本标准④,而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中“区”的命名,既无统一的标准,又无规律可寻。“区、系、类型”中的“系是条条”,显然属于时间范畴;而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和文化的发展演进也同样属于时间范畴。根据苏秉琦先生对大汶口文化发展演进为龙山文化和马家浜文化发展演进为良渚文化的论述,“区、系、类型”中的“系”主要指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发展演进而不包括考古学文化的分期。在考古学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文化分期属于量变,而文化的发展演进则属于质变,质变是由量变的积累而发生的突变。因此,“区、系、类型”中的“系”与文化分期、文化演进的相互关系的区分,“系”的时间概念与文化分期和文化演进的时间概念的区分,显然存在着概念上的不确定性。在同一考古学文化中,由于分布范围或文化面貌存在一定的差异,往往又分为若干类型,如仰韶文化的“半坡类型”、“史家类型”、“庙底沟类型”、“秦王寨类型”、“大司空村类型”和“西王村类型”等,而龙山文化则有“城子崖类型”和“两城镇类型”等。在苏秉琦先生提出的“区、系、类型”中,“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显然“区、系、类型”中的“类型”与考古学文化的类型有着不同的概念。
“系是条条,类型则是分支,”既然有分支,也必然有主干,主干与分支也同样存在概念上的不确定性。综上所述,“区、系、类型”的“区”不等同于考古学文化区的“区”“,区、系、类型”的“类型”也不等同于“考古学文化类型”。考古学理论既须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作为理论基础,又须符合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一个学科中用同样文字的专业名词表示不同的概念或有着不同的定义,似乎有悖于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考古学理论应具有普遍性,应适用于不同时期的考古学研究。“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如仅适用于新石器时代考古学,似乎又缺乏普遍性。区系的划分割裂了东夷民族文化区。受考古资料的局限,苏秉琦先生在“区、系、类型”中划分的六大区系是在尚存若干考古学文化空白区的情况下划分的,尤其是淮河的中游地区与下游地区。因此六大区系的划分出现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江淮东部和江淮中部地区在当时还是考古学文化的空白区,还没有龙虬庄、侯家寨、凌家滩、双墩等遗址的发掘,还没有龙虬庄文化、双墩文化、侯家寨文化和凌家滩文化的命名。徐旭生先生根据对古史传说的研究,划分了华夏、东夷和苗蛮民族集团的空间分布范围。其中将渤海湾以西到钱塘江以北划为东夷民族的分布空间⑤(图一)。而苏秉琦先生将我国东部沿海划分为“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区”和“长江下游地区”,显然割裂了东夷民族文化的分布区,显然强调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的考古学属性而忽略了区系划分的民族学属性。“‘考古学文化’是代表同一时代的、集中于同一地域内的、有一定地方性特征的遗迹和遗物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应该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集团的。由于这个社会集团有着共同的传统,所以在它的遗迹和遗物上存在着这样的共同性。
关键词:20世纪;炎黄文化研究;回顾与思考
一、前言
早在先秦时期,即出现了“百家言黄帝”的局面,自汉代司马迁“厥协六经异传,整齐百家杂语”,“择其言优雅者”作《史记·五帝本纪》以来,中国上古史研究经历了信古、疑古到考古这样一条漫长而曲折的道路。
司马迁建立了“五帝”的上古史体系后,后世多认为信史,把黄帝时代看作中国上古史的开端,并把黄帝或炎黄二帝看作是华夏的人文始祖。一方面,这种民族与文化的认同感形成了极强的凝聚力,在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历代添加甚或虚构而“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也使治上古史的学者们产生了许多困惑和怀疑。于是20世纪20年代,疑古思潮盛行,认为东周以前无信史,主张“宁疑古而失之,不可信古而失之”。然而正如中国考古学的创始人李济先生指出的,“这段思想十分混乱的时期也不是没有产生任何社会价值,至少它催生了中国的考古学”。正是考古学的出现开辟了认识上古史的新途径,才为解开中国史前史之谜找到了一把钥匙。中国上古史的研究经历了信古、疑古,最后走向考古。
从20世纪20年代中国考古学的诞生起,经过几代考古学家们数十年的发掘和研究,获得了大量的前所未有的考古资料,中国的史前文化和三代文明,在考古学家的锄头下逐渐显现出来;人类的起源、农业的起源、文明的起源这些重大的学术问题也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就炎黄文化研究而言,“考古发现已日益清晰地揭示出古史传说中‘五帝’活动的背景,为复原传说时代的历史提供了条件”。人们认识到,只有把文献资料与考古资料乃至其他学科的资料结合起来,相互印证,才是重建中国上古史、研究炎黄文化的正确道路。
然而,“对古史的怀疑与对古史的重建是二十世纪中国古史研究的最主要的两种思潮,这两种思潮不但贯穿于二十世纪的始终而且将波及下个世纪。”因此,对中国上古史和炎黄文化的研究历程的回顾与总结,是十分必要的,但实际上,笔者并没有能力对数十年来炎黄文化的研究做一个全面的总结,只能从考古学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历程做简略的回顾与思考,企望能对今后的研究有所促进。
二、炎黄文化研究的回顾
(一)20世纪50年代以前
20世纪前期,考古发现对中国上古史研究的最大影响,是“用地底下掘出的史料,慢慢地拉长东周以前的古史”。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殷墟甲骨卜辞和敦煌汉简等的发现开始,学者们就开始尝试将地下材料与文献材料相结合研究古史。特别是王国维利用甲骨材料撰写的《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证实了《史记·殷本纪》记载殷商世系基本可靠,进而建立了“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的二重证据法。由殷墟甲骨发现而引发的殷墟考古发掘和一系列新发现,则进一步把殷商史建立在无可置疑的实物证据基础之上。
20世纪20年代中国史前考古的一系列新发现,则把中国境内有人类的历史追溯得更为古远。1920年法国学者桑志华在甘肃庆阳首次发现了旧石器;1921年在北京周口店发现了猿人牙齿化石,同年在河南渑池发掘了仰韶村遗址进而确立了仰韶文化;1922年在内蒙古河套地区发现了“河套人”化石和石器;1928年在山东章丘县龙山镇发现了龙山文化。这些考古新发现、特别是北京猿人化石的发现,使学术界认识到,中国有^、类及其文化的历史已很古远了。
新的发现改变了上古史茫昧无稽的疑古观点,一些学者开始尝试利用考古资料并结合古代文献来探索中国古史。如徐中舒先生根据当时所发现的仰韶文化的分布地域及其文化特征,结合文献记载的夏部族的活动地域,认为“从许多传说较可靠的方面推测,仰韶似为虞夏民族遗址”。而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东、西对立分布似乎为当时颇为流行的“夷夏东西说”提供了依据。特别是徐旭生先生,20世纪30年代在陕西渭水流域调查时,曾发现了西安米家崖、宝鸡姜城堡等新石器时代遗址,并在《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一书中将传说时代的部族分为华夏、东夷、苗蛮三大集团,认为“炎帝氏族的发祥地在今陕西境内渭水上游一带”,“黄帝氏族的发祥地大约在今陕西的北部”。
但新的考古发现对古史传说时代的研究而言,旧石器时代的古人类化石及石器的发现,虽然证明中国在距今数十万年前的远古时期就有人类生活、居住,但这些文化与传说时代或炎黄时期相距太远。新石器时代大约相当于传说时期,“尤其是仰韶、龙山两大系文化同传说时代的古氏族的关系一定很密切。但关系的详细情形如何及如何地变化,我们一直到现在还是几乎毫无所知。我们也不敢捕风捉影地去附会,所以暂时也还不能谈。”当时的考古学家们对炎黄文化的研究大都挣慎重的态度。
(二)20世纪50—80年代
20世纪50年代以来,大量的考古发现不断拓展着人们的视野,学者们相信:“很古时代的传说总有它历史方面的素质,核心,并不是向壁虚造的。”一些考古学家们开始自觉地将考古发现和历史文献相结合来研究上古史。随着考古发现确立了夏、商文化,中国文明起源问题成为上古史研究的重要课题,而文明起源的探索又必然涉及到夏以前的“五帝”时期。因此考古学界关于炎黄文化的研究多与文明起源的研究相关联。
20世纪50年代,石兴邦先生主持发掘了著名的西安半坡遗址,使学术界对仰韶文化内涵有了更多的了解。安志敏先生在河南陕县庙底沟遗址发现的由仰韶文化向龙山文化过渡的中间环节——庙底沟二期文化,初步建立了中原地区从仰韶文化到龙山时期的史前文化连续发展的体系。这些发现使学者们似乎看到了从仰韶文化经龙山文化到夏商周文化的一元发展轨迹,而在这一过程中,中原地区是中国文明发生地和演进的中心。这样,一个祖先——黄帝,一条母亲河——黄河,一个中心——中原地区就构成了“中原中心论”的主体认识,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中国文明起源的研究。而当时已知最早的仰韶文化自然被看成是中国文明的源头,并与“黄帝文化”相关联。如范文澜先生认为:“仰韶文化所在地,当是黄帝族的文化遗址。”
1959年,徐旭生先生依据文献“伊洛竭而夏亡”(《国语·周语上》)的记载,来到豫西寻找“夏墟”,并在偃师二里头遗址找到了一种晚于龙山时代而早于商代的考古学文化。以后的多次调查、发掘表明,二里头遗址是一处面积超过300万平方米,由大
型宫殿式建筑和围墙、高等级的墓葬、青铜器和玉器构成的复杂社会的遗存,它广泛分布于文献记载的夏人活动范围——豫西和晋西南。大多数考古学家倾向于二里头文化属于文献记载中的夏文化,二里头遗址应是夏代的都城。二里头文化的发现,使得从仰韶时期,经龙山时代到夏商,形成了一个文化连续发展的链条,初步显现了由史前文化到夏文明出现的轨迹,从而揭开了考古学探索中国文明起源的序幕。
20世纪60年代,随着考古资料、特别是史前考古资料的增多,考古学家们已不满足于证史或补史,而是寻求解决如何重建中国的上古史问题。李济先生指出:“现代中国考古学家的工作,不能仅限于找寻证据以重现中国过去的光辉,其更重要的责任,毋宁说是回答那些以前历史家所含混解释的、却在近代科学影响下酝酿出的一些问题。这样产生的问题属于两类,但两者却息息相关。其一是有关中华民族的原始及其形成,其二为有关中国文明的性质及其成长。”之后,如何重建中国的上古史问题,成为史学界的一个重要学术课题。
20世纪70年代,在河南登封王城岗发现了一座距今4 000年以前的龙山时期古城址,安金槐先生提出的王城岗城址即文献记载的“禹都阳城”的观点,引起了学术界极大的关注和讨论。这一发现为探索夏文化的起源提供了线索,客观上把夏文化与史前文化联系起来。不久,在山西襄汾陶寺找到了比“禹都阳城”更早的陶寺文化,先后发掘清理了上千座墓葬,其中大型墓随葬有石馨、鼍鼓、彩绘龙盘、玉钺、玉琮等分礼乐器,还出土了1件铃形铜器。晋西南向有“夏墟”之称,先秦文献有“封唐叔于夏墟”(《左传·定公四年》)的记载。因此,有学者认为活跃于“夏墟”,以龙为族徽、名号的陶寺类型文化,应是探索夏文化源头的重要线索之一。也有的学者认为,陶寺遗址当为陶唐氏尧部落中心的所在。
(三)20世纪80年代以来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业考古的新进展和新石器时代初期陶器的发现,使得中国新石器时代开始的时间推进到距今10 000年前后;聚落考古在探索史前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及其演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环境考古则为探索文明起源的外部条件提供了许多新资料。在这些发现与研究的基础上,文明起源的理论与研究方法也不断发展,促使相关学术研究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首先,考古学和文明起源理论有了较快的发展。1981年,苏秉琦先生提出“区系类型理论”,把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分为6个区系。而这一文化时空分布格局表明,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发展有着多个区域演化中心,于是传统的中国文明起源“一元论”或“中原中心论”受到了挑战。苏秉琦先生指出:“中国古代文化是多源的,它的发展并不是一条线贯彻始终,而是多条线互有交错的网络系统,但又有主有次。各大文化区系既相对稳定,又不是封闭的。通过区内外诸考古学文化的交汇、撞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通过不断地组合、重组,得到不断更新,萌发出蓬勃生机,并最终殊途同归,趋于融合。”张光直先生也指出:“中原文化只是这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有它自己的历史,也有它作为大系统中一部分的历史,即影响其他文化与接受其他文化的历史。”当然,在强调中国文明起源的多元性的同时,并不能完全否认中原地区在文明起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严文明先生认为:“由于中原在地理位置上处在各文化中心区的中间,易于接受周围中文化区的先进成分,在相互作用和促进下最先进入文明社会,从而成为这种多元一体结构的核心。”这样,“多元一体”文明起源观点逐渐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认识。
其次,文明与社会演进过程的研究受到普遍的重视,提出或借鉴了多种社会发展理论与模式。1983年,张光直先生首次将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塞维斯(elman serrice)的人类社会演进由游团一部落一酋邦一国家的4个阶段构成的模式介绍到中国,并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初步研究,认为龙山时代属由平等社会向国家过渡的酋邦阶段。之后,所谓的“酋邦理论”受到国内一部分学者的重视,并开展了相关的研究。1986年,苏秉琦先生提出了“古文化一古城一古国”的文明起源过程三阶段模式,古文化指原始文化,古城指城乡最初分化意义上的城和镇,古国则指高于部落之上的、稳定的、独立的政治实体。严文明先生认为:依据相关文献记述,“五帝时代是一个普遍筑城建国的时代,这恰恰与考古学上的龙山时代相合”。中国古代把城叫做国,城外的乡村叫野,包括城乡的政治实体有时也叫邦。如果套用酋邦的说法,龙山时代似乎相当于酋邦阶段,但“我主张先不要硬套,就用中国古代习用的名称叫国。因为这时期的国刚刚从部落社会中脱胎出来,还保留浓厚的部落社会印记。为了跟后来比较成熟形态的国家相区别,可以称为原始国家或古国,代表中国古代文明的黎明时期。”进而提出古国(龙山时代)一王国(夏商周三代)一帝国(秦至清)的文明起源与发展三阶段模式。
再次,20世纪80年代以来,史前考古的新发现、特别是龙山时代大量的城址、铜器和陶文等发现,为中国文明的起源“多元一体”的理论提供了许多新证据。就炎黄文化研究而言,“考古发现已日益清晰地揭示出古史传说中‘五帝’活动的背景,为复原传说时代的历史提供了条件。在黄河上游齐家文化出土了许多铜器,有铜锥、铜刀、铜钻头、铜凿、铜环、空首斧、铜镜等,这些铜器有锻造,也有单范铸造的。有学者认为,中原地区铜器的出现与东西方文化的交流有一定的关系。黄河中下游地区发现有许多城址,其中在陶寺遗址新发现了陶寺文化是、中期城址,中期的大城面积达280万平方米,特别是在一件陶扁壶残片上有朱书似“文”和“易”字的陶文。此外,在山东邹平丁公遗址也发现—块刻有11个字y的陶片。这些发现为探索文明和文字的起源提供了重要资料。在长江下游,发现有瑶山、反山等高规格的祭坛墓地和以莫角山巨型夯土台基为中心的城址,面积达290万平方米。在长江中游,发现面积达120万平方米的湖北天门石家河城址,出土了数以千计的陶塑动物。严文明先生指出:“这个时代确实是处处闪耀着文明的火花,对于后世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这样的时代自然会长期为人们所怀念,宜乎后人把黄帝推崇为人文始祖。”因此“把龙山时代同传说中的五帝时代相比照,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甚至有学者主张将这一时期称为“五帝时代”,认为“惟有称为五帝时代,才能恰如其分地表现中国古代的历史实际和这一阶段的时代本质”。
三、炎黄文化研究的思考
20世纪20年代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考古学发现与研究的进程,包括炎黄文化研究在内的上古史和文明起源的探索不断取得新的成果,推动这一课题研究不断向更高、更深的层次发展,但我们还应看到,这一领域的研究也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炎黄文化应属中国上古史(或史前史)和
文明起源研究的一部分内容。张岂之先生指出:“我们研究中国文化的源头,研究先秦时期原创性文化,都需要和中国文明起源的大课题相联系。”依据“多元一体”的理论,炎黄文化仅是史前诸多文化中的一支,尽管这一支文化在文明起源过程中可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炎黄文化本身的形成乃至文明的起源,应是多种文化相互碰撞、交流、融合的结果,故探索炎黄文化的同时,也要注意研究其他文化及与炎黄文化的关系研究。因此,研究炎黄文化应将其纳入中国上古史和文明起源研究的体系之中,在“多元一体”的框架内,首先努力从考古学文化的内涵分析来探讨传说时代或“炎黄文化”的历史面貌,探索炎黄文化的形成及基本特征,炎黄文化的发展直至文明的出现等。但目前,史学界仍有部分学者忽视“五帝”时期文化多元不平衡的发展过程,对古代传说和记载又不加检视地应用,热衷用文献附会考古发现或者用考古发现附会文献,甚至直接将考古发现与古史传说中某些人物或事件对号入座。这类研究显然是不可取的。
其次,包括炎黄文化在内的中国上古史(或史前史)重建,应建立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之上,需要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乃至现代科学技术的参与协作。早在20世纪60年代,李济先生在《再谈中国上古史的重建问题》中指出:“我们讲现代人类的上古史,固然大半属于人文科学的范围;同时也是很重要的自然科学研究的题目”,并提出了上古史重建的材料范围包括考古学、人类学、民族学、地质学、古生物学和历代传下来的秦朝以前的纪载。苏秉琦先生也指出:“一部史前史,既是人类社会发展史,文化史,又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历史,这种性质决定它必须是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成果,不仅需要吸收人类学、民族学的研究成果,还要借助地质学、古生物学以及许多自然科学或新技术手段。”但目前,多学科协作仍不甚理想,各个学科各自为战的现象仍较普遍,特别是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相关学科的合作尚需进一步加强。
四、结语
从上述回顾可以看出,从20世纪考古学产生以来,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中国史前考古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已建立了较为清晰的史前文化时空分布框架。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或探索的问题,文明起源和炎黄文化研究仍任重而道远。
夏文化问题是中国考古学中的重要课题。参加探讨的学者之多,数量之多,都是其它考古学研究课题所不及的。然而,在这热烈的外表背后,我们却不能不看到,目前的夏文化研究在基本概念和定义上,在理论和方法上,在研究角度和重点上,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夏文化定义的不准确,在推断何者为夏文化时,研究者们所指的对象就不会完全一致,难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周密,在夏文化的讨论中,各家的结论都无法使对方折服,认识的分歧自然难以消除;由于研究重点的偏颇,夏文化研究者争论的中心主要是伊洛地区考古学文化序列中的夏和商的分界,从而忽略了一些本来应当首先加以讨论的基本问题。有见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夏文化研究中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得某种程度上认识的一致,以利于今后夏文化问题研究的深入进行。
一、夏文化的概念和定义问题
夏文化的探讨,它的概念问题是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夏文化是一个考古学文化的概念,还是一个人类学文化的概念,这是需要参加夏文化研讨的学者首先明确的。多数研究者恐怕会认为这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考古学上的夏文化当然应当是考古学文化的概念。但是,事情并非这样简单。在一些夏文化研究者的论文中,他们所说的夏文化,年代不在夏积年的范围中,地域也在夏王朝统治区域外,文化内涵也不是考古学文化遗存所表现的东西。这些研究者所论的夏文化与多数研究者所论的夏文化,其概念就不是一个。这是夏文化探讨需要注意并加以区分的。
夏文化既然是一个需要探索的考古学文化,那么,作为一种考古学文化,它就至少应具有时间、地域和遗存特质这三方面的要素,需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夏鼐先生将夏文化定义为:“夏文化应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该定义包含了时间限度和文化族属这两个方面,而对空间范围和社会性质却未作说明。邹衡先生则认为:夏文化的定义必须包括后两方面的内容。按照邹先生的意思,夏文化的完整定义应表述为:夏文化是在夏王朝统治时期、夏王朝所处地域内的有一组文献记载中夏人礼器的青铜文化,在这种文化中应有宗庙、青铜礼器等反映夏王朝国家形态的遗存存在。
夏、邹二位先生对于夏文化定义的阐述,代表了大多数夏文化研究者对于夏文化的看法。按照这种夏文化的定义,夏文化的起止时间也就是夏王朝的兴亡时间,即上限为禹启建国,下限为夏桀亡国。然而,一种考古学文化的时间界限决不会同一个王朝存在年代完全等同,它不会因一个王朝的建立而突然产生,也不会在旧王朝灭亡和新王朝建立那天突然中止。每一种文化都有其产生、发展、繁盛、衰落乃至于灭亡的过程,夏文化如果是以历史上建立了夏王朝的夏人为主体的文化遗存,它出现的时间就很可能在夏王朝建立以前,它的消亡也应当在夏王朝灭亡以后。用夏朝的存在年代来界定夏文化的时间范围,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夏文化在目前乃至于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它都只是中国考古学研究的一个课题,它还不是一个实际确定了的考古学文化的命名。研究者可以提出证据来推论某种考古学文化可能属于夏文化,但却不宜按自己的观点将该考古学文化命名为夏文化。用传说时代或原始时代的族名或国名来命名考古学文化,很容易出现错误和产生误解,应当尽量慎重。
二、探索夏文化的步骤和条件问题
夏文化是中国历史上以夏人为主体的古族的遗存,而夏人遗存的文化特质又无疑是在夏人居统治地位的夏王朝统治时期和夏王朝统治地域内表现得最为突出。因此,探索夏文化应首先探索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这是不言而喻的。在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遗存尚未被确定以前,就试图寻找夏王朝以前的夏文化遗存,追溯夏文化的源头,提出所谓“先夏文化”问题,那是缺乏基础的。至于试图通过文献记载的夏遗民和所谓夏禹后裔活动地域的遗存与夏王朝统治区域内的遗存的比较来反证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从末流向上逆推,这在夏文化已经衰落、文化特质不很明显的情况下,其收效也不会理想的。
我们认为,要从考古遗存中确定夏文化,首先要从辨识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遗存人手;而要确认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则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夏王朝存在的年代范围及地域范围的基本确定;第二个条件是夏王朝地域范围内及其相关周边地区考古学文化序列及概差绝对年代框架的建立:第三个条件是有若干能与文献记载的夏人礼制习俗和技艺水平相吻合的遗存发现。关于第一个条件,通过研究者们对历史文献材料的收集疏理,夏王朝存在于公元前2loo年至前1550年间的河南省中西部及山西省南部一带,现在已基本可以肯定,这个条件已经具备。关于第二个条件,通过考古工作者多年的努力,从龙山时代至商代早期,在河南省大部和山西省南部,考古学文化的序列已环环紧扣,并有较多的’‘c测年数据可供参考:这个条件也已经满足。至于第三个条件,目前的情况还不是那么令人满意,虽然有大型城邑和宫室遗存的发现,但尚缺乏带有较多历史信息的遗存(诸如保存较好的大型墓葬、晶级较高的青铜礼器等)。这就使得在夏文化研究时,每每有内证不够充分的感觉。努力寻找这一方面的材料,使得这一条件逐渐具备,是今后论证夏王朝时期的夏人遗存和最终确定夏文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夏文化探索的途径及方法问题
夏王朝时期夏文化的探索,经过十多年来的研究和争论,目前探索的对象已主要集中到二里头文化及其相关遗存上。这是由于二里头文化在年代、分布地域和社会发展水平上与文献记载的夏王朝的情况最为接近的缘故。然而,由于考古发现的能证明为夏人文化特征的遗存尚不够充分,研究的角度和途径尚比较单一,目前参加夏文化问题讨论的诸方谁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和有效的方法来说服对方。从近些年来夏文化研讨的情况来看,研究者主要是通过这样几个方面来论证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
1,通过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冈文化各自内部及二者之间的文化面貌的发展变化程度的分析,来确定考古遗存的夏、商分界,进而确定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
2.通过考古材料反映的历史信息,如宫殿和都邑的兴废所反映的社会政治变动,结合历史文献中夏商史迹和夏商都邑的情况,来确定夏、商分界,进而推定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
3.根据历史文献中夏人迁徙的传说,通过夏王朝统治区域及所谓夏人迁徙所至地域的相关考古学文化因素的比较,从二者的文化分期与相对年代关系上去推定夏、商分界,进而确定夏王朝时期的夏文化。
章可乐古墓群考古发掘的重大学术意义,就如报告《序言》的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前所长刘庆柱研究员所说,它的墓葬群的时代序列、青铜文化特点、葬俗、总体的文化风貌、可供文物、考古、科技与民族史等各学科展开综合研究的丰富资料,早已引起海内外人士的高度关注,不仅媒体纷纷追踪报道,而且人选“2001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和首届“中国考古新发现学术报告会”。
这里,笔者要强调的另一层意义则是,贵州上古民族的文明史,它是以司马迁《史记・西南夷列传》和两汉书有关“夜郎”的记载而闻名于世,但因后续史料缺失,夜郎王国又成了千古之谜,无论史家如何从古籍搜索都难揭开其神秘的面纱,今唯有依靠考古发掘才能使我们心目中的夜郎国面目日渐丰满。眼下的《可乐报告》,就是战国秦汉时期分布于黔西北的土著民族的数百座墓葬群的发掘收获,它的发现与研究,无疑是夜郎时代考古取得重要突破的标志。先睹为快,笔者试将阅读心得陈述如下与同好分享,不当之处,也敬请方家指正。
一、编写体例的创新
首先,笔者认为该报告有一较好的编写体例结构,《赫章可乐二年发掘报告》由贵州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文物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发行,该书为16开精装本,有正文476页,文后有彩色图版75幅,黑色图版12幅(定价420元)。全书分六编十数个章节,对发掘收获作了分门别类的描述和分析概括。
应当说,考古学研究有其特有的专业语境和学术要求,这一点《可乐报告》与过去的考古大型报告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报告者力求创新并竭力施惠于后学,于每编目下又特辟“发掘者说”一章节,其中披露了通俗易懂的专业心得介绍,目的是更好地能将所获考古资料供同行和跨学科的研究者使用。此外,作者以“学术,天下之公器”为己任,还专辟“田野疏漏项清点”一节,其自我批判和严谨的科学态度,真可谓虚若怀谷,令人敬佩!这也是在过去的专业考古报告中所罕见的风范。
当然,就此而言,笔者也要指出其中的遗憾,那就是报告中叙述数十年的发掘探索的经历过程,还是过于简略。我们不能不指出,中国迄今为止,难见一部较完备的中国考古学史,有趣的考古探险历程、曲折跌宕的惊世发现,都因当事人的离去而永远尘封黄土,此因为是堆积如山的文物考古报告都略去文物背后的人与事,从而使考古仅仅是成为了少数学者的专利。事实上,学术史的总结,是每一门科学得以继承发展的基本前提,它不仅是使前人的业绩贡献彪炳于史册,使前人的优点缺憾为后人明鉴。更重要的是能使后继之科学和真理得以光大发扬。从这一意义上说,读了《可乐报告》的有关章节,它使我更容易联想到李济先生的《西阴村史前的遗存》、《安阳》等著作,有一种归真返璞之感。的确,中国要多产生一些类似于英国学者伊文思《克里特发掘记》、贾兰坡、黄慰文《周口店发掘记》这样雅俗共赏的作品,才有可能会产生公认的中国考古学史,要实现这一目标,看来还不能不从文物考古的调查、发掘报告的写作入手。
第二点,笔者在此着重谈一下《可乐报告》的科学文化价值。
二、《:可乐报告》的科学价值
可乐墓葬群有数百座,时间跨度从战国早期延续到西汉时期,这近500年间,除了史籍不过几千字的记载,基本上可说是贵州地区历史的空白。《可乐报告》能提供的重要史实很多,最重要的是它初步确定了黔西地区战国秦汉墓葬的历史编年。因为此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任何夜郎时代问题的研究都不免是空中楼阁。
《可乐报告》的年代分期手段,主要是采用地层学(如墓葬的打破与叠压关系等)、器物类型学比较结合绝对年代测年数据作出分析判断,因而其结论是科学的。它不仅有综合性的分期论述,也有个别文物深入的类型学分期,如揭示柳叶形铜剑演变的时代序列就十分清晰(159页),令人信服。美中不足的是因出土陶器还不算多,报告所揭示的考古学文化的发展演变面目还不够十分丰满,用图表方式表述还稍有欠缺,而这一点恰好是命名一个新的考古学文化最有说服力的基点。因此,作者只好谨慎地说,可乐的发现要确定为一种新的考古文化的条件还不够充分(6页)。
《可乐报告》历史编年的确立,意味着,夜郎时代前期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四至五世纪。其上限要早于《史记》的记载二百多年。
《可乐报告》最耐人寻味的章节是“发掘者说”,其中披露了以往报告多忽略的细节。如提醒读者注意第二工区墓葬密集,打破关系极多令人吃惊。这很容易促使读者作进一步的思考:这种现象或可能反映,当地居民的流动性大,过往流徙的古代族群可能不止一支。或因时局动荡,不易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可乐报告》对考古发掘的现象描述也很仔细。如当地土壤偏酸性,葬具骨骸难以保存,但发掘者根据木痕及漆皮遗迹,仍可推断出时人是行棺木葬,并使用了漆器。这意味贵州地方使用漆木器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至四世纪左右(如M308)。作者没有使用制造的字眼,显得很谨慎,并指出,贵州地方早期的漆器可能是与巴蜀产品的输入有关。又如,分析制作精美的人物纹图案铜戈,指出其结构与实战铜戈明显不同,根据其出自首领级的墓葬,报告者认为这应当是巫师的法器(150页)。此可谓真知灼见。因为,图案中的人物似为作正面蹲蛙形的神人,此与广西左江花山壁画人像多作蹲蛙形相类,《准南子・说林训》就有“鼓造(注:一曰嘏蟆)避兵”之说。
总之,由于发掘者的仔细观察,表明可乐甲、乙两类墓葬的主人,其葬俗已受到了内地中原文化的影响,这是前夜郎时期当地族群与内地人民有所交往的开端。因为葬俗中采用漆木的棺椁制度本为殷周文化、巴蜀文化与荆楚文化的特点。又如,发掘者通过对遗迹的分析,还发现墓中有涂撒红彩的葬俗。
《可乐报告》对众多的墓葬分作甲、乙两类描述。甲类墓的数量很少,其随葬器物大体上可区分为四种:1、本地特有器物(有特点的是各式单耳罐、高直颈圆肩小圜底壶,18页、28页);2、滇式器物;3、巴蜀式器物(有铜鍪等,18页);4、内地汉式器物(有铜带钩、五铢钱、汉式菱形剑格、铁锸、仿博山炉陶器等,23页)。甲类墓呈现出复合的文化相,这意味该遗存与周边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就此,《可乐报告》对其基本文化面貌作了广泛的比较分析。例如,可乐的墓葬形式虽然与内地中原等 地的墓葬同为竖穴土坑墓,但它更具有川、桂、滇等南方先秦两汉墓的特点。同时作者还特别强调,可乐甲类墓有个别陶器(BII式罐)与四川石棺葬文化的同类器相似,这是值得注意的现象。为了揭示器物背后的人和史实,作者结合《史记》、两汉书的有关记载,认为这是汉武帝先后开发西南夷时征发入迁的巴蜀移民的遗存(38页)。
然而,笔者却认为这一因素是与氐羌系先民的遗存有关。如可乐的单耳陶罐也较接近川西南米易弯丘、凉山喜德拉克大石墓出土的同类器。结合《史记・西南夷列传》的记载,当时的夜郎与滇等相邻的所谓“靡莫之属”皆为相似的农业民族,与之互动的西边民族主要是游动的氐羌系民族,夜郎地紧邻西汉之“k道” (以今四川宜宾为中心),即古代k人的聚居地,《史记・司马相如列传・集解》引晋人徐广曰:k人,“羌之别种也”,夜郎地区出现氐羌系文化的一些因素,这应当就是不同族群互动的反映。
《可乐报告》指出,可乐甲类墓的出土物以陶、铁器为主,随葬较多的汉式铜钱,且多见铁生产工具,这是与同期相邻的滇文化偏重铜器、盛行用贝币有明显的不同,其时代在汉武帝开发夜郎前、后期之间(元狩五年――元鼎末年或稍后)。这些铁工具经金相分析,有铸铁脱碳钢、韧性铸铁,可根据器物功能选择使用,反映了西汉中期当地铁加工技术的熟练程度。不过,报告者又结合占多数的乙类墓出土的铜、铁器的比例分析,认为当时的铁器还未能取代铜器的大量使用,这应当是早期使用和制造铁器的时代特征。此结论事实上是解决了贵州古代史的一个重要问题,即确定了贵州地区进入铁器时代当在战国早中期的公元前四世纪左右(如出有铜柄铁剑、铁器等,127页)。又如,可乐出土的铁戈及柳叶形铁剑就是在当地生产的仿巴蜀式兵器(103页)。可乐出土的一批铁农具,也为汉式,表明它们是由内地中原传入。
《可乐报告》结合史载,将少数的甲类墓的主人推断为应募入迁的兵士和“豪民”,即内地的原汉移民。这有较充分的道理,因为最能反映其文化特征的陶器,基本上属于汉墓器形风格。
另一方面,为了更好揭示出土文物背后的人与事,报告者还注重借助民族学方法。如分析甲类墓的工具铁(爪镰)的用途,就借助了贵州从江、榕江一带侗族、苗族使用的“摘禾刀”与之比证。
三、《可乐报告》与贵州上古民族史研究
《可乐报告》最重要的发现是数量占大多数的乙类墓,即地方民族墓葬。其中反映了丰富的地方民族文化习俗等信息。例如,这些与汉墓有所不同的竖穴土坑墓,规模小,且多呈不太规则的长方形;存在套头葬俗和其他特殊葬俗。套头葬俗即是用可乐居民贵重的典型铜器――铜釜置于墓主人的头顶,这是可乐人区别其他地区民族最奇特的葬俗。此外,还有用石块垒筑墓坑的个别墓,它使人会联想到广西武鸣马头先秦墓葬多见的此类习俗。
在其中的套头葬大墓(M274)所见的巨型铜釜十分引人注目,这一批为数不少的套头墓葬,其中有9座的时代上限皆可断为战国晚期(122页)。其大铜釜的肩部铸有两只威猛的圆雕立虎双耳。这表明,古代可乐人与相邻的滇人贵重铜鼓有所不同,也不同于贵重铜鼎的内地中原的汉民族。史载古代的巴濮人有崇虎习俗,今川东等地发现的巴人铜器上,多见有虎纹装饰主题,但也没有见过如此生动写实的虎造型,这表明,古代可乐人与楚国西南之古代巴濮人有相似的崇虎文化习俗,这可为探讨战国晚期“楚将庄F王滇”史迹及可乐人的族源提供一条新的线索。而且,此大墓已使用了棺木葬具,与不见棺木葬具的小墓形成了等级差别。
另一方面,我们从可乐墓葬出土的铜器组合,也发现它与云南的滇文化有密切的关系。如可乐见有用数量不等的铜洗(盆)作葬具,汉代最有名的“堂狼洗”是产自滇东北的昭通。可乐墓葬出土的铜戈也可以称为滇式戈,它与滇池地区出土的铜戈如出一辙。此外,两地互见的器物还有铜釜、铜手镯等。当然,最能证明墓主人独特性的还是可乐居民使用的日用陶器。如它的尖突腹单耳圈足罐(CII式)、敞口束颈平底单耳罐(K4:1),均为其特有,也是它与滇文化的最大区别。不过,可乐的陶瓶和D型陶罐却与云南昭通地区的滇文化遗存很相似。此外,与数量少的可乐甲类墓不同的是,可乐乙类墓的随葬品偏重铜器,少用陶器,这也同滇文化的葬俗很相似。尤其是铜发钗的大量使用,也足证可乐居民与滇、邛都等族群同为“椎髻之民”。《史记・西南夷列传》说:“滇王者,其众数万人,其旁东北有劳浸(《汉书》作“劳深”)、靡莫,皆同姓相扶”,此可乐出土文物可作一旁证。
出土文物多为无言的史料天书,要揭示其真面目,必须要借助许多学科的方法和手段。不抹杀前人贡献,力图借助多学科的专家共同解开可乐地下发现之谜,《可乐报告》的作者为此也作出了艰辛的努力。如为了复原出土陶器的制作工艺,不仅请教了远方同行专家,还借助了自然科学的分析方法。青铜器研究也是如此。如青铜器的失蜡法铸造工艺,它在近代仍然不失为先进的精密铸造技术,它在中国何时出现,至今仍然是悬而未决的科技史难题,可乐出土了距今二千多年前用失蜡法铸造的青铜器,无疑可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证。再如,可乐乙类墓出土的兵器铁戈、柳叶形铁剑,都是中国现代考古发现中的较罕见例子(156页),它们反映,可乐居民在战国时期从邻近地区引进冶铁术之后,已能独创制造出先进的铁兵器。正如鉴定者指出,可乐出土金属器的科技考古研究,事实上是丰富了西南地区冶金技术的研究成果,对于阐明该地区上古的冶金技术史提供了又一批可贵的资料(206页)。此外,通过对出土丝织品等织物的鉴定分析,专家不仅发现战国到西汉时期蚕丝和麻的使用,还发现了羊毛织物(215页)。这些都是阐明西南夷民族上古手工业发展水平的有力证据。
复旦大学的专家还对可乐墓葬的出土人骨作了DNA鉴定,虽然目前尚未取得有效的成果,但它毕竟为探明西南夷上古民族的遗传基因及其种族特征作出了可贵的尝试。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有关专家也对遗址的植物孢粉及碳十四年代作了检测,这对复原当时的生态环境及遗址的断代都大有助益。
《可乐报告》可解决的古代史问题是多方面的。如文中指出(92页),史汉所云,巴蜀至黔之夜郎通道,当在秦开五尺道时,但可乐已出土了一批巴蜀式柳叶形青铜剑,可证蜀商“持窃市夜郎”, “贾椎髻之民”富甲一方的历史,甚至可追溯到战国中期的公元前三世纪以前(125页)。可乐甲、乙类墓也出有一批汉式带钩,它们大多出自战国墓(122页),其也当从巴蜀或楚地输入。
又如,南方丝绸之路的何时开通,也是一个尚待继续研究的重要课题。著名学者如方国瑜先生等人认为西南地区当在公元前四世纪已开通了民间道问,然而,汪宁生先生却认为西南滇地丝织业的产生则晚见于《南诏德化碑》。笔者认为,可乐墓葬(如M277等,117页)、云南晋宁石寨山等地墓葬已多出有战国秦汉间的丝织品实物(也见载于《华阳国志・南中志》永昌郡条),这表明该时期的西南夷各族已熟知养蚕丝织业当为不争的事实。
《可乐报告》在概述完出土文物之后,总要述“一些值得关注的文化现象”,它实为作者研究文物 的心得,极具启发意义,读者皆可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专题深入探讨。其中披露的出土文物,尤其可为研究古代夜郎地区的对外交通提供不少可贵的资料。如可乐的玉块装饰品,作者指出它最接近广西平乐银山岭等地墓葬所出的玉块。又如,可乐乙类墓也出土了一批各色玛瑙装饰品,贵州不产此原料,其也当为南方丝绸之路的外来输入品。《史记・南越列传》说当时的赵氏南越国东西万余里,西南之滇、夜郎皆臣属之,出土物亦可证两地人民早有交往。又如可乐274号墓出有汉文“敬事”印章,字体具有战国书体风格,该墓属首领级(153页),这也意味着当时汉文化对黔西地区已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另一方面,作者在确定数百座墓葬的分期编年时,也归纳出这些文化遗存的主要特征,即占大多数的可乐乙类墓可代表一个相对独立的族的共同体。它有套头葬的独特葬俗,有一组能代表其自身与众不同的文化器物,如圆雕双虎耳大铜釜、带镂空卷云纹剑首的柳叶形剑、尖鼓腹圈足单耳罐等,同时它也深受巴蜀文化和滇文化的影响,如它的鼓形铜釜、铜戈,甚至是剑首的镂空卷云纹也见滇文化。如前所述,其铁器、柳叶形铜剑、直内三角援铜戈也源自巴蜀地区。虽然作者对墓葬群的遗物和遗迹现象也作了许多推论,但皆言之有据,不属主观臆测。如对乙类墓作了四种身份等级的划分(135页),却没有对其完全定性。可谓立意谨慎。
作为考古及历史工作者,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就是对可乐遗存的地望、族属及其社会性质作出推断。报告者认为,可乐遗址出土有西汉“建始”(前33~29年)年号等铭文瓦当和大型衙署建筑遗迹,故可将此地推定为汉武帝时期建立“汉阳县”之县治地,这也是言之有据的推论。可乐乙类墓的族属,报告者仍然是维持前人的观点断定其为濮系民族(394页),即史汉所载之“椎髻之民”。此外,《可乐报告》还将可乐遗存同几个相邻地区的墓葬群(如威宁中水、普安铜鼓山)作了文化特征的比较,其结论是:它们尽管处于相邻近的地区,也存在一定的文化交流,但彼此主要的文化内涵却分属于不同的体系(399页)。
这些分析判断对于我们理解古文献中关于古代夜郎地区复杂的族群关系是十分有益的。如《史记・西南夷列传》载:汉武帝开发夜郎地区时,“乃拜(唐)蒙为郎中将,将千人,食重万余人,从巴蜀i关入,遂见夜郎侯多同。蒙厚赐,喻以威德,约为置吏,使其子为令。夜郎旁小邑皆贪汉缯帛以为汉道险,终不能有也,乃且听蒙约。还报,乃以为犍为郡。”后来,汉武帝罢西夷,“独置南夷、夜郎两县一都尉,稍令犍为自葆就。”可乐地区最接近巴蜀之犍为郡中心区,这里是否就是西汉王朝在黔西所置最早的县治,且归属于犍为郡管辖,这都是我们可以考虑的问题。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夜郎国作为一个较大的部落联盟体,其内部还存在着较多的小邑族群。这从《史记》、《汉书》就可举出“劳浸”、“靡莫”、“且兰”、“漏卧”等名称。
关于可乐墓葬群反映的社会性质,报告者在述评前人的多种观点之后,最后将可乐乙类墓的社会性质界定为“复杂的酋邦制” (从童恩正之说)。即它不同于奴隶制,又超越了原始氏族制的阶段。并指出,即使在汉武帝开发西南夷之后,在当地推行郡县制,其原有的酋邦制社会结构也未被强行废除(402页)。笔者认为这是符合考古发现与文献记载的判断,如《汉书・食货志》载:“汉(元鼎间)连出兵三岁,诛羌,灭两粤(越),番禺(今广州)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无赋税。”
不过,报告者对于可乐遗存的发现是否可命名为一个新的考古学文化或“夜郎文化”仍然是心存疑虑的。其主要原因是:可乐遗存的发现还不够典型丰富,其空间分布范围究竟有多大,目前也是个未知数。何况,墓葬中也未能找到说明墓主族属身份的直接证据。因此,《可乐报告》只能暂将其界定为“夜郎时代的地方民族文化遗存”。
笔者认为报告上述的初步结论是可以理解的。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认为,可乐考古的发现与研究,对于探索古代夜郎的历史,还是迈出了关键的一大步。这些发现虽然按考古学惯例命名为“可乐文化”或按古族名命名为“夜郎文化”的条件尚未成熟,但它们与夜郎的历史紧密相关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从可乐考古遗存的时间和空间分布状态来看,它都与夜郎国的时空分布相重合。可乐考古遗存的独特文化面貌既可作为族的共同体存在的依据,同时它不见于夜郎历史民族区之外,这也意味着它代表的即使不是夜郎的主体文化,也是“夜郎旁小邑”的文化,或为“劳浸”、“靡莫”之属也未必可知。因为内地中原人由蜀入滇、黔的路线,首先就必经云南昭通(汉之朱提)至贵州威宁、赫章一线。可乐就处于《史记・西南夷列传》记载唐蒙“从巴蜀i关入,遂见夜郎侯多同”的地区。
关键词:先秦;封土墓;墓上遗迹;等级
中图分类号:K87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6-0020-04
本文谈及先秦时期的封土墓,首先需确定封土含义,即泛指墓上聚拢的土堆,无论是否带夯,亦不论大小规模,只要是墓上积土,则皆包括在内。墓上积土在古代文献之中有坟、丘、冢、封等名称,但其涵义大体是有区别的,如《说文解字》“墓为平处,坟为高处。”;《方言》云:“大者谓之丘”,《说文解字》“丘,土之高也。大司徒注曰土高曰丘”,丘谓积土高大的坟;《说文解字》“冢,高坟也。土部,曰坟者墓也。墓之高者曰冢。按《释山》云山顶曰冢。郑注冢人云,冢,封土为丘陇像冢而为之。”;《说文解字》“大司徒注曰封,起土也。封人注曰聚土曰封”。由此可见“坟”大概是范指墓上有土堆,不论大小皆曰坟;而“丘”当为积土高大的墓;“冢”为墓上有似山状高大土堆的坟墓;“封”即为聚土之意,所以在此仅以封土墓范指凡墓上存在积土的墓葬。
中国先秦时期墓葬,在东周以前,当如《礼记・檀弓上》孔子所言“古也墓而不坟”,即实行《周易・系辞传下》所云“不封不树”之制,东周以降则盛行封土墓。那么中国封土墓产生之前,存在哪些墓上遗迹,其形式是怎样的?这些问题关系着中国先秦时期墓上遗迹发展演变到坟丘的历程。墓上遗迹是中国墓葬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研究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资料。
一、中国夏朝以前是否存在封土墓
旧石器时代的墓葬,仅见于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为旧石器晚期,这也是中国最早的墓葬,其墓葬只是利用天然洞穴的一部分来安置死者,正如《孟子・滕文公上》所说“盖上世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
“至于到了新石器时代,墓葬已经有了明确的墓葬制度”[1]。据目前的考古发掘墓葬资料来看,新石器时期墓葬以竖穴土坑墓为主,至于封土之迹未见。但新石器中晚期墓上遗迹仍有所发现,如分布于华北北部的红山文化的积石冢墓,有积石并围以石围圈下压泥质红陶碎片或彩陶筒形器,也有石围墙的积石墓[2];另外在浙江余杭县反山墓地及瑶山墓地都发现了于熟土墩上埋着随葬大量玉器的墓葬[3];还有位于西北地区的陕西凤翔大幸村龙山晚期的墓葬中发现M3的墓圹周围发现了建筑设施[4]。古代墓葬因地域、时代、文化之别肯定会存在着差异性,正如上述考古资料所示,新石器时代墓上遗迹存在不同的形式―积石形式、土墩形式、建筑形式,且这些墓上遗迹都应该与史前原始氏族的祭祀相关,同时也标明墓葬的具置。另外,根据一些民族学资料显示,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氏族墓葬区中,一些墓葬之上就是以木桩或石块等来标识墓地。“可以认为在墓上放置树枝、石头、陶片、安设木桩、篱笆以及修建简易栅房等设施,应当就是由‘墓’到‘坟’的演进过程中的中间过渡形式”[5]。当然,红山文化的积石墓、良渚文化的土墩墓、陕西大幸村龙山晚期的墓上建筑,这些遗迹规格甚高,绝对不会是氏族之中普通成员的墓葬所能享有的葬礼制度,似乎解释为氏族中地位较高者的埋葬之所更为妥当,那么普通氏族成员的墓葬,似乎更应该是如民族学所讲的木桩,石块等简易设施来明确墓葬所在地,自然这些墓上简易设施因时代久远,考古上难有所见。要之,夏代之前的中国先民就有了灵魂意识,出现了埋葬死者的行为,但墓葬之上堆砌封土还是未见的。
二、夏、商是否存在封土墓
要谈夏商是否存在封土墓的问题,则必然要提孔子所说的“古也墓而不坟”,一些学者认为东周之前墓葬之上似乎都实行“墓而不坟”之制。另外,从目前发掘的三代墓葬资料来看,墓上都未发现有坟丘。所以,综合先秦文献资料的记载和考古发掘的实例资料,东周以前的墓葬普遍实行不封不树之制,即“墓而不坟”是可信的。
目前夏代的墓葬有封土的还未发现,但中原地区的河南省堰师县二里头遗址发掘出一座大墓,东西长5.2-5.35米,南北宽4.25米,但遭破坏严重,该墓正南偏西0.9米处清理出一座大型建筑遗迹,其由廊庑、大门、广庭、中心殿堂组成[6]。此座大墓与建筑遗迹的时代都为二里头三期, 发掘者认为这组建筑的功能和殷墟妇好墓的“享堂”同类,是祭祀大墓墓主的“宗”。
当然关于商代是否存在封土墓,学术界一直有不同于“古之墓葬不封不树”的相关见解和文章。早在四十年代,梁思永先生曾根据河南安阳殷墟西北冈的发掘所得,提出“殷代大墓上大概原来是有坟堆”的看法[7]。到了八十年代初,高去寻先生著文对梁先生的观点作了进一步阐述发挥,提出商代大墓之上已有墓冢说[8]。九十年代初,胡方平先生又明确提出“商代晚期,我国古代封土墓已经产生形成似乎是肯定无疑的。”[9]其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在河南省罗山天湖晚商息氏家族墓地41号竖穴土坑墓上, 首次找到了残存高约30厘米的封土痕迹,发掘者估计原封土高约1.5米[10]。这完全是存疑的“孤证”,同时还不能排除孤证产生的偶然性。所以,证明商代已有封土墓,则必需基于更多的考古新资料的出现。
虽然商代封土墓的存在不能确定,但墓上建筑是肯定存在的,如安阳大司空村墓地,有两座中小型墓葬的墓圹上有叠压房基的现象,分别是311号墓和312号墓,另外安阳妇好墓上亦发现墓上建筑设施,可见商代部分墓葬之上应该是建筑有享堂的[11]。另外根据《山东滕州前掌大商代墓葬》,可知在M205、M203、M206、M207、M214、M4墓室和墓道口发现有残台基、台基基底、夯土墙、夯土墩、柱洞、础石、散水等建筑设施遗存[12]。《滕州前掌大商代墓葬地面建筑浅析》可知前掌大带地面建筑遗存的墓葬存在等级差别,如墓葬地面建筑规格、大小的差别与墓葬大小相符合,并且“这些墓都是单独拥有自己的墓上建筑,没有数座墓共有一座墓上建筑的现象”“但不是所有大、中型墓都有墓上建筑”[13]。
夏人、商人皆“事鬼敬神”,墓上享堂是后人祭祀先祖墓主人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地面标识物。商代甲骨中有祭祀先王先祖的卜辞,还有安阳小屯宗庙区的祭祀坑,无不体现着殷人浓厚的祖先崇拜思想。从目前的相关考古资料来看,殷商的大中小型墓皆发现过设置享堂类祭祀建筑的,且其中大中型墓葬之上发现较多且建筑规格高,一些小型墓的墓上建筑相对简易。当然至于商代封土墓还不能完全否定,既然商代墓葬之上能够有低台建筑,那么墓上积土也并不是不可能的,所以这一问题还待考古的日后发掘验证。
三、西周是否存在封土墓
依照目前的西周墓葬考古资料来看,“西周墓无封土”是成立的。虽然能够确切的证明“西周墓上存在封土”的墓葬在考古资料中仍未见到,但郭宝钧先生于上世纪30年掘的河南浚县辛村1号墓,并且在60年代出版的著作中说“这是一座西周早期墓葬……此墓建造甚坚,全部填土都是黄色夯土。上口之外,更各向外扩筑夯土宽2.5米,厚1.5米,土色和墓室相同”[14],据此推断,这可能为该墓原先高大封土残留下来的遗迹,当然不能排除其他成因的可能性。
需要说明的是,中原地区辛村1号墓是可能有坟丘,而在长江下游的皖苏浙地区发现了大量的堆垒坟丘的墓葬,如安徽屯溪市、江苏的句容县、金坛县,浙江的长兴、海宁等,这些墓葬为西周到春秋时期的“土墩墓”[15]。但这种墓葬形制与封土墓是不相同的。“土墩墓”是平地铺底,而不是穴地挖出墓室。其做法是在平地上铺上一层卵石,或者是一层红烧土、木炭铺地,再在其上放置葬具和随葬品,然后在堆筑圆形或馒头形的坟丘。“土墩墓”是古代吴越地区的一种地域性很强的墓葬形制,其在春秋晚期逐渐消亡。所以虽然土墩墓的出现时间可以追述到西周,但因其墓葬形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封土墓,不能以此来说明西周已有封土墓。同时我们也应当谨记,西周的墓葬在地域上需要区别对待,特别是中原地区的竖穴土坑墓与长江下游的土墩墓在墓葬形制和随葬品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当然,同时我们也得注意到,长江下游地区的土墩墓最终逐渐消亡的时间―春秋末,正是中原地区封土墓开始大量出现发展的时期,中原封土墓之产生发展很大程度上可能深受长江下游土墩墓的影响,即中原地区在保留地下穴室的基础上,参考土墩墓,在其墓室上加筑封土。
四、东周封土墓
“平王立,东迁于雒邑”[16],东周开始,王权下移,诸侯争霸。礼者政之舆,政治的变化带来了礼制的演变,礼崩乐坏,新兴的礼乐制度形成并逐渐流行起来,当然这些新的制度必定也会体现于墓葬。考古发掘的春秋封土墓资料也表明,在两周新旧礼制交替的历史背景下,春秋初期,中国古代丧葬习俗逐渐突破了旧礼制的约束,开始流行封土墓习俗。
春秋早期封土墓主要见于我国中原地区,这表明春秋初期中原地区已有一定普及程度的封土墓习俗。具体的考古发现有,湖北随县桃花坡发现两座竖穴土坑墓,简报称两墓封土已残,为春秋早期墓[17];河南光山县宝相寺北侧发现的春秋早期黄君孟夫妇墓,为长方形竖穴土坑墓,简报称墓上原有封土高约7.8米[18]。距离黄君孟夫妇墓不远处,有“天鹅墩”冢,为春秋早期偏晚黄季沱父墓,原封土堆据说有10米多高,后被砖瓦厂取土破环损毁[19];河南信阳五星乡的平西5号墓为春秋早期墓番国国人之墓,据说该墓原有封土堆,但地表已被砖瓦厂取土破坏,不知其确实高度[20];安徽省舒城县河口一座春秋墓,墓口和地表之间,发现残有0.24米厚的封土层,估计原高约2米,再从出土器物来推断为春秋早期墓[21]。
随着春秋初期封土墓习俗在中原及各地的普及流行,到了孔子生活的春秋晚期,一些历史文献中出现了有关封土墓的文字记载。《礼记・檀弓上》记载,孔子合葬其父母,“封之,崇四尺”;同篇记载,“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见封之若堂者矣,见若坊者矣,见若覆夏屋者矣,见若斧者矣,从若斧者焉。’马封之谓也。”而《礼记・檀弓下》又载“(吴国)延陵季子适齐,于其反也,其长子死…既葬而封,广轮掩坎,其高可隐也。”如以上文献记载,孔子生活的春秋晚期光封土之形就有四种之多,封土墓习俗并非才开始出现,而是已经普遍流行。
进入战国时期,根据现在的考古发掘和调查,战国各国贵族的封土墓以国君的高坟大墓为其代表,如山东淄博齐故城附近的齐王冢、河北易县燕下都遗址附近的燕王冢、河南辉县固围村的三座战国中期魏王墓、河南固始侯古堆1号墓、湖北纪山楚冢、河北平山中山王陵等,封土之俗,蔚然成风。但辉县固围村大墓之上仅是建筑设施(享堂),而中山王墓之上则是在封土之上修建‘堂’类建筑,这就是说在战国时期,这些王室大墓之上就存在着三中不同的形制,以高大封土为大多数,另仍存在如商代大墓之上的享堂类建筑,还有中山王墓这样的在封土之上修建堂的台榭建筑。至于这些差别所代表的古代陵寝制度的多样性原因就需要待以后解决了,但若根据宿白先生的《中国古建筑考古学讲稿》可知,商周普遍是较低的台基建筑,发展至春秋战国秦时则有了台榭建筑[22],而国君之陵冢是战国时期才出现的,则大致按这三类墓上遗迹出现的时间早晚来排序,似乎存在着低台建筑(享堂)-高台建筑(台榭)-封土高台(陵冢)这样的发展线路。至于战国时期平民墓葬以南方地区六千多座楚冢来看,“多为贵族上层所享有的特制,一般楚下层贵族-士阶层及庶民皆为无封土之墓”[23],所以战国平民墓封土应当还是“高可隐”,保存困难,考古难觅。
五、结语
墓上坟丘的产生如杨宽、刘毅先生所云,应当是与西周公邦墓为代表的宗族墓地的衰败,家族墓地的兴起相关,另外封土还起着标志作用[24]。至于封土的大小不同,这和古代社会的“明贵贱,别等别”的等级观念相关。文献记载如《周礼・冢人》云:“以爵等为丘封之度”;《礼记・月令》曰:“营丘垅之大小、高平,厚薄之度, 贵贱之等级”。因此,死者墓上封土的大小乃是死者生前社会地位、贵贱等级的标志象征。
要之,中国先秦时期,封土墓的产生过程复杂曲折。新石器晚期一些氏族首领等的管理阶层墓上存在有墓上设施,但还没有发现封土形式。这些不同形式的墓上设施应与氏族社会中祖先神、灵魂观念密切相关,同时墓葬所在之处自然是举行祭祀的理想场所。夏商时期中国墓上建筑,主要是以享堂(宗)为主,享堂无疑是祭祀先祖的重要场所;中原地区未见西周封土墓,而长江下游地区的土墩墓可能是春秋战国时期中原地区封土墓大量产生发展的重要因素来源。所以至此“古之不封不树”还是确切的。东周时期是先秦封土墓发现最丰富的阶段,至于到了春秋早期,随着西周礼制的破坏,家族墓地代替西周公邦墓为代表的宗族墓地,随之其需要一种新鲜的形式来标识家族墓地中的墓葬,墓上设封土的做法随之被大量应用,战国时则发展成高坟大冢,流行盛广。
参考文献:
〔1〕王仲殊.中国古代墓葬概说[J].考古,1981(5).
〔2〕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辽宁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与积石冢群发掘简报[J].文物,1986(8).
〔3〕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反山考古队.浙江余杭反山良渚墓地发掘简报[J].文物,1988(1);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祭坛遗址发掘简报[J].文物,1988(1).
〔4〕雍城考古队.陕西凤翔大辛村遗址发掘简报[J].考古与文物,1985(1).
〔5〕夏之乾.从民族学材料探测从墓到坟的演进[J].广西民族研究,1988(1).
〔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河南偃师二里头二号宫殿遗址[J].考古,1983(3).
〔7〕梁思永.河南安阳侯家庄西北冈殷代墓地发掘报告第四章西北冈文化堆积之结构与殷代墓葬在堆积层中之位置[J].考古人类学刊(台湾大学),(41).
〔8〕高去寻.殷代墓葬已有冢墓说[J].考古人类学刊(台湾大学),(41).
〔9〕胡方平.中国封土墓的产生和流行[J].考古,1994(6).
〔10〕河南省信阳地区文管会,河南省罗山县文化馆.罗山天湖商周墓地[J].考古学报,1986(2).
〔11〕马得志,周永珍,张云鹏.一九五三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报告[J].考古学报,1955(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墟妇好墓[M].文物出版社,1980.
〔12〕胡秉华.山东滕州前掌大商代墓葬[J].考古学报,1992(3).
〔13〕胡秉华.滕州前掌大商代墓葬地面建筑浅析[J].考古,1994(2).
〔14〕郭宝钧.浚县辛村[J].考古学专刊乙种第十三号,1964.
〔15〕张长寿,殷玮璋.中国考古学・两周卷[G].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16〕司马迁.史记・周本纪[O].北京:中华书局,1982.
〔17〕随州市博物馆.湖北随县安居出土青铜器[J].文物,1982(12).
〔18〕河南信阳地区文管会,光山县文管会.春秋早期黄君孟夫妇墓发掘报告[J].考古1984(4).
〔19〕信阳地区文管会,光山县文管会.河南光山春秋黄季佗父墓发掘简报[J].考古,1989(1).
〔20〕信阳地区文管会,信阳市文管会.河南信阳市平西五号春秋墓发掘简报[J].考古,1989(1).
〔21〕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舒城县文物管理所.安徽舒城县河口春秋墓[J].文物,1990(6).
〔22〕宿白.中国古建筑考古学讲稿[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