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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为规范延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促进我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两种操作模式,即清算模式和模式。所谓清算模式(又称境内结算行业务)主要是指我行作为汇款行或收款行通过境外参加行在境内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进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而模式(又称境内行业务),主要是指我行作为境内行,通过境外参加银行在我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进行的结算。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银行。
跨境人民币境内结算行业务
我行作为境内结算银行,在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前,应做好以下业务准备:
(一)建立必要的国际结算网络,包括境外账户行和行。
(二)行内用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系统调试到位,并能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规定的信息数据。
从事大额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进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首次核查后,填制《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进出口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经办员应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进出口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
经办员应利用进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进出易信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物流背景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等,对企业贸易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
对进出口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由境内结算银行按贸易合同规定的比例办理收付,并将企业提供的预计出/进口时间和预收/预付比例等信息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中进行填报。
对进出口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经办员在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进出口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
经办员对进出口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已报关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应根据进出口企业通知的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进出口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我行提供贸易合同,经办员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进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进出口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进出口企业,我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进出口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我行最迟应于每日日终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数据信息:
(一)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以及真实性审核相关信息;无法及时获得报关信息的人民币跨境收付,境内结算银行应在获得报关信息后,以变更信息或新增进出口日期信息的方式报送。
(二)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中的结算(信用证及托收等)及贸易融资项下的应收应付信息。
(三)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信息。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进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进出口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进出口企业,经办员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进出口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跨境人民币境内行业务
我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经办员应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结算协议应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我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我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连同人民币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开户信息。
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我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我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我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我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我行可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额以内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购售业务。该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我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规模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
我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我行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进行平盘。
我行在境外参加银行与其他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跨境资金结(清)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境外参加银行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可用于与全国其他地区境内结算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或清算业务。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在不同境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汇划。
我行最迟应于每日日终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以下信息:
(一)开立、变更、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
(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收支和余额信息。
(三)境外参加银行通过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发生的资金互转(清算)信息。
(四)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账户融资业务信息。
(五)与境外参加银行发生的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
(六)资金业务项下的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
(七)经批准的其他资金交易业务信息。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附则
本办法由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关键词:个人外汇;资金流入;资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3.0079.01
1把握个人外汇资金汇入管理的落脚点
(1)有效甄别正常个人外汇和非正常个人外汇汇入,是把握非正常外汇资金汇入的关键环节。
(2)控制限额,防止大额非正常外汇流入,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2个人外汇汇入真伪甄别的难点
(1)个人或企业资本项下外汇混入个人项下外汇汇入难以甄别。一是有些境外非居民或企业为了逃避管理,将个人资本项目投资外汇混入经常项目中汇入给境内企业或个人。二是境内个人或企业法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投资,产生的收益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回流,而只能将资金以个人名义汇回。三是有的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不善,境外企业又难以注销,资金也难正常回流,也采取以个人名义汇回。
(2)贸易项下外汇混入个人项下外汇汇入难以甄别。由于办理个人收支交易相对简便,监管手段缺乏,少数企业将贸易进出口尾款佣金或退款等通过个人项下汇入,造成外汇资金脱离交易环节进行体外循环难以甄别。
(3)对个人外汇汇入的交易主体身份难以甄别。一是对持有中国护照并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非居民个人或有双重身份的难以确认。二是境外企业往往以个人名义汇款其性质也难以确认,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容易把居民和非居民予以混淆。三是银行操作系统只按科目进行归属,不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业务进行分类,造成交易主体的混淆。
3个人外汇汇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1)个人外汇汇入限额控制难以到位。一是境外同一个人或企业向境内同区域同银行的不同个人汇款超过限额;二是境外同一个人或企业向境内同区域不同银行不同个人汇款超过限额;三是境外同一个人或企业向境内不同区域同银行或不同银行不同个人汇款超过限额。因此,在这种有限或无限大的范围内汇款银行和外汇局都难以监管到位。
(2)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不到位。一是现行管理办法对非居民个人流入的各类外汇资金的具有自由出入境的特点。难以实施有效控制。二是非居民个人外币现钞携带流入不受限制,只需向海关据实申报。三是非居民个人存款被纳入外债管理范畴,应实行管理,银行必须定期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但实际上银行吸收了“非居民外币存款”未纳入外汇局监管,也使大量的居民个人外汇流入。
(3)个人外汇汇入管理政策零散琐碎,不便操作。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要参考许多外汇管理办法执行,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太复杂,不便操作。
(4)对个人分拆行为信息反馈缓慢、监管不力。汇发[2009]56号文在对跨区域跨银行的分拆行为没有作出规定,有些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对一些分拆行为予以放纵;有些银行对本行时间相隔较长也难以发现;有的就是发现了也不报告;有的就是报告了和外汇局检查到了,都已既定实施,同时有的政府部门、企业出面说人情,也会不了了之。
4个人外汇资金汇流入管理的建议
(1)加大对个人外汇汇入资金监管力度。外汇局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对个人外汇汇入资金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个人外汇通过不同区域、不同银行、不同个人的分拆行为,有效截堵非正常外汇汇入。
(2)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促进银行和居民个人的外汇监管法律意识。一是要加大银行从事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外汇从业人员甄别外汇流入真实性水平,增强对外汇汇入的统计申报,甄别和及时反馈信息的能力。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入危害性的认识,把异常外汇资金堵截在萌芽状态。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O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自之日起实施。
外汇局通知要求简化外债登记管理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5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在积极防范外债风险的基础上,《通知》对现行外债登记管理流程进行优化,简化了外债登记管理环节。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除外债签约登记外,外债账户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同时,《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外债的登记和统计监测。
外汇局废止24项管理法规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并废止了一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规定》进一步简化并整合了外商直接投资所涉及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环节和政策。同时,借助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强化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规定》加大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清理力度,废止了24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使得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简明、规范和系统化。
外汇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5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办法》规定,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监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9月17日,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的期货行业首届创新发展大会将在北京召开,《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本次期货创新大会上,《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及衍生品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下称“期货业创新意见”)将作为纲领性文件正式亮相。
有接近证监会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产品结构、中介机构结构、投资者结构和市场服务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在经历1990年代初的野蛮生长、1990年代中的清理整顿和2001年以来的规范发展三个阶段后,期货业亟需迈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
行业夙愿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2014年4月,针对期货业的创新发展规划已在中国证监会计划之中。从那时起,中国期货业协会已经在着手拟定期货行业创新发展纲领,还组织人员分赴全国各地进行实地调研。
对中国期货业协会此前的调研有了解的某期货公司负责人表示,期货业的创新大会第一次开,行业整体希望不要把创新定得太大、太空,还是以可操作同时又有明确的时间(比如一年内)预期为主。另一方面,在保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不能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悖,同时也要为正在制订的期货法等法律预留空间。
按照此前证监会内部初定的时间表,期货业创新大会拟在7月举行。但由于证券行业的创新大会已经连续召开3年,期货行业尚属首次,故从监管层到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行业公司都十分谨慎,推出的时间也稍晚一些。
谈及姗姗来迟的“期货业创新意见”,有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比照此前证券、基金业创新发展意见蓝本,期货业创新意见的总体结构也包括行业定位、业务产品创新和监管转型三个方面。”
记者从多位期货业人士处了解到,在业务创新方面,目前放行期货公司资产“一对多”管理、扩大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试点范围、扩大期货公司经营范围等,成为本次期货业创新意见中最具有可操作性的三个方面。
有期货公司负责人介绍说,一直以来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受限于“一对一”模式,使得期货资管业务未能像证券、基金行业一样扩展开来。加快推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放行“一对多”模式,在加快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规模扩张的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推动期货公司业务转型。
他进一步表示,未来期货公司的经营在不断发展大客户、机构客户基础上,还可以面向多元化客户群体发行资管产品。从更长的时间范围看,未来能够发行自己的基金、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也是很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梦想。期货公司对于风险的理解、处理是其优势所在。期货公司也要依自身特点和风格做具有不同特色的产品。
另据了解,以期现结合为主要发展方向的风险管理公司子业务将成为下一步期货公司创新的重要平台。从目前市场情况看,期货公司利用旗下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大宗商品市场的步子已经迈出。如鲁证期货就与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亿元成立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拟在大宗商品市场上有所发展。
一位南方期货公司负责人表示,风险管理子公司自诞生起一直就作为期货公司创新业务的试验田,未来包括期权、场外衍生品业务等都有望在这一平台上逐步实现。业界也一直希望有关合作套保、定价服务等业务的相关细则能够借此创新之际最终明确下来。
从此前中国期货业协会向各地征集意见的情况看,上述多位期货公司负责人表示,创新的整体基调是扩大期货公司经营范围,为未来的创新业务预留空间。如监管层也在研究考虑期货公司与证券、基金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交叉持牌、相互控股、参股等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配套制度先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期货业创新大会召开前夕的8月末,监管部门连续下发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这被业内视为期货业创新大会的序曲和配套文件。
8月26日,《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实施;8月29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期货公司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有资深期货人士表示,相比证券行业创新意见出台后再或修订相关行业、业务管理办法的流程,期货业上述规定提前出炉,也为期货业创新执行加快了步伐。
对外开放与创新相互促进,也是创新的重要方面。据业内人士透露,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期货公司监管办法”中也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于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布局。
“期货公司监管办法”规定,扩大对外开放 ,明确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规则,并为境外客户参与境内期货交易预留空间。
具体到未来创新的方向,包括期货经营机构可通过其境外子公司开展QFII、RQFII业务;支持期货公司取得QDII资格后,发行期货资管产品参与境外衍生品交易等,都为可选项。
从实现路径上,该人士还表示,“期货业创新意见”或支持符合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利用上海自贸区等金融改革试验区政策,开展境外期货及衍生品业务。
一位沪上期货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当下期货行业的创新、转型需求已变得十分迫切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上半年,期货公司净利润排名前20公司已经占全行业比重的80%。另有50?60家期货公司已经面临亏损或在亏损边缘。
由于境外人民币存量有限,境外银行持有的人民币资金不多,初期或难以满足境外企业用人民币支付的需求。根据《细则》,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建立起关系的境内外银行,境内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
《细则》称,境内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且,央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央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内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试点初期,境外银行可能由于缺乏人民币资金需要通过外汇换成一笔人民币铺底资金,《办法》允许境内银行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细则》进一步明确,央行对境内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但购售限额仍需由央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企业的融资需求,《办法》允许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贸易融资,这也被视为是解决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不过,《细则》对融资额度的规定非常审慎,融资金额仅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对于试点企业在贸易中出现预收货款或者预付货款的情况,预付、预收的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央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
另外,《细则》规定,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专家看法
央行副行长苏宁:《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指出,人民币结算开始实施后,香港企业将是最为活跃的参与群体,也会成为最大的直接受益者。港企届时不但可以节省汇兑成本,还能加快结算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银行开办这项业务,除了结算和汇兑收入,更可派生出清算、咨询等中间业务收入,也为将来香港开发人民币金融衍生业务拓展了空间。
南京证券宏观分析师张文刚:从目前来看,虽然《办法》已出台,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制度、细则等还不够成熟,还只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一个试探,随着试点的成功会进一步深入,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贸易可享退免税,既可以通过人民币结算摆脱进出口贸易对美元依赖的目的,又可以通过退免税来降低进出口低迷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这对出口类上市公司有一定的利好作用,但是此次退免税也和前7次一样带有一定的针对性,主要是针对与东盟的进出口,因此出口东盟的公司会受益该政策。
长江证券分析师钟华: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意味着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功能制度化,是人民币区域化和职能深化的正式第一步。但在人民币结算业务实行初期,会出现业务量、实施范围比较小的现象,这些都是正常的。因为涉及到具体的运作,银行、企业、监管机构都还在摸索中。无论是境外人民币流通规模还是跨境业务结算量都将十分有限,最主要的是在港的人民币供应不足。初期的象征意义更大一些,关键要看最后的实施框架能否有效推动市场需求。而此前关于出口退税具体操作问题,办法仅指出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至于是否完全免去外管局监管一环以及具体如何操作,办法并未给予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