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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干部保健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保健对象的健康。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保健对象的关心和爱护,保证保健对象医疗照顾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干部保健规定,现就我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享受有关医疗照顾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健对象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做好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既是体现组织关爱的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各设区市应从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高度重视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既要体现医保政策,又要兼顾到保健对象的特殊性,保证保健对象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各设区市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实行医疗照顾和补助,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综合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医疗保险的管理能力,要制定切实可行、便于管理、易于操作的管理办法。医疗照顾标准和医疗补助标准还应动态调整,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提高。
三、保健对象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的年度健康体检、因病住干部病房等医疗待遇不变。其中年度体检经费可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干部病房住院床位费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与医疗单位协议收费标准之内的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出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单位福利费中给予补助。离休的保健对象其年度体检经费及干部病房住院床位费应列入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费支付和补助。
整合目前我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针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首先介绍了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进而分析了在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推进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并就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提出了几项可行建议措施。
【关键词】
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改革近年来,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等在内的多种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接近实现全民覆盖。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中,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二元医疗保险制度特点,已经难以适应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统筹,确保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均衡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对于提升医疗保险制度整体水平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概述
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主要是指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完善过程中,注重城乡统筹的理念,也就是将农村与城镇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统一的有机整体,通过整体来规划安排设计,以确保城乡医疗制度的均衡协调发展,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普惠性与公益性,并不断推动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实施。但需要正确理解的是,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发展,并不是彻底的消除城乡差异,而是充分考虑到不同区域经济发展基础的不同以及政策因素的限制,因地制宜的制定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确保城乡居民都能够享受平等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2、我国城乡医疗保险统筹发展现状分析
(1)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未能充分体现。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三种医疗保险制度并行的情况下,造成了城乡之间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在医疗保险制度而覆盖面、付款方式、资金管理以及缴费等多方面,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不强。
(2)对各种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还不够彻底。虽然现阶段国家不断地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统筹,但是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在筹资方面,由于筹资方式的不同,因此在短时间内很难进行有效的统一。而且,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方面,整合水平也不高,难以满足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制约医疗保险服务均等化的主要问题。
(3)医疗保险制度的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现在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积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受到不同区域发展情况不同而出现较大的差异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医疗保险制度整体中还存在着较为突出的碎片化问题,增加了统筹推进城乡医疗保险统筹发展的难度。
3、统筹推进城乡医疗保险的措施
(1)加快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推动城乡医疗保险的整合,最关键的还是要逐步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只有尽快建立多层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才能指导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的有序推进。其中制度建设的重点应该集中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三项制度的保障范围、筹资标准以及医保待遇等方面进行整合,尽可能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具体来说,在城乡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上,应该确保能够涵盖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在筹资政策上,应该共同遵循多渠道筹资的原则,继续推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在医保目录上,也应该统一做到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一致;在定点服务管理上,则应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在基金管理方面,则应该尽可能的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2)不断地提高城乡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不断地提高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特别是关于基金的统筹。因为造成不同医疗保险制度支付待遇的差异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不同。在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上,应该针对这些问题,尽可能的实现基金的统一管理,实行市级或者是省级的统筹管理。
(3)加大城乡医疗保险统筹的财政补贴投入。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任务,推进落实需要财政资金的有力支持。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在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方面,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统筹的主导作用,适当的提高财政补贴投入力度。在财政补贴投入上,应该充分考虑到基层财政负担,对于财政医疗保障支出方面应该尽可能的提高支出层次,尤其是以省级财政为主。
(4)改进完善城乡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很多地方目前三种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经办机构各不相同,在推进城乡医疗保险统筹的过程中,也应该注重实现管理经办的统筹,尤其是彻底改变传统的多头管理、管办分散的问题,可以统一整合至人社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作者:田媛晶 单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参考文献】
[1]陈耀.我国区域发展要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J].区域经济评论,2014(06)
[2]郑京平.中国经济的新常态及应对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2014(11)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分割存在问题分析
首先,城乡二元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人为的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我国以前所采取的城市偏向的公共资源配置制度与工业主导发展模式导致城乡在经济发展上的不均衡,造成了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存在差异。而进入新世纪以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种以户籍类型区分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先后建立,则将这种差异人为的进一步拉大。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努力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城乡二元医疗保险制度的存在,制约着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
其次,城乡二元医疗保险制度的存在,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分别归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各个险种分别有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结算办法。由于多头管理,各部门又缺乏沟通衔接的机制,造成新农合与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重复参保现象时有发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模式都是个人自愿参保,中央、省、市和县四级财政补贴,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
再次,城乡二元医疗保险制度的存在,制约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自成体系,分别有各自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以河北省为例,城镇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包括西药1136种,中成药939个;新农合药品目录包括西药1284种,中成药767种。两个药品目录既有交叉,又有所不同。有的药品在医保药品目录内,却不属于新农合目录范围,有的新农合能报销而医保不能报销,这就造成了医务人员在治疗时无所适从,从而制约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伴随着这一发展目标的实现,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也将成为历史。而城乡差别的消灭,也使得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险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其次,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选择。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是这种制度存在的基石。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做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阶段性产物,在制度建立之初,的确有效缓解了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两种制度的补偿比例不一致,参保人员享受医疗卫生服务不均等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种现象的发生,与公平性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也是维护公正的要求。
再次,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增强医保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无论是城镇居民医保,还是新农合,都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保险就一定要遵从大数法则。将居民这个整体划分成条块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就人为地缩小了风险分担范围,减弱了医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不利于医保基金的平稳运行。
三、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现路径
(一)整合业务经办机构,将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由人社部门管理的医保中心合并,成立医疗保险局,统一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卫生部门本身是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医疗服务的购买方――新农合管理中心这个管理新农合资金单位的主管部门,同一个部门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容易造成新农合资金的滥用。人社部门做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者,在控制基金风险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因此,应整合新农合和医保中心,将所有医疗保险业务统一归口人社部门管理。
(二)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覆盖全体无业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包括农民工(本身这个称呼就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将来必然会随着户籍制度改革而消失)在内的所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从业人员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在法定就业年龄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自营和家庭就业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参加职工医保;另一方面要取消城乡差别,不分户籍类型将所有无业人员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是保障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财政收入持续增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了财力保障。同时,支农惠农力度逐渐加大,国家将更多的医疗资源向农村弱势群体倾斜;国家对农业的政策倾斜、对农村建设的关注,促进农民增收。2010年我国GDP总量340506.9亿元,完全具备了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客观条件,也完全有财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二)医疗保险衔接制度的完善是前提
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于2009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将能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顺畅接续。这样,从政策层面上消除了医疗保障异地转接和城乡转续的制度障碍,有利于医疗保障城乡统筹顺利展开。另外,2010年国家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统一了财政补助标准,2011年将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120元提高到200元,显示着国家对两者统筹的一种期望。
(三)民众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认可是基础
近年来,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同时,越来越多的居民意识到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积极踊跃地加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目前,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广泛,对居民有一定的保障效果,得到居民的认可,并期待保障水平的提高和保险制度的完善,希望公平地参加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路径研究
如何处理统筹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和提高统筹层次之间的关系?制度统一和提高统筹层次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两大趋势,但是两者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需要分清主次。笔者认为,应先实现制度统一再实现全国统筹。首先,我国社会保障实践和国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经验证明,试点先行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选择,因此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应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实现,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将会大大降低统筹过程的风险。目前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都存在统筹层次较低的问题,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机会,因为在一个较低的统筹层次内将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并轨的难度小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并轨,在完成制度统一后再实现全国统筹,将在总体上使医保制度改革少走弯路。而采取先实现全国统筹再进行制度并轨的路径,若直接进行自上而下的全面并轨,必然会有极大风险,若采取试点先行的策略,则意味着将再进行一次统筹层次的提高,反而会拉长制度改革进程。再者,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的另一条重要原则。而由于社会保障水平刚性增长规律的存在,无论是统一制度还是提高统筹层次,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来说都是一个考验,因而在现有的统筹区域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先实现制度统一、再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就成为较为理性的选择。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应分“四步走”实现统筹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见附图)。
(一)“四步走”计划的内容
1.统一制度运行模式
要想将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并轨,首先必须使其基本运作模式统一,至少要做到相似。我国于1998年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医保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不仅最高支付限额不断提高,增强了城镇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扩大了慢性病门诊范围和报销标准,制度已趋于完善,有力证明了统账结合的运行模式是符合当前实际的。当前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相对忽视了初级卫生保健,不符合城乡居民的疾病风险发生规律和基本医疗需求[4]。因此,在制度并轨之前,应先使新农合和居民医保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账结合的运行模式,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向职工医保看齐,为制度并轨打下基础。
2.将新农合与居民医保并轨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首先整合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主要是基于两者的筹资水平接近,整合的难度较小,且顺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另外两者的整合会带来以下益处:一是新农合的筹资水平略低于居民医保,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水平;二是从基金管理看,新农合的统筹层次略低于居民医保,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提高新农合的统筹层次;三是两者的整合有利于打破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分割的局面,有利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4]。但是这一步并轨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统筹城乡医保制度面临着城乡医疗资源分配不公平的困扰,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在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并轨后,会出现“农村支援城市”的现象。笔者认为,医保制度本身无法化解这个问题,医疗保险的职能是把个体身上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但是在科学导向医疗需求和医疗资源分配方面的能力是有限的,这是医药卫生体制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科学的医药卫生体制、合理导向医疗资源分配、促使医疗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并轨的重要前提。可见,这一步并轨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能否协调与合作。在整合过程中,因为城镇和农村人口在收入水平、医疗水平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在统一的制度内部应设定若干档次的筹资和补偿标准,且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允许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由选择。为避免参保人员健康时选择低档次的缴费、生病时选择高档次缴费的“逆向选择”问题,可以采取鼓励选择高档次缴费、限制选择低档次缴费的办法。
3.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保并轨为国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两者的并轨比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并轨更加困难,其中最大瓶颈是筹资渠道的不同,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而城乡居民医保采取的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形式。逻辑上讲,有两个选择:一是用人单位不再参与缴费,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均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形式;二是政府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扮演单位的角色。当前,两者显然都不可能实现。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借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档筹资的做法。职工医保的筹资是按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来执行的,并设有上限和下限,收入不同的职工缴费不同,但是反过来想,可以把收入相同职工的缴费看做一档,因而在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标准基础上,同样采用分档筹资和补偿的办法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保并轨,职工处于较高档次,城乡居民处于较低档次,每档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一致,这样在制度上基本实现统一。由于城镇职工有单位为之缴费,因此职工个人缴费可能很少,但其实际缴费会处于一个较高档次,这样便可能出现职工个人缴费更少但是享受更高待遇的不公平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来解决。显然,整合后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因缴费档次不同,其补偿水平由高到低进行排列,职工一般会处于上层。对此,可以将医疗救助制度提升为大额医疗保险制度,进行逆向补偿,针对职工核定较高起付线,针对不同群体的城乡居民设定较低的起付线。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样,也应采取措施防止“逆向选择”。
4.推行全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一步其实更多的是提高统筹层次的问题。在推行过程中,要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责任分担机制,统一医疗保障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在进程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分布特征明显,一些西部省份已经实现省级统筹,因而可以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先实现统筹,然后过渡到全国统筹,在经济发展上东部带动西部,在提高统筹层次上西部带动东部。
(二)“四步走”计划的保障
1.财政保障
医保基金是保证医保制度顺利运行的物质保证,一旦出现问题会导致医保体系瘫痪,公信力下降,影响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由于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较低,国家财政在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时应承担起责任,促进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保证医保基金投资运营的安全,应由投保人代表、政府行政机构、金融监管当局、企业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监管机构,对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
2.管理保障
加强人社部门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从省级到乡级都设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这样不仅能在形式上实现统一,而且能在功能上实现整合。同时需要实行统一的经办管理系统、结算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继续做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配合统筹城乡医保制度的实行。
3.法律保障
制定专门的医疗保险法律,强制每个公民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每个公民都能均等地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为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4.技术保障
构建全国性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这样居民持统一的医保卡在异地就医时就能保留完整的个人就医信息,方便在异地结算。三大制度统筹为一个制度后,面临着标准合理性问题,需要专业的医保精算机构和人员提供技术保障,测算出合理的缴费金额、报销比例、封顶线等。
本文拟通过对马鞍山医保制度改革从城镇保障发展到城乡统筹过程的调查,介绍该市医保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分析统筹城乡医保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成效,并试图探究存在问题及对策,以期为研究中国当前的医保制度改革提供参考,为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医保事业发展提供借鉴。
一、医疗保障“马鞍山模式”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满足城镇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2000年,马鞍山市开始在全省最大工业企业马钢公司进行医保制度改革试点。2001年,市政府《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率先在全省正式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2002年,出台了《关于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着力解决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保关系接续工作;2003年,出台了《马鞍山市个体从业、自由职工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吸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通过多年努力,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为辅助的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第二阶段: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2005年3月,市政府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马鞍山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通过建立无偿献血农民免费参台、大病保底补偿、医疗救助长效衔接、商业保险双重补偿等一系列制度,逐步提高参保农民受茄率和保障水平。
(三)第三阶段: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构建全民医疗保障网。2006年,为改变城镇居民医疗以自我和家庭来保障的弊端,市政府《马鞍山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为全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2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专家评价此项制度认为:“在全国众多县市中,安徽马鞍山市是为数不多的建立了居民医保财政保障机制的地方。从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到筹资渠道引入政府资助机制,再到对弱势群体医疗补助模式实现突破,马鞍山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政府在有限的医疗资源与无限的医疗需求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四)第四阶段: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整合城乡两个居民医保制度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筹城乡医保。经过八年时间建立起来的马鞍山市全民医保体系是以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以不同人群为覆盖对象而设计的,由于城乡医保制度分割,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同时,又加深了城乡医疗保障差距。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2008年11月,马鞍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意见》立足于城乡统筹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统一城乡医保管理体制,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医保工作;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起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城乡统筹医保体制;统一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个险种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转换,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至此,马鞍山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为主体,两个险种之间可选择、可衔接、可转换的城乡统筹医保体系。
二、马鞍山市城乡统筹医疗保障的主要内容、特点及成效
马鞍山市城乡统筹医保体系以“制度全覆盖、筹资多渠道、保障分层次、政策可衔接、管理趋统一”为原则,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城乡医保制度。在现阶段不提高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前提下,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将市辖区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建立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两个制度衔接机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每四年折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年计算。三是均衡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城乡统筹医保制度实施后,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实行持卡就医,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等,医疗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四是整合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理顺现行医保管理体制,改变现有城乡医保由劳动保障、卫生两个部门分别管理的格局,全市城乡医疗保险职能统一划归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马鞍山城乡统筹医保新体系特色鲜明。一是制度的统一性;新制度彻底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不再以户籍、人群为基础强行分割医保资源,即不以户籍论“保籍”,在制度层面形成了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二是参保的选择性:整合后,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就业地点和经济能力,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其待遇依据参加险种的不同有所差异,而并非由户籍决定,满足了城乡村居民不同层次的参保需求,体现了社会公平。三是待遇的均等性:新制度惠及城乡居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均衡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改革后尽管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均有不同程度提高,但仍可保持基金收支平衡,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效应愈加显现。
马鞍山市城乡统筹医疗保障新体系实施后成效明显,尤其是农村居民医疗待遇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受到普遍欢迎。农村居民定点就医机构由原来的22家扩大到了遍布全市各社区乡镇的98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就医范围更广;药品目录由新农合规定的1157个品种扩
大到2200个,保障更全面,基金每年实际支付额由新农合的限额3.5万元提高至学生和18周岁以下居民10万元、成年居民5万元,且连续参保每年增加支付限额5千元,大病保障更有力,报销比例由整合前的41,46%,提高到58,68%,农村居民住院医疗待遇更高;整合后人均次住院费用大幅增加。增长26,56%,住院率增长32,06%,城乡居民。小病拖,大病扛、不敢住院、的现象开始得到缓解,居民医疗需求得到更进一步的保障。医保管理资源实现有效整合,也形成多方共赢的发展格局,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体制顺畅了。医保事业管理成本降低了;医疗资源的利用更充分了。
三、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目前制约马鞍山市医保事业发展主要问题
1 医保制度对门诊保障明显不足,城镇职工医保门诊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缺乏共济性;城乡居民医保只保大病统筹,普通门诊由个人承担,这种机制加重了参保者个人负担,又使得少数参保者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资源和医保基金的浪费。
2 投机参保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政策的缺陷,导致少数人员“带病参保,无病停保”,“年轻不参保、年老再参保”,削弱了基金的支撑能力。
3 非公企业扩面难度大,非公企业用工形式多样,人员流动性大。企业主出于人力成本原因逃避为普通职工参保,而社会保障部门又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扩面工作困难重重,损害了非公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4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仍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尚未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二)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有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1 扩大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弱化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功能,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保险制度中建立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报销比例,使医疗保险发展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相结合的保障制度,优化医疗资源和医保基金的使用。
2 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大力提高医保待遇与缴费年限的关联性,缴费期间越长,保障待遇越高,鼓励城乡职工、居民早参保并连续缴费,强化基金支撑能力。
3 完善医保参保政策,采取统一参保单位多项社会保险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动等手段,不断扩大医疗保险参保面,保障非公企业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