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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本区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企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产生各类不安全隐患,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杜绝各类(安全、环保、卫生、泄漏、中毒、火灾、爆炸)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规划布局原则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规定,严格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选址应符合*区总体规划要求,应布局在确保安全、符合环保要求的指定区域内建设,根据*区总体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企业原则上只能在*第二工业区(生产型)和*化学工业区*分区(储存型)范围内建设。具体用地范围及规模为:
1、*第二工业区相对集中在*大道以南、*石化以北、浙江省界以东、卫六路以西地区。
2、*化学工业区*分区规划相对集中在龙泉港与东海港交汇处的东南角,与“*市内河码头规划方案”中所确定的漕泾化学危险品内河码头选址相邻并统筹考虑(总占用地面积约1.6平方公里)。
二、对危险化学物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一)对现已投入生产的企业
1、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原有生产设施必须进行(有专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同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对已投入生产的企业,在20*年*月之前未能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将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2、依据《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已投入生产的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配备安全设备和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和适应企业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各类规章制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对已批准和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新增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品种,必须按规定由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安监、环保、技监、消防、卫生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安装设施,投入生产。
4、对已列入“淘汰劣势”对象的企业,有计划的逐步淘汰。
(二)对新建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的企业
1、企业选择的位置必须符合产业定位和产业政策。
2、拟建企业要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供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的可行性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立项。
3、企业对投入生产后的安全、卫生、环境等问题必须进行预评价,同时提供有效的文字报告。
4、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建设并安装相关安全设施,并报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5、通过上述程序后方可申报领取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投入生产。
三、对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管理
(一)新建储存危险化学物品企业,必须符合区政府的统一规划要求。
(二)新建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有符合国家技术规定条件的储存设施,其位置、设备、管理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卫生、安监、技术监督等条件。
(三)新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提供安全、环保、卫生综合评价报告,符合规定,方可领取营业执照和储存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依据国家规定,新老企业均应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储存。
四、对使用危险化学物品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库房,配备安全设备和专业人员,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实行定岗定量定人使用,防止丢失和任意倾倒。
(三)按照规定办理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剧毒化学品应到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四)必须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备案。
五、对危险化学物品运输企业的管理
(一)必须申办危险化学物品运输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按照危险化学物品陆上、内河运输的相关规定,各运输单位,必须按规定线路承接危险货物的运输,保证承运车辆的性能完好,随车人员持证上岗。
(三)按照规定卸载货物和停放车辆、船舶。剧毒化学品不允许使用船舶(国内)。
(四)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车辆、船舶应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警示标志。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六、对危险化学物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一)经营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须前置审批和安全评价,符合条件的方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办经营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办理营业执照。涉及剧毒化学品还应向公安部门办理购买凭证。
(二)有证经营单位必须向购买者提供危险化学物品的技术理论说明书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书。
(三)企业不得超过核定品种的范围进行经营,如需增加,应另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增加。
七、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企业的管理
(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一律不得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
(二)新办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企业,应到市环保局进行申报,按新设危险化学物品生产企业规定和要求执行,由市环保局预以验收确认后发放其经营处置许可证。
(三)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企业按《安全生产法》、《环保法》等相关规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做好处置物登记工作,防止丢失。
(四)严格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备和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确保处置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
八、危险化学物品行政监管主体的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六大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投资者在本区域内新建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为区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区环保局负责受理新增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前置审批工作和对废弃物经营处置单位及产生危险化学物品废弃物企业的日常管理,查处危险化学物品危害环境的污染事故及违法行为。
(三)区建委(陆管所、地方海事处)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的承运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和查处非法运输和违章运输行为,地方海事处根据应急救助预案处理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陆管所配合公安、民防部门处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四)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日常监察,对生产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
(五)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废弃物处置企业的消防审核工作,查处违反消防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废弃物处置企业的违法行为和火灾爆炸、泄漏等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区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许可证的审批工作,查处危险化学物品“六大环节”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各类事故和安全监管。区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审批。
(七)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区卫生部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物品“六大环节”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受理新增生产、使用、储存、废弃物处置企业的职业卫生申报、预评价、效果评价和前置审批工作,并进行竣工验收,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产生各类职业中毒事故和其他违法行为。
(九)区民防办负责从事危险化学物品企业预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做好化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各镇在招商过程中须认真负责地向投资者宣传国家涉及危险化学物品“六大环节”的相关规定和本区的要求,不得违法越权批准和任意表态。同时要加强对已投入“六大环节”运行企业的安全监管,防止因失控漏管而发生各类事故。
九、依法行政,各司其责,严格把关,确保本区从事危险化学物品六大环节企业规范有序、安全健康发展
各行政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支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同时将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情报信息畅通,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十、实施时间
本管理意见自20*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 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住宅商品房过去一直沿用以建筑面积计价的方法。随着墙体材料和建筑技术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住宅使用功能有了新的要求,住宅设计也已做了相应的改进。为适应住宅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根据国发〔1992〕66号文、京政发〔1993〕4号文和(91)首规办规字第124号文的有关规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颁布的《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决定对北京地区新建住宅商品房(包括危改和安居住宅售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首次售价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新建住宅的设计图纸必须明确标出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二、住宅套内使用面积的概念是每套住宅户门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包括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房间时,其一半的面积净高不低于2.1米,其余部分最小净高不低于1.5米,符合以上要求的可计入使用面积;否则不算使用面积。
每户阳台(无论凹、凸阳台)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不计算使用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阳台净面积的1/2折算计入使用面积。
三、住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记录,对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变动要准确地反映在竣工图上。
四、从1997年1月1日起,北京地区经销的住宅商品房均以使用面积作为首次计价单位。为保持过去长时期以来住宅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延续性,亦同时注明按建筑面积换算的单方价格。根据市政府1992年3号令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计委、市建委审批商品房价格的规定,并按照(92)京价收字第124号文规定的作价办法计算出每一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售价,报市物价局批准。
郴州市资兴市教育局 谢 晖
生命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保障少年儿童生命的安全,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首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人性的需要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本质内涵;是家庭的期盼;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客观需要;是学校教育的根本基础和检验学校管理好坏的重要标尺;是法律的规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形势所逼。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一、领导到位是关键
一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教育局工作计划,并作为首要工作抓紧抓好,强调树立安全管理意识,深入贯彻上级安全管理的有关精神,消除各学校安全隐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管理,以及依法治教,在与学校签订的年度安全稳定责任状上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二要充分发挥安全管理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作用,通过召开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会议,传达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校、园领导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工作议程,结合学校各个不同时期的特点和情况,把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
三要认真建立“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人人重视安全,层层落实职责,做到齐抓共管。
四要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带班值班值守制度,学校教学区、宿舍,校园活动和组织校外活动,都落实了安全工作的值班值岗责任,切实做到每个时段、每个环节有人管安全、有人抓安全。
二、经费保障是基础
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三防”建设,提升校园安全防范水平。着力以“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等方面为切入点,积极推进校园平安建设。
(一)加强学校安保队伍建设。一是每年从退伍转业军人中招聘人员,安排到各学校、幼儿园担任专职安保人员;二是每年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部分城区学校配备安保人员;三是安排校园及周边环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综治、维稳、安监、城管等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检查、整改等工作。
(二)加强学校技防物防建设。一是统一安装监控设备、一键式报警器,配备灭火器、盾牌、防割手套、安保服装等安保器材;三是建设平安校园应急指挥中心,将所辖学校监控纳入指挥中心,实现统一监控、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三、管理规范是保障
(一)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一是在东部山区乡镇学校实行“政府主导,政府、学校、家长、客运公司相互签订协议”的客运模式,客运车辆定时、定点到学校路段接送学生;二是在南部库区学校乘船实行“三定一戴两交接”(①定时、定人、定船;②穿戴救生衣;③学校与船长交接,船长与家长交接)和“五长一员”(乡镇长、校长、安监站长、村长、家长、船员一同管理)制度;三是在中心城区学校实施“错峰制”及“阳光护学”模式,在学生上下学的重点时段,由公安、交警、城管等职能部门组织人员到学生上下学的主要交通要道、学校路段执勤,保障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加强防溺水安全管理。根据山区、库区,水资源丰富的实际情况,我市严格实行了防溺水网格式管理,各乡镇、村组在辖区内江河、水库、池塘等水域周边都树立安全警示牌,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信息互动机制,在库区实行了巡湖制度。发放《珍爱生命,远离溺水—一名老水警的忠告》宣传挂图,张贴到每一个班级;组织学生观看了《防溺水安全教育》警示教育片;印发《致家长的一封公开信》发放给每一位家长,回执单回收率100﹪,全面提高了广大师生、家长防溺水安全意识。
(三)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我市教育局成立了以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小组,实行局领导及职能股室分片负责联系学校的工作制度。各学校利用黑板报、校园广播、主题班会、集队集会、发放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控的宣传教育。近年来,我们联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每年举办一期全市学校、幼儿园卫生管理工作培训班。
(四)加强危化物品专项管理。严格执行危化物品管理制度,建立了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实验用废化品处置备案制度,加强了实训人员培训、督查工作,做到了危险化学用品有专柜存放,有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和台帐式管理,严格执行化学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手续,保证了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的正常发展。利用集队集会教育学生不要将烟花爆竹、打火机、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并开展集中收缴活动,严禁此类物品进入校园,预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定期检查制,统一规范配置消防器材,对超期、压力不足的灭火器及时更换,保证消防栓正常供水,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切实加强学生宿舍楼、食堂、图书室等重点部位消防管理,严格校园火电油气和危化物品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加强学校在建工程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强化日常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学校施工场地。加强学校锅炉、节能灶等特种设备管理,做到检验合格,持证上岗,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四、专项整治是抓手
关键词: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风险;策略
一、相关概念界定
危险品,是指那些性质不稳定,在物流运输或工业生产中中,满足某种条件后能引起爆炸、燃烧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害的物品。在《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危险品共分为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性固体、包装气体、有机过氧化物和氧化剂、腐蚀物质、放射性物质、毒害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等九大类。鉴于危险品对公共安全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对其管理是经济发展形式下的迫切要求。
二、当前我国危险品公路运输现状
鉴于我国经济发展快速的状况,管理制度与实际危险品运输情况存在脱节,在危险品公路运输中存在的问题较大,给我国公路运输造成极大的隐患。突出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
我国危险品运输管理机制混乱,交警、环卫、安监等多个部门参与到危险品的管理中,就其中某一领域实施分散化的管理,缺乏完备的管理制度,缺少具体的部门牵头建立机制,在危险品管理、运输、处置中往往相互争利或推诿责任。出现较大的危险品事故时,不能进行有效的处理,造成较大的事故后果。
(二)运输设备亟待实现标准化
运输设备的车辆、运输罐体等缺乏统一的标准,在运输公司实际运输中,缺乏同制造企业的沟通,从而对于运输设备缺乏相关了解和培训,运输混乱,大大增加了危险品公路运输的风险。
(三)管理模式混乱
缺乏科学的物流模式,未能统筹优化建立最佳配送方式,管理模式不合理,导致企业运输成本增加,拖延运输周期的同时也加大了危险品运输管理的难度,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车辆设备落后
危险品运输车辆落后,很大程度上以来民用车辆运输危险品,罐体的材质、轮胎、消防设备以及险情处理装置不能达到危险品运输要求,同时,监管不到位,运营资质缺乏、危险品运输相关设施不完备,公路运输过程中缺乏有效监控和管理。
三、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策略
针对我国危险品公路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运输的主体、方式、监管部门等几反面入手,借鉴国外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成熟经验,依据我国道路运输及危险品管控相关法案,提出以下策略。
(一)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
驾驶员作为危险品公路运输的主体,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即从从业资格、岗位培训及运输过程中的监督进行管理。具体而言,在选择危险品公路运输驾驶员时,要严格考察其驾驶资质,包括心理素质,身体素质,以及处置危险品的相关常识。其次,对驾驶员应当进行危险品运输岗前相关培训,使其能够合理、科学的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再次,在驾驶员运输危险品的过程中,应对其进行实时监控与管理,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二)加强对危险品公路运输车辆的管理
车辆是危险品的保管主体,因而同对驾驶人的管理一样,对车辆也要实施全过程的确切管理。首先是在出车前,要经过完整的准备与检查,包括车辆发动机、轮胎、车体、油压、安全设施等等,杜绝安全问题。其次在行车过程中,要实现标准化操作,严格按照危险品公路运输驾驶标准,避免危险操作。其三,应当引入新技术,确保能对危险品公路运输的全过程实施监测,包括卫星定位技术等实施指导、监测。
(三)对运输线路的自然状况实施监测
受制于道路状况、天气状况等等,危险品公路运输往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而,运输公司应当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对运输全过程实施监测,做好道路状况评估,对运输沿线天气状况作出预测,从而使危险品运输公司作出合理的决策,加强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
(四)政府部门切实加强监管
政府部门作位公共服务部门,对于公共安全负有较大责任。因而在危险品公路运输中,政府需要就运输公司的资质、设备的状况、驾驶人的驾驶资料、车辆实时运输情况建立完整的档案,同时在档案基础上,建立管理平台,以动态检测的方式加强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以完整的体系实现危险品公路运输无危。
四、结束语
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发展,危险品的运输是不可避免的,而以现有的技术,实施公路运输符合我国国情,也有利于运输公司降低成本,从这个角度来说,如何加强危险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是需要得到政府、企业及社会关注的,我们可以看到,在某些发达国家,危险品公路运输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体系,因而,我们可以借鉴其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科学的危险品公路运输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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