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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尾加压素Ⅱ;脑出血;治疗方案;预后
[中图分类号] R74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6)33-0001-04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 of human urotensin Ⅱ on the pathological condition and prognosis of cerebral hemorrhage and on the treatment options. Methods A total of 120 patients with cerebral hemorrhage who were in our hospital from March 2015 to March 2016 were selected, and 30 healthy subjects were selected as the control group.The 120 patients were divided into groups according to the severity of the disease and the difference in treatment and prognosis.Plasma levels of human urotensin II of all patients enrolled were measured at admission,on days 3, 5, and 7 after admission. Results On admission,the level of urotensin Ⅱ in patients with cerebral hemorrhage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Healthy control group(P
[Key words] Human urotensin Ⅱ; Cerebral hemorrhage; Treatment; Prognosis
脑出血(intracerbral hemorrhage,ICH)是指原发性非外伤性脑实质内出血,也称自发性脑出血,占急性脑血管病的20%~30%,脑出血急性期病死率约为30%~40%[1],具有很高的复发率、致残率和致死率,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2]。寻找合适的方法来指导脑出血患者治疗方案的选择和预后的判断,以降低致死率、致残率是目前医学研究重点。尾加压素Ⅱ(urotensin Ⅱ,U-Ⅱ)是一种具有生长抑素样结构的环肽[3],1998年Coulouarn Y等[4]首次在人体中克隆出U-Ⅱ,人尾加压素Ⅱ简称hU-Ⅱ。hU-Ⅱ及其受体的分布提示它们可能在心血管系统的生理功能和病理生理功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5]。本研究纳入2015年3月~2016年3月期间在我院住院的120例脑出血患者,探讨人尾加压素Ⅱ对脑出血患者治方案选择及预后判断的临床意义,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5年3月~2016年3月在我院住院的120例脑出血患者(脑出血组),其中男60例,女60例,患者年龄51~84岁,平均(61.2±11.3)岁。治疗组60例,男30例,女30例,患者年龄51~82岁,平均(61.3±11.4)岁;对照组60例,男30例,女30例,患者年龄52~84岁,平均(61.1±11.2)岁。
所有入选的脑出血患者,按照格拉斯哥评分分为重型颅脑损伤组(3~8 分)、中型颅脑损伤组(9~12 分)和轻型颅脑损伤组(13~14 分),各40例。按治疗方案的不同分为外科手术治疗组和药物保守治疗组,各60例,并设置30例健康体检者为对照组。外科手术治疗组、药物保守治疗组治疗前病情及一般资料具有可比性,外科手术治疗组、药物保守治疗组和对照组一般资料具有可比性。
本组120例脑出血患者,均于治疗后3~6个月通过门诊查体或,运用格拉斯哥预后评分标准对患者日常生活能力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分为预后良好组72例(评分1~2分,包括完全恢复工作者和生活自理者);预后不良组48例(死亡者及评分3~5分,包括生活半自理、卧床不起、植物生存)。
1.2 纳入标准
(1)符合1995 年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病学术会议制定的各类脑血管病诊断标准[6]:①常于体力活动或情绪激动时发病;②发作时常有反复呕吐、头痛和血压升高;③病情进展迅速,常出现意识障碍、偏瘫和其他神经系统局灶症状;④多有高血压病史;⑤CT应作为首选检查;⑥腰穿脑脊液多含血和压力增高(其中20%左右,可不含血)。(2)头颅CT或MRI证实脑出血的患者。(3)患者家属知情同意手术治疗方案并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
1.3排除标准[7]
(1)凝血机制障碍者;(2)全身严重疾病,有手术禁忌证者;(3)怀疑或已经有证据表明是脑肿瘤卒中、脑外伤、脑血管畸形、动脉瘤、脑梗死后出血等所导致的非高血压性脑出血。
1.4治疗方法
药物治疗组治疗主要包括监护、营养支持、防治并发症以及单独或联合使用包括甘露醇、呋塞米、甘油果糖、白蛋白等药物脱水治疗。外科手术组则根据病情和患者特点选择合适的术式,对于紧急、危重甚至巳经脑疝形成的患者行去大骨瓣开颅血肿清除术,年老体衰患者或合并有严重心肺肾疾患者行钻孔引流术、锥颅血肿穿刺碎吸术、体定向血肿穿刺引流术,对于病情较轻且稳定的患者可以选用小骨窗显微开颅手术,可最大限度减少对周围脑组织和重要血管神经的损伤[8-10]。
1.5 观察指标及疗效评价
入院时症状和体征:所有患者入院进行动态格拉斯哥昏迷评分[11],根据评分结果分为重型颅脑损伤组、中型颅脑损伤组和轻型颅脑损伤组。并详细记录发病原因、疼痛程度、特点、性质以及加重因素。所有入组人员均采集静脉血液10 mL,行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生化、肿瘤标志物等检恕M时检查血沉、碱性磷酸酶。
留取患者入院时及入院第3、5、7天的血液标本,采用放射免疫分析法测定脑出血患者血浆中的尾加压素Ⅱ(人UⅡ试剂盒由美国Phoenix Pharmaceuticals Inc 提供)。疗效按格拉斯哥预后评分标准[12]判断。
1.6 统计学方法
使用IBM公司的SPSS21.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以(x±s)表示,方差齐性检验后采用t检验进行比较,三组计量数据间比较采用方差分析。检验水准α=0.05,P
2 结果
2.1 脑出血组与健康对照组入院时人尾加压素Ⅱ水平比较
入院时脑出血组患者人尾加压素Ⅱ水平显著高于健康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脑出血轻、中、重型三组患者入院时人尾加压素Ⅱ水平比较
入院时脑出血组患者人尾加压素Ⅱ水平与病情的严重程度呈正相关,轻、中、重型三组脑出血患者间人尾加压素Ⅱ水平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预后不良组、预后良好组不同时段人尾加压素Ⅱ水平比较
治疗后3~6个月预后评估显示,120例脑出血患者中预后良好组72例,预后不良组48例。血浆人尾加压素Ⅱ水平变化见表3。所有患者血浆人尾加压素Ⅱ水平术后逐渐下降,预后良好组第7天接近健康对照组(P>0.05),预后不良组发病后7 d内血浆人尾加压素Ⅱ水平持续高于预后良好组(P
2.4 治疗前人尾加压素Ⅱ水平对两种治疗方式预后的影响
将纳入研究的脑出血患者按人尾加压素Ⅱ水平平均值分为人尾加压素Ⅱ水平≥12.56 g/mL的高含量组和人尾加压素Ⅱ水平
3 讨论
脑出血具有高复发率、高致残率和高致死率的特点,脑出血发生的原因主要与脑血管的病变有关,即与高血脂、高血压、血管的老化、糖尿病、吸烟等密切相关,其中高血压是重要原因,脑出血也是高血压病最严重的并发症之一[13]。寻找合适的方法来指导脑出血患者治疗方案的选择和预后的判断,以降低致死率、致残率是目前医学研究重点[14]。
人尾加压素Ⅱ(UrotensinⅡ,UⅡ)是一种神经环肽,最早是从鱼尾部垂体分离出来的神经肽,各种生物的UⅡ是不同的,人类的UⅡ是一环状的十一氨基酸多肽[15],在体的血浆UⅡ主要存在于心脏、肝脏和肾脏[16]。据相关研究[17]报道血浆UⅡ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内源性的血管收缩剂,效力超内皮素16倍。1999年Ames于《Nature》杂志首次报道GPR14是UⅡ的特异性受体,现已证明心血管组织如动脉内皮细胞、平滑肌细胞以及心肌细胞和心肌成纤维细胞是GPR14的主要表达部位[18]。徐佳亮等[19]利用尾加压素Ⅱ、丝裂原活化蛋白激酶在预缺血联合巴曲酶处理缺血性大鼠脑损伤中的表达结果发现各组大鼠大脑中动脉永久性阻断后24 h,其大脑UⅡ和GPRl4阳性细胞表达达到高峰,由于尾加压素Ⅱ对血压及血管等关系密切,所以尾加压素Ⅱ水平与脑出血的发生存在潜在关系。王鹏飞[20]在其研究中发现UⅡ在正常大鼠脑基底动脉有轻微表达,而在蛛网膜下腔出血后明显表达,且其高峰与脑血管痉挛的高峰基本一致,提示UⅡ可能在蛛网膜下腔出血后脑血管痉挛的发生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脑血管痉挛易导致缺血性神经功能障碍并发症,严重的可导致患者死亡。所以人尾加压素Ⅱ水平不仅与脑出血相关,还可能引起脑血管痉挛等并发症,对脑血管的发生和预后判断具有重要价值。本研究结果显示脑出血组患者入院时人尾加压素Ⅱ水平显著高于健康人群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R床上现有的针对脑出血的治疗手段包括内科保守治疗和外科手术治疗。内科治疗的优点是无创、花费相对较低,但在出血量大、病情进展快的患者身上,手术治疗是必须的选择。目前还没有将人尾加压素Ⅱ水平用于脑出血患者治疗方法选择的研究,但是存在利用脑出血灶不同CT值指导治疗方案选择的研究,研究指出血肿CT值
人尾加压素Ⅱ水平高含量组,外科手术治疗的预后明显好于药物治疗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明人尾加压素Ⅱ水平高时应尽量选择外科手术治疗,人尾加压素Ⅱ水平低时可以选择药物治疗,对患者有无创、花费相对较低等益处。
综上,人尾加压素Ⅱ水平可以作为脑出血患者病情及预后判断的指标,并可以指导脑出血患者治疗方案的选择,对于人尾加压素Ⅱ水平高的患者应尽量选择外科手术治疗,人尾加压素Ⅱ水平低时可以选择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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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复经颅磁刺激;无抽搐电休克;首发抑郁症
近几年来, 人们生活压力持续升高, 导致抑郁症的发病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严重影响人们的生命生活质量[1]。随着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 越来越多的医务人员致力于对首发抑郁症治疗方法的研究中, 本院为进一步研究重复经颅磁刺激与无抽搐电休克治疗首发抑郁症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 特选取84例患者的临床资料, 对其进行研究后,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9月~2013年9月在本院接受治疗的首发抑郁症患者84例, 将其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 每组42例。对照组中男20例, 女22例, 年龄26~49岁, 平均年龄(35±2.1)岁;实验组中男18例, 女24例, 年龄25~51岁, 平均年龄(37±1.8)岁。两组患者研究前均确诊为首发抑郁症患者, 且两组患者的一般临床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用无抽搐电休克(MECT)治疗, 其方法为:给予患者无抽搐电休克治疗, 第1周、第2周分别治疗2次, 第3周治疗1次, 治疗的同时给予患者米氮平(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20080101), 剂量为餐后口服15 mg/d, 连续服用4 d后, 药量增加至30 mg。
实验组采用重复经颅磁刺激(rTMS)对患者进行治疗, 其方法为:应用重复经颅磁刺激仪(武汉依瑞德医疗设备新技术有限公司), 将仪器的线圈放置于患者的左前额处且和头皮相切, 按照80%~110% MT的阈刺激强度刺激患者的左侧额叶背外侧, 治疗20 min/d, 5次/周, 2周为1个疗程。
1. 3 疗效评定标准[2] 对两组患者的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评分结果进行观察, 显效:HAMD减分率在75%以上;有效:HAMD减分率在25%~75%;无效:HAMD减分率在25%以下。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患者的不良反应情况为头晕、头痛、恶心、嗜睡等。
1. 4 统计学方法 2 结果
2. 1 两组患者经不同方法治疗后的临床疗效情况 实验组患者总有效率(90.47%)明显高于对照组患者的总有效率(64.28%),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 2 两组患者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两组患者经治疗后, 实验组患者出现头晕、头痛、恶心等不良反应的4例, 占9.52%, 对照组患者出现头晕、头痛、恶心等不良反应的6例, 占14.28%, 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抑郁症对患者的影响十分严重, 若不及时治疗, 极其容易引发难治性抑郁症, 因此, 早期首发性抑郁症的诊断以及治疗非常关键。本研究显示, 重复经颅磁刺激治疗患者总有效率(90.47%)明显高于采用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患者的总有效率(64.28%),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与此同时, 重复经颅磁刺激治疗患者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与采用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患者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 临床上采用重复经颅磁刺激治疗首发抑郁症, 其临床治疗效果十分显著, 明显高于无抽搐电休克(MECT), 且不良反应较少发生, 安全可靠, 在临床上可以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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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火灾、地震、长时间停水、停电、水源污染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防范、处置灾害事故中,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工作方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技术培训和演练,人员疏散、转移、救治方案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指挥体系、工作职责,明确人员疏散、报警、指挥程序以及现场抢险程序等事项,做到分工细致、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灾情信息报告时限、报告方式、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灾情信息,对人员伤亡以及疏散、转移情况等要在接到医疗卫生单位报告后2小时内核实上报。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均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投入救灾与抢险救援工作,有组织地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七、在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人员的疏散、转移、应急救治作为突出的重点内容,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八、医疗机构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要专门制定医院病区(包括急诊、住院)人员疏散、转移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灾害事故发生时,病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按照本医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并首先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和转移。
(二)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在他人协助下能够行动的患者、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患者,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疏散、转移方案,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三)按照国际通行的伤病员检伤分类方案,对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以及转移出的患者进行检伤分类处置。即按轻、重、危重、死亡分类,分别以“蓝、黄、红、黑”的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作出标志,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伤病员转送至其他医疗机构的原则、程序、途中救治措施、交接手续等。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接收转送的伤、病人员,并承担医疗救治责任。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并组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秩序,正确、快速和有效处置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应急预案》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全县范围内因以下原因造成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因人群过分拥挤,通道严重堵塞等原因,发生人员挤压、踩踏、坠落、溺水等人员伤亡的事故。
(2)场馆舞台、看台、栏杆等建筑物或临时搭建设施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3)燃放烟花、礼炮或释放氢气球遇明火发生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4)其他非人为故意损害、破坏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因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浙江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景宁畲族自治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实施。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应急处置行动的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武警景宁支队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行动。
(3)快速反应,协同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行动责任制。县级有关部门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相关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保证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和事故灾难的快速有效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景宁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由组织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1组织指挥机构
对全县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涉及跨县或超出事发地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较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快速、高效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
2.1.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副局长
事发地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县卫生局、景宁电信公司和县武警支队等部门负责人。
2.1.2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及时掌握现场情况,根据现场事态的严重程度,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赶赴事发地投入应急救援行动。
(3)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5)全面掌握社会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研究解决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组织抢险救灾行动,对事发现场实施必要的管制和秩序维护,负责社情信息的收集掌握,确保事发地社会稳定,会同交通部门确保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安全畅通地运往事发地,协助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2)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
(3)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或直接参与事故死亡人员处理,伤者和伤、亡家属安抚、救济工作、收集、上报相关群体的动态情况。
(4)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具体按《景宁县突发公共时间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5)县建设局:负责提供事发活动场馆的建筑设计图纸和相关设施的资料,参与县安监局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负责向县指挥部提供大型群众性文艺活动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对事故发生原因开展调查。负责向市指挥部提供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市安监局对事故发生原因开展调查。
(7)县卫生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医疗专家组赴事发地提供医疗救治,具体按《景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8)县新闻办: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工作,具体按照《景宁县突发性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9)景宁电信公司: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切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指挥保障工作。
(10)武警景宁支队:指挥所属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参与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2.2综合协调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职责为:
(1)贯彻执行县指挥部决定事项,并负责检查落实。
(2)组织拟定和完善本预案,并负责预案的管理。
(3)负责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络。
(4)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及时收集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相关信息,汇总分析并向县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6)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7)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3现场指挥机构
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县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县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县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领导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指派。
2.3.2现场指挥部职责
(1)迅速组织开展事故的先期处置。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各类救援队伍、保障力量进行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事项。
(3)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的和等级评估。
(4)全面掌握事故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5)提出请求人员、物质、设备支援的建议,落实上级各项指示。
3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I级)、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Ⅱ级)、较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Ⅲ级)、一般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IV级)四级。
4预测预防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凡组织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必须向职能部门申报、审批,组织活动的牵头部门和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方案、预案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在积极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基础上,要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事故,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思想上、物资上、人力上做好应对各类突发性事故的准备工作。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活动主办单位,在事发地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先期进行处置。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行动,同时迅速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以及请求事项,全力控制事态扩大,严防次生事故发生。
5.2分级响应机制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活动主办部门,立即如实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同时通报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办单位,活动规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造成伤亡状况,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5.4医疗卫生救援
事发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
5.5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和严重程度,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迅速有序地转移、疏散、撤离现场人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源头,防止事态扩大、人员伤亡增加;对受伤群众及时组织运送和救治。
5.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处置行动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7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的后果,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县指挥部。
5.8新闻
新闻按照应急响应的级别,分别由县指挥部或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新闻工作,由县府办具体负责,或由县府办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5.9应急响应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县指挥部批准,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事发地市政府或县级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质等,要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偿还、补偿。
6.2事故调查
重大事故由县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大型群体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综合调查评估,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应急保障
7.1经费保障
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公安局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7.2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7.3通信保障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县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建立,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的联络畅通,以及应急处置行动的指挥畅通。
7.4组织纪律保障
严格工作纪律,形成快速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在接到行动指令后,要迅速组织或指派相关人员、装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预案中明确的职责快速投入事故应急处置。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工作中要严格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及时处置。
7.5预案演练
各级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按照本级预案及相关行动方案,适时组织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能力。
8附则
8.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县公安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县公安局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害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和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应急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保障资金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超级秘书网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