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教育发展的规律

教育发展的规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教育发展的规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教育发展的规律

教育发展的规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技术本科教育发展背景;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

Abstract: The universities which take up 4-year technical education is growing up during the time of entering 21st century. It is a new project for theoretical research as well as a new area for practical exploration. The most urgent problem is how to develop 4-year technical education. This paper tries to discuss developmental background, educational objectives, educational model and curricula of 4-year technical education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with the expectation to master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4-year technical education and put forward some instructive suggestion on Chinese educational practice.

Key words: 4-year technical education, developmental background, educational objectives, educational model, curricula

上世纪60、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陆续发展本科层次的技术教育,德国建立的高等专科学校和科学技术大学、我国台湾地区建立的科技大学(由技术学院升格而来)、英国建立的科技大学(由多科技术学院升格而来)等所从事的都是此类教育。当时虽没有技术本科的说法,但上述这些院校所实施的教育与本文所界定的技术本科教育却是一致的。考虑到行文的方便,本文姑且将其称为技术本科院校或教育。

到目前为止,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本科教育已培养出大量社会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人才,其发展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分析总结此类教育发展的共同特征和基本规律,有利于为我国技术本科教育的本土化探索积累相关的素材,提供有益的启示。从技术本科教育的办学来看,发展背景、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和课程是其中的关键问题,了解这些就可以大致勾勒出技术本科教育的特点。

一、发展背景的比较研究

1.经济和科技发展,人才结构变动。20世纪60- 70年代是全球经济经历恢复调整后重新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产业发展趋势发生变化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动。以往,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的人才大致只有三种:科学家——进行科学探索和发现;工程师——对科学家的发现进行设计和应用;技术工人——进行实际的工艺操作。而随着技术应用阶段的开发和工艺创新的任务越来越重,于是工程师分化为工程师和技师,工程师专门负责设计工作,而技师进行技术开发和工艺创新工作。由于工程师、技师和技术工人的工作职责不同,因此培养目标也有相应的区别。一般而言,工程师由大学来培养,技术工人由中等专业教育来培养。那么技师如何培养?当时许多国家,包括英国、德国等纷纷探索过这一问题,最后都试图举办技术类高等教育来培养这类人才。

2.终身教育与学习化社会思潮涌动。20世纪70年代是技术本科教育纷纷兴起的年代,同样也是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化社会思潮不断推广的年代。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题为《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的报告,其中提出了“向学习化社会前进”的预见和呼吁。”此后,这一理念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社会发展的共同愿景。为了建构学习化社会,为全体公民提供终身教育,各国和地区都开始反思和改革自己的教育体系,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增加终身受教育的机会,提供开放式而非终结式的教育。与此同时,技术与职业教育不能是封闭的、终结式的,而应当是开放的、终身性的,能够与其他类型教育相互衔接的观点为社会所接受。这些都为技术本科教育的建立提供了依据,从实质上推动了技术本科教育的发展。

3.高等教育大众化趋势。美国社会学家马丁·特罗不仅提出了大众化理论,而且暗示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是各国和地区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欧洲,德国和英国积极出台政策,以便增加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但又出于对传统精英教育“越来越多,而变得越来越差或将越来越差”的担心,又建立了一套高等技术教育体系,这就是德国高等专科学校和英国多科技术学院的由来。在亚洲,我国台湾地区受日本影响成立了技术学院,以后又将之升格为科技大学。可以说,高等教育大众化趋势在很大程度上直接促成了技术本科的建立与发展。而目前我国技术本科的发展阶段正是高等教育从整体上向大众化阶段过渡的时期。另外,技术本科规模在我国高教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2002年为15%,2003年为17%,2004年为 19%,2005年达到21%。

4.由技术专科升格而成。德国、日本、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陆续发展的本地技术本科教育并不是从一般高等教育分化出来的,也不是重新建立起来的,无一例外都从原来的技术专科教育升格而来。这可以说是技术本科教育创立起来的共同规律。当时,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共同做法是:采取双轨制来发展技术本科教育。这与目前我国技术本科试点的实践所选择的发展路线相当一致。因为,我国在发展技术本科教育的过程中,也将优秀、成熟的技术专科转为技术本科,且形成双轨制下的高教体系。

二、培养目标的比较研究

1.从人才规格来看。不难发现,德国高等专科学校和科技大学是以培养企业和社会组织实际需要的技术应用型高级桥梁式职业人才为目标、我国台湾地区科技大学的技术本科教育以培养工业技术师为目标、英国的科技大学以培养技术工程师为目标,这说明,技术本科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在人才结构中属于中介性或桥梁性人才,可以在特许工程师和工程技术员之间或工程技术师与技术员之间起到沟通作用。因此,这类人才既需要相应的理论,又需要娴熟的实践技能。

2.从教育层次和类型来看。世界各国或地区技术本科教育都定位在四年制的本科教育层次,其中,虽然德国颁发硕士学位,但实质上由于学位制度的不同(德国是二级学位制),它等同于其他国家的本科。但在教育类型上,又有各自不同的定位:德国把高等专科学校和科技大学的教育定位于工程教育,认为他们所培养的是工程师、经济师及相应层次的职业人才;我国台湾地区由于高等教育是彻底的双轨制,因此把科技大学的本科教育定位为技术教育,认为他们培养的是科技、工程及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英国则比较含糊,没有明确提出技术本科是技术教育还是工程教育,而是把工程与技术合在一起,这也许和英国1992年取消高等教育的“双重制”是有关的,因为取消了“双重制”之后,科技大学也积极向传统大学靠拢,有时甚至运用它们的标准作为升格后大学改革的方向。

3.从人才培养的内涵来看。世界各国或地区除了对培养目标进行概括性的陈述之外,还对所要培养的人才进行较为细致的能力规定。从这些能力规定中,我们可以分析出不同的国家对此类人才的内涵定义:德国高等专科学校更强调培养立即能够上岗的人才,它所培养的能力非常具体、实用,强调应用能力和解决现场问题的能力;我国台湾地区科技大学培养的人才更多偏重于理论功底和继续学习能力;英国的科技大学所培养的人才介于前面两者中间,既强调岗位能力,又突出继续学习能力。

三、培养模式的比较研究

1.就与市场结合的深度而言,从紧密到松散,依次为德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德国高等专科学校与市场和企业是全程结合的,包括市场需求分析、专业设置、规模确定、课程开发、课程实施、评价等环节,因此其毕业生受到市场的广泛好评,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而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技术本科院校的自主决定权更多一些,自然在就业过程中不如德

国毕业生那么抢手。

2.就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而言,三者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德国采取工学结合的方式,第三和第五学期为实习期,在理论教学中融人了较多的习题训练,在实践教学中融人了理论深化的内容,可以说理论和实践是高度整合,已经很难区分纯粹的理论板块和实践板块了。而英国则不同,虽然也采取工学结合的方式,但轮换的周期很长,学程内只有一次实习,长达一年左右,当然英国也非常注重理论教学之后的实验和讨论,虽然没有德国结合得那么紧密,但总体上结合得较好。在理论与实践结合方面,我国台湾地区拥有别具特色的“建教合作”,方式也多种多样,但由于实习时间较短,且理论课中基本没有实践内容,可以说,这一地区的技术本科更偏重于理论,而不是实践。

3.就全面发展与就业能力的权重而言,三者出于各自不同的培养目标,有不同的选择。就德国而言,培养的重要是毕业就能上岗的岗位能力,因此就业能力培养占主要地位。而我国台湾地区正好相反,更加注重学员的继续发展能力和就业后的发展后劲,因此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等全面素质。英国则介于两者之间,一方面强调学生能毕业就上岗,另一方面也关注学生就业后的可迁移能力,即关键能力的培养,努力做到两方面兼顾。

四、学院课程的比较研究

1.从课程结构来看。德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在表述上有所区别,但大致都是三段式的课程结构,分为基础理论学习阶段、专业理论学习阶段和专业学习阶段。可见,这一课程结构的模式是技术本科教育的主流模式。但课程各阶段的比重和内容有所不同,德国和英国第一阶段的比重较小,且该阶段课程与专业相关,而后两阶段是重点,而中国台湾在第一阶段开设了较多的课程,约20-30学分,但与专业无关。

2.从理论教学来看。在基础理论学习阶段,德国和英国都已经开始体现专业特色,而我国台湾地区在这一阶段上公共课,更强调通识教育,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和人文素养。在专业理论学习阶段,德国和英国除了课堂讲授以外,还融入了实践的内容,如习题和实验,且所学内容以工作所需展开,而我国台湾地区则以传统的讲授为主体,内容以学科课程为逻辑展开。从效果来看,德国和英国的理论教学更具有实用性。

3.从实践教学来看。德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大多是实习,但方式不同。德国采用“双元制”的方式,以企业员工的身份进入企业实习,签订严格的合同,有严格标准的考核,且要轮换不同的岗位,且实习的功能较多。在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其实习主要由企业安排,英国的时间较长,但实习要求不如德国那么严格,基本不轮换岗位,不作为员工使用,实习功能单一。从结果来看,德国学生经过实习所获得的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及对企业的认识都超过英国和台湾的学生。

4.从教学方法来看。德国和英国运用了除讲授法之外更多的方法,例如,英国采用讨论、指导、实验、独立学习等,且讲授的比例很小,只有24%。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完全不同,教学中是讲授法一统天下,当然也有其他方法,但比例极小。从教学论的角度来看,不同的方法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帮助学生掌握所学的内容,强化对知识和技能的多方面理解。

五、总结与启示

1.从目前来看,我国大陆发展技术本科教育是必然的,但要适度。从技术本科教育发展背景的比较研究发现,目前我国某些发达地区已经具备了这些条件,如上海地区,无论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还是教育内部的发展都已经和世界发达国家当时发展技术本科时的状态持平甚至超越。因此,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应运而生,举办技术本科教育是必然的选择。但是,此类人才的需求量是有限的,因此技术本科的数量也应当与此对应,从实践上来说,发展一些优秀的、成熟的技术本科是可行的,但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需要严格控制。另外,从总体上来说,由于我国大陆区域差异很大,因而办不办技术本科和办多少技术本科要依据各地社会条件的成熟程度来判断。

2.技术本科的培养目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世界各国或地区对技术本科人才虽然有归为技术教育或工程教育的争议,但较为统一的认识是培养中间性和桥梁性的职业人才。但从我国大陆技术本科试办的情况来看,各校培养目标各不相同,有些定位为高技能人才,有些定位为“面向现代社会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服务业等第一线岗位,直接从事解决实际问题、维持工作正常运行的高等技术型人才”。这些定位都没有突出桥梁性人才,也没有弄清楚到底是技术型人才还是技能型人才,或是工程型人才。另外,对于人才内涵的具体描述,各国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有很细致清楚的描述。就中国目前高职的培养目标来看,还属于比较模糊的状态,需要进一步细化。

3.培养模式上需要注重与市场的互动结合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从目前我国大陆的技术本科来看,更倾向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培养模式,积极倡导“以就业为导向”。但事实上,我国大陆技术本科院校与市场、企业的联系比较松散,而且联系主要放在招生和就业阶段。德国企业与院校的联系比较密切,参与院校学生培养的全程,包括专业设置、规模确定、能力分析、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等等,这很值得我们学习。此外,对于毕业生能力的提高是我国大陆技术本科教育最急待解决的难题,一方面,我们不像德国那样重视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不惜花费众多时间和精力来培养上岗能力,技术本科的毕业生在技能上可以说和技术专科的学生差不多,甚至不如他们。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像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在学生全面发展中注重关键能力、继续学习能力、民族精神和人文素养,我们所关注的全面发展是政治素养,而政治素养单方面的提高不能代表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这两方面所形成的综合能力,我们是有所欠缺的,需要进一步加强。

4.技术本科的课程有待调整。目前我国大陆试办的技术本科院校在课程设置上与国际趋势基本一致,也采取三段式课程,但具体到各阶段比例和课程内容及教学方法有较大差异。如第一阶段的课程相比之下比重偏大,课程多为政治、英语、体育等内容,这些课程在各专业完全相同,且比例上比我国台湾地区更多,这些内容可以在中等教育阶段解决。另外,德国和英国在第一阶段就介入专业内容学习的方式,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再如,各个阶段之间的衔接,德国制定了专门的进阶标准,而且这些进阶标准的制定有利于课程各阶段之间环环相扣,这值得我们借鉴。就实践环节而言,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比较相似,实习时间较短,一般为一学期,交替周期长,功能单一,且产学合作不够紧密,往往把学生送到企业以后,就由企业来管,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因此效果不佳。在这一点上,德国做得非常出色,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教育发展的规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生理;心理;体育教学;促进发展

为提高体育教学的科学性,认真研究了中小学生身心特点及发展规律,力求使教学目的任务、内容更加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要求。本文就有关体育教学的生理学、心理学内容作如下浅析。

1.学校体育教学对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作用

1.1 培养学生良好的生理机能,优秀的心理品质,发展学生个性和能力,是学生身心协调,完善的发展,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必须密切配合。重视体育教学对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作用。

1.2 把学校体育教学作为充分发展个性陶冶情操,促进学生生理心理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1.3 加强对学生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的研究,强调编订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教案必须适应学生的生理年龄和心理需求符合生理学原则、心理学原则和社会学原则。

2.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特征

2.1 小学阶段儿童注意力较分散,无意注意占优势,对直观事物感兴趣,意识活动自觉性和持久性较差,以形象思维为主,想象具有模仿和再现的特点,兴趣较为广泛,只对活动本身感兴趣,不注重活动效果。信赖教师,教师表扬比得到同伴赞扬更重要,随年级提高,注意力逐渐加强,对体育项目的兴趣产生分化,男生喜欢竞争运动,女生喜欢轻快优美的运动,开始注意自己与同伴,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自己在集体内部的地位。根据这一阶段学生生理心理特点,体育教学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教学中以游戏为主,有情节,激发学生兴趣,发展想象力和模仿能力,内容以多样化,适应其兴趣广泛性。

② 技术要求不能过高过细,以培养基本活动能力为主。

③ 重视规则作用,发展自制能力,感受同伴交往中接受或拒绝的体验。

初中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处在半幼稚、半成熟阶段,心理活动动荡不稳,充满内心矛盾,学生的观察,注意品质级抽象思维能力有较大发展,意志品质中既有自制一面,又容易将勇敢和鲁莽混淆,对集体活动的兴趣上,男生倾向发展速度力量,女生对舞蹈、韵律操更感兴趣,热爱集体运动,希望得到同伴承认,异性之间产生好感。在体育教学只能够以考虑以下几点。

① 增加集体活动内容。安排男女生共同活动内容,促进学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能力,教学内容有竞争性、技术性和量化标准。

② 男生安排发展力量速度练习内容,女生安排韵律操健美操等内容。

教育发展的规律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 美国董事自我交易的现代规制模式倚重程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追求。我国虽形式上确立了董事自我交易规制制度,但缺乏交易是否公平的审查标准,使得这种制度供给无异于“画饼充饥”。由于制度环境的差异,我国法律的适用与完善应当秉持严格规制理念,在追求效率与安全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公平。

所谓董事自我交易,是指在所任职公司实施或打算实施的交易中,董事是对方当事人或在对方当事人中拥有特定的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董事与公司从事交易时,极有可能利用公司“内部控制人”的支配地位和信息优势,损害公司利益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就两个有能力的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对“平衡与诚信的追求”不是通常的习惯,[1]但对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各国公司法大都设有自我交易规制制度,以保证交易对公司公平。

一、美国蓝事自我交易的现代规制

美国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2]:早期直到1880年,严格禁止自我交易,即所有的自我交易均可以根据公司的选择自动撤销,法院根本不考虑交易公平与否[3];自20世纪初,实行程序公正与实质公平并重原则,即经过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多数同意,并且交易本身公平,自我交易才有效;到了60年代,实行单一的实体公正标准,即无论是否经过无利害关系董事同意,实质公平是交易生效的唯一条件;20世纪70年代以来,进人倚重程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的霎攀瞥翼璧矍函现代规,,、通过成文法对程序公正的设计,力图达至”“质公正的目的。自1931年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典》第820条设计出“安全港”程序规则以后,20世纪70年代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州通过了类似的立法,[4]但具体模式仍有所区别。

(一)特拉华州规制模式

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44条,[5]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个,自我交易即不得仅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由公司主张撤销:(1)关于董事或经理与交易的关系或利益,以及合同或交易的所有重要事实,已向董事会或委员会披露或已为其所知,而且即使无利害关系董事少于法定人数,董事会或委员会通过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多数的肯定性表决善意地批准了这一合同或交易;(2)关于董事或经理与交易的关系或利益,以及合同或交易的所有重要事实,已向有资格投票决定的股东披露或已为其所知,而且这一合同或交易已通过股东善意地投票得到特别批准;(3)在合同或交易被董事会、委员会或股东授权、核准或批准之时,合同或交易对于公司而言是公平的。这一规定确立了两项程序步骤:一是利害关系董事就其与交易的关系、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以及涉及交易的重要事实向董事会或股东进行披露,此即“公开性”原则;二是排除利害关系董事的影响,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对自我交易做出决定,此即“独立判断”原则。1984年《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31条仿效了特拉华州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许多州的制定法也做出与此类似的安排。[6]这些成文法条款的唯一作用,是明确限制普通法上自动无效原则的适用。[7]

但是在成文法的适用过程中,判例法赋予了上述程序步骤特殊的法律意义:

1。在董事自我交易场合,上述程序条件满足与否将对交易公平的审查标准和举证责任的承担产生重大影响[8]:(1)如果上述披露和批准程序得到满足,判例法将无利害关系董事[9]或股东[10]的同意,视为一项经营判断,依据经营判断规则[11]审查交易是否公平。亦即审查范围限于无利害关系董事是否在获得足够信息的基础上,诚实而且有正当理由地相信其关于批准自我交易的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适用经营判断规则,能够阻止对交易自身价值的实体上的司法审查。如果公司或股东对符合经营判断规则的自我交易提出异议,则必须举证证明交易构成浪费或赠与,否则交易有效。(2)如果上述任一程序条件未获满足,即利害关系董事违反披露义务,或者其履行了披露义务,但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的同意不符合经营判断规则,则由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交易公平的举证责任,公平的审查标准变为“完全公平”,包括审查公平交易和公平价格。[12]1988年《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60,8。61条对董事自我交易采取了与此完全相同立场。

由于程序规则排除了司法在经营判断规则之外对交易的干预,符合程序条件的董事自我交易被赋予了确定的法律效力,保护了交易的安全,因而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2。在控股股东自我交易场合,即使上述程序条件得到满足,考虑到决策董事极可能因担心被免职而批准交易[13],或者交易虽由非控制股东审查,但无论决策结果如何,控制股东都将继续主宰公司,“报复的风险”仍然存在。[14]这样,委诸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进行决策的机制基本失灵,因此判例法采用严格的“完全公平”标准对交易进行审查,以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程序条件的作用仅在于免除控制股东的举证责任,转由反对交易的股东举证证明交易对公司不公平。[15]

关于“完全公平”标准,美国律师协会的权威解释[16]指出,对于没有通过“安全港”程序规则检验的董事自我交易,法院应对交易的公平性从交易条件、交易对公司的利益以及交易决策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审查。如果交易的争端是价格的公正性,不应将“公正的价格”理解为一个单一的“公正”价格。公正的价格不是一个确定值,而应当是在平等谈判中,独立的当事人根据当时的情形所愿意支付或愿意接受的价格区间。这一价格区间仅是无利害关系董事进行自主经营判断的更为广泛的价格区间的一部分,亦即法院容许董事自主决定的价格范围,比根据“完全公平”标准所采用的“公正价格”之区间更广泛,并且这种更为广泛的公正价格区间理论,对其他交易条件同样适用。

(二)其他规制模式

虽然程序条件的满足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被广泛采纳,但对董事自我交易公平标准的立场仍存在差异:

1。自我交易经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的,另有两种较特拉华州更为严格的公平标准:一是加利福尼亚州模式,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表明,即使自我交易获得非利害关系董事的同意,并不能就此排除法院对交易公平性的审查,因为交易还必须是“公正合理”的[17]二是美国法学会所建议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原则)))模式,其第5。02条(a)(2)(B),(C)规定,即使董事自我交易经过了非利害关系董事的事先批准或事后追认,法院仍应当对是否能“合理地推断出交易对公司是公平的”进行审查。这种“合理公平”的标准介于“完全公平”和经营判断规则之“理性标准”之间,比前者易比后者难。[18]

2。自我交易经无利害关系股东同意的,另有较之特拉华州方向截然相反的两种审查标准:一是加利福尼亚州模式。如果股东在充分得知交易的所有重大事实,以及董事与交易的利害关系之后,善意地表示同意该交易,且拥有股份的利害关系董事未参与投票,那么该交易就是有效的。这样,如果不存在欺诈等违法情形审查。二是《公司治理原则》模式,,非利害关系股东的同意就完全排除了法院对自我交易的司法根据第5。02条(a) (2) (D)以及5。10条,无论是董事自我交易,还是控制股东自我交易,如果交易经无利害关系股东事先授权或事后批准,对交易仅限于以浪费标准进行审查。[19]

二、我国现行的蓝事自我交易规制:“画饼充饥”式的制度供给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4)项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自我交易属于《公司法》界定的关联关系的一种,第21条关于“董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表明法律对关联交易并非简单地加以禁止,[20]未经公司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并非无效,[21]而是对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非公司予以追认。经公司同意的自我交易,其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董事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交易不公平,只能按合同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处理。

显失公平是适用于公司对外交易的审查标准。一项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当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要件[22]:客观上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主观上,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由于一方利用优势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或者利用对方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所致。由于非利害关系董事本身就是商人,股东即使不全是商人,一般也都具备通常理性人的判断能力,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即使结果显失公平,恐怕也很难满足撤销交易的主观要件,因此,《合同法》关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规定,几乎不能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任何保护。

而根据经营判断规则,董事执行职务须以善意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状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按照他合理地相信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处理事务。[23]如果自我交易不符合经营判断规则,即属对公司不公平,公司有权撤销。如美国允许公司向董事提供贷款,某制造商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向董事提供贷款,贷款期、贷款担保及利率等条件与通行的商业贷款毫无二致。但是该项贷款不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而且公司的营运资金有限,这笔资金本可以用于发展公司的业务。本案中,自我交易虽并不显失公平,但因不能满足经营判断规则的要求,公司可申请撤销。[24]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25]同样规定有合同显失公平制度,但公司法却另行给出具体详尽的董事自我交易公平与否的判断标准的原因。

虽然从形式上看,我国具有董事自我交易规制制度,但自我交易是否公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法律没有提供任何的判断标准!这正如英国故事里教师说:“孩子们,必须心里纯洁,否则我就要揍你们”,如果我们要求董事履行忠实义务,而又不为这种道德义务的履行设定任何标准,则我们所可能取得的成功,并不会比上述教师稍胜一筹。[26]我国的董事自我交易,实质上处于没有规制的状态,这种缺乏公平标准的制度供给,无异于“画饼充饥”。

三、我国盖事自我交易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现代社会经济中,自我交易现象司空见惯,美国早期的严格禁止态度已经不合时宜;无视公司自身的经营决策而直接审查交易实质上是否公平,亦将导致司法对商业决策的过度干预。自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能够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也可能引发“损公肥私”的道德风险,违背公平正义。法律的任务不是完全排除利益冲突交易的存在(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而是要“除弊存利”,设计适当的机制确保交易对公司公平。

美国赋予无利害关系董事以董事自我交易决策权,法律对其决策表现出相当的尊重,致使利益冲突交易的实质公平问题基本转化为正当程序问题,这种以效率和安全为首要价值追求,兼顾公平的董事自我交易规则运行良好。[27]但倚重程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的现代规制模式,仅是一系列防范不当自我交易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网络群支撑的整个“冰山”露出水面的“一部分”。以市场为基础的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具有竞争性产品市场、有效率的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人薪酬激励机制、包括证券承销商和经纪人在内的知情且老练的市场参与者、详尽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以及道德诚信机制等非法律控制机制,有效限制了经营者违背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减轻了公司法保护投资者的负担,为公司法赋予经理人更多的经营裁量权提供支持条件。[28]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稳步推进的发展时期,在全球经济渗透融合、国内外竞争日趋激励的形势下,面临着程度更深的提高经济效率与保障交易安全的现实紧迫性,但我们欠缺防控公司内部人权力滥用和欺诈的市场及道德机制,因此通过法律制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培育投资者信心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全,比赋予管理层经营裁量权更为重要。[29]我国董事自我交易制度的适用和完善,应当秉持严格规制的理念,在追求效率、安全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公平。

(一)董事自我交易的界定

从文义解释来看,我国的董事自我交易制度仅约束董事本人作为交易相对人与公司进行的直接交易,如此以来,董事只要以他人之名行自我交易之实,法律即可轻易被规避,因此进行目的扩张解释,是防止董事通过自我交易侵害公司利益之立法精神的必然要求。但司法不可能扩张解释得完全恰如其分,执法标准矛盾甚至对立现象难以避免。为明晰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提供执行法律的指引,立法应当明确董事自我交易的范围。

董事自我交易的界定宜兼采形式基准法和实质基准法。所谓形式基准法,就是由法律对董事在交易中享有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情形进行具体列举:(1)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董事间的交易;(2)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董事的“关系人”间的交易;(3)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该董事或其“关系人”在其中有重大经济利益的另一家公司之间的交易;(4)董事所任职公司与该董事在其中任董事[30]或是普通合伙人、人、雇员的“其他实体”间的交易;(5)董事所任职公司与一个人之间的交易,该人控制着前述“其他实体”,或该人受前述“其他实体”所控制;(6)董事所任职公司与一个人间的交易,该人是董事的普通合伙人、委托人或雇员;(7)董事所任职公司与其他公司间的交易,董事在所任职公司中就该交易享有利益。[31]其中就董事的关系人可作如下界定:(1)董事的配偶、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董事的父母;董事的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这些人的配偶;与董事共同居住的人;(2)一个信托组织或产业整体,在它们中,前述的人是重要的受益人;(3)一个信托组织、产业整体、无行为能力人、被保护人或未成年人,该董事是这些组织或这些人的受托人。所谓实质基准法,就是规定判断董事自我交易的一般规则,即董事在公司交易中是否具有重要利益,以致被合理地认为将影响其判断力。[32]

(二)利害关系董事的披露

披露是公司进行决策的前提条件,凡足以影响决策的因素都应当披露:第一,应当披露所享有的利益的性质、范围及与公司事务的关系。“一个人公布其利益,不是在他说明他拥有利益的时候,而是当他说明了该项利益究竟是什么的时候。”[33]第二,应当披露涉及交易事项的有关事实,既包括交易标的的有关事实,还包括交易双方的资信情况等。如在澳大利亚的PermanentBuilding Society v。 Wheeler McGee[34]一案中,被告Wheeler是PBS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同时,他还是Capital Hall Ltd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控股股东。PBS公司的董事表决同意向CHL公司提供1500百万澳元贷款。Wheele:披露了自己的利益,并且没有参加投票,但是Wheele:清楚CHL根本没有财力偿还贷款。法院认为,仅仅向公司披露利益是不够的,还应当对CHL在贷款当时无财务能力的情况予以披露。

在英国,违反披露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被处以刑事罚金。[35]但违反披露义务本身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公司有权申请撤销,但公司已经确认,或者合同撤销影响对违反披露义务不知情、有偿取得权利的第三人利益的除外。[36]

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制定法都规定,即使不经披露和批准,只要能证明交易对公司是公正的,则不得仅因交易具有利益冲突性质而由公司主张撤销。判例法的主要态度也认为,利害关系董事没有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仅构成撤销交易的理由,[37]交易最终能否撤销,还取决于董事能否证明交易是公正的。董事举证不能的,则交易可以撤销,或者在承认此项交易的同时,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38]

信息披露不仅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如果不进行披露,必然增加不正当自我交易被发现的难度,公司和股东的权利保护就无从谈起。笔者认为,我国宜采取英国的严厉模式,将董事自我交易与要求最大诚信的保险合同作同等对待,[39]违反披露义务,公司即享有撤销权。

(三)无利害关系决策机关的批准

关于自我交易的批准机关,在美国,董事会批准为默认规则;在英国,董事会批准为私人公司的默认规则,股东会批准为公开公司的默认规则。[40]我国现行法律不区分公司类型,均以股东会批准为默认规则。自我交易一概由股东会批准,既不适应商机稍纵即逝的特点,也容易导致公司开支的增加。我国有限公司股东多直接参与公司经营,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控制经营管理层的能力较弱,考虑到追求效率与维护公司利益的双重需要,除对董事兼具控制股东身份时的自我交易采取特殊规制标准外(下文将作论述),立法宜采英国模式区分公司类型,规定不同的默认批准机关,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公司决策人必须与交易无任何利害关系,才能真正建立独立对等的交易结构,否则程序的设计将反过来变成掩盖那些事实上损害公司而让内部人获利的自我交易障眼法。[41]英国判例法[42]与成文法[43]均承认允许利害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自我交易表决的章程条款有效,只要董事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将利害关系董事计算在内会议法定人数的任何要求也可以得到满足;他们的投票不计算在内,事项也被通过。但在我国这样一个仍处于讲关系、讲人情的“熟人社会”里,董事们在一个公司里共事,低头不见抬头见,在涉及同僚董事交易的决策上,本来隐形的影响和压力就真实地存在,决策董事的独立性就难以保证,如果允许利害关系董事出席并参与表决,要求其他董事当着利害关系董事的面,反对他的提议而坚持以公司利益为上,不免脱离社会实际,制度设计上就没有考虑到要给予其他董事以坚持原则的支撑,公司利益的保护必然是一句空话。因此,公司决策者与交易无任何利害关系应是一个不能任由当事人改变的强制性规范。

在英国,根据衡平法规则,受托人就其利益向受益人进行了充分披露,自我交易即变成受托人与受益人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生效。[44]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董事自我交易,如果利害关系董事披露了冲突利益,即使自我交易没有经过公司的特别同意,合同也不能撤销。[45]由此可见,影响自我交易效力的是披露义务,而不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

如上文所述,在美国,未经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的同意,自我交易的效力并不必然受到影响,应由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交易公平的举证责任。

由于制度环境的差异,笔者认为,我国不宜采取英美两国的处理方式,为防止秘密从事的不正当交易,事后公司又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或怠于追究董事的责任,宜强化程序公正,只要未经公司决策机关同意,公司即享有撤销权。

(四)经披露和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的审查

对于履行了披露要求和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自我交易,有必要采纳美国模式,赋予正当程序以法律效力:一方面,由原告承担证明交易不公平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证明交易公平的标准应有所区分,在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宜采“合理公平”标准;在非利害关系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宜采浪费标准。理由如下:

首先,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未经披露或批准的正当程序时,由掌握信息的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基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公司没有任何好处,只能引起不公平的财富分配,打击股东投资的信心。二是基于举证上的便利性。利害关系董事掌握信息和证据,其具有举证能力,同时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公正。但当董事自我交易履行了正当程序,举证责任转移由原告承担。一方面,交易的阳光化和公开化,可以初步消除“瓜田李下”的嫌疑;另一方面,既是对利害关系董事履行正当程序的鼓励和导正,也是对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同意的尊重。

对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的同意分别采“合理公平”和“浪费”标准进行审查,也表现出对商业决策一定程度的尊重。第一,是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的需要。法官不是商人,在商业决策时机和因素的把握上并不比董事和股东更明智,法庭不能轻易以他们的判断取代董事正常的经营判断,否则很可能导致对“复杂的商业判断采取粗野的业余方法”[46]。第二,是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需要。一件商品,在没有需求和偏好的A看来,可能一文不值或所值甚少,但迫切需要或具有强烈偏好的B却可能不惜高价求之,这一简单道理,从羽绒服夏季折扣狂打仍旧滞销,空调在炎热强烈袭来时售价攀升却一路畅销的生活常识中即可得知。商业不过是放大了的生活经济,考虑交易标的对当事人的特殊需求、特殊价值以及考虑双方所处的具体境况对交易条件的影响,尊重当事人的主观估价,实际上是对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规律的认可。第三,法院不是,也没有能力成为社会公正的唯一代言人,公正需要每一个环节的当事人都付出自己的努力和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但是,即使经过了披露和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批准,自我交易仍然应当接受“合理公平”标准的审查。这是因为,一方面,无利害关系董事与自我交易董事存在同僚关系,要求他们以与对待陌生人完全相同的谨慎程度来与他们中的一员签订合同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法律只能从经济利益和家庭关系等从概率上讲极有可能影响交易判断的角度来界定无利害关系,这种界定,显然窄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利害关系。[47]因此,即使自我交易不存在欺诈和浪费,但仍有人以其有损于公司并且不必要地优惠于有关的董事为由提出质疑时,有必要以比董事在针对公司与第三人的交易中所作决策更为严格的“合理公平”标准对自我交易进行审查。

即使经过了披露和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批准,自我交易仍应当接受浪费标准的审查。股东是公司剩余财产索取权人,有权对最终影响他们权利的事项做出决定。但股东决策不同于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股东的同意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意,仍然存在借由合法形式,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谋求控制者私利的可能,导致董事财产增加,却由全体股东“埋单”。因此,在公司或股东提出异议时需要审查以对等形式出现的交易是不是对公司财产的浪费或对利害关系董事的赠与。论及至此,可以得出两个水到渠成的结论:一是在派生诉讼的情况下,拥有原告资格的股东应当是在股东会议上持反对意见或弃权的股东,赞成股东除非能够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否则被排除在适格原告之外。二是如果决策经全体无利害关系股东一致同意,则公司与股东均不得提出异议。

如果是事后披露和追认,是否同样发生上述效力?较之得到事先批准的董事自我交易,事后追认应满足更严格的条件:第一,由无利害关系的决策者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第二,已经向无利害关系的董事进行了披露;第三,没有不合理地不寻求事先批准;第四,未获得无利害关系董事的事先批准没有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8]其基本原理是法律鼓励董事寻求事先批准,这样无利害关系董事可以代表公司与利害关系董事进行磋商。而事后追认使公司没有磋商机会,先斩后奏导致董事会需要权衡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不是考虑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而是已经完成的交易是否对公司如此不利以至于必须将同僚董事诉诸法庭。[49]因此,对于事后披露和经董事会追认的自我交易,既不宜直接赋予公司撤销权,也不宜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和以“合理公平”标准审查交易的效力,而应由利害关系董事承担举证责任,并以“完全公平”标准对交易进行审查。但是对于事后披露和经股东会追认的自我交易,可以发生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董事同时具有公司控制股东身份,无论是经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批准,都应当采“完全公平”的审查标准,披露义务和批准程序仅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效力。

注释:

[1]参见〔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8页。

[2]关于前三个阶段的论述,See Harold Marsh, Are Directors Trustees?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Corporation Morality, 22 Bus。 Law(1966)35, pp 36一44。

[3]也有美国学者对早期是否实行绝对禁止原则提出不同看法,如Beveridge教授认为,即使在普通法中,也从来没有严格禁止利害关系董事交易的规则,See Nonvood P。 Beveridge ]r。 , Interested Director Contracts at Common Law: Validation under the Doctrine of Constructive Fraud, 33吻。L。 A。 L。 Rev。 97 (1999一2000)。

[4]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法律出版社199!〕年版,pp。400 -401。

[5]参见[美黛博拉A-德族特:《英美公司法釜事自利文易规制之比较》,曹阳等译,载张新民编:《民商法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0页;张开平:《英美公司黄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6]〔关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第5版),齐东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页。

[7]See Lewis D。 Solortan, Jeffrey D。 Bauman and Elliott J。 Weiss, Selected Corporation and Partnership: Statutes, Rules, and Forms,West Publishing Co。 1994,pp。90-91;工美伯纳德"S布莱克:《外部黄事的核心信义义务》,黄辉译,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页脚注。

[8]同前注[5],袋博拉A-德蔽特文,第412页。

[9]Marciano v。 Nakash, 535 A。 2d 400, 405 n。3 (Del。 1987);Oberly v。Kirby,592 A。 2d 445 (Del。 1991);Nixon v。 Blackwell,626 A。 2d 1366, 1376 n。7 (Del。 1993)。

[10]In Re Wheelabrator Technologies, Inc。 Shareholders Litig。,663 A。 2d 1194, 1203 (Del。 Ch。 1995 )。

[11]经营判断规则是衡蚤釜事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股东虽不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但这并不妨碍按照经营判断规则审查交易是否公平。

[12]Weinberger v。 UOP, Inc。,457 A。 2d 701,710一11 (Del。 1983)。

[13]Kahn v。 Tremont Corp。 694 A。 2d 422,428 (Del。 1997)。

[14]See Citron v。 E。 1。 Du Pont de Nemours&Co。,584 A。 2d 490, 502 (Del。 Ch。 1990)。

[15]See Zohar Goshen, The Efficiency of Controlling Corporate Self一Dealing: Theory Meets Reality, 91 California Law Review (2003)393,p428。

[16]转引自前注[5],张开平书,第259-261页。

[17]See Revision Report of the Assembly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Revision of the Corporation Code, 55(1975),转引自施天涛、杜晶:《我国公司法上关联交易的阪依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18]See Melin Aron Eisenberg, Self一interested Transactions in Corporate Law, 13 J Corp。 L。 997(1987一1988),P。1005。

[19]同前注[18],Melin Aron Eisenberg文,p。1006。

[20]施天涛:《新公司法是非评说:八二分功过》,载王文杰主编:《月旦民商法研究:最新两岸公司法与证券法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21]参见王保树:《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2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年版,第284-287页。

[23]参见《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 8。30条,沈四宝编译:《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24]同前注[5],张开平书,第259页。

[25]《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2条规定:“如果法院作为法律问题认定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可以拒绝执行该合同,或仅执行显失公平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或限制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26]参见〔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0页。

[27]同前注[7],伯纳德S布莱克文。

[28]See Bernard Black and Remier Kraakman, A Sell一Enforcing Model of Corporate Law, 109 Harvard Law Review (1996)。

[29]See Troy A。 Paredes, A Systems Approach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 Why Importing U。 S。 Corporate Law Isn't The Answer,45 William&Mary L。 Rev。 (2004)。

[30]英美法将同一个人在两家或更多的公司中同时担任董事的现象称为共同董事或联锁董事。

[31]同前注[5],张开平书,第254一255页。

[32]参见《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8。60条第(3)款。

[33]Imperial Mercantile Credit Association v。 Coleman [ 1873] LR 61-11。 189, at 201

[34] (1993) 11 ACSR 2印;11 ACLC 761。

[35]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83条,原《1985年公司法》第317条第(7)。款。

[36]Hely一Hutchinson v Brayhead [1968] 1 QB 549, per Lord Denning MR at p 585; Guinness Plc v Saundes [1990 2 AC 663, per Lord Goff, 697E一H。 Quoted from Company Directors: Regulat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s and Formulating a Statement of Duties( Consulting Paper

),para 4。78。

[37]Willam L。 Cary, Melin Amn Eisenberg,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 5th ed。),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80, p584。

[38]同前注[5],张开平书,第248页。

[39]Hely一Hutchinson v Brayhead Lid[ 19681 1 QB 549, per Lord Wilberforce at p。589一591 and per Lord Pearson at p。594。

[40]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5条第5款。

[41]参见前注[7],伯纳德S。布莱克文,第221页。

[42]North一West Tranwportation Co Ltd v Beatty (1887) 12 App Cas 589。

[43]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5条第6款。

[44]L。 S。 Sealy, Cases and materials in Company Law (7th ed。),Butterworths 2001,p。272。

[45]Paul 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m Company Law (6th ed。),Sweet&Maxwell 1997, p。613。

[46][加]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7页。

[47]同前注[18],Melin Aron Eisenberg文,pp。 1002一1003。

教育发展的规律范文第4篇

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师专业发展是有规律的,其中一条基本的规律,我认为就是:关注实践、反思实践、研究实践、改进实践,在关注、反思、研究、改进实践的过程中取得成功,收获成果,实现成长。

教育科学本质上是一门实践的科学。古今中外真正有价值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无不来自于教育教学的实践或有丰富、深刻的实践背景,缺乏或者轻视教育教学的实践,要取得真正有价值的教育科研成果几乎是不可能的。实践出真知,这句话尤其适用于教育教学研究,尤其适用于广大一线校长和教师。因此,教育教学的研究必须基于教育教学的实践,特别是要基于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只有基于自身的教育教学实践,特别是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学校的教育科研才有根、有效,校长和教师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更好地开展教育科研并获得专业发展。一线校长和教师的关注点、研究点、着力点应该是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校长和教师自身在教育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学校教育科研和校长、教师成长的真正起点和基点,实践―反思―成长,是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律,也是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律。

南京东山外国语学校张景彪、赵庭标校长带着他的由“鹰一样的个人”组成的“雁一样的团队”,遵循着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在教育教学的许多方面作出了实在、有益的探索。认真拜读这本集子不难发现,他们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来自于实践,二是来自于自身,总之是自身在教育教学实践中遇到的真问题。也许正因为如此,他们的教育科研与教育教学才如此紧密地联系着,他们的教育科研才如此有效地促进着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师的专业发展,他们的教育科研成果才如此丰富、多样、鲜活而引人入胜。东外的发展,东外所取得的辉煌业绩,是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结果,也是遵循学校教育科研规律和教师专业发展规律的结果。而遵循规律的教育教学才是最好的教育教学,遵循规律的教育科研才是最好的教育科研,遵循规律的教师发展才是最好的教师发展。

教育发展的规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学生;基本规律;思想政治

中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所重点关注的问题。由于中学生正处于形成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以及生活观的重要阶段,因此其是否能够形成正确的思想政治头脑将决定学生日后的发展。而对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进行规律总结能够有效帮助中学生提高思想政治头脑,从而树立正确的思想品德。由于规律的本质不能够被准确把握,因此对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基本规律的研究仅存在于表面研究。所以,为了能够准确研究对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就必须从问题入手,从而对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进行归纳与总结。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是教育工作者必须选择能够准确让中学生形成思想政治品德的规律。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中学教育者必须要利用有利的教学条件如教材、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环境来影响中学生的品德养成。

一、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

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是指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因素之间的本质联系及其矛盾运动的必然趋势。一方面,中学思想政治教育受到学生的思想政治程度制约。在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中学教育活动能够顺利进行通常取决于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情况。一旦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情况符合教育标准,那么日常的教学活动就起到帮助学生升华思想政治品德的作用。而一旦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情况达不到教育标准那么教育工作者就必须根据学生的基本情况选取能够让学生真正提高自身思想品德的教育方法及内容进行教学,这样才能够发挥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真正作用。不然,就容易造成教学内容与学生实际情况脱节,导致学生产生抵触的学习心理。但另一方面,中学思想政治教育又能够显著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水平。由于中学政治教育具有长远性、超越性,因此在教育的过程中必要要做到能够真正满足学生精神世界需要,从而推动其思想品德朝社会要求的方向不断发展。由此可见,中学教育活动与受教育者的中学思想品德状况相互作用,辩证统一,共同推动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地不断发展。

二、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具体规律

1.双向互动规律。

即中学教育者的主导作用与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辩证统一的规律。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是中学生,而学生的思想政治的发展方向也决定着教师的教学战略布局。为了能够让中学生迎合社会思想品德的发展方向,教师就必须从学生的基本需要入手,争取做到让中学生从思想深处进行思考,从而实现对自我进行教育的教学目标。

2.内化外化规律。

即内化与外化辩证统一规律。从中学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阶段来看,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实际是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帮助和引导受教育者实现内化和外化,使受教育者形成一定社会所期望的思想品德的过程。内化就是中学教育者帮助和引导受教育者将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品德认识的过程。外化就是中学教育者帮助和引导受教育者将自己已经形成的思想品德认识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品德行为,并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过程。

3.协调控制规律。

即协调自觉影响与控制自发影响辩证统一的规律。在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我们能够发现,学生不但受教学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学生在这些影响的共同作用下便对思想政治产生了大致的轮廓。学生能够通过环境因素影响区分思想政治的正确性与错误型。由此可见,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将学生的自觉影响与外界影响进行统一协调,从而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政治体系。一方面,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一个立体的过程,是各种自觉影响交互作用的过程。由于中学思想教育具有包容性,因此中学思想教育工作通常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如党、学校、团组织等,而这些因素通常在无形中对学生的自觉影响产生作用。但是,由于中学生的个体通常存在差异,因此学生之间的思想深度也存在差异。学生在面对如此多的影响因素时通常会感到不适,有些学生甚至会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产生抵触的情绪。这严重违背了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初衷,由此可见,教育工作者必须因材施教,根据不同学生的思想特点进行对应教育。这样才有利于外界因素对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起到促进的作用。此外,由于中学思想政治教育所涉及的教育内容十分复杂,因此便具有宽广的包容性。具体体现在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不但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受教师工作者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均对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起到消极或者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此过程中,只要受教育者能够积极的将消极影响进行消除,那么就能够不断地将积极影响强化并将其放大,从而让其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与自觉影响发生有利融合,进而让自身的思想政治符合社会的道德方向发展。综上所述,在研究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只要深刻分析教育工作本身与中学生之间的关系就能够将二者之间的互相影响的规律进行归纳。这样就有助于分析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从而利用这一规律应用于正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进而达到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水平。

作者:李晨旭 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春香,万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研究综述[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