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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直接为被保险人集体投保或向商业性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在因病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自付额达到规定标准至最高限额的部分(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由承保单位负责赔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补充医疗保险从**年12月1日起实施,**年1月可享受有关待遇。
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分别按每人每月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元和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支付3元,统一向承保单位缴交。补充医疗保险可根据基金积累、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因病住院发生费用,以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累计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至最高限额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为赔付额,由承保单位赔付90%,个人负担10%。
(二)患恶性肿瘤的放疗或化疗、慢性肾衰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肝炎、重型糖尿病、心绞痛反复发作、肝硬化(失代偿期)、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但不需透析治疗)、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恶性(非放、化疗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发肺急性感染等特殊病种门诊所发生的自付费用经市社保局审核后,由承保单位按年内累计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给予90%赔付。
四、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管理办法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被保险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从欠缴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也暂停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五、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办法
关键词 大学生 医疗保险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意义
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学生因疾病、负伤、生病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学校共同负担,以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的保险。
我国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
2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造成学生参保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大学生参保意识浅薄。大学生处在身体状况最佳时期,有些人认为自己身体好,发病率低,因此不愿意参保。 大学生对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了解。学校直接将社会保障卡发给了学生,而学生除了拿到卡再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事项,导致很多大学生虽然参加了医疗保险但对此项制度不是很了解。 政策的不了解。一些过去享有公费医疗制度的同学对新的大学生医保制度有些误解,新的大学生医保制度很明显倾向于保护患重大病的学生,对于平常的小病则就需要学生自己掏腰包来支付一定的费用。
(2)学校有关部门由于自身利益受损,导致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当前很多学校为本校学生投保商业保险,在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时一般实行招标的方式。中标的保险公司一般会给学校相关部门一定的回扣当做管理费用,并且会派专员来负责学生参保理赔的工作。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不会给学校回扣,同时原来属于保险公司专员负责的各项事务转嫁到学校相关部门自己负责,增加了不少工作量。
(3)校医院条件较差,学生就医困难。为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提供服务的一般是校医院或是参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定点医院。新的大学生医保制度中规定门诊要以校医院为首诊。可以看出,校医院与大学生医疗服务关系密切,然而现实情况是校医院服务态度差,医疗条件落后,药品质量、疗效不佳等,使得大学生一般不会选择校医院。
(4)自2008年国家出台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以来,各地政府都积极响应,出台了相关政策,把大学生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但在具体细则上各省差异较大。导致各地大学生医保政策差异较大,统筹程度低。
3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建立新型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 强制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足大学生日常医疗和大病医疗。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后,无论是部属高校还是地方高校,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只要所属同一地区,每位学生都可以享受到同等的财政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举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更是发展和谐社会的需要。 鼓励学生参加商业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考虑到每位学生对医疗需求层次的不同,政府应该大力发展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补充险。 完善大学生医疗救助体系,保障贫困生和重症学生患者的医疗需求。
(2)法律规定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要采取强制性,学校代为收缴保险费用,明确规定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和给付标准的同时,划分医疗保险的范围,规范异地就医的支付方式、各相关机构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此外,也需要明确规定大学生慈善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细则,这样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各个主体都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使制度更加规范、有序的运行。
(3)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基金预算,改变现实中政府低投入的现状。 要加大对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合理地划分其财政比例,提高大学生的保障标准,完善相关的医疗救助制度和缴费减免制度。 给予部分高校财政投入,使其健全基本医疗设施,提高医疗水平。 在政策宣传、规范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来不断健全高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政府对医院、对医生、对政府本身等进行有效的限制和监督,使大学生能享受到公平、及时、合理的医疗服务。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划入高校所在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侵占、挪用。
(4)要树立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针对有些学生对新的医保制度不够了解,学校和社保机构应该加强对此项制度的宣传,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医保。 将制度的具体内容、定点医院、缴费标准等相关知识印刷成小册子发给学生阅读; 可通过校园网站、学生社团等向学生们大力宣传新的医保制度; 可以请专业人士到本校进行专题讲座,介绍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有哪些补贴政策等,使大学生充分了解新的制度,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4结语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城镇化的稳步推进,为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可以预见,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正在高速完善,同时对国民社会各行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
作者简介:罗伟越(1992-)女 湖北黄石人,汉族,本科。武汉东湖学院金融专业2012级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和措施
随着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和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逐年上升的趋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2003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各省、市(州)根据指导意见相继制定并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这些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出台,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开启了一扇通往医疗保障大门。
那么,意见出台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开展得如何呢?据调查可谓是喜忧参半。有的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一出台,就赢得好声一片,办理、咨询参保手续和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络绎不绝,大家踊跃参保,也切身体会到参保带来的好处。一位参保的武先生说:“一听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医保,我立马就去了。像我们这些失业工人,被单位买断工龄后,关系就不在单位了,我觉得应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保。参加医保,就是积小钱办大事,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一辈子无病无痛。”
正在住院治疗的齐女士说:“自己这次病得不轻,幸好在单位买断工龄后,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续交了医保,感觉确实不一样,就像是有了精神支柱。”
刚大病初愈的孙先生说:“原来没体验过真是不知道。刚参加医保时,是被家里人逼着去参保的,还真没想到能享受到这么大的实惠。我这次住院省了不少钱,最关键的是,治疗时心能放宽了。”他们的声音基本上代表了参加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心声。
他们的感触是:随着医疗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如果没有医保将越来越不能自如地应付。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作为那些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家庭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同时缓解了灵活就业人员看病贵、看病难的后顾之忧。但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在大部分地区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难题,遭遇了种种尴尬,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工作亟待解困和突围。
一、工作中遇到的尴尬
(一)参保人数的尴尬
据权威部门统计,截止2005年年底,我国约有5000万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的18%。但其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仅为10%左右。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保,相关举措出台后,咨询的人很多,但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很少。尽管相关部门采取了种种措施,想尽了办法,但收效不大。
(二)参保人员结构的尴尬
据统计,目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中以企业改制、破产后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年龄大、身体状况差的人员为主,而且参保形式大都是接保和续保,以纯个人形式投保的自由职业者只占到了其中的5%左右。
(三)参保费用的尴尬
自推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制度以来,业内关于参保费用高低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在制定费用标准时,政府已充分考虑了灵活就业人员的承受能力。但与有固定单位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比,零活就业人员还是相对较高,而零活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往往是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二、解决的办法
(一)政策解困是关键
选择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依靠自己的劳动解决自身的生活问题,实际上是为国家和社会减轻了就业压力,减少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支出,为社会承担了改革的成本。对此类人员,政府和社会应该在医疗保险的问题上给予政策倾斜,适当降低其个人缴费比例,让更多的零活就业人员参加进来,让他们交得起费、看得起病,真正发挥医保的作用。
(二)政策宣传是基础
既要考虑到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都能参保,又要考虑整个医保的承受能力,同时坚持从小事做起为群众办实事,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年5月20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未在劳动计划范围内被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具有本市市区(指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新区,下同)户籍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本意见“被征地农民”范围:已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并按月享受退休金或养老金的;在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的;因出国定居或迁居外地等特殊情况,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解除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服刑劳教在押和外逃期间的被征地农民。
三、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在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照市区未参保城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缴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参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政府缴费补助。
四、一次性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被征地农民以及因历次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而被依法批准撤消村组的原农村居民,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从年12月31日起往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前补缴费”)。
“前补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由政府安排资金补足(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标准为4305.6元,计入个人账户1723元,纳入社会统筹账户2582.6元)。
五、自年8月1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政发〔〕77号)实施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办法“前补缴费”或后延缴费:
(一)“前补缴费”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人申请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补缴;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不足支付的,由本人以历年领取的生活补助费补充缴纳,当累计达到个人账户初始建立核定数额时,被征地农民个人不再缴纳,剩余的不足部分,由政府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其中:年8月1日至年5月10日之间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按每前补一年缴纳1723元的标准缴费。
(二)从年5月10日起,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政发〔〕40号)规定,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前补缴费”应补缴的费用,由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补缴;不足支付的,由本人历年领取的生活补助费补充缴纳,当累计达到个人账户初始建立核定数额时,被征地农民个人不再缴纳;剩余的不足部分,由政府用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
此次前补缴费年限与征地时折算前补缴费年限以及用个人账户资金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
(三)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本意见规定“前补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失业或灵活就业时,可申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对应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后延缴费。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其个人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或余额发给本人,同时解除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六、在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市《关于解决市区未参保城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前补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全省统一规定标准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自年1月1日开始,新增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征地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登记参保当月起往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补缴费”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政府用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
八、被征地农民按照本意见前补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选择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接按社会医疗保险现行政策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
九、按照本意见前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前补缴费”年限与已有实际缴费年限不得重叠。
十、由各辖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承担的补缴资金,按照“谁用地谁承担,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筹集,记入土地成本,由财政、国土部门按规定征缴管理。
十一、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具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时,由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保缴费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不得与其它社会保险待遇重复享受。
十二、按本意见规定补缴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安置时间、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等被征地信息,由人社、国土、公安等部门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 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
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现行会计核算基础所存在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利益而筹集设立的专项资金,单位和个人需要向医疗保险相关部门缴纳一定的资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通过对基金的征收、支出、投资、管控等一系列行为实施系统性的运作,达成医疗保险基金的设立初衷。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隶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范畴,在管理制度与方法上与社会保险基金几近相同,早在1999年,我国就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2003年又对该制度予以补充,制度中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制定了明确的管理内容,对基金的筹资及运作方法做出了详细规定,提出将基金进行专项管理,确立了会计核算基础和会计记账方法,收付实现制与借贷记账法,在当时的情况下,通过对资金的实收、实付的核算,很好的满足了对基金管理的各项要求。然而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至今,原有的会计核算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规模,无法满足现有的管理需要,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收付实现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难度,产生管理瓶颈。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是以实际收到和支付作为记录依据,对资金预算管理的实际工作可以如实记录。医保基金成立的在最初几年,防范虚假收支的作用和效果明显。发展至今,对医保基金的管理由最初的收支管理发展到投资运营等众多方面,决策者需要更详细的会计数据,但收付实现制制对应收未收、应付未付、代收、代付等财务信息记录的不够全面,不能准确反映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的会计内容,在实际工作中,相关财务人员需要另设辅助账目来特殊记录与说明,引发了后续工作任务量大和复杂性,此种情况造成医疗保险基金在管理上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影响后续的各项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进而束缚投资者的投资策略,波及医疗保险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制约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整体发展。
2.随着医疗保险的规模化发展,我国医疗保险纳入的体系逐步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的管理范围与领域也不断拓宽,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与各个相关单位、个人的经济往来也日渐频繁,种种客观条件的发展与变化给医疗保险基金的现有会计核算体制带来冲击。现有的会计核算体制对现金流量可以准确记录,但对当期损益的表现力差。医疗保险部门对费用结算以预付、后付等方式,对费用的实时管理缺乏,导致资金收支的核算分析工作时效性差,财务工作透明度展现能力弱,极易产生信息导向偏差和延误,增大了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性,相关部门对于医疗保险机构的激励与考评等工作也无法顺利有效的开展。此外,随着财务管理工作的网络化进程加快、办公电子信息化、财务会计电算化的应用,传统的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基础与现行的应用软件不能相适应,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时效性和科学性产生影响。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缓解采用单一的收付实现制的矛盾
最近几年,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在政策上放行,对医疗体系改革不断深化,对医疗保险的工作范围与工作质量有了更深的筹划。此种客观形势下,各有关部门加大力度对各级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的管理,医院的工作质量影响的是人民的身体健康,医疗保险资金又是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做好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工作意义非凡,要求在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上要求更透明,资源配置更合理。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上,引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机制可以很好的除去现存的收付实现制引发的弊端,权责发生制很好的弥补了现有医疗保险体系的不足,让医保管理制度的约束力更好的得到有效执行,让我国政府对医疗保险相关的宏观调控更具有指导意义,也能够对以此为参考的预算管理更有科学性。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其更好的对收益与支出进行了归属与配比,对收入和费用何时确认问题给予解决,对现金支付与经济活动的分离活动给予记录。对数额较大的医疗保险支付中的预收预支工作的归属期给予准确的权责划分,实施权责发生制对于参保部门的保费缴纳工作可以更好的记录,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效果展现更明显,对于收付实现制不能展现的归属期的权力和责任给予更好的补充,在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和防范上,更具效力,更有利的推动了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同时,医疗保险的网络化普及可以打破医疗保险的地域限制,解决参保人员流动频繁而引发的报销及使用不便的问题。我国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医疗保险基金在会计核算上在实施权责发生制时可以与现行的收付实现制并行,在账务处理过程中,针对不同内容的核算运用不同的核算制度。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及分配直接影响的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对基金的科学管理直接影响参保个人的切身利益。我国的国情是人口众多、地域分部广、企业、城镇、农村、个人等参保人员多样化、加上人口老龄化等现象加剧,都给实际的医保保险工作带来一定的工作难度。总之,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是关系人民健康的重要事项,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能力完善整个医疗体系队伍,直接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谐医务工作。
三、引入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权责发生制在反应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应有其自身的弊端,在利润表中很好的财务数据,在资产负债表上可能体现不充分,所以现金流量表给予了前两者以很好的补充,使得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更完善。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医疗保险会计核算方式要求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会计制度的调整,完善医疗保险相关制度的建设,需要医疗保险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要加强对医疗基金核算系统的研发工作,需要相关的会计从业人员加强相关财务知识内容的更新工作。在财务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中,需要大量的既懂软件核算又懂财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各级部门要注重培养该类型人才,企业现有的财务人员要及时学习关于权责发生制下的账务处理工作,设置会计科目,要充分理解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载体的逻辑关系与实际意义,政府、医院、企业、个人多方努力,共同配合,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结束语
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同组成了我国的五大社会保障险种,医疗保险基金的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某种情况下甚至具有强制性,对该基金的安全管理关系公民的个人利益,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矛盾给予缓解。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要与时俱进,更新管理观念,完善管理方式和方法,管理部门要本着为民为公的思想,加强自身内部管理,健全对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并对实时制度予以监督,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在内部控制上加强预算、决算、审计等职能,让会计的核算和监督两项基本职能充分发挥。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功在当代,立在千秋。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S],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