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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过多次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为提高统筹管理效率,均衡离退休费用负担,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了养老保队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在现收现付的基础上,既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现实,又存在着缺乏政府的财源支持、企业和个人缴费已不堪重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前进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难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借鉴国外的一些经过实践而逐渐成熟的经验,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完善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养老保险计划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于保障受保人养老基本生活需要的专用基金。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做了修改,1991年各地区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制定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又分别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文件,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过多次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为提高统筹管理效率,均衡离退休费用负担,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了养老保队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使养老保险更合理地收缴及使用,养老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和管理基金,以确保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养老保险体系。我省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这个目标,依据国务院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逐步做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和标准,通过规范和调整,逐步统一企业缴费基数和比率。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1993年经过重大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全的原则。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达到本人工资的8%。二是统一了个人帐户的比例。个人帐户一律按个人工资的11%记录。三是统一了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按当地平均工资的20%计算,凡按规定缴费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都可以享受这项待遇;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帐户积累额除以120计算。
我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的养老保险办法的要求,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实施此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其基本原则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统筹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奖惩机制,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目标管理作了必要的补充。
2、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出现及意义
社会统筹是指依靠国家立法和行政保证,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形式。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社会公共基金,归投保人共同所有;养老金的支付一般采取规定受益的方式,具有很强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性质。社会统筹表现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现收现付,主要是使养老基金成为活动基金,加强现金的流通,它正常运行的最重要前提条件是长期相对稳定的人口结构和表现为退休人口占生产性人口比重的经济负担比率;以现收现付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更多强调的是短期尤其是年度内的财政收支平衡;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较好地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公平。社会统筹还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国家的整体年度财政预算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项目和国家的其它各项财政预算项目相联系,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在年度内达到平衡,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
个人帐户是在国家立法和行政约束力的保证下,由政府推行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强制储蓄以防备退休后的养老风险的制度,其核心是“自我保障”,它是个人帐户基金属于投保人个人所有,不作社会调剂使用。个人帐户基金筹集采用的是完全积累的方式,规定缴费,自我受益。个人帐户投保人的待遇水平是由个人预缴专款备付金的多少决定的,最终取决于劳动者投保期间的长短、缴费的多少和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逐月交纳保险费,历经全部就职过程,积聚起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到劳动者退休时或者一次性连本带息返还给交费人,或者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发放,以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需求。这是个人收入在其一生中的纵向平衡分配的过程,这种方式要求将一个人一生受保险期间所需的养老保险金通过科学的保险精算预测,按照一定比例平均分摊到劳动者一生的劳动期间内,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部分收入能够延迟至退休期间使用。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帐户形式是将劳动者就业期间的部分收入以延期支付的形式表现为其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现阶段究其实质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模式与完全积累的规定缴费模式的综合,它是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性手段,统一筹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建立或选择专门的机构对基金统一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供基金全体受保人共同调剂使用;余下的基金部分进入个人帐户,归受保人个人所有,并作为计发养老金待遇和继承的基本依据。可见,现阶段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帐户”是由原来制度中现收现付的一定比例和改革后采取的完全积累基金的一部分构成的。
三、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在实践中,社会统筹常常只能顾及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而无法顾及到未来人口老龄化和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带来的风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是社会统筹的难题。而大数额的人口进入养老金领取者的行列,这无疑会给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带来巨大的压力。由于积累的个人帐户由于要求收支平衡的期间过长,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严重影响,一旦遇到大的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养老金个人帐户的贬值风险无法抵御;而且,单纯以个人交纳的保险费数额来决定养老金给付数额的模式下,社会的低收入者或负担重的劳动者往往难以通过自身预提积累的保险金满足维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的需求。
2、机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从财富流动的机制上来看,新制度下的劳动者除了要为自己缴费之外,还必须为退休的上一代再交一次费用。现收现付模式向积累模式的转换过程中,存在着一代人必须养活两代人的难题,即当代劳动者在为自己积累资金、充实自己的“个人帐户”之外,还必须缴纳足够的基金养活上一代人。
3、在社会极度进步的时代,经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极不稳定的因素,企业破产导致下岗职工增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更加困难。由于各种因素所致的经营不景气、频临倒闭或破产的企业很多,同时,下岗职工的人数也因此而增多。虽然企业破产了,职工下岗了,但时间不会停止,由此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还得继续交,但下岗的职工拿不出这部分资金,但退休的那部分职工的退休工资还得继续发放,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出不进,社会统筹的入不敷出就将不可避免。不仅如此,一方面企业经营困难,另一方面又需要被迫不断地提高缴费率去应付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不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由此也导致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乃至进一步拉大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即使是在省市级“社会统筹”的范围内,不同县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盈亏也涉及到当地的人口结构、制度的覆盖范围、企业的缴费能力、社会养老金的替代水平和基金征缴到位率等诸多因素,差距过大也会造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和调节的困难和压力。
4、缺乏政府的财政投入。在1995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支持的手段、力度、范围和财政基金的来源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此种支持很难到位。
综上所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在现收现付的基础上,既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现实,又存在着缺乏政府的财源支持、企业和个人缴费已不堪重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前进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难的。
四、出现问题的原因
出现以上问题,一部分原因是养老金管理不善造成的。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并没有遵循切合实际的核算原则实施管理,或者说是很多因素导致无法切实遵照国家规定的制度实施,结果是缴费水平不足以支撑养老金的支付;以享受特殊待遇的职工为服务对象的特别养老金制度更是如此。国家公务员可以不向该养老金制度缴纳任何的费用而在养老保险上都作为视同缴费,退休后都能享受到非常丰厚的养老金。另外,有些国家的养老金制度普遍存在逃避缴费的弊病,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出现的弊端将在养老这一领域出现,有调查显示,未来几年,将出现两个年轻人养活四个老人的状况,这不仅意味着有更多的人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致使养老金的支付费用增加,而且还意味着为养老金领取者提供经费的在职职工人口比例在下降。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仍然是现收现付式的,许多地方发放养老金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拖欠职工养老金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交费人养老金难以兑现的风险在日益加大。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对参加社会统筹的热情不高,近年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情况不容乐观,拖欠或逃避缴费的企业有增加的趋势。就个人帐户上的资金积累而言,按照统一制度的要求,个人缴费要逐步增加到8%,条件允许和经济发达地区被要求加快增加提取的速度。与此相应,企业按比例划拨的部分也要同步增加。这样做固然对个人缴费有某种激励作用,但社会财富的流动方向却是与社会养老保险的设计目标是相违的。因为,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经济效益越好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就越高;经济效益越差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也就越低,个人帐户提取的比例即使相同,个人帐户上养老金的积累额也是有差别的。工资差距越大,最后获得的养老金收入的差别也就越大。而且,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水平,最后也要按照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进行计算。这就是说,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受益唯一的标准是个人和企业缴费的多少。显然,这个模式中财富是向收入高的人群流动的,这与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在代际内部水平分配的功能,将高收入阶层的财富转移给低收入阶层的既定目标是完全相反的。
由于必须用社会统筹的基金去偿还旧制度对上一代人的欠债,难以在代际内部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就造成了当代人个人帐户的“空帐”。由于必须用现在交费人的交费来支付现在已经退休的老职工的养老金,事实上部分积累资金又不得不去完成现收现付的目标,个人帐户也就只能有名无实。而由于现阶段的部分积累基金还不够上一代人的现实养老金,无论是个人帐户,还是部分积累,就都只是一个构架而已。
目前,当代劳动者一代除了要为自己积累一个“个人帐户”之外,还必须拿出另外的缴费比例来养活退休的老年一代,一代人要承受两代甚至两代人以上的缴费份额,以偿还几十年现收现付留下的养老金欠债。在新旧模式转轨、同时又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下,工作中的一代所承受的缴费压力和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牺牲是不难想象的。
五、国外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的管理方法:1、自治原则。各行业和州、地方保险机构都独立存在,自主经营,在自治管理中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2、依法行事。保险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进行活动并有义务接受国家的监督。联邦政府设立保险监督局、检查和监督保险机构的行为规范。如果后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企业或投保人有权依法照法律程序提出诉讼。德国这种管理方法与我国现在实行的较为相似,实行自治原则将可以使养老保险金更合理地管理与使用,而依法行事可以充分发挥各监督机构的权利,以保障专款专用,使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日渐直向成熟。
而美国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三块组成,这不实用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而言,这会加剧贫富两极分化。
法国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强制实施。养老金的支付属待遇限定型,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属现收现付制度。法国和我国不太一样的地方有:1、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1)工商企业的工薪人员;2)农业职工;3)社会保险系统的职工;4)不具有长期工作合同的临时工。2、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四个层次: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强制的普遍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3)非强制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4)个人参加商业寿险。法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历史较长,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其中这两点很值得我们学习。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执行的力度不够,很多企业或个人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而随着矛盾的出现:1、养老支出增长过快。平均寿命延长,随着人们平均寿命的延长,老龄化带来的经费支出增长,对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很大压力。2、养老保险费限定缴纳期限短。致使现在出现养老保险金出现国家大量补贴的状况,这极大影响了国家的发展。
而加拿大实施的丧偶的存在生存方可得到对方所缴纳所有养老保险的60%的制度,这种制度有力地保障了丧偶老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很值得我们学习。
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1997年7月国务院领导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深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暴露和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一是多种养老保险办法并行,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二是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差距过大,存在攀比待遇水平的现象;三是基金统筹层次过低,调剂能力弱,少数经济效益不好的地区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四是个人缴费到位的速度慢,个人帐户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五是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使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环境风险和目标风险都在加大。因此,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措施,化解风险,保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能够顺利地运行,是目前实际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
1、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经营管理的期限长达数十年,因此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分别完善几个层次的立法,如社会保险(障)法、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等,规范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规范资金的运用与投资,加大处理违规行为的力度,统一监管标准,保障资金的安全,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
2、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一般来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最终实现目标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能够建立充分的基金储备,以保证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顺利运转,实现保险功能,这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运行的根本目标。其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性,而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障碍。第三,通过其特有的财富转移机制,达成社会收入第二次分配的目标,努力做到社会公平。“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既能够通过统筹机制照顾退休人员的现实利益,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现收现付功能的实现,又设立个人帐户着眼于工作着的现在一代人的长远利益。在实践中它既能够发挥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的长处,又在一定程度上互补了二者的缺陷。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关键是基金的来源。只有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基金筹集的责任,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相互协调才可能保证财源的稳定性。传统的体制下,国家已经无力继续支撑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实际上现收现付模式已经破产。但是国家作为社会保障的主体,组织、协调并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是其根本的权利和义务。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是创新性的尝试,在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国家需要加大参与和干预的力度。
3、国家对上一代人的债务,可以寻求一定的补偿办法:一是从现有的国有资产存量中取一部分补充其漏缺。我国在对国有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改组,自然要涉及对国有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可以结合这一过程,划出部分国有资产补充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去;二是国家财政应划拨资金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援助。比如为按时按数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因为,养老费用应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范畴,这笔费用本来可以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给职工个人支配,职工用这笔费用选择如何进行养老。现在国家从社会安全的需要出发,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代替职工个人缴纳了用于职工养老的费用的一部分,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显然,这部分费用本来就不构成企业的利润部分,不存在纳税的问题。因此,所谓财政让利只是一种推动经济发展的激励模式。
如果国家财政不投入,靠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是不可能承担得了的。再者,政府财政承担部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不仅有利于企业改革,更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危机的合理、公平的做法就是政府财政及时注入资金实施援助。
4、应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中,社会收入有从下向上、从贫向富流的倾向。对生活困难的企业下岗职工征收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利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若对他们免征费用,首先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承受不了,再者不出力而吃饭的局面会难以控制,而且对缴费者也构成了不公平。因此,建立一个社会最低养老金,维持低收入者养老生活,使人人都有饭吃。
5、确保保险基金的增值。可以通过把死的那部分资金投入运营的方式来增加基金的收入,利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购买国债或者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等。这样一来,国家长期建设需要的资金可以依赖于此而解决一点,因此,承着金融风险的逐步解决,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应积极开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市场,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着眼于建设周期较长、有稳定回报的长期投资领域。以真正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提高不仅将直接对国民经济产生良好的影响,同时又间接实现了基金收入的稳步增加。
6、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我国是农业大国,应加大力度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制定出适用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依法监督、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并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①童星《摘自社会保障与管理》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第191页
②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法一本通》第200页
③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处理法规汇编》第254页
④郑州市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5〕105号文件
(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小,覆盖率低,统筹层次较低
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以及频繁的城市就业的互动,有一定规模的城镇职工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区域分割、社会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级统筹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实行县级统筹,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能力不强,提高统筹层次较为困难。
(二)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
养老保险资金是以企业,个人支付和财政补助为主要的筹资形式。基本养老金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导致其经营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资补充保险基金以及它的运作并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三)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清,个人账户有空账运行的问题,隐性债务巨大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相关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存在相互交叉问题和掣肘问题。没有建立技术系统支持,运行质量和效率不高,养老保险服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社会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
2、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个人账户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空账运行的问题。
3、当下中国的养老保险金隐性债务达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与挑战
现在的中国已经开始踏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高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会达到7400多万人。压力具体表现在:1、退休年龄偏低带来的问题。寿命的延长并没有伴随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个现象就导致了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相对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就业人员与已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收支的不协调。2、提前退休现象所产生的问题日渐显著。提前退休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费用少支出大的不协调,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国城镇养老保险金财务危机产生的主要来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审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中国现有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条块分裂、责任模糊、管理机构混乱。具体表现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观念。
2、立法缺乏统一规划。
3、法制结构的不。
4、立法机构秩序混乱,层次较低。
二、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明确合理的责任制
在构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针对不同人群的劳动关系特征,确立适应不同人群的相应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时地采用能够覆盖全民的、适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确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企业以及市场的作用,保留传统养老的优点,充分发挥个人和家庭在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提高缴费率
目前单通道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还存在着融资水平高,结构僵化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基金收支平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成本和可以承担的范围,在以上基础再进行研究合理、公平、适当、有序的筹资,对筹资渠道进行拓展,适时地调节筹资层。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财产收入机制。
2、国有资产融资、债券融资、税收融资、产业融资等渠道,为补偿资金来源。
3、建立基金的灵活调剂机制。
(三)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
由于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所以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要循序渐进。要根据各个群体关于城镇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进行鉴别,有所区别,有所重点地进行调整。
(四)采取科学方法应对老龄化高峰
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趋于发达国家,但是经济却处于发展中国家,老龄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要求我们要制定科学的方法与制度来用对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挑战。以充分考虑养老金替代率为基础,将养老金待遇和公民个人缴费情况合理挂钩,但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保障制度与保障标准的关系。
(五)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监管机制
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例如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应该是由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对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外部的监管来促使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运行。
三、结语
(1)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无积累。
国外发展市场经济时间较长,如高福利国家瑞典等已经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中不断总结经验,并积累下来相当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而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初期,全国总工会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险工作,劳动保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在企业保险体制下,企业职工并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金,而是通过企业上缴财政利润和扩大再生产形成了国有资产,而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几乎没有任何积累。
(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供养人数增长迅速。
我国正式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各项配套制度的完善,90年代逐步进入正规,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非常迅速。企业离退休人员急剧增长,养老金支出也同步增长。据统计,1978年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仅为314万人,与在职职工之比为1:30.3,养老金费用总支出为17.3亿元。而到了2001年底,企业离退休人员己增加到3381万人,在20多年里,增长了10倍,与在职职工之比为1:3.1,一些老工业基地如辽宁省己达到l:2.5,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2321亿元,远远超过同期GDP增长率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而国外是在积累相当的养老保险基金,而且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还没有我们快。
(3)法制体系不健全。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目前主要靠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布行政法规和一般性文件来推行,缺少新制度建立初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种立法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养老制度建设的进程。
(4)我国特有的二元化社会造成养老保险覆盖面窄。
我们国家由于农村人口十分庞大,国家财力物力总量的问题造成自建国以来形成的二元化的经济、社会结构,养老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社会)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并未在农村全面设立。而目前国外普遍实现的“国民皆保险”,最明显的标志是农民和其他从业者享有实质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这样客观造成我国特有的结构性的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
2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分析
(1)国内外养老保险模式的差异分析。
从国外的发展来看,各国都根据各自的国情发展出来相对适应自身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例如,新加坡就在原有英国殖民当局创立的基础上发展出来中央公积金制度。1959年李光耀领导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马来亚的新加坡自治州执政,特别是1965年建立共和国以后,把它扩展为一个覆盖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正处在新旧制度交替的时期,相比之下,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还处于支配性地位;但长期来看,它的主导地位为新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所取代是不可避免的,在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2)国内外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机制的差异分析。
与美国、智力等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相比,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还存在体系僵化、基础建设不足、收益率偏低等不足。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政府管制和经营管理组织还不完善,企业和职工对基金的保管还缺乏足够的参与。同时由于资本市场还不具备大规模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条件,以及中国的特殊政治经济环境,养老保险基金还不可能被允许像智利那样由私人公司托管。所以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组合还相对比较单一,投资途径主要还是用于国债和银行存款。虽然政府债券相对于其他种类的金融工具而言还是信用最好的,但从长期来说,它并不能逃避通货膨胀一类的货币风险。目前我国以个人账户上的个人缴费积累作为当前职工退休以后领取养老金的凭证,但实际上许多基金计划的个人账户却只是一个空账或部分空账。从居民受益方面来说,还存在受益来源积累不足和受益贬值的隐患。当前还没有一个制度化的防范机制来防范养老基金因为通货膨胀而贬值。比较国外现收现付或者部分积累模式下的基金管理制度,从投资运营效果以及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基金会模式由于建立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治理结构,以市场化的方式选择外部管理人,因而能有效规避政府干预所带来的不良影响,降低经营成本,获得市场平均投资回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另外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需要由基金管理者根据政府的投资限制、宏观经济、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及不同市场的变动趋势等进行投资决策,国外政府一般不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投资进行干预,否则将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各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金管理还没有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假如能够定期在新闻媒介上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或者成立独立的监督审计部门定期检查,从机制上完善规范起来,那样所谓的挪用基金的问题才会降低到最低,基金管理的漏洞问题才能得以根本解决。
(3)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的差异分析。
综观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它们都有一些共同之处。比如养老保险开支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而不是单纯由中央政府一个层次管理,因此,在管理的负担和风险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例如德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由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负责,下设社会养老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提交书面报告,预测今后巧年法定养老保险的收支发展状况,并就保险费率、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的调整提出建议;微观层面由各州的各行业组织的联合养老保险机构实行自治管理,是德国养老保险管理的主干。这些与我国的劳动保障部下属社保管理机构的框架从表面上是类似的,但实质运作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养老保险的实践中最低限度是需要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运作的“专门机构”来运作养老保险基金的,而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改革,就是要破除各种地方性、行业性等纷繁复杂的各类机构的影响,防止各类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各自主张,各行其是。虽然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还是建立在一种政府机制或政府行为上,但政府肯定是不能继续完全包办下去的。
但考虑到当前我国的有些地方甚至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并是没有任何积累的,在实质上存在有“现收现付”的情况,我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失去国家对养老保险责任的具体负责和承诺。但从基金的具体管理形式上,采用灵活的机制来强化基金的保值增值功能是十分必要的。
3实例分析——中美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美国依据1935年签署的《社会保障法》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老年及遗属保险、残疾保险两个险种。截止2003年覆盖了1.55亿职工(覆盖率为96%)和4670万的退休人员、供养者及遗属。除铁路工人参加特别的保险制度,以及低收入者和外国打工者外,所有达到一定条件的职工均被覆盖,具有普遍性。而我国截止2003年,养老保险仅覆盖了1.11亿城镇职工(覆盖的人数占城乡职工总数的68%)和3000多万退休人员。
(1)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方面的比较在养老保险模式方面,美国的养老保险是综合传统型、福利国家型等多模式的特点,经过近70年的实践逐步发展形成的,而且带有非常发达、独特的市场经济特色。目前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待遇按月支付并随生活价格指数的变动而每年调整。2003年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是6320亿美元,支出4710亿美元,结余1610亿美元,历年滚存近l万亿美元。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的人数之比,由1960年的5.1下降到2003年的3.3。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则是一种部分积累制,包括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作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国家每年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及物价指数调整养老保险待遇。2003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人民币3170亿元,支付待遇2840亿元。养老保险结余基金主要储蓄于国家财政专户及购买国库券。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的人数之比由1978年的30.3下降到2003年的3.1。
(2)养老保险基金的比较。
美国2004年,雇员缴纳养老、遗属、残疾保险的费率为本人工薪收入的6.2%,其雇主也按相同数额为其缴纳费用。自雇者则同时为自己缴纳雇主和雇员两部分。一般地,缴费工资基数每年随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自动提高。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基于获得社会保障分的多少。2004年,缴费达到900美元的费基将获得1分,每个季度1分,每年最多4分。雇员每年至少应获得1分,工作期间至少应获得40分才有资格领取待遇。缴费情况记录于社会保障署,失业期间予以保存,各州之间可转移。1929年及以后出生者,最低缴费满10年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而1929年以前出生者的领取资格可低于10年(1928年出生者为39分,1927年出生者为38分,如此类推)。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据“以支定收”的原理设计,是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模式。现在的养老保险参保人除了为自己今后养老缴纳费用外,还要负担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因此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甚至比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两倍还要高。但可以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基金并不多,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矛盾尖锐。2003年,个人缴费比例达到本人工资总额的7%(广东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不超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实际上,不少地区已超过20%)。个体工商户(自雇者)按个人与雇主两部分不超过18%缴纳。被保险人以缴费年限来确定其是否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在1998年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至少应缴费10年,1998年以后参加的,缴费年限最少必须达到15年。
(3)养老保险领取等方面的比较。
在退休年龄方面,2004年,美国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4个月,以后每过l年,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相应提高2个月,直到2014年,出生于1959年及以后者,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提高到67岁为止。被保险者也可以选择在62岁提前退休但获得相应减少的待遇。而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为男55岁、女45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为男50岁、女45岁。
比较而言,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成熟。与美国相比,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以下不足:①养老保险覆盖面较小;②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较高;③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较少;④退休年龄较低;⑤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⑥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即抚养比下降过快等。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基于“有限福利”的基本理念,逐步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年金,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和商业保险等三层养老保险体系为目标,辅以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改善制度的内部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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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不公平完善
一、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养老保险计划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于保障受保人养老基本生活需要的专用基金。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做了修改,1991年各地区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制定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又分别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文件,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1993年经过重大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全的原则。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达到本人工资的8%。二是统一了个人帐户的比例。个人帐户一律按个人工资的11%记录。三是统一了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按当地平均工资的20%计算,凡按规定缴费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都可以享受这项待遇;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帐户积累额除以120计算。
我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的养老保险办法的要求,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实施此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其基本原则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统筹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奖惩机制,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目标管理作了必要的补充。
2.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出现及意义
社会统筹是指依靠国家立法和行政保证,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形式。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社会公共基金,归投保人共同所有;养老金的支付一般采取规定受益的方式,具有很强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性质。社会统筹表现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现收现付,主要是使养老基金成为活动基金,加强现金的流通,它正常运行的最重要前提条件是长期相对稳定的人口结构和表现为退休人口占生产性人口比重的经济负担比率;以现收现付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更多强调的是短期尤其是年度内的财政收支平衡;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较好地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公平。社会统筹还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国家的整体年度财政预算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项目和国家的其它各项财政预算项目相联系,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在年度内达到平衡,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
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之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既包括功利主义的机会均等和过程均等,又包括非功利主义中的结果均等。机会公平,是指由于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面向全体具有一定收入能力的从业人员,因而形成一种起点的均等;过程公平,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老年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会成员不至于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即为参保人员的老年基本生存提供一种过程的均等;结果公平,是指社会养老保险通过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使成员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得到水平相等的收入保障,即享有保险结果上的均等。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的不公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体现在机会上、过程上、结果上。机会上的不均等,是指制度上的缺失造成具有同样收入水平与参保意愿的不同从业人员参保机会上的不均等;过程上的不均等,是指由于制度条款设计上的缺陷或未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及时调整,造成条件相同的参保群(个)体在缴费、待遇领取等方面执行不同的标准;机会与过程上的不均等必然造成结果上的不均等。
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统一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我国一些城市的试点做法,在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或实体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作为政府对社会保险实施统一领导的最高行政机构。这里,重要的是实行统一的制度,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管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模式:从近期来看,应实行部分基金制的管理模式。
2.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做实个人账户
有效解决基金缺口问题,就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一是作好各级财政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二是开征专项税种,如社会保障税,增大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同时开征遗产税等地方税种,用于社会保障。三是开展财政信用,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多种形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要在坚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础上,做实个人账户,积极进行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3.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从长期来看,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还应该逐渐允许部分养老基金进行多元化的组合投资,成立多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允许进行债券等其他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在这方面,可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
4.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
目前世界各国在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上,通常有三种:缴税制,缴费制及强制储蓄制。在上述三种模式中,缴税制更有约束力。因而,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获得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征社会保险税,不仅可以确保社会保险收入的安全可靠,而且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的合理流动。
5.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建立过程中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实际上属于经济转轨过程的历史遗留问题。长期生存在计划体制下大多已退休的“老人”,由于其个人账户很少有历史积累,只能仍按现付制进行安排;对于在新体制下走入工作岗位的“新人”,应完全适用新制度,实行完全基金制。
6.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是农业大国,应加大力度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制定出适用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依法监督、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并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童星.摘自社会保障与管理.
[2]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法一本通.
[3]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处理法规汇编.
[4]郑州市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5〕105号文件
关键词:产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产权理论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现状
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马克思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关于它们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从产权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能帮助我们界定个人在养老过程中的责任、成本和收益。
根据产权理论,产权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国有产权和共(公)有产权。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行使的权利。共有产权意味着共同体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其权利。私有产权则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利。国有产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利的使用中排除个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来使用国有财产。”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从产权视角看,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应该属于所有参保人的共有财产,属于共(公)有产权;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属于私有财产,是私有产权;养老保险中的国有产权指的是全国社保基金中用于养老的部分,这主要由中央财政或转让国有资产而来,是国家的重要储备和战略资源。
根据产权理论,不同类型的产权安排其经济效率是有差异的。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他在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时,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由于成本过高而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现“搭便车”行为。
当前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产权问题,首先是产权界定不清晰,没有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范围外边界,造成大量养老基金的流失和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其次,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产权,其实,事实上财政基金部分产权是明晰的,就是国家所有。但是,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具体主体来体现国家对整体国有资产“所有”这个权力,这还不明晰,以及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让其在该有效的制度保护下保值、增值也还不明确。再次,个人账户的产权归属也不明确,国家一直没有理清养老基金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因此人问题一直是一个致命问题。
二、不清晰的产权权利对中国养老保险的影响
当前中国采取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部分属于被保险人的共有产权,而个人账户部分是个人的私有产权。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私有产权承认和维护,但是在具体权利的界定上还不是很完善和精确,这对我国养老保险产生了不利影响。
1.制度设计中的产权模糊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虽然明确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相结合的模式,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的原则已经确立,但是各方的具体责任划分并不明晰,责任分担处于模糊状态;同时,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这两者之间的产权主次关系也没有明确。这就意味着管理层并不清楚要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到底是以社会统筹(现收现付)的共有产权为主,还是以个人账户(基金积累)私有产权为主。这种制度设计上的模糊,不利于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还会带来严重的“空账”问题。
2.个人账户产权不明问题。个人账户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储蓄,其积累的资金本质上是缴费者的私人财产,对其享有完全产权。作为其权利的自然延伸,缴费者个人在缴费期内享有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自由转移的权力,通过选择较高管理水平的经营者投资运营,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实现个人财产的收益权。一般来说,个人是其私有财产最好的看守者,在缴费者对其个人账户基金享有完整的产权时,个人有足够强的风险意识和强烈的动机去关心资金的使用情况。但在目前的制度基础上,由于政府的强制性使个人账户基金的产权受限,激励机制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政府承担起对养老金的运营时,个人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没有较强的动机去关心自己资金的使用情况,更由于现有制度框架内,获取资金经营状况的信息成本很大,导致缴费者个人基本上放弃了这一动机。而个人账户基金所有者权力的缺位,使得政府不具备足够的责任心来管理好这笔基金,往往把个人账户资金作为一种廉价的资本来源,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补偿政府的债务和行政支出等。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已严重威胁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基础,个人账户基金产权的不完整已使得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一种无效率运行的状态。
3.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不清晰的产权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基金大量被挪用、流失、浪费、贬值的现象。2006年底国家审计署公布了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金审计结果显示,71亿违规养老基金被审出。很多地方政府挪用、占用养老基金现象严重。如河南新密市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637万元存入两家城市信用社,由于2002年11月信用社撤销,资金面临损失。2006年初,广州市社保局称,广州曾有9亿元养老金被挪用,其中5.7亿已无法追回。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存在截留社保费的问题。如建行贵州省分行与工行贵州省分行少申报缴费基数,在征得贵州省社保局的同意后,对已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6422.64万元予以截留。
三、中国现行产权制度的变迁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分析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是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联系在一起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国有产权为特征的。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政府和企业职能的重新定位,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个人积累制转变的改革模式。当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个人积累制转变时,“新人”不再负责“老人”和“中人”养老金的供应,政府此时承担起了兑现“老人”和“中人”领取养老金权利的责任,从而出现一种隐性债务,这种债务过去隐藏在现收现付制下,体制的转轨才使其显性化。《决定》虽然对“老人”和“中人”的退休待遇如何确定有了规定,但并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政策,也没有建立起与隐性债务相对应的基金积累。在养老保险改革实践中,政府采取向“新人”和“中人”的个人账户透支的办法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现象严重。从1995年社保制度改革开始至2004年底,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仍在现收现付制的老路上运行,并没有实现部分个人积累制的改革目标。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首先,导致了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信任,部分积累制有名无实,养老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其二,国家作为养老保险最后的支付者。如果空账问题解决不好,最终将转化为巨大的财政负担,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其三,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隐性债务积累到一定程度会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主要两个产权因素影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个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之间的共有产权和私人产权之间的产权界定问题,另一个是共有产权和个人账户私人产权的产权保护问题。所以,我们可以从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来协调,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产权不明晰主要原因是现行统账结合模式没有对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予以清晰的界定,这就需要进行立法,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政府企业责任,解决制度设计中的模糊问题。同时尽快将社保基金管理条例纳入立法日程,禁止基金被占用和挪用。清晰的产权是解决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根本途径。
2.明确个人账户产权归属和提高其运营效率。作者认为,应该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一样,政府应明确个人账户产权归属个人,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另一方面,对于个人账户基金必须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分离出来,个人除了在缴费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外,对其享有完全的产权以及拥有广泛的个人账户基金投资选择权,亦即有权选择竞争性的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投资经营,以获取高投资回报。
3.在清晰界定产权的同时,注重产权的保护。中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克服了单一的现收现付制以及完全基金积累制度的缺点和不足,是一种创新。但是从历史角度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连贯的问题,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产权,忽略了其他相应的制度建设,没有达到设想的目标。所以,国家在政策上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对产权的保护和维护,妥善解决转轨过程中的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制度的长处,避免其缺点和不足,从而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压力。
总之,从产权角度上讲,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形式和内容上完美结合根本上需要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对社会统筹的共有产权与个人账户私人产权的清晰界定和保护来解决,而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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