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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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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计算方式

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建立全民覆盖的保障制度,有越来越多的人提倡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但由于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有着明显差异,两项制度的一体化问题还有待商榷。要看其合并的是否可行,首先要了解两项政策实施的现状及问题,才能从中得出我们想要的结论。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城镇退休后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演变和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日益发展壮大。由下面的图表中可看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一个利国利民的政策,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弊端。如目前该制度的覆盖面较窄,大量的民营、私营人员大都没有参保,其覆盖率还不到我国劳动力人口的15%。

各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比情况表

注:数据根据《2010年国家统计年鉴》整理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行的“旧农保”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步履艰难。为了促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也为了能切实的为农民的生活提供较好的保障,我国于2009年正式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计划将于2020年实现全覆盖。由下表中可以看出,由于历史较短,经验不充分导致新农保在农村养老方面也面临着许多挑战。[1]

2009年,2010年新农保发展状况对比表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区别

新农保在制度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保障对象不同;参与条件不同;运行方式不同;筹资结构不同;缴费年限不同。[2]

四、可行性分析

1.保障对象转换的可行性。由于我国目前农村人口流动性大,且不排除农村居民进入城镇生活的可能性。因此二者之间的身份转换是极有可能的。

2.参与方式转换的可行性。合并两项制度之后,必然要统一参保人员的参与方式问题。从我国农村的现状观察,绝大多数农民不了解养老保险的作用且农民可支配收入相对较少,导致其参保的意愿很低。[3]若是统一采取强制性缴费原则,可能会引起农民的大规模反对。但若是统一采取自愿性缴费原则,收入较高不担心养老问题或收入较低目光短浅的城镇居民就不会缴纳养老保险。所以目前只能维持现状。

3.政策转换的可行性。相较于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而言,农村居民的收入带有不确定性,无法用固定的数额进行衡量。所以收入相关的缴费方式不适用于农村居民。但由于农村与城镇收入之间的差距,制定缴费档次的做法带来的后果是相当高的管理成本。政策的合并成为不可能,只能通过相应的折算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转换。

4.筹资结构与资金转换的可行性。现下新农保政策中政府补贴的部分在意义上相当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缴费的部分,只是在比例和数额上都与之相差甚远。因此在保障两者公平的前提下通过一定比例将其折算后就可以实现二者的转换。

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保的转换方式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虽有很多不同,但影响其转换衔接的关键之处在于缴费年限和资金之间的差异。只有实现两项制度上述两方面的转换,才能保障整个制度体系转换的完整性。

1.缴费年限的转换

1)新农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Ai为第i年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总额,Bi为第i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n为缴费年数。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新农保

Ax为新农保缴费档次数额,Bn为n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总额,n为缴费年数.

2.账户资金的折算

1)新农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满15年者,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账户的30%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其余转入统筹账户。由于新农保制度没有社会统筹部分,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部分。所以应将其个人账户划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现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占总缴费额的28%,为便于计算取30%作为新农保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的比率。缴费年限折算后不满15年者,考虑到其缴费总额较少,可全部转入个人账户。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满15年者,应享受新农保政策。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全数转入新农保账户,企业缴费部分按一定比率转入。

(X/Ax)*Cn

Ax为新农保不同缴费档次的具体缴费金额,X为与之对应的政府补贴金额,Cn为n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总额。不满15年者,按上述方式将资金转入新农保账户后,按照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两项制度的转换,除了要有切实可行的转换方式之外,还需保证有充分的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大力完善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这样才能实现二者的顺利转换。

参考文献:

[1]徐耀辰.浅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财税金融.

[2]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再分配效应;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7-0053-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13

一、引言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即国发[2009]32号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正式在全国铺展开。新农保是一项旨在突破性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的基本制度,其出台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新农保必须具有一定的再分配效应以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利益。特别对于经济条件较为拮据的部分农村居民,新农保应通过发挥其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功能,对社会贫富差距进行调节。

许多学者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进行了研究。侯慧丽(2011)利用国家统计局2009年城市住户调查数据,从代际、性别、地区、收入、部门等不同方面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进行了定量分析[1]。王晓军、康博威(2009)利用统计模拟和精算方法,对不同就业、不同收入水平、不同性别、不同缴费年限以及不同寿命人群因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产生的收入再分配进行测算和分析[2]。目前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研究非常少。王翠琴、薛惠元(2009)通过构建精算模型对缴费补贴、寿命、缴费年限、投资收益率等因素对再分配效应的影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3]。本文使用净转入额和净转入率对新农保再分配效应进行评估。同时,考虑到新农保的非常明显的社会福利特征,对年满60周岁的人的平均余命不采用139的计发月计算,而采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建立简易生命表进行估计,分别测算了新农保代际间及代内再分配效应。此外,本文还考虑了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转入新农保的情况,并对影响再分配效应的因素进行了分析。

二、模型构建

(一)模型假设

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中相关政策规定(见表1),本出如下假设:

1.新农保于2009年实施试点,本文以2009年基础测算年份,即假设所有参保人都在2009年参保。

2.新农保规定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因此,无论参保人是否存活到年满60周岁,其个人缴费部分的利益都不会受到损害,也不存在再分配问题,本文只考虑参保人能够存活到年满60周岁的情形。

3.新农保出台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只可享受每月固定的基础养老金,不存在任何保费支出,而形成利益的完全净流入,其再分配效应只与寿命有关,本文对这部分群体不做深入讨论。

4.假设地方政府给付的基础养老金根据每年的物价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5.新农保保费在每年年初缴纳,养老金则在年满60周岁后的每年年初领取。

6.参保人在2009年决定自己的缴费额度,缴费额度每年按照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且参保途中不存在退保、转出新农保的情形。

7.为简化模型的设定情形,不考虑缴费不满15年补足缴费的情形。即在2009年年满45周岁的人参加新农保也同样采取每年缴费的形式,并不另外补充缴足15年保费。

8.本文假设一旦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当时的计发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不考虑期间可能出现的政府对养老金计发标准的调整。

(二)新农保再分配效应模型

新农保具有显著福利性质的养老保障制度,从国发[2009]32号文件中可以明显看到中央政策在向西部地区倾斜。同时,新农保关于基础养老金的设定及个人缴费部分可继承的规定决定了其具有利益净流入的特性,存在明显收入再分配的特征。

在新农保中,由于存在基础养老金、政府保费补贴及实际生存年限可能大于预定年限的情况,导致参保人享有利益净流入。用公式表示为benefit=Q+B+L。其中benefit表示净转移额的现值,Q表示基础养老金的收益现值,B表示政府保费补贴的收益现值,L表示生存年限大于预定年限导致的收益现值。

1.基础养老金收益

根据新农保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中央政府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则基础养老金给付标准为

Q=Q0×(1)

其中,Q0为新农保实施当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年为单位,为660元①;f为地方政府根据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系数;a、b分别为参保年龄和退休年龄,a取值范围是16~59岁,b为60岁;e60表示参保人年满60岁的人的平均余命,[e60]表示的整数部分,即参保人在年满[e60]周岁后领取了最后一次养老金并在接下来的一年中死亡;■为合适的贴现率。

2.政府保费补贴收益

由于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集体和政府的补贴也能增加缴费总额,这部分可以用式(2)表示。

B=(A+S)(2)

其中,A为政府发放的补贴,S为集体补助的数额,r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收益率。

3.生存年限的收益

新农保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即以139个月(11.58年)为该制度设定的年满60周岁人的平均余命的标准,用m表示。新农保养老金为终身支付,即使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已经全部被支付完,政府也将按照原计发的养老金数额继续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寿命大于71.58年,得到额外的收益可以用下式(3)表示。

L=(3)

其中,P表示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m]同样表示的整数部分即11。

按照新农保的规定,以X为缴费标准,g为平均工资增长率,则个人缴费形成的养老金总额为:

X(1+g)b-a-k(1+r)k(4)

加上政府保费补贴部分,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个人账户总金额为

X(1+g)b-a-k(1+r)k+(A+S)(1+r)k(5)

因此,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标准后,其每年领取的养老金为

P=[X(1+g)b-a-k(1+r)k+(A+S)(1+r)k]×12÷139(6)

综上所述,新农保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可表示为

benefit=Q0×+(A+S)+

(7)

式(7)为净转移额的计算公式。如果用相对值转移率来表示,则为净转移额与保费支出的现值的比值。在新农保制度中,参保人的支出仅为个人缴费部分,则转移率公式为

Rbenefit==(8)

(三)数据来源及设定

1.政府根据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标准。经计算,从1990年至2009年,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年增长率为4.62%,则f=4.62%。

2.新农保的指导意见要求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按照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收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自1990年到2009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平均数,r=4.325%。

3.2009年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至少30元,A=30。

4.政府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实行集体补助。但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还不发达,集体补助实施难度较大,故S=0。

5.假设贴现率与一年期存款利率相等,N=r=4.325%。

6.如文中无特别说明,则年缴费额X=500元。

7.由于GDP的增长特征与收入相似,这里假设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一致。根据世界银行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出版的《China 2030》指出,1995~2010年中国GDP每年平均增速为9.9%,2011~2015年将降为8.6%,2016~2020年为7.0%,2021~2025年为5.9,2026~2030年则只有5.0%的年均增速①。经过计算,6.5%为2009年至2030年的年均GDP增速,则本文中g=6.5%。

8.为探究新农保实施当年我国农村居民60周岁的平均余命,本文利用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关于乡村死亡率的数据制作简易生命表②,计算过程如下③: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到的全国分年龄、性别的死亡人口状况(乡村)中各年龄组的死亡率mx计算得到各年龄组的死亡概率qx,其中qx=2mx/(2+mx)。

假设期初总共有10万人(l0),各年龄组死亡人数dx=lx×qx,生存人数lx+1=lx-dx。

计算各年龄组生存人年数Lx=,总生存人年数Tx=Lx+Lx+1+Lx+2+L

则平均余命为ex=Tx/lx,测算结果如表2所示。

三、新农保再分配效应的测算

新农保具有鲜明的福利性质,对于任何参保人其净收益都大于零。新农保再分配效应表现为代际间再分配及代内再分配。由于人们实际平均余命大于制度设计使用的平均余命,即e60>m,且退休后基础养老金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存在代际间的财富转移以支付年老者的养老金。政府保费补贴则是代内转移支付,是当期劳动者财富的二次分配。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由于可继承、可转出,不存在再分配效应。

(一)代际间再分配效应

新农保代际间再分配体现为每月养老金按照139的计发系数将个人账户总额发放完毕后,由政府负担的对参保人的养老金的发放责任。同时政府还要承担所有参保人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则代际间再分配效应为benefit代际=Q+L。

将上文参数输入进行计算,得到代际间再分配效应结果如下:

可以看到,各年龄段的净转移额均为正数,转移率均大于1,说明新农保存在代际间再分配,利益为完全净流入,并且代际间再分配的利益流入已经超过参保人缴纳保费的现值。随参保年龄增加,净转移额减小,转移率增加。

(二)代内再分配效应

代内再分配效应完全由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实现,即对参保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保费补贴是由当期劳动者向当期参保人进行的财富再分配,即benefit代内=B。由于参数取值i=r,上式简化为benefit代内=(b-a)A。可以看到代内再分配效应同样全部为正数,与参保年限呈线性相关。代内再分配效应最大为16岁参保新农保的被保险人,为1320元的净转移额。最低是在2009年年满59岁的参保人,为30元。代内与代际间总效应如表4所示。

四、新农保再分配效应的影响因素

(一)缴费年限对再分配效应的影响

由表4看到,虽然各年龄段参保人净转移额现值都为正数,但具体数值各不相同。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即参保年龄越小,净转移额增加。如表5所示,净转移额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其绝对数值在扩大。这里边际净转移额表示增加一年缴费所能增加的净转移额的数值。例如,20岁的参保人如果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即从19岁开始参保,预期可以增加855.23元的利益净流入。虽然边际净转移额随着参保年限增加而减少,但其相对转移率却随着参保年龄增加而增加。59岁参保的人的转移率最高,为32.74%,而16岁参保则最低,为1.25%。边际转移率为增加一年缴费年限所增加的转移率。表5中所有边际转移率都为负值,这是由于随着参保年限的增加,个人保费所占比重增加,转移率下降,但转移率下降的趋势在减小。

(二)缴费水平对再分配效应的影响

由于新农保参保人经济收入及负担能力不一样,新农保规定了年缴费100元~500元共5个档次的缴费标准,同时允许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缴费标准。为比较不同缴费标准对再分配效应的影响,这里分别取100、500、1000、2000进行讨论①。

可以看到,净转移额随缴费额度增加而增加。例如当年缴费100元时,20岁的参保人预期净转移额为31151.1元,当年缴费为2000元时,净转移额将超过7万元。这一特性是新农保对缴费较多者的鼓励,体现“多缴多得”的制度设计思想。但与前文一样,缴费增加将降低转移率。特别是当缴费较高,同时参保年限较长时,转移率将低于1。

(三)寿命对再分配效应的影响

寿命对于再分配效应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基础养老金和超过预定寿命的养老金。用W表示寿命的最高限,则修正前文式(1)和式(3)分别为

当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其转移额为benefit=Q+B。当参保人年满72周岁时,转移额变为benefit=Q+B+L,这里对一个20岁参保的人为例,其利益净流入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到,随着参保人寿命的延长,其净转移额呈上升趋势。由于个人缴费部分可继承,则这部分一直归属个人所有。即使未存活至预期年限,也不会出现个人利益的流出。但由于72岁是作为净转移额计算的转折点,寿命对再分配效应的影响在72周岁出现明显的转折。72岁之前,净转移额来源仅有基础养老金和政府保费补贴,年满72周岁后,代际间进行了再分配,并随着年龄增长而增加,提高了净转移额。

(四)性别对再分配效应的影响

由于男女性预期寿命不一致,导致新农保中男性和女性净转移额与转移率的差异。从表2看到,60岁女性的平均余命为21.93,高于男性的18.85。女性寿命更长,其预期得到的再分配利益会更多(见表7)。

由上表可见,在不考虑男女缴费能力差异的情况下,由预期寿命长短导致的再分配效应比较明显。女性净转移额均高于相同参保年龄男性的净转移额。

如果考虑到男女缴费能力的差异,新农保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差异会缩小。一般而言,男性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女性的平均水平,其缴费能力也将高于女性,因此,在“多缴多得”的制度设计下,男性由于高缴费会抵消一部分因女性寿命较长而产生的净转移额的差异。据《1995—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显示,2003年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的年收入是男性就业人员的81.9%①。假设男女性缴费标准与年收入直接相关,女纳保费标准为男性保费标准的81.9%。这里假设女性2009年缴费标准仍为500元,男性为500/81.9%=610.5元,则新农保再分配效应如表8所示。

由表8可知,如果考虑到性别对保费缴纳水平的影响,差额净转移额缩小了。仍以16岁参保为例,收入水平对缴费能力的影响导致差异净转移额从8699.27元下降到6179.95元。但工资差异对净转移率的影响是有限的,仍小于预期的平均余命差异对净转移率的影响。因此,相同参保年限的女性参保人将比男性参保人预期得到更多的利益净流入。此外,随着参保年限增加,净转移额的差异增加,但其差额转移率却在降低。

(五)跨制度转接对再分配效应的影响

目前我国现存的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分别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及新农保。2012年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据2010年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已有近2.3亿人①。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使得我们不得不考虑农民工外出打工后返乡享受新农保的情形。城居保的制度设计与新农保的设计几乎一致,包括基础养老金数额及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仅在缴费标准的设定上有所差异。因此,参保人从城居保转入新农保后的利益净流入水平与在相同年龄及缴费标准下直接参保新农保的人不会存在任何差别。职保区分个人账户及社会统筹账户,且保障水平较高,与新农保设计存在较大差异,这里仅讨论职保转入新农保的情形。

农民工参保职保将按照工资基数的8%缴纳保费,但一般最低按照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②。根据2009年人社部的统计,农民工平均工资为1400元,而当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年工资为32244,农民工平均工资达到城镇工资的40%,则按照其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职保参保人转入新农保仅转移个人账户部分,假设职保的参保人一直在职保缴费,直到退休才转入新农保,且缴费比例不变,则净转移额计算公式调整为

其中,W为工资总额,W=1400×12=16800元,R为缴费比例,取值8%。则职保转入新农保后再分配效应如图2所示。

可以看到,由职保转入新农保的再分配效应大大降低,净转移额远少于直接参保新农保的净转移额。由于新农保政策支持力度较强,而职保转移至新农保仅转移个人缴费部分,丧失了参保新农保可以得到的保费补贴,这种福利补贴上的差异最终反映在二者净转移额的巨大差距上。

五、总结

新农保具有明显的福利特征,体现为所有参保人都享受利益的净流入。政府的保费补贴使得新农保存在代内再分配的特征,而预期平均余命与养老金计发系数的差异及由政府负担的基础养老金又使得新农保具有代际再分配的特点。新农保鼓励长期缴费的制度设计使得缴费时间越长,参保人所得到的净转移额越多,但其自身缴纳的保费的比重将会增加。缴费水平对再分配效应也有影响,具体表现为缴费越多,净转移额增加,而净转移率下降。各参保人寿命的不一致导致再分配效应的差异。以72周岁为转折点,72周岁后,参保人不仅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及政府保费补贴的净流入还可以享受政府负担的额外的养老金的净流入。一般来说,由于女性平均寿命更长,女性比男性得到的净转移额多。但由于男性平均工资水平比女性高,可以抵消一部分由于寿命差异导致的净转移额的差异。新农保与城居保一样都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和保费补贴,因此,从再分配效应来说,尽管职保保障程度较高,但由于职保转入其他制度仅转移个人账户,没有体现对农民的福利补贴,其转入新农保将损失很大部分净转移额。因此,对于确定将来要回到农村养老的群体来说,建议直接参保新农保以获取更多净转移额。

参考文献:

[1]侯慧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

    合作医疗是由体现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善于对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进行赔偿额度的设置。发挥理赔管控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选聘医保专管员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资格核准、住院登记、转院管理及现场现金结报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系统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业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各定点医院设立工作站,专管员对结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将数据传输到业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即时核准。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和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的建立,缩短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距离。业务管理中心通过制定支付管理、专管员培训与管理、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可积累农村保险经验数据,便于保险公司设计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农村保险产品及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实现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二)有利于政府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办农医保向管农医保的转变。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管理中心的基金运作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疗行为。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真正做到农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农保基金的运作和结报补偿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只负责监督管理和政策的调研与完善,真正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

    (三)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补偿支付服务。保险公司的参与可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体验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困难在于资金的缺乏,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后,作为乡镇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被取消,财政资金大幅度减少,有限的资金在维护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有限。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占据我国人口70%的农民却还是一个尚未打开的潜在市场,保险公司向农村市场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责任保险必然可让保险公司与农民实现“双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方案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服务,不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行风险。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指定条款,又可包含“基金条款”和“委托协议”两种不同做法。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为政府提供新农合补偿费用支付服务,实现新农合“管与办”的有效分离,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基金管理与运作风险,有利于规避政策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风险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业保险规律运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保费和补偿标准,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服务,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营风险,自负盈亏。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调动经办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新农合向公平与效率的方向发展,但鉴于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目前仅限在个别地区进行初期探索。

    (三)“风险共担”模式。为提高公司经办管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基金条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农合基金盈余,共担基金亏损风险。这种模式具有平衡机制,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优势,有利于调动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但难以确定双方的法律、经济关系,具体操作相对复杂,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三、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积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与主体。虽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农民的应缴费用降低了,减轻农民的义务,但农民做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卫生医疗部门主导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时,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资金缺乏并造成没有给参保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现象。因此,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和监管机关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动力。首先,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整体人群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附加效益。再次,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业务系统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黑板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搭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平台。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选择参保受益农民的典型事例进行报道,努力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管单位,卫生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共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模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促进我国社会的公平、稳定、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尽快解决“三农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各国逐步把农村人口纳入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当中,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国家已经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通过立法来确立的,规定了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缴费义务,符合法制化国家的一般做法。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一、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一)社会保险型

社会保险型也可称为投资互助型,此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为典型代表,它属于当前世界上农村社会化养老的主流模式。该模式将养老金与个人收入及缴费年限联系起来,属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确定型。它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国家和个人分别负担养老保险金一定的比例,在缴费期满后,满足一定年龄的农民(如男60岁,女55岁)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下面以日本为例来探讨这种模式。

日本是东亚国家中最早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社会制度的国家。日本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于1941年实施的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为了满足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1961年日本政府出台相关法律,将社会保障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林、渔、牧业的劳动者。日本政府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需要,建立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国民养老金。国民养老金也称为基础养老金。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1959年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该法规定:凡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1985年,国民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修改了《国民养老金法》,其覆盖面由原来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收入者,改为面向全体国民;规定从1986年4月起,工薪阶层及其配偶也必须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将国民养老保险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保险。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

国民养老金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分为三类: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此类保险者实行每月定额交纳(1.33万日元/月),凡属于生活受保护的低收入者,申请经审批后,可免缴,但退休后其免缴期间的养老金水平仅为原来的1/3;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人(加入该养老保险每月应交纳的保险费为月工资的13.58%,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各交纳一半);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抚养的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配偶。

国民养老金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一般是国库负担1 /3 , 2/3是由第一、第二类被保险者交纳的保险费。凡加入25年以上且65周岁以上的参保者可领取养老金,即国民养老金。

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为了缓解第一类与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参保者的差距,向不满足于国民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1991年日本政府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作为基础养老金的补充,主要特点是: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第一类被保险者,均可任意参加。加入者每月须交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周岁后,除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交纳基础养老金保险和加入“农民养老金”者,则不得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3.农民养老基金。日本政府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基金法》,作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制度的重要补充,其主要特点亮自愿性。农民是否参加农民养老基金制度,完全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这一点与农民参加国民养老金的强制规定不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未满60周岁;属于基础养老金第一类被保险人,但保险豁免者除外;年从事农业经营时间不少于60天。按加入者是否有资格享受财政补助其交纳的保险费,分为“普通保险费”和“特别保险费”。符合条件者(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20年、年收入在900万日元以下及1947年1月2日后出生三条件),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比例,65周岁后,除了获得“农民老龄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不符合条件的农民,个人交纳一定的普通保险费,65周岁后,除了基础养老金外,还可得到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

由上可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采取个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担的方法,从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来源并能使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发展迅速的原因除了其经济实力较强以外,主要是十分重视国家立法。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为适应21世纪人口高龄化浪潮,日本推出了新的看护保险制度。从1994年起年龄推到65周岁。

(二)福利保险型

福利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以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为代表,强调普遍性的原则,全体农民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在这种制度中承担了养老保障的主要责任。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的方式,对处于劳动力年限的群体进行征税,采用现收现付的方式支付当期的养老保险金开支。下面以英国为例进行探讨。

英国是名副其实的福利国家,是西方实行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险模式的诸国之首,其保障模式是依据“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的普遍性原则建立起来的,其养老制度一开始就“遍及全体公民”,使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保护。政府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

英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养老保险、残疾保险和遗嘱保险三部分组成。另外,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保险还包括老年人的福利和救济。

1.养老保险。英国的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工薪年金、无缴费退休年金、年龄附加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享受金额较低,用于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基本年金被称为第一层次的养老金。每个退休者享有的基本年金数额也有差异,如基本年金的享受人因需要赡养伴侣《限一人),或需要抚养孩子(可以多人,按每一人计算),或延期退休者,其基本年金可以有所增加。如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或所赡养伴侣在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的,则相应扣减增加部分。如果在家照顾病人、照料孩子而不能外出工作的人,按照1978年制定的《家庭责任保护条例》,即使现在没有缴纳国民保险费,也可帮助他或她在日后取得退休养老金。

工薪年金来自于国家工薪年金计划。国家工薪年金计划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建立于1976年,其获得与基本年金无芙,根据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缴纳的国民保险金数额而定。如果申请人在整个缴费期均不属于工薪年金的范围,则工薪年金为0。如果申请人按合同在某一时期不属于工薪年金范围,其他时期则属于该范围,他或她在退休时可得到的工薪年金予以相应扣减。鳃夫寡妇则可享有其原配应得到的全部工薪年金。工薪年金作为独立的养老金计划,不属于社会保险,而是国家保障的一部分,只提供给按合同制雇佣的员工,在英国被称为第二层次的养老金。国家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很低,低于基本生活保证的社会救济,只相当于男性平均工资的15%左右。

无缴费退休年金,以前也称老年人年金。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符合60周岁以后至少在英国或是在欧共体国家居住10年的条件,无需缴纳任何国民保险基金,便可享受80周岁以上的养老金,享受水平为基本年金的60%。

80周岁以上老人,每周还可以得到1991年标准计算的25%的附加年金。如果夫妇双方均符合年龄附加条件,可得到双方年龄附加金。本条款体现了社会对80周岁以上老人的特殊关怀。

除了上述养老金基本组成部分外,还有私人养老金作为养老金体系的补充。私人养老金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非合同制员工,由于国家不提供工薪年金,所以该缺口由企业自选弥补,称为职业年金二是企业自行为员工提供的补充养老金,也称为职业年金;三是个人通过投保商业保险取得的养老金。

2.残疾保险分为残疾养老金和残疾津贴。当残疾受保人连续领取28周年的疾病补贴金和疾病津贴后,自动转入残疾养老金,受保人除了领取残疾养老金之外,还给予残疾补贴,补贴数额根据受保人的年龄而定。

3.遗嘱保险主要指对遗墉的一次补助和寡居母亲的补助。

由上可知,英国模式强调对不能依靠自身劳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养老金保障。实施范围广泛,覆盖了城市和农村的所有国民,甚至还包括了在本国侨居一定年限的外国居民;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不需要对申领者个人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基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英国政府支出的1/3用于社会保障。这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具有极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特别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缺点是资金来源单一,政府负担沉重;少量的平均津贴对富人意义不大,易诱发高收入阶层避税现象。

(三)储蓄保险型

储蓄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也叫强制储蓄型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实行这一模式,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是新加坡与智利。此模式强调以家庭为中心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独立劳动者或自雇者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不负担保险费,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政府虽然不负担保险费,但政府承担了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智利政府还规定,如果职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的养老金不能够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养老金,政府补充差额部分。 转贴于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农业人口只有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0.35%,也没有来自农村的产业后备军,因此,新加坡没有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但是该国的养老保障工作独具特色,值得研究。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强制个人储蓄、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会员投制。其基本内容是: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中央公积金制度创立于1955年7月,当时主要为年老的退休雇员提供养老金,但后来最终把公积金的功能扩大到了住房、交通、保健、投资和教育等方面,从而发展成为今天综合性的社会保障计划。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由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参与,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政府为公积金缴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税政策。此外,由于公积金法规定公积金存款一定要投资于政府的债券,政府对公积金储备提供保证,所以会员不必担心到时收不回存款,政府还对公积金制度提供法律保证。

每个公积金会员在公积金局拥有三个账户:普通账户。此账户存款可用所有公积金,即可以购买保险、购屋、投资等。此账户存款的缴付比例为薪金的30%;特别账户。此账户存款不能随便支用,只用作养老金给付和紧急财务用途,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会员动用此账户存款。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4%;保健账户。这一账户仅供会员在保健时用,即只有在会员患病需支付政府或私人医院的住院费用时才可使用这一账户。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6%。

中央公积金的55周岁以下会员的缴费率,目前保持在工资水平的40%,其中雇员和雇主各缴20%; 55-60周岁的会员缴纳工资的20%,雇员和雇主分别缴7.5%和12.5%; 60-65周岁的会员缴纳15%, 65周岁以上者缴纳10%,雇员和雇主各缴一半。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更强调社会成员的自我保障责任,把保障待遇与个人的劳动贡献紧密相连,更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自我保障原则及高效、多元的运作机制,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然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过高的投保费率,阻碍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迫使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种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负面作用,不断提高的缴费会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影响经济竞争力。因此,近年来新加坡政府也在不断修改调整公积金政策,以期使其发挥更好作用。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为7.37亿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占9.6%0 2008年全年共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有27个省份的1201个县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1324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根据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这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一项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

《新农保》与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简称《老农保》)比较,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筹资渠道不同。《新农保》有政府补贴,《老农保》完全靠个人缴费;缴费方式不同。《新农保》规范了缴费基数和年限,《老农保》缴费方式缺乏统一规定;待遇结算不同。《新农保》的待遇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的结算方式,并建立增长机制;记账方式不同。《新农保》采取个人统账结合记账方式,即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老农保》只有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不同。《新农保》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弥补了原有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不足,有利于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农村老年居民提供更好的保障。但《新农保》依然存在诸如保障水平低、自愿参保率低等一系列问题。

三、国外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持续发展是解决农村养老的根本。人口老龄化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面临的问题,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城市化水平都很高,具有经济承受力强和农村人口比重小的优势。发达国家的农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相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没有那么严重,它们的经济实力雄厚,容易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因此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发展国民经济是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根本。

加快实施《新农保》的步伐。养老保险应该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机制。只要是国民,均可以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障。因此,加快实施《新农保》步伐,使每个农民尽早享受《新农保》待遇是应有之义。

新农保计算方式范文第5篇

一、文献综述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自2003年启动到2013年,已经走过了10年的历程。但是鉴于历史的教训,人们经常对其可持续性表示关切。到2013年,有关部门已经召开了5次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会议[1]。相关专著和论文等文献也很多。2008年,杨昕和胡苏云通过定量分析得出结论:政策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公平性是决定该项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因素;而个人缴费水平不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因素[2]。这一结论与本文对2012年调查数据分析的结果比较一致。2012年,李瑞锋等人的定量分析结果:虽然农民参合率为96%,但是完全自愿的参合率并没有这么高;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是制约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3]。

压力(Pressure)―状态(State)―回应(Response)概念模型(PSR模型)是环境质量评价学科中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子学科中常用的一种评价模型,最初是由加拿大统计学家David J.Rapport和Tony Friend(1979)提出[4],后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共同发展起来,作为研究环境问题的框架体系。PSR模型使用“原因―效应―响应”这一思维逻辑,体现了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最近几年,OECD在评价各国社会发展状况时,也使用这一模型,但不是用在医疗保险领域[5]。本课题把这一模型用在新农合方面,并对该模型做出新的解释、设计出新的指标。

新农合可持续发展是指新农合在筹资、管理、参合意愿和医疗效果等方面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公平性和可信性。根据上述文献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可以做出两点判断:一是新农合不会简单的重蹈覆辙,重走历史老路,还是具有可持续性的;二是新农合的这种可持续性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和压力,甚至有些问题和压力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所以,从可持续发展的形态看,可以把可持续发展细分为“强”持续发展、“恒”持续发展和“弱”持续发展三种基本形态。新农合的发展状态,也可以按照这三种类型划分。对应于不同形态的可持续发展状态,应当有不同的对策。从长期看,新农合是强持续,还是弱持续,关键是看新农合在制度和机制方面能否对存在问题和压力做出适时的、科学的反应和调整,以确保新农合不断完善和可持续发展。

二、调查过程和获得的数据

(一)调查过程

针对农村新农合的主要问题,我们开展了访谈与问卷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到农户入户访谈与问卷调查,听取他们的感受和意见等;二是到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调查,包括村、乡镇和县三级医疗服务机构,听取他们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有关建议。

(二)获得的数据

获得的数据根据调查地点和对象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到合肥市医院调查就诊的新农合参保者,得到59份问卷;二是到地级医院调查就诊的新农合参保者,得到112份问卷;三是到县级调查医院就诊的新农合参保者,得到53份问卷;四是直接到农户调查,他们可能参保后到过医院就诊,也可能参保后还没有到医院就诊,得到174份问卷。总计获得398份问卷。上述问卷调查是在2012年7月底完成。

在上述直接到农户调查的174份问卷中,有33份是在安徽省获得的;有141份问卷是在山东省滨州市和日照市参加新农合的农户中进行了相同问卷调查获得的。在外省调查,主要是便于进行比较。从安徽和山东两省看,安徽257份,山东141分。上述问卷调查是在2012年7月底完成。

三、农民对新农合制度满意程度的调查结果分析

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主要涉及到两大制度性的要素,一是新农合制度本身,二是医院。下面对这两个方面的调查结果分别阐述和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新农合提供了便民服务这一点,最为满意。这主要是因为新农合大大加强了县级医院建设和服务措施。农民最不满意的是住院收费过高。详见表1和表2。

小岗村农户的缴费,全部由村集体缴纳,所以不存在对缴费不满意的可能。

计算方法:满意程度得分最高为10分,最低为0分。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回答“满意”等得10分;回答“一般”等得5分;回答“不满意”等得0分。加权平均不是表中的5个单位得分相加再平均,而是把所有人员回答得分相加,再除以总人数(257人)。综合得分:首先,把愿意继续参加新农合的百分数缩减为10位数(即缩减1位);再把这6项数值相加,除以6。

在表1中,从6项指标之间比较看,首先是农民对住院费用的满意度最低,对农民目前的缴费水平满意度最高。其次是对新农合便民服务的满意度较高。从调查地点之间的农民的态度比较,合肥市周围的农民的满意度最高,地县和村镇农民满意度较低,但是小岗村农民满意度最高。

单纯从农民是否愿意继续参加新农合的意愿看,93%的农民还是愿意继续参加新农合的。为什么一方面农民对住院费用满意度非常低,另一方面又表示愿意继续参加新农合?原因至少有两个:第一,农民是否参加新农合往往是随大流,并不是绝对想参加,也不是绝对不想参加。第二,农民对个人缴费水平还是很满意的,对新农合便民服务的满意度还是较高的。所以,尽管农民对一些方面很有意见,但是又愿意继续参加新农合(见表2)。

四、安徽省新农合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问题

(一)农民参合的可持续性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我们不仅应当关注农民参合的覆盖面,还应该关注农民的参合意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从调查结果看,绝大多数农民还是愿意继续参加新农合的,参合率逐步提高,目前已经达到95%左右。这说明,农民参合具有可持续性,基本上是一种“强”持续。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与山东省相比较,安徽省农民参合意愿还是较低。

(二)各级财政资金供给与合理控制的可持续性

1. 各级财政资金供给的可持续性。在财政人均筹资水平迅速提高的条件下,各级财政是否能够持续、及时提供资助;不同级别财政的负担能力应当深入考察。根据我们的走访调研结果,地方财政的新农合拨款基本能够及时到位。但是中央财政拨款到达县级相对慢了一些,影响到新农合基金的运作。所以,不应该出现这种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慢的问题,问题还是出现在从省级财政到县级财政的中间环节。

2. 基金结余额的可持续性问题。卫生部2012年规定:将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以内(卫农卫发〔2012〕36号)。实际上,据我们调查结果,新农合基金结余稳定的可持续性在相当程度上还是与基金统筹层次有一定关系,统筹层次越低,结余额就越是难以达到有关规定的结余标准;统筹层次越高,结余额就越是便于达到有关规定的结余标准。所以,要及早提高统筹基金,在大盘子统筹范围内,才能实现结余的稳定、达标。

(三)管理制度上的可持续性

新农合主管部门的选择与新农合可持续性的关系如何,应由卫生部门主管还是医保部门主管解决这些问题?目前,安徽省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农民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三个医保制度仍然实行各自独立管理和运行。目前这种模式在安徽省县级单位仍然占多数。第二种模式: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整体划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实施。到2012年上半年,采用这种模式的县级单位大约有18个。第三种模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划归城镇居民医保,由人保局主管。芜湖市(2008年)和马鞍山市(2009年)已经将郊区农民的新农合纳入了城市居民医保的经办范畴。第四种模式:将市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者并轨运行。合并后,城镇职工医保按现行政策执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经办机构,城乡居民统一按新农合标准进行筹资、进行补偿。实行这种模式的县级单位最少,如安徽省界首市实行这种模式。

(四)医疗服务上的可持续性

医疗服务上的可持续性主要包括:基层医疗资源和医务人员占有状况及其可持续性;医疗服务质量、过度医疗问题的控制;免费体检的效果及其可持续性;医疗体制改革对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目前,最主要的医疗服务问题有两个:

第一,基层医疗服务质量低。这主要是指县乡村三级。农民虽然不懂医疗技术,但是农民可以比较亲身的感受。在我们的调查中,绝大多数农民对基层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态度这两个方面都很有意见,并且明确指出还是大医院的服务质量高、服务态度好。其主要原因是基层医务人员待遇过低。

第二,过度医疗问题明显,大小医院都存在。在我们调查中,关于农民对医院的医疗行为的评价,设置了四个问题,分别是:大病不治、小病大治、费用虚高、弄虚作假,由农民任选其中的一个问题,结果是:选择小病大治的比例最高(见表3)。小病大治显然会造成过度医疗。

五、安徽省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态势

(一)构建评价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状态的模式

在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压力(Pressure)―状态(State)―回应(Response)概念模型中,“压力”是新农合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指标反映出来,是客观性的指标。“状态”指标表示当事人即参合者对这些压力指标的反应状态,但是,参合者的某一项状态指标一般不仅仅是所对应的压力指标的反映,同时可能还包含着与这项压力指标有关其他问题的反映。对家庭缴费是否能负担满意程度,不仅是对个人缴费多少的反映,而且可能还包含着对缴费方式的反映。对补偿公开、公平、公正满意程度,不仅是对筹资水平和补偿数额等的反映,而且还包含着对补偿等待时间长短的反映。对新农合补偿比例满意程度,不仅是对自付比例的反映,而且还是对自付额大小的反映。对住院费用满意程度,不仅是对住院自付比例的反映,而且还是对住院时间、住院服务质量、收费项目等的反映。对新农合服务满意程度,不仅是对未参合率的反映,也是已经参合的人的综合性的反映。“回应”指标,不应仅仅针对压力指标进行改进,还必须综合性地考虑状态指标中所包含的信息,采取科学、系统的对策(见图1)。

图1的基本内容和逻辑关系可以简化为表4的指标,表4的指标可以再增加。在表4中,各项压力指标越高,表示压力越大,这是一种客观指标。

(二)安徽省新农合优劣势比较

根据评价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状态的压力(Pressure)―状态(State)―回应(Response)概念模型(PSR模型)和指标,对安徽省新农合进行比较研究,寻找安徽省的优势与弱势(见表5)。

(三)评价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状态

1. 从压力指标看,大部分指标似乎压力并不大,个别指标有压力。个人缴费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还是很低的,压力不大。人均筹资相当于农民人均收入比重,接近5%,虽然这些资金主要是财政出资的,但是也增加了对财政的压力。从参合率看,安徽省新农合处于强势可持续发展状态。安徽省为98.89%,全国为96%。

2. 从状态指标看,农民并不满意,只是对个人缴费数额较为满意。农民的意见是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农民不满意,说明新农合还存在许多问题,说明新农合可持续发展处于一种隐蔽的弱势状态。

六、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如何保持新农合的高参合率

首先,卫生事业统计公报应该包含就医的参合农民一年人均自费医疗费的数额。而不要仅仅公布受益人次、受益比例、报销比例、人次补偿额等,这些数字再好看,也不等于农民自费的费用没有上涨。其次,设立农民年度平均自费数额的警戒指标。年度平均自费增长率不应超过上年物价指数,年度平均自费增长率不应超过农民上年平均纯收入增长率。

(二)农民缴费额还有提高的余地

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新农合的缴费额还有增加的余地。在我们的调查中,没有一个农民对缴费数额有反感,倒是对新农合服务等方面,满腹牢骚。

(三)合理配置基层医疗资源,控制医疗费用

第一,强化大中城市医生和护士下乡服务的制度。这是一种有效方法,应该形成一种正式的制度,而不是时有时无。现在虽然卫生部和安徽省已经出台了这方面的政策,但是存在严重的走形式的问题,亟需改进。第二,把培养全科医生制度与培养乡镇医生结合起来实施。第三,重点加强边远乡镇医院建设,距离地(市)级以上医院较近的乡镇医院,可以考虑撤销。

(四)防止过度医疗方面的建议

第一,严格限制过多的检查项目。这也是农民反应强烈的问题。仪器检查是医院的一项高回报率的行为。第二,控制重复治疗。一些农民不在乡镇看病的原因之一是医生根本不想给病人治好,只是想多收费。所以一些农民的出路有两条:一是找私人医生;二是舍近求远,到地(市)级和省级大医院。

(五)清除不合理的收费

病人住院之后,应该缴纳病床费,但是不应该再缴纳其他一些巧立名目的如空调费、电视费等费用。这些收费尽管可能已经经过物价部门的同意,但是仍然应该认定为乱收费。一些医疗服务项目没有开展,就不应该继续收费,如修指甲费。

(六)继续提高新农合认知度、透明度、信任度

大多数农民对新农合仍然是知之甚少,这也是我们问卷调查遇到的一个难题。许多问题,农民根本无从回答,因为他们只知道缴纳了50元钱。因此,应普及新农合政策知识等,如给每个家庭发放一本综合性新农合手册。

(七)对新农合管理机构实施结构治理,促进新农合可持续发展

2013年3月,国务院公布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3年3月26日下发的《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2013年6月底前完成整合三大医保的职责。

1. 整合城乡居民制度。整合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一,统一缴费标准和付费标准。第二,统一信息。使用统一的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合并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防止和剔除重复参保。第三,合并报销窗口,提高报销工作效率,节约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