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志愿者发言稿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尊敬的领导、护理前辈、老师及同学们:
早上好,
首先自我介绍我是来自于xx爱心奉献团xx市第九医院爱心组一名志愿者,我叫高xx,很荣幸被选为志愿者最美家庭作为代表上台演讲,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演讲主题是《相亲相爱一家人》。
我跟随章主任这个团队已经八年多了,当在做志愿服务时,老家打电话说我妈妈突然中风,正在全家都很担心妈妈病情严重时,我在团队所建立南丁格尔群里有个中医志愿者发出问候,什么样的人适合看中医,我看到救星一样通过网络告诉他病情,他没有把脉开出了中药方子,让我妈妈没有到大医院拥挤看病,现在妈妈病情正康复,她非常感谢这个团队有这么大力量,那天我赶回老家为我妈妈用毛巾外敷双眼边给她按摩做康复护理,并结合社区偏瘫老人写出《偏瘫患者心灵鸡汤》,被现代护理报录用,章主任常对我说百善孝为荣,要先关爱父母和身边的亲人,我们全家都共同让妈妈永远开心,爸爸是家里领头人,他说已经容忍妈妈60多年,现在晚上起来九次接小便,起来一次就为妈妈翻身一次,上天赐给一个这样妻子,夫妻是一体,男人碰到困难就要承受一切,我的家有爸爸才是最幸福的家!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大学的一名党员志愿者。今天,我很荣幸地站在这里,向在座的各位述说我们党员志愿者的幸福和快乐!
幸福是什么?对于饥饿的人来说,幸福是一碗香甜的米粥;对于寒冷的人来说,幸福是一件御寒的衣物;对于漂泊的人来说,幸福是一个温暖的家。而对于我们党员志愿者来说,幸福就是被人民需要。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就是一种价值感、获得感、满足感的体现!因爱而生,为爱而行是我们的宗旨。在工作之余,无论是社区清洁家园还是矛盾纠纷调解,无论是人口普查还是社区安保巡防,无论是各类法规政策宣传还是帮扶困难群众,哪里有需要,哪里就会出现我们党员志愿者的红色身影。
前不久,我们在看望此次“法佑家园”圆梦活动主人公之一黄爷爷时了解到,虽然他身患癌症,子女下岗,孙子残疾,但他仍对人热情开朗,家里打扫的一尘不染,每天的行程安排的井井有条。这种不向命运屈服、积极面对生活的精神,深深的感动着我,激励着我前行。
一桶油,一袋米,一提牛奶,这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帮助,更是拉近了我们和居民群众之间的情感距离。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一盏灯可以照亮前行的道路。我们认领的愿望虽小,但是众人齐心,小爱便可汇成大爱,小心愿便可凝聚成大梦想。愿我们党员志愿者继续用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尽微薄之力为身边的居民群众送去温暖和关爱!
我的分享完毕,谢谢大家!
关键词:志愿者;侵权责任;激励保障
绪论
高校志愿者活动是倡导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是一项当代中国十分感人和高尚的事业。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是充满了正能量的事业。这是当代大学生的行动指南,是当代青年志愿者肩负的使命.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有许多贫困人口需要帮助;天灾人祸,摧毁我们正常的生活,花草无情,人有情.志愿者的身影出现在需要他们的每一个角落,让受助的人如沐春风.然而对于志愿者我们又了解多少呢?作为当代大学生,学校志愿者活动参加的情况我们又了解多少呢?因让我们确定开展此次调查活动,以此来了解当代大学生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情况及其对志愿服务事业的认识。高校大学生作为当代志愿组织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了解他们对志愿服务事业的认识程度,有助于志愿服务事业更好的发展。
一、志愿者的概念及特征
(一)志愿者的概念
志愿者(英文:volunteer),美国专家将其定义为“在非营利组织中为他人和社会提供的无偿劳动的当事者”。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活动者”,并列举“红十字”的活动加以具体说明,认为志愿者“超越了雇佣的范围,不求利益和回报,以各种形式为社会作贡献、尽义务,不仅对他人和社会有益,也使参加活动者自身得到了满足。”
(二)志愿者的显著特征
1.无偿性。志愿服务的无偿性是一个显著的特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当然志愿服务可以得到其他形式的回报,只是不要表现为金钱、物品等方面的支付方式,志愿者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以及相应的保险,还有来自政府和社会的象征性的表彰和奖励。
2.自愿性。指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完全出于自愿,而非基于某种从属关系的职务行为。志愿者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是否从事志愿服务,从事什么样的志愿服务。即使是加入志愿者组织的志愿者,也有权退出该组织而不负任何责任。自愿性也可以理解为非义务性。
3.社会公益性。指志愿者的服务目的和结果是增进社会公益,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这是志愿者特征中最核心的一点。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两类:①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如贫困人口的帮助、对残疾人等,这种志愿服务应当纳人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中;②为大型赛事活动或大型文体活动提供服务。
(三)高校志愿者的特征
高校志愿者除了具有之上的三个性特征外,还具有时代和青年大学生要求的一些特征:
1、鲜明的时代性。高校志愿者服务顺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着眼于为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弘扬社会新风正气,传递文明与爱心;补充我国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方面;上为政府分忧,下位百姓解愁,帮困扶贫,减轻了社会压力,缓和了一定的社会矛盾。
2、统一的组织性。高校志愿者一般都是在高校共青团组织或具有志愿性质的大学生社团的号召、组织、知道下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这种方式会增加大学生的归属感及荣誉感,也给了大学生向组织靠拢的一个机会。
3、丰富的多样性。高校志愿者服务活动从原来比较单一的的扶老助弱助残生活帮扶等等活动,发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如义务献血、义务维修、交通协管、爱心家教、清洁环境、卫生疾病预防宣传,法律、教育、心理、技术等咨询与援助、理论政策,大型活动和赛事志愿者行动,高校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暑期“三下乡”服务行动等等,吸引着广大青年大学生积极参与。
4、显著地流动性。由于大学生在高校学习的时间和任务,使得高校志愿者服务队伍新老成员的交替对相对比较频繁,流动性较大。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一届一届的高校志愿者毕业走向社会,一届又一届的大学生接过他们手中的接力帮。这也给高校志愿者的整体队伍素质的稳定性和传承性带了一定的困难。
二.目前我国志愿者活动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志愿活动多数依靠志愿者自发组织,很多人是以个人热情和积极性为支撑的。但是随着志愿者队伍越来越壮大 光靠热情已经无法解决问题。比如: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伤是否视为“工伤”,如何补偿;如何认定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法律属性;志愿者服务很难获得对等的社会尊重;经费短缺,临时活动多,长期规范活动少;活动开展过后缺乏反馈;队伍难以壮大。
(一)志愿者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近几年来,志愿者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屡屡遭受人身损害、乃至献出宝贵生命的现象常被披露出来。例如,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中有多名志愿者遇难,而在志愿服务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志愿者也是数目可观。有些受损志愿者本人或其所注册的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出险后获得了保险理赔;而没有人身意外保险保障的志愿者中的大多数人则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为社会无偿提供社会公益的结果是“流汗、流泪甚至流血”;不少志愿者家庭为此背负了沉重的压力,一些家庭遭受到丧子、丧女之痛,志愿者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受到的打击则更为沉重。
相比较而言,同样参加某些社会服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可能获得补偿或相应的待遇。例如在抢险救援活动中,国家公职人员、受政府组织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伤亡的,其本人或其遗属可能获得工伤保险或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困难补助、评定为烈士等待遇,而在同一活动中伤亡的志愿者能否获得同样的待遇,则相当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横向不公平问题。除此以外,受志愿者组织指派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志愿者在发生伤亡时,其所属组织常因缺乏足够的经费而难以承担补偿责任;如果所属组织没有为志愿者投保人身保险,那么志愿者的伤亡后果则由个人承担。因此,伤亡志愿者或其遗属能否得到应有补偿,主要取决于所属志愿者组织的资金能力和管理水平,这同样会产生横向不公平问题。至于个人自发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非注册志愿者,他们的伤亡后果则更无法得到有效、合理解决,这在为社会作额外贡献、冒风险的志愿者和未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且无风险之虞的其他公民之间,也会产生横向不公。
(二)针对志愿者服务的立法缺失
当前,虽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志愿服务活动,但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志愿者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更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全国志愿者服务法,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省市的地方性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者组织的界定也缺乏统一的规范表述,而且在各省市的地方性志愿服务条例中也找不到对志愿者组织法律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定。
尽管有关部门或一些省市施行了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文件,如中国红十字会颁布了《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也颁布了《中国青少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但由于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关于志愿服务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使得我国志愿服务法律很不健全,专业性、权威性不够,致使志愿服务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难以依法管理。”代表们认为,志愿者合法权利易受侵害,难以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也缺乏对志愿活动的鼓励及对参与者认可的政策或制度,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志愿精神的培育和壮大。
(三)现有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对此作出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表面是看志愿者的服务关系有点类似于雇佣关系,实际上志愿者的服务应与雇佣情况是基本一致的,可以适用雇主替代责任。是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而且《解释》对义务帮工的相关规定,与雇主对其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雇主替代责任之规定是几乎完全一致的。不仅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都完全一致。其中有待商榷的是:“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表述容易产生歧义。试设想:赔偿权利人不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即使帮工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也不用承担责任;如果被帮工人请求帮工人负连带责任,那么法院能支持吗?这样不同于《解释》第9条的规定,不是很妥当。(四)高校志愿者自身特点增加了其维权难度
高校志愿者多为高等院校的在校大学生,他们有着自身的特点:
1、在法律上一般已被认为是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但在现实生活中高校志愿者多半仍旧依靠父母作为经济来源,尚不能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经济基础十分薄弱,一旦自身遭到侵权,风险抵抗能力较差;
2、从校园生活志愿者往往凭借着一腔热情投入到志愿者服务的社会实践中去。高校志愿者往往会由于缺乏生活阅历和经验,这使他们的人身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且容易挫伤志愿者的信心,使志愿活动难以长时间维系。
因此我们应当针对高校志愿者的特点,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帮助和引导,形成一定的长效机制。
三.如何建立和健全志愿者权益保障制度
(一)制定《志愿服务法》,从法律层面保障志愿者权益
第一,在现有法律体系上,我们应尽快界定出志愿者概念、权利义务关系、服务范围、资金来源和保障机制等基本问题,希望国家层面的相关基本法早日出台。无论从志愿者服务的自身性质分析,还是从当前社会背景和法制环境来权衡,较为明朗的各方态势都为制定志愿者服务国家立法提供良好的契机:①志愿者服务活动因其跨地域性、普遍性等显著特征更适应于统一立法,这样既可以着力提高志愿者服务的立法层次,也无形中避免了大量地方立法资源的重复和浪费;②1999年《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志愿者服务法规至今,我们已制定的相关地方性立法二十余部、在志愿者服务立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实践经验,也为国家统一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参考资料;③在广泛开展志愿者活动的同时,尤为瞩目的是奥运和世博引发的志愿者服务热潮,也从实践经验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志愿者服务基本立法的思路。
第二,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下,各地方应进一步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统一整合和修订。在此过程中,各地方立法机关应立足在基本法的原则指导和机制框架下,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与志愿者服务相关联的立法,如《慈善事业促进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相互对照,来完成体系内的有机协调。当然了法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任何社会现象的法制化进程原本都是曲折反复。
(二)引入强制保险机制,从财力层面保障志愿者权益
为加强对志愿者的保障、维护志愿者自身权利的实现,当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是为志愿者提供保险,以使其有能力抵御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应当设计出一种保险模式,为志愿者这一特殊群体提供保障。
首先,在立法规定中增加强制保险的硬性规定。目前,尽管大部分省市志愿服务立法中对志愿者组织购买保险的规定“可以”而非“应当”购买,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志愿者组织已逐步树立起为志愿者购买人身和财产保险的理念。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国人保财险签得《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城市志愿者服务站点志愿者综合保险保险协议》,惠及13万人次世博志愿者和1000个城市志愿者站点,保险金额高达650亿元。嘴险范围覆盖意外给付、医疗费用补偿、200个城市志愿服务外建站和800个城市志愿服务内建站等财产的财产保险等O M其次,在被保险人范围上应尽量做到全覆盖,对所有在编注册的志愿者办理集体保险。据报道,上海市的70万持证的志愿者更可享受中国人寿提供的20万元保额志愿服务保险和志愿服务意外住院50元/天的补助。从事任何的服务活动都必然存在着一定的人身风险.采取应对降低风险的措施,一方面要提高志愿者自身的防范意识,同时,应当将所有的志愿者尽可能的纳入到保险体系范围中,确保志愿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一定保障和经济补偿。第三除了人身保险,还要涉及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从而完善保险制度。尤其是从事一些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活动,应当再提供附加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政府加强引导,增强志愿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政府应开展志愿者权益保障培训,使其了解哪些权益是受保护的,权益受损应如何维护。对志愿者在专业知识、沟通技巧、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也会减少服务中出现的志愿者或服务对象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增强志愿者自我保护能力。
要从法律上界定包括志愿者组织在内的各种公共治理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真正厘清志愿者组织的参与公共治理的领域和路径,提高其参与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实践中要设立正式的渠道了解志愿者组织的诉求,关注其需求,引导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地进行利益表达,以恰当的方式传递意志和愿望。要加强对志愿者组织透明度、自律性和非法活动的监控力度,保证其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打造公信力、提升动员能力、民主参与能力和自主管理能力。加强广播、报刊、大众传媒的监督作用,及时对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报道,每年公布、提供准确和及时的组织动态,开展以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构建良好的社会协同、社会监督机制。还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加强对志愿者组织的监管,促进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积极发挥其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物品、表达不同群体利益诉求、保障社会公益等作用。
文章标题:矫正对象代表在交接仪式上的发言稿
矫正对象代表在交接仪式上的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
由于我们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使人民的财产和身心健康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和损伤,也给家庭带来了不幸。此时此刻,我们备感伤心和惭愧,同时我们也感到党和政府不歧视我们,还成立了专门的组织对我们进行教育、帮助、管理。伸出温暖的双手来把我们拉向社会,目的只有一个,是要我们认罪伏法,接受矫正,消除重新犯罪,做一个有用的社会人。我代表矫正对象向各位领导保证,我们要好好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遵照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及时报告自我矫正及思想改造情况。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管理,[于= =站-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注:去掉中间符号在百度搜索第一个网站]接受监督人和联络员、志愿者的疏导和帮助,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多做有益于社会的好事,与家庭邻里和睦相处,自觉与不良行为划清界限,如实报告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依靠政府克服困难。我们保证在矫正期限内,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弃恶从善,重新做人。
《矫正对象代表在交接仪式上的发言稿》来源于,欢迎阅读矫正对象代表在交接仪式上的发言稿。
2017年全国助残日领导发言稿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残疾人朋友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是全国助残日。今年5月20日是第25次全国助残日,这节日,不仅是残疾人、残疾人亲属以及残疾人工作者的一个重大节日,也是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理解和交流的一个活动契机。今天,xx市盲人协会、聋哑人协会、肢残人协会、精神智力残疾人亲友协会在这里隆重举办扶残助残有你有我第二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启动仪式,在此,我代表xx市残疾人联合会向全市17。2万残疾人致以节日的问候,向全市残疾人工作者致以亲切的慰问,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诚挚的谢意!
呼伦贝尔市残疾人各专门协会自成立以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年全国助残日期间,市盲人网站开通、开展请盲人看电影活动、开办阳光助残超市,招募助残志愿者,开展残疾人与助残志愿者结对子等系列活动。盲人那达慕、请盲人看电影等活动已走在全国的前列,盲人那达慕获得全国残联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创新案例奖。希望残疾人各专门协会继续创新活动载体,加强协会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协会工作,有力地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问题关系社会稳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市委、政府一向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把残疾人工作纳入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实施民心工程过程中,助残济困,在全社会逐渐形成关心残疾人、关心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大力支持,使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残疾人地位有了明显提高。
今年全国助残日活动的主题是加强残疾人文化服务,保障残疾人文化权益,这也是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各级残联要做的工作。希望各级残联组织、各专门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做好残疾人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的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帮扶贫困残疾人工作,使广大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到逐步改善。希望全市残疾人工作者认真组织开展针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帮扶活动、志愿者助残活动和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要高举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旗帜,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引导公众进一步关心、关注残疾人,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人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是xx市实现美丽发展、科学崛起、共享繁荣的推动者,希望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在建设幸福呼伦贝尔的进程中也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同志们、朋友们,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残疾人事业一定会蓬勃发展,让我们共同为全市残疾人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共同为建设幸福繁荣、和谐美好的呼伦贝尔而努力奋斗!
2017年全国助残日领导发言稿篇【二】
同志们、同学们:
今天我们怀着特殊的心情,观看一群特殊的孩子为我们献上的精彩表演,那牵魂动魄的舞蹈,荡气回肠的歌声让我们感动,他们自强不息、知恩图报的精神更让人震撼!
残障少年儿童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他们有口却不能说话,有耳却听不到声音,有眼却看不到缤纷世界,可以想象,他们是多么痛苦!多么艰难!然而,他们又是那么坚强、那么乐观,自强、坚毅和执着构成了他们生命的三原色。他们用行动一次次超越自己,一次次完善自己,一次次重塑自己,就像他们所说的那样健全人能做到的,我们也一定能做到!
现在,为实现海林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全市人民正精心打造、大力弘扬以自强不息、创新创业、开放开拓为主要内容的城市人文精神,在这样的时候观看这样一台以自强不息,真情回报为主题的演出,发人深思,令人振奋,感人肺腑,催人泪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