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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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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条例

补充医疗保险条例范文第1篇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效益和实力自主举办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主要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大型企业集团自主经办等形式进行保障。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之后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目前,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主要依据是上述三大文件。海南省1995年颁布《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2001年颁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条例》分总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2001年7月1日并施行《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主要明确了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费用征收金额、征收方式、所享受的待遇、管理办法及其它特殊行业交费标准、执行时间等。2007年7月,海南省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府〔2007〕51号)》。

二、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海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

海南省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强制性基本医疗保险,其它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辅助医疗保险制度。各公司在实施时有自己不同的诠释和操作方式:投保自愿、选择自由、形式多样;基金筹集来源为单位、个人或共同投保;服务项目和承保范围可以是基本医疗,也可以是特殊医疗,个别病种等;投保对象是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经营目的和管理形式为商业保险形式、职工福利保障形式、与关联单位采取相互合作、储蓄积累等;费用报销给付补偿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其它形式给付。

(二)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的实施情况1.公司基本情况海南D公司是一家国有电网资产公司。公司业务涉及全海南岛各个市县,总部位于海口市,目前全公司员工约为12000人,资产总额约人民币150亿元。自2009年12月公司通过《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后,2010年1月1日开始为已在公司社保部参加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也纳入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2.基金筹集使用方式海南D公司在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我国电力行业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做法后,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于每月由公司财务部门在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中按2%提取。3.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对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于最高限额内的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退休人员补助90%,在职人员补助80%;对年度内超过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照80%给予补助。对于部分重大或特殊疾病,其门诊及住院在起付线以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90%给予补助。参保人员一次住院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予补助4.管理监督与制度运行现状分析(1)管理监督方面:D公司成立了由公司社保部带头、其它各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各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审核监督各制度执行及保险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各部门对保险运行及各特殊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工作等。(2)制度运行情况:海南D公司从2010年起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费用从工资总额的2%进行扣缴。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共收缴了5218.34万元,其中补助支出2348.25万元,结余2870.09万元。海南D公司2010年至2012年基金收支情况表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不高,资金余额高,2010年度(此为保险实施第一年)的结余比例达62.5%,这说明公司的保障待遇水平可能不高;其它两年结余比例在50%左右,这说明D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适合大多数基金保险管理条例,在企业内部实行有效。海南D公司2012年医疗补助费用情况如表2:如上表2可以看出海南D公司参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不足,个人承担费用仍然很高,平均支付费率为30%以上,也就是说个人最终负担医疗费用的压力仍然很大。

(三)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

以海南D公司实施现状分析,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国家或地方对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尚不健全,实施参保人员对象、范围不合理。2.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不协调,严重影响了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与普及,全国各地国有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办法、交费标准规定均不统一,完全由企业自己制订,因此各企业操作各不相同。3.企业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限制条件太多,补助标准范围有限。随着物价、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公司承保范围小,医保标准低,员工就医仍然困难。4.由于相关卫生医疗、医药体制不太配套,企业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时增加了风险和难度;另外,各省、市县地区的制度不统一,出现异动就医难、补助争议等情况。5.政府权力机构在实施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够清晰,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企业对基金费用的合理使用性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

(四)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制度所配套的资金需集中的使用和管理,不能随意进行调整。(2)必须切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确定比例,以不超过工资总额5%为上限。(3)坚持员工福利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在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当考虑全局,公平与效率有效地结合。(4)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科学利用好基金,就应反复测算,还要进行充分论证,才能使基金尽可能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1)规范保险人员实施范围。企业在具体执行时,应当严格规定人员适用范围,避免出现人情关系,影响公司员工的心态及情绪稳定。(2)确定保险基金筹集。按照上一个年度工资总额的适当比例或当年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来计算和提取。(3)调整保障范围标准水平。完善及扩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相关补助标准与参数需结合自身和同行水平等因素,经过调研、论证及测算之后确定。(4)提高特殊人员补助标准。在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重点应考虑一些特殊群体,如家庭困难的、有特殊贡献的退离休老干部、老工人等,需要加大力度核实讨论,尽可能加大对其补助力度。(5)加强管理监督、健全相关制度。制定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与人员责任约束机制,对经办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及审核。

三、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条例范文第2篇

年初以来,我局在开展“五五”普法和“三五”依法治县期间,以“十七大”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大力开展法规条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简称“六进”)的学习宣传活动,充分认识到开展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结合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我局重点围绕“法律进单位、法律进企业、法律进社区”等内容进行,以现场宣传咨询、网上宣传相结合,认真开展了普法依法治县工作任务,加强了劳动执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年初以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至今,我局已成立了由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分片包干,明确任务,落实措施。经费上给予落实,人员上给予安排,工作中给予支持,为普法依法治县提供强有力的人力和物力保障。以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加强劳动执法、促进就业为重点;以劳动保障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为载体;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为平台;以法律“三进”为手段。强化落实、注重效果,紧紧围绕全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了普法依法治县工作。

二、积极开展“法规条例四进”活动,成效显著

(一)开展“法规条例进单位”活动,逐步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

结合我局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已组织相关人员在20__年1月汇编了《__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文件选编》,到至今我局积极开展“五五普法”、“三五依法治县”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做到“四个有”: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考核。主要以发放教材自学为主,以集中老师讲解学习为辅。进一步提高单位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规条例知识培训、轮训,增强干部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

(二)开展“法规条例进企业”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经营

结合着年初以来我局开展的《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共发放相关的法规条例书籍、宣传单等资料近20__余份,以企业支持,职工参与的相关法规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培训,在企业中建立健全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规条例的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关系。同时我局还利用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条例知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截至目前,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为539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91人,已收工伤保险费6万元;参加企业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为556人,已收生育保险费3万元;办理退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资514人,月人均增资129.34元,合计月增加发放额6.8万元,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164万元。

开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共6件,办结6件,涉及农民工人数143人,支付拖欠农民工资206.24万元;签订劳动合同296人,解除劳动合同14人;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1次,供检查用人单位13户,涉及劳动者1712人,赔付金额5.6万元;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参加报名190户,审查完成用人单位书面材料90户,涉及劳动者4451人。

(三)开展“法规条例进社区”,提高城镇居民参保意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 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五大保险条例和县委七届七次全会、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有效促进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基本医疗五大保险扩面工作。于20__年4月3日,我局组织干部职工,积极配合第十八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在县城文化广场,开展劳动保障法规宣传活动,共制作横幅2条,印发宣传单2700余份,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了全方位宣传,现场接待群众1000余人次,营造了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并受到群众好评。

截至目前,开发公益岗位安排77人,事业单位补员招聘105人,扩大招商引资、大力发展我县企业吸收安置1201人,开发保安岗位实施就业234人,实行对零就业家庭援助100人。全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9424人,在职人数7584人,退休人数1840人。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664万元;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为9424人,收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4.06万元; 20__年一季度统筹基金专项检查全县18家定点医疗机构和6家定点药店,共计3次235人次的检查。城镇失业保险参保已经审批了8家527人,收缴个人缴纳失业保险基金3.7万元。发放失业保险生活补助4人8个月,共计3256元。

三、政务公开形式多样,涉及面广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把政务公开工作当作一件大事、要事来抓,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我局主要围绕政策和决策抓公开。首先是对上级政策,只要是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必须公开;只要是需要社会监督的,必须公开;对凡是没有明文“秘密”要求的一律公开。在全面落实各项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还突出狠抓了群众关注较多、反映较强、疑虑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公开,如涉及到民生问题的就业再就业、养老保险、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相关的政策法规条例做到必须公开。

今年,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形成了一些政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如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墙、政务公开窗和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等。编制了办事指南、相关业务办理程序等便民材料,构筑了我局政务公开的立体网络,使政务公开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

四、开展普法依法治县活动中存在的困难

(一)普法依法治县工作面大,点多,线长,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着“小马拉大车”和顾此失彼的问题,普法依法治县工作不深入。

补充医疗保险条例范文第3篇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政策依据:

养老保险:《关于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7国发26号)

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国发44号)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1国务院159号令)

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66}号)

生育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一.我国社会保险的进展情况

1.养老保险

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各类从业人员,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制度模式:现收现付(统筹基金)+部分积累(个人帐户)

缴费:20%(单位工资总额)+8%(本人工资)

进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参保职工总数:13016万人

其中:在职职工:9954万人;离退休人员:3062万人;负担比:2.98:1

全国平均费率:26.4%

其中:用人单位:20.99%;个人5.41%

2000年1-9月份:

基金收入:1571亿元.基金支出:1544亿元.当期结余:27亿元

累计结余:769.6亿元.养老金替代率:86.2%.按时足额发放率:99.1%

2000年11月底:

社会化发放人数:2634万人;社会化发放率:89.5%

2.失业保险

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缴费:2%(单位工资总额)+1%(本人工资)

待遇给付:职工失业后,可享受12-24个月的失业救济。

进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参保人数:10188万人

其中:企业8442万人.事业1658万人

应征基金78.64亿元,实收58.73亿元,收缴率74.68%

登记失业人数575万人,失业率3.1%

3.医疗保险

覆盖范围: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制度模式:社会统筹+个人帐户

缴费:6%左右(单位工资总额)+2%(本人工资)

进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参保人数:1902.6万人

其中:统帐结合995.9万人

大病统筹906.9万人

进展:(2000年1-9月份)

统帐结合:基金应收45亿元,实收37亿元

缴费基数人均482元/月

大病统筹:基金应收28.3亿元,实收21亿元

缴费基数人均415元/月.支出17.4亿元,结余3.6亿元。

4.工伤保险

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制度模式:现收现付

缴费:1%(企业工资总额)

差别费率:行业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风险程度的高低

费率

浮动费率:安全生产情况

进展:(截止到2000年9月底)

参统企业职工4129万人,比99年底增加169万人;平均费率:0.8%

13万人享受待遇,未参统企业仍实行<企业责任制>。

5.生育保险

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单位的全部职工。

制度模式:现收现付

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参保企业)

待遇给付:

孕产期医疗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合并症.并发症费用

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按上年度平均工资100%发放。

进展:(截止2000年9月底)

参保职工2955万人,有20万人享受保险待遇。

全国平均费率:0.66%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险面临的问题

1.保障水平低,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承受能力有差距

A.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分析:

企业社会保险支出构成

6%20%2%1.5%4%4%

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补充养老补充

总计37.5%。结论:企业成本加大,负担加重

B.个人缴费分析:

个人缴费

1%8%2%

失业养老医疗

总计11%。结论:个人负担比例高

C.保障水平

月平均养老金538元/人;月平均缴费工资623元/人

养老金替代率:86.4%,世界最高

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八个省超过100%

由此形成提前退休比率达30%-33%。

2.政策不完善,制度尚待规范

A.养老保险:

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结合

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基金

全部用于发放养老金年缺口300亿元

企业负担重

设计缺陷: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8%+企业缴费部分(3%)

现实情况: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5%)+企业缴费部分(6%)

提前退休

――病退

――特殊工种1836种,各行业自行规定没有规范

――已破产――纺织压锭

余命计算

方案设计余命以10年计算;退休年龄:女50岁(干部55岁),男(60岁)

但以大连测算为例:男女混合平均余命为17.55年,平均退休年龄62.5岁,寿命73岁

B.医疗保险:

统筹起付标准(起付线):社平工资的10%左右(金额或比例),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社平工资的4倍左右(保险有限责任)(2.5~5.5万元)

结论:大病风险无法抵御

待遇水平:与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相比,水平下降较大

3.劳动力市场建设滞后,用工不规范

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关系,规范用工制度社会保险关系用工

合同工

用工

季节工

非合同工农民工

外来工

用工不规范:无劳动合同,不缴费

4.基金支撑能力薄弱

无积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保险制度建立,无积累,以代际为主支付养老金

欠费严重:养老保险欠费:398亿元,涉及1/5企业

失业保险欠费:67亿元;医疗保险欠费:20亿元

替代率高:养老保险年缺口300多亿元,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的超过20个省

医疗保险费用增长过快,支付困难

风险预测和抵御能力差

5.保险层次单一,多层次社会保险有待完善

养老保险: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企业补充保险制度没有建立,不能满足需要

6.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缺乏法律依据支持

依法参保:目前,社会保险的强制特性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缺乏法律依据。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补缴欠费: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难以及时.准确了解,很大程度上依靠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企业的自觉性,缺乏强制手段。

基本管理:基金运营.基金流失

7.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

管理体制:费率差别较大(最高为36%);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基金运营渠道单一,调拨.划转不顺畅;不同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差别较大;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仅统筹地区内可以转移,统筹地区之间无法转移(缴费年限计算.视同缴费.个人帐户为空帐)

管理手段:业务量大,并且要求准确性.及时性;管理手段的落后直接造成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信息化管理还有待完善。

8.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制度推行难度大

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意义和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对社会保险与国家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国企改革的密切联系认识不足。

企业:对社会保险的强制特性及其分配机制不理解

个人:不清楚社会保险与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采取的对策

1.国务院已确定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

调整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实帐运行――增加积累,减轻企业负担,计发与个人缴费挂钩。

――由现行的“三条保障线”向“两条保障线”并轨

――各地也要选择一个县(市)进行试点

目的:改变模式上的缺陷

2.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资金来源多元化:确保主渠道: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

政府分配:各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

探索基金运营渠道:国有资产变现.发行彩票等等

保障制度规范化:规范和加强制度建设,适应逐步发展的社会保险需要

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3.增强基金支撑能力,探索基金运营渠道

一方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收缴率,统筹层次

(1)在城镇强制推行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扩面对象:全覆盖)

(2)规范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调节功能。

另一方面,开拓资金渠道,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1)建立社会保障国家预算,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占财政预算的15-20%)

(2)将征收利息税.遗产税的收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3)通过回购.配售等形式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国有股减持.债转股)

(4)探索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保值增值渠道,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对个人帐户基金管理运营

4.规范用工.分配制度,促进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

用工:从机制上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问题。

即:建立劳动关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待遇

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就业:

围绕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广开就业门路(如社区就业)

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5.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要同步推进

打破垄断,建立医疗费用的分担机制,医疗机构的竞争机制和药品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

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分担机制

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引入竞争机制

药品流通领域去掉“虚高“价,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6.加大立法.执法力度

立法:修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政府部门,包括审计.工会财政.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研究.探讨.制定.完善相关法规。

执法:审计署2000年对14个省69户企业进行稽核.审计。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

7.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全国信息系统建设,核心平台推广,地方计算机管理。

风险预测业务流程

计算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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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依据定期评价统计汇总

8.推动多层次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强制推行,政府行为

第二支柱: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效益决定,目前的统筹外补贴,企业行为

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保险、高收入者,个人行为

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目标:第一支柱做到全覆盖

第二支柱,即统筹外养老金向补充养老保险过渡,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保险

9.加强宣传,增加透明度,提高全社会的认识

针对性:政府.企业.个人

社会保险意义的宣传.政策的宣传及信息反馈。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医疗费用支付查询服务

失业人员救济金领取投诉

最低生活保障线举报

补充医疗保险条例范文第4篇

在法规中确定投资的多元化,对投资单一企业限定最高股份额;对于资信好、收益率高的债券,给予保险基金优先购买权,税务部门对基金的收益给予减免税优惠,并全部返还基金加以增值;基金一旦发生支付困难,国家财政应予以兜底,保证基金的支付;运用权威资信评估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和资产评估,对资信程度低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的投资限定,对投资贷款要进行抵押和担保,确保投资的收益率;对于风险大预期收益大或风险小预期收益小的投资渠道都要在法规上有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定;在投资决策上,要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防止行政干预;要培养军队自己的金融和投资专家队伍,对投资项目进行周密科学的可行性分析;决策者对投资收益伴有经济利益的奖惩和负有法律责任。同时由军队军人保险系统承担军人保险的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管理。从当前来看,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是一项项目多,任务重,内容广泛,有一定风险,并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特别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军人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是我军军人保险发展的趋势,潜在的风险也将越来越大,完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一种必然。一是要在军以下单位设置专门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在军一级设置隶属于军后勤部财务处的军人保险办公室,负责本级及所属部队的军人保险工作;要在师一级财务科设一名专职保险基金管理的助理员,负责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向上一级保险机构反映基层官兵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这种有效地组织形式,可以使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同时减轻了军区一级保险机构的业务压力,有利于提高保险工作效率,及时解决问题。二是要充分考虑到军人保险要与地方保险体系衔接的问题,要在总部和军区一级设置军地保险协调联络办事处,负责与地方社会保险体系的联系与衔接工作,协调好与地方财政、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办理退役军人加入地方保险体系的有关事宜,以保证军地保险体系的有机结合。三是要在各省或直辖市相应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专门的军人保险办事机构,负责军人保险个人账户的接收与转出,军人由于复员、转业退出现役时地方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等具体工作,落实军人家属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及时发现、解决军人保险与地方保险相衔接中的问题,并向国家军人保险管理机构反映情况,确保国家优待军人的有关政策得以真正落实。

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军人保险的实施的,这也意味着军人保险在资金来源和保障水平上有可靠的保证,体现了国家责任和政府行为。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国情,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导致各国的政府组织机构和运行方式会有所差别,从而对军人保险的机构设置和组织实施也会不一样,同样,我国军人保险也存在与之类似的问题,因此,仅靠政府行为对军人和退役军人及其家庭进行保障也难以完全满足军人和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的实际需要。基于此,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军人保险事业,应该结合我国及我军的具体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平和效益的原则,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的特殊需要,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作用,实现军人保险机构和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一部分通过国家政府的组织机构实施,一部分如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等可以通过各种保险公司操办,使军人保险、社会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和军人合作互助补充保险等有机结合起来,较好地满足军人保险的需要,更全面地覆盖和保障军人在服役期间和退役后及其家庭可能遇到的职业风险,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之路。

一般来说,一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基本都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同样,一国的军人保险制度也离不开国家法律的强制规范和有效保障。因此,要形成完善的军人保险体系,就必须以国家法律建立和规范军人的保险制度,将所有军人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契机,逐步出台更为详细的《军人医疗保险条例》、《军人伤亡保险条例》及《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军人保险所涉及的各个层次都有相应的依据。同时,军人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军人在退役后,其享受的军人保险存在与地方保险相衔接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要以国家的一些基本法规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到与军队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因相互矛盾和抵触给工作的开展造成困难。

作者:胡秋媛 单位:中国人民国防信息学院

补充医疗保险条例范文第5篇

一份令人心痛的调查报告

今年7月,我们在农民工输出大市——四川省巴中市的巴州区了解到,有84%的农民工此前从未做过体检。在返乡农民工中,有近50%的农民工在区卫生部门近期专项开展的医疗卫生普查中,被查出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这对以中青年人为主的农民工来说,不可谓不严重。

我们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导致以上情况的原因有三:

一、高强度劳动。

我们在四川广元抽样调查时发现,2008年农民工日均工作时间达9.3小时,月均工作日超过26天。我们在成都、资阳等地抽样调查发现,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农民工超负荷工作问题最严重,日均工作时间达10小时以上。

二、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起居。

广元外出务工农民中,78%以上的农民工在制造、建筑、采矿业工作,而这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向农民工提供的岗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高危、高污染岗位。以成都某电缆企业“混橡”(即拌和电缆绝缘橡胶)工种为例,由于高温、有毒、体力消耗大,工人们不仅一年四季都要几乎赤身地工作,还须在体表涂满滑石粉进行防护,因此在此岗位上工作的农民工不仅饱受毒气之熏,还易患皮肤病。

在成都合江亭附近的某商住楼建筑工地,上百名农民工都居住在用竹胶合板搭成的简易工棚内,工棚内除了床之外几乎无法容纳其他用具,起居场所之拥挤、空气之污浊可见一斑。同时,因为缺乏就餐场所,农民工吃饭时只能蹲在工地旁进行,飞扬的尘土不时落在他们的饭碗中。

三、低收入的农民工对病痛普遍实行“强忍”和草率治疗。

2008年,广元市农民工年均收入为13113元,是城镇在岗职工的57.6%;2009年上半年,蓬溪县农民工人均收入约3400元,是城镇职工的51.5%。低收入使农民工普遍对病痛实行“强忍”,直到“熬不住”才上医院草率治疗。

政府应为农民工的健康搭建更坚实的政策平台

农民工身上潜伏的疾病不仅威胁到他们的生命、影响到他们对家庭成员的供养和赡养,还可能造就一大批新的贫困家庭,使政府增加扶贫负担、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因此,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理应受到切实关注,他们理应得到及时、有效的卫生保健服务。

为此,笔者建议:

一、对职业病范围予以重新界定。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虽对用人单位、劳动者预防、治疗职业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但还存在覆盖面窄的问题。例如,《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的认定也仅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述规定既未包括非物质因素导致的疾病,又未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及健康要求的生活起居环境的责任,已与当前农民工超负荷劳动现象突出、生活起居条件普遍由用人单位提供的现状不符。

因此,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将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中及用人单位提供的生活起居场所中因非物质因素导致的疾病纳入职业病或工伤范畴,将其作为现行法律法规的补充,为农民工搭建更宽阔的职业病防治平台。

二、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健康体检制度化。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等,但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部分中小企业对此类责任既有意规避、又无力实施;虽然部分地方政府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向农民工提供了不定期免费体检,但尚无制度将此做法常规化。

对此,中央有关部门应出台长效政策,引导各地定期开展农民工常规健康免费体检。体检工作的组织应明确由农民工输入地基层政府承担,体检工作的实施应明确由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体检对象应主要针对与当地用人单位建立了法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体检内容应包括常规检查和高发病检查。对中小企业农民工,职业病体检可采取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余由企业承担的方式来解决费用问题,常规体检的费用则由财政、企业、农民工三方共同承担。

三、加快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