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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校园欺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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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校园欺凌法

预防校园欺凌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瑞典;校园欺凌;立法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5)12A-0003-04

校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社会问题,因其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学校和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引起各国普遍关注,已成为国内外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研究热点[1]。瑞典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学校的学生经常对其他同学实施排挤、暴力、侮辱、歧视、谐戏、嫌弃、破坏持有物品、诽谤、监禁等致使其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的行为。瑞典1993年修改《学校法》时,规定了教师有预防校园欺凌的义务,以防止任何形态的欺凌行为对学生造成侵害。《学校法》规定,为确保学生在学校获得知识以及健康成长,必须保障学生拥有能够安全学习的环境。学校的教育活动应当秉承民主主义价值观、人的生命不可侵犯、尊重个人自由和尊严、所有人平等、相互协作等理念。2010年瑞典全面修改《学校法》,进一步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规制制度,规定了教师和校长对欺凌行为有报告义务及法律责任,明确了国家学校监督团在预防校园欺凌方面的作用。为落实《学校法》,瑞典教育部设立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学校可全部或部分实施这些项目,教育部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瑞典校园欺凌立法和实施项目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在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方面,我国有必要借鉴瑞典的立法和实务经验,构筑我国校园欺凌预防和规制制度。

一、学校、教师和有关机关对校园欺凌的法定职责

《学校法》的预防校园欺凌制度适用于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所有学校。该法规定,学校经营者以及教职员工有义务防止学生遭受欺凌,学校经营者必须每年制订详细的《禁止校园欺凌计划》,规划第二年将着手实施的具体措施。在新的一年开始阶段,须对上一年度相关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实施效果进行说明。同样的要求是,教育部也必须定期对全国学校的校园欺凌预防和规制措施进行调查,评估实施效果,并分析各种措施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学校法》特别强化了教育机构的报告义务,规定教师以及其他员工发现欺凌现象时,有义务向校长报告,校长应当立即向学校经营者报告,收到报告的经营者必须及时进行事实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欺凌行为并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学校经营者防止和规制校园欺凌行为属于法定责任,但他们往往因缺乏获知欺凌行为的相关信息而难以采取措施,因此,立法上赋予了教师、校长等的通报义务。《学校法》还规定教师和学校经营者对协助事实调查的学生,或者对教师和校长违反通报义务而进行告发或提出申诉的学生不得实施报复行为。

教师、校长、学校经营者违反报告以及事实调查义务,致使欺凌行为给学生造成损害的,学校经营者应当给予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由法院根据损害程度进行认定;违反立法上的其他义务造成损害也应给予补偿,只有侵害是轻微的或者并未实施报复行为的才免于赔偿。在此类诉讼中,即使受害的学生败诉,只要当初时有合理的理由,也可无需承担胜诉者的诉讼费用,甚至法院还可以令学校经营者承担败诉者的诉讼费用。立法上减轻者的证明责任,者只需提出遭受了欺凌行为或者受到学校一方的报复这些大致事实即可,学校经营者则必须对不存在欺凌行为或报复行为负担举证责任。从《学校法》的规定来看,学校承担欺凌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遵循无过错原则,只要学校未能防止欺凌现象的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不看是否采取了有关措施,学校方面不能以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进行抗辩。

《学校法》对国家学校监督团在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方面的作用也进行了规定。国家学校监督团是独立于教育部的机构,其任务是对学校经营方面的效率以及教育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进行评估,对小学至高中阶段的私立学校的建立作出许可[2]。该机构有权基于评估结果对学校经营者提出劝告和建议,令其修正有关问题。当学校经营者不按照要求修正错误时,该机构可以作出罚款的决定,甚至可以对私立学校给予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国家学校监督团设置幼儿及学生监督官(barn och elev ombudet),监督官主要职责是保护幼儿及学生的人权。监督官有权对学校发出防止校园欺凌的劝告,当发生欺凌事件时,可以提出应对欺凌行为的措施。监督官还与地方自治团体进行合作,预防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此外,监督官还有权受理关于校园欺凌的申告,并对此进行调查。在征得被欺凌者同意后,幼儿及学生监督官可以以学校经营者为被告代替学生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果被欺凌者不满16岁,诉讼应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二、对欺凌行为实施者的规诫措施

《学校法》规定,教师和校长在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为了规制相关行为可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规诫措施,但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均应制作书面记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给予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规诫措施是为了发挥更好的教育作用。从有效的对策角度来看,与其把对学生的处罚作为主要手段,倒不如强化学校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基于这一理念,瑞典对欺凌行为实施者的规诫措施更为人性化。

基础学校、萨米人学校、基础养护学校、特殊学校、高中学校、高等养护学校可以令在班级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退出教室,直至授课结束。上述学校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可以在学校监督下,令其放学后留在学校最长一个小时,或者提前一小时到校。经调查后确认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校长可以提出书面警告,警告书中必须写明如果不停止欺凌行为将采取的措施,该警告内容必须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对于6岁生的学前班、萨米人学校、基础学校、基础养护学校、特殊学校、高中学校以及高等养护学校的学生,在学校采取有关措施未见效果、或者出于保护其他学生安全学习的需要,校长可以对其采取调换班级或者在该校其他场所授课之措施,并通知监护人。不过,这一措施实施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周。在前一措施无效或者无法实施前一措施时,校长可令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暂时转学,但必须与转入学校的校长进行商议并通知监护人,暂时转学措施最长不超过4周。

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基础学校、特殊学校以及萨米人学校,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校长可以作出暂时停学的决定:第一,出于保护其他学生安全学习的需要有必要给予停学处分;第二,学校在采取有关措施后仍然无法制止欺凌行为;第三,对停学的学生耽误的课程能够进行补课。停学处分的目的主要是在停学期间考虑要采取其他何种措施更为有效,因此,停学处分不得随意适用,并且一次不得超过1周,半年内不得实施2次以上。在作出停学决定前,必须为学生的监护人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若学生不满18岁,必须将决定通知社会福利委员会。停学期间学生的监护责任归于父母,不过,学校必须对停学学生的补课进行合理安排,不得耽误学生的学习。

在非义务教育的高中学校、高等养护学校以及以移民为教育对象的瑞典语教育学校,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校长也可令其停学(停学决定应当立即生效),停学措施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只有在停学时间短无法达到规制欺凌行为的目的,或出于其他需要应当延长的,才可延长停学时间,不过半年内停学不得超过3次。同样,这种停学需将有关决定通知监护人和社会福利委员会。

三、学校实施的欺凌行为预防项目

对校园暴力进行事先预防,将其制止于萌芽状态,远比事态发生后采取临时救济措施更为重要,这已被国外学者所公认[3]。1993年的校园欺凌立法要求教育行政机构制订欺凌预防对策,以使校园欺凌法制得到有效落实。从1993年开始,瑞典逐渐在全国的学校实施教育部的“校园欺凌预防项目”。该项目的实践性目标是:第一,提高欺凌行为的问题意识,积累应对知识;第二,构建学生的父母与教师之间积极且真挚的协作关系;第三,创制明确的欺凌行为预防规则;第四,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基于上述目标,教育部要求学校从学校层面、班级层面、个人层面实施综合的对策。

在学校层面,召开由校长、教师、心理学家、社会福祉学家、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全校会议,研讨校园欺凌问题,制订长期预防计划。学校完善课间和午休时的监督方法,教师与学生共同度过休息时间,与学生一起参加活动,发现欺凌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校园欺凌热线电话,为遭受欺凌的学生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心理治疗,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由家长、学生和教师共同研讨如何预防校园欺凌。教师之间结成预防和应对小组,小组成员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介绍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

在班级层面,由学生制订班级规则,约定不实施欺凌行为,对遭受欺凌者提供帮助,关照容易被排挤的同学。班级每周召开一次班会,讨论如何维持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良好关系,并对校园欺凌问题进行讨论。学生之间结成学习小组,在共同学习过程中建立友好关系。定期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室内外活动,通过旅游、夏令营、舞会等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的团体意识与合作意识。召开由学生和家长以及老师参加的会议,讨论校园欺凌问题,让学生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

在个人层面,教师一旦发现欺凌现象,立即与行为实施者和被欺凌者进行谈话,命令欺凌者不得实施欺凌行为,对被欺凌者进行保护。如果欺凌事态比较严重,应邀请双方家长共同商讨对策,制订解决方案。借助有影响力学生的力量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解决欺凌问题,选任个别学生作为监视员,及时向教师报告欺凌行为。邀请欺凌行为实施者和被欺凌者的家长参加咨询会议,倾听专家的意见。

瑞典教育部2011年1月28日公布了《校园欺凌方法的评价》报告书,这是在对全国部分学校实施的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后形成的报告。报告书认为,学校导入的预防对策绝大部分发挥着有效作用,但是也有个别措施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出现逆效果,比如,选任学生作为监视者、经常召开全校的欺凌问题会议、强化教师和学生间的关系、教师与加害者和受害者个别谈话等一些对策效果并不明显。此次评估活动,还进一步明确了导入欺凌行为预防项目时学校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一些学校的准备工作不充分,缺乏对教师的培训以及明确的愿景和计划;学校选择项目以及评估实施效果时,缺乏从学生的视角考虑问题。项目的导入由校长和学校经营者单方面决定,缺乏听取教师的意见,因此,一些预防项目的内容不符合教师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状况。

四、对我国的启示意义

瑞典通过立法强化校园欺凌的预防和规制,学校制订预防和规制计划,教育部定期检查各学校的实施计划,公开检查结果。对欺凌行为人尽管可以实施规诫措施,但目的并不是处罚学生,而是为了发挥教育作用,创造安全学习的环境。我国同样存在校园欺凌现象,且近几年来愈加严重,但目前尚未对预防和规制校园欺凌问题从国家层面构筑相关制度。我国有必要借鉴瑞典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预防机制。

1.提高学校对预防校园欺凌意义的认识

我国教育机构一直以来忽视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和规制,只有当学生之间发生明显的暴力行为时,学校才有可能介入,对其他类型的欺凌行为几乎疏于管理。学校和教师非常缺乏校园欺凌预防方面的意识,认为学校只要做好学科知识传授即可。学校不仅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还应当发挥保护学生基本人权、通过创造安全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作用。基于此,我国有必要通过完善教育立法,强化学校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其人格健全发展的理念,深刻理解新形势下学校的社会性作用。

2.将预防校园欺凌纳入经常性学校教育

瑞典各学校根据立法规定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定期检验。我国可借鉴瑞典的经验,将预防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内容的一部分,编制通识性校园欺凌预防教材,并配合视频宣传资料,以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向学生经常性地宣讲校园欺凌的危害及预防的意义,培养学生正确的社会观和价值观。还可以根据教材编写一些情境表演剧本,让学生在扮演不同角色过程中体验遭受欺凌者的心灵痛苦以及加害者的自责感。预防校园欺凌教育应当成为课堂教学内容的一部分,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学生日常行为,提高学生自觉地不实施欺凌行为的意识。

3.强化学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瑞典在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时,注重利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成学生之间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我国的学校过于注重学习成绩或特别技能的培养,而对学生的人格教育、社会关系教育、合作与交流能力教育不足。我国中小学校应当改革教育内容与方法,利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认识遵守规则的重要意义,学会与他人相处,正确处理发生的问题,掌握融入社会的基本常识和手段。

4.提升教师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能力

瑞典各学校在实施校园欺凌预防项目过程中,注重通过培训提升教师的相关能力。我国亦有必要利用适当方式对教师进行培训,使其提升发现和处理欺凌行为的能力。教师的素养不仅仅在于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技巧,还在于能够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为班级或学校创造和谐环境,促进学生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若教师缺乏此能力,可能会造成学生间的矛盾激化、学生与教师情绪对立、学生厌学等现象,因此,提升教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5.建立社会合力预防校园欺凌机制

瑞典注重借助社会力量预防校园欺凌问题,甚至在制订校园欺凌预防对策时邀请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和学生家长参加,共同商讨对策方案。在我国,杜绝或减少校园欺凌问题仅依赖学校是无法实现的,同样需要借助社会的各种力量。我国有必要研究如何建构一套学校与政府、社会、家长顺畅合作的机制,优化预防校园欺凌的大环境。

6.研究校园欺凌的立法问题

从瑞典经验来看,如果缺乏校园欺凌的立法,很难减少或杜绝校园欺凌现象。我国应当尽快启动校园欺凌立法工作,对立法模式和内容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制订符合我国社会传统、经济发展情况的法律,保护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避免青少年因遭受校园欺凌形成消极的人生观和社会观,确保学校的教育能够培养积极向上、开拓进取的国家公民。

参考文献:

[1]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153-157.

预防校园欺凌法范文第2篇

一、活动开展情况

学校成立了专门的校园欺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责任分工明确。

组长:熊绮

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对此次治理活动督查并评定实施情况。

副组长:章易明

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审,治理过程督促班主任教育到位,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召开以预防校园欺凌为主题的知识讲座。

成员:黄勇(教务处主任),杨勇华(政教处主任)

      黎华旭(总务处主任),李猛(安稳处主任)

      李艳(物业主管),各班主任

服从安排,各司其职。班主任做好对学生的一日安全教育管理、宣传工作,为学生保驾护航,并通过微信、家校通等网络平台向家长宣传预防校园欺凌方面知识,确保学生安全无事故。同时,门岗做好出入安全管理工作和校园巡查监督工作。

二、规章制度完善情况

1、制定完善了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其中,明确规定一旦出现校园欺凌事件,经校园欺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查实,对当事人处以3-5天的停课处理,接受家校双方的批评教育。

2、建立了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人员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三、预防工作方面

1、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实完善相应的器材设备。

2、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联系方式并明确负责人。

3、认真排查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发生过激行为。

4、加强对特殊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摸清底细,积极利用好家校沟通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

四、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方面

值班领导和值班教师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依据校园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总之,通过认真细致排查和调查了解,暂未发现我校存在校园欺凌事件。

 

 

预防校园欺凌法范文第3篇

近年来,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

全国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三、安排及要求

本次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6年4月―7月

1. 开展教育。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2. 完善制度。各校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3. 加强预防。各校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4. 及时处理。各校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5. 监督指导。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指导和检查。责任督学要对责任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校方沟通,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当地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6. 组织部署。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制定本省(区、市)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抓紧部署,组织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学校认真实施。

第二阶段:2016年9月―12月

各地各校要对专项治理第一阶段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督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并逐级上报。

1. 学校自查。各校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2016年9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

2. 县级普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县域内所有中小学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本级政府。

3. 市级复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抽取县级单位比例不低于1/3,每县抽取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复查结束后,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复查报告,连同所辖县(市、区)的督查报告一并报送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本级政府。

预防校园欺凌法范文第4篇

《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铺天盖地映入眼帘,耳边仿佛听到千千万万个家长长舒出的那口气――真是该好好管管了!

到底要怎么管呢?《通知》字很多,不如让小编为您提炼出关键点,节约您的宝贵时间。

・涵盖面广: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都纳入治理范围。不仅是通过肢体、语言的暴力要管,网络欺凌也涵盖在内。

・预防为重:对学生进行品德、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老师和学生一起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

・及时处理:要求学校一旦发现欺凌案件,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硬件齐备:要求学校制定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应急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公布救助热线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软件跟上:充分利用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的咨询和疏导。

・督学监管: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校园欺凌问题及时与校方沟通,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当地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扫盲:责任督学是干吗的?用大白话说就是相当于学校的“片警”,专门“管”学校的教学及管理问题。

可怕的是,就在《通知》发出后的几天内,山西运城一15岁少年在网吧被6名同学殴打4小时后死亡;网上又有校园暴力的视频上传。这不是啪啪打《通知》的脸吗?

本刊的观点是:治理校园欺凌不是一锤子买卖,也不是一下子就能抓好的,预防的根源,学校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家庭,预防暴力从“家”抓起,从家长以身作则抓起。

如果孩子从小在家中看到家长遇到事情有商有量,而不是一语不合就拳脚相向;

如果孩子从小学会用不伤及他人的方式宣泄自己的愤怒情绪;

如果家长从小培养孩子至少一项体育、艺术的爱好释放郁闷;

如果孩子第一次揍了别人,家长能重视和反思并加以教育、引导,而不是打心眼里觉得“自己的孩子挺行,以后不会吃亏”;

预防校园欺凌法范文第5篇

同学打闹或恶作剧与“欺凌”的界线在哪里?中关村二小事件处理起来为何显得这么难?反校园欺凌,薄弱环节在哪儿,有效措施是什么?

是否“欺凌”谁说了算?

严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博士后)

复盘中关村二小事件,涉事学生行为是否构成“欺凌”一直是当事各方最大的分歧。被“欺凌”学生家长跟校方与“欺凌”者家长沟通不成,无奈选择写公开信“求公道”,学校因认定性质为“开玩笑”及“偶发事件”而遭到公众质疑。

到底何为欺凌?由谁来判定才算公正?在实践中,性质和责任认定面临标准空白的问题。国内有社会学者援引最早研究校园欺凌问题的挪威学者的说法,认为构成欺凌的行为需具备三个基本特征:重复性、伤害性和力量不均衡性。

但随着校园欺凌事件不断曝光,越来越多的人质疑欺凌的本质不应只是行为的发生频次,而是它的“伤害性”。

此次事件中,受欺孩子被诊断出患有“急性应激反应”,这是何种程度的伤害?医院诊断时间是在事发后第八天,如何认定这种伤害跟孩子在学校被用厕所垃圾筐扣头的关联程度?

学校称这一“偶发事件”尚不足以认定涉事学生的行为已构成校园欺凌或暴力。那随之而来的重要问题是:只有经过学校“盖章”才能认定校园欺凌行为吗?即使有验伤报告或者心理评估佐证,但只要学校、老师认定是“开玩笑”,就不能坐实欺凌?

国家层面非常重视校园欺凌问题。2016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11月,总理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严厉打击校园欺凌、暴力、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但“标准空白”的问题不解决,打击校园欺凌的效力就会减弱。

目前来看,是不是校园欺凌,至少不能交给学校单方面下定义,而制定有效预防及处理校园欺凌问题的操作手册,需要立法、司法、教育部门以及心理辅导机构各方联动。

自信是最好的“反欺凌”武器

为人父母者看到校园欺凌行为,都会产生强烈的带入感,“如果我的孩子被如此对待,我该怎么做?”

教孩子忍耐还是打回去?校内事情校内处理还是诉诸网络寻求解决之道?我觉得,家长发文控诉、学校息事宁人和舆论口诛笔伐都无益。

以暴制暴,绝非良策。心理学家认为,挫折会增强攻击的驱动力,负面情感会刺激攻击倾向。教导孩子以暴制暴对其精神健康和自信心培养并无帮助,且很可能培养出一名暴力爱好者――既然可以依赖暴力解决问题,就无须思考,也不必文明。

主张打回去的父母,其本意是希望孩子保护自己,但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保护自己,情商和自信比暴力更有效。

其实,我觉得被欺凌是把“双刃剑”。如果家长和学校处理不得当,会给孩子的少年甚至成年生活蒙上灰色甚至“血色”;而如果学校和家长引导有效,则将是一笔宝贵的人生经验,让他们懂得当走出校园象牙塔,离开父母的荫蔽,该如何拥有一颗勇敢的心以及如何赢得尊重。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的方向,一是消除孩子的攻击性倾向,二是保护好孩子的自信心。

假如不幸有一天我的孩子也在学校遭遇欺凌,我希望自己能足够冷静,以正确方式应对:在做好孩子心理疏导工作的同时,与当事各方积极沟通达成谅解;最重要的,我要依据孩子的潜质顺势而为,帮助孩子培养拥有一项其他同龄孩子所不具备的特长与能力,可以令孩子在班级里获得其他同学的敬意,帮助孩子获得友谊。

保护好自家孩子的自信,比教孩子打回去更重要,比执著于“收割”对方孩子的道歉也重要。自信心得到很好保护的孩子,没有人敢再欺负他。

校园欺凌是社会病,得社会治

杨岭(鲁东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近几年,人们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的态度出现两种极端。

一种是未能完全意识到问题青少年学生的潜在社会危害性,对其缺乏必要的惩戒,放任不管,对被欺凌学生的平等保护远远不够。

另一种是在舆论对校园欺凌的过度渲染和夸大下,认为校园安全形势极其恶劣,“校园恶少”罪大恶极,必须进行严惩。

这两种态度均未理性而正确地对校园欺凌现象加以认识和理解。要制订积极有效的社会防治策略,必须先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关注。

一方面,校园欺凌这一社会现象不应被夸大,要防止心理学上的“孕妇效应”(指一种心理投射,即某个偶然现象随着人的关注而不自觉地被视为普遍现象)。

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人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尤其是人身安全的保护,对困境儿童进行帮扶,倡导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成长,为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此外要控制社会暴力文化,改善社会文化氛围。

对各类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影视作品要给予必要的打击。还要合理引导青少年群体亚文化。特别是注重寄宿制学校生活环境的改善,强化学生宿舍管理,妥善处理学生宿舍里的矛盾,消除危险性因素,改善宿舍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

最后,必须转变功利主义社会氛围。反对“唯分数是举”的功利主义教育取向,转变对差生的忽视与歧视,降低学校边缘学生对教师和同学的敌对情绪,注重生命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预防和矫正青少年学生暴力、攻击等不良行为。

刑法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

西方发达国家校园欺凌的发生率一般均在80%以上。根据我2016年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事实上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

当然,超过30%的校园欺凌发生率仍然是值得警惕的。尽管校园欺凌“可恶”,但这种孩子之间的互相欺凌乃至实施其他不良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成长中”的现象。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度过青春期后,并不会把不良行为带入成年期,而会“不治自愈”。

从这个角度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是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

面对校园欺凌现象频发,要更多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

要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制度,另一方面,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绝不能一放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