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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特殊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我们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用水大户洗浴行业为例,抽取若干用水单位,进行了地下水资源利用的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根据抽样调查情况显示,我市洗浴行业非法取水的情况十分严重,区分性质有以下两种:
1、超越取水许可范围非法取水。甲假日酒店,其自来水月使用均量仅400立方,与其经营规模反差极大,结合当日取水化验为井水,分析其经营用水主要来源为自备井井水,但其取水许可证使用性质为地温空调,该单位属超许可范围非法取水;戊洗浴酒店虽办理取水许可证,但其性质属地温空调,该单位开业至今未安装自来水水表,未缴纳过自来水费,分析其经营用水全部来源为自备井井水。
2、未办理取水许可直接非法取水。乙洗浴酒店的自来水水表早被拆除,其经营正常,分析其经营水源全部为自备井井水;丙酒店自来水月使用均量仅310立方,与其经营规模反差极大,结合当日取水化验为井水,分析其经营用水主要来源为自备井井水。
以甲假日酒店为例,按其每日取水时间为10小时计算,其每年取水量为10*320*365=116.8万立方,应缴纳水资源费为338.72万元。非法取水的情况在洗浴行业应属共性,偷逃的水资源费数额巨大。
二、非法抽取地下水资源的原因
1、利益驱动、高额汇报
降低成本是非法抽取地下水资源的直接动因,成本降低,利润随之扩大,作为经营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质追求,水资源作为其经营过程中的主要成本,抽取地下水资源,偷逃水费无疑是其降低经营成本的最佳选择。
2、简单易行、鱼目混珠
多数经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便私自安装了水泵,其初衷就是抽取地下水资源用于日常经营,由于该项工程相对隐蔽,不易被查处,且容易与国家的节能政策(如地温空调,该技术使用循环水,用水量很小)打球,极易使经营单位脱离监管。
3、有法不依、履职不严
作为对地下水资源使用、监管的水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在工作中没有切实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对非法抽取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使这种现象长期、普遍、严重的存在。仅从经济的角度来分析,这就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其间必然存在职务犯罪隐患。
三、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转变思想观念
首先,经营单位要知法、守法,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在积极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切实履行一个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其次,水政部门要依法办事、严格履职,做好法律宣传教育的同时,做好地下水资源使用的监管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切实保护好珍惜的地下水资源。
2、加大打击惩治力度,警示违法犯罪行为
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
物质是标志着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它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它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理论意义:物质定义指出了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的客观实在,,持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与唯心主义和二元论划清了界限。
揭示了物质世界的可知性,坚持了唯物主义的可知论,与不可知论划清了界限。指出了客观实在性是一切物质的共性,具有最大的普遍性,不仅克服了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局限,而且正确地解决了哲学物质范畴同自然科学关于物质形态、结构和属性的区别和联系。
(来源:文章屋网 )
在本体论领域,按照哲学的观点,“客观存在”是指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着的客观事物。对本体论范围内的“客观存在”,哲学是用物质范畴加以概括的。列宁指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列宁选集》,第2卷,128页)与之相对立的意识范畴则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17页)可见,在本体论领域,作为客观存在的只能是物质现象。高二《思想政治》教材中“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存在与发展是客观的”、“人们周围的世界是客观存在的”这样一些观点,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作为对客观存在的反映的主观意识现象,无论是人类意识的整体,还是单个人的思想、观念,都不是“客观存在”本身。
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对哲学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人脑对物质的反映,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就是说,只有物质才是客观存在的,才是世界的本原。如果把意识也当做“客观存在”,就会背离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导致唯心主义。我国古代思想家朱熹认为,“理在事先”,在宇宙形成之前有一个绝对的、独立存在的“理”,这个“理”演化出形形的事物和现象。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绝对精神”,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表现。唯心主义颠倒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在理论上是根本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在实际工作中,物质与意识的关系表现为客观与主观的关系。要在实践中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使实践获得成功,就必须处理好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思想符合实际。所谓实际,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决定我们的方针、政策、计划、工作方法等主观的东西。与此相反,如果在工作中不是力求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而是从主观出发,用主观去剪裁客观,必然会违背客观规律,导致实践的失败。
显然,在本体论领域,在涉及世界的本原是什么的问题上,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同主观的意识现象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限,是不能混淆的。在这个范围内,别人的思想当然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是主观的东西。
(二)
在认识论领域,“客观存在”除了泛指作为总体认识对象的物质世界外,还具有特殊的规定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先认为,认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这是唯物论的反映论的一般原则,它回答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路线和出发点问题。同时,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特别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把认识奠定在实践的基础上。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同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
同实践活动相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统一。主体和客体作为一对范畴,它们在本质上是互相规定的,在实践的基础上是统一的。
首先,认识的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主观的思维和意识,而是活生生的、现实的、社会的、实践着的人,是作为自然界的产物和一部分、作为社会基质的物质性的人同具有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的精神性的人的统一体。
其次,同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客体,不再完全等同于与思维、意识相对立的客观物质现象,而是指同人的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心理因素、实践能力相关并在实际上进入实践过程的认识的对象。对认识的客体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由于物质世界的无限广大性、多样性、复杂性,由于一定阶段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局限性,物质世界不可能全部进入现实的实践过程而成为认识的客体。客观事物能够成为认识的客体总是有限的。第二,同认识的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认识的客体,除了各种自然现象、社会物质现象外,还包括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和传统习俗等精神现象。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精神现象是人们面临的客观环境的组成部分,是人们面对的认识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在现实生活中,他人的思想相对于具体的认识主体而言,是一种客观的认识对象,马克思称之为“思想客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6页)。把精神现象看成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的观点能够成立吗?当然能,因为实际情况本来就是这样嘛!比如,思想史一类的科学,诸如哲学史、文学史、经济学说史等,就是把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作为研究、认识的对象。虽然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本身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但是,它们一旦形成,便又成为一种认识客体。我国古典名著《红楼梦》成为遍及全球的红学家研究的对象,你能否认它是认识的客体吗?心理学是以人的心理现象、心理活动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思维科学是以人的思维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心理学、思维科学认识的客体当然是精神现象,而不是物质现象。我们常说思想政治工作要从人们的思想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如果否认人们的思想对思想政治工作者来说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依赖于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意识而存在的认识客体,那么,这是从何而来的“实际”?总之,“思想客体”也是认识的客体,尽管它本身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和现象,只要它在实践中同认识的主体相联系,就成为认识的对象,即认识的客体。就“思想客体”来说,人们接收它所储存的信息,在实践中形成新的思想、观念、认识,其目的在于指导现实的实践活动。
所以,在认识论领域,在分析具体的认识过程时,我们可以把别人的思想看成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
摘要:恩格斯将哲学基本问题确定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方面将物质与存在混为一谈,同时沿着这一思路,无法确立完整的哲学体系。事实上,只有把客体与主体的关系问题确立为哲学基本问题,才能将整个哲学体系完整地建立起来。
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一直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观点是由恩格斯提出的。恩格斯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我认为,恩格斯在这里将物质与存在的概念混为一谈了。这是因为:首先,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只能解决思维或意识是不是存在的问题,而不能解决物质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然而,哲学既要研究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也要研究物质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可见,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其次,哲学的基本问题也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因为,哲学是唯物辩证法哲学。唯物论首先说的是物质与精神或思维的关系问题。所以说哲学的基本问题,也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再次,恩格斯在哲学基本问题上发生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将物质与存在混为一谈。其实,物质与存在并不是同一概念,也没有等同重合性。存在要比物质的概念宽泛的多,包括思维也是存在。物质是实存在,意识是虚存在。只有把意识和物质都看做是存在的,才能进一步研究它们之间的绝对相对问题和决定性作用与被决定性作用的关系问题。如果根本就不承认思维或意识的存在性,那就既不会存在绝对相对问题,也不会存在决定性作用与被决定性作用的关系问题。所以说,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使是我们“修正”一下,将存在换为物质,那么,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是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呢?我看也有问题。因为,从宇宙自然的角度来看,质量和能量、空间和时间以及静止和运动,这些范畴还既不涉及意识,也不涉及和意识相对应的“物质”概念,完全是从宇宙自然本身的角度来考察的。如果在考察宇宙自然时就以人划线,以人定位,势必陷入“唯我论”、“唯心论”的泥潭。再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对立统一律、否定肯定律以及量变质变律,这些规律之中对立统一律是基础、前提、核心,说明对立与统一是辩证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因为,对立与统一规定着否定与肯定及量变与质变,由此,也说明了意识和物质的关系并不是辩证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再从主体的角度来看,经济主体的基本问题是劳资关系问题,政治主体的基本问题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问题,或曰官民关系问题。再从历史主体的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是历史主体的基本问题。很长时间以来,甚至直到现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仍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看作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这是发生混乱最根本的原因。社会存在是与自然存在相对而言的,自然存在反映的是自然客体,而社会存在反映的则是社会主体。然而,社会意识则一方面是与自然意识相对而言的,另一方面又是与社会物质相对而言的。因为,社会意识包括经济意识和政治意识,而社会物质包括经济物质和政治物质。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并不是对应概念。二者只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以及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把握这一点,是认识社会意识能动性的关键。因为,如果否认社会意识的存在性,否认社会意识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就等于说意识是不存在的,那么,不存在的东西又哪里能有能动性呢?有人对与社会意识相对应的社会物质的概念提出质疑。其实,社会物质包括经济物质和政治物质。经济物质是容易理解的,一切资本,如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及其产品都是经济物质。而政治物质则是指国家机关、军事力量、法庭、监狱等等,这些难道不是政治物质吗?
虽然在社会存在中也包括社会意识与社会物质的关系问题,甚至在社会经济中,包括经济意识和经济物质的关系问题,而在社会政治中包括政治意识和政治物质的关系问题,但都不是基本问题。经济意识和经济物质的关系问题,不是社会经济的基本问题,政治意识和政治物质的关系,不是社会政治的基本问题,同样,社会意识和社会物质的关系问题,也不是社会历史的基本问题。况且,将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无法说明哲学体系的科学性。哲学是自然观和历史观的互补。自然观反映的是客体存在,历史观反映的是主体存在。客体并不等于物质,因为,自然人意义上的意识,也是客体。同样,主体,亦即社会也不等同于意识。社会物质,包括经济物质如资本和政治物质,如监狱、法庭、军队等,也属于主体范畴、社会范畴。由此,也说明了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意识与物质的关系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那么,它在哲学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呢?我认为,意识与物质的关系是哲学本体论的基本问题。哲学与本体论并不存在等同重合的关系,二者也不是同一概念。哲学与本体论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体论当然是哲学,然而即不能反过来说哲学就是本体论。哲学包含本体论,本体论只是哲学的一部分内容。哲学不仅包括本体论,而且包括自然观、辩证法、以及经济观、政治观、历史观等内容。其中,自然观是本体论的前提,它们与辩证法共同组成哲学客体的范畴。自然观的基本问题是质量和能量的关系问题,这一点是由爱因斯坦的质能关系原理确立起来的。因为,空间和时间以及静止和运动的关系,都是建立在质能关系的基础上。这无论是在哲学上,还是在物理学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情。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主要是解决了自然辩证法的基本问题,人们可以由质量和能量的关系入手,进一步认识空间和时间的关系以及静止和运动的关系。遗憾的是,我们的哲学教科书还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原因在于马克思在前,爱因斯坦在后,抱着“凡是论”态度的哲学家们,并未能将爱因斯坦的这一哲学与自然科学上的突破性发展成果接纳入哲学的体系,还在一百多年前的哲学水平上徘徊和原地踏步,更谈不上对爱因斯坦相对论思想的批判性发展。
建立在自然辩证法基础上的是本体辩证法。本体论的基本问题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因为,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直接制约着实践和认识的关系问题。实践是物质的,认识是意识的,客观是物质的,主观是意识的等等。
建立在自然辩证法和本体辩证法基础上的是客体辩证法。辩证法的基本问题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问题,这一点理论界是明确的。现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否定和肯定的关系以及量变和质变的关系。自然辩证法和本体辩证法以及以它们为前提的客体辩证法,共同构成哲学的客体,而和客体相对应的是主体。主体包括经济主体、政治主体以及以它们为前提的历史主体。主体经济的基本问题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问题,即劳资关系问题;而主体政治的基本问题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问题,即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建立在经济主体和政治主体基础上的历史主体的基本问题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整个哲学实际上是如下一个体系:通过上述哲学体系图,我们就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哲学与本体论既不是等同重合关系,也不是同一概念。
二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体论只是哲学的一部分。既然如此,本体论的基本问题与哲学的基本问题,就不是一回事。本体论的基本问题是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而哲学的基本问题则是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当然,哲学是一个多层次体系,然而每一个层次和每一对范畴的基本问题都必然反映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如自然辩证法的基本问题是质能关系问题,而在质能关系中,质量是客体,能量是主体。因为,质量具有可动性,而能量具有能动性。由此决定了空间具有客体性,时间具有主体性;静止具有客体性,运动具有主体性。因为,空间是质量的存在形式,而时间是能量的存在形式;静止是质量的本质特征,而运动是能量的本质特征。再从本体论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物质和精神的关系问题,而物质具有客体性,精神具有主体性。由此决定了实践具有客体性,认识具有主体性;客观具有客体性而主观具有主体性。因为实践是物质的,而认识是精神的;客观是物质的,主观是精神的。再从辩证法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问题,对立性是反映客体与客体的对立性以及主体与主体的对立性,而统一性则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统一性。由此说明了否定性反映的是客体与客体的否定性以及主体与主体的否定性,而肯定性则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肯定性。同样,量变反映的是客体与客体的量变以及主体与主体的量变,而质变则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质变性。因为,否定和量变都是反映事物的对立性特征,而肯定与质变都是反映事物的统一性特征。再从社会经济主体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问题,资本是客体,劳动是主体,因为资本具有可动性,而劳动具有能动性。由此决定了剩余资本具有客体性,而剩余劳动具有主体性;资本股份具有客体性,而劳动股份具有主体性。因为,剩余资本与资本股份都是资本的特征,而剩余劳动与劳动股份都通过上面的分析,就可以十分清楚地说明:其一,无论哲学有多少层次,每一个层次中的基本问题都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其二,只有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才能将哲学的所有范畴从始至终贯彻到底。其三,这就更清楚地说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并不是哲学基本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存在既包括意识存在,也包括物质存在。思维与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二者既不存在对立关系,也不存在统一关系。再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来看,虽然物质是客体,意识是主体,但客体并不等同于物质,主体也不等同于意识。客体和主体的关系,要比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宽泛的多,深刻的多。只有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才能将哲学各个层次的所有范畴从始至终作为主线贯穿到底,而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则只能说明本体论的基本问题。超出本体论的范畴,如自然哲学、辩证法哲学和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以及历史哲学的基本问题,就都不是由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所能说明得了的。过去,正是由于哲学教科书没有认识到哲学是客体哲学和主体哲学的互补。所以,一些哲学家便一再否定历史观的哲学属性。其错误在于:首先,哲学既包括对认识对象,即自然的认识,也包括对认识者,即社会人自身的认识。如果只完成对宇宙自然的认识,而不完成对社会人自身的认识,就不是完整的哲学。其次,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为人类自身的存在而服务。如果连人类自身是怎样存在的都弄不清楚,那么,对自然的认识就毫无意义,从而也就否定了哲学的价值。最后,从哲学本身来看,历史观正是哲学区别于一切西方旧哲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一部分,历史观的创立是整个哲学实现变革的枢纽和焦点。马克思如果不创立社会历史观,就不可能完成哲学上的根本变革。
由上可见,无论从哪方面看,都说明历史观不可能不属于哲学的范畴。还有一种观点,虽然承认历史观属于哲学的范畴,但认为只有客体哲学是哲学的基本内容,而历史观则属于哲学在社会科学中的“推广和应用”。这是斯大林的观点。他说:“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生活现象,应用于研究社会,应用于研究社会历史。”这种观点的要害在于把客体哲学和主体哲学看做是两门学科,而不是看作哲学的不同组成部分,这就割裂了哲学本身的完整性。其实,列宁关于客体哲学和主体哲学是一块整钢的思想才是正确的。列宁说:“在这个由一整块钢铁铸成的哲学中,决不可去掉任何一个基本前提任何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常说既要坚持,又要发展。在哲学基本问题上,我们所要坚持的,正是由哲学为我们开辟出来的客体和主体相互补的这种完整领域。在这个问题上的任何倒退,都只能导致哲学本身的倒退。
在客体和主体的关系中,二者都是非决定性的。从主体的非决定性来看:首先,自然可以决定社会的存在。当自然还没有进化到人类的时候,社会就是不存在的。同时,如果自然发生大的灾变时,就有可能将人类大部或全部毁灭,玛雅文化、希腊文化等的突然性毁灭,就很有可能是大自然的灾变造成的。其次,自然可以决定社会的富裕程度。一切自然资源,都是大自然本身的分布所形成的,矿藏、物产、地势等都可以造福一方,这都不是人的力量所能达到的。
关于主体的非决定性,是的基本原理。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所创造。”马克思的论述,很明显地说明了主体具有非决定性。这是因为大自然本身具有规律性,人类的社会活动如果不符合客观规律,其目的就不能实现,甚至反过来对人类违反客观规律的错误行为实施惩罚性报复。
当然,主体具有非决定性,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问题的另一方面来看,客体也具有非决定性。马克思就曾高度赞扬了作为社会存在的人在改造自然过程中的能动性作用。他说:“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是社会化了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所以说主体对于自然存在,也具有能动性作用。这是因为:
关键词:语法理论范畴 普通语言学 单位 结构 类 系统
现代语言学中描述的主要方法有两种:篇章的与非篇章的(或想要更好的词汇,说明性的)。最近第三种方法首先加入到语法里,在音系里最晚才添加的,那就是“生成法”(因为生成不预设转换,严格来说叫做转换生成法)一些语言学家很早就建议转换生成作为创造语言观点的语言方法,应该替代描写的其他类型。其他语言学家则认为:他们所做的事不同,第三种方法是前两种的有效补充。
然而描写不是理论。无论生成与否,所有的描写都和普通语言学理论有关。具体讲来,是与解释语言怎样运行的普通语言学理论的一部分相关联的。描写的不同类型是理论的主体,这些理论主体来自于那种理论,并对此理论作出回应。每种理论在语言学中都有自己的位置,仅仅因为用于描写的一定的理论不恰当就否认篇章描写的价值是让人遗憾的事。
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表明在普通语言学理论部分的基本范畴意味着什么。这种理论关心的是语言在语法层如何运作,关心的是语法与词汇层的关系的相互联系及语法与音系之间的关系。这里勾画出的理论蓝图大多数来自弗思的作品。同时,笔者并不是说弗思应赞同这些表达的观点,这些观点有的出自于他。笔者也不会低估对现在的同事的义务,也不会低估对取材于他们的许多其他同事的义务。
笔者觉得普通语言学讨论不需要借口。和其他学科一样,让语言学流行是发现它的可应用性,这些应用方法里依赖于工作多年,寻求知识的的人。如果这些理论应用的成功让我们思考理论问题如果解决了,基本问题也没有了,普通语言学理论就不会对学科有用了。
一、出发点
如果起点的很明晰,也许就很有帮助。以下就是作为给定的东西为本文服务的总结。
1.普通语言学理论的一部分就是语言如何运用的理论。描写性语言学理论也源于此。
2.相关的理论是由相互联系的范畴图式构成,这些图式的建立是为了解释数据及连接范畴与数据抽象的一系列级。被解释的数据是观测的语言事件,这些事件在口语中被观察在书面体中得到整理,它们的任何数据用于语言描写的材料时候,就是文本。
3.描写在于把文本与理论范畴连接起来。通过这种方式的理论包括一些抽象的过程,它们种类不同,程度也不同。正是这种理论决定这些抽象过程与理论之间的关系。
4.该理论要求语言事件应该可解释不同层次的现象:由于涉及的抽象过程的种类存在差异,这一点就显得很有必要。
5.第一层次是形式、物质与语境。物质是语言的材料:语音(可听的声音)或者图解(可见的符号)。形式就是物质组合进有意义的是事件:意义是理论的一个概念,一个技术术语。语境是形式与语言运行的情景非语言特征及语言特征(而不是受到关注的项目的特征:篇章外特征)的结合。
6.层次完整的框架要求进一步的划分和添加,如下所示:
物质有可能是语音的,有可能是图解的。
如果物质是语音的,它就和音系的形式联系起来。
如果物质是图结解的,它就和拼字发的形式联系起来。
形式事实上有两个相连的层次:语法与词汇。
语境事实上是连接形式与篇章外特征的相互层次。
7.语音的物质研究属于与普通语音学不同但相连的理论主体。因为音系学连接形式与语音物质,它就是语言学和语音学相互渗透的地方。语言学与语音学一起构成了语言学科学。
8.语言有形式意义与语境意义。形式意义是理论信息的信息尽管在没有量化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表达观点。
9.语境意义是大众、传统语言学的延伸,即,意义的概念,它与形式意义大不相同,与信息没有任何关系。一个项目的语境意义与篇章外的特征相连,但它与这种项目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与语言形式中它所在的位置的项目有关系,因此语境意义逻辑上依赖于形式意义。
10.在描写中,形式标准非常重要,比语境标准更有优势。逻辑上,形式语义的观点优先于语境意义的观点。
11.最后,有必要区分理论与描写,描写与表征。表征是语言学家详细解释描写的一种方法,它随着目标而变化。对于特定的目的,相对的优点是由所指来判定的。描写依赖于理论。这就要求理论的效度,相对优点由所指判断为理解与精密度。
二、语法
语法是在封闭系统中运行的语言形式的层次中。由于一个系统通过定义而封闭,这里封闭这个术语的使用是一个记忆工具。但是由于单独的系统会作为四个基本语法范畴中的一个名字使用。当指带称系统为从词汇中辨别语法的关键标准时,保留封闭系统很有用。
封闭的系统是具有以下特色的一系列的术语:
术语的数目是有限的:它们可列举为ABCD,其它项目如E都在系统之外。
每个项目都不在其他所有项目之中:给定的术语A就不能与B或C或D一致。
如果一个新的术语加到系统里,这就改变了其他所有项目的意义。
与封闭系统运行无关的语言形式的任何部分都属于词汇层。语言中封闭系统模式与开放模式的区别事实上就是渐变群。但是理论得把它们看成要求不同范畴的模式的不同类型。因为这个原因普通语言学理论必须在这里提供一种语法理论和一种词汇理论以及联系两种理论的一种手段。依赖普通语言学理论的描述既要从相互间分离出两个层次的描写,也要从它们间的相互联系的描写中分离。虽然在很多场合提到了词汇,但本文主要涉及到语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