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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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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总结

补充医疗保险总结范文第1篇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之后,补充医疗保险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本文是我们对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我们认为,对补充医疗保险可作如下界定:第一,从其产生的直接现实背景看,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或者说是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实力强的行业在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医疗保险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适应性对策。第二,从社会保险的原理出发,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辅助医疗保险。它产生的需求基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其经济收入的增加,为了抵御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而自愿投资的行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发挥风险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目前,我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根据《决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3.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1)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目前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2)目前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项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补充医疗保险与以上三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它不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迄今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气候。但从广义上讲,它也不失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

如何看待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我们认为,如果给我国目前的补充医疗保险定性的话,可以说,它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首先,在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过渡中,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这种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维持国有部门职工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变。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一个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顺利推进。

从一些地区的情况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职工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其实质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预防职工因医疗费开销过大而影响其基本生活。而这恰恰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即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时,能够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因此,我国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与社会保险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直接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金。例如,厦门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来自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以及当地职工医疗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出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的个人帐户。总之,产生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资金的筹集、待遇给付和管理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天然的、无法割舍的内在联系。今后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走势。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

1.相对的自愿性

补充医疗保险不宜搞成强制性的制度。这是由经济收入的差距而导致的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应当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愿参加、自愿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产品,满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但是,这种自愿性也是相对的。从医疗保险费用负担的角度看,补充医疗保险实质上是将原医疗保险中的一部分切下来,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无力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它是自愿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和那些垄断国家资源而具实力的行业以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来讲,简单地说补充医疗保险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对于这些单位及其职工来讲,补充医疗保险是其整个医疗保险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些单位内,补充医疗保险不过是社会保险范筹内的医疗保险的另一种形式。对于这些单位来说,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种必然的强制,对于这些单位的职工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受欢迎的强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与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当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对其本单位的职工而言具有福利性,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单位通过给其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这种福利可以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凝聚力及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调动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

他们作为个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又具有非福利性质。也就是说,相对于基本

医疗保险而言,它不具有社会公平性。它要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则,即体现在一定范围内的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它也严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补充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在国家确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内设计多种缴费率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参保人之间维系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按照补充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同样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应当在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来建立。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我们认为,应当利用已有的资源,尽量降低成本。同时,鉴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初级阶段性,可以允许考虑选择以下方式。

1.可以将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三个管理层次。第一,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立法和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第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由社会承担,即目前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该机构是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机构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基金收缴、待遇给付、基金管理等。这类机构是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管理机构。在下一步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应当将其主要职能进一步规范。该机构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经办独立性和经办的非盈利性。第三,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由其经办机构委托保险公司或其他有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具体运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将此种运营置于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统一体系之下。

2.还可以考虑另外一种方式。我们称之为厦门模式。这种模式也分为三个管理层次。所不同的是,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给付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厦门的情况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两重关系:一是,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二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总是完全被动地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指令。例如,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的调整,要经过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协商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

六、国家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角色

1.加紧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虽然目前整个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刚刚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也只是在少数地方进行探索或试行,实践经验还不多,要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很到位的规范有难度。但考虑到全面启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为减少个人的医疗风险,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呼声势必会越来越高,要求会越来越强。可以预计,补充医疗保险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展。补充医疗保险的推进是继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结合对少数地区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尽快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法律规范。否则,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统一的难度将会增大,而且还会影响补充医疗保险本身的发展。

2.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

国家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补充医疗保险在缓解广大职工心理压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允许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数额内,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以低档所得税率从利润中列支一定数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森工林区 社会医疗保障 模式

一、模式构建背景

森工林区大多处于较为封闭的偏远山区,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企业履行社会职能(包括由企业办理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现象由来已久。2002年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建立了森工系统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森工系统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构建之初在管理主体及运行方式上都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伊春林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参加伊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其他所属林区均参加了森工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内部设医保经办机构,由林业系统自主管理。

就保险对象而言。目前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总人口约为154.7万。其中,职工72.5万人,职工家属82.2万人。现有的森工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局限在森工系统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部分集体所有制职工这一狭小范围内。参保职工仅为268491人,约占职工总数的1/3。同时,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下岗职工、林区广大劳动者都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就保险内容来说,目前,森工林区开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只有森工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大病、特殊疾病补充保险在林区尚未开展,2007年森工林区职工医疗救助制度开始实施,但各林业局尚未普遍开展。

当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渐成为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内容,森工林区急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使林区居民都能病有所医。

二、模式构建目标

森工系统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建立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多层次、不同种类、不同保障水平、不同适应对象的医疗保障制度,使得每一位公民都能够获得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横式构建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鉴于目前森工企业和政府职能划分不明以及筹资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我们认为研究森工林区社会保障模式应该突破普通城镇工业企业的思路和框架。转移到林业系统特殊性的立足点中来。充分考虑森工企业的现状以及“天保工程”的政策扶持。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出发。立足于政策设计的诸多技术考虑。建立一个与“天保工程”现阶段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的过渡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长远来看,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林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职能的转变。森工林区社会医疗保障模式应逐步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接轨,其制度功能将融入到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因此,森工系统医疗保障模式的建立应该遵循客观实际,在立足当前的基础上,着眼未来。在模式设计时就预留接口,建立森工林区社会保障与统筹城乡发展的社会保障的衔接通道,以便将来通过制度对接最终实现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

(二)基本保障原则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社会医疗保险的福利性还存在一定的局限。目前,森工林区正处在企业深化改革时期,职工收入普遍偏低,因此,医疗保险内容的确定只能本着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即为参保人群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性照顾。针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我们认为应该从下面几个角度来理解:对于森工林区绝大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来说,基本医疗应该是有能力提供的;而对于参保的患者来说,基本医疗应该是必需获得的服务;对于医疗保险方来说,基本医疗应该是有能力支付的。从具体的操作上来说,基本医疗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医保政策规定的基本用药、基本诊疗技术、基本设施和基本服务等方面。但是在不同经济状况或不同时期,基本医疗的标准是不同的,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优先原则

福利性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本质属性。它体现了政府和社会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权利的责任。同时作为一种分配关系,福利性是按劳分配的补充,它将积累的资金通过再次分配调节给发生疾病的人,强调了社会公平。同时,社会医疗保险又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应体现一定的效率。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因此,既要体现公平,又要兼顾效率。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是制定社会医疗保险各项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公平(equality)主要体现在:参保人无论年龄、职业、职位、用工形式以及身体状况都按相同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同等保险待遇。所谓效率(emeiency)主要体现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卫生服务等方面。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即要求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提高效率。社会医疗保障模式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医疗卫生投入的宏观绩效。也关系到社会公平问题。森工林区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应主要体现在参保与筹资方面。通过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来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互助共济性,同时在基金的支付方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任何事物都处在动态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模式的设计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要遵循发展性的原则。筹资的比例以及筹资的基数要随着生产力的水平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筹集的基金水平要始终保持一个与当时社会发展状况、经济状况相一致的“适度区域”。森工林区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还处于不断建设和完善阶段。在其具体的运行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多项政策抉择。系统而深入地研究这些政策抉择。预见性地考虑到每项政策抉择的短期与长远影响。合理权衡。才能保证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四、模式构建框架

(一)构建多屡次的森工林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森工系统作为大型国有企业。虽然其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和模式有别于普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它们所要达到的基本保障功能却是一致的。因此,森工系统的医疗保险模式应克服险种单一、覆盖面窄等弊端。逐步建立以森工系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林业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导。商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森工系统医疗保障体系。

(二)鼓励在森工系统建立针对大痛和特殊疾病的补充保险

在现有的财力和物力条件下。森工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这使得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定位较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需求需要采取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予以保障。同时。由于林区居民的社会地位、经济水平、疾病的严重程度存在着差别,对健康的认识水平和医疗需要的层次也不相同,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希望获得较高层次的医疗服务,

一些患有重病、特殊疾病和慢病的参保职工,自费比例较高,需要进一步减轻个人费用负担。这些都需要在现有的森工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以大病和特殊疾病保险为主的补充保险,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和保障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试点经验也表明。建立和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是完善我国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客观需要。

(三)建立覆盖林区下岗职工和家属的林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针对当前林区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过小的现状,应以渐进方式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从仅限于国有企业以及大集体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林区全体职工,并要求覆盖到林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和自由职业者。目前在我国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大背景下,森工系统急需建立针对林区下岗职工和家属的林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林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作为森工系统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将对保障林区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维护林区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林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在现有森工系统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体系下。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由企业和林区居民共同缴费。本着“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以保障林区居民的基本医疗为主。2007年5月,海林林业"局开始自发探索林业居民(包括所有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的合作医疗,其筹资形式为:林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林场补助10元。林业局补助20元。森工林区可以在总结海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整个林区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并在时机成熟时探索森工林区社会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接轨。

(四)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配套的职工贫困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制度规定。参保职工在享受医保时。首先要支付起付线以下的“门槛费”,而被卡在“门槛”外的患者更多的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弱势人群。同时,社会医疗保险方案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参保职工进行社会统筹之后。在起付线至封顶线之间,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参保人要先自付一定比例。使用“非药品目录”的药品,参保人要全部自付。对于无力承担自付费用的贫困职工和下岗职工来说。自付部分也是不小的经济负担。特别是一些转诊的患者。在森工系统以外的医院报销的比例非常低,无法有效缓解职工的疾病经济负担,这就降低了职工对基本卫生服务的利用。目前,森工系统职工的贫困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开展,但实施力度较小,尚未形成规范的制度和救助措施。需要建立一套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职工贫困医疗救助制度。对贫困职工的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以及自费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将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纳入社会医疗保障系统中来。

补充医疗保险总结范文第3篇

2013年路局补充医疗保险系统又与路局工会“三不让”合并,实行了一体化管理。应该说上海铁路局职工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已经得到了很大提高。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经过几年的运作,各统筹地区补充医疗保险的支出在逐年提高,有的统筹地区的甚至出现了赤字,支出的不断增长给补充医保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带来了难度。究其原因,一是随着补充医保政策宣传的不断加强,了解补充医保政策的职工越来越多,也就有越来越多的职工享受补充医保政策,这是正常的消费增长。二则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医疗机构和职工基于自身利益的非理性消费而形成的医疗费用的增长,再加上基金管理上的漏洞使基金受到损失,这样的增长就造成补充医保基金面临着收不抵支的风险。因此,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如何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使补充医疗保险健康地发展,成为我们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者的研究课题。

二、目前补充医疗保险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外部风险

1.医疗机构或者医生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形成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为医生为了一己私利,利用医院和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诱导职工进行不合理的医疗消费,如小病大治,过度检查、过度用药;有的医院为了自身利益,利用职工不了解政策,分解住院单元,一次住院可以完成的医疗分成数次,损害了职工利益。而这些违规行为都有一定的隐蔽性。虽然基本医疗保险都明令禁止,但监管起来都有一定难度。2.职工医保卡的冒用形成的风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只有在职工本人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项目时才可使用医保卡进行就医。而目前很多职工不仅在自身发生疾病时使用医保卡就医,更多的是将医保卡借予家人或者亲戚朋友使用,尤其是发生门诊医疗的开药或者做检查时这种现象更是普遍;另外长期在外地的职工或者异地安置人员发生就医时因为异地无法刷卡就医,也会出现冒名顶替,挂名住院的现象。3.医疗机构和职工合谋违规形成的风险。一些社区医疗机构或者医保定点药房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对门慢和门特支付比例较高的特点,将各种日常生活用品(如米,油,保健品等)刷医保卡销售给职工;有的将个人帐户打折后转化为购物卡返给职工,并开据正常门慢或门特医保发票。职工再凭医保发票向补充医保申请补助。4.开据虚假就医发票形成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来自于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于直系供养亲属未全部参保,这类人群就医时缺乏医疗监管部门的监督,尤其是农村地区多为手工发票,容易造假。在日常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核中发现的假发票多为供养直系亲属开据的连号虚假发票。5.职工重大疾病多发形成的风险。从我们日常审核的单据和病种上看,近年来慢性病职工人数逐年在上升,尤其是癌症及重大疾病的职工人数也呈上升趋势,这样也增加了医保基金支出的风险。

(二)内部风险

1.补充医疗保险系统缺乏有效的预警功能形成的风险。目前的上海铁路局职工医疗补助系统还不够完善,缺少对异常事件的事前发现功能,对于单笔处方或者补助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职工没有预警功能。2.在职职工的补充医保待遇过高形成的政策风险。上海铁路局在职职工补充医保待遇是1000元以上补助70%,最高5000元。“三不让”在补充医保补助后的基础上再补助50%,大病补助80%。有的站段除了上述两级补助外还有自己的医疗补助。另外补充医疗保险对达不到1000元起付标准的费用给予小额补助,按照工龄的不同档次进行350元到650元不等的补助,这就造成职工就医负担的医疗费过低,容易引发非理性消费。3.部分退休人群补助待遇过高形成的风险。因目前上海铁路局退休人员的补充医保待遇各统筹地区均实行原分局政策,少数统筹地区的补充医保待遇对退休人员住院没有设置上限,报销比例过高,造成退休人员补充医保补助数额过大,远远超出补充医保的承受范围。4.自费药品纳入补助范围形成的风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自费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是不予支付的。而对于这类自费药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三不让”均可予以补助,这使得有些职工不管病情大小,都要求医生开价格昂贵的自费药品,造成新的不合理医疗消费。5.补充医保审核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形成的风险。目前上海铁路局负责医保审核的专业人员从事过医务工作的人员不多,虽然经过培训,但专业水平还有待提高。尤其对于审核中遇到的一些过度医疗行为有时无法事后发现。6.内部运作形成的管理风险。由于补充医疗保险都是企业内部运作,自己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缺乏横向的检查和监督,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导致补充医保基金的损失。7.铁路职工的年龄老化形成的风险。随着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发展,铁路也面临职工年龄老化问题,再加上近些年铁路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术工人较少,更加剧了这一问题。而职工的老龄化势必增加疾病风险,从而增加基金的支出。8.职工缺乏保健意识形成的风险。正因为铁路职工有着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造成铁路职工忽视自我保健,养成一种反正生病也基本上不用自己花多少钱的观念,放松了自我保健意识,从而增加了疾病发生的概率,进而造成不合理的医疗支出。

三、补充医疗保险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外部风险有赖于政府加强政府的医保监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改革。外部风险对于铁路企业来说无法掌控,只有依托政府部门的医疗保障监督机构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监管,依赖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合理的完善,对医疗机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从源头上消除补充医疗保险的外部风险。

(二)新增风险评估和预警功能。该功能可以按照风险的权重进行设计划分,实现对内部风险的监控和预警,便于补充医保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危机并预防风险的发生,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作。

(三)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针对目前上海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保障待遇较高的情况,在不降低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补助比例,提高支付上限,以达到责任共担,分解风险的目的。对于各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待遇可考虑统一,并设置合理的上限和补助比例。

(四)提高补充医保审核人员和基层站段医保经办人员业务能力。从2013年开始,路局实施补充医保车间级操作,这对把好医保审核的第一道关是一个考验,站段应加强对车间级受理人员和复核人员的医保专业知识的培训。社保中心医保审核人员是补充医保审核的第二道关,虽然审核人员的医保知识比较丰富,但医学知识还有待提高,医学知识的提高才能在事后对外部风险进行防范。

(五)加强补充医保审核制度建设。应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审核制度,无论是受理还是复核,无论是初审还是复审,都必须严格执行AB角制度,形成互控机制,减少因审核引发的内部风险。

(六)加强补充医保风险宣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三不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更高保障,是增强铁路企业凝聚力的有力保障,我们每个铁路企业职工都有义务防范自身道德风险,促进补充医疗保险更好地发展。

(七)增加职工保健意识。补充医保基金和“三不让”可将体检项目纳入补助范围。虽然目前铁路局对在职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例行体检,但只是一般项目的体检,且退休人员没有体检制度。可鼓励职工进行合理的健康体检,以减少日益增加的重大疾病风险,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八)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使铁路职工队伍年龄层次合理化。补充年轻的专业技术人才有利于降低铁路职工平均年龄,不仅可以使铁路职工趋于年轻化,知识化,同时也可以减少因老龄化引发的就医支出,降低补充医保基金的风险。

(九)加大对骗取补充医保基金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在审核中发现的虚假就医发票,虚假就医行为等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向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四、总结

补充医疗保险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单一性弊端/多层次体系

【正文】

中图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00)01-0050-04

现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一方面缺乏对医院和个人的有效约束机制,造成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又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使非公有制职工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满足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这些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难以为继,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那么,到底用什么样的制度来替代50年代建立起来的单一的、高保障、低覆盖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呢?是用另一项单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来代替,还是用一个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来代替?很显然,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医疗保险改革的唯一出路。

首先,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满足城镇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的保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医疗的需求也逐渐增多。不仅有治疗疾病的需要,而且有强身健体、购买各种保健营养药品的需要。因此,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人们不同的医疗需要。如果企图由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来满足包括保健在内的所有医疗需求,一方面过高的医疗费用政府和企业无法承担,另一方面加大了医疗费用控制和管理的难度,更易造成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得有的人医疗消费满足过度,有些人的疾病又得不到治疗的现象更为突出。这不仅不能消除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弊端,反而使其“雪上加霜”,更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与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健康状况各不相同,患病的概率也各不一样,有些患大病、重病的人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有的人群更容易患病,如退休职工。如果强行用一种单一的保障水平低的制度来代替另一种保障程度高的制度,势必会导致一些有客观需要的人群的医疗得不到保障,给医疗保险体制转换带来困难。老年人由于身体不断衰老,抵抗力下降,除了生病的概率大之外,一旦得了病,病情多比较重,所需的医疗费用也较高。大多数老年人都是因疾病在医疗抢救无效的情况下辞世的。因此,老年人身体状况,决定其医疗需求更加迫切、广泛和特殊。这些都要求我们应针对老年人口这一特殊的医疗消费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提供多层次的适合他们特点的医疗保障措施。对于现在的退休职工来说,还不仅仅如此,由于在传统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或企业把职工医疗的费用都包下来了,因而,发给职工的工资中就不包括这部分资金,同时职工也没有为自己将来看病积攒医疗费的意识。如今要在这种无积累、无准备的情况下过渡到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很难适应。因此必须根据各个群体的客观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即用一个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代替单一的“全包型”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次,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医疗需求本身难预测、高风险的特点决定的。与其他需求相比,医疗需求更具有事前的不确定性。人们对自己何时患病是难以预测的,不可能像购买其他商品那样,对购买时间、数量、品种都可以事先作出安排。但是一旦疾病发生,患者就无法加以选择,哪个时候看病、作哪些检查、吃哪些药、进行怎样的治疗都只能由医生根据病情来确定。这些特点使得医疗保险的提供既有必要,又带有很大的风险。由于人们对疾病一般无法预测,在平时身体好的时候很少想到自己会生病,在自己年富力强的时候人们也很难自觉地为满足自己将来年老的医疗需求而储备足够的资金。这就需要外力的推动,一方面,强化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医疗资金上给予帮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将人们不自觉的医疗资金筹集行为用制度的形式规范起来,同时,企业和社会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此外,也正是医疗需求事先的不确定性和事后的无法选择性,使医疗保险风险尤其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险风险巨大。任何一种单一的保险制度都无法承担这一风险。因此,为了分散医疗保险的风险,也只能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最近,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社会医疗保险本身的性质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即要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口普遍实行医疗保险。同时,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也不平衡,不少企业效益欠佳,职工收入偏低,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还在不断深化,我们还不具备向所有城镇劳动者提供完全医疗保障的能力。也就是说,在目前生产力水平不太发达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大多数人普遍出现的疾患,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而对发生概率相对较小的疾病,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层次的医疗需要,社会医疗保险是无法解决的,只能通过其它医疗保险途径来解决。这样既能调动其他保险主体的积极性,又能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还可以满足人们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医疗需求。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与我国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思路相吻合的。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虽然在《决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决定》所涉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除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它的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是落实《决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没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很难建立和有效地运作的。同时,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也是不健全和不完备的。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决定》是在总结1994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即九江、镇江试点方案),1996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即50多个城市的扩大试点方案)的经验,考虑我国经济不太发达的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1998年新的医改方案的基本走向是: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即使在基本医疗中也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至于其它的医疗需求只能由另外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据此,在方案设计上,它一方面沿袭了前两个试点方案中“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改革框架,建立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另一方面,更进一步强调“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社会医疗保险的有限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比例。根据目前企业效益不佳的现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新方案的筹资比例与1994年九江、镇江两个试点城市的医改方案相比明显降低。“两江”试点时的筹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11%(其中个人交纳1%),而新方案将筹资比例降到了8%(其中个人交纳2%)。这意味着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要相应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要相应降低,个人负担比例提高。

2.严格划定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在近几年的医疗改革试点中,各地探索了多种“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直通式”、“两立式”。“直通式”是指不分大小病和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都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后,超支到一定数额(比如个人年工资的5%),再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但个人仍须自负一部分。这种“三段相通”的运作模式,保障水平较高,但激励和约束作用发挥不够,不利于统筹基金的平衡。“两立式”是指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完全划断,划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超额自负;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仍要自负一定比例。这种方案增加了个人责任,约束力也明显增强。1994年九江、镇江医疗保险试点时采用的是“直通式”,但最后使得两地的统筹基金难以平衡。所以,在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决定》中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这实际上表明,新的医改方案采用的是“两立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个人医疗账户的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对于一些身体素质较差、大病小病不断的人来说,医疗费用自负的比重就较大,如果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支持,个人恐怕很难负担。3.提高了进入“统筹基金”的门槛。1998年新方案除划定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明确指出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之外,还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职工生了大病,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如果医疗费用没有超过个人年工资的10%,须自己负担,只有超过年工资10%的部分才能按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1994、1996年医疗改革试点方案也规定了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但主要是在“直通式”模式下运作,且起付标准超过职工年工资的5%。无疑,也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支付的力度。这也是1998年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低水平”的一种体现。

4.设立了“统筹基金”的“封顶线”。与“两江”医疗试点没有“封顶线”不同,《决定》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最高支付限额的控制,规定最高支付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并且明确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这一“封顶线”大约为2~3万元。这样一个数额对于一些治疗费用高达几十万元的大病来说是杯水车薪,超过“封顶线”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保障机制来弥补。在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的人员中,老年人口的比重是最大的。虽然《决定》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但这对于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1998年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原则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是从保障全体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的角度制定的,它没有更多的考虑患病机率高的特殊群体。这一制度实施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补充。否则,一方面会导致一些特殊群体的医疗水平下降,造成部分人群“有病不能医”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特殊群体没有其他的医疗费用来源,最终政府还是要在基本医疗保险中通过开“小口子”的办法来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此外,患者可能采取诸如支用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上的钱等手段来冲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些无疑都会给基本医疗保险带来压力,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那么,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到底由哪些部分组成?它们又如何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呢?我们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医疗保险体系应该由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老年人口医疗专项基金等5个层次组成。这5个层次构筑了多道防线: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构成了职工医疗的第一道防线,职工平时有一些小病痛可通过个人账户解决。当发生了大病,属于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并达到统筹基金支付起点但低于最高限额时,则由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则构成了第二道防线。当职工得了重病,医疗费用超出了“封顶线”,那么大病保险就成了第三道防线。商业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则主要作为那些长期患病、患重病职工医疗资金的重要补充来源。此外,对于那些高龄退休职工的医疗,则可以通过老年人口医疗专项基金来加以帮助。这便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为延伸,商业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老人医疗专项基金为补充的“五位一体”的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为了使各项制度顺利建立并真正发挥作用,达到预期的整体效果,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各地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案。与前几个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不同,1998年的方案根据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状况差别较大的特点,只是提出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宏观控制标准,具体方案还有赖于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比如,《决定》规定除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外,还要从单位缴费中按30%左右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但这只是一个平均数、一个控制数。各地在确定个人账户比例时,必须根据参保人员的类别和年龄结构来确定划入比例,年龄越大,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应越高。又如,《决定》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分别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和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而这些比例在各地到底是多少金额还必须进行具体测算。再如,《决定》没有对进入统筹基金后个人自付的比例加以规定。个人如何支付、支付多少还要由各地具体确定。在方案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所以,进行充分的调查、科学的测算便成为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制定乃至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否则,会影响基本医疗改革的效果,动摇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在调查测算中,必须注意范围的广泛性、项目的完备性、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可靠性。

2.医疗保险配套措施的改革要跟上。各地的基本医疗改革方案正常的运作,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不仅取决于方案本身,还取决于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的改革。为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案,积极推进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医疗机构,相应地建立多层次的医疗机构体制。一是国家集中财力办好社会保障型的医疗机构,使其成为医疗保险的主要载体,承担起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的职责。二是商业经营型医疗机构,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三是进行股份制型医疗机构的试点,形成医疗服务的竞争机制。其次,应实施医、药经营分离制度。实行医院出处方、药店售药品、患者直接购药的制度,使医药经营走向专业化。医药经营的分离,最终将减少目前因追求药品留成利益造成的用药过度现象,控制道德风险,减轻患者和医疗保险的压力。再次,要理顺医药价格体制。药品费、医疗费,既与每个患者息息相关,又与政府的财政密切相连,是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关键。因此,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极为重要。但是鉴于我国对药品的价格已放开的现实,要对全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进行统一管理,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理顺医药价格体制主要是要区别“基本”和“享受”两种需求,对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要统一定价和统一管理,对医疗技术的劳务价格可适当地提高。

3.重视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养老补充保险的远期效益不同,职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应是企业补充保险中最为迫切的。一般来说企业补充保险应该是由企业根据自己经济条件自愿进行的,但考虑到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是医疗保险的延伸,考虑到它对于大病职工来说,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如果医疗保险体系中没有这个层次,那就不仅是医疗保险体系不完整的问题,而且将牵涉到一部分职工必要的医疗费用无法解决。所以,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不能由企业完全自愿,应实行半强制性。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规定退休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条件、补充水平,并且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和经办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大多数企业建立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的选择上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作用。

补充医疗保险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问题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2-0042-03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经过20余年的发展取得一定进展,但规模仍然比较小。2009年全国健康险保费57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6.7%,远低于西方成熟市场30%的比例。

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具有发展空间?目前发展不足的原因是什么?应当怎样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对此,我们以天津市场为例进行了调研。

一、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空间广阔

2009年,全国共有89家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业务,提供的产品涉及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领域。当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赔付金额208.75亿元,占全国卫生支出的比重为1.2%,远低于国际水平;同年我同健康保险深度为0.17%,只相当于美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十分之一,保险密度为人均43元,与发达国家人均上千美元的水平更是相差甚远。

我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缓慢,但同时经过调研认为,商业健康保险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水平还比较低

我国以广覆盖、低保障为原则,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实际住院的保障水平大致分别为70%、50%和38%。

目前,天津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还开展了企业自愿参保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制度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虽然医疗保障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覆盖诊疗项目不全面。核磁共振、各类移植手术等项目等不在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内;二是门诊费用报销覆盖人群还比较少。城镇职工只有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参与了门(急)诊大额补助的,统筹基金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报销门(急)诊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只有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方可报销;三是报销范围和比例还比较小。一年内,门诊报销起付点是8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上限为3000元,报销比例不超过4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限5000元,报销比例不超过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上限11万元,报销比例不超过65%。

假设天津市一位居民因心脑血管病需治疗,一年内花费住院费30000元,门诊费2400元。假设该居民就医医院为二级医院,所花费医药费都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范围内。如果该居民为城镇非从业居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住院费个人负担的金额为13365元,门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负担,两项合计占1576.5元,占2009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3.66%,居民个人的负担较重;假如该居民为在职职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住院费自负5435元,加上误工费、营养费等,住院的费用负担仍然不轻:如果该职工所在单位还为其投保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则统筹基金可以报销门诊费用800元,占门诊费用支出比例仅为33.33%,个人负担比例还比较高。

(二)社会发展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

我国医疗费用增长速度较快。2009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卫生费用1289元,是2004年(584元)的2.2倍。出院病人人均医药费5951.8元,比2004年增长35%。与此同时,商业健康保险赔付金额占全部卫生支出的比重五年间基本保持不变,2009年和2004年的比重均为1.2%。

国际经验表明,人均卫生费用支出和商业健康保险在卫生支出中所占的比重都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我国宏观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卫生费用支出未来还将迅速增长,商业健康保险所占比重也有待提高。2009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被列为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

(三)居民对于健康保险需求意愿较高

随着居民健康意识的逐步提高和医药卫生费用的不断攀升,我国居民对健康保险的需求也逐步增强,恒安标准2010年寿险指数研究报告显示,在考虑购买人身保险的人群中,65.4%的人考虑购买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各类产品中最高的,此外考虑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人占比60.4%,可以看出我国居民对于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旺盛。

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虽然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但目前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积极性还不高,主要是由于经营效益比较差。2009年,全国保险行业短期健康险的赔付率79.70%,综合成本率110.87%。当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承保亏损20.55亿元。同期,天津保险公司短期健康险综合赔付率81.92%,综合成本率已达到109.77%,健康保险盈利十分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部分寿险公司健康保险业务未列入考核指标,有些公司虽然开展了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但主要是把补充医疗保险作为拓展其它业务的敲门砖。

健康保险业务效益不佳,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外部环境的原因,也有保险行业自身的问题。

(一)经营风险难以控制

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还比较普遍,保险公司很难控制,造成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在目前我国的医药卫生体系下,医院在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中处于垄断地位。且与保险公司的利益不一致。医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比较严重,保险公司难以查询到被保险人的病情和用药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医院的过度供给情况实施控制缺少必要的信息支持,难度很大。

目前被保险人全家药费一人报销等道德风险一定范围内存在,推高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医疗服务机构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多开药、开贵药等过度供给行为,导致医药费用不断上涨,更加剧了健康保险赔付成本的攀升。

针对这种情况,天津采取了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与各医疗机构签署定点合作协议的方法,虽然在降低保险公司不合理赔付方面起到了较好作用,但风险控制能力仍然有限。特别是团体医疗保险的投保人不能保证都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很难管控。

(二)价格竞争激烈

目前健康保险市场价格竞争比较激烈。尤其是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领域,常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争取业务,扩大业务规模,竞相压低保费。甚至出现一个公司前一年的亏损业务。下一年别的公司以更低价格承保的现象。也有些公司以低价取得业务,获取客户资源,借机开展其他业务。

(三)产品体系还不完善

健康保险产品体系不够丰富,且产品同质化严重。全国健康保险险种虽然数以千计,但主要为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保险。社会保险未能覆盖、也是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护理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保险等基本还是空白。而主要险种之间产品条款、保险责任大都很相似。以占健康保险保费比重最高的个人长期疾病保险为例,2009年天津销售前8名产品累计保费占比43.4%,均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均主要是发生重大疾病后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四)经营专业化水准不够

目前,健康保险的营销和管理与寿险业务类似,寿险公司营销队伍中,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寥寥无几,对投保人购买健康保险难以给予专业的指导和建议,健康保险常常作为寿险业务的附加险进行捆绑营销,而营销人员也常常因健康保险单笔保单保费低,佣金收入少,主动推销健康保险的积极性不足。同时,寿险公司对于健康保险的增值服务还非常有限。

(五)数据积累不足

健康险对数据采集的要求很高。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时间还比较短,业务规模还比较小,各家公司自行积累的数据不足。而保险公司与医疗卫生系统的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在同业之间经营健康保险的数据也不公开,公司可以利用的历史数据很少,产品设计基础数据不足,定价困难,公司了解到市场有需求,也很难创新产品。

三、对策建议

从发达国家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看来,我国健康保险业务遇到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也曾普遍存在。保险公司都是经过反复实践探索才能实现盈利。和寿险相比,健康险经营的难度更大、要求更高,需要长期的精耕细作。针对商业健康保险目前的发展状况,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以天津市保险改革实验区的先行先试的优势为依托,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给予购买健康保险的团体和个人一定的税收优惠,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需求;对于保险公司在津投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健康管理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鼓励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产业链:通过给予创新产品一定的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不同类型的健康保险,进而通过政策支持推动全市健康保险探索新的经营模式,为我国健康保险业务的发展积累经验。

(二)探索保险行业共享数据机制

以行业协会为依托,尝试各保险公司健康保险数据共享机制,可以首先将各家公司团体医疗保险投保人赔付数据在行业内共享,以便各公司在承保和产品开发时参考。同时,尝试与社保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得到社保报销相关数据,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的依据。

(三)建立行业自律制度杜绝恶性价格竞争

保险公司之间为争取业务竞相压低价格,既损害了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又破坏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健康保险价格有关标准和自律制度,对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予以处罚,以维护良好的竞争氛围。

(四)保险公司提高专业化水平

一方面探索完善健康保险产业链,尝试建立自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健康管理公司等,规避目前医药卫生体制下难以控制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提高自身经营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专业健康保险人才队伍和完善的健康保险的培训体系,提高产品设计、承保理赔以及营销服务等业务的专业性。同时,为投保人提供包括健康管理、医疗服务、养老护理等在内的全方面的健康保险增值服务,探索对被保险人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检测、分析、评估及预测预防,进而降低发病率和保险公司赔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