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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管理,更好地运用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推动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进一步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厦门市辖区内的全民、集体、内联企业、三资企业采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资金,都必须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股 票
第三条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依照企业章程规定,有权参加或者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济责任和倒闭风险。
第四条 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三资企业,都可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
第五条 股票的发行额,老企业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即除去折旧和借入资金后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新建设的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股票应当记名,一般不退股。但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发行定期股票,定期股票的股东除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外,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七条 股票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集体股和个人股都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享受权利,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份的盈利分配方式可分为计息又分红和分红不计息两种。股份企业可自选一种。
㈠依据盈利情况分红:企业在保证依法纳税、提留专项基金的条件下,另提分红基金,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五。如经济效益好,经报市人民银行批准可高于百分之十五。
㈡计息又分红:企业按年从成本中支付股息,集体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单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个人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居民储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另视盈亏情况决定分红或不分红。分红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股息和分红的总额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二。如果银行储蓄利率变动,利息总额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可高于百分之十二。
第九条 股票归持有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以继承、转让、赠与、买卖;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第十条 股份企业解散或者倒闭时,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国家税收、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国家企业破产法公布后,按该法规执行)
第三章 债 券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的债券是订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债券持有人没有参与经营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且有盈利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发行债券。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四条 债券可以转让,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第十五条 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个人购买债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相同期限的储蓄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三十;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债券,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相同期限的企业存款利率高百分之三十。债券的利息按筹集资金的用途分别在成本或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对本企业职工发行内部债券,专用于发展本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内部债券也可以转让,但是,受让人限于本企业职工。
内部债券持有人调离本企业,可以提前偿还债券本息。
内部债券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股票、债券的管理、发行和购买
第十七条 企业股票、债券向社会发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管理和审批。人民银行有权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股票、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对擅自发行企业股票、债券的,有权加以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提出申请:
㈠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全民企业发行股票,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㈡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同意企业开办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应当交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㈢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其中包括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现有资产、集资金额、发行范围、收益分配等。
㈣现有企业提交本企业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财务报表。
㈤新建股份企业交验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
㈥发行用途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交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机关准于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
㈦属于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应提交委托协议书。
第十九条 发行股票、债券,一律自愿认购。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在职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
企业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属于企业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
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本单位按规定有权自行支配的结余资金。
第廿条 股票、债券可向厦门特区以外的国内各地发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可按本办法认购我市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第廿一条 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可以委托金融机构发行,手续费由委托单位和承办单位商订。发行单位对企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应进行审查。
发行单位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票、债券转让过户手续
第廿二条 股票、债券的转移、过户可由发行的企业自行办理,也可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并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第廿三条 股票、债券的买卖,均应以现货交易,禁止买空卖空、假冒伪造等不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四条 凡企业在内部发行股票、债券的应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廿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企业在国外发行债券。本办法不适用于政府发行债券。
第二条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五条中央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
第六条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国有独资企业同时附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
(四)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中央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向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九条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中央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5日内,中央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中央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5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国资委。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国资委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育迟缓的原因
在西方,企业债券市场一直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之按我国目前企业债券发行的规定来说,“门槛”并不高。如: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发债企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等。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仍然很低,1999年底,我国通过债券融资总额也仅为3000亿元左右,对企业融资所起的作用很有限。这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
l、对企业债券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我国政府和企业尚未能把企业债券当作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当作项目资金不足的补充。政府在利率、利息税等方面的限制使企业债券收益低,回收周期长,与国债、股票相比在各方面都有劣势。在企业改革及金融体制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银企之间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银行不能摆脱对企业的软约束。而企业债券面对的是社会投资者,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将面临破产清偿的诉讼,企业债券的约束力要远大于银行债权的约束力;按《公司法》的要求,发行股票也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我国企业更愿意选择贷款和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企业债券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低。我国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在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其核心主要是发行计划规模管理、募集资金投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体发行采取审批制,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这种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行债券筹资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确定所需要的资金量,然后选择所偏爱的方式筹资。而我国的计划额度管理发行体制,即企业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经计委核准发行后,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发行的选择申请材料。这种“配额制”使很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没有机会发行债券。同时,企业债券的定价采用行政定价方式,缺乏灵活性。由于企业债券所参照的储蓄存款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这使企业债券有了较大的政策风险。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也十分有限,目前发行的多是期限在3年以下、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而且利率单一。
3、企业债券偿付风险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一些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财务管理不善、资金运作效率不高、效益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发行债券,以至干到期不能偿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约占需兑付余额的11%。一些企业只能用“挖肉补疮”的办法从其它渠道拆借资金偿还到期债券,这不但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也给企业债券市场未来的发展埋下了隐患。2000年,新《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虽提高了企业债券的上市标准,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强化了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上市债券的质量,但这也只能把住上市关,未能把住发行关。
4、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制度不记全。信用评级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信息,它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的信任程度,西方国家都有很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尚不完善,全国没有统一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评级机构对投资者也只有道义上的责任。企业债券在发行中采用自愿评级的办法,实践中真正去评级的企业也多是想尽各种办法评出高等级,而且评级机构的跟踪调查也很少,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经营中的变化。这样既使债券的信誉受到影响,也不利于投资者进行选择以及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
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几点建议
1、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企业债券的直要意义。企业债券并非只是项目资金缺口的补充措施,直接融资也并不单纯是指争取上市额度发行股票,企业要把债券真正作为除信贷、股票、外资之外的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虽然利用股票融资在企业效益不佳时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这种低风险也意味着在企业盈利时新增资产也永远属于股东,而企业债券在偿还本息之后新增资产即归企业所有。如果有更多的绩优企业发行债券,改变企业债券的形象,帮助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也就能引导居民的金融资产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
2、政府改变发行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激发企业发行债券的潜在需求。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制度,逐步向核准制过渡。政府应该取消企业债券发行的“配额”控制,严格审核企业的债券发行申请,监督发行企业是否公布真实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保证公平竞争秩序等。核准制能够保证企业债券质量与信誉的提高,避免无举债能力的企业发行债券,也能让投资者在掌握了更多发债企业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投资行为,规避不正常的风险。
企业债券市场要寻求发展,就要对现行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变现行的信贷资金供给体制,给市场化的融资渠道以发展空间。首先要有计划地扩大发行规模,实行灵活的发行方式,如实行由发行审核委员会统一审批发行,然后由承销商在营业部内柜台发售,也可采用商业银行柜台分销的办法以便于各层次投资者的买卖。此外要鼓励开发债券新品种,视企业经济效益和信用等级的不同,采取多种利率类型,以及多样化的还本付息方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选择机会。在企业债券定价方面,在改革现行利率体制、人民币基准利率形成之前,可参照国际证券市场惯例,在同期国债收益率的基础上,增加几个基本点,基本点的大小取决于发行债券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要考虑债券承销与发行价格挂钩,形成竞争性的企业债券发行市场。
3、有效控制风险。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核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历年对银行信贷的偿还情况,将企业债券的发行与企业历史经营业绩真正联系起来。对违规发债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为规范企业发债的资格,保证投资者能得到真实的信息,必须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制度,整顿债券评级机构,严格在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9家机构进行评级的规定:强化抵押与债券担保人制度,尽可能降低企业债券的兑付风险,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企业未按发行公告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应采取制约手段。有些举债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风险大的项目。要解决企业违约使用资金的问题,只有提升企业违约成本,采取负激励手段,才能使企业。投资者的利益达到一致。
一、我国企业债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制度不健全,加上某些先天性的缺陷,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的境地。直接融资比重偏低是我国企业长期面临的问题。据统计,过去10年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包括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一直在10%左右,而同期日本、德国、美国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分别达到50%、57%和70%。此外,在国外成熟市场,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债券融资日益取代了股票融资,已经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通过债券融资的金额往往是通过股票融资金额的3~10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无论是企业债占债券总量的份额,还是债券融资占整个融资总量的份额都相去甚远,这直接导致直接融资比重太低。
在2007年1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完善债券管理体制。”“企业债”第一次被提高到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高度,这意味着这位昔日资本市场的“绿叶”要成为今日的“主角”了。我们不难发现,在温总理的话里,出现了“企业债”和“公司债”。这是我国自己的特色,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都处于一个分裂的状态。在英语里统称corporate bond的名词,在我国有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之分:企业债归发改委管辖,公司债受证监会管辖,银监会负责金融类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
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条“短腿”。与发达国家企业债在其资本市场中的地位相比,我国企业债的发展还非常滞后。与国债和金融债相比较,我国的企业债的发展也严重滞后。2006年企业债全年发行达到1015亿元,而同期记账式国债发行规模为6533.30亿元,政策性金融债发行8650亿元,短期融资券发行2920亿元,企业债的规模远不及国债、金融债和后来居上的短期融资券。2004年企业债发行规模占全年债券发行规模的比重仅为1.20%,2005年和2006年分别为1.55%和1.75%,目前我国的企业债规模仅占我国金融市场的4%。
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总理再次谈到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稳步发展股票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以及“推进股票债券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为我们勾画了未来资本市场发展的前景。尤其是“加快发展债券市场”,为今后企业债的大发展定下了基调。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也多次强调要“推动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债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和发行体制”,并确定了发展公司债市场是证监会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虽然统一债券市场尚未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但相关部门已经制定出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对接的三步走方案:首先打通市场主体,让商业银行重回交易所市场,让证券公司更多地进入银行间市场;然后是,顺畅地进行市场间的转托管;最后整合交易品种,实现相互挂牌,而企业债改革是中国债券市场整合的第一步。
二、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面临的问题
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的市场化目前主要受制于管理体制和信用体系、利率市场化的程度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完善。
(一)严格的管理体制抑制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目前,发行企业债券要经过两道审批程序:由国家发改委安排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并监管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企业债券发行利率,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的上市审批。这种“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体制严重限制了企业债券的发展。首先,由于政府管制过多,审批环节过于复杂,批复繁琐,审批周期漫长,使得企业债券的发行效率低下。其次,与银行贷款相比,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审查更加严格,门槛更高,许多地区和行业仅仅把发行企业债券作为弥补中央和地方企业建设资金缺口的一个补充措施,没有认识到企业债券作为融资工具的重要地位,使企业债券的发展受挫。再次,按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有上限,投资者投资于企业债券获得的收益率远远低于国债和股票市场的收益率,因此市场对企业债券热情不足,“股热债冷”的现象非常明显。另外,各个企业为了争取有限的市场资金,纷纷把债券利率定为最高值,最终市场上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趋于一致,质优企业和质劣企业没有差别,利率的市场调节作用无法发挥。融资在本质上应是企业的自主行为,由投资者、企业和市场中介进行选择。大多数国家,对企业债券发行采用发行登记制,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我国对发行企业债券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均需经过严格审批,准入限制较多,审批环节繁琐,影响了有实力的企业发行债券的积极性。
(二)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工作质量低。企业债本来是信用债券。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结果在解释和披露企业债券风险方面的作用,对于促进债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从国际惯例来看,信用评级使投资者决定是否进行债券投资的最根本的依据,是企业债券发行的必备程序。自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发行的所有企业债券都进行了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一直是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中的重要工作程序。但也应该看到,我国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远不能与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信用评级相提并论。一是评级体系不完善;二是评级行为不规范;三是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没有将评级结果真正当作判断投资的基本依据。因此,提高评级作用,规范评级行为,提高对评级的认识,已成为今后我国企业债发展的重点内容之一。
从我国情况来看,发债主体基本为国有企业,发债资金几乎都投入政府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已发行的企业债几乎全部依赖于政府信用支持,实质上就是“政府债券”。而且,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大多数是担保债券,由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担保人,要求发行人支付一定的担保费。在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的环境下发行信用债券,具有诸多障碍,发债企业选择商业银行担保,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目前,我国90%以上的企业债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购买。保险公司是企业债的大买家,但是《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购买无担保债券。为了把债券卖出去,很多发债主体都要找银行担保。其结果是几乎所有发债都有担保,企业债也就从信用债券变成了担保债券。
(三)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程度低。现有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居民定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这使得企业债券的利率选择几乎完全由行政机制确定而非由市场机制决定。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利率还没有实现充分市场化,因此企业债由市场确定利率的基础还不存在。首先是目前我国的货币市场尤其是银行存贷款的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其次就是企业债还受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不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40%的规定。这双重限制,直接决定了我国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程度很低的现实,因此,要发展和完善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必须尽快实现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
在金融工作会议上以及政府工作报告里,总理多次提到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以及加快发展债券市场。这为企业债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修改也在进行之中。修改的重点放在了建立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推进发行制度市场化、实行企业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等阻碍企业债券发展的方面。
三、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前景展望
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规模远远超过了股票市场的规模,企业债券发行量往往是股票发行量的3倍~10倍。发行公司债券是许多优质企业融通资金的主要方式。据统计,2000年美国共有1592家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融资,而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的上市公司仅有199家,到该年年底,公司债券的市场余额达到了3.4万亿美元,而同期市政债券余额才1.6万亿美元。在整个资本市场上,通过公司债券的融资已占到融资总量的30%左右,而股权融资额则不到4%。由此可见,与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融资次序“内部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StewartMyrs用顺序理论分析得出的结论)相比,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与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极不相称,从而引发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结构性缺陷,在某种程度上导致证券市场的低效率运作。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由于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有还本付息要求,且地方企业债券目前大多都不流通,所以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偏好于配股和增发新股,只有少数上市公司偶尔采用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如1998年和1999年先后有福建南纸、东湖高新、岷江水电、鲁抗医药等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这相对于近几年上市公司纷纷进行的配股与增发而言,更显微不足道。
2001年以来,随着三峡、国电、铁道、广东核电、中航技等企业获准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开始全面升温,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呈上升的趋势,2001年超过140亿元;2002年共发行200多亿元。而股票筹资虽然有所减少(2001年为1045.6亿元;2002年为960.41亿元),但还是远远超过了企业债券的发行量。特别要引起关注的是,现阶段企业债券主要集中在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依然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企业债券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行规模小,满足不了投融资需求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债券的发债及拟发债企业主要集中分布在交通运输、综合类、电力煤水业和制造业等具有相对垄断地位的基础性行业,而且主要属于特大型企业,覆盖的范围很小,加上发行额度的限制,企业债券发行的规模很小。根据深交所近期推出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发行主体未满足的发债需求总规模约为350亿元,而机构投资者未满足的投资需求总规模约为510亿元,大于发行规模,企业债券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
企业债券品种少,结构单一
在我国股票市场上,既有A股、B股、H股,又有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等划分,而在企业债券市场,就显得品种单调。目前市场交易的品种只有按年付息和到期付息两种,以到期付息为主,截至2002年3月仅有一只中移动为浮动利息券,其余皆为固定利息券。此外,目前大多数债券期限集中在5年到10年的品种,这种企业债券偿还期限的单一性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不同的企业对资金的期限要求不同,甚至同一企业从自身各种投资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考虑,也需要不同期限品种的债券。总之,品种的单一,不仅难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要,限制了企业债券二级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而且也使发行企业没有过多的选择余地,不能根据具体的资金需求特点设计合适的发行品种。
市场化不高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政府对于企业债券市场更多地采取了管制和限制的态度,特别是对发债主体限制较严,只局限几个相对垄断地位的基础性行业,在其它竞争性行业和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中,则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歧视现象;同时,企业债券的基本要素——利率,在我国仍处于政府的管制之下,如规定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40%,并常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这种固定利率的债券起不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同时在通货膨胀持续不断下,投资者难以接受,因为其实际利率可能是负数;在二级市场上,由于受相关法规限制,大多数投资者是个人。以上这些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存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问题。
流动性差
相对于发行市场而言,我国企业债券的流通市场则严重滞后,缺乏统一、有效的流通市场。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企业债券流通市场只是局限于交易所市场,柜台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而到交易所上市流通还只是少数大型中央级企业债券的专利(目前深沪两市交易的企业债只有11只,与上市的1000多只股票相比,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大部分不能上市的企业债券缺乏必要的流通手段。
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低流通性一方面使企业债券市场缺了半边天,市场功能丧失了一半,不能整体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又使投资者信心不足。金融产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流动性,流动性差就意味着风险增加。投资者购买的企业债券如果不能上市流通,他们就不能根据自身需要及时调整资金运用方向。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不愿购买和交易企业债,企业债券市场就失去了发展的基础。
制约我国企业债券发展的因素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资本市场中发展相对落后的部门就是企业债券市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制度因素
尽管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中,我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资本市场,但是,在推进证券市场建设中,仍存在将传统行政化思路运用到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建设中的现象。我国证券市场从成立之初,就在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安排下,将证券市场纳入行政化轨道,资本市场被严重行政化。对于债券市场,更是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模式下运行,受到严重抑制。自1987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对企业债券进行统一管理以来,国家实际上是把发行企业债券作为计划内的建设项目筹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发行进行了过多的制度约束。首先,是通过发行额度对企业债券实行规模控制,较多企业难以利用债券进行融资。政府每年对债券发行额度作出总量安排和结构控制,国家计委每年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等制定当年企业债券总体发行额度,并具体分配到中央各部门和地方以及各行业,反映了我国政府目前采取的是股票和国债优先的倾斜政策,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有限;其次,对发债企业进行行业选择,以致出现行业歧视的偏颇,目前国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等具有相对垄断地位的基础性行业上,大部分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则受到严格的审批控制;同时,对企业债券实施利率限制,使得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缺乏弹性,从而影响了企业债券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制度不适应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要求。
内在因素
首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健全,是企业债券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的,国家股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地位。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种种缺陷,对经理阶层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企业实际上很难把“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体现在融资制度上,因为股权融资对经营者的当期业绩的约束力度最小,使之把股权融资视为可以无偿使用的“免费资本”,而对其他融资方式则极少重视;另一方面,由于“一股独大”现象较普遍,通过股票募集资金不会影响其股东地位,这样,债券融资“控股权维持”的优势也不复存在,因此对于当前出现的“国有企业热衷于上市融资,上市公司热衷于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
其次,企业的高资产负债率,影响了其进行负债融资的决策。尽管发行企业债券能够给企业迅速筹集到生产建设所需资金,但债务增加后,企业风险和费用也将相应上升,企业债务的增加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的可能性也增加,特别是目前许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实现融资相当艰难。
外在因素
缺乏规范、公正的债券评级机构及评价体系是制约我国企业债券发展最重要的外在因素.首先,信用评级公司参差不齐,经营不规范,缺乏统一的管理;其次,指标评价体系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多受主观人为的影响。目前我国债券评级机构对企业债券采用的评级方法是事先给出各指标的分数,根据各指标实际值和得分标准加分或扣分,最后根据总分数确定企业债券的级别。这种评级的局限性是:第一,人为地事先给出各指标分数,显示不出各指标对不同类型债券在不同时期进行评级的重要性;第二,指标未进行横向比较,无法判断发债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这样,评级信誉及可信度很难令人信服。另外,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债券的作用。由于企业的信用是企业发行债券的基石,企业信用评级及评价指标体系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因素
首先,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投资者难以对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做出有效判断;其次,信息披露渠道不畅通,投资者难以及时得到有价值的信息;再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完善,许多有价值的信息投资者难以得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发展我国企业债券的若干对策
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没有债券市场的证券市场是畸型的,也是“短命”的,举债是公司发展的最本能的融资方式。因此,在发展我国股票和国债市场的同时,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笔者认为,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逐步扩大企业债券发行额度,满足更多筹资和投资者的需求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在企业债券发行方面,应该实行市场化的审批制度,扩大发债规模,改变目前供不应求的局面。在企业债券发行额度的结构控制上,一方面应当继续保持一些国有重点企业的发债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安排一部分额度给予一些经营业绩优良却又资金短缺的其它企业;在对发债主体的行业要求方面,要放宽审批那些竞争性较强的行业的资金需求。从市场化的大趋势看,发行债券与否是企业的自我选择,管理层应顺应潮流稳步扩大额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向注册制过渡。
简化审批程序,降低融资成本
如果审核程序非常复杂,包含审核成本和时间成本在内的实际融资成本就会大大提高,甚至会高于银行贷款,发行人就不会考虑采用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因此,审核程序应该简单、迅速,抓住关键因素,例如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情况等。
实行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与企业信用级别挂钩,丰富企业债券的期限品种
建议打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利率的僵硬规定,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进行创新的能力,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信用级别及偿债能力制定相应的利率,将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与风险进行挂钩,或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相对自主地确定发行利率。同时,发债企业可根据自身对于资金期限的不同需要而制定相应的还债期限。在品种设计上,针对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债券品种,期限上做到短、中、长期连续,付息方式做到一次付息、贴息与按年、半年、季度付息等的品种齐全,便于投资者按自身需求选择持有。
完善企业债券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
建立和完善与企业债券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加强监管是促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应当在相关的证券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与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从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运作。同时,由债券主管部门对我国当前企业债券市场建立一个严格有力的监管体系也是当务之急。就我国当前企业债券的法规制度建设而言,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担保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尤显紧迫。首先,在信用评级方面,除了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外,为促进评级机构间的竞争和防止评级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合谋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多次评级制度,规定发行人一次发行必须有多家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并予以公布;其次,要完善企业债券的担保制度,健全担保的关键是在于对企业违约时的处理抵押物技术问题。西方国家的财产抵押方式值得借鉴。这一方式的特点是以企业特定的财产(例如容易变卖的产品、原料甚至机器设备等)为抵标,比较有利于操作;在规范信息披露方面,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使企业债券市场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得以健康发展。
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可流通性是企业债券市场能否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要通过健全交易规则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在这方面可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建立做市商制度和引入同业经纪人。做市商制度已被国际债券市场证明是提高市场流动性的有效手段,买卖、柜台交易和双边报价是建立做市商制度的三大前提条件。为了促进大宗交易和适应部分市场参与者希望在交易达成前不暴露身份的商业经营要求,应当参照国际运作规则引入同业经纪人。
(2)统一托管和清算。目前,两市场的债券是分别登记托管、分别结算。实现统一托管结算,可以实现两个市场运作中的统一,不仅有利于合理的市场价格的形成、恰当发挥两个市场各自的优势,而且可以使市场参与者获得以一个账户同时参与两个市场的便利,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3)加快发展债券基金。债券基金应当成为非金融企业和个人间接投资债券的主要渠道。设立债券基金有利于吸引资本向债券市场流动,增加各类债券的发行量,刺激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在目前市场上,只有屈指可数的纯债券基金,应当加快发展债券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