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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教育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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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教育申报方式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第1篇

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4月2日申报期结束,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数已经超过160万人,由于部分邮寄申报尚未收到,最后人数还在统计之中,据不完全统计,申报人数仅占预计应申报人数的二成左右。截至本文完稿时间4月13日为止,国税总局尚未正式最新数据。相比国税总局3月29日公布的137.5万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数,不难发现,在申报的最后几天内,平均每天超过5万人进行申报。但是这一数据较之前有关专家的分析,我国目前重点掌控的高收入者纳税人数至少有六七百万这一数据来看,还是有相当差距的。

去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从各地的统计数据来看,截止3月29日广东省(含深圳)共受理自行申报人数共计28.3187万人,高居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榜首;北京有25.5万人进行了申报,就人口比例而言为全国之最。从行业分类看,金融、保险、电力、电信、高校、文艺界和体育界等高收入人群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比较多。以武汉市为例,金融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申报者有900多人,而全市私营企业主申报仅100多人。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看,工薪阶层成为“主角”,而那些本来应成为个人所得税申报“主角”的人,比如私营企业主、娱乐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反倒是应者寥寥,申报人数相对较少,出现了高收入者严重缺位的现象。

北京市地税局一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地税部门掌握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大约有22万名,绝大多数纳税人都进行了申报,还有大约3.5万名此前不在地税部门掌握中的纳税人也进行了申报。目前,北京地区已经开始了约谈工作。北京市地税局个税处处长刘安乐表示,地税部门将对逾期未申报者进行约谈,纳税人在申报的同时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逾期申报的原因。税务部门的申报系统将“有责任、无限期”地继续受理申报,对于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视具体情节酌情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一对一的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

山东省青岛市4月3日开出了全国首张逾期申报个税者罚单,就未及时进行个税申报对该市李沧区某玩具公司负责人罚款50元。紧随其后,4月6日河南省新密市对未履行个税申报义务的该市个人投资者郑某也开出500元罚款的罚单。

征管漏洞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遇冷从政策层面暴露出了一系列征管中的漏洞。首先就是信息的不对称,从税收征管看,信息的收集整理相当困难,客观上很难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收入情况。目前我国公民收入很大部分以现金方式获得,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如果公民不申报或者少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也很难核实相关的收入凭据来进行有效征管。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制度”,面对公民收入来源越来越分散化、多样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除对公民的工资、利息的收入有相对比较完整的监控外,对公民的其他收入监控不够,因此,一些高收入者才对税务部门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如此之低就是强有力的证明。

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较完善的征税协助制度,从去年11月8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正式公布到2007年4月2日(自行申报截止日),前后不到5个月,要求纳税人在如此短期间内了解所有相关的申报规则,并对自己的收入进行分门别类的计算、梳理和汇总,这对于绝大多数纳税人来说都绝非易事,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受阻。

“税痛指数”

个人所得税是“税痛指数”最高的一个税种,因而也是最受个人纳税人关注的一个税种,而现行法律和政策上的瓶颈和不配套,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事实上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的问题。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不是以家庭收入为单位,而是以个人收入为单位,造成了事实上的税负不公平。因为,一个家庭中一人收入达到12万元和两人收入达到12万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每个家庭的负担不一样,家庭结构、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老人的成本等方面的问题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中均没有考虑,客观上形成了“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从而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纳税人积极进行自行申报。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笼统扣缴,但是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家属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支出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纳税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笼统的、“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虽简单明了,容易计算,但却没有考虑个人不同的家庭、婚姻、年龄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支出扣除,而且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使得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如果遇到通货膨胀及必要支出负担上升时期,纳税人的税负会明显加重。对于纳税人来说,既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又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多积极性。

相比在西方一些国家,“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的情况,传统上我国大众对税收、税法及其相关制度的了解非常有限,大众的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都还很滞后。在税收意识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也没有真正尊重纳税人的权利,致使我国的纳税环境缺少温暖的界面,缺少人性关怀,导致纳税人责任难以良性地推广。

个税申报如何走出“冷遇”?

税是公众与国家之间发生最直接、最广泛关系的领域。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曾精辟概括“税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支付的代价”。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说:“你要申报纳税,就可以清晰地知道,过去一年你交给了政府多少税”。日本著名的税法教授北野弘久还指出,个人所得税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增强其“税意识”。

统计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改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1981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仅为500万元;1985年突破亿元,为1.3亿元;1989年突破十亿元,为17.1亿元;1995年突破百亿元,达131.5亿元;2002年更突破千亿元,达1211.1亿元;2006年已经达2452亿元,比2005年增加358亿元,增幅也达到17.1%;但是同时,我国大部分公民的纳税意识并没有同步的提升。

纳税意识对于公民意味着社会责任与社会权利,“纳税是权利的成本”,“无代表权不纳税”这样的税法精神就很容易被接受。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教授指出的那样,随着自行申报的进一步落实,纳税人意识觉醒,公众对政府用税的关注也会深入。它要求政府财政能进一步透明化,将用税更多转向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方面,做到公共财政支出的透明、公正、合理,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最基本需要,不断改善公共环境。

完善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一个法律、法规至少包括前提、规定、惩罚措施这三方面的内容,这才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规则。如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不仅要写入个人主动纳税申报的条款,还应该对主动纳税申报的个人条件、申报期限、申报步骤、个人财富号码在纳税主动申报中的使用、应主动纳税申报而不主动进行纳税申报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应该课以相应的惩罚措施。至于对具体惩罚措施的设计可以考虑如下模式――奖励主动纳税申报人,而对未履行法定义务者处以较重的处罚,如罚款、声誉处罚(比如警告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比如行政拘留等),对严重违反纳税申报义务可以考虑处以刑事处罚。

对每个纳税人提供“正向激励”机制。将退税制度与纳税申报制度挂钩,从而督促纳税人如实及时申报收入,以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比如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收入申报,合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和负担,对纳税人的家庭必要的大额医疗支出、教育支出等在其纳税申报时予以一定数额或一定比率扣除或抵免,使纳税人有可能获得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从而通过“正向激励”机制调动纳税人的收入申报的积极性。

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管,通过建立完备的财产申报制度和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增加对高收入者收入的透明度,推进个人报酬的完全货币化,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推行非现金结算;然后建立由税务、海关、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参加的信息共享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法定推广个人财富代码在保险、储蓄、纳税、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主要可以集中在不动产)等行为要强制性地使用,凡不使用财富号码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收入

1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申报征收的利弊分析

家庭是一个完整的经济主体,是社会的活动基本细胞,形成对社会生产、投资和消费的主力军,共同承担着家庭经济的付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家庭经济负担是一个家庭纳税能力的组成部分,对家庭的经济制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家庭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家庭的收入总计来计算个税所得额,不必区分家庭成员之间的分配明细,这样可以避免家庭成员的部分个人收入偏高,而交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如:家庭夫妻二人收入总额为6000元,一户只有丈夫月收入6000元,则这户人家需交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45元,税后可支配收入额为5888元;另一户丈夫、妻子月收入各3000元,则这户人家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0元,税后可支配收入额为6000元;第三户人家丈夫月收入4000元,妻子月收入2000元,则这户人家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15元,税后可支配收入额为5985元;由此看出,月收入总额相同的家庭,因收入结构的不同而需要承担不同的税负,家庭一方没有工作,收入比较单一、集中的家庭承担的税负反而高于家庭二人工作的税负,形成穷者纳税,富者避税的不公平状况。

所以,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对收入相同的家庭,税负一致,充分体现了公平治税,按能力纳税的原则,反映了家庭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在美国,常规人口申报个人所得税有五种申报形态:①单身申报;②夫妻联合申报;③丧偶家庭申报;④夫妻单独申报;⑤户主申报;申报者可以自由选择中意的申报形式,量能申报课税。

但就我国家庭结构有传统的家庭结构、大量的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和各类复合家庭等,使得家庭信息的真实性问题突出,纳税意识薄弱,都会给家庭申报个税带来难度,对申报方式或内容在总体税赋水平上也会有所影响。

2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方法探析

目前,我国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和扣除标准只是按照个人的工薪收入、对高收入人群进行征收的方法,对大部分不在工薪范围内的高额收入没有归纳在内,所以,形式单一,方法简单。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信息为重点,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多方面因素的扣除,统一定额或定率进行收缴,则会促进个税的改革的不断完善。

2.1 收入方面

在美国,税务机关采用了人机结合的管制系统,通过数据的集中处理,迅速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并加以监控;对家庭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的,进行重点审查,及时调整和管理,严格处罚那些偷税漏税行为,并计入个人的诚信档案,给他日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对于家庭负担重、收入低的家庭,在年底汇总后,可以将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全额退回,用以补贴家庭经济,保障纳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维护纳税人基本的费用开支。因此,美国公民纳税意识较强,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我国家庭收入信息的监督上,很难通过信息公开的形式来取得,而且各个家庭的收入来源多元化、隐性化,工薪收入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因此,收入形态比较复杂,税务机关只对工薪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失偏频。当然,这种模式进行纳税,便于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成本低,而且有稳定的税源。如果采用家庭申报,则会增加税务征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征管部门对每个家庭的详细信息进行抽查和复核,对违反真实性的申报进行严厉的处罚,全部成本会有所加大。所以,纳税人中的有些分散富人观望、逃避,收入集中、渠道单一的纳税人诚实纳税,加上税务机关的系统设置及工作管理没有到位,造成高收入的“散富”避税,低收入的公民交税的状况,对社会的稳定起着负面作用。

由此对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显性化,以便税务机关有效地稽核,更好地对税源进行控制,可以通过非现金支付管理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大额现金支付必须经过银行转账,并且银行账户必须是个人存款实名制,将个人的工资、社会保障及相关内容的收支都通过该账户进行,这样就可以依托个人的身份证,在税控机制中建立个人所得税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家庭收入的总额,以此来申报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表实行年内预交模式,在年底汇总时,将双方夫妻的各项收入都计入在内,扣除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再扣除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计算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2 支出方面

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家庭支出可抵扣部分主要是对老人的赡养、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支出,还有家庭医疗支出,这些是构成我国家庭支出的主要内容,通过对这些基本内容的支出抵扣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削强补弱”的税款公平性目的,一方面方便税务机关对家庭支出的核查,另一方面可以合理确定支出信息的真实性。比如:教育子女的教育支出,家庭医疗支出都可以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完整发票,用以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对于共同赡养老人的支出,可以按居住时间进行计算。

3 结束语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就要求一个家庭的经济来源不论是哪个途径,归属哪个性质,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家按照量能负担公平原则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加强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机制,帮助纳税人自觉申报家庭收入,到税务机关进行诚信纳税信息申报,视偷税漏税为可耻行为,完成公民对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认识到实施的渐进过程,在互联网上完成家庭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申报,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殷英.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有关问题的思考[J].企业导报,2012(19).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家庭 申报

一、家庭如何定义的问题

刘尚希称,对我国来说,最复杂的是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当前流动人口达到两亿多人,相当于一个大型国家的人口在每天不断地流动变化。这也由此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大量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让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按家庭来课征个税将使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

以家庭结构而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各种形态的家庭结构,上文中所述的问题并不是我国独有的,是各国圴有的问题。以美国为例,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申报人可以根据选择对自己有利且方便的申报形式,但总体税赋水平并不受申报方式影响而出现大的偏差。在我国,虽然上述各种家庭结构均有存在,但仍是以一夫一妻一子的家庭形态为主要形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人群的家庭结构也与此相符,掌握了主要形态,即可对主要形态进行规定,而辅以次要形态的规定,即可解决家庭结构定义的问题,并不能以复杂性为理由否定以家庭为单位课税的总趋势。

二、家庭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刘尚希称,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就需要依据家庭的状况来实行各项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状况,其是否符合税收宽免的条件,一方面是自己申报,另一方面要由税务部门来一一认定。家庭信息属于隐私,孩子、老人和配偶的状况,对于税务部门是如何认定的,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作弊行为,只能通过内部稽查来发现,很难通过信息公开来实现监督。

笔者以为,征税部门没有必要获取每个家庭的详细信息,主要信息由申报家庭主动提供,税务机会只做形式上的复核和抽查,而不必一一详查。信息的真实性问题由对违反真实性原则进行严厉处罚来反向保证,也即,如果申报人提供了虚假信息来进行逃税,那么将对申报人按相应的逃税额度进行严厉处罚甚至牢狱之灾。税务机会只需要按一定比例抽查,重点人群重点审核,发现问题进行严厉的处罚,从而让申报人不敢提供虚假信息,就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三、家庭信息的重点

专家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和为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开支所发生的生计费用。另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也没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不同情况,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

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信息庞杂,但重点内容却很集中,由此,掌握了重点的收入和支出信息,即可合理计算出应纳税额。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仅对收入做出明文规定,规定了起征点,对可抵减的各项家庭支出未做规定。

在收入信息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调整国民收入的特性,纳税的重点人群应是高收入群体,而工薪收入仅占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的很小比例,大部分收入都以其它形态存在,而这恰恰是目前税制的弱点和肓点所在。所以,家庭信息的重点,在收入方面,是高收入群体的薪金外收入。针对大额收入不可避免通过银行支付的特点,只要获取了高收入群体的银行信息,就可以获取他们的主要收入情况,而这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在支出信息方面,以美国为例,美国税务局规定的列举扣除额主要包括六大类支出:医疗支出、已付税额扣除、利息费用、慈善捐款、灾害损失和与工作有关的支出及杂项。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最主要的可抵扣支出为子女抚养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家庭医疗支出、赡养老人支出。以上支出也构成了我国中低收入家庭支出的主要方面,最能体现个税削强补弱的公平性,而且是可以合理确定,方便核查的。其中,子女抚养支出可以按未成年子女个数和地区生活水平,核对合理的可扣除额;子女教育支出、家庭医疗支出都能提供相对完整且合法的票据;赡养老人的支出可以按老人数量及地区生活水平核对,对于共同赡养的,按居住时间分配该指标,也能计算出相对合理的扣除额,如有养老保险或社会养老凭据的,可按凭据额扣除。可以按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规定可扣除额的内容和计算方式,扫除按家庭申报的障碍。

四、家庭申报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体由工资薪金所得税构成,主要由工作单位代扣代缴,即纳税人个人课税模式。这种模式便于税收征管机关管理,成本最小,并确保税源。如果实现按家庭申报,则应采取家庭课税与个人课税相结合的模式。在个人课税的基础上实行家庭课税,以家庭为课征单位。结合我国现实的征管水平,个人课税也是必须的,在个人课税基础上到年底汇总夫妻双方各类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再减去代扣代缴的税额。也就是以可以综合反映收入水平的年收入作为课税对象,年内预交,年终汇算,多退少补。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第4篇

本人扣除比例50 100哪个好 本人扣除比例50和100两个都是一样的,具体看夫妻二人怎么协商,若是夫妻双方都出的话那就选择50,若是夫妻一方出的话就选100。若是选50那就是按照每个子女每月5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若是选100就是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扣除方式确认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在选择的时候要注意了,避免选错了到时无法修改。

1.本人扣除范围:3岁-博士(学龄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

具体包括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本人扣除标准: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本人扣除方式:选择父母一方100%扣除或者父母双方各扣50%。

4.本人扣除起止时间: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个税教育申报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个税改革;免征额;征税单位;费用扣除

1个人所得税制度现存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下,我国的税收制度也不断完善,然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发展最快最有潜力的税种之一,其应当具有的保证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以及自动稳定器的职能并没有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以下三点问题逐渐显现出来。(1)分类征收、按月征收,造成税负不公。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即“分别征收、各个清缴”,并且实行按月征收,这会带来不公平现象。个人所得税容易沦为“工薪税”,有调查表明,近2/3的个税收入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他们的收入渠道较为单一,并且收入每月较为平均,对这类人征税较为容易;而对富裕阶层,其收入渠道多元化、收入相对集中,对这类人征税则较为困难。(2)“一刀切”,考虑不全。所谓“一刀切”,就是指在制定个税扣除标准时,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想以一个公平的标准却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体现在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如家里的小孩老人情况、看病教育等的支出。此外,跳离家庭这个小范围,以动态管理的思维来看,个税扣除标准并没有与当年的经济指标,诸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人均收入与支出等挂钩。(3)应税所得难以核实,国家税收严重流失。个税的一大重要职能便是组织财政收入职能,但现阶段核实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并不简单。第一点,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多元化,税务机关很难将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内实现的应税收入核实清楚,有些合法收入可能通过现金结算而不经过银行的个人账户,甚至有些不合法收入根本不会经过银行,前几年报道的明星偷税漏税行为便是最好的例子。第二,代扣代缴的机制还不完善,税收网络化工程未能全国普及。正因为上述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存在逆向调节,国家税收流失严重。

2调查结果分析

我对苏州市的20~60岁的工作居民进行了调查,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结果:首先,在“对于个人所得税更倾向于以个人为单位征收还是以家庭整体收入为单位征收”选项时,56%的人选择以家庭整体为单位征收;其次,大部分人选择了6000~8000元作为免征额提高所到的范围。这些被调查者都提到希望个税的调整能实现减轻负担,使他们拥有更多可支配资金来提高他们生活质量的目的;再次,大部分人希望免征额随物价波动调整,可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与免征额的设定应该存在不可割裂的关系。因此,免征额的设计建议与物价指数、居民消费情况挂钩。最后,在“更倾向于免征额幅度全国统一还是各地区不同”一问中,80%的人选择了希望各地区免征额不同,且希望提高北上广等高消费地区的免征额,可见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造成了区域平均收入差距的增大,大部分人认为全国一刀切、只一个免征额标准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每个区域的经济情况区别设定个税免征额。

3中西对比

针对个税改革,本文以各发达国家为主,发现许多可借鉴学习之处。

3.1确定适合的免征额

与中国实行的“一刀切”不同,美、日、法、德这四个国家根据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设计不同标准的免征额。如,子女越多,个税免征额就相应降低。这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原则。

3.2税前扣除

英国虽然已经取消了已婚夫妇扣除项目,却设立了新的扣除项目,即子女税收抵免,适用于所有家庭未满16岁的子女,并按照家庭本身的贫富程度确定不同的抵免额,从而解决了已婚和未婚纳税人的税负公平问题。我国在这方面所做的还远远不够,税法中规定省部级、军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奖金和外国机构颁发的奖金就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并不能体现税负公平。与此对比,在发达国家,诺贝尔奖获得者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3分类征收与综合计征的选择

虽然我国使用的分类征收有其缺点,但纵观发达国家的实践操作,单纯的综合征收仅是一个理想化的概念。一向被视为综合所得税制实施典范的美国在实际收税时,对工资薪金与资本利得等实施源泉课税,就是含有分类课税成分的明证。再如,人们普遍认为日本是实施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但其对利息等所得税项目实行的却是“分离课税法”。

4推进个税改革的建议

关于每个人“钱袋子”的个税改革,在每年两会上都会成为焦点。总体来说,“增低、扩中、调高”是个税改革的正确方向,即高收入者税负适当增加、中收入者收入持平、低收入者收入适当降低。因此,我根据调研情况,给出以下三点建议。

4.1适当提高免征额

如果目前大幅提高免征额标准,受惠多的将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反而会进一步加大社会贫富差距,削弱“税收调节器”作用。因此,个税改革不能仅停留在免征额调整上,还要看综合效益,包括税率、级次、级距等。免征额的确立应当积极参考当年的实际CPI和通胀指数,使免征额标准随着我国物价汇率变动以及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实行动态化调整。

4.2综合和分类计征相结合,注意相关费用的扣除

加快推进综合和分类计征相结合的混合方式,并注意以下三种费用的扣除:赡养人口的费用扣除、教育费用的扣除、医疗费用的扣除。这些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费用,对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税负公平具有积极作用。

4.3反对一刀切

在制定个税扣除标准时,充分考虑到不同家庭的情况,如考虑已婚或未婚、子女年龄与个数等。而在家庭申报与个人申报的选择上,考虑到家庭申报可能会存在夫妻隐私,或像为买房少缴税假离婚等问题,可以两种申报方式并存,纳税人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

参考文献

[1]朱丽娜.比较中西方个人所得税,促进我国个税改革步伐[J].吉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2]谢雅欢.基于居民“生计费用”视角的个税免征额调整视角——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J].商业现代化,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