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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建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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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建工程设计

绿建工程设计范文第1篇

由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往往投资额大、工程复杂,并关系到国有资金投资、社会公益和公众安全。一般而言,建筑工程设计能决定整个建设工程70%的成本,但是,建筑工程设计也具有非常大的风险,应借鉴BIM技术在建设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的协同、信息传递作用和将工作量前移的思想,建立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的绿色法律体系,以推进工程设计法律风险防控。

本文着眼于建设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分别从设计合同签订前期(风险防范权重占25%)、合同签订(风险防控权重占50%)和合同履行(风险防控权重占25%)三个阶段论述设计法律风险点,并提出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2设计合同签订前期风险预控

2.1发包人主体资格风险预控

因发包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设计合同无效,会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认真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一方而调研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到工商局打印发包人的《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互联网检索及请咨询公司调研发包人的信用情况,以确认其合同履约能力;另一方而,检查设计合同是否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需要授权书)签字。

2.2设计人主体资格风险预控

因设计不具有符合承接项目的资质,导致设计合同无效,会给发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设计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发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设计应认真审查设计的资质证书,包括设计人是否具备建筑设计资质、设计资质范围和设计等级是否符合承揽项目要求,具体设计员的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3设计合规风险预控

设计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也会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认真审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包括调研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发包人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用地性质、规划设计要点;审查发包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依法应招标委托或直接委托)。

2.4项目设计投标风险预控

2.4.1招标信息正确性和响应风险预控

招标信息风险:因设计人获取设计招标信息不准确,导致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而失去中标机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应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招标信息并准确解读。按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投标惯例,招标人在发出设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安排时间召开标前会议,解答和澄清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或者设计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疑问以书而形式寄给招标人,招标人汇集并研究后,作出统一的书而解答和澄清,并将解释、答复和澄清的书而文件送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此解释、答复和澄清与原招标文件冲突或不一致,应以此解释、答复和澄清为准。

投标文件响应风险:因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和标价未按原招标文件编制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导致设计失去中标机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准确把握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认真制作投标文件,审查标书是否完整,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4.2设计投标合作风险预控

联合体投标人资格风险:因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不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行为能力和资格条件,导致标书被宣布无效或合同被确认无效。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在组成联合体前,应认真审查和筛选合作伙伴,着重审查合作方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行为能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设计资质等级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

共同投标协议签订风险:因联合体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签订并报送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联合体的投标被宣布废标或者无效,联合体成员间就共同投标事务发生争议和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详细具体的共同投标协议,协议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应明确约定共同投标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也可约定某一联合体成员具体负责共同投标合伙事务的执行。联合体应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中标后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签署合同风险:因联合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联合体名义与招标人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设计人不能依法承接项目。为防范此风险,联合体中标的,必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合同的履行应由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各方若对招标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联合体内部就超过自己份额部分的责任,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向其他联合体成员追偿。

2.4.3设计投标人中途退出竞标的法律风险预控

设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内撤销投标,导致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若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还有权要求投标人赔偿。因投标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作为要约已经生效,在投标有效期内,该要约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防范此风险,投标人如决定撤回投标,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进行,即必须在要约生效之前。

3设计合同签订风险预控

3.1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建筑功能等。

2)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民用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红线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总图专业的设计,而涉及的玻璃幕墙、精装修、智能化、声学、舞台机械、舞台灯光、煤气、泛光立而照明、景观等专项设计,娱乐工艺、厨房工艺设计等特殊工艺设计,均需双方另议。

3)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4)发包人将同一项目委托多个设计人的,应明确各设计人的设计范围与内容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设计合同范本最好采用住建部制定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3.2设计依据和提供依据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设计依据不全而、不准确,或提供依据的责任不明确,给合同双方造成利益损害并带来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的名称、版本、内容要求、份数。

2)提供设计依据的责任人及相应责任。发包人应提供项目有关批文、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其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上述设计依据,则应明确约定相应费用。设计应提供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如果工程要求采用国外标准、规范,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资料原文和中文译本。此外,设计人应避免发包人将提供设计依据的责任或提供不准确、不完善的设计依据的责任与风险转移给设计。

3)发包人提供设计依据的时限。对于部分不能及时提供的资料,应书而明确设计依据的条件如发生变化的责任及费用的承担,同时根据各地对非法设计的认定条件,明确部分资料发包人最迟提供时间,否则有可能而临非法设计(包括不出具正式文件、不提供后期服务、不提供咨询等)处罚。

3.3设计周期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风险预控

因设计周期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设计周期应为相对周期,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周期,且不包括设计人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审核与反馈意见的时间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间以及法定假期,避免约定提交设计成果的固定日期。

2)约定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明确如发包人要求提前提交设计成果,需另行支付额外费用。

3.4工程设计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设计质量问题。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设计文件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任务书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所需功能和使用要求。工程设计服务质量要求应符合本专业服务标准规定和工程设计的标准和准则的规定。设计合同签订时,应避免约定设计人服务应达到最高标准要求或工程设计应获得某设计奖项。

3.5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约定不明确,导致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为防范此风险,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设计成果的具体内容、深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设计成果形式、提交时间(应以上一阶段成果批准或同意后的一定期限为准)、地点、接收人。成果交付时应办理书而交接手续。

3.6工程设计现场服务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现场服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设计利益受损。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设计人现场服务的内容(解决施工中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定期参加重要的工程例会、解答业主咨询的技术问题和协助业主办理与设计相关报批手续),现场服务设计员的资格、数量、服务时间与方式、费用 (外地工程要限定含在设计费内的出差次数、天数和人数)等。

3.7工程设计费数额与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费相关内容约定不明确,直接导致设计人经济利益受损。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工程设计费是固定价或可调价。如果是固定价,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如果是可调价,应明确调整标准、方式、程序等。设计费未包干的应约定为估算设计费。设计费包含设计人员赴现场的旅差费标准、额度,超出约定标准、额度部分由发包人另行支付,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服务费。

2)工程设计价款的支付进度、支付方式、各次付费百分比及时间节点,支付条件应合理。如第一笔支付款项约定为定金,定金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并明确合同履行后,定金才能抵作设计费;若发包人中途擅自终止合同,设计人除不退还定金外,发包人还应据实结算此外,各阶段设计费支付应约定为可控日期,避免约定审批通过后等支付条件;尾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巧%,且尽可能分解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应在竣工验收阶段收取,避免拖延到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

3.8设计变更与索赔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标准、方法与程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书而形式通知设计。

2}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条件。

3}设计变更产生的修改费用,通过洽商能解决的设计小修改,不再另行收费,但若发包人要求建筑功能性修改或同一处修改两次及以上,则经双方协商,设计人另行收取修改设计费。4)设计变更索赔标准、方法与程序。

3.9设计分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分包约定不明确,导致设计人非法分包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设计人不得将项目全部设计工作分包;

2)设计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工作分包;

3)设计进行工程设计分包须经发包人书而同意;

4)工程设计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类似业绩;

5)设计人应对分包设计成果的质量和进度负责,并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分包设计成果;

6)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设计业务再分包;

7)设计人应就分包设计工作与分包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分包设计费的支付应当与发包人支付的相应工程设计费相协调;

9)发包人要求指定分包单位的,应符合上述约定要求。

4设计合同履行风险预控

4.1设计依据欠缺风险预控

因设计依据提供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导致设计周期拖后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发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和提交时间提供设计依据。设计人向发包人收取重要设计依据,包括:设计任务书、地形图、建筑红线图钉桩图及电子文件、当地部门控制性规划要求、项目所在地市政条件、发包人确认并已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场地工程勘察报告以及能源供应、交通运输、使用要求等资料,发包人及当地政府部门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等,移交资料时双方应办理签字或盖章手续。

4.2工程设计进度风险预控

因设计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导致设计人违约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保证人力、物力,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时间、内容、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在进行联合体设计或设计分包时,应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设计进度风险。

4.3设计程序性文件欠缺风险预控 因设计过程重要文件欠缺导致设计程序不合规,引起合同双方纠纷,设计人无法主张合法权利。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应收集好签字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设计任务书、方案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方案专家评审会意见(会议纪要写明同意该方案通过)、当地规划局的规划意见书、发包人签字的《方案设计确认单》(须对方案认同并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设计)、扩初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扩初专家咨询意见书、发包人签字的《初步设计确认单》(须对扩初认同并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设计)、规划条件通知书、施工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桩基招标图和桩基施工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建委备案书,签订补充设计合同以明确补充的权利和义务,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等。过程文件须签发、签收、存档。

4.4质量风险预控

4.4.1设计法定责任风险预控

因设计未尽法定责任导致设计质量问题,设计方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依据勘察文件和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生命周期的设计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设计文件绘制、校对和审核制度;明确各专业责任人,并建立设计保险制度。

4.4.2施工图交底不清风险预控

因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导致设计质量问题。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将设计意图、特殊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产生的问题向施工单位作详细技术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

绿建工程设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氯碱化工设计 工艺流程 盐水一次精制 食盐溶液电解 烧碱蒸发

1 引言

氯碱工业是重要的基本化工原料工业,广泛应用于轻工、纺织、食品等行业,目前国内工业烧碱生产方法主要为隔膜法和离子膜法。在电解法烧碱生产装置的工程设计中,优化选择建设规模、生产平衡能力及工艺流程是设计评价的关键因素。因此,本文探讨了氯碱化工设计中盐水一次精制、食盐溶液电解以及烧碱蒸发等关键工序的工艺流程选择问题,以期为设计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

2 盐水一次精制的工艺流程

盐水一次精制的生产方式大体可分为三种:传统工艺、膜法过滤工艺和直接过滤工艺。2.1 盐水一次精制的传统工艺

传统工艺流程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普遍存在至今,其一次盐水工序生产过程相对稳定,普通操作人员易于掌握,设备运行稳定,不需要高频次的检修,维修费用相对较少。但生产装置大,占地面积多;一次盐水工艺自动化程度偏低,系统一旦出现异常,恢复正常所需时间较长;由于砂滤器的存在,会产生SiO2二次污染。此外,一次盐水中SS含量相对偏高,增加了后道工序的处理压力,且对盐质量变化的适应能力较差,碳素管过滤部分操作相对复杂。

2.2 膜法过滤工艺

国内氯碱行业盐水精制中所用膜主要有两种:戈尔膜和凯膜。

2.2.1 戈尔膜盐水精制工艺特点

(1)脉冲式过滤。当运行达到过滤时间后,过滤器自动进入反冲状态,经放气、泄压、反冲,靠反向静压差而使滤饼脱落、沉降,经数秒后再开始下一个过滤周期。

(2)高流量一次净化。其过滤能力是其他过滤器的5~10倍,且不需要借助其他的固液分离设备。

(3)低压反冲可使设备在近于无损的状态下运行。

此外,由于膜极薄,可视为表面过滤,不会造成滤程堵塞,即使有轻微堵塞也很容易用酸溶解,机械损伤的可能性很小。

2.2.2 凯膜盐水精制工艺特点

(1)工艺简单,流程短。盐水中的悬浮物从1000~10000mg/L降至1mg/L以下,完全适合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中电解槽使用,也可直接进入离子交换树脂塔进行二次盐水精制。

(2)固液分离一次完成,无需其他附属设备,过滤精度稳定,处理能力大,节约了技术改造成本。

(3)与传统工艺比较,占地面积小,省去了清理澄清桶、砂滤器的工作量,大大降低了劳动强度。

此外,工艺降低了对原盐质量的要求,为原料采购提供了方便,盐水质量高且稳定,延长了隔膜的使用寿命,整个设备经过特殊防腐处理,可适应更宽松的酸碱度液体要求。

3 食盐溶液电解的工艺流程

食盐溶液的电解技术主要有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技术和离子膜电解技术两种。3.1 金属阳极膜电解工艺流程

由盐水工序送来质量合格的精盐水进入精盐水高位槽,溢流经预热器预热到65~75℃后经总管,再经加酸调节pH值5~6后,流入盐水断电器,断电后经盐水分管,进入电解槽,在直流电作用下生成氯气、氢气和电解液,电槽产生的三个中间产品分别送氯气处理系统、氢气处理输送和碱液蒸发系统。

3.2 离子膜电解工艺流程

离子膜电解技术分为单极槽离子膜电解和复级槽离子膜电解两种,由于我国氯碱工业生产规模相对较小,因此一般采用单极槽离子膜电解。以原盐为原料,从离子膜电解槽中流出的淡盐水经过脱氯塔脱去氯气,进入盐水饱和槽制成饱和盐水,而后在反应罐中加入NaOH等化学物质,出反应器盐水进入澄清桶澄清,再进入过滤器过滤,经树脂塔除去钙镁离子后进入离子膜电解槽阳极室。与此同时,纯水和液碱一同进入阴极室。通入直流电后,在阳极室产生氯气,在阴极室产生氢气和30%~35%的NaOH液碱。

4 烧碱蒸发的工艺流程

烧碱蒸发流程有顺流、逆流和错流三种,而常用的是顺流和逆流。

4.1 顺流流程

顺流流程是指进蒸发器的电解液和加热蒸汽的方向是一致的,如果一套多效蒸发装置,电解液流向的特点是依浓度越来越高,而蒸汽压力却越来越低。在顺流流程中,由于串联蒸发器数量的不同,又分为顺流双效,顺流三效四体两路,顺流三效部分强制循环等形式。

4.2 逆流流程

三效逆流流程是国外普遍采用的流程,其流程可叙述为:来自电解或加料槽的电解液经预热后,由加料泵送入第三效蒸发器,其中的固体盐由循环泵送入离心机高位槽分离固体盐,分离后的料液或返回本效,或过料到第二效,第二效中析出的固体盐在旋液分离器中分离,同样分离后的料液用于过料或自身循环,第一效蒸发器利用其自身压力经采盐器采盐后进入闪蒸效,闪蒸后的浓碱放入浓碱冷却贮槽,经冷却后即为成品液碱。

4.3 流程讨论

评价一个蒸碱的流程,主要看其消耗是不是很低,强度是不是大,投资是不是小,运行是不是稳定。

4.3.1 效数评价

我们假定两个条件:一是在蒸发过程中没有热的损失,二是被蒸发料液与加热蒸汽温度相同。

由此可知,多效蒸发比单效蒸发占优。同时也必须看到,效数越多,其投资越大,要求越高,而且越到后面,节气越小,因此对于效数的选择,要进行综合评价。从目前的工艺水平来看,一般是三效或者四效为宜。

4.3.2 顺流与逆流流程的比较

一般来说,逆流流程比顺流流程优越,其理由如下:

(1)能耗低。第三效为真空效,沸点低,电解液可以不预热进效,浓效又是闪蒸效,还能自蒸提高2%的浓度。而且第二效的盐泥(含NaOH高)经过第三效(NaOH浓度低)排出,减少了浓碱损失。

(2)强度大。逆流蒸发尤其是增加了强制循环泵后,料液流动速度增大,传热状况得到改善,生产强度(指每单位加热面积,每小时内蒸出的碱量)提高。如三效逆流加强制循环法,其强度达7~8kgf/m2时,比顺流流程高20%左右。

5 结语

在目前氯碱工艺设计中,越来越注重工艺的可靠性、先进性,各生产单元都采用了许多新的流程与配置。选择合理的工艺流程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的关键是严格控制好各项工艺指标。

参考文献

[1] 杨敏.氯碱工程项目设计中配置及工艺流程的选择[J].氯碱工业,2007,6

绿建工程设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绿色工程;建筑设计;技术;应用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发展速度直接影响社会经济水平。同时,建筑面积的不断扩大,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更多的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随着污染加重和传统能源枯竭形势恶化,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减少建筑事业发展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当前世界的建筑业正不断向绿色建筑发展,而绿色施工技术是绿色建筑的核心内容。绿色节能施工是以自身理念作为指导思想,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配合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建筑资源的高效利用,以保护环境、降低能耗为核心,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最小污染。

1.绿色施工技术发展现状

绿色施工技术需要在施工过程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维护阶段等各个施工阶段,都采取合理的绿色节能施工计划,并且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提高建筑材料的环保节能效果。我国应用绿色节能技术进行建筑施工的时间较短,虽然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部分成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由于绿色建筑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时间较晚,所以部分施工的技术要点并没有进行完全的研究与应用,施工技术选择上仍然存在误差,而资源的利用率也无法达到最优。此外,我国环保节能材料的发展时间较短,材料使用成本较高,这种高成本导致绿色节能施工技术在推广上存在一定瓶颈。

2.绿色工程建筑设计技术的应用探析

2.1 合理的建筑体形与空间组织

合理的建筑形体和空间形式设计,可以有效控制建筑与外界热量的交换。在绿色建筑技术实施之前,要合理组织空间设计,使建筑造型、平面布局、采光通风等的设计能够方便绿色建筑技术的实施。在进行建筑设计时,通过对建筑结构的优化,本身就可以有效实现建筑的节能环保。在进行结构设计优化时,还必须保证设计图纸完全符合国家的设计标准要求。此外,在设计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地理环境因素的影响,比如我国南北方的温度、降水等差异和气候的季节性变化等。

2.2 门窗节能技术

施工人员在进行门窗施工时,需要严格遵守设计人员制定的设计施工规范,根据设计图纸要求,选择适当的门窗施工材料,并且在施工开始前,检查门窗空气与雨水渗透性、抗风压强度等指标,只有在材料完全满足施工要求,才能进行后续施工。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面积比小于0.40 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面积比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进行维护结构热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同时,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有保温要求的普通外窗一般均要求采用断热型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或断热型塑钢中空玻璃窗,这是常用的两种。玻璃幕墙一般需要采用断热型铝合金框,玻璃一般采用低辐射镀膜钢化中空玻璃。在实际设计中:幕墙设计一般要求进行外遮阳设计,如果没有外遮阳的设计,则必须采用LOW-E 玻璃,二者至少选其一;幕墙设计中可开启窗面积往往达不到30%,这就需要暖通专业予以配合,进行相应的送排风处理,增加换气次数,以提高室内的舒适性。

2.3 外墙保温节能技术

墙体保温一般分为内保温、外保温和自保温三种。内保温和外保温均需使用附加的墙体保温材料,自保温一般是指加气混凝土砌块或者ALC板本身的保温。在我国的建筑工程中,护结构产生的热损量一直居高不下,如果没有合理的控制节能施工技术,就无法提高建筑的绿色节能效果。墙体保温材料一般有岩棉复合保温板、复合材料保温板、挤塑聚苯板、泡沫玻璃保温板、保温砂浆和岩棉等。

岩棉复合保温板的吸水性较强,作为外墙保温,尤其是在雨水较多、空气较潮湿的地区随着时间推移,外墙面吸水发泡,表面不平等情况时有发生,即使采用憎水性岩棉板,效果也不是很好。岩棉复合保温板的保温性能相对泡沫玻璃保温板较好,节能计算时选用的厚度不会像泡沫玻璃保温板那么厚。保温砂浆比较适用于建筑层数较少,高度较低的建筑,一般外保温砂浆要满足节能要求的话,计算厚度有时可能达到30mm到50mm ,为了减少墙面开裂的可能性,往往内外保温砂浆同时做,这样可以减少单面砂浆的厚度,但是也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如果建筑高度较高,立面墙体分隔较大,则墙体比较容易开裂,开裂容易造成的砂浆掉落和渗水,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4 屋面节能技术

外界温度变化会直接影响屋面温度变化,而且屋面也是建筑工程中面积所占比例较高的施工内容,采取适合的节能设计,是保证绿色节能建筑工程的重要方法。为了改善建筑室内温度环境,需要在屋面施工阶段使用保温隔热材料,降低室内的能耗,在施工过程中.将保温材料与屋面板、防水层结合,提高屋面的保温效果,如沥青珍珠岩、加气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等新型材料。在10cm 厚普通混凝土异型屋面上采用5cm 厚高分子材料保温板和3.5cm 厚高性能陶粒混凝土进行复合保温,也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此外,屋面的绿化也是实现屋面保温的有效途径,而且更加经济实惠,夏季绿化屋面与普通隔热屋面比较,表面温度平均要低6.3℃,屋面下的室内温度相比要低2.6℃,由此可以节省大量的空调用电。针对我国南北地区气候的特点,结合建筑情况对屋面的绿化做不同厚度的工艺处理,可以取得良好的环保和节能效果。

结语

在当前传统能源逐渐枯竭和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下,为了实现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就必须不断加强建筑企业的绿色节能施工意识,帮助建筑单位了解绿色节能施工对建筑业在未来的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针对当前我国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不高和相关节能环保建筑材料的研究生产落后的现状,在未来的绿色建筑建设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地进行绿色施工技术的研究与改进,加紧生产研发绿色建筑材料,完善绿色建筑的施工流程,为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能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参考文献:

绿建工程设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问题;建议

Abstract: urban landscape as living environ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urban ecology, environment of the one of the biggest influence factors, is the city ecological equilibrium regulator. Also, the residents of the important places entertainment sports activities, raise people life quality. The paper tries to urban landscape management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re analyzed to find further improve, the botanical garden afforestation in urban management level, and promote the urba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in an effective way.

Key words: the city garden; Green management; Problem; built

中图分类号:K928.7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当前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有社会原因,如实际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体制原因,导致主管部门追求政绩和短期效益;决策者和专业人员知识和审美取向的局限性;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缺乏统筹考虑等,使得园林绿化发展速度虽快,但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不到位

1.1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缺乏长远性与科学性

城市环境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园林绿化的质量,而园林绿化的质量又取决于城市园林绿化进行科学的布局即规划设计。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虽已编制了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但由于缺乏长远和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进程不协调,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和居民对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和游憩休闲等方面的要求。比如对城市绿化格局的规划,就需要按照城市景观生态规划的原则,对于城市的气候、水文、地质及绿地格局进行认真分析,依据景观生态格局分析的方法进行计算,同时结合整体用地性质确定。

1.2未形成完整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由于没有较为稳定、长久的规划系统来指导绿化规划,在进行城市园林管理时没有可靠依据,导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与规划实施的脱节常常出现规划绿地经常受到一些单位和个人的侵占和吞噬,各类绿地数量严重不足,大大滞后于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要求及市民游憩出行和生态环境防护的要求。

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

2.1 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

目前,许多地方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各自为政,如:各开发区、各开发商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园林绿化管理,自成体系,缺乏全局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管理体制。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使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事件时有发生,随意伐木毁绿事件更是屡屡发生。有些城市由于管理力度不强城市整体绿化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

2.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

尽管已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但监督制度本身具有缺陷和信息不完全透明是客观事实。在我国,很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和考核,甚至未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一些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在政府工作议程上排不上号,造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后劲不足。

3 城市园林绿化意识普遍不高

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起步较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迟缓的严峻局面。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许多城市政府对园林绿化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尤其是在城市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战略地位与功能认识不足。

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城市总体建设不协调。城市在规划建设中,绿地预留面积比例不足,大面积、大手笔、高质量、高标准的绿化景观很少;城市园林绿化过分强调草坪,缺乏高大乔木。应提倡建造乔、灌相结合的复层群落。树种选择偏重花色树形,忽视其他抗空气污染的树种。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口头上讲生态环境是“生存之本,重中之重”,可在实施中,却片面追求眼前利益、暂时利益由于城市园林绿化不能像其他产品一样短期内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它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也很少有人真正关心、认识。城市绿化在人们心目中,几乎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只有当洪灾、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真正造成危害的时候,人们才可能想到绿化的重要性。

4 城市绿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

4.1 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一般程序

初步设计出城市园林绿化系统在调查与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园林绿化指标,初步设计、形成本城市的园林绿化系统。包括:人均公共绿地绿化、覆盖率、绿地的结构组成、相应的防护林带、生产绿地及专用绿地。

4.2 计算各类绿地的新增面积

各项绿地指标是依据城市环境目标确定的,按照指标要求逐项计算新增绿地面积。

4.3 编制绿化规划。

根据前面计算的新增绿地面积和新增公共绿地面积,汇同园林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目标实施措施即绿化规划对策。

4.5 绘制绿化规划图和绿化设想图

根据绿化现状和绿化对策,分别绘制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图,近期园林绿化规划图和远期园林绿化设想图。

上面所述四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一般程序,但实际操作中,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程序是复杂多变的,因此,必须灵活把握。只有充分理解和把握园林绿化管理的原则与程序,才能有效地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水平。

5 要遵循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城市不同的特点,制定城市各类绿地的用地指标,并选定各项主要绿化的用地范围,合理安排整个城市的园林绿化系统,作为指导城市的各项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应考虑以下因素。

5.1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不同的城市对园林绿化系统的规划要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园林绿化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水文、地形等方面的自然生态条件和城市性质、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如:北方城市应多考虑防风带的建设,南方的城市要以遮阳降温为主等。

5.2 综合考虑,全面安排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绿地的基础上搞好城市的普遍绿化,要与工业布局、居住区详细规划、公共建筑分布、道路系统规划密切结合。

5.3 均衡分布,形成完整的园林绿地系统

不同的绿化具有不同的功能,在进行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布置时,应注意将公共绿地均匀分布,做到点、面相结合,以面为主,点线穿插,以小为主,中小结合,使各类绿地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以充分发挥园林绿地的最大功效。

6 城市园林绿化体系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国外一些大城市在园林绿化规划布局方面都很强调形成理想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并且有的城市建立了三级绿化系统,即市内小型绿化系统、市内环绿化网、市外环绿化网将城市三级绿化系统与城市规划的远景目标相结合,城市规划应给城市园林绿化留下充足的空间和发展余地,从而减少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出现的某些漏洞,不影响城市的总体发展。 最终,城市园林绿化系统的布局要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达到:一是满足城市居民游览休息的需要;二是满足城市生产、生活及活动安全的需要;三是满足城市工业生产防护的需要;四是满足城市艺术风貌体现的需要。

结语:结合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系统分析和阐述了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方法与措施,试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系,从而提高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希望对今后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有所借鉴和帮助。

参考文献:

【1】李 敏。现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绿建工程设计范文第5篇

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种类及法律含义

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归纳工程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种类主要有如下三种:

1、投标保证金

针对《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招投标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我国一系列国家政策细化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且招投标实务中也广泛运用了投标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国务院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投标实务情况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的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阶段,定标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确立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工程实务中一般自合同签定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质量保证(保修)金(简称“质保金”)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金是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资金,以确保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一笔款项。此笔款项一般存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或者质保金返还期限届至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性规定可以总结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含义为,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为确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招投标期间、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工程缺陷责任(合同约定)期间),特定义务主体(投标人、承包人、保修义务人)向特定权利主体(招标人、发包人、保修权利人)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目的的金钱之债,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权人,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务人。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其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工程实务中,这三者一般有个转化过程,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一般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转化为质保金。工程实务中,随着保证金性质的转化,也产生过一些法律上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也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作一点探析: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是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作是担保之债中质权的质物。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确立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义务(质量、工期、安全);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保修义务人合同(保修协议书)约定的保修责任的落实。因此,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是发轫于工程建设担保的初衷,其具有担保性质。

第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用途是特定的。工程实务中,投标保证金是用于特定的招投标程序,比如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建委就针对投标保证金发出了《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09]1045号)该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专户管理。文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并在第9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样,根据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法律含义,其用途也特定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质量、工期、安全)和工程缺陷的修复。工程实务中,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一般也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20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三,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只能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已如前述,在此不赘。

第四,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保障的权利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即根据前述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所具体确定的权利人。第五,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具体确定的一笔资金款项。从法律性质上讲,建设工程保证金属于物权中的动产物权。

第六,建设工程保证金一般由特定义务人交付给特定权利人并由其占有、保管,在特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中标后不签合同,施工中质量不合格、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特定权利人对保证金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没收投标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划质保金)。

综上,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保证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阶段特定、权利主体(保障对象)特定、标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上述特征,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债务人以特定的金钱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质押行为,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金钱质权标的物。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实务案例分析

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过一例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例,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简单进行分析、探讨。该案的大体情况是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包某工程项目,并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了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由于资金紧张,遂以项目部名义向民间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支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但项目部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向债权人偿付该笔民间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要求承包人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了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定保全了承包人交纳在业主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承包人偿还此笔款项,承包人过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偿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从业主方强制扣划了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没有采纳承包人的意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承包人交纳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前述分析,案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按招标文件向业主方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其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在承包人违约时由业主方进行法律处分,而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来主张权利,该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权利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担保承包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的机制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范畴),虽然该笔款项从法律权属的角度而言属于承包人所有,但其已特定化为业主所占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行为属于承包人与业主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担保方式的质押行为,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金钱质权的标的物。

由此可见,业主对承包人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案中的债权人对承包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理,案中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对抗业主对履约保证金的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3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冻结案中履约保证金的裁定并不能消灭履约保证金的质权效力。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该条司法解释说明了被执行人(案中承包人)在该履约保证金未被法院冻结前与业主方设定权利的行为(以履约保证金形式设定质押行为)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案中普通债权人)。所以,本案根据承包人的执行异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该不执行案中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法院在案中承包人向其提出执行异议后,仍然强制执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有侵犯业主(案外人)担保物权的嫌疑,似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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