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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建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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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建工程设计范文第1篇

由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往往投资额大、工程复杂,并关系到国有资金投资、社会公益和公众安全。一般而言,建筑工程设计能决定整个建设工程70%的成本,但是,建筑工程设计也具有非常大的风险,应借鉴BIM技术在建设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的协同、信息传递作用和将工作量前移的思想,建立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的绿色法律体系,以推进工程设计法律风险防控。

本文着眼于建设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分别从设计合同签订前期(风险防范权重占25%)、合同签订(风险防控权重占50%)和合同履行(风险防控权重占25%)三个阶段论述设计法律风险点,并提出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2设计合同签订前期风险预控

2.1发包人主体资格风险预控

因发包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设计合同无效,会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认真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一方而调研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到工商局打印发包人的《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互联网检索及请咨询公司调研发包人的信用情况,以确认其合同履约能力;另一方而,检查设计合同是否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需要授权书)签字。

2.2设计人主体资格风险预控

因设计不具有符合承接项目的资质,导致设计合同无效,会给发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设计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发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设计应认真审查设计的资质证书,包括设计人是否具备建筑设计资质、设计资质范围和设计等级是否符合承揽项目要求,具体设计员的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3设计合规风险预控

设计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也会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认真审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包括调研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发包人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用地性质、规划设计要点;审查发包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依法应招标委托或直接委托)。

2.4项目设计投标风险预控

2.4.1招标信息正确性和响应风险预控

招标信息风险:因设计人获取设计招标信息不准确,导致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而失去中标机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应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招标信息并准确解读。按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投标惯例,招标人在发出设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安排时间召开标前会议,解答和澄清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或者设计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疑问以书而形式寄给招标人,招标人汇集并研究后,作出统一的书而解答和澄清,并将解释、答复和澄清的书而文件送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此解释、答复和澄清与原招标文件冲突或不一致,应以此解释、答复和澄清为准。

投标文件响应风险:因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和标价未按原招标文件编制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导致设计失去中标机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准确把握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认真制作投标文件,审查标书是否完整,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4.2设计投标合作风险预控

联合体投标人资格风险:因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不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行为能力和资格条件,导致标书被宣布无效或合同被确认无效。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在组成联合体前,应认真审查和筛选合作伙伴,着重审查合作方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行为能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设计资质等级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

共同投标协议签订风险:因联合体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签订并报送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联合体的投标被宣布废标或者无效,联合体成员间就共同投标事务发生争议和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详细具体的共同投标协议,协议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应明确约定共同投标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也可约定某一联合体成员具体负责共同投标合伙事务的执行。联合体应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中标后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签署合同风险:因联合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联合体名义与招标人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设计人不能依法承接项目。为防范此风险,联合体中标的,必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合同的履行应由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各方若对招标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联合体内部就超过自己份额部分的责任,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向其他联合体成员追偿。

2.4.3设计投标人中途退出竞标的法律风险预控

设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内撤销投标,导致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若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还有权要求投标人赔偿。因投标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作为要约已经生效,在投标有效期内,该要约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防范此风险,投标人如决定撤回投标,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进行,即必须在要约生效之前。

3设计合同签订风险预控

3.1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建筑功能等。

2)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民用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红线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总图专业的设计,而涉及的玻璃幕墙、精装修、智能化、声学、舞台机械、舞台灯光、煤气、泛光立而照明、景观等专项设计,娱乐工艺、厨房工艺设计等特殊工艺设计,均需双方另议。

3)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4)发包人将同一项目委托多个设计人的,应明确各设计人的设计范围与内容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设计合同范本最好采用住建部制定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3.2设计依据和提供依据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设计依据不全而、不准确,或提供依据的责任不明确,给合同双方造成利益损害并带来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的名称、版本、内容要求、份数。

2)提供设计依据的责任人及相应责任。发包人应提供项目有关批文、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其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上述设计依据,则应明确约定相应费用。设计应提供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如果工程要求采用国外标准、规范,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资料原文和中文译本。此外,设计人应避免发包人将提供设计依据的责任或提供不准确、不完善的设计依据的责任与风险转移给设计。

3)发包人提供设计依据的时限。对于部分不能及时提供的资料,应书而明确设计依据的条件如发生变化的责任及费用的承担,同时根据各地对非法设计的认定条件,明确部分资料发包人最迟提供时间,否则有可能而临非法设计(包括不出具正式文件、不提供后期服务、不提供咨询等)处罚。

3.3设计周期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风险预控

因设计周期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设计周期应为相对周期,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周期,且不包括设计人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审核与反馈意见的时间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间以及法定假期,避免约定提交设计成果的固定日期。

2)约定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明确如发包人要求提前提交设计成果,需另行支付额外费用。

3.4工程设计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设计质量问题。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设计文件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任务书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所需功能和使用要求。工程设计服务质量要求应符合本专业服务标准规定和工程设计的标准和准则的规定。设计合同签订时,应避免约定设计人服务应达到最高标准要求或工程设计应获得某设计奖项。

3.5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约定不明确,导致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为防范此风险,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设计成果的具体内容、深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设计成果形式、提交时间(应以上一阶段成果批准或同意后的一定期限为准)、地点、接收人。成果交付时应办理书而交接手续。

3.6工程设计现场服务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现场服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设计利益受损。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设计人现场服务的内容(解决施工中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定期参加重要的工程例会、解答业主咨询的技术问题和协助业主办理与设计相关报批手续),现场服务设计员的资格、数量、服务时间与方式、费用 (外地工程要限定含在设计费内的出差次数、天数和人数)等。

3.7工程设计费数额与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费相关内容约定不明确,直接导致设计人经济利益受损。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工程设计费是固定价或可调价。如果是固定价,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如果是可调价,应明确调整标准、方式、程序等。设计费未包干的应约定为估算设计费。设计费包含设计人员赴现场的旅差费标准、额度,超出约定标准、额度部分由发包人另行支付,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服务费。

2)工程设计价款的支付进度、支付方式、各次付费百分比及时间节点,支付条件应合理。如第一笔支付款项约定为定金,定金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并明确合同履行后,定金才能抵作设计费;若发包人中途擅自终止合同,设计人除不退还定金外,发包人还应据实结算此外,各阶段设计费支付应约定为可控日期,避免约定审批通过后等支付条件;尾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巧%,且尽可能分解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应在竣工验收阶段收取,避免拖延到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

3.8设计变更与索赔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标准、方法与程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书而形式通知设计。

2}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条件。

3}设计变更产生的修改费用,通过洽商能解决的设计小修改,不再另行收费,但若发包人要求建筑功能性修改或同一处修改两次及以上,则经双方协商,设计人另行收取修改设计费。4)设计变更索赔标准、方法与程序。

3.9设计分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分包约定不明确,导致设计人非法分包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设计人不得将项目全部设计工作分包;

2)设计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工作分包;

3)设计进行工程设计分包须经发包人书而同意;

4)工程设计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类似业绩;

5)设计人应对分包设计成果的质量和进度负责,并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分包设计成果;

6)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设计业务再分包;

7)设计人应就分包设计工作与分包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分包设计费的支付应当与发包人支付的相应工程设计费相协调;

9)发包人要求指定分包单位的,应符合上述约定要求。

4设计合同履行风险预控

4.1设计依据欠缺风险预控

因设计依据提供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导致设计周期拖后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发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和提交时间提供设计依据。设计人向发包人收取重要设计依据,包括:设计任务书、地形图、建筑红线图钉桩图及电子文件、当地部门控制性规划要求、项目所在地市政条件、发包人确认并已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场地工程勘察报告以及能源供应、交通运输、使用要求等资料,发包人及当地政府部门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等,移交资料时双方应办理签字或盖章手续。

4.2工程设计进度风险预控

因设计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导致设计人违约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保证人力、物力,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时间、内容、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在进行联合体设计或设计分包时,应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设计进度风险。

4.3设计程序性文件欠缺风险预控 因设计过程重要文件欠缺导致设计程序不合规,引起合同双方纠纷,设计人无法主张合法权利。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应收集好签字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设计任务书、方案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方案专家评审会意见(会议纪要写明同意该方案通过)、当地规划局的规划意见书、发包人签字的《方案设计确认单》(须对方案认同并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设计)、扩初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扩初专家咨询意见书、发包人签字的《初步设计确认单》(须对扩初认同并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设计)、规划条件通知书、施工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桩基招标图和桩基施工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建委备案书,签订补充设计合同以明确补充的权利和义务,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等。过程文件须签发、签收、存档。

4.4质量风险预控

4.4.1设计法定责任风险预控

因设计未尽法定责任导致设计质量问题,设计方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依据勘察文件和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生命周期的设计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设计文件绘制、校对和审核制度;明确各专业责任人,并建立设计保险制度。

4.4.2施工图交底不清风险预控

因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导致设计质量问题。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将设计意图、特殊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产生的问题向施工单位作详细技术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

绿建工程设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建设;绿色施工技术;应用

引言

目前我国的市政工程非常浩大,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也已经达到了非常先进的水平,因此绿色施工技术不但被越来越广泛的被应用到市政工程中,并且还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不断落实和发展,绿色施工技术在我国市政工程中必将成为最科学、最优先的选择,为市政工程的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为市民的生活带来便利。绿色施工技术是可持续发展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它涉及到社会与经济发展、资源与能源利用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因此在市政工程中实施绿色施工技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需要市政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坚持落实。本文从构建绿色施工的完整体系、在施工过程中落实文明生产、实施施工过程的绿色管理和合理的利用建筑材料等四个方面介绍在市政工程中绿色施工技术的具体应用。

一、绿色施工技术的基本认识及其云泽

绿色施工技术指的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通过高新技术的应用和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和实现对材料的节约等。绿色施工技术涉及到社会与经济发展、资源与能源利用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它是可持续发展在市政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应用,从长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来看市政工程的绿色施工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绿色施工在建设过程中要保证工程的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实施,要贯彻和落实减少成本和清洁生产的绿色施工理念。绿色施工技术的落实过程不但需要科学有效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还需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积极的使用节能材料、尽量减小对环境的破坏等[1]。

落实绿色施工技术需要遵循严格的环保要求,需要实现建筑工程的绿色性能,需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相互配合,需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绿色要求。市政工程的绿色施工技术在具体的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1、科学合理的进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2、减少对施工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3、施工过程中注重环保,提高环境品质;4、施工过程中严格做到节水节电等。

二、市政工程建设对绿色施工技术的应用措施

(一)构建绿色施工技术的体系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不断落实和发展,市政工程中实施绿色施工技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绿色施工技术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是最科学的措施,它是可持续发展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由于绿色施工技术在实施的过程中涉及到社会与经济发展、生态与环境保护以及资源与能源利用等多个方面,在具体生产过程中要落实绿色施工需要施工单位和市政单位共同努力。市政工程要落实绿色施工技术首先需要构建绿色的施工体系,构建绿色施工技术体系是落实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的前提,绿色施工体系可以明确绿色施工的目的性和可以确保绿色施工切实有效的落实[2]。绿色施工体系包括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要遵循的制度、管理的流程和落实绿色施工的具体方案等等,它是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参照标准。其次,绿色施工体系还需要市政相关的工作人员综合的整理工程内外的资源,使所有资源得到最优化、最合理的利用。此外,绿色施工体系的落实需要全体的建筑施工人员相互合作,严格的遵从每一项绿色施工措施。

(二)绿色施工过程的文明生产

施工过程中的文明生产是绿色施工落实的主体工程,文明生产首先要求有科学的、合理的施工组织。文明生产是落实绿色施工技术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文明生产,才能保障施工过程顺利、有序的进行,才能实现市政工程的绿色施工。市政工程实现文明生产不但要根据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文明生产施工方案,而且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避免和减轻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干扰。此外,施工单位还可以制定相关的惩处奖励的方案和措施,根据施工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对员工进行惩奖,最大限度的调动施工员工的积极性使市政工程顺利进行和完成。

(三)落实绿色施工过程的管理

绿色管理在具体的市政工程建筑生产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1、生产过程中注重环保。建筑生产过程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噪声污染、扬尘污染和建筑垃圾等,绿色管理施工的过程要尽量降低这些污染、减小对市民的影响,达到绿色环保的目的。2、生产过程中注意控制噪声。建筑生产过程中混凝土浇捣、路面挖掘和桥梁桩基等施工过程都会产生巨大的噪声。为了实现施工过程的绿色管理,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实行封闭施工和使用成型的建筑材料等。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的好坏直接影响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可以有效减小噪声污染,实现绿色管理。市政工程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工期一般都比较长久,为了减小噪声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市政工程应该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尽量在白天进行施工,避免夜间施工产生噪声影响市民休息。3、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污水排放。市政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大量的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如果不加以控制使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放会对地下水、河流等造成严重的污染,危害人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绿色管理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同污水排放之前要经过不同的处理之后才能对外排放[3]。

(四)绿色施工过程材料的使用

市政工程和其他建筑一样在施工生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消耗大量的水泥、砂石、钢材等建筑材料。众所周知这些建筑材料基本都不是可再生资源,因此大量的使用和消耗这些建筑材料会对资源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虽然我国地大物博能源丰富,但是为了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建筑材料的浪费,使所有的建筑材料都能够物尽其用。

首先,市政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节约,科学的管理施工现场减少建筑材料不必要的损耗和浪费等。例如,结合具体的条件,实现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等,利用建筑垃圾进行基地加固、生产再生骨料等等。此外,市政工程还要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尽量使用环保型的建筑材料,减少对能源的损耗和对环境的污染等。只有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的使用建筑材料、减少材料不必要的浪费,才能使市政工程落实绿色施工技术,才能提高市政工程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

工程建设中的绿色施工技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绿色施工的实质是各种绿色施工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综合运用。目前我国的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已经达到了非常先进的水平,绿色施工技术也越来越广泛的被应用到市政工程中。在市政工程中实施绿色施工技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绿色施工技术不但涉及到社会与经济发展、资源与能源利用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而且还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逐渐落实,绿色施工技术将会是我国市政工程和我国的建筑企业最科学和最优先的选择,也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唐红,王浩,朱传斌.绿色施工技术在武汉二环线工程中的应用[J].施工技术,2013,(22):23-26.

绿建工程设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绿色工程;建筑设计;技术;应用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发展速度直接影响社会经济水平。同时,建筑面积的不断扩大,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更多的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随着污染加重和传统能源枯竭形势恶化,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减少建筑事业发展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当前世界的建筑业正不断向绿色建筑发展,而绿色施工技术是绿色建筑的核心内容。绿色节能施工是以自身理念作为指导思想,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配合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建筑资源的高效利用,以保护环境、降低能耗为核心,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最小污染。

1.绿色施工技术发展现状

绿色施工技术需要在施工过程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维护阶段等各个施工阶段,都采取合理的绿色节能施工计划,并且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提高建筑材料的环保节能效果。我国应用绿色节能技术进行建筑施工的时间较短,虽然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部分成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由于绿色建筑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时间较晚,所以部分施工的技术要点并没有进行完全的研究与应用,施工技术选择上仍然存在误差,而资源的利用率也无法达到最优。此外,我国环保节能材料的发展时间较短,材料使用成本较高,这种高成本导致绿色节能施工技术在推广上存在一定瓶颈。

2.绿色工程建筑设计技术的应用探析

2.1 合理的建筑体形与空间组织

合理的建筑形体和空间形式设计,可以有效控制建筑与外界热量的交换。在绿色建筑技术实施之前,要合理组织空间设计,使建筑造型、平面布局、采光通风等的设计能够方便绿色建筑技术的实施。在进行建筑设计时,通过对建筑结构的优化,本身就可以有效实现建筑的节能环保。在进行结构设计优化时,还必须保证设计图纸完全符合国家的设计标准要求。此外,在设计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地理环境因素的影响,比如我国南北方的温度、降水等差异和气候的季节性变化等。

2.2 门窗节能技术

施工人员在进行门窗施工时,需要严格遵守设计人员制定的设计施工规范,根据设计图纸要求,选择适当的门窗施工材料,并且在施工开始前,检查门窗空气与雨水渗透性、抗风压强度等指标,只有在材料完全满足施工要求,才能进行后续施工。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面积比小于0.40 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面积比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进行维护结构热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同时,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有保温要求的普通外窗一般均要求采用断热型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或断热型塑钢中空玻璃窗,这是常用的两种。玻璃幕墙一般需要采用断热型铝合金框,玻璃一般采用低辐射镀膜钢化中空玻璃。在实际设计中:幕墙设计一般要求进行外遮阳设计,如果没有外遮阳的设计,则必须采用LOW-E 玻璃,二者至少选其一;幕墙设计中可开启窗面积往往达不到30%,这就需要暖通专业予以配合,进行相应的送排风处理,增加换气次数,以提高室内的舒适性。

2.3 外墙保温节能技术

墙体保温一般分为内保温、外保温和自保温三种。内保温和外保温均需使用附加的墙体保温材料,自保温一般是指加气混凝土砌块或者ALC板本身的保温。在我国的建筑工程中,护结构产生的热损量一直居高不下,如果没有合理的控制节能施工技术,就无法提高建筑的绿色节能效果。墙体保温材料一般有岩棉复合保温板、复合材料保温板、挤塑聚苯板、泡沫玻璃保温板、保温砂浆和岩棉等。

岩棉复合保温板的吸水性较强,作为外墙保温,尤其是在雨水较多、空气较潮湿的地区随着时间推移,外墙面吸水发泡,表面不平等情况时有发生,即使采用憎水性岩棉板,效果也不是很好。岩棉复合保温板的保温性能相对泡沫玻璃保温板较好,节能计算时选用的厚度不会像泡沫玻璃保温板那么厚。保温砂浆比较适用于建筑层数较少,高度较低的建筑,一般外保温砂浆要满足节能要求的话,计算厚度有时可能达到30mm到50mm ,为了减少墙面开裂的可能性,往往内外保温砂浆同时做,这样可以减少单面砂浆的厚度,但是也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如果建筑高度较高,立面墙体分隔较大,则墙体比较容易开裂,开裂容易造成的砂浆掉落和渗水,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4 屋面节能技术

外界温度变化会直接影响屋面温度变化,而且屋面也是建筑工程中面积所占比例较高的施工内容,采取适合的节能设计,是保证绿色节能建筑工程的重要方法。为了改善建筑室内温度环境,需要在屋面施工阶段使用保温隔热材料,降低室内的能耗,在施工过程中.将保温材料与屋面板、防水层结合,提高屋面的保温效果,如沥青珍珠岩、加气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等新型材料。在10cm 厚普通混凝土异型屋面上采用5cm 厚高分子材料保温板和3.5cm 厚高性能陶粒混凝土进行复合保温,也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此外,屋面的绿化也是实现屋面保温的有效途径,而且更加经济实惠,夏季绿化屋面与普通隔热屋面比较,表面温度平均要低6.3℃,屋面下的室内温度相比要低2.6℃,由此可以节省大量的空调用电。针对我国南北地区气候的特点,结合建筑情况对屋面的绿化做不同厚度的工艺处理,可以取得良好的环保和节能效果。

结语

在当前传统能源逐渐枯竭和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下,为了实现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就必须不断加强建筑企业的绿色节能施工意识,帮助建筑单位了解绿色节能施工对建筑业在未来的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针对当前我国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不高和相关节能环保建筑材料的研究生产落后的现状,在未来的绿色建筑建设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地进行绿色施工技术的研究与改进,加紧生产研发绿色建筑材料,完善绿色建筑的施工流程,为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能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参考文献:

绿建工程设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厂,绿化设计、植被景观、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近年来,由于社会活动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各地水厂建设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很多水厂现有规模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对水的需求,水厂扩建工程中的绿化景观设计也要求紧跟园林城市的步伐,绿地建设要结合水厂整体规划以及生产功能要求,体现水厂自身特色,同时能够成为一处优美的园林景观,这就要求有一种全新的设计理念和设计思路。笔者以乾务水厂扩建工程绿化景观设计为例,探讨了水厂的绿化设计的原则和手法。

1水厂绿化设计原则探讨

(1)综合性原则

植物不仅具有明显的视觉景观特性,能够形成优美的视觉景观,同时具有巨大的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功能,在水厂园林植物的应用中,应遵从生态优先、功能综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的物种选择和植物配置,充分发挥植物的综合功能,满足人们对环境的多方面需求。

(2)生态性原则

在把握现状生态条件的基础上,将植物的生态特性与场地的环境特点相互结合,适地适树,选择出适宜的植物,确定出合理的搭配结构与植物层次,同时保持物种的多样性,营造出优美的景观。

(3)艺术性原则

在园林艺术设计基本原理的指导下,对植物的观赏特性和景观特质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水厂各种场地功能以及水厂对植物景观的需求,营造出优美的植物景观。

(4)地方性原则

在植物应用的过程中,注重体现地方风格和特色,一是加强对本土植物的应用,二是融入自然,结合周围山体植被风貌,将水厂植物景观融入周围自然植被风貌中去。

2水厂绿化设计思路

2.1水厂环境的要求

水厂绿化景观设计不仅要体现水厂自身的景观特色,而且要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将自身整体景观融入到周边环境中去,不要因为绿化而绿化。首先乾务水厂拥有良好的自然山体背景,两面环山,山体自然植被生长繁茂。其次乾务水库也是人们观赏游乐的一个景观场所,站在水库大坝上可以鸟瞰整个水厂全貌,优美的水厂景观将为水库增添一处新的景观。最后水厂自身的绿化环境的需要,将自然环境融入到水厂单调的建筑环境中。这三点都要求水厂在绿化景观效果上能够突出特色,协调环境。这样不仅能够展示水厂风貌,而且也能成为一处优美的园林景观。

2.2水厂功能定位的要求

水厂一方面承担着生产经营作用,各种管线复杂,环境要求特殊,因此对植物生态习性也有一定要求,绿化植物对管线不能造成影响,植物开花、飞絮以及落叶不能够对水厂环境造成污染。另一方面也承担着办公、职工生活、社会展示和服务等功能。因此在设计上从整体入手,针对不同功能区活动体现不同景观效果。

2.3水厂绿化景观设计的主题定位

水厂园林景观以体现整洁、简单、明亮为主,做到规整而自然舒适,简单而层次分明,明亮而郁郁葱葱,使山水、建筑等自然环境与水厂人工环境相协调统一。

3植被景观规划设计

水厂不仅是一个生产经营性的部门,而且也承担着职工的生活服务功能,还有就是乾务水厂周边环境,决定了在植物景观类型应用上,以常绿植物为基调,在此基础上,适当的增加落叶,花灌木等植被类型,结合不同花灌木的特点,采取群落配置,体现郁郁葱葱、小中见大、四季有花、天人合一、整洁舒适、色彩四季变化、优美舒适的动态园林景观。

图1水厂绿化平面布置图

图2水厂整体鸟瞰图

3.1厂前区:是整个园区的核心区域,该区的绿化景观效果,不仅体现着水厂办公环境质量,而且也是是乾务水厂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窗口。该区现有植物稀疏、分散,群落性景观缺少,没有一个景观焦点,缺少层次搭配。针对现有厂前广场的特征,沿现有半圆形区域集中对称布置一组乔草植物群落,乔木采用:大叶榄仁,草本地被采用:彩叶草、非洲茉莉、长春花、朱蕉。形成对称,色彩分明、层次空间变化的植物主景,同时该区与生产区也要相对隔开形成围合感,在植物绿化方面采取群落性植物配置,以常绿植物为主,适当点缀开花植物,品种选择丰富。主要选取绿化树种乔木:大叶榄仁、菩提榕、美人树、凤凰木、秋枫、蓝花楹、洋紫荆。灌木:佛肚竹、红花鸡蛋花、粉花夹竹桃、非洲茉莉、狗牙花、美蕊花。地被:龟背竹、杜鹃花、白蝴蝶、蟛蜞菊、蜘蛛兰等。通过这多层植物配置,不仅可以将生产区与办公区隔离,而且也能够体现厂前区丰富的植物配置,同时高大乔木也为停车场提供了荫蔽环境。

3.2生产区植物:以不干扰实际生产为主,植物绿化以简单,整洁为主,在相对空间足够的地方,尽量增加绿化覆盖,这部分植物配置主要结合道路和建筑物边界绿化,采取秋枫、圆叶蒲葵间植的配置形式,局部空地采取群落配置,以大王椰子、大红花、鸡蛋花、三药槟榔、斑叶鸭脚木等亚热带植物群落为主。这样的植物配置不仅隔离了生产区,而且通过植物将整个厂区绿化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3.3沉淀池周围:植物绿化以规整式图案种植低矮花灌木大叶龙船花和大红花球排列。同时结合园路种植常绿乔木秋枫、盆架子等,尽量减少植物落叶影响和对生产区的干扰。

3.4车库附近的空地:结合园林景观和服务功能,采取田园式的龙眼林种植,园路结合休憩平台。一方面不仅满足了景观活动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产生一定的生态经济效益。

3.5清水池:以地被植物为主,设计立意结合水波纹图案,体现流动的水的形态,在大坝远眺时,更能直观的感受水厂水的流动。因此植物配置采取色彩对比鲜明的蔓花生和台湾草。利用水纹图案组合,为清水池创造生动形象的植物景观。

3.5值班宿舍,职工食堂及篮球场附近:为职工提供一个休憩的舒适的环境景观,设计结合简略的座椅,景观小路,创造宁静、祥和的景观氛围。因此该区植物配置宜体现幽静,大树荫蔽、阳光草坪、稀疏群落、花草灌木等清新特点。植物选取高大乔木:尖叶杜英、大叶榄仁、凤凰木、菩提榕、大王椰子等。小乔选取宫粉紫荆、三药假槟榔等。灌木选取:粉花夹竹桃、红苞木、花叶榕等,地被植物选取:蜘蛛兰、鹤望兰、杜鹃花、南天竹等地被。

3.7远期预留用地:采用规整树阵和林下草坪的配置形式,以常绿植物为主,创造通透,明亮的林下空间,结合阳光草坪,创造出简洁的绿化空间。采取盆架子树阵的种植形式,局部留出开敞空间,点缀凤凰木、大王椰子、菩提榕等树形优美的乔木。

4结语:

作为水厂整体效果重要部分的景观设计直接影响着整个厂区的风貌环境。因此如何从景观入手,提升水厂绿化质量水平,体现水厂自身特点,创造优美舒适的厂区环境成为今后水厂景观设计的基本要求,面对日益发展的城市绿化要求,水厂绿化也是城市绿地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充分考虑水厂环境以及水厂自身景观需求,才能更高层次提升水厂绿化景水平,为城市生态文明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郑丽娜.太原呼延水厂的绿化改造.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29(3):219-220

2.潘海燕.探讨生态园林型水厂绿化设计方法.研究与探讨,2011(2):72

3.李裕铎,沈建,孙威等.天津市津滨水厂景观设计方法分析.供水技术,2011,(4):31-33

绿建工程设计范文第5篇

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种类及法律含义

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归纳工程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种类主要有如下三种:

1、投标保证金

针对《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招投标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我国一系列国家政策细化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且招投标实务中也广泛运用了投标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国务院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投标实务情况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的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阶段,定标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确立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工程实务中一般自合同签定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质量保证(保修)金(简称“质保金”)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金是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资金,以确保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一笔款项。此笔款项一般存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或者质保金返还期限届至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性规定可以总结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含义为,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为确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招投标期间、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工程缺陷责任(合同约定)期间),特定义务主体(投标人、承包人、保修义务人)向特定权利主体(招标人、发包人、保修权利人)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目的的金钱之债,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权人,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务人。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其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工程实务中,这三者一般有个转化过程,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一般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转化为质保金。工程实务中,随着保证金性质的转化,也产生过一些法律上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也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作一点探析: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是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作是担保之债中质权的质物。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确立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义务(质量、工期、安全);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保修义务人合同(保修协议书)约定的保修责任的落实。因此,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是发轫于工程建设担保的初衷,其具有担保性质。

第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用途是特定的。工程实务中,投标保证金是用于特定的招投标程序,比如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建委就针对投标保证金发出了《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09]1045号)该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专户管理。文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并在第9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样,根据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法律含义,其用途也特定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质量、工期、安全)和工程缺陷的修复。工程实务中,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一般也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20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三,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只能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已如前述,在此不赘。

第四,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保障的权利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即根据前述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所具体确定的权利人。第五,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具体确定的一笔资金款项。从法律性质上讲,建设工程保证金属于物权中的动产物权。

第六,建设工程保证金一般由特定义务人交付给特定权利人并由其占有、保管,在特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中标后不签合同,施工中质量不合格、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特定权利人对保证金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没收投标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划质保金)。

综上,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保证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阶段特定、权利主体(保障对象)特定、标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上述特征,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债务人以特定的金钱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质押行为,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金钱质权标的物。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实务案例分析

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过一例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例,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简单进行分析、探讨。该案的大体情况是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包某工程项目,并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了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由于资金紧张,遂以项目部名义向民间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支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但项目部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向债权人偿付该笔民间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要求承包人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了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定保全了承包人交纳在业主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承包人偿还此笔款项,承包人过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偿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从业主方强制扣划了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没有采纳承包人的意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承包人交纳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前述分析,案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按招标文件向业主方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其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在承包人违约时由业主方进行法律处分,而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来主张权利,该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权利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担保承包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的机制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范畴),虽然该笔款项从法律权属的角度而言属于承包人所有,但其已特定化为业主所占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行为属于承包人与业主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担保方式的质押行为,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金钱质权的标的物。

由此可见,业主对承包人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案中的债权人对承包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原理,案中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对抗业主对履约保证金的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3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冻结案中履约保证金的裁定并不能消灭履约保证金的质权效力。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该条司法解释说明了被执行人(案中承包人)在该履约保证金未被法院冻结前与业主方设定权利的行为(以履约保证金形式设定质押行为)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案中普通债权人)。所以,本案根据承包人的执行异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该不执行案中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法院在案中承包人向其提出执行异议后,仍然强制执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有侵犯业主(案外人)担保物权的嫌疑,似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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