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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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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流程

纳税评估的流程范文第1篇

我为税务发展建言献策 纳税评估方面

一、拓宽纳税评估的信息收集渠道,抓好信息比对和分析。加强对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筛选、甄别,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存储纳税人的登记、申报、纳税、财务报表、发票使用、税务认定等信息,分析信息间的关联关系,鉴定其申报的真实性,对长期零申报、负申报、申报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户作为评估重点;同时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税源结构状况的实际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把这些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查找问题。

二、规范评估流程,统一文书资料,简化手续。纳税评估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及时主动,改正错误,不够成犯罪。我们在工作中首先要规范和简化流程,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操作办法,方便税收管理员操作;其次要统一文书资料,对必经程序,使用规定格式的文书。在目前没有使用评估软件的手工评估方法下,要首先做到程序上合法,避免造成税收执法程序上的风险,对开展了约谈、调查核实的,要按程序使用《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等文书,对需要移送稽查的使用《纳税评估移送稽查传递单》,办理交接手续。纳税评估工作要尽可能遵循简便易行的原则,方便征纳双方,减少工作量,突出实效。

三、加大评估培训力度,打造一支既懂财务知识,又熟悉税收政策的税收管理员队伍。一是要系统地学习税收业务知识,组织好税收程序法、实体法、税收政策等涉税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要培训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企业记账原理和方法,熟悉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弄通弄懂会计指标之间、会计指标与税收之间的内在联系;三是要培训纳税评估知识,掌握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计算原理和主要功能,税政、征管等专业管理部门要及时评估指标预警值,并将各指标的配比分析原理传授给基层税收管理员,使税收管理员从深层次上掌握纳税评估的相关知识;四是邀请评估经验丰富的干部现场说法,通过分析实际评估案例,让评估人员把握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方法。

纳税评估的流程范文第2篇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哈默提出了流程再造理论,掀起了一场世界性的企业再造运动。流程再造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借助信息技术,通过对企业原有业务流程的重新构造,使企业的组织结构由传统的职能导向型转变为流程导向型,从而实现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最终提高企业竞争力。实际上,流程再造不仅仅是业务流程的再造,由于业务流程的再造,还引起了对组织结构的再造以及组织文化的重塑。从世界各国的改革实践来看,流程再造不仅在企业界有着成功的实践,近年来相关理论也被大量应用于公共部门的改革。科层制或官僚制是当前各国政府组织的主要制度模式,它的主要特点是:以职能分工为基础、层次分明、制度严格和权责明确。当代政府管理理论与实践基本上是建立在科层制或官僚制的思想之上的,这种体制模式曾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其内在的弊端,包括作风、机构庞大臃肿、效率低下、应变能力差等问题越发突出,20世纪70年代末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了一场以激发组织活力、提高管理效率为目标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流程再造理论所提倡的彻底的、流程的、重新设计的思想十分符合新公共管理的宗旨,同时企业流程再造实践也提供了大量的经验与教训,于是,发达国家纷纷将这一理论融入新公共管理运动之中,在公共部门实施流程再造。

在发达国家掀起公共管理改革浪潮之时,我国从20世80年代开始也先后进行了几次较大规模的政府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时来看整体管理模式并未根本改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成为当前我国公共部门改革的必然选择。实现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内容上更具有针对性,在质量上更加优异,在时效上更为迅速,这与政府流程再造所谋取求的组织绩效提高的目标是一致的(姜晓萍,2006)。在这一背景之下,我国也逐渐将流程再造改革引入公共部门。发达国家的流程再造理论与实践对我国公共管理的改革方向与路径具有非常鲜明的启示。首先,流程再造理论倡导顾客为中心。在这一理念下,不但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从管理者的身份转变为服务者的身份,而且,政府内部门、上下级之间也都由简单严格的上下隶属关系转变为围绕公众需求的协作关系,公众的需求成为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管理者个人共同服务的最终对象,通过改善业务流程与管理方式,减少服务对象的行政遵从成本来提高公众满意度;其次,狭义的流程再造本身就是在信息化条件下对业务流程的系统优化。以信息化为作为实现手段,以流程导向替代职能导向,整合资源要素,实现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此外,流程再造要求订单式、团队协作的管理。政府每提供一次服务就是一次执行订单的流程活动,订单既包括来自于公众外部需求,也包括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服务需求。订单把政府上下流程和岗位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单纯行政机制转变为平等的客户关系、服务关系、契约关系,以订单为中心、上下岗位和流程之间形成相互衔接、自行运行的服务链。在整个服务链中,政府以最终所提供的服务来提供相应的“支付”,即公众作为纳税人对政府的满意、忠诚和拥护(王树文、李青,2004)。从我国税务部门来看,长期以来,业务流程建立在对纳税人行为实施监控的基础之上,流程的设计强调对过程的监控、约束、忽视管理效率;强调纳税人义务的履行与税务人员权利的行使,但纳税人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税务人员行为缺乏约束。因此,在电子政务建设已经普遍推开的背景下,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结合税务部门的特点应用流程再造理论,就成为实现构建服务型和高效税务部门的新辟途径。

二、案例描述

①政府再造是对公共体制和公共组织进行根本的转型,从而大幅度提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与创新能力,并且通过变革组织目标、组织的激励、责任机制、权力结构以及组织文化来完成这一转型过程(戴维•奥斯本、彼得•普拉斯特里克,2002)。2002年,江苏省淮安市国税局在流程再造理论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对组织的流程、组织结构、评价与激励机制等方面实施了全方位再造。

1、以信息流为导向整合业务流程

流程再造前,征管流程按职能设置,税收机关在征管过程往往是多次地、重复地采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不但影响了征管效率,也导致了较高的纳税遵从成本。例如,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要同时接受来自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的日常查账、纳税评估部门的日常纳税评估、稽查部门的专项检查这些内容上具有较大重复性的管理活动。再如,税务登记、各种资格认定、征收方式核定等本来可以由同一部门或同一人负责的业务却由不同部门或同一部门的不同人员负责,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流程。职能导向下的业务流程参如图1所示

②。流程再造启动后,淮安市通过对各个部门的职能行使过程和各项业务的处理过程进行了抽象和归纳,提取出由咨询、受理、核批、调查、评估、检查、执行7个基本单元组成的信息流,形成了受理服务—调查核实—评估检查的主业务流程,如图2所示。为改善原来业务程中审批多造成征管成本高的状况,淮安市国税局以主流程整合各个子流程,在不影响分权制约的前提下归并了性质相同或类似的业务,调整了部分流程的先后顺序,简化了业务程序。其中,调整核批业务,将原来由县局机关、管理分局负责的核批事项推向前台,使咨询、受理、核批活动集中到一个办税服务厅,由税务人员直接面对纳税人办理;整合归并调查活动,按调查性质和业务难度,将调查分为一般性调查和审计性调查。在一般性调查中,对办理开业登记的纳税人一段时期内可预见的需调查事项,即使其未主动申请,也一并进行前置调查。将开业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供票资格认定、个体户定额核定和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等多项调查业务合并,一次到户采集。考虑到审计性调查与纳税评估关联较大,将其归为纳税评估机构的职责。

同时,调整流程顺序,减少业务的审批环节,将部分业务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的复核监督。例如,对于开业税务登记,只要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合法,税务机关部门先发证,然后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调查部门进行事后调查。改革前,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向主管税务人员提交资料后,办理过程需要经过三道核实与审批;流程再造之后,开业税务登记改成先受理,只需经过一次调查审批即可完成。再如,在纳税人购领发票种类、数量确定的情况下,每次领购时不再进行审批。

2、以流程为导向构建扁平化的组织结构

流程再造之前,组织机构是以职能为导向来设置的。以职能为导向的机构设置出发点在于对纳税人的严格监控,却忽略了成本和效率因素。征收、管理、稽查三大职能部门的分离虽然取得了专业化的优势,但却由于强调专业化分工而忽视了部门之间的协调运作。而且,三大职能部门之下还有许多小的职能部门,分工过细导致了过多的层级和工作环节,税务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工作效率难以提高。淮安市国税局在税收信息化的基础之上,根据重新设计的业务流程,在税务机构内部设置了办税服务、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三大中心机构,将征收业务虚拟。中心机构之下不再设下一级的职能部门,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办理纳税事项。办税服务中心的职责主要是纳税事项受理、核批与咨询服务。税务监控中心由调查执行与纳税评估机构组成。调查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包括税务登记、各种资格认定、信息预警、日常检查、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实施等。纳税评估机构的职责除了纳税评估以外,还包括税收计划的制订与落实、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中心主要履行税收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等职能。机构重组后,层级明显压缩,依托于信息流的设计,三大中心机构之间的协调交流程度显著提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与服务实现了有机融合。流程再造前后的组织结构如图3与图4所示。

3、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强化税源监控和内部管理

流程再造后,组织的结构、各部门的工作职责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管理层级减少,部分业务审批环节简化,部分业务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复核。这些变化要求通过构建内部控制系统,强化内部管理和税源监督控,以保证流程再造的效果。淮安市国税局依托信息技术,构建了严密的内部控制系统,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分析控制。通过征管系统进行数据筛选、比对分析纳税人涉税数据信息,监控纳税人纳税情况。并进行税负分析,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二是标准与智能控制。将一些作业标准和程序通过计算机固化设定,同时制定规范的作业标准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减少了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三是流程控制。将流程中上下活动单元之间、上下环节之间的承接关系、递延顺序和时间质量等要求融于工作流中,形成互相协作、互相牵制的格局。四是柔性控制。根据税收管理活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临时性的组织,查找并税收征管中的不足。

4、以流程的信息记录为基础,扩大信息的增值利用空间

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自动记录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和税务人员管理过程的信息的功能,这为淮安市国税局实施纳税人风险分类管理、监控执法行为、开展绩效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2005年开始,淮安市国税局实行了纳税人风险分类管理,按税款流失的风险程度将纳税人分成不同类别,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而且,在流程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了对执法行为与过程的监控。按照过程控制原理,以系统对流程的记录为基础,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强化监控。事前从时间、标准、事件等方面进行提示和预警。事中通过过程记录和设置指标进行监控。事后加强过错纠正和追究,实现持续改进。此外,淮安市国税局基于流程的信息记录,还实行了组织与人员的绩效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05年11月对淮安市国税局的流程再造进行了评估,结果是:淮安市的流程再造推动了流程的改造、结果的改造、服务的提高、纳税人遵从度的提高,并在以下方面试点取得成功:测试了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将税收管理流程化;测试了员工和纳税人新的工作流程,应用了现代的管理做法,符合国际上最好的惯例。很明显在淮安市国税进行流程再造所取得的成绩是广泛和积极的,所有的改进流程和绩效的措施还在提高(陈振明、宋红,2006)。2006年,淮安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淮安国税、地税的做法,进行各部门工作的小流程再造和行政审批的大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到2007年3月,已经取消和调整了100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比例占原有审批事项的40%以上。2007年8月,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联合国开发计署主办召开的中国税收征管流程再造暨金税三期业务设计国际研讨会议表明,征管业务流程再造将融入我国金税三期业务设计中,其中将吸收江苏淮安国税等地流程再造的重要成果。2009年12月,淮安市国税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教育基地建成并开放,作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国税局关于税务文化建设的工作要求的产物,淮安市国税局近年来的重要税收管理创新,包括税收征管流程再造、税收风险管理等都是基地展示与宣传的主要内容。

三、案例分析

结合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远景目标,淮安市国税流程再造的案例不但揭示出了公共部门实施流程再造的策略与风险,而且也预示了我国税务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

1、税务部门流程再造的现实路径与关键因素流程再造是一项系统工程,与企业相比,公共性、社会性决定了公共部门流程再造会面临更高的风险,但如果成功,其收益也将是巨大的。淮安市国税局的实践揭示出了成功公共部门实施再造的现实的路径与关键因素。

(1)再造的现实路径:自上而下,由点及面。领导层对税收征管发展战略的把握以及对改革的支持是改革得以顺利并成功实施的关键。流程再造是一项推倒重来式的改革,如果没有淮安市国税局领导层对税收征管发展战略方向的准确把握,没有其实施改革的决心,以及高层税务机关领导的行政支持与地方政府在人员分流、资金投入的支持,流程再造即使启动,也很可能会因遇到重大阻碍而停滞。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选择试验点,逐步过渡到全面推广是适合于公共部门的改革路径,避免改革过于激进导致重大障碍,降低风险。淮安市国税局首先选择两个县级单位作为流程再造试点,然后再铺开推广。江苏省国税系统也是在淮安市国税局流程再造成功基础上,选择四个地区作为试点,总结经验,再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践证明,这是科学的、合理的选择途径(陈振明、宋红,2006)。政府改革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成本,由点到面的方法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

(2)成功再造的关键外在因素:坚实的信息化基础。流程再造本身就是由信息化而引起的管理革命,它是在信息化条件下进行业务流程的系统优化。淮安市国税局在2002年就已建成4M宽带广域网,在江苏省国税系统率先实现全市数据集中处理,全面推行企业网上申报、个体户委托金融部门代收代缴税款和集贸市场委托代征税款,全面推行国税、国库、专业银行联网运行,实现税款征收电子化。税务人员的信息化应用能力也有了较大的提高,计算机数量达到了人手一台,内部办公实现了自动化。良好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为实施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再造奠定了扎实的技术基础。从淮安市国税局流程再造的几个方面来看,无一不是以信息化作为基础的。对主流程以及税务业务基本单元的界定是按照信息流的原理来进行的;组织结构扁平化的基础就是征收虚拟化,同时办税服务、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三个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也以信息流为纽带;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转主要依赖于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手段;信息的增值利用也都以系统对信息的自动记录为基础。2007年7月,我国税务部门启动了金税工程三期的建设,整合现有的分散的、隔离的税收信息化成果,统一信息化平台。信息化推动流程再造,金税三期的建设为税务部门全面实施流程再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

(3)成功再造的关键内在因素:全员主动参与。在任何改革中,人都是最重要的因素。流程再造改革牵一发动全身,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利益都会有重要影响,尤其是对依赖于旧模式而既得利益者会有明显的冲击。领导层是战略的制定者,主导实施方向,管理层和基层人员是实施者,其态度与行为决定着实施过程的曲折程度,基层人员的广泛理解、认同和支持是成功再造的关键因素。而且,作为一项全面创新工程,流程再造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与不确定性,应用集体的创造力解决问题显得至关重要。淮安市国税局在流程再造的整个过程中高度重视对管理层和普通人员进行的引导与沟通,通过宣讲、培训、测试、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来促成基层人员态度的转变,促使全员的主动参与,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注入了持续的内在动力。

2、税务部门实施流程再造的潜在风险

流程再造本身是一项预期收益很大同时风险也很高的活动。对于企业部门来说,再造失败的后果由企业自身承担。而对于公共部门而言,流程再造如果不成功,将产生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不但是,政府自身的正常运转受到影响,公众的利益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害,承受额外的行政遵从负担。尽管淮安市国税局的流程再造是一个成功的案例,没有直接的教训,但却仍然从侧出揭示出一些重要的潜在风险。

(1)实施方面,全面再造式的改革模式不具有普遍意义。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税源分布存在地域差别,公共部门进行流程再造面临的约束条件,包括信息技术水平、政策环境、财力、人力、观念、公众行政遵从程度等方面差异明显,淮安全面再造的模式并不具有典型意义。流程再造固然是深化公共管理改革,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但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否则将对公共服务稳定性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在当前的公共管理环境中,流程再造事实上已经成为公共管理改革战略的一部分。当高层政府明确将其融入公共管理体制变革的战略计划之中时,基层政府或部门的流程再造主体就能获得稳定的政策预期与有利的政策环境。尽管如此,采取渐进性改革策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税收征管水平、领导意识、应用流程再造的理念和先进经验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内进行局部调整仍然是必要的①。从前台业务的信息共享型再造,再到后台业务的深度再造是税务部门实施渐进再造的典型路径,而后台业务的深度再造必然引起组织机构、组织的权力、责任结构、组织文化的全面再造。

(2)法律方面,审批程序的调整与法律发生冲突。由于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大多与以职能为导向的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相配套的,因此,税务部门实施流程再造,必然涉及到对原有审批程序、管理程序的调整、撤消或合并,从而遇到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阻碍。淮安市国税局的流程再造基本上是在现行法律框架的范围内进行的,对于一些法律模糊地带,进行了较为大胆的探索甚至是突破,但这种做法毕竟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为了避免与现有法律发生冲突的风险,应该谋求获得立法机关或高层政府的认同,通过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的不合理条款,为流程再造提供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当然,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可能因为个别地方或部门的管理变革而进行调整,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普遍具有粗线条的特点,因此,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调整地方性法律法规仍具有较大可能性,从而为改革提供支持。

(3)管理方面,过度依赖信息导致管理僵化。流程再造以信息化为基础,再造之后税收征管对信息的依赖程度很高,容易使得税务管理陷入僵化。在信息化技术与法制建设水平的日益提高,管理活动的技术含量、标准化程度会越来越高。但是,作为管理者有意识开展的一种活动,弹性管理对于以更有效的方式实现管理目标而言始终是必要的。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纳税人纳税意识水平差异都较大、法律规定不够细化、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条件下,弹性管理对于顺利开展管理活动、实现管理目标而言尤为重要。而且,在现有制度与社会环境下,税务部门在征管中采集的信息难免缺失或失真,过度依赖信息,忽视手工记录、访谈、实地检查传统的管理方式,易使税源监控工作陷入只见树木不见人的境地,加大税源流失的风险。因此,在实施流程再造以后,仍然要恰当地结合运用传统的管理方式以实现柔性管理,避免过度依赖信息技术手段现而产生的管理僵化。不仅如此,依赖信息化的风险还表现为将信息化作为组织变革的目标而不是手段。在将信息化手段应用于税收组织管理过程与管理变革时,组织变革的真正目标往往被忽略,仅依靠技术本身无法解决复杂的管理问题。在构建电子政府的过程中,并不缺乏技术专家来设计先进的信息系统,缺乏的往往是对技术与人的管理行为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真正理解(KlausLenk,2002)。因此,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本身也应基于对公共服务型税务组织的深刻理解和税收管理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否则,再造的初衷与结果将南辕北辙。

3、税务管理的变化趋势

淮安市国税局的流程再造案例不但为我国税务部门的流程再造提供了直接的经验,而且也预示着,随着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税务管理将发生明显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重点的转变:从信息采集业务转为信息处理与应用业务。按照对信息的利用方式,税收征管业务可分为采集信息和处理与应用信息两大类。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等征收类业务都属于前一类,税源的统计、分析、监控、检查等管理和稽查业务属于后一类,当然两类业务也并非可以截然分开。例如,税款征收需要应用税源监控提供的信息,税源分析、税务稽查的开展可以采集到新的信息。具体地说,采集信息的业务是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信息化条件下,办税服务大厅是税务部门管理采集信息的一个窗口。随着信息化手段的推广和应用,这一类业务将成为常规业务,具有操作简易的特点。税收征管的重点将从当前征、查并重转为以管、查为主,主要包括对税源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对征税过程及其结果的监控与评价、对纳税人纳税过程、状态和结果的评价。通过对系统信息的分析、整理、研究、评估,改进征税收征管。如果说信息采集业务是实现税款入库的一个技术过程,那么信息处理与应用的有关业务就是为实现这一技术过程而提供支撑的过程。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条件下,税款征收本身将成为一个简化易行的程序,而为实现应收尽收、依法征收目标而开展的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业务将会面临更高的要求,成为税收管理的重点。

(2)组织结构的调整:按信息化条件下的流程与对象特征进行。信息化使征纳信息在税务部门内部实现无障碍传递与高度共享,从而使传统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发生变化。信息化条件下,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将主要受到以下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业务流程的特征。按信息流向,税收征管业务的主要流程可以归纳为:窗口纳税服务—税务评估与分析—税务稽查;二是管理对象的特征,包括纳税人的特征与不同税种的特征。根据不同的维度,可以将纳税人纳税遵从程度高与纳税遵从程度低的纳税人、不同行业的纳税人、重点税源与一般税源纳税人、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税种既可按征税对象划分,如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也可根据分税制口径划分,如中央税、地方税种、共享税种。基于信息流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对象的特征,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将趋于简约、扁平,职能划分更加明确,从而效率将得到明显提升。当然,按流程和管理对象确定组织架构需要以信息化作为支持条件,且牵涉到对既有体制的较大调整,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

(3)征管模式的变化:业务的外包管理与纳税人分类管理将取代行政区划管理。市场经济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会驱动政府职能及其管理方式作出适应性地调整,行政区划对经济活动的约束会日益减小,税收管理的模式将从重点“对区”转向重点“对事”与“对人”,即根据业务与纳税人的特点来采取有效的管理模式。新的管理模式将会呈现出两个重要特征:一是部分职能的市场化,一部分原由税务机关自身完成的业务将外包给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公共治理结构日趋多元化,私人部门将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专业性与效率得到提升,但法定权利与义务的清晰界定是部分职能外包的前提;二是在信息化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在一个较大的行政区划空间中,税务征管将较少地受制于空间片区的约束,于纳税人特征的区别化管理模式将取代当前主要按行政片区进行管理的模式,既为多样化的纳税服务创造了制度条件,也有利于更好地防范与打击纳税不遵从行为。

(4)绩效管理的推行:对公共管理过程即投入与产出虽然很难测度,但并非不可能。而且,利益相关方也应该建立对公共部门的明确的预期目标,并将这些目标与公共部门的绩效管理联系在一起(KimViborgAndersen等,2002)。公共服务型政府目标导向下,征管绩效评价必然取代计划评价。而且,基于工作流程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记录的支持,可以建立起对税务人员个人的评价方法与体系,考核税务人员执法责任及工作绩效,为确定人员薪酬水平、提拔人才提供依据。依托于信息技术的人员绩效评估系统,可以有效减少传统人事管理中的非量化考核的不合理因素,实现人力资源最优配置。从而促进组织的依法征税,并促进绩效的提升。

纳税评估的流程范文第3篇

(一)信息获取渠道的局限性

由于当前国税系统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作还不够完善,从而导致纳税评估人员在获取外部数据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在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源有:财务信息、纳税人申报的信息、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等。由于这些信息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完整,甚至是虚假的。从而导致纳税评估缺乏信息基础。而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否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成效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国税部门获取的信息渠道窄,数据真实性较低,成为了当前限制纳税评估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

(二)指标体系不够完善

评估指标体系(参照值)的时效性与完整性不够,很多数据未能及时更新,因陈旧过时而导致疑点失真;评估深度不够,评估方法单一,案头审核大多基于纳税人所申报的信息,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三)纳税评估运用的方法和手段落后

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停留在手工和纸质阶段,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仅靠堆积大量的书面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简单审核等传统手段在各类数据庞杂的今天难以取得实效。并且由于国内税务系统内信息化程度不高,纳税评估并没有充分运用纳税评估管理软件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因此评估效率并不令人满意。

(四)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流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不够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方法也不够科学合理。纳税评估流程也需进一步优化,如目前省局纳税评估规程规定纳税评估原则上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一般不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实地稽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核算资料及账簿凭证,仅依照目前规程,不足以深层次的发现和说明问题。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事纳税评估的人员要求精通税收业务知识,并熟悉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目前从事纳税评估人员大多缺乏系统培训,掌握纳税评估相关知识不够全面和系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的问题,纳税评估工作往往流于形式,评估效率和质量不高。

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方法及对策

要使纳税评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不断完善,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纳税评估工作。

(一)多渠道采集和广泛储存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

首先加强国税与金融、工商等部门横向联系。通过建立完善的沟通与协作机制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交换。特别是与国税部门信息交换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在现有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基础上,充分关注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料,进一步拓展资料占有域;三是在纳税评估时,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流向等信息,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了解资金结算变化情况,实现对企业全方位监控;四是依靠科技手段,最大限度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搜集并有效整合纳税人涉税信息。

(二)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统一纳税评估工作中运用和参考的指标

继续优化评估指标的相关体系,尽量不要一味地依赖已有的过时的指标对最新的目标进行的评析。对已经不能反应实际情况或者不能完整体现评估对象真实情况的指标可以进行删减或更新。并适当添加一定在最新的日常工作中总结出的最新指标,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需要注意的是,仅仅通过对大数据按照一定指标进行测算、比较、归纳之外是远远不够的。在进行定量分析的同时,若评估的税务人员能对被评估的行业的背景、公司运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进行定性分析。则评估的质量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加快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个获取、分析、使用信息的过程,它离不开涉税信息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信息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信息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我国纳税评估的一个制约“瓶颈”便是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信息量不足、信息可靠性较差,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是建立四通八达的税务信息网络。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提供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日常信息收集机制,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四)要适当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放大评估效应

对纳税评估中涉及补税的,应当区分是案头审核与实地核查,对案头审核不愿自查自纠的,在转为实地核查或移交稽查后涉及补税的,严格依照征管法予以行政处罚,不能以补代罚或是以罚代刑,如果一味地强调和谐和改善征纳关系而弱化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的震慑力,实际上是放纵了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

(五)加大对纳税评估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

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注重培养评估专家。努力培养或引进通晓财会知识、税务知识、计算机知识且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发挥好老中青的传帮带的优良传统。以评估实际案例详细讲解,从案中来到案中去,摸索分析评估规律、注重评估分析方法与约谈技巧,不断地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整体水平,从而提高评估效率。

三、关于完善我国纳税评估的初步设想

目前,我国

各地纳税评估的理论和实践缺乏一个切实的整体规划思路。本文从我国税务实际工作出发,通过对国家相关经验的借鉴,并且适应管理成本的相关要求,分四个阶段提出了完善我国今后纳税评估的基本思路: 第一阶段:现阶段国内的有效数据来源的渠道较局限、数据处理大多数通过人工的操作来完成。因为处理的数据以及指标的相关算法没有事先在计算机中进行编程,计算机不能按照税务部门所提出的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所需的处理。所以在当前阶段,数据的录入工作不得不由税务人员人工实现录入。综上所述,评估对象的选取要遵循量少但是高效。对某些营业收入和企业所得税高度不匹配的公司进行重点跟踪。

第二阶段:数据获取途径仍存在一定程度生的局限性,但对数据的电子处理能力逐步完善。因为可靠数据的不足会造成评估错误率上升,所以建议在评估对象的年应纳税额到达预先设定好的某个标准时再对其进行评估,在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使评估工作逐步完善,成为税务工作中的一项基本业务。

纳税评估的流程范文第4篇

一、强化人机结合管理,狠抓税源税基控管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必要性

一是坚持依法治税,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需要。征管工作的核心是税源管理,其根本是对税基的控管。抓住了税基,也就是抓住了应收尽收,抓住了依法治税这个灵魂。放松税源税基的控管,导致税收的流失,那就是“有税不收”。而那些利用手中掌握的征管权力,与纳税人沆瀣一气,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人,最终只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强化人与机的有效结合,有利于加强对纳税人和责任区责任人两个层面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和事后追究,从而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保护和爱护好我们的税务干部。

二是融洽征纳关系,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我们在征管实践中也发现,确有部分纳税人,并非主观上的偷税意愿,而是出于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掌握和了解不够,导致了申报不实等行为。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上门走访、约谈及管理性检查、纳税评估等手段,提供必要的预警帮助,把问题解决在萌芽和起始阶段,从而增进与纳税人的沟通与理解,优化税收服务,同时又达到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的掌握,提高了征管质量,实现税企双赢的目的。

三是保证税收任务,赢得社会各界理解的需要。强化税源税基控管的最终目的是为国聚财,保障收入。从宏观上讲,强化征管,依法征收,大家特别是广大税务干部容易理解也能努力做到,但从微观层面看,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特别是与地方党委政府不断追加的任务,时常出现财政需求过旺与有效税源不足的矛盾。在这种条件下,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原则,依法征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另一方面,要切实强化税源税基的控管,保证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的“跑、冒、滴、漏”,努力做到让地方党委、政府“无懈可击”,赢得他们的尊重与理解。

二、强化人机结合管理,狠抓税源税基控管必须把握好三个环节

一是事前管理的税源监控环节。首先是户籍的管理。在各地招商引资春潮涌动的大环境下,应当坚持“宽进严出”的原则,对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的暂认定适度从宽,对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纳税人停、复业及注销从严控制。当前中小规模纳税人中,帐册不健全的现象较多,有的甚至没有现金和银行日记帐、商业企业不用盘存表,存货核算也不健全,对此年审时尤其要严格把关。对注销户要突出抓住发票的清查和税款的清算环节,该封存的发票要封存,该追缴的税款要追缴。其次是强化税源的分析预测。运用税源监控管理软件,提升税源分析的总体质量,提高税收预测的准确性,及时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再次是落实好责任区责任人管理办法。责任区责任人一定要深入到企业,从生产要素环节获取规范有效的信息,掌握企业的投资规模、生产规模、生产动向、原材料购进量、聘用人员规模、销售网点量、物流量、用电量,乃至工艺流程、能耗、包装物消耗等信息,构成最原始、最可信的信息来源。

二是事中控制的纳税评估环节。纳税评估置于纳税申报之后,位于税务稽查之前。征、管、查外分离后,这就成为保证纳税人申报真实性的重要一环。但此项工作开展两年来,其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好。2003年我局补充申报1008万元,只有约1/3是通过纳税评估评出来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比如软件不够完善;过分地依靠软件,在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就导致了选案的失准;以及其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资格等敏感性法律问题尚待解决,具体执行中还放不开等。纳税评估要充分发挥其效能,除了随着深化改革的推进,解决好其法律地位问题外,关键要提高选案的准确性。首先是要充分地占有原始涉税信息。涉税信息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待审查其真实性的财务会计信息,另一类是未经过加工处理的如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价格等原始信息,这类信息是最为真实可靠的信息。其次,要善于总结行业的基本规律。通过对原始涉税信息的采集、筛选,推算出每种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比例、单位产品能耗和设备生产能力等技术和财务指标,作为纳税评估的依据。再次,要搞好比对分析。可以采取纵向比,看其申报异常的月份;也可以横向比,找出税负异常的企业。解决了选案准确率的问题,也就是找准了问题的切入点,纳税评估就不会“无功而返”,同时,还能给税务稽查提供可靠的案源。

三是事后检查的税务稽查环节。这是税源控管的最后一关,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补救措施。一级稽查推行后,稽查局除了受理举报案件查处外,受理纳税评估移送的案件应成为主要案源。事实上目前通过纳税评估移送的又少之又少。因此,可以视税收规模大小,按月对管理分局下达一定量的纳税评估移送要求,由稽查局实施重点稽查。对稽查局查到的企业偷税行为,如果不是通过纳税评估移送的,在对管理分局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要予以扣分。稽查局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实施监督。通过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最大限度地遏制税源流失,为完成全年税收任务提供保障。

三、强化人机结合管理,狠抓税源税基控管必须抓往三个对象

一是提高责任区责任人的素质。要以企业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的学习为基础,强化对纳税人生产流程和经营动态的了解、分析和掌握,引领管理人员树立市场经济意识,使税源监管更贴近纳税人经营实际。要加强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继续深化“三观三德五珍惜”的教育成果,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工作岗位的来之不易,自觉做到廉洁从税,克己奉公,真正体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要求。要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完善责任区制度建设,不但要明确“管什么”,还要明确“没有管或管错了怎么办”,使责任追究有一个刚性的参照标准。特别是对纳税人发生重大偷骗税的案件,责任区管理人员要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并切实加以行政追究。

二是加强企业办税人员的管理。在当前中小规模纳税人中,普遍存在着一个持有办税人员资格证书的会计,代为若干家企业记帐的现象。这种会计只是起到简单的记帐作用,没有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必须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去年年初起,我们在全市推行了办税人员管理及考核办法,这是根据新征管法规定,对办税人员行使认定权的体现,应当坚持。对办税资格证的年检也要严格把关,培训要突出重点,达到纠错、提高的目的,而不是简单的收费问题。特别是涉税被查处的企业,在办税人员考核中要体现出来,进行扣减分处理直至取消办税资格。

三是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税法宣传。企业经营者是一个企业运转的决策指挥中心,其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正因为这样,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作为税务机关,我们一方面要继续不遗余力地做好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上门咨询、业务辅导、政策攻心等各种手段提高他们的守法经营、诚信纳税意识;另一方面,对敢于冒偷税风险的纳税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惩不怠。要将涉税案件的查处情况与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紧密挂钩,扩大评定面,落实升降级制度,实行差别管理对待。

四、强化人机结合管理,狠抓税源税基控管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管户与管事的关系。从本质上讲,管户也是管事。如果把管事停留在流程的某个节点之上,就事论事,就事管事,不深入基层,不调查研究,就必然导致机械教条,导致形而上学。所以这次总局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就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管户与管事的关系,重新看待管户制。要进一步明晰管理岗位的职能职责,实行责任到人、管理到户,变坐等上门为有计划地积极下户,全面深入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对发票检查、帐簿管理、税收清算等以前有所忽视的环节,应着重列入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纳税评估的流程范文第5篇

第二条日常纳税评估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辖所有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流程及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有计划的开展;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典型调查,不定期进行日常评估,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按照《核定征收办法》执行。

第六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

确定评估对象

(一)日常纳税评估的评估对象由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收管理员确定,具体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应加强指导,制定日常评估计划。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选定日常评估对象时,要结合相关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下列纳税人作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1、税负异常变化的纳税人;

2、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

3、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4、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违章违规较多的纳税人;

5、综合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分析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

6、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

(三)税源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日常评估对象,指导并督促税收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评估任务,指定专人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对象清册、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八条案头分析审核

(一)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

(二)税收管理员对确定的日常评估对象开展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在《税收管理员手册》上登记相关内容,并将分析审核情况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做相应的记录。

(三)案头分析审核的方法及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般审核、分析审核、指标配比审核等。

一般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2、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3、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务登记表鉴定的税种进行全面申报;

4、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6、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全面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7、审核纳税人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8、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9、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分析审核主要包括:

1、分析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各地方税税种金额同相关的计税依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分析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4、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5、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6、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7、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查分析的其他内容。

指标配比审核: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指标配比审核。各县(市、分局)地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指导督促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确定具体的评估内容,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及预警值。

(四)案头分析审核应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

(五)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的同时,应逐步健全“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积累相关数据,为实施专业化评估奠定基础。

(六)案头分析审核处理意见分为:未发现问题、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六种。

(七)案头分析审核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综合归纳评估结果,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填写初步的意见,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八)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税收管理员处理意见,认真审核界定,提出意见。对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等明显的问题,由税收管理员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处理;并结合日常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拿出建议,进一步规范辖区税收管理工作。对相应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文书资料,由专人登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帐后集中归档。

第九条疑点核实处理

(一)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二)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经税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税收管理员方可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作进一步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实施。

(四)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且情节较轻的,税收管理员提出税务函告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函告,同时填制《税务函告通知书》。

1、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2、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3、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4、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

5、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

6、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应税收入逻辑关系明显不符;

7、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8、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的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

9、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10、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

11、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2、其他应当实施税务函告的情形。

(五)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涉税疑点或问题之一的,税收管理员提出税务约谈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税务约谈,同时填制《税务约谈记录》。

1、未按规定购领、开具发票;

2、税控装置中读取数额与申报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3、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记帐凭证;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当期纳税申报;

5、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

6、申报的计税依据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且明显偏低;

7、申报的财产税、印花税等与计税依据或应税收入逻辑关系明显不符;

8、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9、减免税到期,进入征税期的当年利润额陡降或突变亏损;

10、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11、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明显偏低,且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嫌疑;

12、存在将应税收入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嫌疑;

13、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14、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5、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16、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不符合规定;

17、“三项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处理不符合规定;

18、经税务函告涉税问题无法解决;

19、其他应当实施税务约谈的情形。

(六)凡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等问题,税收管理员提出实地核查意见,填入《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处理意见”栏,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实地核查,实地核实应下发《税务核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填制《日常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记录》。

(七)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核实情况拿出日常评估处理意见,具体分为:未发现问题、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专业评估、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五种。

(八)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由专人登记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台帐,并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核实记录及相关资料集中归档。

(九)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申请县(市、分局)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

(十)对经评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日常评估案件,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1、存在偷税嫌疑的。

2、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

4、对经纳税评估应补缴的涉税款项,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5、涉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对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日常评估案件,税收管理员应依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核实记录,起草《纳税评估报告》,经县(市、分局)局日常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后移交稽查部门,并填制《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

第十条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对日常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十二条市局将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月统计制度,各县(市、分局)局也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月统计制度,于此月10日前向市局征管科上报上月《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第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各类纳税评估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核实记录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县(市、分局)局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各县(市、分局)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