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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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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标准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维护农资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族农牧民购买上放心农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资放心店”的标准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现代流通方式构建农资经营体系,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体现出“放心农资”农民盼,假冒伪劣源头斩,全党关心‘三农’事,工商责任重如山”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我州农资市场诚信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竟争的良好经营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放心店,是指经过创建,达到规定条件并经批准挂牌的农资店。

第四条“农资放心店”的申报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积极创建、考核授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农资放心店”的申报对象是:全州所有从事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具等农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方式包括农资批发、零售、代销等。

第六条 农资放心店的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依照各自的职能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审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审定原则,审定合格后授牌。

第二章 申报创建条件

第六条 “农资放心店”主要是指设在乡镇、村队,团场通过服务经营方式,向当地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

第七条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经营户,可自愿申报创建农资放心店。

1、经营场所坐落在交通便利、远离居民居住区、便于疏散处。店铺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内不设生活设施,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

2、商品按品类划分不同区域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销售人员具备一定的农业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所销售的农资商品,经营农药的店面,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混放。

3、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4、有与其经营的农资商品相配套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消防安全设施、急救设施措施及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经营农药的店面和储存场所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5、有聘请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1名。

6、 农资商品进货、销售、库存登记备案制。建立两本帐(即:进货、销货台帐)、库存明细表以及质量信誉卡,详细记录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指标、商标标识、购进数量;记录商品库存数量等,两帐两票一卡统一相符。

第七条执行索票、索证备查制。索票即:索取正规发票(经营者购进商品时要向供货方索取正规的发票);索证即:索取供货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批次商品的质量检验证明以及其前置审批文证件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委托代销证等),所有证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备工商部门查验。

第八条销售商品留样备查制。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的每个批次、每个品牌的农资商品保存样品及其原包装和商标标识,留样商品在经营单位保存一年,出现问题便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九条实行销售承诺及信誉卡制。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文明诚信经营承诺,并向工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有与辖区工商部门签订的农资市场经营责任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单位有向消费者出具的正规发票和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条、“农资放心店”信用级别达到A级,没有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第三章农资放心店的评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农资放心店的评定顺利实施,成立“农资放心店评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工商、农业、农技、质监、安监等部门负责同志和辖区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放心店的组织、实施、认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资放心店的认定实行评审制度,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初步认定,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后授牌。

第十三条 农资放心店的评定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小组取消放心店资格,并摘牌: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创建资格的;

(二)经营主体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违法违规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年内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过的。

(四)复审不合格的。

(五)信用级别发生变化后为C级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经营者购进未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本地,或外地农药经销商推销的农资商品的。

新农保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35441(2011)02-0079-03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开始试点,并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新农保制度。截至2010年底,河北省共有37个县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10年河北省新农保适龄人口N905万人,实际参加人数为840.3万人,参保率达到了92.9%,缴纳保费19亿元;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数为179.5万人,实际领取养老金9.78亿元,这对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掌握新农保实施的基本情况,并深入分析相关问题,推动河北省新农保工作全面开展,我们对河北省涿州市的新农保情况进行了跟踪调研。

一、河北省涿州市新农保试点的基本情况

涿州市新农保的总体情况是:截至2010年底,涿州市新农保的参保人数为24.1万人,参保率达到93.2%,缴纳保费6097万元;年满60岁,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数为5.1万人,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为3735万元。养老金主要来源:个人缴费6097万元,中央财政补贴3541万元,省财政补贴371万元,县财政补贴290万元。

该项调研通过对247位农民进行问卷调查与深入访谈(共发放问卷260份,其中有效问卷247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5%),了解农民对新农保的认知情况、投保意愿、缴费金额、年龄分布等情况。

1.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有6.5%的农民对什么是新农保完全不知道,其他农民大多一知半解,只有12%的农民非常清楚相关制度规定和具体操作方法。总体来讲,农民对新农保政策还不够了解,还停留在一个极为抽象的层次上。

2.农民对新农保投保意愿。在农民是否愿意参加新农保这个问题上,在被调查农民中,“愿意参加”的比重占94%,而“不愿意参加”的占4%,回答“看看情况再说”的占2%。对不愿意参加新农保的农民进行深入访谈,结果显示,农民不愿意参加新农保的原因主要包括:不知道有这项政策(占13.7%);对“新农保”还不够了解(占30.4%);家庭收入较低,承担不起(占23.9%);对新农保的保障程度持怀疑态度(占19.2%);对新农保的持续运行明显缺乏信心(占12.8%)。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认为,这和以前的老农保政策没有给他们带来增值的回报有关,所以部分农民对当前的新农保政策持怀疑或观望态度。

3.参保农民选择缴费金额的情况。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选择缴100元的人最多,比重多达89.2%。由此可见,大多数农民愿意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对较高档次缺乏兴趣,原因是制度设计中的多缴多得机制体现不足。

4.参保农民的年龄分布情况。从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45~59岁的人参保最多,比重占到34.8%,参保积极性较高。而16~44岁的农民参保率相对较低,主要是因为他们目前正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特别在意眼前的支出,缺乏长远的打算。说明尽管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有较大的认同,但还缺乏正确的观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不到位,致使农民对新农保缺乏足够了解。据调查,导致农民没有参加新农保的原因主要是宣传不到位,缺乏对政策的了解,或者缺乏对“新农保”的信任度。宣传不到位包括各种原因,其中新农保代办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是一个重要原因,他们对新农保的基本模式、覆盖范围、资金的筹集、基金的管理和待遇计发、领取等基本方面领悟都比较透彻,但是对一些新农保开展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地方解释不到位,比如,年满60岁老人不用缴费而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问题、关于丧葬费用的问题、具体养老金领取额度等问题解释不清。

2.基础养老金标准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偏低。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年满60周岁的农民不用缴费,可以每人每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河北省虽然按地理位置属于东部地区,但经济还不够发达,因此在落实国家新农保政策时,主要依靠中央补贴,地方政府只能拿出数量有限的财政补贴来增加养老金的数额。而60岁以上的老人,仅靠中央财政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计发,这连最起码的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除以139”。以一个45岁参保农民为例,他需要缴费15年,假如他选择最高缴费档次500元,15年个人累计缴费7500元,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每年30元,15年共计450元,60岁以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自己缴费500元x15年+地方政府补贴30元×15年+利息200元)÷139=59元,再加上国家发的55元基础养老金,此人60岁以后每月可以领取114元。而河北省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河北省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845元,即每月约为320元。相比之下,我们可以看出差距之大,即使选择最高档次缴费标准,农民都无法满足养老的生活消费需求,更无法抵御通货膨胀对其生活的影响。

3.政策规定有违初衷,致使部分农民不能正常参保。《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适龄农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这一规定的初衷是良好的,为了保证那些年满60周岁的老人在新农保政策实施之初就可以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但是这一待遇的享受条件限制了那些孤寡老人、子女众多但存在养老分歧的60周岁老人,不能正常领取养老金。

4.缺乏激励机制,致使投保中出现“冷”、“热”两极化现象。45~60岁中老年参保积极性非常高,主要是因为这一个年龄段的农民正面临着养老问题,而日,通过15年的缴费或者不足15年的补缴,到60岁便可直接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呈现出热的一面。而16~44岁的青壮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存在较为严重的观望思想,呈现出冷的一面。分析其中原因,除16~44岁的农民认为现在购买养老保险过早,缺乏长远打算外,更重要的是政策本身的激励机制不

够合理。一方面,从目前的参保缴费档次来看,一般为每年每人缴费100~500元五个不同的档次,对于参保者地方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的补贴相应提高5元。农民认为,如果选择500元的缴费档次,比100元的缴费档次仅多20元的政府补贴,除此之外就是赚点利息而已,这根本无法调动参保农民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超过15年的缴费期限看,每超过一年,每月的补贴会增加0.5元,一年才增加6元,激励作用太小,这是导致16―45岁农民参保率不高的主要原因。

三、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认识水平。一项新的惠农政策从实施到推广,广大适龄农民从不了解到了解,从了解到参保,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要顺利实现我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农民的全覆盖这样一个目标,除了对新农保政策不断完善外,加强新农保的宣传和推广必不可少。第一批、第二批试点开展的情况和农民的反响程度,将成为政策能否长久实施的决定因素。因此新农保试点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如悬挂横幅、刷写标语,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流动宣传车等,进行政策宣传和发动,形成一种良好的宣传氛围。同时还应该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小组,对新农保代办人员加强培训,先让他们吃透新农保的惠农政策,这样才能深入田间地头和每一户家庭,把政策讲透、讲明,帮助农民排除疑惑、坚定信心、积极参保,而且使新农保的惠农政策口碑相传。

2.加大财政支出,提高养老金补贴标准。现阶段中央财政给60岁以上农民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过低,根本无法满足农民养老的基本生活需要。随着我国财政能力的增强,国家要适当增加财政支出,不断加强以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让农民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地方政府则应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不断提高个人账户补贴标准,激发广大农民的参保热情。

3.进一步完善新农保的配套措施,发挥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1)帮扶特殊群体参保。各级政府在制定缴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情况,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度,在他们参加新农保时进行帮扶。对于贫困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不但实行保费减免,适当增加缴费档次和标准等措施,还可以专门为他们量体裁衣,制定适合他们的养老保险计划,以真正发挥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2)完善60岁农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针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领取养老金要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规定进行完善,不能将父母的养老福利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因为新农保制度是一种社会福利,不具有排他性,所以年满60周岁即可领取养老金,而不应附带任何条件,这是他的一项基本权利。(3)完善制度,适当加大激励幅度。对于缴费年限长,缴费档次高的农民,地方政府可以建立更强的激励机制,在对参保人缴费每人每年定补30元基础上,实行“多缴多补”的原则,适当提高对100元以上的补贴标准;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者每多缴费一年,每月的养老金补贴再提高一些,以调动农民对高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罗拾平,新农保试行的实证研究――以长沙县为例[J].财经分析,2010(8)

[2]阎东彬,潘卓,金纪玲,河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构[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0)

[3]张毅,郭宇涵,刘菲,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社科论坛,2010(1)

[4]杨德清,董克用,普惠制养老金――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一种尝试[J].中国行政管理,2008(3)

新农保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农保;基本原则;实践评估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7-0089-05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新农保确立了“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四大原则,与“旧农保”相比体现了较大的进步,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制约因素,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实践评估,思考改进的方向将有助于新农保的顺利开展。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中提出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围绕新农保四大基本原则的研究,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成果:关于“保基本”,黄晗(2011)运用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来重新思考农民个人账户缴费数额和国家财政补助的设定标准,认为我国目前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都较低,应大幅提高新农保的财政补助数额,同时适度提高个人的缴费标准[1]。关于“广覆盖”,截止2011年底,“新农保”已经覆盖全国60%以上的县(市、区、旗),并将在2012年实现制度全覆盖[2]。人群全覆盖方面,徐立强(2011)以调查数据为依据,指出我国新农保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参保率较低,并对影响农民参加新农保的因素进行探讨[3]。关于“有弹性”,陈爱如,顾梦洁(2011)指出,个人账户养老金要求依据个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确定养老金的给付,有利于实现新农保“有弹性”的目标,但是“有弹性”引起的差异性可能引起统筹层次过低,对基金的保值增值产生影响[4]。关于“可持续”,邓大松等(2010)运用2008年全国人口、财政等方面的数据对新农保财政补助数额做出测算,认为中央财政有能力承担新农保财政补助,中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筹资难,因此应重构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5]。战梦捷、杨洁(2010)认为从长期来看,“新农保”制度要实现顺畅运转,必须解决财务的可持续性问题[6]。但将四大原则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考虑四大原则的内在联系及相互影响的学术成果尚不多见。

新农保“保基本”和“广覆盖”目标的逐步实现,意味着农村居民保障水平的提高以及参保人数的增长,是否会对“可持续”原则带来较大的冲击?在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同时兼顾四大目标,那么“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中应该如何取舍呢?本文试图通过对新农保基本原则的理论界定,运用2011年国家统计数据库以及中国人口年鉴的最新数据,对新农保的四大原则进行实践评估,以期对上述问题的解答提供一点有益的帮助。

二、新农保基本原则的界定

相比1991年民政部关于“旧农保”的规定,新农保的显著进步体现在“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等四大基本原则方面。

第一,保基本:即从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了实现保基本的目标,新农保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模式。基础养老金方面,一是国家财政对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实行全额支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既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又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二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收入和消费情况,可以对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提高。个人账户方面,个人缴费设置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农民自主选择,多缴多得。而且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地方政府为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此项缴费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第二,广覆盖:即通过政策和制度的吸引力,使新农保制度普遍覆盖农村适龄居民。为了调动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新农保制度做了一系列规定:比如地方政府对农民缴费进行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居民给予鼓励,政府补贴计入农民的个人账户等。此外,为了提高制度覆盖面,提高新农保的参保率,政策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对此,农村群众称为“捆绑”参保。

第三,有弹性:即为了适应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差距较大,收入不稳定以及流动性大的特点,新农保政策的制定体现了较大的灵活性。例如,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实行全额补助,东部地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个人缴费设置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个档次等。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较大差距,新农保基本上以县为统筹单位。

第四,可持续:即新农保财政的可持续。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养老金,广大农村居民能够承受当前的缴费水平。具体来讲,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参保率的提高,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是否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承受范围之内,地方政府每年对个人账户30元的补贴是否会对财政造成较大压力,农民所选个人账户缴费档次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的区间?

对新农保四大基本原则进行实践评估,有助于探究出当前制度存在问题的核心所在,进而对制度的良性发展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三、新农保基本原则的实践评估

(一)保基本

为了实现保基本的原则,首先需要对基本养老保障需求进行界定。所谓基本养老保障需求,主要是指满足农村老年人日常基本生活保障的消费支出。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库的资料显示,农民的生活消费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及服务、交通和通讯、文教娱乐、医疗保健、其他商品及服务。就现阶段农村居民的生活消费来看,主要包括衣食住3大部分,而农民的生存需求则主要体现在衣食两个方面。因此,衣食支出可以作为农村居民养老小口径需求,即养老需求的下限,衣食住支出可以作为农村居民养老大口径需求,即养老需求的上限。因此,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库的数据,首先对不同地区农村居民的生活需求进行测算(如表1所示)。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全国农村居民养老需求区间为[2 065,2 900]元,东部发达地区区间为[3 494,5 144]元,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地区,东部其他地区为[2 472,3 483]元,中部地区为[1 895,2 659]元,西部地区为[1 751,2 421]元,区域差距非常明显,充分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即使以西部最低需求为标准,目前要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至少需要1 751元。当前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年660元,个人账户即使按最高的500元计算,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就目前来看,现行新农保的制度规定尚无法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无法实现新农保“保基本”的预期目标。

(二)广覆盖

“广覆盖”是实现制度普惠性目标的重要方面,首先对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进行计算(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2006年以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由2006年的7.3%上升至2010年的15.3%,尤其是2009年新农保政策实施以来,上升趋势明显增快,由2009年的10.6%上升至2010年的15.3%。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农保采取的是试点先行的策略,而表中数据以全国的乡村总人口作为衡量指标,可能不能准确反应各地新农保参保率的准确情况,存在明显低估试点区域参保率的问题。但至少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全国参保率的总体趋势,即总体参保率依然不高,距离广覆盖的原则依然有较大差距。

2010年春节前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全国20个省68个试点县(市)68个村庄的1 942个农户进行了新农保政策试点情况的调研,得到有效数据1 760份,得到结果如下:东部地区21个试点县参保率为55.21%,中部31个试点县参保率为55.88%,西部13个试点县的参保率为31.89%[3]。由此看出尽管国家为了达到“广覆盖”的目标,对参保居民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为了提高参保率,新农保采取“捆绑缴费”原则,即以子女缴费作为老年人享受基础养老金的条件,违背了基础养老金的普惠性质,因此,本文不赞成通过“捆绑缴费”来加快“广覆盖”的实现过程。

(三)有弹性

新农保“有弹性”目标的确立考虑了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地域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反映了政策的灵活性,但可能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是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违背社会保障的本质属性。新农保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个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确定养老金的给付,属于缴费确定型,政策出发点是激励农村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个人缴费设置5个档次,地方政府可增设缴费档次,农民自主选择,有的地方缴费档次多达20个,从100元到2 000元不等,而且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地方政府对个人账户补贴标准越高。因此,在实际运行中,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一般是农村收入水平较高者,他们获得了较多的政府补贴,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政策对农村居民收入的逆向调节。

其次,统筹层次过低,以县为统筹单位,不利于基金在更大范围内的互助共济,也不利于基金的投资安全,使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较大挑战。虽然制度设计时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直接实现省级统筹,但更多的地区出于区域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以及新农保规定的“有弹性”的原则,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的地区几乎没有。

(四)可持续

1.个人筹资水平

“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首先体现在个人缴费能力的可持续性,即个人缴费负担是否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个档次。按照这个标准,分别计算100元和500元占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重来估算各地区农民个人缴费负担水平。此外,根据农村居民生活需求下限减去基础养老金的差额来估算农民个人账户需要达到多大规模才能满足农民生活需求下限,并计算出这个“差额”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

经过测算可知,2010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 919元,新农保100元~500元个人缴费负担水平在1.7%~8.5%之间。由此可见,就全国平均水平来看,100元缴费水平明显低于城镇职工8%的个人账户缴费额,而500元的最高缴费水平基本接近8%的水平,新农保规定的个人缴费水平在农村居民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但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500元的缴费档次对东部发达地区明显偏低,只占到人均纯收入的4%左右,而对西部部分地区来讲略微偏高,占到人均纯收入的14.5%,例如甘肃、贵州等省。因此,在新农保个人缴费档次的选择上,各地应该坚持有弹性的原则,根据本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合理界定,不能搞一刀切,同时对缴费能力明显偏高的省市,应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比重,降低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对个别缴费能力明显不足的省份要另行对待,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

2.政府筹资水平

(1)中央政府财政补贴水平测算。根据新农保政策规定,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的55元基础养老金补助50%,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我们测算中央财政补助数额时,假定新农保对农村60岁以上老人实行全覆盖。

由于无法直接获得2010年末60岁以上农村老人数目,我们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国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比例是13.26%,因此,我们用这个数据来近似计算农村60岁以上人口数。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一年的基础养老金补助的数额计算公式为:

东部各地60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总数×55×50%×12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一年的基础养老金补助的数额计算公式为:

中西部各地60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总数× 55×12

通过计算得出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补助数额为120.2959亿元,中西部为534.5173亿元。进而可以计算出中央财政一年补贴新农保的数额为654.8132亿元。2010年中央财政收入42 488.47亿元,中央财政一年补贴新农保的数额占1.54%,中央财政收入占总收入的51.1%,因此,中央财政完全有能力承担基础养老金的补助,可以考虑在财政承受范围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水平。

(2)地方财政补助水平测算。地方财政补助政策主要包括“补出口”和“补进口”两个部分。其中,“补出口”包括:东部地区对基础养老金的50%补贴,即每人每年330元。“补进口”包括:地方政府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地方财政适当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地方政府为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部分,为了计算方便,我们未予考虑。

假定新农保对农村60岁以上老人实行全覆盖,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东部地区地方财政年最低补贴数额计算公式为:

东部各地16岁~59岁农村人口总数×30+东部各地60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总数×55×50%×12

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年最低补贴数额计算公式为:

中西部各地16岁~59岁农村人口总数×30,据此可以计算出全国各地区地方财政对新农保一年的最低补贴数额。

总体上来看,地方财政完全有能力承担新农保政策目前的补助金额,但是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额。从区域来看,地方财政对新农保的年补贴数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基本持平,东部其他地区为0.92%,中部为0.88%,西部为0.77%,东部发达地区略低,为0.08%。这也反映了国家财政对中西部倾斜的正确性,对建立起覆盖全国的新农保制度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财政对东部地区基础养老金补助50%,对中西部全额补助政策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一是东部一些地区地方财政负担相对较重,例如河北省为2.42%、山东省为1.34%、福建省为1.31%、海南省为1.31%等,均高于全国普遍水平;二是对中西部地区采取相同的政策,未考虑各地较大的区域差异,例如负担较重的自治区为1.39%,贵州省为1.38%,河南省为1.28%,负担较轻的为0.29%,重庆市为0.48%。因此,新农保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地域差异,也要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差别的财政补助政策,真正实现地方财政补助的可持续性。

四、结 语

文章通过对新农保四大基本原则的界定,运用国家统计数据库以及中国人口年鉴的最新数据,对新农保基本原则进行了实践评估。本文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本文对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需求的界定和测算,全国农村居民养老需求区间为[2 065, 2 900]元。就我国农村目前现状来看,现行新农保的制度规定尚无法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无法实现新农保“保基本”的预期目标。

第二,根据2006年~2010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的计算以及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调研数据,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距离“广覆盖”的目标尚有较大的差距,但新农保实施以来,农民参保率上升速度呈现加快趋势。本文对“捆绑缴费”原则发表了看法,认为不应该以“捆绑缴费”作为实现“广覆盖”的措施。

第三,新农保“有弹性”目标的确立充分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考虑了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地域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但也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对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以及较低的统筹层次等。因此还需要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探讨较好的解决办法。

第四,新农保可持续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广大农村居民能够承受当前的缴费水平;二是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养老金。虽然现行的5个缴费档次在农民可以承受的缴费区间之内,但是这个缴费水平显然不能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而如果按照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来测算缴费水平,则显然在农民可承受缴费水平的合理区间之外。政府财政方面,中央财政完全有能力承担基础养老金的补助,可以考虑在财政承受范围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水平。地方财政完全有能力承担新农保政策目前的补助金额,但是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额。因此,新农保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地域差异,也要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差别的财政补助政策,真正实现地方财政补助的可持续性。

第五,基于上述分析,新农保应该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水平,同时根据各地农村居民的缴费能力,制定有弹性的缴费档次,较好实现新农保“保基本”以及“有弹性”目标。同时对新农保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的农村居民制定合理的补贴标准,使之达到既能够激励农民参保又不会导致贫富差距过大的效果,促进“广覆盖”目标的较快实现。“保基本”和“广覆盖”目标的逐步实现,意味着农村居民保障水平的提高以及参保人数的增长,将对“可持续”目标带来较大的挑战。因此要对各级财政负担以及农民缴费能力做出合理的评估,最终促进新农保“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目标的较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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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爱如,顾梦洁.阻抗与前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逆向研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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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战梦捷,杨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J].特区经济,2010(2).

Theory Definition and Practice Assessment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in New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Xu Qiang

(School of Labor and Human Resource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新农保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机制 对策

20世纪90年代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旧农保”),因受农民低水平现金收入的影响而失败,使农民未能实现家庭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自2010年开始,我国许多地方在旧农保的基础上,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产生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作简要探讨。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农保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受地方财力影响,各地对这项政策宣传存有误区,政策不到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调研发现,农村不愿意参保的大部分是年轻人,他们觉得自己还年轻,还没有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虽然老年农民已经在越来越关心自己的养老问题,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自己的子女;也有一部分年轻人为了自己的父母可以领取养老金而参保,但他们普遍认为,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有些长,担心在这过程中政策会变。由于大部分农民依然相信养老应该依靠自己的子女或者自己,认为新农保政策与自己的生活关系不大。加上缺乏主动了解新农保政策的积极性,部分乡镇政府为提高参保率,强制农民参保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传统思想限制了新农保政策的推广。20世纪90年代推行的旧农保制度根据农民参保缴费多少建立农民的个人账户,形成一个自我积累的模式,没有财政的支持与补助,其实质是农民的自我储蓄积累,因受制于农民低水平的现金收入而失败。农民担心新农保和旧农保没什么差别,只是换汤不换药,起不到什么实质性的保障作用。目前,各地农村养老方式还维持依靠家庭解决,农民在年老体弱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养老的任务往往落到儿孙身上。目前大部分农村老人认为自己子女孝顺,可以依靠子女赡养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随着农村青年纷纷进城打工谋生,农村大量孤独的“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养儿防老”的传统已难以维持。

(三)新农保政策试行办法存有不规范的地方。各地出台的实施政策表明,新农保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55元由中央财政补助80%,其他由地方政府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余额除139。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但对于现在选择每年缴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岁之后相应每月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没有明确、详细、具体的规定。农民只是知道不同的缴费标准,对于相应的应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并不清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该政策的准确理解及信任,也阻碍了农民积极参保。同时,新农保政策对农民异地参保、转移没有明确规定,也直接影响了一部分农民参加到新农保中来

(四)基础养老金标准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偏低。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不用再缴费,可以每人每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地方财力影响,对领取待遇人员,只补贴55元的基础养老金,各地普遍没有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仅靠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只能勉强维持其生存,有时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

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对策

(一)动员各级力量,对政策宣传应扩面提高。农民参与新农保的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农民由于受传统文化、自身文化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其对国家政策的了解程度低,从而降低了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更多的措施宣传新农保政策,使新农保这项重大惠农政策真正的深入人心,让农民感受到该政策将为其带来的实惠,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二)上级财政应加大补助力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5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过低,难以维持生存,起不到保障作用。国家应该不断增加财政支出,投入更多的资金到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渐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财政支出,提高当地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只有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进而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而且有助于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解决以后独生子女所面临的赡养难问题。

新农保标准范文第5篇

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创建要坚持紧贴实际、突出重点、重在规范、以点带面、促进工作的原则,以规范、便捷、高效为前提,以强化基层平台建设为抓手,通过建设一批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下大力推动全市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经办规范、流程统一、管理高效、服务到位、群众满意的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年,全市创建2个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县(区)、每个县(区)创建1-2个示范乡(镇)、1-2个示范村(行政村)为示范点,在不同层次的经办岗位中建立若干个人示范岗位。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自荐申报阶段。各县(区)按照省厅创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的申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表填制和申报材料撰写工作,并向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先行自荐申报。市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将各县(区)自荐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至省厅。

(二)创建实施阶段。在我市向省厅申报创建县(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的基础上,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厅《关于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88号)建设内容及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创建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围绕制度机制建设、机构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和新农保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档案管理以及确保发放、新农保金融服务等重点环节,认真开展创建工作。并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形成创建台账。

各县(区)在年11月30日前,将具体的创建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以及创建台账报送至市新农保经办机构。

(三)初审初评阶段。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对各县(区)报送的创建材料进行汇总,并组织人员,通过采取到创建点实地看场地、看台账、看自查自评材料等形式,对各县(区)创建的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开展考核初审初评,固强补弱。与此同时,积极做好迎接省厅对全市创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考核评审的相关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的创建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对待。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新农保示范点建设工作,切实把示范点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区)经办机构和基层工作平台要树立创建意识、品牌意识、标兵意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克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要积极争取财政、编制等部门的支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真正把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打造成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