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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纳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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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纳税管理

加强纳税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一四六小”的网络化管理思路,充分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高度重视,按照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笔者结合自己在税务所的实习经历,就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谈一下粗浅的想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几种主要形式

(一)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由于未能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被税务机关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商品的增值额比较高,可抵扣税款部分在产品(商品)成本构成中所占比重较低,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税,实际税负远远高于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税负,这样纳税人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不主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纳税人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会人为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以达到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目的。

(三)由于违反税务相关规定或其他原因而被税务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缺乏刚性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收入远远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致使税务机关内部无论是在政策制定,还是在征管手段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缺乏足够的重视,在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人申报管理等方面都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重点都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稽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比例微乎其微,纳税评估对小规模企业和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还是盲区一片。在开展对小规模纳税人举报案件检查时,由于纳税人账证混乱、涉税资料残缺、不及时深入调查取证等原因,对涉嫌偷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难以加大打击力度。

(二)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簿设置不规范,计税依据虚假现象比较严重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征管法规定设置账簿、凭证,但是从目前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设置的不够完善、规范,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经营状况。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一般单位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少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而是聘请其他人员代账,有的代账会计兼管少则一两家、多则四五家的财务工作,平时根本不到企业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账和月初纳税申报时才到企业,直接影响了账簿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部分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地将有关结算手续传递,代账人员为平衡会计科目,多采用现金等账户进行平衡,造成财务账目混乱。更有甚者竟然设立了对内和对外两套账,编制虚假的计税依据,人为编制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的规定和使用方面不规范

目前,随着税务部门网络化管理进度的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票”已基本纳入网络监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重要的普通发票却一直游离于监控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极不规范,不开、拒开、大头小尾、违规开具现象相当严重。

  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规定也不恰当。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对于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的税率为17%的抵扣发票来说,购买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加重。这对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那些达不到标准而又必须参与增值税链条的企业(主要是一些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的一个直接影响是,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链条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地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 抵扣进项税额,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不合理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入成本,变成含税成本,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征的增值税,变成了含两道税,价格中变成税上加税,价格也高于一般纳税人。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非正常户数逐年递增,严重冲击了税收征管秩序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方式灵活多变等原因,非正常户(也就是失踪户)呈上升趋势。以长春市南关区国税局的四个税务所为例,2006年1—8月份共出现非正常户137户,而这四个税务所现有管户3 888户,1—8月份的非正常户占同期管户的3.5%。非正常户的上升趋势,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很大冲击。首先,非正常户的发生,降低了纳税申报率,直接影响征管质量。其次,非正常户的发生,导致大量的发票流失,其中还有许多大面额万元版发票,这部分发票无法按规定验销,脱离监管,流失到社会当中,给和谐的税收环境直接造成负面影响。此外,非正常户的发生,也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形成了税收黑洞,减少税收收入,影响了公平竞争。

三、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几点设想

(一)完善增值税运行机制,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对小规模纳税人放宽标准,能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及时认定,并按适用税率征税,允许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同时,对税款抵扣权进行严格审批。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核算不够准确的,取消税款抵扣权,统一按适用税率征税。对税款抵扣权严格审批,一方面,保证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减少税收政策制约纳税人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真正体现增值税税种的设计理念,避免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公。对纳税人而言,健全财务核算、取得税款抵扣权成为加强内部管理的自身要求,这样可以保证增值税“链条”不断,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二)积极探索新型税收管理手段,不断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税收征管也应树立“与时俱进”的理念,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积极探索新型的税收管理手段。对小规模纳税人制订纳税申报定期分析制度,仔细审核、认真分析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照税收管理员制度,制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定期巡查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非正常户的发生。对于个体业户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采用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应尽快制定一套统一标准,这个标准一定要行之有效、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对达不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彻底根除小规模纳税人以虚假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的现象。

(三)规范发票开具行为,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网络化,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

尽快取消手工版普通发票,制定税控发票和定额发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利用税控装置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实行电子采集,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将上月开具的所有发票信息通过网络或软盘报送税务机关。同时,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因特网为平台,在全国建立普通发票信息库,按行政区划代码以省级为单位进行清分,建立省级普通发票信息库。同时,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真实实现“以票管税”。

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其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对于实行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其年营业额,开票额度在核定营业额之内的,按6%的征收率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开票额度超过核定营业额的,要调整其纳税定额,继续按6%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如果不调整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部分,按17%或13%的税率征税、开票。

(四)增强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的针对性,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展有计划、有重点的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加强纳税管理范文第2篇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核算混乱,既需要加大管理层面的规范力度,更需要税制层面的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税制特点决定了其税收征管上的难度。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与企业财务会计的关系更为密切,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知识,还要熟悉掌握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目前由于纳税人对所得税政策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对同一个政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导致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比较混乱。另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概念界定上的模糊和执行口径的不明确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滞后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困难,亟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二)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分管造成征管中的诸多矛盾,需要从政策层面根本解决

一是造成了地税部门税收任务增长与所得税税源匮乏之间的矛盾。现行所得税政策一方面使地税部门无新的所得税税源注入;另一方面是部分老企业为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重组、改制、更名、兼并、合资、迁址等方式进行税收转移,地税原有税源受到蚕食。二是造成了加强征管与税收管理权丧失的矛盾。迫于税收收入形势的压力,地税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更为严格,因此造成企业对地税部门的不理解,产生抵触情绪,“避重就轻”的本性客观上更加速了他们在地区之间、不同征管部门之间转移的进程。三是造成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与加强其他税种征管的矛盾。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特殊性,决定了税务部门只有管住企业所得税,才能实现对整个企业的控管,同时为对其他税费的控管创造有利条件。在企业所得税税源逐年萎缩的情况下,税收任务要求收入快速增长的压力必然会落在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上,加大了对其他税种的征管难度。四是国税、地税因管辖权而引发的矛盾。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后,同一个税种、同一个集团所属不同的子企业由两个税务部门征收,由于所处位置不同,对政策的理解角度不一,因企业管辖权问题,引发了国地税部门之间的诸多争议。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精细化程度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企业所得税采取预缴的办法,大多数管理人员认为日常的监管没有实际意义。加上时间精力有限,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往往不够重视。缺乏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缺乏对相关税源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和管理上既缺乏主动性,又不够精细。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滞后,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方面,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方面,缺乏科学、有效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主要依靠人工审核的手段,而且是就表审表,仅仅关注表内的逻辑关系,再加上人员素质的差异,对申报表的审核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分析缺乏可靠的基础、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对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监控缺乏针对性,没有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用以甄别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不能进一步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进行针对性的检查,这无疑会助长纳税人偷逃企业所得税的侥幸心理。

(五)息化应用水平与所得税日常管理矛盾突出

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日常管理中需要调用的数据繁多,急需利用信息化管理来提高质量和效率。由于目前信息化数据利用程度不高,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六)基层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素质无法适应管理需要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变化快、计算复杂,又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密切,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因此,对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而目前在基层,比较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企业财务知识的干部较少从而导致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加之目前全区地税系统人员年龄老化程度比较严重,多年未招录新人。因此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现状已成为制约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管理力量和人员素质亟需充实提高。

(七)纳税评估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没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部分单位把它当作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实践中经常与税务稽查相混淆。加上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够完善,评估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造成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困难,选案随意性大,评估方法过于简单,评估质量不高,评估各自为政,缺少统一标准等问题。虽然目前全区地税系统已经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但是纳税评估基本是就表到表,流于形式,走过场,纳税评估收效甚微。

二、新法框架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实行地方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口管理,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协调机制

一是实行地方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口管理。除了中央企业以外,其余地方企业所得税应该归口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管,切实做到公平税负,以利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二是进一步明确新办责任有限公司的征管范围,特别是对“换汤不换药”的改制企业、仅注入少量资金就变换名称的企业等予以具体明确。三是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协调机制。对国税、地税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交叉和执行政策标准不统一问题,两家税务机关要建立征管协调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政策执行及税基管理等问题,做到沟通配合,及时解决征管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四是强化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反对擅自制定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止执行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税基管理不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一是积极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新税法精神、政策规定、纳税申报要求、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原法的主要区别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对象、新旧税法征管办法的衔接等等,提高纳税人对新税法的遵从度。二是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三是加强日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管理。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预警系统、纳

税评估系统等信息资源,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加快实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加强对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核实工作。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建立一方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和另一方企业收入确认的关联审查制度,加强比对,强化同期确认。二是按企业规模、纳税信用等级、行业、征收方式等,合理确定分类管理的标准,对重点纳税人实际工作中要实行查账征收,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按季(月)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三是严把审批关,保证正确贯彻落实所得税政策。四是开展经常性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税收执法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励挂钩,形成上下级之间、征纳税双方之间相互联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生产经营、纳税中报等数据信息在各职能部门间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与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注销户数等信息,在所得税管户的登记、检查、核实方面加强合作,从源头上杜绝漏征、漏管户现象发生。

(四)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提升所得税管理科技含量

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相对滞后,功能不完善,管理信息采集和传递相当部分还采用传统手工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客观需要。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总分机构全面实行汇总纳税,税源控管、税款入库、汇算清缴更需要以信息化为支撑。目前,“金税工程”三期建设准备工作已经启动,必须将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逐步建立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换平台。要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增加以管理为核心的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规范计算机稽查选案、网上稽查、审理的功能,避免稽查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五)深化两个系统应用,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

以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为依托,全面分析和查找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有效解决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监控过程中获取信息不足、分析不透彻、税源管理质量不高的状况。一是建立所得税评估专职部门,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评估人员,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列入一项重要日常性管理工作,确保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切合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参数。三是建立和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预警值测算、各税种纳税评估协调配合、约谈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处理、纳税评估考核、经验交流、地税机关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

加强纳税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专业;企业纳税管理;课程建设

目前,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的培育目标是熟练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分析处理会计业务的应用型人才。课程体系主要是以基础会计、财务会计为主干专业课,辅以会计模拟实验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这种课程体系的设置,只注重对学生会计专业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学生对税收知识的学习和运用。突出表现在税收课程的设置单一,多数院校只设置《税法》一门税收课程,不能满足实际工作对会计人员的要求。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在开设《税法》课程的基础上,应再开设一门税法的应用型课程———《企业纳税管理》。

一、《企业纳税管理》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纳税管理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会涉及不同的纳税事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纳税管理是企业纳税管理的中心环节与核心内容。通过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涉税事项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二)企业纳税活动的筹划管理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以降低纳税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纳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的总称。纳税筹划是该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介绍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税种,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每一税种的构成要素,以案例的形式全面地介绍了各种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

(三)企业纳税活动的核算管理

纳税核算是纳税企业依据税收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发生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分税种进行计量、记录、核算、反映,准确传达纳税信息的一种专门工作。纳税管理是综合性非常强的一种管理活动,而纳税核算规范、账证完整是纳税管理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会计记录不健全,则纳税管理的结果可能无效或大打折扣。

(四)企业纳税程序管理

企业纳税程序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应遵循的法定手续和先后顺序。企业纳税程序管理既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步骤,也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的一般规则。企业纳税程序管理包括对企业纳税全过程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内容为税务登记管理、涉税事项的认定与审批管理、发票管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

(五)企业设立、重组及清算的纳税管理

企业的设立业务是公司运营的开始,企业的重组与清算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及经营活动的终止。企业设立、重组与清算均涉及重要的纳税事项。

(六)企业涉税关系的协调

企业不可避免地要与税务机关发生关系。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税务管理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接受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工作的指导,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对于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问题,经常会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并由此产生税务争议。通过了解企业涉税关系的协调方法,可以帮助纳税人寻求适当、有效的方式及时予以解决,以最大限度地确保企业的利益。

(七)企业纳税风险管理

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是企业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经济法规,对其纳税计划、纳税过程和纳税结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的活动。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税法的复杂性和模糊性、管理者对税法的认知程度等原因的存在,使得纳税风险成为每个企业纳税活动中必须面对的问题。通过对纳税风险的管理,可以及时纠正企业纳税活动中存在的错误,最大程度的降低纳税风险,保证企业纳税管理总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纳税管理》教材的特点及建设

教材改革是应用型本科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应用型本科教材不能照搬研究型本科教材,要体现以技能教育为主的基本思想。当前,有些本科院校也开设一些税法的后续课程,如:《纳税会计》《纳税筹划》等。首先,这些课程只是从某一角度研究税务工作,缺乏全局观念;其次,《纳税会计》的很多内容与《财务会计》重复,单独作为一门课学习意义不大;最后,《纳税筹划》课程的内容偏窄,主要内容围绕减轻企业税负的目标进行,只能作为企业纳税管理的一个方面,作为一门课程开设不利于全面了解企业纳税管理内容。《企业纳税管理》教材的特点是将企业纳税管理的所有内容编写在教材中,突出了企业纳税管理过程中的实务操作性,将纳税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以具体计算、案例分析和图表等形式表现出来,着力体现各税种之间的联系。我校在《企业纳税管理》教材建设中,进行了适合应用型本科特点教材的编写尝试,已经编写出的《企业纳税管理》教材在校内作为内部教材试用三年后,于2015年8月在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通过对《企业纳税管理》课程的学习,培养了学生综合运用税收法律进行企业纳税管理的技能,提高了学生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处理分析能力,开拓学生的思维,提高了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对授课教师的要求

《企业纳税管理》课程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对授课教师的知识水平有较高的要求。一是要求授课教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二是要通晓会计知识,熟悉企业会计核算实务,三是要求授课教师具备税务实务操作经验。

参考文献:

[1]吴东丽.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的构建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6(21):145-146.

加强纳税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研究;实践

众所周知,税收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对企业长远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不能妥善管理,便会引起一系列的财税风险,极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因此,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背景下,如何提升企业财税管理水平,是避免税务风险以及确保企业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以下就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进行综合分析,以供参考。

1.当前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化水平整体偏低据目前而言,利用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手工填报等形式来完成企业财税管理工作的情况在企业中普遍存在,并且在管理过程中过度依靠财务人员的工作经验。另一方面,在企业财税管理过程中,未能与业务环节形成有效联系,这也是当下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2.2 财税风险日益增加企业财税风险的增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背景下,财税政策也发生了相应地改变,由于一些企业缺乏统一、整体的操作细则,促使企业与税务等各个部门间出现理解偏差。如此一来,便会增加财税风险的发生几率。第二,在宏观政策环境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因不同区域和时间会产生一定的区别,继而增加了企业财税风险。

2.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研究

2.1 核心理念分析

在建设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中,应以科学思想为基础进行建设,以此而形成正确、有效的财税管理体制。鉴于此,需做到:第一,促进企业财税管理口径及财税管理机制的高度统一,为今后企业财务数据检查提供有利的条件;第二,以提高业务处理水平为前提,建设税务评估模式,加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力度,同时加强财税信息化管理与业务环节的联系。

2.2 功能框架分析

财税信息管理系统包含了企业财税管理工作的全部细节,其主要在完善财税管理系统标准的基础下以及在相关法规的引导下,进行税种、税费、登记和总结纳税事项等工作。财税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纳税申报表模式,可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缴纳的申报。具体而言,该系统不但能积极预防财税风险,还能为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进而确保企业财税管理水平的增强。

2.3系统管理模式建设分析

(1)纳税系统的建设。总共包括4个方面:第一,纳税主体内容的统一。该项内容的建设主要依据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进行确定,涵盖了登记类型、结构内容等各个方面。第二,税种管理内容的统一,包含了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相关内容。第三,税务分类信息的统一。增值税包括了销项税和进项税,根据业务类型划分后,销项税分为销售电力、销售材料等内容,进项税分为购电费、固定资产等内容。由此可见,在明细分类的保障下更有利于完成财税总结。第四,税费计提规则的统一。确保企业财税管理口径与税费核算方式的统一,可最大程度的满足财税管理的工作需求。

(2)日常业务管理。第一,税费计提管理。综上可知,财税管理系统要求税费计提规则的统一,不仅规范了税费计提业务,还统一了各类业务的处理标准。同时,在完成税费计提后,财务核算系统会与之相互衔接,并自动生产具有法律规范的税费计提凭证。总之,通过设置税费计提模板,一来为财务核算工作提供更大的便利,二来确保业务数据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从而为往后的税收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第二,自动完成涉税信息的采集。通常情况下,借助数据集成系统,自动采集其他部门的涉税基础信息,包括土地、房产等信息。另外,集成完毕后,在税务人员管理及维护下,保证涉税信息的完整性,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从而实现与业务信息的统一,积极避免财税风险。第三,在线管理发票信息。在财税信息化管理中建设发票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企业对发票各类事项的全程管理,包括购买、取用、作废、使用状态等内容,进而方便企业集体缴纳税款,为税务检查提供有力的支持。第四,纳税申报表。建立纳税申报表系统,不仅可以完善纳税申报过程,确保涉税信息的准确,还能规避财税风险,进一步实现税务查询功能,从而提高企业财税管理能力。

(3)税收分析与评估模式的建立。利用财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税收分析指标系统,有助于生成完整的业务数据报告。同时,通过纳税评估模式的建设,能够及时发现财税风险,另外经过调查及核实之后,可针对即将形成的财税风险制定出积极的解决策略。

3.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的实践效果分析

以我国国家电网公司为例,在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下有效增强了企业财税管理能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费业务的在线处理。涵盖了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增值税等日常业务,同时对企业的税费缴纳、申报等工作环节进行了规范性的检查,很大一方面提高了各项日常税费业务的处理水平。(2)纳税事项的电子化登记处理。通过电子化登记处理,除了能自动登记纳税事项之外,还能有效弥补人为登记所带来的不足,从而促使企业顺利开展纳税调整工作。(3)纳税申报报表数据自动化处理。综上可知,财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纳税申报报表模板的建设,可从税务系统中自动获取申报数据,继而完善了纳税申报工作流程,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⑷税务分析指标系统的生成。这一系统的生成,在详细分析企业涉税指标、及时发现涉税指标异常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优势。

4.结语

综上所述,财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在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因此需要企业加强财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的重视度,从而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志壮.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的应用模式[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5(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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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纳税管理范文第5篇

一、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一系列文件出台后,各地税务机关普遍加强了房地产税源管理,有效地堵塞了房地产行业税收流失漏洞。但是从目前整个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现状来看,房地产行业存在“税负偏低、偷欠税多”的现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则存“监管失控、管理偏松”的问题。

先说现象,一方面房地产行业税负明显偏低。以我市某区为例,从宏观税负方面分析,该区2005年度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完成额为18141万元,实际入库房地产税收868万元,行业税负率为4.78%;从微观上分析,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该企业开发的某商务楼项目,总建筑面积10236m2,实际售出面积8475m2,账面销售收入为9923587元,实际申报入库地方各税528768元,税负率为5.32%,每平方米税负为62.39元(按售出面积计算)。按照房地产业现行税制,其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的综合税负率为6.5%(土地增值税按1%预征),加上所得税等,企业税负率至少应在8.5%以上。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差,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欠税行为较为普遍。我市地税稽查系统在今年开展房地产行业专项税务稽查中,共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78户,有问题的53户,占所查户数的71.8%,查补税费1028万元。据调查,当前企业偷税手段繁多而且花样不断翻新,一些不法开发商往往以降低价格为手段,利诱消费者,售买双方不按真实的交易价格签订合同,税务机关面对这种双方合谋的不法行为,往往因为取证困难而束手无策,无法对不法开发商进行查处。

再说问题,当前房地产税源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漏征漏管现象较为严重。一些从事房地产税源管理的税管员喜欢“坐等”、“坐看”的工作方式。对现有的纳税人,在办公室坐等纳税人送税上门,或者下户简单看看纳税人账面数据或申报数据,催催税款,对经营情况不做调查,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不加核实;对新增的纳税人,则坐等纳税人上门办理税务登记,下户时发现纳税人不在,发份限期改正通知书即可,纳税人来不来办理纳税手续则留到以后再说,至于那些隐蔽的纳税人,像是户籍管理中的“黑户”和“超生游击队”,因为平日他们就在与税管员玩捉迷藏,所以就更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纳入正常的税源管理轨道了。因此,“坐等”、“坐看”在客观上造成了漏征税款的事实。

其次,税源监控不严。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管的重点是销售收入的确定和成本费用的开支,其及时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到纳税义务的确定实现。但是在税源管理中,税务机关往往偏重于表象管理,强调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的及时性,而不注重对其财务核算和资金链条的监管状态,对企业明显的财务信息核算失真现象因畏其难而不追查原因,加之一些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有意将税基置于税务机关监控范围之外,致使我们的税基管理和税源监控停在表面,形同虚设。

再次,税源管理职责错位。据不完全统计,税管员每户需要收集、整理的征管资料就多达46项,日常工作中相当一部分时间花在收集资料和填表报数等事务性工作上,没有足够的时间对税源进行实地监控管理。由于一些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差,或嫌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频繁,干脆不报资料,许多税管员为了应付考核,达到征管资料完整性的要求,只得主动要求企业报送虚假的资料,有的甚至干脆直接叫纳税人报送空白资料,待检查时自行代替纳税人申报签字。税管员税源管理职责的错位,直接导致了对纳税人税源管理的力度弱化。

最后,税源管理手段落后。由于种种原因,地税部门与国税、公安、工商、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的协作关系一直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信息交流平台,部门信息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利用。在地税机关内部,综合软件中的税源监控模块功能不全,偏重于静态数据分析,对最重要的基础数据――财务信息数据没有进行录入、分析和处理,从而无法通过计算机对税源进行动态管理。

五是税源管理制度不严。对地税机关而言,由于收入任务的压力,重税款征收、轻税源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没有给予税源管理明确的地位,税收管理员制度也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导致税源管理职责不明确,制度建设跟不上税源管理的要求。同时税收执法风险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对不征、少征税款现象缺乏制度约束;对纳税人税基管理缺乏有效的制度手段,对纳税人违章违法行为处罚不严,没有树立税法应有的刚性。

二、房地产税源管理的对策

根据税源管理理论,有效管理税源,控制税收收入的“跑、冒、滴、漏”,堵塞税收漏征漏管是税源管理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新时期税收公平效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为了应对上述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以控制税收流失为主要目标,在现有的税源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内外结合,加强税源管理,达到落实国家调控政策、税收收入增长、竞争环境公平,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首先,要强化税源户籍管理,减少税收漏征漏管现象。地税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登记信息,提倡将多个部门掌握的信息,整合形成多部门综合运用的户籍信息交流平台。地税机关要根据户籍信息平台,建立税源分布电子地图和纳税人电子档案,使税管员定期索图普查工作目标更为明确。税管员要改变“坐等”、“坐看”的工作方式,要深入实地,走出去扎扎实实地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变被动接受税源信息为主动出击掌控税源信息。

其次,要强化税源监控措施,减少税收漏征漏管现象。地税机关要争取银行、房产、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配合,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严把涉税交易关口和纳税人资金的运行链条。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税管员要把好调查核实关,将纳税人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作为税源监控的重点,采取纳税评估、计算机数据分析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动态监控。面对纳税人花样繁多、日益翻新的偷逃税手段,税管员要多走、多看、多访、多问、多想,全方位掌握纳税人真实的税基信息。对纳税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从高进行核定,对纳税人不真实的财务信息,要坚决说“不”,要不畏其难而查之,遇到纳税人签订假合同、隐瞒收入和资金链等不法行为时,更要有一股不查到底誓不休的劲头,有力地维护税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再次,要强化税务稽查手段,减少税收漏征漏管现象。作为专司偷、逃、骗、抗税等不法查处的机关,税务稽查被称为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的最后一道“闸门”。针对房地产行业税负率偏低的现状及偷漏税现象普遍的现实,税务稽查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将房地产行业作为列点,以税款应收尽收为工作目标,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操作规程》查办案件。在案件稽查中,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就账查账的稽查方法,克服困难,将证据采集作为重中之重,从房地产购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银行信贷部门等多种渠道寻找、获取房地产交易的真实信息和第一手证据资料,最大限度地堵塞征管漏洞,减少漏征漏管现象,与税源管理部门共同筑成税源监管的坚实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