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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针对疑难案件问题提出的观点和学说是战后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这种研究动向发端于德沃金,源自当时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渊源,并成为法学理论关注的重点与核心。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的探讨是借助其法律解释理论的基本框架而展开论述的,并建立在批判性继承现实主义法学和实证分析法学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德沃金的疑难案件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是对原则的确证和强调,其二是建构性解释和唯一正解,其三是以赫尔克勒斯为标准设立的裁判形象。与此同时,哈特和波斯纳等学者都对疑难案件问题表达出各自的深刻见解,并与德沃金有过多次学理论战。关注疑难案件理论的发展过程有助于补充并完善其内容建构,并将对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疑难案件;德沃金;法律模糊性;建构性解释;整体性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123-07
收稿日期:2015-05-10
作者简介:曹晟旻(1992—),男,山东临朐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博连读,研究方向为英美法哲学和人权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AZD044。
一、历史传统与社会渊源:德沃金关注疑难
案件的起点与开端
在探索存于自身内外的知识和智慧的过程中,人类总是展现出巨大的兴趣,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这种所谓理性之光的照耀下,对疑难案件(疑难问题)的探讨也成为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社会现象。从古希腊的黄金时代开始,智者学派以及其他多种学派就对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有过相互争辩,并激发出智慧之花,这些可以被称为人类理性和智慧的最初展现。在现代法理学研究中,这种对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探索仍然没有结束。因此,对相关思想观念进行梳理可以帮助我们获得更多的有关智慧的知识,甚至是关于知识的智慧。
在现代法理学对疑难案件的研究中,罗纳德·德沃金注定是位无法回避的人物。在20世纪70年代的法理学研究中,德沃金和赫伯特·哈特已然成为绝对的主角。在当时法理学的核心刊物中,不是他们各自阐发或相互争论的内容表述,就是其拥戴者的相关论述。在德沃金撰写的重要著作中,《认真对待权利》(1977年)、《原则问题》(1985年)和《法律帝国》(1986年)都对疑难问题进行过非常深刻而详尽的阐释。可以说,这种对疑难问题的关注贯穿着德沃金学术生涯的全部过程,在其后来的《自由的法》(1996年)和《至上的美德》(2000年)中,德沃金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对具体疑难案件的探讨上,但早在前几本著作中,其对疑难案件的理论视角和立场建构就已经成型。不可否认,德沃金无疑是当代法理学对疑难案件探讨的主要发起者和坚定倡导者。
当然,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的探讨并非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渊源。在战后自然法经过短暂的复兴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理解和实践法治已经成为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和严峻挑战,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内,人们仍然难以摆脱纽伦堡审判所凸显出来的实然与应然的二元对立问题。这种明显带有“溯及既往”的判决内容通过所谓的扩张解释获得的是政治和道义方面的支持与赞同,[1]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解决可以在法律和法理学的视野之内完成,①相反,在现实生活中,由这类难题所引发的是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重大的现实问题逐渐演变(亦或是激发)出更多的理论探讨和争辩。当然,纽伦堡审判只是引发上述理论争议的某个方面。此外,德沃金对“疑难案件”予以关注或许出于更为重要的原因,即其自身所处的具体社会环境——在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各种社会矛盾经过二战的激发和压缩而更加集中地爆发出来,诸如反对种族隔离、反对越南战争、黑人争权运动和女权运动等都是这种社会难题的具体表征。而在德沃金的著作中对这些社会难题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其已经成为德沃金探讨疑难案件的现实渊源。总体而言,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的探讨是在其法律解释的理论框架内进行的,而疑难案件也反过来成为其法律解释理论的集中体现。至少,这种相互作用的基本关系可以从若干方面得以展现。
二、内容构建:法律解释理论框架下的
疑难案件问题探讨
首先,对原则的强调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观点和贡献之一。从解决疑难案件的角度来讲,在难以适用具体规则的情况下,诉诸更为宏观(这样可以更好地契合法律精神)的法律原则成为寻求问题解决的重要途径。②作为原则使用的概念出现于法律规则之中,其有助于理解疑难案件指向的普遍理论,旨在保证对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均是类似的,[2]而这点已经被很多学者所重点论述。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原则的地位和作用之外,“政策”也是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但这点似乎没有引起学者们的普遍重视和足够关注。尤其是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理解或争论关涉权利义务的尖锐问题需要使用的是作为评判标准的原则、准则和各类政策,而不是借助规则所发挥的作用。[3]对具体政策而言,其所设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社会目标几乎都是必须实现的,并始终防范着当前社会可能出现的消极的改变。[4]从积极的方面来说,相对于抽象的原则而言,具体政策能够将这些原则转化为针对疑难案件所采取的可行性措施。另外,考虑到在逻辑结构和理论深度方面,原则与规则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德沃金对两者的区分有过细致而详尽的阐述。[5]总而言之,“原则——规则——政策”这种结构能够为疑难案件提供多于仅仅依靠规则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这种结构也是德沃金“整体性”法律解释的基本要素,正如他所谈到的,法律解释内含着特定的整体性要求,即使适用的是法律文本规定的单句或单项条款,解释者亦需要说明该解释为何是最佳的,其意在服从法律解释自身的内在约束。毕竟,任何解释方法均包含前后连贯的客观要求。[6]但是,德沃金设计的这种结构并不是那么完善,甚至他自己似乎也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通常而言,政治家所提倡的个人权利多是类似于自由权、平等权和尊严权等抽象权利,其间涉及对人类根本利益的普遍陈述。除某些宪法问题外,这些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权利并非适于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即便含有某种程度的可适用性,这些普遍权利亦会因过分抽象而缺乏足够的说服力。[7]应当说,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多地体现出政治和政府方面的作用,其未必如德沃金所设想的那样,能够同原则保持较为基本一致。此外,结合以上政治方面的内容分析可以发现,一方面,它说明对政治方面的主张和要求(包括政策)所采取谨慎态度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这段话展现出宪法案件在德沃金的理论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在德沃金看来,很多宪法案件处于政治与法律(原则)的中间地带,其间很多都属于疑难案件的范畴。例如,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帝国》对“布朗案”有过详细讨论,而在探讨宪法中的疑难案件方面,其《自由的法》有着更为突出的展现,如罗伊案(堕胎案)和新闻自由等。尽管如此,他仍然无法在宪法案件中解决以上抽象与具体之间的复杂矛盾,甚至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宪法领域的疑难案件处于“常规案件”和“非法律争议”之间的过渡地带,开明的法官往往受理这类案件,他们通过法律规则之外的法律原则、法理与人情等标准进行审判,而谨慎的法官则通常以法律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而拒绝受理。[8]
其次,德沃金的另外两个重要观点是“建构性解释”和“唯一正解”。大致而言,建设性阐释会赋予具体对象以特定目的,以便其展现出各自所属风格或形式的典型表征。在创造性观点看来,建设性阐释能够更好地反映出目的与对象之间的相互关联。[9]在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体系中,这种建构性解释与前述的原则和政策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而原则和政策正是德沃金倡导建构性解释所需要利用的材料,且建构性解释本身就致力于促成所有案件中“唯一正解”的最终实现,其中必然包括疑难案件在内。若法官坚持整体性的法律解释理念,则意味着对社会结构和法律理论最具合理性的建设性阐释肯定不会有悖于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连贯性原则,反而应当依此裁判疑难案件。[10]在此,“唯一正解”是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中最为核心的观点,甚至可以说是其法律理论的核心观点。在对疑难案件进行现实审判的过程中,出现德沃金称之为“平手”情况的可能性的确高于普通案件,但这种情况更多地是由案件本身存在着多种争议所造成的,其并非意味着对已经受理案件所做出的最终判决结果亦是多样的。从某种意义来讲,“唯一正解”原本就是对现实司法活动的真实写照。在多数情况下,之所以无法为疑难案件的有效解决找到正确答案,就是因为道德伦理层面含有某种不确定性或不可通约性。[11]但是,在理论探讨层面,“唯一正解”的存在始终表现为有诸多争议的问题,而德沃金最终因固守该观点而受到相当多的批评。
最后,赫尔克勒斯(Hercules)的形象。在德沃金看来,就疑难案件而言,仅存在找出既存法律内含的唯一正确答案较难而已,而在既有的法律中绝非没有解答,只是运用抽象和概括的“法律原则”做“立论”的难度比较高,并需要法官具备深厚的理论素养。然而,只要法官拥有德沃金这种解释法律的本领和功力,其必然能够找到“唯一正解”。这绝对不是意图说明不同法官得出不同见解都只是源自不同人的主观看法,因而理所当然地认针对既定法的观点而言必定难以判断孰是孰非。[12]如果要针对疑难案件恰当而准确地作出裁判,对具体司法者的要求就是德沃金所设定的赫尔克勒斯的标准。无论是运用原则或政策,还是进行建设性解释,各种情况均是如此。当赫尔克勒斯判决疑难案件时,他会对自己的责任得出某些更为深入的结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他必须限制先例的吸引力,以便扩充必要的原则论据来论证这些判决。如果早期的判决完全是由某些政策所论证的,那么就不会存在吸引力的问题。[13]这里出现的是“整体性法律”的概念,这种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以及其他各个方面内容的“广义”概念是赫尔克勒斯可以利用的“法律渊源”。在此,它既来源于司法过程之中,又会对相关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证成产生激励和促进作用,其要求法官作出的基本阐释面向的是作为整体的法律规范,甚至应当比原有探讨更为全面而深入。[14]从另外的意义上讲,这可以被称为法律之网。在审理疑难案件之前,法官早已准备好法律的信念之网。[15]正如德沃金所言,“法律可能并非是一张严密的网,但是,原告有权要求赫尔克勒斯把法律当作一张严密的网来看待”。[16]
虽然,以上这些阐述只是挂一漏万,但基本能够描绘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对疑难案件所表现出的基本态度。若要在相互对立的不同法律原则之间作出恰当取舍,就应当按照“整合法学”的思维方式,运用“建设性解释”的具体方法进行操作,力求保证针对疑难案件得出的“唯一正解”来自法律内部。由此可见,德沃金坚持认为原则和价值方面的矛盾冲突均能在法律内部得到终极化解。[17]这些描述给我们展示的是关于疑难案件的“理想图景”:当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在准确把握“整体性法律”的前提下,具有完美司法素质的赫尔克勒斯能够利用原则和政策等进行“建构性阐释”,并最终找到“唯一正解”。毫无疑问,法律解释的理想目标就是找到最佳的裁判结论,这点在宪法解释中表现得甚为明显,除非人们期待某种悲剧性结局的出现,否则根本不存在任何回旋的余地。[18]为更好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从对疑难案件进行审判的现实角度来看,追求“唯一正解”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德沃金所持有的这种观点似乎导致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区别变得更加模糊,就司法结果而言,对疑难案件的判解可以是仅有的,但很难说唯独某判解才是正确的。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德沃金已经认识到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针对那些对自己的理论学说存有异议的人而言,“他也不太可能通过逐个找遍法律报告以图发现没有正确答案案件的实际案例来获得成功。每一个个案报告都包括一个意见,它证明了某一方面具有法律论证的较大优势。有的案件也有不同意见,但是这样的案件也是较好意见占据上风的案件。……在某个特殊案件中,将使所有法律工作者都信服的这样一个论证是极其不可能的。被一个学者作为判例来引用的任何一个案件在其他人看来都可以是有争议的”。[19]但是,对疑难案件仅有的正解近乎顽固的坚持不仅使得这种观点带有现实压迫理论的强烈色彩,而且导致德沃金面对疑议和不解时难免会显得捉襟见肘。
三、观点交锋:针对疑难案件问题
核心争议的两次论战
(一)德沃金与哈特:基于规则论和整体性法律理论的争辩
在德沃金对疑难案件进行探讨的过程中,他与哈特就该问题所引发的争论更是明显拓展其原有的影响,并使得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成为他们论战的重要内容之一。简而言之,他们对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持有的核心争议是由哈特的规则论和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所构成的。哈特的规则论建立在其著名的空缺结构理论的基础之上。针对包括判例或立法在内的所有用以规定行为标准的方法和手段,不管如何适用于各类普通案件的审理之中,均会在某些方面表现出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传递或探讨事实问题的过程中,这些被称为空缺结构的显著特征难免会导致分类语词的具体使用将会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20]此类对中心与边缘的区分是同规则论保持内在一致的:正是因为处在中心地位的具体规则难以涵盖法律在社会现实中所面对的各种问题,致使处于规则边缘的内容必须着力应对这些问题,并因此使哈特深切感受到法律自身的模糊性。但德沃金对此并不赞同。在他看来,带有模糊性的语言表述致使人们无法为某些法律问题找到正确答案,而这种观念始终为绝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所普遍接受,但其并没有对由表述模糊的法律语言所带来的事实和结果加以区分。[21]很显然,这种做法没有区分模糊性的事实与模糊性的结果,并建立在德沃金“唯一正解”的理论基础之上:即便法律可能带有些许模糊性(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过复杂的审判过程所得出的最终结论(结果)就必然是模糊的。“如果疑难案件的判决一定是关于各方权利的判决,那么,某一官员如此判断的理由一定是论证承认或否认权利的理由。他必须使自己的判决与某一种关于他的体制内为什么规则创造或否定权利的普遍理论相联系,而且,他必须说明在疑难案件中这一普遍理论要有什么样的判决。”[22]换言之,只要法官能够完成以上说明,即使面对法律的模糊性,他仍旧能够达致“唯一正解”的预期目标。除此以外,有鉴于唯一正解在德沃金的法律理论体系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承认法律的模糊性还有可能会威胁到“建构性解释”等内容,而这正是德沃金更加难以赞同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可以针对以下议题展开探讨,即该法律规范的效力是由为法律语词的抽象表述提供政治正当化辩护的原则和政策所决定的,以便裁判结论能够更好地取得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支持。换言之,如果某法律规范的适用必定会涉及语言的模糊性,那么其原先无可争议的本质内涵将会变得备受质疑,甚至其正当的法律地位亦会受到根本性动摇。[23]纵观以上论述可以发现,尽管德沃金和哈特的观点在很多方面似乎都是对立的,如法律的模糊性和法律的范围等。但从其各自理论预设的角度出发,对立双方矛盾的严重程度就会减弱很多。由于哈特的规则论将具体规则认定为法律的中心内容,对那些无法涵盖在规则之内的难题就需要交给边缘内容加以解决,这很容易形成法律模糊性的潜在印象。如果双方谈及的规则和概念本身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歧,那么根本不可能具备展开论辩的基础性条件,更无法期待实现相互间的理解与沟通。①对此,本杰明·N·卡多佐有着极为相似的观点和看法,只不过后者更强调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当既定的法律规范为应当涵盖的情况留有空白时,法律规范总会显得无能为力,而只能借由保持中立的法官居中裁判。此时,所谓的规则无非是为人们普遍接受正义价值和公平理念,亦或是规制其行为的良心、习俗和惯例。[24]在此,涉及到德沃金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理论主张。①通过审视其观点可以发现,他的整体性法律理论将规则、原则和政策等诸多内容都纳入其中。在这种理解法律的背景之下,法官都能够发现整体性法律解决这些难题时所展现出的态度和立场,进而形成唯一正解。也就是说,在哈特认为是展现法律模糊性的边缘地带,德沃金用原则和政策等内容来涵盖,由此便不存在所谓的模糊性问题。借助这种比较分析的视角加以审视,两者间的对立并非如人们所想的那样严重严重,只是从各自的理论基点出发,并对不同的“法律”内容赋予不同的地位和意涵而已。
(二)德沃金与波斯纳:对法官能动性的理解存在分歧并各有侧重
除此以外,同样的情况发生在德沃金和理查德·A·波斯纳之间的争议和论辩之中。从以上哈特持有的观点和主张出发,如果没有适用于具体疑难案件的规则,那么对法官能动性的强调就会成为解决案件的必然选择,法官甚至可以创造出新的规则,当然,这种创造并不是凭空而来的,这点已经为拥有法官身份的实用主义者波斯纳所支持并赞同。在处理疑难案件的时候,法官的最高追求仅限于做出某种具有可行性并合乎情理的裁判结论,而这必定需要借助非法律的方法和材料,甚或会提及某些难以言说的直觉感受,而根本不可能局限于惯常使用的法律规范。[25]很显然,这里所谓的“常规的法律材料”就是哈特所强调的法律规则,而“非法律的材料”更多地被看成是法律原则和政策等内容与标准,至于那些“说不清楚的直觉”,则是法官所具有的“法律感”,这种法律感有时候甚至决定着前述法律材料和非法律材料如何运用,同时也是进行法律论证的心理预设。由此可见,在实体意义上,波斯纳并不反对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等内容的“整体性法律”,而只是更加强调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如何从法律的空缺结构中发现能够给予自己的法律论证以充分资源供给。仅凭有关法律规范的逻辑推理必然不足以作为司法裁判的基础和支撑,这就要求凭借被称为“实践理性”的非正式推理方法。在此,司法过程寻求的不只是某种发现的逻辑,而主要目的在于证成逻辑推理的正当化。[26]为达到这种“正当化”的结果,法官必须寻找各种能够支持其结论的资源。于是,从其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各种能够为结论提供权威依据的内容和资料都能够成为法官所利用的法律渊源。
应当指出的是,就适用的各种法律资料和非法律资料来说,如果没有在严格意义上借助“逻辑”和“科学”的话,就只能更多地发挥“修辞”的作用,只要能够形成形式上的唯一正解,并使得该结论能够为法律职业群体和普通民众中的多数群体所接受(即使没有形成那么巩固的接受,起码也并不导致强烈的反对),那么法官利用这些资料的实用目的也就可以顺利实现。这种搜索的过程被艾伦·B·汉德勒法官称为“结论的需要”——对疑难案件而言,裁判结论的有效形成终归要超越当前存在的权威,而需要凭靠其他具有实质合理性的基础理由,即其依据不可能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中找到,正是“结论的需要”为权威理由的扩展提供着足够的动力。[27]当然,贯穿于其中的就是法官个体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所体现的就是其才智以及对法律和社会的深刻理解。
针对此类法官能动性的发挥,德沃金并不反对,甚至认为法官可以抛却两步走的审判方式,而是先明确体制内部的限制和约束,再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看法。就判决结果而言,只要法官意识到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即可,更为重要的是体制道德与个人道德之间潜在的相互作用,而法律解释的实际效果恰恰取决于此。[28]他所强调的不是那种从事实到法律的三段论逻辑结构,而是个人与制度之间彼此限制和相互促进的复杂关联,力求更好地保证法律确定性的实现。在他看来,基于共同的政治原则和道德情感,人们完全可以凭借法律整体性的思想观念,努力寻求法律规范所包含的确切内涵,而切忌走向绝对司法能动所提倡的造法误区。由此可见,德沃金和波斯纳之间在疑难案件问题上的分歧并没有很多学者所想象的那么严重,而只是在面对相同的法律现象的时候,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侧重和关注而已。可以说,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方面,德沃金对疑难案件问题的研讨已经产生了深刻而久远的影响,其严肃而稳健的理论建构受到哈贝马斯和阿列克西等学者的借鉴和追捧,由此变得更加详尽而明确,并被认为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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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音乐考古学 古代遗存 音乐史
Abstract In the history of music, as the research object of the history of music, as the means of archaeology, the research objects include objects, images, text, etc.. This study involves many factors determine the research method is complicated, not only to the micro level of the ancient relics of the technical analysis, such as analysis objects shapes, images and text, sound research, and at the macro level and the corresponding music from the age of social history and culture, such as cultural relics and Literature confirms, use dating method. The study on the subject characteristics of music archaeology are good basis for a lot of research work, and have a broad vision, also realized cross line problems, it should also be to establish a network of resources, to ensur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music archaeology project.
Keywords music archaeology; ancient relics; music history
1 音房脊叛а芯糠段е特征
音乐考古学的研究范围,主要指哪些对象、哪些领域的内容能为该学科所关注。在确定这个范围之前,需要对音乐考古学的学科性质予以界定。以下笔者重点分析该学科之性质及对象范围的特殊之处。
1.1 音乐考古学的性质界定
《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对音乐考古学的定义是:“依据音乐文化遗存的实物史料(发掘而得的或传世的遗物、遗址、遗迹,如乐器、乐谱、描绘有音乐生活图景的古代造型艺术作品等),借助考古方法来探讨音乐史、乐器史直至历史上的音律形态、音阶形态等音乐学课题的一门科学。”(谭冰若、黄翔鹏撰写词条)①
除上述定义外,笔者根据王子初、方建军、王洪军等音乐考古学专家的观点,对该学科的基本性质作出如下归纳:
(1)音乐考古学的最终目标指向音乐史,所以是音乐史学的分支;
(2)“考古”是该学科所借助的方法;
(3)音乐考古学的研究依据是古代遗存;
(4)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是上述几方面的综合,不限于古代遗存。
以上几点性质揭示了音乐考古学的特殊性。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音乐作为听觉艺术和时间艺术,不像美术类的作品那样可以直接反映于古代遗存。
1.2 音乐考古学的对象范围
音乐考古学的对象从根本上包括古代人类社会的音乐历史,但直接对象就是借由考古手段而发掘的古代遗存。李纯一先生将这些对象分为乐器、乐谱、文字、绘画、雕塑几大类。
笔者根据音乐考古学界对《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普查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总结,现将该学科的对象范围概括如下:
(1)音乐及与之相关的器物层面:古代乐器、乐俑、戏台、戏服、舞具等;
(2)音乐图像层面:反映音乐内容的器皿饰绘、砖雕、木雕、石刻、岩画、纸帛绘画、壁画等;
(3)音乐文字层面:书谱、经卷等。
这些对象的特征(特殊性)在于:第一,它们都不是音乐本身,只能间接反映音乐本体及其存在形态。第二,它们只是古代遗存,是音乐考古学研究的依据,而音乐考古学的整个对象是古代音乐史,所以必须将这些资料与古代人类社会及音乐生活“接通”,方能实现学科目标。
2 音乐考古学研究方法之特征
学科研究方法由学科性质及其对象范围决定。音乐考古学具有音乐史学和考古学的交叉性,其目标指向音乐史,操作方法借助考古,直接依据又在于多种类型的古代遗存,同时这些遗存资料必须与社会历史资料“接通”。这一切决定了音乐考古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微观和宏观两方面的特征。
2.1 微观层面:对古代遗存的技术分析
对于音乐及与之相关的器物,需要研究的内容有:(1)器形,包括形制纹饰、音梁、内唇与调音等;(2)测音:包括音域、音准等问题。在这些过程中,可能会运用到考古类型学、考古地层学、乐器制作、冶金铸造、音乐声学、乐律学等方法。
对于音乐图像,在用美术方法客观分析的同时,要顾及到画匠有可能为了追求绘画方面的美学要求而将图画中的某些元素夸张的情况。当然,也有的结论可以直接推定,比如据图像显示,某乐队配置中肯定存在某件乐器。
对于音乐文字,则需要运用古文字的知识、古音韵的知识、历史地理的知识等各种方法进行研究。
2.2 宏观层面:与历史的“接通”
基于古代遗存只是音乐考古学的研究依据,而非仅仅是研究对象,因此需要将这些物品尽可能与实际的音乐形态联系起来。实在难以直接联系的,也要和该音乐相关的其他社会历史事象联系起来。
一方面,出土实物或图像与古代文献的印证是最直接的方法,这样不仅可以核实音乐史实,还能佐证其他史料的历史情况。例如,王清雷学者在《章丘洛庄编钟的音乐学研究》一文中指出:“洛庄编钟主要部位的实测比值与《考工记》的理论标准比值基本一致,为该书为齐国官书说提供了一个佐证。不管该书成书于何时,至晚在西汉初期该书还在指导着实践。”②
另一方面,断代法也是音乐考古学的重要方法。邵晓洁学者认为,“历史上留存下来的任何遗物都会带有相应的时代印记,音乐文物上的诸多特征同样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巧妙合理地利用音乐文物上与音乐相关的特征属性及其变化,能够有效地断定其相对年代,梳理出某一音乐文物的发展序列,从而勾勒出一条较为清晰的发展脉络。”③
3 音乐考古学学科特征对研究者的要求
由于音乐考古学具有对象范围广、研究方法复杂多样、交叉性强等特征,因而对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人员提出了如下要求:
首先,广阔的研究对象需要研究者做好大量且扎实的基础调查工作。王清雷学者在《浅谈〈中国音乐文物大系〉的特点及其学术意义》一文中谈到:“在实际的工作中,普查领域不仅包括各省的文博单位,也包括一些私人收藏;不仅普查博物馆的展厅,还走入博物馆的库房进行地毯式排查;走出省、市或县的博物馆(或院)、文化馆等,还要深入广大郊区农村,普查清末以前的寺庙、古塔、古民居等古代建筑,有时候还要到考古发掘的第一线搜集有关资料。”④
其次,多W科交叉及研究方法的复杂性,要求研究者视野开阔,同时也要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在视野方面,可以上升到文化人类学的层次,应用到音乐领域即民族音乐学。但是同时,牵扯到跨度太大的领域(尤其技术层面)时,不要凭借一孔之见主观臆断。毕竟隔行如隔山,当写作、研究对象跨行时,应请相应领域的专家帮忙把关。
再次,由于音乐考古学的工程量往往很大,牵扯多方利益,有时还需要巨大的经费支撑,所以搞好人脉关系至关重要,必要时还得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在《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普查工作中,数百万的经费也是经由项目负责人以百折不挠的精神努力争取,才得到国家财政部专项资金的支持。由此可见,音乐考古学的现实工作对其研究者各方面素质要求之高。
4 结语
音乐考古学作为音乐史学和考古学的分支,其学科性质决定了研究范围涉及因素多,研究方法复杂多样且具有交叉性。这些特征均有别于纯粹的音乐史学和其他类型的考古学。为此,音乐考古学研究者需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包括知识层面(深度)、视野层面(广度)、处理现实问题的层面(灵活度),以适应这门学科的工作要求。
注释
① 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800.
② 王清雷.章丘洛庄编钟的音乐学研究.黄钟,2011(4):249.
③ 邵晓洁.音乐考古学研究方法散议――王子初新著《音乐考古》读后.中国音乐学,2006(4):135.
④ 王清雷.浅谈《中国音乐文物大系》的特点及其学术意义.人民音乐,2013(1):53-5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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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清雷.《中国音乐文物大系》述评(上)[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12(3).
地考古学从一个全新的角度阐述了在对于彔观及观测点的调查研究中什么才是重要的,并解释了哪牲数据,地理信息和环境是没有屮的。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以这些信息为基础,从挖掘者、环境学家或者土壤微形态学家的角度解释了过去环境的改变。土壤考古学包含诸多方面的研究内容,介绍如下。
(一)考古记录中的沉积物以及土壤和人产品。在考古学的研究中,沉积层中古代文物的发现,为地层年代、古景观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变换进程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和参考。从地质考古学的角度来说,考古学中的文物属于地质学上的一种特殊的沉积物。同样的特性也适用于沉积物,与这桦沉积物是否包括文物或者是具有考古学特性无关,我们需要理解沉积学的概念,这样有利于更好的评估采样点的环境条件,这些对考古学家的报告有帮助
(二)考古i己录中环境的形成研究人类活动和M他自然过程是很有必要的,这有助于全面的理解考古学的形成和结构。因为考古学中的物质被沉积的沉积物所覆盖,从地质学和沉积学的角度来ft对考古学中解释文物这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体现在考古学中的那些特別的行为活动的特点和空间分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始的柄息地。地面景观的分布也影响了报告的能见度。
(三)古环境的重建:人类、气候和古代景观。景观演变、气候波动和人类活动之间的大尺度的联系是考古学解释中的重要方向。地考古学的一个根本标准是对于史前i己录的过去人类活动、K他有机体的柄息环境相互作)和关系的解释。古生态地质学这个方面是地质考古学的一个子集,这项研究着重解释史前生命和环境景观。
物理和生物环境中地域特性、域和全球性的变化影响着景观环境.然而气候的变化似乎更加直接的影响到环境的变化。气候的变化会导致区域性、全球性和地方性地质条件的改变,甚至会影响到大气和水文的流通模式。
在推断过去的环境条件和研究环境条件与气候变化之间关系的时候,反映沉积土壤过程中的侵蚀、沉积、景观稳定性同样也适用于古生态地质学的研究中。任何这牲学科单独研究只能建立一个有限的地冈图,然而将多学科结合nf以很好的建立一个域的甚至是全球的第四纪气候模式。
(四)原生矿物和资源。产生于希腊语.意思是石头和岩石)来命名那些用岩石和矿物制作的物品。考古挖掘得到的样品通常是丰富的社会物质文化中的一小部分。因为文物是是稳定存在于地球表面环境的碎片。大多数的地质学上的原生矿物衍生出无机的残骸许多现在使用的岩石矿物的名称都是由此衍生而来的。这里集中了一些地质考古学中在旧世界和新壯界环境中会涉及到的岩石和矿物,包括:角岩、玉髓等矿物、金属、矿石、岩石、建筑材料。
(五)物质起源的研究。起源是考古学中的一个常用术语.涉及到文物波掩埋的明确的地理位置。脱离了起源的相关资料,文物儿乎没有考古学价值。但是,地质考古学中定义的起源与之很不相同。地考古学定义的起源是从从地质-地理学的角度分析组成这个文物的原生矿物,它是一个特殊的地质沉积。地考古学中定义的起源并不是指文物发现的地点位置,而是指原也矿物的成分大量的化学、物理、生物参数可以被川来定义向然物质的组成成分。地质学家使用元素追踪、同位素、等方法区別定义矿物和原始组分。
(六>考古记录中的年代估算。对于考古学中的物质和第四纪地层年代的估计是地质考古学中的主要任务。年代学提供了暂时尺寸从人种学、动物行为学等学科中将历史由然科学和地质学丨X:分幵来。理解了从考古学的角度去解释过去的数据的重要意义fr:测年技术发展起来之前,我们许平代学测定技术有一定的不足。更好的定义年代在推测人类行为的研究上有关键性作用、实践中选择测定的技术受分析物质条件的限制,也受到考古学现象年代的约束。这桦限制条件多是根据样品的特征和技术情况制定的。
(七)质图、遥感和调查分类是制图的中心工作。信息的筛选已经是制图和地图内容中的一部分。因此,地图的制作者经常会使用已经分类的信息,分类,然后以点的形式集中反映那些数据并制图,许多种类的地阁可以运W到考古学上。K:中有2种.地形罔和地表地质地阁(有时候叫做第四纪地图mtL质考古学中发挥重要作用。土壤学家制作的地图,建立在多种景观之上。他们的研究领域和地质学儿乎是相同的,但同时有一个增加的重要环节是土壤研究的过程中需要打钻或挖掘(因为土壤的变化要比地质学特征和物质变化要迅速)。
二、土壤考古学的研究展望
关键词:良渚文化 太湖地区 良渚遗址 地理环境
一、良渚文化的地理分布
良渚文化的地理分布以江苏、浙江的太湖流域为中心,南限迄于浙南,并且远及赣南、粤北;北跨长江直达苏北;西起皖东;东到海滨,并远及舟山列岛,成为长江下游具有代表性的晚期新石器文化遗存。同时它还与华北的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以及江西、广东的许多史前遗存,表现出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良渚文化诸遗址的地层叠压和遗迹间的打破关系,并参考各遗址的碳十四测定年代,兹将良渚文化分为早、中、晚三期。[1]
早期的具有代表性遗址有:张陵山第二层及其墓葬、吴江县龙南第二期、余杭吴家埠第一层,江苏吴县越城中文化层、浙江吴兴漾下层、邱城上文化层;中期具有代表性的遗址有江苏昆山县绰墩、上海马桥遗址、吴江县梅堰、余杭良渚荀山等;晚期有浙江嘉兴雀幕桥、浙江湖州花城木构窑藏、嘉善新港、黄土山、上海金山亭林等等。各个遗址的分布与地图相对照,从详细的良渚文化遗址分布中,可以发现以下几下现象:
1.早期的遗址数目就越少,其地理分布越靠近良渚文化的中心分布区域――流域,且其地理分布很多都与晚期的崧泽晚期文化相重合,显示良渚早期文化遗存与崧泽文化的密切联系;中期是良渚文化的鼎盛时期,从遗址的分布可以看到,中期的遗存由原来早期的遗存向周围扩展,显示出扩张的繁荣趋势;晚期是良渚文化衰败时期,遗址分布范围逐渐呈现萎缩趋势。[2]
2.良渚文化早期遗址大多主要分布在平原地区,到了中晚期逐渐向丘陵和山区发展。良渚时期海平面经历了一个下降再上升的过程。良渚文化初期到良渚文化中期,海平面逐渐下降,到距今4500年左右海平面迅速上升,到良渚文化末期,海面有3.8米的升幅。由于良渚文化主要分布在沿海范围,当温度上升时,海平面提高,使得地下水位提高,迫使居民不得不加高台基或者直接迁徙到地势较高的地区。据此可以推断良渚文化晚期遗存集中在丘陵和山区很可能与当时海平面水位上升有密切关系。
3.文化的发展和延续离不开天然水域环境,太湖流域、西部山区各水系、沿江沿海水系是古遗址分布的密集地区。
二、良渚文化的特征与其地理环境的关系
1.台式建筑。良渚时期的建筑、墓葬和居址多为台式建筑。这与良渚文化分布区域地处平原,地势较低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台式建筑的修建很好的改善了局部环境,有效地摆脱了水患。良渚文化墓葬小墓多埋于平地,而大墓多建于高土墩上。高土墩墓的出现作为良渚文化墓葬的特征之一,与其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密切相关。良渚文化盛行玉器也反映了古人为抵御自然灾害对天神的依托,很大程度上看,良渚文化玉器的盛行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很密切的联系。
2.农业经济。良渚文化分布在长江下游的冲击平原地带,土地肥沃,水源充足。(良渚文化的农业不仅是当时的主要经济部门,而且已经发展到具有相当高度的农艺水平。其农业经济的发展显然得意于其优越的地理环境。其次地势较地平,靠近沿海,地下水位的高低随着气候的变化而变化,导致农业生产的阶段性和不稳定性特征,由于农业是一个文化发展的根基,农业经济的不稳定性和阶段性加剧了文化发展的阶段性。
良渚文化的发展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相关,与此相应,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对气候的反映模式也不尽相同,从而反映在文化的形式和内涵上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良渚文化不同时期,在不同分布地区的文化特征都可以追溯至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地理环境,研究地理环境能够从整体上全面把握文化的特征。[3]
三、历史地理学和考古学的结合
考古学的研究目的在于还原古代历史,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有遗物、遗迹和考古学文化等。然而人类历史的发展深受自然环境的制约,人的行为和活动也必然受其周边环境的影响。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因此,古人类生存的地理环境,也应该成为考古学重点关注的对象。如果我们能够把每一个遗址及其文化放到发生它的时间、空间中去审视,那么我们对它的特点、它的分布将会获得深层次的认识。考古学在近代才发展成为一门学科,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才开始传入中国。[4]
传统的考古学侧重于对器物的类型学分析以及地层学研究,忽视其对地理环境的参考,从而无法全面的利用遗址及其周边环境所提供的信息,造成珍贵资料的流失。环境考古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可以预见,它将是考学学一个大有作为的分支,并与诸如地质、地理、生物等学科发生必然的联系。历史地理学是地理学的一个分支,研究历史时期地理现象和人地关系的地理分布、演变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其研究的任务是通过复原历史时期的地理环境,阐明当时地理环境形成过程和特点,探索其演变规律和发展趋势。它弥补了传统考古学研究的不足之处。同时历史地理学也是一门年轻的科学,还没有具备完善的理论体系和操作方法,随着实际工作的展开,原有的问题会得到暴露并解决。历史地理学与考古学的结合必将使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促进学科的发展和进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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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昆叔.开拓环境考古学新领域[J].中国科学基金,1993(4).
[4]安志敏.良渚文化及其诸文明的剖析[J].考古,1997(9).
[5]张之恒.长江下游新石器时代文化[M].湖北出版社,2004.
一、 动物考古学的研究对象和目的
作者在前言和第一章中分别介绍动物考古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动物考古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大型动物和小型动物。大型生物是指哺乳纲、鸟纲、爬行纲、两栖纲、软骨鱼纲和硬骨鱼纲等脊椎动物以及软体动物和甲壳纲等无脊椎动物。微型动物是指以上各类动物中个体较小的种类,如蜗牛、昆虫等。动物考古学的研究目标是探讨人与环境,特别是人与动物的关系。在人与动物的关系中,人类利用动物是主要内容,如以动物为食;用动物的骨骼做工具,用尸体做肥料和燃料;利用畜力进行劳作和运输,用狗协助打猎、看守房屋和畜群;把动物融入人类的精神世界中,如祭祀、图腾等观念。动物考古学的特点是多学科的交叉性,在研究过程中需要运用生物学、生态学等自然科学和人类学、历史学、考古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
二、 动物考古学的历史和理论
作者在第二章简略回顾动物考古学的发展历史。19世纪,美国考古学者注重对器物分类和描述,动物遗存的大部分研究由对生物学感兴趣的学者完成;之后,研究环境的生物学家开始注意动物遗存,他们研究动物的分布、灭绝的种类、骨骼形态特征和病理学,也有学者推测人类行为并收集、鉴定并测量骨骼。20世纪40年代之后,手工制品受到考古学家的重视,被加工的骨器终于进入他们的视野。但是,没有人工痕迹的骨骼仍然没有得到重视。直到泰勒(Taylor)提出全方位地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观点,动物考古学才有了实质性的发展。随后,最小个体数等研究方法逐步完善,动物考古学成为一门可认知的学科,在考古学研究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在发展过程中,动物考古学不断从生物学、人类学以及考古学中借鉴理论和方法。目前,动物考古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动物考古学的研究方法,如怎样获得准确的数据?二是人类学方面的研究,如人类的营养需求、生存策略、社会关系和家畜起源等问题;三是生物学和生态环境方面的研究,如古代动物的生长、自然环境的面貌等。
三、 动物考古学的背景知识
动物考古学研究首先应具备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作者在第三章对生物学知识进行介绍。在分类学方面,动物考古学借用生物学中的界、门、纲、目、科、属、种的分类法,力图将出土骨骼鉴定到种或属。在解剖学方面,提到动物的骨骼具有不同的功能,分为摄食、运动和保护三种,功能的不同导致骨骼形态的不同。分布地域、季节和人类行为等外因和个体发育、年龄和性别等内因导致个体在骨骼上的差异,动物考古学家利用这些差异区别不同种属和年龄阶段的动物。生物不断与外界物质发生交换,体内碳、氮等稳定同位素含量有变化,生物自身蕴含遗传信息,因而碳氮稳定同位素和古DNA分析这类科技方法也被应用于动物考古学研究。
作者在第四章介绍了与动物考古学相关的生态学知识。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每种动物都有特定的生态位和生活史对策。生态位是指生物与其所在的环境发生的所有关系;生活史对策在不同的环境中会有变化,它包括动物的繁殖、生长和发育、性成熟、照顾幼崽和衰老等方面。这对古代人类的狩猎活动很有帮助,可以被动物考古学家用来推测人类当时的行为。在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相联系的生态系统中,生物因素、食物网、生产率、丰度、多样性和均匀度是群落生态学要研究的问题。关于均匀度,我国有学者对其在动物考古学研究中的应用有过介绍(1),还有学者用分异度和均衡度分析遗址周围的野生动物资源,进而探讨人类的生业模式②。
作者在第五章主要讲述动物骨骼在人类使用遗址时、遗址被废弃后、考古学家发掘及整理时发生的埋藏学变化。骨骼发生的埋藏学改变分为初期变化和后续变化两种。初期变化发生于动物被捕获、人类利用动物、骨骼被掩埋的过程中;后续变化是发掘和整理资料时造成的变化。古代人类的某些行为是一级改变的原因,如捕捉动物、宰杀动物、剥皮、肢解、烹饪、烧烤、制作工具等。我国学者曾通过实验观察人类吸髓与动物啃咬形成的碎骨具有不同的特征③。古代动物的一些行为,如食肉动物和啮齿类动物啃咬、大中型动物踩踏等,以及气候、温度、土壤ph值等非生物因素也是诱因。除需要注意初期变化,后续变化对动物考古学家进行解释也有影响。以发掘方法为例,是否采用筛选法或浮选法,对发掘者能否收集到微小骨骼有很大影响,进而影响鉴定结果和结论。
四、 动物考古学的研究方法
作者在第六章和第七章谈到怎样从众多碎骨中提取到有研究价值的信息、应该提取哪些信息。作者将这些信息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鉴定骨骼直接获得的信息,称为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可以被后来的研究者重复观察;另一种是衍生资料需要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和计算得到。原始资料包括骨骼的部位、种属、数量、表面痕迹、病理现象、年龄和性别的解剖学特征、测量数据和重量等。这些内容最后都要输入电脑,以便进行各种计算。在鉴定和分析之前,需要查看以往的研究资料,准备当地的动物标本。鉴定过程中要持谨慎的态度,使用解剖学语言描述骨骼的具体部位、特征和保存状况。反映年龄的特征主要有头骨缝和骨骺的愈合程度、牙齿萌出和磨损的程度,反映性别的特征主要是骨骼的形态。可鉴定到种属的骨骼数量和不可鉴定的骨骼数量都要统计。观察骨骼表面痕迹要记录骨骼断裂的位置、断裂面方向、断裂口的形状。病理方面要注意形态不正常的牙齿或骨骼以及牙齿是否发生釉质发育不全的现象。比较完整的骨骼需要测量。由于原始资料是衍生资料的基础,所以需要熟练的人员从事鉴定的工作。
如何获取衍生资料是第七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估算个体大小、建立年龄结构和性别比例、计算各种动物的相对比例和骨骼的出现频率、估算古代人类的食物组成、分析骨骼表面痕迹和病理现象等。
了解动物的个体大小可以反映古代人类喜欢捕猎哪种体型的动物、被捕捉的动物群是否存在狩猎压,也可以评估肉类在食物中的比重。复原个体大小最简单的方法是将骨骼与实验室的现生骨骼标本比较,大小基本一样的标本可初步提供出土骨骼代表的动物大小。测量值也可为区分动物个体大小提供标尺,还可区分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
在原始资料中记录的年龄特征可以反映个体大概的死亡年龄,多个个体的死亡年龄可以建立这一种动物的年龄结构曲线。生存曲线可以解释人类的某些行为:死亡年龄集中于幼年、青年的家羊的生存曲线提示人类饲养它们的目的是为了吃肉。骨骼形态特征和测量数据可以反映动物的性别,成年的雄性个体往往大于雌性个体。同年龄结构一样,性别比例也提示人类行为的信息,如雌性比例高是人工选择的一种结果。
通过最小个体数和可鉴定标本数能够计算遗址内一种动物占所有动物的数量的百分比,可以反映出人类经常利用哪些动物。如果某种动物占的比例极大,那么这种动物就很有可能是家养动物。计算最小个体数的方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变化,怀特(White)认为可以利用左右两边对称的骨骼来估算最小个体数,即同一部位的骨骼哪边的数量多,其值就是最小个体数。随后有学者将年龄、性别、骨骼大小这些因素补充到计算最小个体数的考虑要素中。例如,发现2块猪左侧的下颌(1块1岁,1块2岁),1块右侧的下颌(3岁),可见右侧的那块下颌与左侧的2块都非一个个体,因此最小个体数应该是3。此外,可鉴定标本数也是统计数量的方法,它是由计算分别属于各个种属的全部动物骨骼数量得来的。与最小个体数不同,可鉴定标本数有时容易受到一块完整骨骼破碎成多个碎块的影响,应而在研究遗址出土的各个种属的动物数量时,应综合两者进行分析。
计算骨骼的出现频率要先将骨骼归纳到不同的骨骼部位中。骨骼部位既包括完整的骨骼,如肱骨、锁骨;也包括多块骨骼连在一起形成的解剖学部位,如前肢、脚;还包括人类屠宰动物经常肢解的单元。最小个体数可以得出骨骼部位的数量,最大值就是这个遗址预期收集到的值,每个部位发现的数量除以最大值就得到了发现值与预期值的比例。我国已有学者对遗址内不同部位的骨骼出现的频率做过研究④。此外,效用指数也是研究骨骼出现频率的一种方法。
有两类方法从骨骼的角度估算古代人类的食物组成。第一类方法是估算一个完整个体的肉量。怀特(White)通过文献并结合具体实例考证鸟类身上的肉量占总重量的70%,哺乳动物的占50%。用每种动物的体重乘以百分比,就可以得到这种动物的肉量。一个个体的肉量乘以最小个体数,可以求得这种动物对古代人类肉食贡献的总量。第二类方法由里德(Reed)发明,根据出土骨骼的重量复原肉量。我国有学者针对这两种计算方法做过比较研究,认为它们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⑤。
骨骼表面痕迹的位置和类型以及病理现象可以提供人类行为的信息。出现在关节连接处的砍痕可能是肢解动物时留下的,家畜骨骼上的病理现象可能是劳役造成的,骨骼表面风化程度可以为埋藏学研究提供信息。
以上就是动物考古学常用的研究方法,不难看出每种方法可以解决相对应的研究问题,因此研究方法应与研究目的相匹配。而且,推理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到每种方法的局限性,做出谨慎的、客观的推断。
五、 动物考古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作者在第八至十章中分别谈了动物考古学中比较重要的三个研究问题,第八章探讨如何解释古代人类狩猎形成的动物遗骸和人类的生存策略。人类在捕猎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约基姆(Jochim)模型提到他们需要理性地思考利用哪种动物资源、用多少、什么时候找、到哪找、由谁找等问题。这一模型的本质是古代人类在获取动物资源时花费的支出和最终的收益之间寻找平衡。古代人类选择居住点、进行捕猎等生存活动需要考虑是否受限于时间、空间等环境条件。我国胶东半岛贝丘遗址的动物考古学研究显示,由于人类活动受到地域的限制,在小范围内持续捕捞对贝类的生长造成捕捞压⑥。当人类狩猎成功后,他们选择价值高的部分带回居住区,开始制作食物。这个过程会在骨骼上留下切、砍等痕迹,也会在一些工具和容器上留下脂肪、蛋白质等微小物质。人类还会利用一些骨骼制作工具、装饰品、建筑材料和玩具。隐藏在可以观察到的动物遗存的背后,还有当时与人类狩猎活动有关或是因狩猎活动形成的交换系统和社会地位、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关系,动物考古学家试图用物质遗存来探寻这些背后的联系。
古代人类驯养家畜的活动也是动物考古学研究的问题。第九章主要讲人类驯养家畜、利用家畜的行为以及怎样初步鉴定家养动物。狗是一种独特的家养动物,它被驯化的时间很早。12000年以前,家狗的骨骼形态可以与野生祖先相区别,而DNA研究显示家狗起源的时间可以早到13000至15000年以前。狗的作用有很多,可以提供肉食、守卫居住地、帮助狩猎、陪伴人类,还能帮助人类看守家畜。其它的家养动物可以为人类提供肉、奶和皮毛,大型动物的骨骼是制作骨器和装饰品的原料,动物的粪便可以做燃料或肥料,有些家畜还可以用作交通工具、动物牺牲等。多数家养动物的体型逐渐变小;身体各部分的比例也发生变化,如猪的鼻子变小。骨骼测量是区分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的一种方法。另外,还可以在测量的基础上计算骨骼的长宽之比。数量比例、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和病理现象也能够提供人类驯化的信息。羊毛纺织品、家畜和栅栏模型等人工制品是人类成功驯化并利用家养动物的佐证。我国学者依据中国动物考古学的实践,提出了考古遗址出土家养动物的系列鉴定标准⑦。
用动物遗存重建古代环境是动物考古学中研究历史相对较长的一个问题,早在动物考古学发展之初,古环境和古生物研究者就开展了这方面研究。用动物遗存复原环境的理论基础是均变论,即“将今论古”。在了解现代动物的生活习性和分布地域的基础上,推知古代的动物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就可以利用遗址出土的物种复原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气候。例如,竹鼠现在主要分布在长江流域和长江以南,西安半坡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竹鼠的骨骼,这说明当时的气候比现在温暖湿润⑧。这一过程要区分遗址当地的物种和外来的物种,复原遗址周边环境时应排除外来物种。小型动物对环境变化敏感,提供的生态学信息较多。寄生虫还可以提供人类生活条件、健康水平的信息。同一物种种群内部若干个体的体形大小和年龄可以判断当时的环境是否有利于动物生长。古代人类不断向自然环境索取的同时也在改变着环境,最显著的行为就是动植物的驯化影响到原来生态系统的平衡,这也是复原环境的一项研究内容。
六、 结 论
第十一章是全书的结论,作者列出埋藏学、营养和饮食、动物资源的利用、技术、交换系统、社会等级、驯化和古环境八项研究中需要用到的原始资料、衍生资料和与之相联系的理论、观点,简明地表示了从骨骼获取信息与进行考古学解释之间的关系。作者强调研究者应持谨慎的态度和方法,使用与研究目标匹配的研究方法,通过观察、实验和重复的方法,将多学科的研究综合起来。作者指出,目前动物考古学研究在研究方法、人类对环境的适应和影响、动物的用途和社会含义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位素分析和基因考古学的应用将在动物考古学研究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整合这些研究才能从更广泛的角度研究人类的历史。
这本教材从动物考古学研究需要具备的相关知识入手,分别讲述了动物考古学的理论、方法与研究内容,帮助读者对动物考古学有一个初步了解。然而,《动物考古学(第二版)》以美国及其附近地区的研究为主,没有收录我国动物考古研究的资料,不利于初学者掌握我国的研究历史和现状。动物祭祀和随葬是我国动物考古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目前发现的新石器时代使用猪进行随葬和祭祀的现象⑨,汉水中游地区史前墓葬随葬猪骨的现象可能与社会分化有关⑩,商代早期和商代晚期高规格遗址祭祀用牲的种类是不同的(11),该书对这些研究涉及有限。但是,作为一本入门指导的教科书,《动物考古学(第二版)》值得初学者精细地研读,从而掌握这一分支学科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为做好我国的动物考古学研究奠定基础。
我在学习动物考古博士课程的第一年,导师袁靖先生要求我阅读英文版的《动物考古学(第二版)》,还要求每读完一段话,要用中文记录下这段话的大意。经过一个学期,我终于完成了先生的要求。在阅读和记录的过程中,我对动物考古的研究背景、方法和思路有了一定认识,在随后的鉴定和整理工作中,我的这些认识又得到进一步的深化。我十分感谢袁靖先生带我走进了动物考古学的研究殿堂;也十分感谢《动物考古学(第二版)》的著者编出如此之好的教材。此稿完成于3年之前,但是迟迟没有发表,现在正好赶上《动物考古学(第二版)》的中译本即将出版,我相信会有更多的人从阅读《动物考古学(第二版)》的原著或中译本的过程中受益!
注释:
① 胡松梅:《分异度、均衡度在动物考古中的应用》,《考古与文物》1999年第2期。
② 黄蕴平:《动物骨骼数量分析和家畜驯化发展初探》,《动物考古(第1辑)》,文物出版社,2010年。
③ 吕遵谔、黄蕴平:《大型肉食哺乳动物啃咬骨骼和敲骨取髓破碎骨片的特征》,《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④ 马萧林:《灵宝西坡遗址的肉食消费模式――骨骼部位发现率、表面痕迹及破碎度》,《华夏考古》2008年第4期。
⑤ a.杨杰:《古代居民肉食结构的复原》,《考古与文物》2007年第6期。b.何锟宇、蒋成、陈剑:《浅论动物考古学中两种肉量估算方法――以营盘山遗址出土的动物骨骼为例》,《考古与文物》2009年第5期。c.罗运兵:《中国古代猪类驯化、饲养与仪式性使用》,第50页,科学出版社,2012年。
⑥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胶东半岛贝丘遗址环境考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
⑦ 袁靖:《中国古代家养动物的动物考古学研究》,《第四纪研究》2012年第2期。
⑧ 李有恒、韩德芬:《陕西西安半坡新石器时代遗址中之兽类骨骼》,《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1959年第4期。
⑨ 袁靖:《中国新石器时代用猪祭祀及随葬的研究》,袁靖:《科技考古文集》,文物出版社,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