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统计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出口贸易结构;问题;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去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量超过14000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23.2%。其中,出口7620亿美元,增长28.4%,实现贸易顺差110.1亿美元。目前,中国已经超过日本,成为继美、德之后的第三大贸易国。平稳而且快速增长的出口贸易,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的主要特点

1.从出口商品结构上看,我国工业制成品在出口中的比例不断上升,但高技术产品的比重仍然偏低。改革开放后,工业制成品在我国出口中的比例逐步上升,技术含量较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一直是拉动中国对外贸易出口快速增长的主要商品。2005年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总额达7,129.6亿美元,同比增长29.0%,占出口总额的93.6%,成为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高技术产品出口额为2,182.5亿美元,同比增长31.8%,仅占出口总额的比重的28.6%。据世贸组织(WTO)统计,早在2000年,世界前十大出口国和地区的产品平均高新科技含量已达40%。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在工业制成品中所占比重偏低。

2.从贸易方式上看,加工贸易仍然是我国产品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但出口效益不高。我国出口效益不高,这种低效益是由于我国出口大部分为加工贸易出口。近年来,加工贸易一直占我国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2005年加工贸易额为4,164.8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4.7%。我国出口规模的扩大主要是靠大量低附加值的初级加工制成品的出口,出口商品中技术含量高和附加值高的产品的比重偏低,特别是机电产品出口额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3.从出口贸易国别结构来看,出口市场过于集中。2005年,我国前四位出口市场是美国、欧盟、中国香港地区和日本,其总和达到了出口总值的67.6%。其中,美国占21.4%,欧盟占18.9%,中国香港地区占16.3%,日本占11%。由于香港主要以转口贸易为主,其中又以转口到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主,因此,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集中在美国、欧盟和日本。

4.从出口主体类型来看,私营企业上升较快,外资企业仍占主体。2005年,我国私营企业的出口激增,同比增加62.1%,但只占出口总额14.7%;外资企业同比增加31.2%,占出口总额的58.3%。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来看,外资企业占88%,部分行业的核心技术和产品被外资企业所垄断,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对外资企业的依赖程度相当高。

二、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的问题

1.出口商品结构还是比较低级,没有摆脱依靠低成本竞争的老路。虽然工业制成品出口的比例已占有绝对的优势,但是高技术产品的比例仍然偏低。我国工业制成品主要依靠大量的资源投入和低廉的价格优势来扩大市场。这不但会导致能源浪费、环境破坏、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同时随着我国劳动力等成本的上升,低级的产品结构将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2.加工贸易仍以初级形式为主,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比重偏低。加工的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产品的加工过程短,加工深度不高,产业关联性偏低,产品附加值偏低。这表明,我国承担的只是这种高技术产品增值链条中附加价值较低的加工组装环节,我国在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分工体系中还处于较低层次。

3.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贸易风险较大。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和日本三大地区。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将带来东道国贸易失衡、加大国内就业压力等问题,是引发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

4.外资企业的出口份额占主体,一定程度上挤占了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空间。外商直接投资带来了技术进步,但主要是一般技术进步,而不是先进技术进步。外资企业垄断核心技术,主导了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跨国企业到我国投资办厂,主要是利用我国的成本优势和巨大的市场,凭借着品牌优势和技术优势,挤占了我国民族企业的利润和生存空间。

三、优化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的对策

1.充分发挥我国的劳动力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乏问题和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同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新晨

2.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吸引跨国公司把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国,提高管理水平,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加强企业配套,逐步从代加工向设计和自创品牌发展;引导加工企业根多采用国产料件,延伸产业链条;加强对加工贸易的产业指导政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加工贸易。

3.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保护和巩固已有市场,积极开辟新的海外市场。我国与东南亚、非洲、南美、中亚等地的国家经济互补性较强,具有了技术、资源方面一定的比较优势,而我国现代化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正式这些国家的优势所在。因此在这些国家实施有效的海外投资带动战略,既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出口市场,减低外贸风险,实现“边际产业”的国外转移,又有利于利用海外资源满足国内生产需要。

4.合理引进FDI,提高民族企业的技术水平。引导FDI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型、知识含量高和资本密集型领域转变。从注重数量转向注重使用的质量,并合理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外商投资在地区结构、行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资密度的优化。通过FDI的“溢出”效应,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带动民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财务司网站:/tongji.shtml

统计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调查基本单位(以下简称基本调查单位)的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调查单位,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基本调查单位是指除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外的所有单位,具体包括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一)企业法人:指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各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机关法人:指依法成立,且有独立经费的各类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党机关。同时还包括各派。

(四)社会团体法人:指经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团体;

(五)其他法人: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法人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

第四条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经营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管理登记的主管机关。

(一)省统计局是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应当由省统计局直接登记的基本调查单位的登记工作。

(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和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统计登记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统计登记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即所有基本调查单位,不论其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级别规格如何,均应按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在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但国家统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八条凡新建或迁入单位,必须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注册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

本《办法》之前成立的基本调查单位,尚未办理统计注册登记的,应在当地统计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办理统计注册登记应持有下列有效证件:

(一)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事业单位应当持有机构编制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机关法人应当持有该机关依法批准建立的有效文件;

(四)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六)法人单位所属的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七)其他能证明具备登记条件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办理统计注册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统计登记的单位填写《统计管理登记申报表》,与有关证明(证件)一并提交统计登记主管机关;

(二)审查:统计登记主管机关对提交的《统计管理登记申报表》及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

(三)核准发证: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核准登记的单位颁发《统计管理登记证》;

(四)统计登记机关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据此与基本调查单位确立统计资料的报送关系。

第十一条《统计管理登记申报表》的表式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内容包括统计登记事项、统计登记单位签章和统计登记机关签章三部分。

统计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业类别、批准或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从业人数、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

以上登记项目,均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有关统计分类标准及国家统一代码填写。

第十二条《统计管理登记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权限颁发。

《统计管理登记证》的编码由省统计局统一分配,各级统计登记机关在分配的区段内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填,不得间隔、重复。一个单位只能拥有一个代码。

第三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统计登记单位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统计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单位代码变更(指临时代码变为法定代码);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

(四)单位地址变更;

(五)单位行业类别变更;

(六)单位注册类型变更;

(七)单位隶属关系变更。

第十四条统计登记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有效证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该单位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统计登记机关颁发的《统计管理登记证》;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五条已办理统计注册登记的单位如破产、解散、撤销或被兼并,应在批准、决定或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或文件到原统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迁往外地的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统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统计注销登记,并在迁入地办理统计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统计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七条统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应出具注销登记证明,同时收回《统计管理登记证》。

第四章登记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统计管理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基本调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和《统计管理登记证》到统计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10日至12月10日。具体时间由各级统计登记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统计管理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30日内,统计登记单位应到统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换发,或由省统计局决定统一换发。

换发证件的程序与注册登记相同。

第二十条《统计管理登记证》如丢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各级统计登记主管机关应建立统计登记台帐,及时记录统计登记情况,并据此建立统计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数据库,编报“年度统计登记情况综合表”,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二十二条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依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注销登记、年度检验不收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统计登记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基本调查单位办理统计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以及《统计管理登记证》年检和换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国家统计调查证》是全国统计系统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专用证件。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出示《国家统计调查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依法执行统计调查任务。

第三条《国家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

第四条下列调查人员,发给《国家统计调查证》:

(一)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

(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

第五条下列调查人员,发给临时《国家统计调查证》:

(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

(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统计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

(三)参加抽样调查及其他全国一次性调查的人员。

第六条属于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调查人员,在办理《国家统计调查证》时,须先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申报表,由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总队审批、核发。

第七条属于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调查人员,在办理《国家统计调查证》时,由本人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队提交下述材料:

(一)申报表;

(二)上一级统计局或调查队的初步审核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或调查队在收到以上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国家统计局有关司、队审批、核发。

第八条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应发给普查员证。普查员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核发、管理。

第九条经过批准使用的《国家统计调查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下列内容:

(一)发证机关及其编号;

(二)调查范围、调查内容、有效期限;

(三)本人所在单位名称及其发证日期。

第十条经批准取得《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调查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五)对在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妥善保管《国家统计调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或用作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证者须交回《国家统计调查证》:

(一)《国家统计调查证》的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调离统计系统的;

(三)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国家统计调查证》,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转借、故意毁损《国家统计调查证》的;

(二)超过规定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和有效期限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

(三)利用《国家统计调查证》从事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的。

第十四条《国家统计调查证》遗失、被盗的,本人需作出书面检查,及时报发证单位备案,并按原办理程序补办手续。发证单位应公开声明作废。《国家统计调查证》非故意毁损的,应按原申办程序,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仿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统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有效统计;部门职责;制度建立

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作为反映中小企业整体运行状况和单个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统计部门作为企业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数据来源地,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企业的统计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要求各企业的统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统计制度,广泛运用高新技术实现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发挥统计在企业发展中的信息、预警及决策支持作用。

统计工作涉及到供、产、销,人、财、物,生产、经营、分配等多环节、多领域。通过统计信息,可以了解到企业的机构、人员、资产、负债、生产发展情况、产品质量状况,以及科研开发、经营销售、财务盈亏等方面的情况,还可以预测未来、企业的规划和结构、企业的发展速度、效益与效率等。就企业统计本身而言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数量性。即通过数字揭示企业在特定时间内生产经营的数量特征,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情况进行定性乃至定量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二是综合性。统计人员收集到的统计信息从整体上看,涉及企业的原料入厂、加工及产品销售等各个方面;也涉及其他与其相关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所以,统计工作既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的现状,特定时期内的动态,也可以反映企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收益与效率等诸多数量特征质量特性。

企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有目共睹,但因各种原因,部分中小企业统计数据的虚假成分比较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各级统计部门与中小企业的统计重点不统一,部分中小企业往往采取虚报数字以应付各种检查;二是部分中小企业为了保密或某些既得利益,不愿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数据的随意性较大且缺少依据;三是企业内部不重视,统计专职人员配备不够或专业素养比较低,无法适应新时期的企业统计工作。因此,建立有效的统计制度,充分发挥统计制度的有效职能,是保证企业有效统计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首先,设立综合统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保证统计岗位及时、全面的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根据企业情况设计报表形式,并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信息的报送要求。充分考虑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需要,考虑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把政府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完整的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个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其报送或提供信息的时间、内容及方式,明确各部门的统计责任;收集、审核、汇总、提供各种统计信息,并对各基层单位层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加以汇总;搜集分析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各种统计信息。利用各种统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企业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将分析结果形式统计分析报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统计职责。在现代企业中,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统计信息决不仅限于计划统计部门内部。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中相应的统计责任,要求其按统一确定的口径、范围及时间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及分析报告,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信息汇总职能。将统计信息自下而上的单向运行变为上下左右之间的多向运行,满足其综合对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

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统计分析职能。引入考核机制,将基层的统计质量纳入考核,以获取更准确的统计数据。对于统计报表制度,一般企业一直沿用国家统计报表制度中对统计报表的内容要求,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基层报表制度所要求企业填报的内容,包括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财务报表、员工及工资变动,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科技开发及附营业务情况。指标体系虽然已经比较简要地反映出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的基本情况,但对企业深入分析研究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还不够准确。建立有效的统计制度,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是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如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了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各个企业间的竞争何其激烈,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这一切离不开统计部门收集、整理的数字信息,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职能,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作者单位:石油大学(华东) 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统计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其他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十条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旅游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对未标明上述字样的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全国《旅游统计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国家《旅游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库(以计算机远程传输或软盘的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

旅游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回国旅游的华侨、回内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国大陆旅游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消费情况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样调查,大陆居民在国内及出境旅游情况的抽样调查,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其他抽样调查。

第十四条专项统计调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非统计机构因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旅游专项统计调查。旅游专项统计调查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旅游专项统计分别由各专业职能机构实施。旅游专项统计调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区统计、劳动工资统计、旅游教育统计、旅游质监投诉统计和旅游区(点)接待经营统计,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他旅游专项统计。

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地方旅游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当汇总报表中旅游企事业单位数量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国家旅游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旅游企业评优和对旅行社的年检,应当将企业旅游统计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