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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管理信息系统 税务管理 应用分析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这几十年的发展中,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也从之前的特殊存在转变为现在的普遍存在,得到了大力的发展。这种将计算机技术应用到税务管理中,对高效的做好税收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现阶段我国税务管理信息的发展形势
计算机技术最早运用到税务管理系统是在80年代初期,逐渐的到90年代初,通过计算机开发的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完全的融入到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如自动开票、生成报表等。后期还开发了一些查询管理系统,如税收的法规查询体系,税源的重点管理等,然而真正让税务管理发生质的飞跃是实现了数据的远程传输技术,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我国正大力发展税务管理的机械化和科技化,尽可能的做到国家级、省级、市级以及县级的信息一体化,将税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分部到各个地区,以便更好的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分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实现全国税务的高效管理。
二、建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税务的综合操作中,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创建管理信息系统,对提高税务部分的工作效率和加强税务的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客观上来讲,运用管理信息系统多多少少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税务系统的认识不够深刻,对系统成本效益的考虑不够周全,在系统的总体规划方面不够完善等。
(一)单一的认为用计算机替代手工操作即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据调查,有很大比例的认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就是用计算机替代手动操作,创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就是提高税务中涉及的数据处理能力,对于部分比较有规律的工作,可以用计算机来替代,提高税务工作的工作效率,从而节约人力物力成本,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这种对税务信息管理系统的看法虽然正确,但是却缺乏更深刻的认识,税务工作体系庞大,不仅仅需要开票制表,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对问题的决策能力,这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不能够达到的,所以它涉及的面相对比较狭窄,不能完全满足税务工作的需求。
(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可行性分析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成立和税务部门的各个方面必然是紧密相连的,其中涉及到规章制度、机构体制、工作人员的权限以及数据的规范化管理等方面。所以,建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本身是一项强大的工程,为了使这门工程是成功适用的,在建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前必须要进行可行性分析,调查是否有必要和有条件进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
可行性分析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对成本效益比例的研究,不要以为是属于政府部门,就不要考虑成本问题,这是一个思想误区,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本效益分析才是实施该工程的前提条件。
(三)总体思路的整理归纳
在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行性分析也比显示可行的前提下,还要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总体思路流程的规划,对思路进行梳理,否则开发出的系统连贯性和实用性不强,也不能让计算机化顺利的渗透到人工操作中。从之前的开发经验来看,很多部门习惯将各部门存在的问题罗列出来,再将这些问题进行优先排序,这样往往造成的结果就是这个问题解决了,下一个问题又接踵而至了,永远都循环在解决问题的环节中。在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总体构思时,应该以目标为起点,逻辑性的向下归纳,而不是突发奇想,遇到问题,觉得需要开发一个系统,大家就盲开开始部署,进入慌张的操作状态中,这样虽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却得不到很好的回报,即便是最终做出了系统,也存在很多问题,为后面的发展留有很大隐患,使用起来也不会得心应手,最终甚至导致一套系统的荒废。
(四)好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给税务工作带来质的飞跃
税务信息管理系统除了要有合适的机构组织和计算机硬件设备外,软件系统是重要的核心,目前对软件系统的开发还处于各自为政的情况下,都是自发研制自己的系统软件,投资大,效果却不好。
在开发税务信息管理关键时,要以通用性为主,编写尽量规范化,增强可读性和二次开发性。开发的费用应该由管理部门统一支出,开发完成后,让下面各部门都使用,这样既可以避免开发的多次重复性,还可以大大降低开发的成本,加快税务管理部门的机械化。
开发一个好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但是信息管理系统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却不容忽视,特别是对数据处理方面的能力不容小觑,可以说为税务管理提供了决策性的作用,也大大提供了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它结合计算机的软件和硬件,建立分析各模块的自动化操作,为组织的提供大量的数据分析,灵活多变,管理存储能力强大,较之前税务管理工作,是一个偌大的飞跃。
三、结束语
管理信息系统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不言而喻,税务管理工作的趋势毕然是由人工化向机械化转变,但是现阶段各部门地区对待管理信息系统的认识并不充分,往往很多地区出现闭门造车的现象,这样很难将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最大化,为了解决这种弊端,减少开发成本的同时提高管理信息系统的效率,需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开发,统一管理,一套系统大家共用,让管理信息系统更好的融入到各税务部门,将人力从繁琐的工作中尽可能的解放出来,实现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尹艳冰,司瑞红,刘绍伟等.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J].天津工业大学学报,2001
[2]纪作哲.我国企业集团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
有的企业在A地的税收机关办理了税收优惠享受的申请登记后,又跨区域到B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享受的申请登记,由于跨地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网络的构建尚不完善,因此出现了一证多用的现象;三是企业规模界限界定不够明确。有些个利用再就业优惠证件申请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其实际用工人数量达到了几十或上百,这一经营状况与普通下岗职工的经济状况不太相符,因此,对于这种经营规模较大的新办企业,是否也有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资格和权利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政策严密性问题;四是相关管理政策的不健全。就目前状况来看,下岗就业职工再就业税务减免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还没有系统的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因此从申请登记办理到部门受理到资格审核到批准再到企业成立后的监督管理都无规范可循,只有尽快对相关政策体制进行完善才能保证政策的执行落实到位。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的个人建议
(一)现有企业和新办企业招收下岗再就业职工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为了让更多的企业能够主动提出下岗再就业职工的招收,为国家减轻就业负担,维持社会稳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而笔者认为不管是现有企业还是新办企业,所享受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有所统一,3年以内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税收全免,而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也应该从领证当日改成企业盈利当年开始执行。
(二)再就业政策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结合政策优惠的执行状况,在了解掌握政策运作的成效及执行过程中存在遗漏问题的情况下,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构建,边执行边整改的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再就业情况的扶持优惠政策的管理制度,进而是其科学化、系统化。
(三)企业检查监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检查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运行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来执行,保证对企业的内外监督都能到位。首先,对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状况开展定期针对性调查,期间发现执行问题所在就通过集体讨论及时解决,保证后期管理工作的基本效率;其次,要对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当发现借证、租证现象时,一律严肃处理,清理企业市场。
(四)纳税服务工作细节的效率提升各级税务机关单位负责的纳税服务工作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再就业职工相关内容进行改进创新,像笔者所在单位的服务大厅就开设了下岗再就业人员业务办理服务窗口;一些主动提出吸纳接收下岗再就业职工的企业单位在办理登记再就业税务减免审批手续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提供“一站式”的办理服务,情况特殊且符合简化审批审核程序的企业单位可以直接办理,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让企业能够在最短的时间期限内享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一、当前优化纳税服务的现状
1、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意识淡漠,认为纳税服务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附属工作,可抓可不抓,如果强调纳税服务势必削弱管理,影响执法。
2、全面服务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纳税服务行为尚未完全融入征管工作,一提到服务,往往认为是征收服务厅和服务窗口的工作。
3、税务宣传力度尚需加大,把税收宣传工作真正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
4、税务人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提倡为纳税人服务用和谐语言。
二、抓好纳税服务的做法
1、抓好全员教育培训,即: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培训提高约谈水平,征管实施细则,政策法规岗位等培训。
2、简化服务程序,实行纳税进服务厅全程办税服务,让纳税人确实感受到办税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3、日管工作中,建立纳税人意见征求函和信息反馈表制度,拓宽纳税服务改进渠道。
通过开展各项活动激励每一位干部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精神,同志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意识明显加强了,增强了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执政为公、勤政为民意识,为纳税人办税的效率提高了,使纳税人满意了,履行纳税服务承诺,拓宽服务方式,向纳税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人格化、零距离和最真诚”的服务。
三、优化纳税服务需改进措施,不断强化人员素质。
(一)作为一名基层的税务人员,常年与纳税人打交道,自身形象的好坏,素质的高低直接代表着分局乃至整个税务局的形象和服务水平,如果我们这支队伍的素质不高,基础不牢,就难以适应现代服务方式和服务理念,依法征收,服务至上、开拓创新、追求卓越,让我们的工作离纳税人的期望值越来越近。
1、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党的理想信念不动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
2、摆正位置,认清自身与纳税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纳税人的信任。
3、加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为大家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真正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掌握过硬的业务技能和本领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税收管理
近期《没有任何借口》一书中的作者费拉尔*凯普所说,“一个团结协作,富有战斗力和进取心的团队,必定是一个有纪律的团队。”作为一个单位,有没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关键要看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公里方法是否得当。俗话说严格管理出成果,出效益。农村税务分局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反映其队伍建设,服务质量,办税效率等公里是否严格。
1、始终把“定好位、收好税、带好对”作为我们各项工作的指导,注重从带思想、带作风上入手,生活上关心体贴,工作上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的管理,以严密的规章制度管理人、约束人,以科学的措施和办法规范服务。
3、大力加强和改进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养成自觉服从管理的习惯,增强自我管理、相互管理的知识。
(三)充实完善纳税服务体系
然而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使税收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一、宣传内容浅,深度不够
当前税收宣传的内容存在重宣传纳税人义务、轻纳税人权益;重外部宣传、轻内部宣传;重税收来源,轻税收去向;重政策宣传、轻程序宣传等问题。此外,税收宣传的时效性差,宣传深度不到位。以致很多人在纳完税之后还不知道纳税的原因。
二、宣传形式缺乏多样性,没有足够的渗透力
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对宣传结果有着很大影响,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税收的宣传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方式上,缺乏真正具有创新并且能让人们容易接受的方式,以致税收宣传的一些知识并不能真正渗入人们的生活中,取得效果也非常差。
三、宣传缺乏针对性,效果不明显
当前税务部门很多人都不知道纳税人的需求,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宣传的目的。在税收宣传之前,并没有进行实际的调查,导致了宣传缺乏了针对性,在进行宣传中也没有认真的去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和纳税后的感受,并不能及时了解到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只是盲目的发放一些资料进行宣传,并没起到明显的效果。
四、税收宣传缺乏长期性
税收宣传是一项持续、稳定的投入,并不是靠短期时间的宣传就能达到效果的,而一些税收部门往往忽视了这点,他们经常比较喜欢在宣传月加大宣传力度,却忽略了日常宣传。宣传月只是为了进一步引起人们的注意和重视,并不是要做很多的宣传工作。
面临存在的这些问题如何才能增强有关税收宣传工作针对性和渗透性,下面就个人观点提出如下看法;
一、加深税收宣传的内容
要对纳税人有关权益进行重点宣传。在宣传纳税义务的同时,又要对纳税人权利进行宣传;宣传落实好有关减税政策和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发;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一些弱势群体的税收宣传;实施公共宣传,对一些纳税大户和企业进行表彰,提升人们纳税的意识,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的意义;税收宣传既要对税收政策宣传,又要对纳税人如何履行好纳税的义务进行指导;大力宣传税务机关为当地经济发展带来的意义,从而引导并获得全社会的支持、理解税收工作进行的必要性。
二、创新宣传形式,提高税收宣传的渗透力
税收宣传是一项专业、复杂、敏感的工作,它的内容繁多,涉及的对像广泛,要使宣传得到满意的效果,就必须在宣传方式上下功夫,就必须改变原来传统的方式。
(一)以创新改变宣传方式
将当前社会参与性强、国内外知名度高的活动与税收宣传工作相结合,以一种创新的形式进行宣传。实现税收和影响力较大活动宣传的有机结合,以此来获得更好的宣传效果。
(二)宣传载体进行完善
借助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文化、体育节目等进行宣传,将文化理念和治税思想融入到税收宣传活动中,创新税收宣传形式,提高群众参与税收宣传的积极性,提高受众面;应用现代科技技术进行宣传,进一步增强税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利用好传统媒体。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具有面广和受众固定的优势。来加大税收宣传的效应。
(三)充分利用外部力量进行宣传
税务部门要想提高自身税收宣传品质,可以借助很多途径,如借助一些在校大学生、街道办事处、中介机构、政府有关综合治税部门等网络资源,扩大税收宣传的空间。税收宣传还可以通过一些专门负责宣传策划的公司的力量来提升自身宣传品质。
三、密切关注税收宣传受众对象,增强税收宣传的针对性
(一)把宣传热点作为基本原则
税务宣传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的需要进行宣传。如近几年来,随着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推进,国家陆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民生的税收政策,如两法合并、二手房税收政策、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等等,这些成为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税务部门在宣传时应要分清轻重缓急,把宣传重点和资源倾向关系到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要税收政策的宣传上。按纳税人需求开展工作。
(二)以宣传焦点为基本原则
税务宣传部门应抓住人们关注的问题进行宣传,如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涉税大案。税务部门在曝光这些大要案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着抵触态度,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此方面工作做的遮遮掩掩。违法必究是有法必依的基本要求,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除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外,利用媒体曝光对纳税人形成的震慑与刑、罚异曲同工,尤其是其所起到的社会影响将使税务部门正面疏导纳税人依法纳税更具约束力和严肃性。税务部门要通过媒体定期将案件查处情况以新闻会、新闻稿件、公告栏或宣传材料的形式向社会广而告知。
(三)以宣传疑点为基本原则
宣传人应就纳税人疑问的问题进行宣传,一些社会舆论中对于一些税收问题的看法不一,包括对税收收入增长的快慢、纳税成本的高低、税收负担的轻重等等都不怎么了解甚至出现误解。这就需要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涉税舆情调查,认真分析研究各种舆论产生的背景和原因,牢牢把握正确的税收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氛围,防范和化解可能遇到的“信任危机”。此外,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也会遇到各种税收政策疑难问题,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及时靠前进行税法宣传和培训,提高税法遵从度。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举办税收知识培训班、税收法律法规咨询、行业案例讲解会、税收政策研讨班、税企恳谈会、入户进行座谈等形式,为纳税人讲解税法;还可以根据税务检查发现的代表性案例,召集企业召开案例讲解会,既可以普及税法知识,又可以提高纳税人财务核算和诚信纳税意识。
(四)以重点为宣传原则
民生所向什么就宣传什么。各级税务部门应紧密抓住每一时期的涉税重点宣传项目,集中力量展开密集宣传,形成税收宣传的倍增效应。延续21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2007年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交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这无疑是近期纳税人关注的重点问题,税务部门在此点上的税收宣传将大有可为。
四、正确处理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的关系,确保税收宣传的长效性
税收宣传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我们不但要把税收宣传月做成宣传品牌,而且要建立长期进行税收宣传的机制。还要建立税收宣传的工作方面的机制,这样才能使税收宣传能够持续、稳定投入得到相应的保证。税务部门要确保有足够宣传经费的支出,把宣传经费作为一项重要业务支出项目,纳入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另外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工作队伍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税收宣传队伍是做好税收宣传工作的根本保证。
论文关键词 税收债权 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税收债权保全制度是2001年我国税收征管法修改之后税法对合同法上债权保全制度的移用。税收债权保全制度由税收代位权制度与税收撤销制度两部分构成。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力。税收撤销权制度是指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我国现阶段,学者们对税收债权保全制度进行理论性研究居多,鲜见进行实证调查与分析的。因此,笔者试图立足于实务角度,考察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税收债权保全现状,针对人们的税法意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认识以及在实践中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现状三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通过调查并分析税收实践现状,发现问题并寻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法,为税务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征收税款提供全面、客观的分析,为司法机关审理涉及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案件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与咨询,使其能够在税收债权与一般民事债权、经济活动相遇时,协调好国家利益、纳税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的关系,既维护国家利益,又维护经济活动安全。
一、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依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对于税收债权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撤销权的现状问题产生了巨大关注,我们利用三个月时间在宝鸡市范围内,分别对税务工作者,纳税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司法工作者(包括律师、法律顾问、法官等)以及其他与经济或者法律有关的其他人员等就对税收债权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撤销权的有关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调查,我们共发出《税收债权保全制度问卷调查表》500份,收回430份,其中无效问卷39份,有效问卷391份。
二、调查内容及其统计分析
从已经收回的有效问卷看,分别有税务人员156人,纳税人单位工作人员137人,法律工作者42人,其他人员56人。
(一)在税法理论基础方面
此项内容旨在考察调查对象在理论上对税收征纳关系的本质认识,数据如下:
1.对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地位的认识方面:认为是A、平等关系的有215人;认为是B、不平等关系的有115人;认为是AB两种关系都有的有33人;认为说不清楚的有16人。
2.对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的认识方面:认为是A、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的有121人;认为是B、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的有110人;认为是AB的有77人;认为说不清楚的有68人。
3.关于税款的本质认识问题:认为A、税款是债的有29人;认为B、税款不是债的有27人;认为C、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的有96人;认为D、税款的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有199人;认为E、税款从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是行政权力的体现的有81人;认为F、其他的有26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税收法律及其原理认识模糊,无论是税务工作者还是相关人员都不够重视税法基本理论的学习,不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不够深入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刻内涵,也有一定数量的税务干部不能正确理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摆正位置,也不能正确看待税款的债权性。
(二)在对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具体法律规定适用方面
此项调查目的在于了解调查对象对于税收债权保全制度的具体掌握情况。
第一,对于是否知道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以及知晓的途径上,可以看出:
1.对于是否知晓税务机关有权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上,认为A、知道的有220人;认为B、不知道的有89人;认为C、听说过但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的有81人。
2.对于是否知晓税务机关有权行使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上,认为A、知道的有202人;B、不知道的有94人;认为C、听说过但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的有72人。
第二,在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立法目的的认识上,认为是:
A、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顺利征收,维护国家利益的264人;认为是B、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49人;认为是C、维护与纳税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31人;D、说不清楚的3人。
第三,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
认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撤销权、代位权体现了税务机关的A、行政权的有71人;认为体现了B、公法债权的有49人;认为C、既体现了行政权力又体现了公法债权的有207人;认为是D、其他的有15人。
第四,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和行使方式,期限问题的认识不足:
1.对于税收代位权的具体条件上,全部选定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96人,占26.4%。
2.税收撤销权的具体条件上,全部选定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109人,占30.2%。
3.对于税收撤销权、税收代位权行使方式问题,认为A、运用行政权力行使的83人;认为B、只能向法院提讼的126人;认为上述A,B均可的100人;D、不知道或者认为其他的有48人。
4.对于税收撤销权行使期限问题,认为应该为A、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的有160人;认为应该为B、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的有50人;认为应该为C、运用一般诉讼时效2年内的有141人;回答为D、其他的有13人。
5.对于税收代位权行使期限问题,认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性质应该是A、诉讼时效的有228人;认为是B、除斥期间的有88人;回答其他的有29人。
第五,对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效力,认为:
1.对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撤销权、代位权会不会影响到与纳税人有关的其他人的利益的看法;认为A、会的有124人,认为B、不会的有133人;回答C、说不清楚的有92人;回答D其他的有8人。
2.对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之后能否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看法,认为A、能的有83人;认为B、不能的有210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81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
3.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胜诉后有无直接受偿权的看法,认为A、能的有150人;认为B、不能的有118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93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于现有法律的具体规定理解得不够深刻,税务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者中存在着较多懂法者不懂税,懂税者不懂法的普遍现象,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能准确理解者少之又少,并且注意掌握税收法律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对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具体操作认识比较模糊,致使不知如何操作。
(三)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现状
此项调查目的在于调查税务机关实施撤销权、代位权的实践情况。
第一,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中的现状是:
1.是否行使过;A、没有的有130人;B、有的有3人;C、不知道有23人。
2.具体原因A、没有8人;B、有47人;C、不知道59人;D、其他42人。
第二,在纳税人单位工作人员中的现状是:
1.是否被行使过;A、没有13人;B、有3人;C、不知道111人。
2.具体原因A、没有3人;B、有2人,C、不知道130人;D、其他2人。
第三,针对法律工作者熟知税收代位权的情况:A、知道10人;B、不知道32人。
以上一系列数据表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实践中很少实施,情况并不够理想,主要体现在:
一是税务机关对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债权保全制度重视不够。这主要表现在:(1)在税收宣传方面,只停留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宣讲,深度不够;(2)绝大多数税务干部对税收优先权能够理解,对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没有理解,更谈不上知道如何操作;(3)税务机关从来没有查处过这类案件,不是说这类问题没有发生,而是主客观原因造成的。
二是所调查到的税务机关均没有行使过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几乎90%的税务人员不知道或回答没有行使过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对于没有的原因也是一概不知。
三是纳税人单位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四是绝大多数审判人员没有办理过代位权、撤销权案件,都没有办理过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案件;五是绝大多数律师和法官没有办理过代位权、撤销权案件,在已经办理过代位权或者撤销权案件的律师或法官中也都从来没有办理过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案件。
三、思考与建议
第一,在立法上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制度是否属于“虚置”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法律并无绝对的优劣或价值,凡是适合国情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表现尤为明显。由于税收广泛而深入地存在着,而税法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是一般人所易于理解的,并且现代社会有大量具有财政目的和社会政策目的的税法规范,因其政策性经常发生变动,再者为解决税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税法解释层出不穷,纷繁复杂,各种通知答复意见等经常发生。致使我国的税收实体立法层级多、层次低,而程序立法层次较高,但是过于超前有的甚至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在税法中缺乏具体规定,致使有关部门无法操作或操作中漏洞百出,而在民法与合同法的规定中,程序复杂。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式只能也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而并非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法行为来直接实现,这一手段较其他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的措施比较复杂,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现行税法的不具体,使得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专门抽出时间,投入精力学习民法、合同法等部门法的知识才能对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予以掌握,而基层税收任务的繁重,致使税务人员在学习税收业务知识,都难以保证,从而使得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无法保证,致使无法学习也疏于学习,更不便于操作,所以在实践中运用该制度追缴税款者为数极少,让人不得不怀疑该制度正在处于“虚置”的尴尬地位。
为此,建议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尽快研究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在税收基本法没有出台之前,不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与此相关的民事行政法律规范通过制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方式予以规定,以解决学习难以保证和在实践中操作性差的问题。
第二,在培训上,应注意将业务培训与法律培训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从调查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重视业务培训,轻视法律培训,尤其是与税法相关的其它部门法知识的学习。在学习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系统、不扎实、缺乏针对性、实效性问题,部分税务人员对法律知识、税收会计、税收政策、企业情况,学习不够,掌握不深,了解不透。鉴于此,应该加强税务干部的税法教育与培训工作。税务工作法制性、政策性强,业务技能要求高,执法程序要求既规范又严格,《税收征管法》对民法制度的借鉴给税务人员愈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税务干部对税收相关法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尤其要深入学习税法,了解税法,掌握税法,认清自己作为依法治税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依法征税。
为此,我们建议税务人员不仅要掌握税收法律规定,更应当熟悉税收相关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使其对税收债权保全的操作有全新的认识和掌握;要采取以训代学、以考促学等有效方法,促进学习,提高水平。
第三,建立纳税人信用体系制度,弥补税务机关相对于纳税人,信息缺乏的现状。从目前税务部门的征管力量看,征管力量相对不足,一个管理员管理几百户的企业,对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是有限的。就纳税人而言,其债权债务、资金运转以及财务情况既属于企业内部机密也与其他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企业欠税原因更是复杂多样。因此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总是想法设法对税务机关隐瞒财务实情。而现有立法规定的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比较特殊,这种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一清欠手段的运用。
从立法机关对税收撤销权、代位权制度的规定看,目的显然在于要有效防止国家税收人为流失,切实保障国家税收,税收代位权的目的应该是强调纳税人对其税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而为一般担保的,同时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也应纳入纳税人的责任财产范畴。
为此,国家应考虑建立纳税人信用体系制度,包括财务信用和经营信用两个方面,不仅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纳税人财务状况的有效监控,还要尽可能实现对其经营状况的了解,对于后者可以通过设立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和财产转移向税务机关备案制度加以实现。
第四,进一步提高整个社会的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从纳税人的角度讲,欠税的原因多样的。既有可能是由于资金紧张,其为保障持续经营而出现拖欠税款现象,还可能是因贷款利率与滞纳金加征率的悬殊,利益驱动使然。从社会角度讲,全社会尚未形成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和依法纳税的一种社会氛围。但是归根结底在于纳税意识的淡薄。从税务部门讲,仅仅靠对税法的宣传,并不能使纳税人的意识提高到相应的高度,而护税时使用的清欠的手段与力度也还远远没有跟上,因而税收代位权从2001年5月随着税收征管法下发后,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更多的时候体现在一种宣传的层面上。
因此,针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还需要进一步在全社会加大宣传税收法规政策的力度,不仅使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增强广大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更应当使司法部门、法律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政策,加大对税收工作的监督、配合与理解力度,以优化税收环境,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