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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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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慢性丙肝;血清谷丙转氨酶;丙肝病毒RNA;干扰素

作者单位:450015 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肝病三科 丙型肝炎是一种由丙肝病毒所引起的疾病,主要依靠血液和体液传播感染,丙肝占输血后肝炎的比例约为70%[1]。对于慢性丙肝患者的治疗,通常采用干扰素,为了探讨血清谷丙转氨酶水平与丙肝病毒RNA定量对丙肝患者干扰素疗效的影响,本文以我院收治的80例慢性丙肝患者为研究对象,给予抗生素治疗,研究分析慢性丙肝治疗的影响因素。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从我院2009年1月至2012年7月收治的慢性丙肝患者中取样,所有患者均经临床检查予以确诊。随机抽取血清谷丙转氨酶水平不足正常水平2倍的20例作为a组、超过2倍的20例作为b组;丙肝病毒RNA定量不足106的20例作为c组、超过106的20例作为d组。a组男性12例,女性8例,年龄(40.2±1.6)岁;b组男性13例,女性7例,年龄(42.1±1.4)岁;c组男性11例,女性9例,年龄(41.2±1.5)岁;d组男性12例,女性8例,年龄(42.3±1.3)岁。4组患者的一般情况比较差异不显著(P>0.05),可作对比分析。

1.2 治疗方法 4组患者均接受干扰素治疗,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1b肌内注射,106U/次,每周3次,持续2个月。比较分析4组疗效。(干扰素选用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品,国药准字S20033039)

1.3 观察指标 治疗前、后及停药半年后分别检测患者丙肝病毒RNA定量:采用PCR法,所用设备为Roche LightCyler荧光PCR定量检测仪。每月复查血清谷丙转氨酶水平。

1.4 疗效评价标准 持续应答:停药半年后丙肝病毒RNA定量<最低检出限;治疗末应答:治疗结束后丙肝病毒RNA定量<最低检出限;无应答:治疗后丙肝病毒RNA定量>最低检出限;复发:治疗结束后丙肝病毒RNA定量<最低检出限,一段时间后>最低检出限[2]。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5.0软件处理研究数据,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以P

2 结果

比较疗效差异:a组与b组疗效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481,P=0.923),c组与d组相比c组疗效优于d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9.465,P=0.024)。详情见表1。

3 讨论

慢性丙肝病情较为隐匿,患者表现为血清谷丙转氨酶水平持续升高,20%以上的患者病情可能转化为肝硬化,并可能导致肝癌的发生[3,4]。干扰素是慢性丙肝治疗的有效药物,国际上目前已将其作为治疗丙型肝炎的首选药物,国内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的丙型肝炎防治指南建议选用干扰素与利巴韦林联用治疗[1]。

丙肝病毒会损伤肝脏,使血清谷丙转氨酶水平升高,既往研究认为丙肝病毒RNA定量与血清谷丙转氨酶水平呈正相关关系[5,6]。本研究发现:a组与b组疗效比较,差异不显著(P>0.05),提示血清谷丙转氨酶水平对干扰素疗效影响不明显;c组与d组疗效比较,持续应答与复发率差异显著(χ2=4.80,χ2=4.33;P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丙型肝炎防治指南口.肝脏,2004,9(1):1.

[2] 石国梁,江河清.慢性丙肝患者血清ALT水平、HCVRNA定量对干扰素疗效的影响.实用诊断与治疗杂志,2006,20(3):187188.

[3] 安萍,陈良标,田惠英,等. 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外周血单个核细胞丙型肝炎病毒检测及其意义. 中华内科杂志,2009,38(11):737738.

[4] 羌韧.慢性丙肝血清HCVRNA和抗HCV检出率与肝功能损害的关系.交通医学,2009,17(16):640641.

纳税评估的对象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日常纳税评估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辖所有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管户特点,采取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

第二章确定评估对象

第八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

第九条下列纳税人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一)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预警值的纳税人;

(二)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

(三)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四)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

(五)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

第十条日常纳税评估对象可以通过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筛选提取。

第十一条日常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中记录纳税评估对象清单。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案头分析审核

第十二条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案头分析审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分析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税款是否按期入库;申请减免缓抵退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发票领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将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五)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六)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第十五条案头分析审核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是: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将分析审核的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做相应的记录。

第十七条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案头分析审核,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

第十八条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疑点问题的,应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疑点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条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管户巡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日常纳税评估中税务约谈的对象是企业的办税人员,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不接受税务约谈,或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税收管理员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管户巡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应将税务约谈、管户巡查等疑点核实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进行详细记载。如有必要,可以由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经案头分析审核和核实后的疑点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发现的疑点问题经案头分析审核和疑点核实后事实清楚的,可参照专业纳税评估的评定结果处理方法和要求,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或责成纳税人自行补正。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日常评估案件,税收管理员应依据《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的记录起草《纳税评估报告》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应移交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

第二十七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经日常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要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纳税评估的对象范文第3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评估工作;税收管理

一、当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不够准确。在纳税人看来,纳税评估工作是通过资料分析、评估约谈等方式查找税收问题,近似一种间接的纳税检查。而对评估人员来说,评估工作的目标和方法也向个案查出多少问题的方向发展。为了与稽查严格区分,强调评估时不调账,不下企业。因此不能全面看到可查阅的账簿凭证和企业经营过程的原始记录,只能发现一些表面问题或嫌疑问题。目前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类似税务稽查,但手段和实际效果又不如稽查;定位是税务管理,又没有真正放到管理工作中去,还是处于仅个人操作和层次较浅的状况,因此成效不明显。同时,由于有效监控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纳税评估工作在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对对报表、查查相关数据、与企业核实疑点问题等静态的监督形式无法了解企业动态实际情况,无法掌握外部相关信息,形成一些评估盲点。评估人员受相关因素约束,没能全面发挥主动管理监控职能。而企业大多也未把纳税评估当作是一次自查整改机会。因此,对纳税评估工作应进一步明确定位,即通过评估手段和调查手段,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宏观管理监控。

2.信息资料来源不够广泛。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包括生产经营类信息、经营核算类信息以及其他诸如登记注册类、价格类等相关信息,因此,是不完整的涉税信息。只有掌握上述各类信息并进行处理、测算、比对以及综合分析后,才能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税务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渠道获取这些信息,对报表和税负等面上问题有的虽有怀疑,但由于信息不完整或有可能错误,无法把问题完整地分析出来,不仅审核效率低,而且审核误差大。

3.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基本都是税收管理员,在负责征管的同时进行纳税评估,没有专门从事评估的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有的只停留在看看表、对对数、查查抵扣发票信息的浅层次,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纳税评估的对象范文第4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工作 和谐征纳关系 诚信纳税

“真心谢谢国税局,你们的纳税评估工作使我们及时纠正了纳税错误,使企业免于稽查处罚,在2009年度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再次保留了A级纳税信誉荣誉。”

这是在今年四月份,山东省临清市国税局和部分企业举行的税企联席会议上,出自某企业老板的肺腑之言。去年三季度,该企业因会计失误,少缴增值税六万余元,评估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后,经约谈举证,企业及时纠正了错误,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在后来的稽查中,该涉税问题因企业已及时自查纠正,从而使企业免于涉税违法处罚。

今年上半年临清国税局共评估纳税人447户次,入库税款3709万元,占同期税收收入的12.48%;同时通过典型企业调查、借助于第三方信息、行业分析测算和典型评估案例,建立评估模型11个,强化了税税源日常监控,夯实了征管长效机制。工作实践表明,纳税评估既强化了对税源的日常管理,促进了收入的大幅增长,又促进了依法诚信纳税,实现了税企“双赢”,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大方向,是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有效途径和催化剂。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利于及时处理涉税行为,降低执法风险

在日常工作中,该局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预警评估系统》的预警指标,结合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经综合审核对比分析,将有疑点的纳税人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有计划实施纳税评估。既能及时查处涉税问题,又能避免因执法不公等引起的税企矛盾,也能使税务机关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通过不断完善工作举措,有效降低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同时,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也使得广大基层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源监控中知道了“该干什么、怎么去干”,工作做到了有的放矢。

二、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诚信纳税

从纳税评估工作的程序来看,纳税服务、税法宣传辅导等工作与纳税评估相结合,使征纳关系更加平等,更能体现对纳税人的信任与尊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发现和存在的疑点,通过约谈、举证和实地核实等方式,使纳税人及时判定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通过自查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做到准确理解和遵从税法,提高申报纳税质量。正像上面那位企业老板说得:“还是依法诚信纳税好,省的成天提心吊胆,出了事托这个关系、那个关系的;而且纳税信誉度高了,在银行贷款也方便,其他部门也高看。”

三、利于减少纳税成本,促进税企和谐

税务机关借助于信息技术对所有纳税人整体纳税情况进行监控,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公正;通过纳税评估工作,有效控制了偷税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减少了纳税人被税务稽查的频次,优化了经营环境,起到了服务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同时,评估人员通过对纳税人的投入产出比、单位产品耗电量、生产成本主要经济指标等指标的分析对比及主要存货类资产的账实核实,既能查找出涉税问题,又能帮助企业正确核算,提高管理效益。今年以来,临清国税局针对部分纳税人存在存货账实不符,帐簿设置极规范的问题,开展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的专项整治活动。一方面有针对性的进行纳税评估和查处,另一方面帮助纳税人建章立制,辅导纳税人合法、合理设置账簿和运用会计帐户,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和纳税的不足。在增加税收收入的同时,有效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益。在对一经销钢材类建材经销户存货进行账实核对时,该企业负责人连自己企业的“家底”都说不清,只能说一个大致数。评估人员督促其合理设置分商品明细规格型号、数量和金额的明细帐和保管账,该企业负责人非常感慨,“有了税务局的帮忙,现在再也不是一本糊涂帐了,再也不能随便让会计记个数就拉倒了,就是丢失东西也知道了。”

纳税评估的对象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也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针对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方法上采取有效措施以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 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