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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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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与利用

文物保护与利用范文第1篇

须弥山石窟地处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中卫市海原县三县之交的须弥山东麓。石窟分布在长约2km、平均海拔在1800m左右的山麓东南崖面上。该石窟创建于北魏后期,经西魏、北周、隋唐四代的连续营建,共开凿162座窟龛,其中有正式编号的窟龛132座,附属窟龛30座。唐朝敕赐为“景云寺”,元明时又曾敕封更名为“圆光寺”。石窟中以北周和隋唐开凿的大型庙窟石雕造像最为精美,在全国石窟造像中占有独特地位,是研究我国石窟艺术及民族宗教历史不可多得的宝贵实物资料,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2须弥山石窟评估分析

须弥山石窟按地貌空间特征以及雕刻内容依次分布在大佛楼、子孙宫、圆光寺、相国寺、桃花洞、松树洼、三个窑、黑石沟8个区域内[3][4](图1)。本文结合各石窟洞现有状况,按8大区域进行评估分析。

2.1价值评估

根据各石窟的建造年代、现有的造像、壁画等的具体内容,通过其对历史文化、艺术和社会不同的贡献水平进行评估,划分出4个价值等级(表1)。

2.1.1一级价值(Ⅰ)

主要是窟洞内有造像,且造像精美,轮廓完整,细部清晰可见,壁画色彩鲜明,保存较为完整,集中反映石窟艺术风貌。若造像细部不清,但年代久远,反映石窟开凿的历史传承性。该种价值石窟主要有1、5、24、25、33、45、46、48、51、105、112号石窟。

2.1.2二级价值(Ⅱ)

主要是窟洞内有造像。造像细部不清,轮廓完好,壁画残存,有一定的艺术观赏价值。该种价值石窟主要有14、28、54、62、67、68、69、72、78、79、89号石窟。

2.1.3三级价值(Ⅲ)

主要是指窟洞内有造像,造像仅见轮廓,且风化严重。该种价值石窟主要有2、7、8、9、11、13、15、17、18、19、20、21、22、26、27、30、32、34、35、36、39、44、47、49、50、52、53、59、60、64、71、74、75、76、77、80、83、86、87、88、90、103、110、113、114、121号石窟。

2.1.4四级价值(Ⅳ)

主要是窟洞内无造像,现存仅为一窟洞。该种价值石窟主要有3、4、5附1、6、16、17附1、37、40附1、40、41、42、43、47附1、55、75附1、87附1、91、92、93、66、73、70、81、82、85、111、115、124、126号石窟。

2.2现状评估

从整体上看须弥山石窟基本上保存了1984年维修后的风貌,石窟的形制保护较好。但是由于保护和管理措施不完善,使得在编石窟中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自然或人为破坏。自然破坏中主要包括物理风化、雨蚀、风蚀和化学风化,各占石窟比为51%、16%、15%和17%;除此外还包括空臌、碱酥和日照以及飞禽破坏。人为破坏因素中烟熏现象最为普遍,达到了20%,其余为放牧行为造成的破坏。根据石窟所遇到的破坏类型及风化损坏面积划分3个等级评估标准(见表2)。①一级标准(Ⅰ):主要指破坏类型有2种以下,同时风化面积200m2以下的石窟。②二级标准(Ⅱ):主要指破坏类型3~4种,同时风化面积200~500m2的石窟。③三级标准(Ⅲ):主要指破坏类型5种或5种以上,同时风化面积达500m2以上的石窟。

2.3管理评估

须弥山石窟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以来,在国家文物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固原市政府的支持下,管理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工作不断得到改善,文物“四有”基本齐全。经过调查,现有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为各石窟建立档案,竖立说明标志牌,建设区域管理用房,配备管理员,安装护栏、护门。根据目前各石窟管理措施的使用划分为如下4个等级(见表3):①一级标准(Ⅰ),采用了4种或4种以上管理措施;②二级标准(Ⅱ),采用了2~3种管理措施;③三级标准(Ⅲ),采用了1种管理措施;④四级标准(Ⅳ),未采用任何管理措施。

2.4利用评估

须弥山石窟对外开放以来,在满足人们旅游观光、宣传固原市形象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目前须弥山石窟利用的主要方式是文物原址展示,展示手法主要以竖立解说牌、标示牌及安装照明设施为主。总体看来手段单一、内容较为单调,标示和解说系统不完善,使得石窟在科学研究方面的利用不足,在宣传教育、传播民族文化方面未能充分有效。根据各石窟采用的展示手段,划分出2个利用等级(见表4)。①一级水平(Ⅰ),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展示设施。②二级水平(Ⅱ),采用二种以下展示设施。

2.5综合评估

须弥山石窟造型风格独特、文化内涵丰富,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但文物保护、管理、展示设施不完善,文物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破坏,文物价值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通过结合价值、现状保存程度、管理现状、利用现状评估等级,归纳出石窟各区域的综合评估指标(见表5)。

3石窟保护与利用措施

3.1须弥山石窟保护分等级实施建议

根据须弥山石窟所面临的主要破坏因素,提出减少、防止石窟破坏的保护措施。包括通过裂缝灌浆、干燥石窟的化学药剂涂抹、在潮湿石窟安装干燥设备、清除窟体周围乔冠木的方法减少风化的破坏;通过建造窟檐、在干燥石窟使用化学药剂防止风蚀、雨蚀的破坏;通过化学药剂涂抹以及灌浆回贴的方法起到保护壁画的作用;在潮湿窟体增加温湿度检测以及增加烟熏检测来加强石窟监控。在石窟综合评估基础上,结合评估特点,将石窟保护等级划分为3个等级,起到分等级采取保护措施的目的,做到针对性保护(表6)。①一级保护(Ⅰ),采用7种措施以上的保护。②二级保护(Ⅱ),采用3种以上、7种以下的措施保护。③三级保护(Ⅲ),采用少于3种措施的保护。

3.2须弥山石窟利用建议

须弥山石窟现存在编石窟中历史艺术价值、保护完好程度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保护石窟和保证游人通达的原则下,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划分区别展示程度,可分为定期展示、长期展示和不展示石窟。①定期展示:24、25、33、51、45、46、48、105。②长期展示:1、2、5、5附1、6、8、9、13、14、15、16、17、18、19、20、21、22、26、27、28、30、32、34、35、36、37、39、40、40附1、41、42、43、44、47、47附1、49、50、52、53、54、55、59、60、62、64、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5、86、87、88、89、90、91、92、93、110、111、112、113、114、115、121、124、126。③不展示石窟:3、4、7、10、11、12、23、29、31、38、56、57、58、61、63、65、84、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6、107、108、109、116、117、118、119、120、122、123、125、127、128、129、130、131、132。

4结语

文物保护与利用范文第2篇

一、清丰县田野文物的基本状况

清丰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共登记田野文物267处,其中复野文物52处,新登记田野文物21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涵盖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几个大类。

二、清丰县田野文物的保护现状

随着全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新农村建设速度明显加快,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1、田野文物长期受自然界风吹、日晒、雨淋、物理、化学,风化、侵蚀、石体崩落等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碑刻、造像等石刻文物其细部特征遭风化、碱化现象较严重。一些古建筑也因长期失修而出现渗漏现象。

2、田野文物因其分布较散,远离城镇不成规模,而且单一、零散地抛置于人烟稀少之地,前不着村后不见店,给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一些文物犯罪分子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断对田野文物进行破坏性盗窃。一些边远地区的田野文物成了他们主要的盗窃目标。这些是田野文物遭破坏的主要根源。

3、由于人们对文物保护意识淡薄,缺乏一定的保护知识,认为文物是已故人用过的东西,发现或得到是不吉利的,会给自己带来晦气,甚至灾难,在生产劳动中对所出土的文物抛于野外或破坏掉。也有些群众纯属牟利,他们相互勾结盗挖、盗刨至使田野文物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4、大多数基建和施工单位文物保护意识淡薄,为了建设和生产所需,开工前从不向文物部门报告,开工中发现的文物有的遭破坏、弃丢、哄抢,让珍贵的文物不是遭破坏,就是被流失。虽然国家有明文规定:建设前必须向文物部门报告所建区域和建设面积。可这项制度在本地还没有形成气侯,多数单位和个人对文物部门在管理不管不问。这也是人为破坏田野文物的行为之一。

三、田野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对策

鉴于田野文物所面临的自然和人为破坏、恶劣的生存环境,我们应多策并举,科学有效地做好田野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1、科技支撑,做好技术防护。在过去的文物保护工作偏重于“死看硬守”的安全防范,而忽视了对文物的技防养护。今后,在保护与利用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技术科研攻关,利用已掌握的科技文保手段制止田野文物继续风化、碱化现象。重视文保专业人才的培养。文物保护工作看似平凡、简单,实际上是一项复杂、细致且专业性强的基础工作,要改变忽视文物的科技保护观念,在培养文保人才上下功夫,虽然一些文保单位落实了专人看管员,但普遍年龄较大,要不就是村干部,这些人在看管起来,一是责任心不强,二是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汇报,使问题也得不到及时的处理。所以要在培养文保人才上下功夫,建立人才培训和交流的畅通渠道。提高文保队伍的整体素质。县级文物工作人员,主要工作是文物保护,在健全了“四有工作”的同时,经常下基层,要和文保人员打成一片,经常地走、看、察,也便于发挥出出自己的才智。只有这样常跑、常看、常汇报才能更好地保护好田野文物。

2、群策群力,做好人为防范。以文物宣传保护为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发挥广大群众在保护文物,打击犯罪方面的巨大作用,做到“守土有责”着眼“不留后患”。建立健全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减少一切人为因素的破坏。开展打击破坏田野文物的专项斗争,利用宣传车、广告、电视、普法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文物意识和法制观念。使爱护文物、保护文物、同破坏分子作斗争等行动日益成为群众的自觉自发行为。另外,选择固定日期为“全民文物保护行动日”,以此来提高全民对文物保护的意识。

文物保护与利用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开发利用

文物是中化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支撑推动民族信念和民族进步的基石和动力,是宝贵的文化资源。探古求知的文物旅游自古有之,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文物与旅游的结合越来越紧密。近些年,更是掀起了一股文化旅游潮。人们在欣赏名山大川自然景观的同时,也逐渐热衷于观赏物质和精神人文景观。

山西是文物资源大省,拥有众多的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遗址、遗迹在全省星罗棋布。在山西省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文物承担着主要角色,发挥着强大优势和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文物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处理好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便显得尤为重要,这对于山西省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凝结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文物本身蕴含着许多无形而真实的历史信息,使之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山西省文物资源丰富,如能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必将促进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然而,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必然降低,进而严重影响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可见,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必须以文物的保护为前提,在发展文物旅游事业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是贯穿《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wWW.133229.CoM它全面准确地揭示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要求我们既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又要抓住机遇,发展旅游经济,对文物合理利用。

1.1 保护是前提,利用是目的

文物保护是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文物开发与利用的前提。这是因为:

(1)文物作为一种特殊资源,是人类在长期社会活动中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实物载体,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社会发展水平的代表性实物,它积淀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然而,文物存量非常有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它凝聚着前人的智慧与心血,形成于一定的历史文化环境。各类文物的遗存,不论数量多少,珍贵与否,都不可再生,毁坏一件就少一件,所以我们有义务和责任对它加以保护,上无愧于前人,下流芳泽于后世。

(2)由于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其利用便无从谈起。只有以文物保护为前提,才能谈得上文物的多形式合理开发与利用。所以,保护文物是前提,要以“保护为主”。

保护好文物资源,使其免遭自然损坏和人为破坏,目的是要对文物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文物有史料、借鉴、教育和旅游四大作用。①史料作用:可以证实文献的记载,修正其谬谈,补充其缺失。对无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则是研究与恢复其社会面貌的实物史料。②借鉴作用:文物是中国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新的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需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文化遗产,从中不断吸取营养。割断历史,不在前人创造的文化财富的基础上去创新和发展,是空谈发展。③教育作用:文物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教育以及科普教育的形象与生动的教材。文物的教育作用形式是多方面的,举办展览,丰富观众知识就是有效措施。④旅游作用:文物是旅游业的重要资源,文物景点是许多旅游城市发展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支柱,也是其经济发展的主要产业之一。如山西平遥利用集古建筑风貌和晋商文化景观于一体的平遥古城,每年吸引游客100万人次,提高了平遥的知名度,并使外界了解了晋商文化,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山西其他许多地区,也拥有许多丰富的文物旅游资源,可是由于保护不力,损毁严重,只是成为了学术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没有形成著名的旅游景点,使历史传承下来的文物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因此,为了发挥文物重要作用,合理挖掘其内在价值,我们必须首先保护好文物。但反过来,文物保护的目的是进行文物利用,单纯对文物进行保护,而没有充分挖掘文物的内在价值,最大化发挥文物效用,与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不相适应。

1.2 合理利用是对文物的最好保护

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不但不会造成文物的破坏,相反还会促进文物的保护。“合理利用”是一个内容宽泛、层次丰富的概念。利用文物负载的信息(包括文物的造型、纹饰及其他文化内涵等)发展文化产业是“合理利用”的有效载体,文物的展示、展览、服务于旅游和地区经济发展,兼作对外文化交流的使者等等是发挥文物“合理利用”的丰富内涵。从根本上说,合理利用是对文物的最好保护,这是因为:

(1)合理利用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文物是我们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珍贵文化资源。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可以展现文物的价值和功能,并发扬光大,启迪世人。此类合理利用可以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唤起人们对文物的热爱,加深对文物价值的理解,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从而直接或间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护的作用。

(2)合理利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毋庸置疑,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利用文物资源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并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山西省的大同、平遥等地,充分发挥文物优势,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并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不仅提高了文物资源知名度,使相关的旅游景点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提高,反过来又能更有力地支持文物保护,解决文物保护中常遇到的经费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合理利用文物资源能够收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无论哪种效益,都是对文物的一种保护措施。这样,“保护——利用——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旦形成,就会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合理利用与保护是不矛盾的。对于文物的保护开发,我们既要反对不利用,又要杜绝滥用这两种极端观点与举措。我们需要做的是找到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平衡点,这既为文物保护工作搭建平台,又为文物利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 文物旅游事业的非科学发展对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困扰

正如前文所述,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既可以产生社会效益也可以起到文物保护的作用。但是,日益火爆的旅游业对文物资源出现越来越重的依赖,造成了对文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加速了文物资源的损耗或破坏,突显文物保护和利用之间的矛盾,使文物保护工作遭受阻碍。

(1)文物过度利用,给保护带来紧迫的压力。一些地方利用文物的时候,没有保护计划和措施,对文物只重使用,而不注重保养维护;任由游客对文物随意碰触攀折踩踏,而只有当明显的损坏甚至毁灭性的破坏出现时才加以注意。特别是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地或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限量地接待游客,使有些文物景点游客的接待量超负荷而使文物产生不能承受之压力,而且一年365天全天候开放,没有给文物喘息休养的机会。

(2)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随意兴建旅游附属设施,既破坏了文物景点所在地的整体环境,也增大了文物受损的可能性。例如一些地方的使用部门为了增加效益,在文物遗址周围过分开设旅游附属设施,有的甚至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违章建造游览项目和经商摊点,增加了文物受损的可能性。

(3)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属模糊而使文物得不到较好保护。许多文物景点分布在由非文物部门管理经营的旅游景区内,管理权与监护权,使用权与维修权脱节,利益与义务分离,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更有一些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权和经营权出租、转让或将文物保护单位与旅游企业捆绑上市,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如山东曲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孔府、孔庙等连续发生严重的文物毁坏事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3 实现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寻求发展与保护利用的最佳契合点

文物资源开发和旅游经济发展相结合,已成为保护和利用文物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文物旅游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是文物保护与文物旅游之间的协调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做得好,才能为拉动旅游经济发展奠定基础,旅游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样为文物保护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保护与利用相矛盾时,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推动协调发展,树立文物旅游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实现文物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

(1)文物旅游事业的开展,要遵循在有保护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对文物的合理利用。近几年随着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有些县将文物景点分出来给了旅游部门管理,出现了只注重旅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文物景点环境的保护。有了文物、古文化遗址资源,才会有文化、文物旅游,才会有地方旅游业的发展和兴旺,才能带动与其相关的地方经济发展。因此,文物和文物遗址是主源,旅游业和地方经济是支流,只有正本清源,才能长流不息。以旅游带动经济发展是正确的,但发展旅游不能以文物古迹被破坏为代价,否则不仅会造成文物资源的损失,而且也不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根据文物保护法,遵从“五纳入”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主要从5个方面对各级政府文物(或文化遗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2)加大对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力度,大力发掘历史文化内涵,以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强调保护是开发的根本前提,保护与开发应融为一体。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两个途径:一是保旧,即整治文物资源的周围环境,使被周围建筑遮掩的文物重现身姿。如大同华严寺是国家首批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近年来其周边建有许多商业建筑,几乎将古建筑全部“围困”,仅有不宽的通道通往寺门,政府对“围困”华严寺的商铺进行拆迁;太原市古建筑文物中黄庙和开化寺,迎泽区采取迁厂、迁民的方法加以保护,并有意吸纳社会资金进行开发利用;唱经楼,杏花岭区将采取拆除周围建筑的办法予以保护。二是建新,即修复一些“只留其名,不见其形”的文物,以待展现更多的人文资源。如太原拱极门遗址,杏花岭区将进行延长拱极门旧城墙遗址进行开发;平遥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形成了系统性的指导思想,强调物质与非物质的整体保护,提出了从古城、街坊到地块院落、建筑单体4个层面的控制体系,将古城定位为“以文化为核心功能,以旅游为主导产业,以当地居民为主要社会支撑,集文化、旅游和居住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功能区”。因此,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文物古迹不但没有受到破坏,反而得到了妥善保护,并计划适宜地进行开发利用。平遥的城市改造建设工程,很好地解决了“建新与保旧”之间的矛盾,使我们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为文物保护工作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并推动旅游业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文物保护与利用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护 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69-02

一、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首先是立法保护,如果不立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那只是部门行为在行使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难以形成政府行为,难以做到有法可依。从国际层次面来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制定了

2001年提出了。2003年又通过了保护制定的于2011年6月1日颁布施行。这是非物质文化领域的一件大事,更是文化系统的一件盛事。之后不到一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3月30日审议通过了并又当年5月1日颁布施行。

可以说,在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层次上,在国际立法的影响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其次是合理利用的保护与传承。我们在多年的实践中得知,任何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在社会里、在族群中失去功能,那就意味着失去传承,也就会自然地消失。只有依法对其合理利用,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使其文化之魂,文化之神恢复活力,使各族人民重新认识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增强其文化自信,唤起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我省从江县的侗族大歌节,台江县的苗族龙舟节,每每在节日期间,成千上万的省内外,国内外游客前往参与,使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双赢。万众对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观看和参与,是对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及其文化内涵的认可,更是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信价值的公信与自信 。

二、增强保护意识,履行保护职责

我们强调的增强保护意识,是指努力增强社会全民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而履行保护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要带头维护的尊严,要带头依法行政,要带头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工商业文明的冲击下,在乡村城镇化建设浪潮的拍击下,这些年来,由于政府和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和意义的认识不不到位,认同不到位,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以造成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每天都在消失。可以这样讲,一日拖延,就是一种失职。实际上在这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早已感到了“最危险的时候”。

十多年来,从一开始兴起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到后来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取得了重大成果,特别是作为世界大国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已经做到了依法保护与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我们这个伟大民众更有了自信,是我们伟大国家更有了希望。

一个民族,一个区域至今还保留和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那就是这个民族,这个区域传统文化的最深的根和源,换句话说,是传统文化的基因。因为,它始终传承着这个民族,或区域文化身份的原生态和原型意象,以及该民族,区域族群的思维方式,心理图式和审美观,是民族识别的重要依据。或者可以说是一个民族的族徽。我们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价值的宣传,唤起社会全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认同,尤其是中青年人,让他们认识和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祖们传下来的瑰宝,从而自觉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伟大实践中来。

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要依法行政,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要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到关系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上来给予重视,关心和支持。

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将保护,保存经费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例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一条就是用法律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角色。那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程中,政府是最基本的保护主体,并主要通过提供科学合理的保护政策,健全的保护组织机构,相对完善的法规行政规章体系,充足的资金保障与健全的基金运作体制系统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充分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府职责。

三、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生态保护

文物保护与利用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物与保护;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06-013-01

文物记录人类发展过程,包括各种艺术珍品,前人的生活用具,生产工具、雕刻等,有着鲜明的历史特点。所以文物见证一个国家的历史进程,不仅具有人文艺术价值,还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当前,对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应当准确认识两者关系,研究如何做到有效保护,并且合理利用这些文物文化资源创造经济收益。

一、科学认识文物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1、提高文物保护认识能力。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文物利用与保护处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中,社会各界、各职能部门及文物部门该如何正视文物利用与保护?为此,政府制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相继出台有关法规和文件。各个文物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提出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经济历史的潮流不允许我们停留于此,对文物利用和保护要不断提高认识。对于我们几千年历史的文化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时代精神加以继承和发展,做到古为今用。而文物是不同时代的历史优秀文化的代表,继承和发扬,就必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

2、注重实践,更新观念。国家大力发展旅游业,文物保护单位是重要资源,这就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主动出击,打开大门,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开发,这就要求文物单位改变原来陈旧观念,以开放型观念保护文物,将旅游开发看作是文物利用与保护的契机。

对于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首先要支持国家政策,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反对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文物是文化的一部分,需要对文物保护尽职尽责,配合旅游开发,才能将文化文物的科学、艺术价值得到宣传推广,提高文物的自身价值,使其得到合理利用,但必须坚持保护文物原貌,不得根据民间传闻、传记随意更改文物原貌,避免误导群众,使游人能够身临其境,领悟古人当时的盛况。在旅游开发中,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宣传渠道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这样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文物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3、依法保护利用。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处理需要加大依法行政处理力度。在市场经济下,对文物事业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必须依靠法律不断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文物单位的管理,并且加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环境整治工作,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另外内部管理要有明确的分片管理,相互协作,强化管理队伍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原则。

二、我国文物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文物保护意识差。一些地方文物部门领导对文物保护不重视,并没有形成专门的建设规划,甚至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规,对一些地方文物一意孤行随意拆除,如贵州一些城市的文物在旧城改造时被大部分拆除,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四川一些单位在施工时随意拆毁古建筑物,对文物资源破坏十分严重。

2、缺乏专业文物利用保护人才。文物保护经费缺乏的同时,也缺乏专业人才,难以进行文物开发,队伍人员少、素质低,出现断层现象,文物管理部门需要历史、考古、文物鉴定与管理相关知识人才,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常常找不到需要的人才,即使招聘到的人才,接受的专业培训锻炼也较少,技术人才专业不到位,现有的文物管理人员力量薄弱。

3、文物开发利用、保护发展不协调。有的地方领导在思想上一味注重经济建设,在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时出现了矛盾,偏重经济建设,忽视文物保护工作,文物开发得不到重视,领导没有形成对文物开发利用意识,导致没有形成文物发展产业。此外,一些地方正好相反,将文物资源丰富地建设成旅游胜地,对文物开发过度利用,在各地的文物风景区经常发生践踏毁损文物风貌的现象,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文物的历史价值。

三、文物利用与保护发展对策

1、差异化投入管理资金。在文物利用与保护的管理资金来源上,要实现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参与的多元投资主体体系,国家投资、地方配合、企业投入、个人参与相互合作,以国家和地方投资份额以文物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决定,对于重要文物,需以国家投资为主,加强文物保护,提高管理水平,对于一线县级省级文物,从解决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上,可以慎重、适宜、灵活的选择开发文物,对不同类别、不同区域形成互补开发优势错位发展。

2、加大宣传力度。文物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性与意义,需得到大力宣传,提高全社会合理开发利用与文物保护的意识,自觉参与配合文物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在开发利用中,通过多渠道筹集的文物经费,可以保障队伍建设,充实和培养专业人才,采取定向委培等形式,加强对现有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

3、加强文物遗址周围环境整治。发展旅游业,交通便利是必要条件。政府对一些古建筑周围加强交通整治,设计旅游线路,完善景区植被绿化,对一些护栏进行维修,清除游客乱涂乱画污迹。一些城市的文物遗产相对密集,这需要政府把其作为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形成整体性利用。

4、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国家及当地政府应出台具体的文物保护利用法规,对开发力度进行限度限量开发,同时加强文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文物部门工作配合公安、文物、工商等部门综合力量联合行动,打击各类破坏文物盗卖行为。对一些古遗址而言,保护是首位,一般不进行主动发掘,对于这部分文化遗产利用是其次的。我们采取各种形式,对游客宣传《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文物保护法制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明显的增强。

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文物利用保护工作的相互关系,地方政府和有关文物部门需要坚持做到两者兼顾,在发展中不仅要做到既不建设中破坏文物,也要和当地经济建设发展结合起来协调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当地政府要重视利用文化资源积淀发展文化旅游,吸引外地游客进行参观,提高当地知名度,实现招商引资,实现当地经济发展。一些拥有文化资源的乡镇,尚未真正重视利用文化资源,文化资源还处于沉浸状态,我们应当追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 张嘉佳:《浅议文物保护与修复》.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