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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第一章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简介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3、土地承包的原则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
5、结合相关案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
2、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
3、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等应如何流转
4、土地流转纠纷解决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
1、什么叫土地征用
2、土地征用特征
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二、农村婚姻法律制度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
2、结婚的法定条件
3、 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
7、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
8、结合事例谈谈农村彩礼的问题
三、人民调解法律制度
1、人民调解的性质
2、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
3、如何健全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4、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5、如何强化指导保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四、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新农保的基本原则
2、目前新农保每年缴费
3、政府对新农保的补贴
4、个人账户
5、养老金待遇
第二章 贯彻执行农村法律法规 树立依法治村的理念
一、依法治村的重要性
二、依法治村的含义和内容
【关键词】 合作医疗;安全因素;对策研究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2.08.695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8-2978-02
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事关制度持续、有效实施的关键性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卧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金支出的运行和管理,对影响新农合基金安全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推动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1 卧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进行一次基金筹措,来源为参合农民交纳一部分,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每位参合人员拨付相应配套资金。卧龙区筹措资金分为个人家庭账户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含住院补助、乡镇门诊统筹,下同)两项,依此而设计的补偿模式为“个人家庭账户+大病统筹+乡镇门诊统筹”。
个人家庭账户基金额度为参合人员个人缴费金额,用于参合农民在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的直接补助,用完为止。因此,筹资金额和支出金额是固定的、可控的,故在此暂不作讨论。
大病统筹基金额度为上级配套金额,用于住院病人大额医疗补助和乡镇门诊统筹补助,只要参合农民符合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就需补偿。因此,其筹资金额固定,支出金额却不可控,故重点对该基金作以分析和研究。
2 影响大病统筹基金因素探究
2.1 补偿方案因素 补偿方案对于基金安全,是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影响因素。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补偿农民医疗开支,以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因此,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对补偿范围的认知[1]。如果补偿比例制定过低,大病统筹基金将沉淀过多,参合农民得到实惠就少,新农合的保障作用就受影响;如果补偿比例制定过高,那么大病统筹基金就会面临超支的风险,不利于新农合制度的长久实施。因此,在制定新农合补偿比例时,要根据基金筹措情况、地区实际医疗消费水平、上年度基金支出情况、农民群众就医习惯以及医疗消费潜力释放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制定。既要保持方案实施的连续性(如表二列示的2008年-2011年补偿比例表),也要满足农民群众知晓基金筹措量增长后,期望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心态(如下面两表中2010年-2011年),更要保证新农合基金的安全。
依上面两表看,有两种情况应引起注意:一是以2008年基金支出尚有节余、且大病统筹基金略有增加的基础上而制定同样补偿方案的2009年,为什么出现了超支现象;二是在2010年-2011年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分别增加了1/2、2/3的情况下,为什么补偿比例只增加了5-10个百分点,没有增加更多,这就不得不提到以下将要阐述的影响基金支出的另外几个重要因素。
2.2 住院率因素 随着农民群众经济水平的日益增长和医疗保健意识的逐步增强,其医疗消费潜力也在进一步得到释放,其主要表现就是住院率的增长(即住院人数增多)。依卧龙区2008年-2011年新农合住院情况看,每年的增长率为1%左右。当然,住院率不可能一直增长下去,在医疗消费达到一个平衡后,必会维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但这个比率何时处于稳定,目前尚无法预料。
从表三可以看出,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以年增长1%住院率和其相对应的人均补助金额测算,逐年递增支出848万元、729万元、1366万元,大幅增加了大病统筹基金的支出。
2.3 医疗费用因素 谈到医疗费用因素时,我们先看一下卧龙区2008年-2011年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统计分析表,详细结果,见表四。
从表四可以看出,人均医疗费用正在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以其每年相对应的人均补助金额测算,大病统筹基金逐年递增支出343万元、628万元、1276万元。且从表中分析,虽然人均补助金额逐年上升(2008年到2011年增加了941元),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逐年下降(2008年到2011年降低了14.11%),但因为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参合农民从新农合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收益被上涨的医疗费用所“抵消”,甚至人均医疗费用支出还处于上升状态。
因此,如果医疗费用增长过快,不仅造成基金支出的增加,还给参合农民造成新农合制度不但没有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反而是加重了其医疗负担的负面观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群众参加新农合的信心,制约了新农合制度健康长久实施。
2.4 病人流向因素 合理的病人和基金支出流向应该是金字塔结构,即医疗机构级别由低到高,其病人和基金支出流量呈递减趋势。由于卧龙区所处南阳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特殊地理环境,市级医院众多,交通便利,普遍经济水平较高,病人流向和基金支出流向呈葫芦状。
依表五分析,乡级、区级、市级、区外医疗机构的人均补助比例分别为67%、53%、38.7%、29.6%,区外、市级、区级医疗机构的人均医疗费用分别是乡级的7.4倍、3倍、2.7倍,人均补助金额分别是乡级的3.3倍、1.7倍、2.1倍。这就说明,医疗机构级别从低到高,次均医疗费用越来越高,补助比例越来越少,自身所承担的医疗负担越来越大。如果病人不能够从自身病情状况出发,不能够理性的选择就医机构,小病大治、盲目就医,一方面加重了自身的医疗负担,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医疗基金的支出,造成不安全因素。
2.5 门诊统筹因素 见表六。
按照卧龙区新农合的实施方案,门诊统筹基金从大病统筹基金中支出,因此,门诊统筹补助基金的多少,也影响着大病统筹总体基金的安全。虽然从表六中显现出来的门诊统筹基金支出金额只占大病统筹基金支出的很少一部分,但可以看出,门诊统筹基金的支出金额和所占比例正在逐步增加,而且随着医改的深入实施,实行门诊统筹的范围扩大到了村卫生室,这将进一步增加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的支出,成为影响新农合基金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2.6 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也是影响新农合基金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新农合实施过程中,由于参合农民意识不高、新农合制度不健全、立法滞后等原因,以及受医疗机构现行运营体制影响,一些未参合的农民为了得到新农合补助、参合农民为了使不报销的医疗费用能够报销、医疗机构为了增加收益、医务人员为了提高收入,出现了住院借证、门诊病号转为住院病号、串换药品、更改疾病名称、开大处方、大检查、分解收费、不合理提高医疗费用等种种违规违纪现象,也威胁到了新农合基金的安全。
3 对策与建议
3.1 合理制定补偿方案 要经常性地就新农合基金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对既定补助方案的年度基金支出状况、住院率、医疗费用、病人和基金流向等予以实时动态的统计分析,及时对补偿方案及比例进行科学调整。同时应根据上年度总体运行情况及下年度筹资额度,科学测算补偿比例,并适当拉大省、市、区、乡四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差别,完善制订总体方案,既要防止基金过多沉淀,也要防止基金透支。
3.2 加强参合农民宣传教育力度 一方面要加大新农合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实现新农合的“能保尽保”,从而增加新农合基金筹资总量,提高新农合抵御基金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参合农民就医观念的宣传教育,树立农民群众正确的就医观念,合理选择医疗机构,避免出现小病大治、盲目就医,增加不必要的医疗负担。同时,强化农民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遵守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防出现违规违纪现象。
3.3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 参合群众合理化就医的关键,在于基层医疗机构能够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因此,政府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相应医疗设备;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优秀医务工作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或从上级医院定期选派医疗专家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帮带教;加大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其医疗技术水平,从而改善乡镇卫生院的供给状况,将常见病、多发病消化在基层医疗机构,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2],进而减轻上级医院就医压力,减少参合病人医疗费用支出。
3.4 加大新农合基金支出监管力度 保障新农合基金支出安全,既取决于参合农民的觉悟,也有赖于医疗机构自觉规范地提供服务,更需要新农合管理办公机构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强监控管理。各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通过核查病人身份、核实住院情况、抽评医疗行为、审核资金拨付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新农合基金支出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每一例基金支出都做到准确无误。同时,要完善制度,强化措施,针对参合农民、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各类人员进行有效的教育管理,严格处罚违规违纪、责任追究,从根本上减少其中的人为因素,确保基金安全。
3.5 加快新农合立法进程 当前,新农合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全面开展,这项惠民工程正处于巩固完善时期,但其法律法规一直处于滞后状态。虽然江苏省于2011年6月1日起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青岛、新疆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但包括河南省在内的大多数省市并未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层面的《新农合管理条例》也尚未出台,新农合目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建议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法制机制,巩牢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的法律基础。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彻底性,发挥法制的约束性,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行为,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利益[3]。
3.6 合理设置门诊统筹基金 建议将门诊统筹基金从大病统筹基金中划拨出来,每人每年定额定量,以乡为单位统筹使用,用完后不再拨付,用不完定期在某一时间统一归到大病统筹基金中去,这样,一方面使其成为像个人家庭账户基金一样成为固定的、可控的基金,另一方面可间接的与用于大病统筹,防止因住院率、医疗费用、病人流向等不可控因素或突发性事件给新农合基金安全造成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颜媛媛,张林秀,罗斯高,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效果分析-以浙江省宁波市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6,(5):64-71.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的背景
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有着专业的人员、技术以及相关经验,由其来经办新农保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宜兴市首开先河,以“服务外包”的形式和中国人寿合作推行新农保的宜兴模式,显示出了其独特的优势。
2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的宜兴模式介绍
2.1商业保险公司的角色商业保险公司在宜兴模式中是方的角色,由政府作为委托方支付手续费向其购买新农保服务,从而由政府过渡到商业保险公司向农民提供新农保服务。在分工上,“征、监、管”相分离。中国人寿宜兴支公司根据市政府委托设立宜兴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中心,承担全市新农保参保手续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结算和发放等经办服务;市社保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对基金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新农保宣传工作和新农保基金征缴工作,各村积极协助。
2.2商业保险公司的经办方式中国人寿宜兴支公司启动了服务公共事业程序,成立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中心,在全市设立1个结算中心、20个镇(园、街道)业务服务网点,构建起覆盖全市的经办网络;同时抽调组建一支由25名员工和优秀营销员组成的信息管理员队伍,派驻各业务服务网点实行挂牌上岗。此外,宜兴支公司还自主研发出“宜兴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了全市联网、实时互通,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账户信息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同时,建立了一整套业务操作和单证管理制度,经办人员严格遵照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开展参保手续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和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2.3商业保险公司的经办效果在新农保覆盖上,参保率、领取率均居处全国前列首位,基本养老金水平稳定上升,而且业务开办近5年来,当地农民对新农保业务的有效投诉为0。在新农保的政府开支上,如果按传统的做法由社保机构统包统揽,需要增设200余人的管理队伍,加上设施设备、教育培训、运营开支等直接和间接开支,至少需要1000万元的投入,而选择服务外包,则只需要100万元的成本。
3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的SWOT分析
3.1优势
3.1.1商业保险公司专业运作,提高新农保管理水平商业保险公司有着规范化的业务管理、信息化的数据管理和专业化的风险防控体系,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是毋庸置疑的。“新农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基础数据的搜集分析、账户管理、养老金给付等过程都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精算技术,这些专业技术资源是政府机构所不具备的。而且,商业保险公司有完善的培训机制和高素质的服务团队,通过在当地组建服务队,对队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可以在短时间内使他们掌握新农保经办业务的各项专业技能。
3.1.2保险公司资源优势,降低新农保经办成本如果由政府来提供服务,社保机构就要招聘大量人员,政府需要支付人员培训的费用,巨额的人力成本和经费,还有大量的时间成本。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拥有众多营销网点、管理体系成熟、经办经验丰富。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这些优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行政成本,同时缩短建立完善的新农保体系所需要的时间。另外,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模式有助于改善政府部门粗放分散的管理模式,削减预算,减少财政支出。
3.2劣势
3.2.1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商业保险公司成本高我国农村地区人口分散、交通不便,而且经济基础薄弱、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县域及以下市场没有网点,如果经办新农保需要在乡镇县市场重新铺设机构、发展队伍,开发新的业务系统,前期投入较大,实现利润的周期较长。而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经济利润为导向的,在城市市场依然有利可图,在对农村市场缺乏了解的情况下,除中国人寿等少数在农村具有网点优势和先发优势的公司之外,大部分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持观望态度。
3.2.2农民保险意识缺乏,商业保险公司形象差长期以来,受传统经济体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国农村居民风险意识和保障意识比较淡薄,相当一部分农民“谈保险色变”,不熟悉保险的功能作用,更不善于运用保险来转移和分散生活中的风险,加大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的难度。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在我国发展时间短,基层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很多时候为了赚取利润造成了错误的营销,导致了一系列的负面报道,这也使得农民对于保险公司来经办新农保产生不信任。
3.3机遇
3.3.1《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表明了政府支持《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在第六点“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中明确提出要在今年年底前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社保服务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各类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整合归并,有些服务可委托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代办。这一点不仅表明了政府对于加快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决心,更是对商业保险机构代办社保的认可和支持。
3.3.2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打开了农村市场虽然中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在加速,但仍有一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随着“三农”问题的逐步解决,政府对农村政策的扶持和倾斜,中国农村经济状况将有一个质的好转。保险公司为新农保提供第三方服务是一个增强农民保险意识、改善企业形象、打开农村市场的好机会。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借此机会开展补充养老保险、附加保险和涉农财产保险等业务,形成新农保与其他涉农保险多元保障相统筹的模式,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整体保障水平。
3.4挑战
3.4.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缺乏政策支持不仅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开发力度不足,我国相关政策对于促进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也不够。政府政策包括政府的财政、税收政策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倾斜,还包括政府对当地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推动作用。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业务在全国目前只有几例,尚未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不完善的相关政策产生的不确定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对参与新农保的建设望而止步。
3.4.2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建设缺乏法规指引我国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商业保险行为的规范,很少涉及对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代办社会保险的指引,虽然之前有过新农合江阴模式,重庆失地农险模式,保险公司是否参与以及如何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旧没有清楚的法律定位。地方政府对保险公司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认识不深,导致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关系较为松散,不能建立起长效运行机制,影响到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稳定性。
4建议
4.1政府层面
4.1.1出台优惠政策,减轻保险公司负担考虑到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的巨大成本,政府应该出台优惠政策,以提高其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业务的所得税实行单独核算,在税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对相关重难点地区的新农保进行财政补助,以鼓励更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新农保制度建设中来。另一方面,由于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受到保监会,工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为减轻其负担,政府政策应该对其代办的新农保业务有所帮助。
4.1.2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各主体关系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制度建设的法律地位和市场地位,建立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联合制订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制度建设的管理措施,降低保险公司的政策性风险,为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建立第三方(指代商业保险公司)服务的评价体系,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其次,界定清楚政府与企业的职责边界。最后,商业保险公司应与政府各部门加强沟通,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促进发展,同时防范政企合作的风险。
4.1.3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保险意识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比较薄弱,政府应深入广泛地开展好宣传工作,帮助农民树立风险保障意识,使农民真正认识新农保、积极主动地参加新农保。由于理论知识晦涩难懂,不易被农民理解和接受,可以运用典型案例宣传,采取农户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如电视、广播、村委会的公告栏等进行宣传,使农户对新农保产生感性认识。
4.2商业保险公司层面
4.2.1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完善新农保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可结合新农保工作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出较为完善的新农保服务方案和操作实务,建立新农保业务管理办法与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基金稽核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建立健全有关各方定期、不定期沟通与反馈机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监督,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加速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新农保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制度基础。此外,针对新农保涉及保险周期较长、参保人数众多、缴费或领取标准不一等情况,利用商业保险公司拥有的专业精算人才和长期经验数据积累以及较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新农保制度方案设计、基金运营管理等提供评估与咨询服务。
1我国新农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1法制建设滞后,归责不明确
我国目前在医疗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时至今日,我国仍没有出台一部专门针对调整农村医疗保障关系的法律法规。新农合制度自2003年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运行八年了,国家还没有把新农合医疗纳入强制实施的法律范畴,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除《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外也仅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很明显,这些地方政府性法规法律效力很低[2,3]。同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推行过程中,势必会产生法律责任归属问题,而现有的一些地方性规章都没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新农合立法层次低,造成其缺乏权威、系统的法律保障作为支撑,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范、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工作,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合作医疗成果。
1.2农民保障意识不高,宣传工作不到位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并支持,采取农民自愿参合为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多方筹资机制,以保大病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愿原则主要考虑农民的实际经济条件,充分保障农民自愿参合的权利,但会造成“逆向选择”现象:充分尊重了农民自愿参合的权力、考虑到了农民的现实经济状况,但是会造成部分农民从保障网络上漏掉,产生“逆向选择”现象:一些健康状况较好的农民参合积极性较低,而一些健康状况不好的人如高危人群、老年人、小孩等参合积极性高。如果只是高危人群参保,那么就无法发挥合作医疗分担风险的作用,合作医疗基金也不足以补偿参加人群的医疗费用,这种现象会导致医疗保险市场失灵以及制度运行的财政收支状况恶化,影响新农村医疗制度基金的筹集及合理统筹。另外,一些家庭贫困、无力支付保险费的农民会因为经济原因无法参保而得不到政府的财政补贴,产生新的不公平[4]。同时,由于广大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受生活环境所限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他们不愿主动去了解、认识新农合制度的相关政策,而主要通过村干部的主动上门宣传或者村民大会等方式了解新农合,但是这种宣传比较肤浅,导致部分参合农民对解新农合制度的具体内容、筹资方式、补偿方案、权利与义务等相关规定知之甚少,再加上部分政府宣传不到位,使农民对互助共济观念意识、自我保健意识以及健康风险分担意识淡薄,导致部分农民不愿意参合,所以,目前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新农合并不能做到100%的参合率。
1.3监管机制不完善,监控力度不足
现行新农合制度中,卫生部门同时是新型农村医疗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者。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规则制度,另一方面又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卫生部门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很容易造成“职能越位”,同时又缺乏来自农民和社会的监督,导致在新农合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舞弊现象:虚报参合人数、套取挪用新农合医疗资金、伪造病历、骗取资金等,使很多农民不能充分信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愿意参加新农合,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5]。
1.4资金筹集机制不健全
第一,以大病为主的保障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的农民,由于感觉发生重大疾病和住院治疗的机率较低,会降低参加新农合的预期收益,而往往选择不加入新农合;而身体状况较差的高危人群却非常积极参加。这种“选择性加入”和“选择性退出”会严重恶化新农合的财政状况、影响新农合筹资的可持续性。
第二,现行筹资水平难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大病医疗保障。自2003年新农合试点运行以来,参保农民人均筹资水平由每人每年30元保费提高到2010年的150元,尽管如此,还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医保,也低于城镇居民医保2倍以上,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和医疗费用是不断增长的,在目前的条件下,农民大病治疗自付费部分仍然很高,还不能帮助农民彻底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6]。
1.5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低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之间分配不合理,农村人口占有的卫生资源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基础设施薄弱、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服务水平低是基层医疗机构面临的普遍问题。县、乡、村卫生院是我国农村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其中,乡村医疗机构由于条件差、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低,难以承担起在新农合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乡镇医疗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一级医院,参合农民须先到乡镇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然后才能根据病情逐级转诊到上级医院,但由于近年来国家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主要倾向于大城市医院的建设,对农村医疗服务机构的投资偏少,再加上地方财政困难等因素,导致乡镇的医疗资金往往不能及时到位,经费不足,基础设施简陋,医疗水平不高,医技人员严重缺乏。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广大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导致部分农民对基层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满意,对新农合制度缺乏足够信心[7]。
2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解决途径和政策建议
2.1健全新农合法律保障制度,加快立法步伐
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规范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也能为规范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是国家应尽快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立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关于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把新农合的组织机构、保障内容、管理办法及相关利益注意的权利与义务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达,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还应对新农合配套工程进行立法,共同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加以规范,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此外,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
2.2加大宣传力度,确立强制参合原则
鉴于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未有全面系统的认识,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既不过分夸大合作医疗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作用,又要提高农民的健康风险和互助共济意识,注重用事实说话,以典型的事例及受益群众的现身说法宣传新农合对保障农民健康起到的积极作用,为新农合的试点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群众氛围。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保证农民参合的公平性,尤其是对因经济原因无法参合的贫困农民(五保户等)进行帮扶,确保农民都能参合,增加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满意度,提高其参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自愿”为“强制”,变“合作医疗”性质为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农民的参合率。通过确立新农合强制缴纳原则,把所有的农民都强制纳入保障范围,取消“家庭账户”,杜绝农民的“逆向选择”,使更多农民参合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并通过合理统筹强化参合农民之间的医疗风险分散功能,实现社会公平。
2.3明确监管内容,完善监管机制
良好的监督机制能提高农民的满意度、增强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信心,有利于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合作医疗应采取内部监督与公开监督相结合的的监督机制方式,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对新农合的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充分保障农民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新农合医疗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内部监管,设立公示栏用于新农合相关医疗政策、报销审批流程等的公布,让农民能够充分了解新农合的同时方便农民的报销;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情况以及补偿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做到透明化、公开化与合理化,增加农民的信任感。同时,明确新农合监管内容,并制定相关的处罚条例,确保操作过程有根有据,有奖有惩。
2.4建立筹资增长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在保证农村医疗保障事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建立稳定的、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医疗费用自然增长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增强新农合制度帮助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第一,提高筹资标准,完善政府财政补助制度。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逐渐提高,国家应加大对新农合财政补助力度,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同时应兼顾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化,在财政补贴规模和方式上,对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进行区别对待,改变长期以来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偏向城市的局面,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第二,建立农民个人缴费自然增长机制。新农合保障水平的提高,仅靠政府的财政投入增加是不够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经济收入也逐渐提升,农民的保费负担也应相应增加,应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民个人缴费增长机制,可以根据农民年度收入增加额的适度比例加大对新农合的基金投入,增强新农合基金的保障能力,提高广大农民的受益和补偿水平。
2.5改善基层医疗机构的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一,加强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大对农村基础医疗卫生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农民就医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吸引更多农民到基础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减轻农民到上级医院就诊的经济负担,全面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政府责任。 对策和建议。
2009年7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做出重大决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8月启动,年内将覆盖10%左右的县(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行,意味着讨论多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终于从理论走向实践。但“新农保”的实行仍然面对着许多挑战,这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能否持续稳定发展的大问题。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困难。
1.新农保制度的吸引力不足,覆盖范围难以扩大。“新农保”计划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而根据2008年中国人口信息数据,而乡村总人口为7.2亿人;200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为5595万人。面对如此低的覆盖面,在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要想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全面铺开还存在很大的难度。
首先,“新农保”支付的标准比较低,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其次,大部分农民缺乏对养老保险的了解,致使很多农民参保意识不强。而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比较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对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和城镇务工返乡的老农们没有切实的政策,导致养老保障的覆盖率低,保障得不到有效的提高,更不利于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2.筹资难,政府对农保重视不够。我国新农保的筹资机制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共同分担,且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补贴相比,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责任。同时,新农保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达程度。在一些试点地区,政府还只是将农村养老保障重点放在县、乡镇地区,而对于一些市区的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视还有待提高。
目前从一些县、乡镇地区的试点效果看,由于资金来源少,地方财政困难,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各级政府对建立新农保制度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仍然不够。
3.受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大。我国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我国需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需求。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早,因此城市化发展较快,大多老年人对养老保险认识较好,筹资方式广,许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晚,农民对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够高,政策不够完善,资金少,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盖面小。此外,二元体制下各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大不相同。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表现在筹资渠道、政府重视程度和农民意识程度以及对农保基金管理上的差别。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我国目前存在的、短时期内不可改变的现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同的农保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危害,这关系着我国能否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4.新农保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难。在农保资金管理和运营上,新农保仍然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沿用了老农保低层次的管理运营模式。这主要表现为投资渠道单一、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现行基金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统一规范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等方面。按规定基金主要存银行和买国债,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保值。因此,加强中央政府对新农保实施的领导,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有着重大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