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体育保险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摘要]一个完整的体育保险市场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分构成。现代体育保险业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中介,而中介组织中体育保险经纪人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不诚信行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文章从这一角度出发,探讨在体育保险业的发展中不容忽视的诚信问题。
[关键词]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成因措施
体育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是一个较新的职业。工作职责是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并代为与保险人接洽办理保险合同事宜。体育保险经纪人从被保险人的利益考虑出发,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提供咨询和代办保险手续等其他服务。随着社会进步和体育事业发展,尤其是体育的产业化和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推广,体育保险经纪人已成为体育产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而体育经纪人诚信问题是促进体育保险业的主要因素,也日益成为社会和体育保险业界关注的焦点。目前体育经纪人诚信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成为体育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
一、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缺失的成因
1.专业人才缺乏,人员素质低
在国外,体育保险经纪服务范围广泛,既有市场调查、承揽业务等简单服务,又有风险管理咨询、保险方案设计等附加价值高的服务,因此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发达国家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经纪人具有相应素质。此外,还有比较完善的培训体制,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进行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专门院校和保险、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培养高级人才。但中国目前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因为发展历史很短,几乎是在没有任何操练和演习的状态下进入体育保险市场的,毫无经验可言。人才缺乏、门槛较低,于是大量的下岗工人,或是家庭妇女,或是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体育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后果是,保费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专业的保险问题时,因为从业人员素质有限,很难做到“最大诚信”。人才匮乏已成为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发展的瓶颈。
2.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归属感缺乏
(1)归属感的一般理论。归属感,从字面上解释是归于、属于某种事物的情感,或者说是感觉自己属于某个特定的组织、地域和群体。从表层而言,归属感体现为一种满意度,简单来说就是指一个人对他所从事工作的态度。从深层看,归属感表现为一种团队意识、创新精神的发挥及主人翁意识、个人能动性的体现,是员工价值观和企业价值观的高度统一。探求归属感的关系,可知它是外部环境作用于人而产生的一种内部主观意识,并且这种意识再进一步影响人在环境中的行为,归属感是介于外部环境与人的行为之间的一个中间变量。
(2)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归属感缺乏原由。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归属感与诚信行为具有正相关关系。首先纵向考察我国体育保险发展。在我国体育保险业处于起步阶段,体育保险经纪人对博弈论和纳什均衡等经济理论知之甚少,体育保险买卖信息不对称肯定存在,产权、管理、信用制度既不完善,也没有专门的诚信教育。随着近几年体育产业化脚步的加快,业务压力不断增大,体育保险经纪人大进大出、良莠不齐,部分销售人员仅把体育保险销售作为谋生手段、寻找其他新工作的过度,使保险经纪人对行业和公司的忠诚度不断下降,甚至缺乏归属感,导致部分人员更容易以不诚信行为获取短期利益。
3.体育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体系建设
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经纪人挪用保费等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经纪人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体育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体育保险。
4.体育保险经纪人法律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保险操作不够规范
立法是体育保险发展的关键和保障。目前我国体育保险主要是在《保险法》和《体育法》的法律框架内运行。但是迄今为止,在《保险法》和《体育法》中均没有关于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具体条款。这在客观上放纵了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操作。有关体育保险经纪人法规的缺失,使得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具体操作涉及很多法制的空白区域,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对于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体育保险关系的建立,体育保险的授权及其方式,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等事项都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现阶段根本谈不上对体育保险经纪人实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管。必然会导致体育经纪人操作上的不规范。
二、解决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问题的措施
1.提高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业务水平
适当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准入门槛,运用各种综合的评价指标考核、选聘经纪人,把好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入门关”与“质量关”。目前的体育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过于简单化,只注重经纪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忽视对其教育程度、实际经验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资格考试制度,开展系列化的体育保险专业资格考试。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可以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然后,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阶段的营销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可结合自身的特点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此外,体育保险经纪人培训和继续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视,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探索建设经纪人继续教育网络,并将继续教育试点逐步推广;同时,建立保险人退出机制,对于未达到培训目标,且工作态度恶劣的经纪人,取消与之签订的合同,另聘优秀经纪人。
2.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归属感的策略
(1)树立正确的体育保险从业价值观。价值观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要引导体育保险经纪人充分认识体育保险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正确的从业价值观,寻找从事体育保险业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产生职业自豪感和强烈归属感。
(2)传递真实有效的体育保险业信息。向体育保险经纪人全面清晰传递信息,有利于他们对机遇充分了解,对困难充分准备,避免了盲目进入后产生的极大心理落差。初入者的心理契约不被破坏,可以增强其安全感,从而提高归属感。
(3)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和利益分配机制。“不患寡而患不均”,同一个团队内利益分配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成员对该团队的认同和归属。绝对的公平公正是没有的,但是相对的公平公正机制却是可以建立的。首先要做到公开。考核标准应该具体明确、通俗易懂,每个人都有能力进行民主监督。其次是改变考核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全部由管理层说了算的局面,增加员工(工会)的参与度。再次是严格执行。考核和利益分配制度是非常严肃的事,不能因人、因事而异,执行中不能随意改变规则。总之,要在考核和利益分配上体现员工的企业主人精神。一个有企业主人精神的员工,必将是有强烈归属感的员工。
(4)打造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诸多研究表明,企业文化对员工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是巨大的。体育保险公司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以业绩论英雄,员工业绩好时的可以得到全部精神荣誉、经济奖励,业绩差时无人记起,收入不及糊口,从而引发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不安全感,削弱归属感。打造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可以采用以下做法:一是完善目前业绩考核的单一考核体系;二是经常开展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建立日常绩效辅导机制。因为绩效辅导能及时发现员工行为与目标之问的差距,帮助员工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绩效,从而增强归属感。
3.加强体育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诚信的企业风尚的树立,要依靠深厚的法律支撑、严格的制度保证和规范的道德约束等为基础。作为体育保险从业及监管部门:
(1)要加强体育保险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诚信建设有利于体育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诚信教育,一方面是对体育保险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要使行业主体及广大从业人员认识到,诚信从业有利于维护行业长远利益;另一方面是对社会的宣传,让更多人了解体育保险,走进体育保险。
(2)要从制度层面上来约束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切实加强体育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要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投保前如实告知、保险人的风险提示到保险产品的销售、风险发生后的理赔定损等环节明确规定诚信的基本要求或底线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3)要培育体育保险经纪人评级机构,对社会主动公布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信用等级,用市场的手段和经济的办法,引导保险主体自觉讲求诚信,谋求长远利益。
4.完管与立法建设善有关体育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和立法,规范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
我国的体育保险经济发展时间不长,在监管方面的有关措施还不健全,体育保险监管的现状与国际差异很大。确定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责任赔偿标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等内容,规范市场竞争是诚信建设的基础。
(1)须尽快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管、机构内控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采取适当措施。
(2)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的、一流体育保险经纪人服务自律监管队伍,变他律监管为自律监管。
(3)加大对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监管力度和频率,实施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监管。
(4)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来强化监管。
(5)协调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运作。督促各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对待体育保险经纪人,对客户与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报价一致等,使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处于规范运作中。
关键词: 体育保险 运行机制 现状 对策
现阶段我国的体育保险随着我国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改革开放的深入,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的体育保险尚处在起步阶段,体育保险市场还很不成熟,市场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这种现状与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极不相称。
一、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现状
(一)体育保险市场规模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08年底国内已注册运动员约2万人,如果加上二线、三线运动员则不下10万人,中国每年参加全民健身的人数在亿人以上,而且参加健身的人数还在不断增长。现阶段保险市场潜力很大,但是规模很小。
(二)体育保险险种
从需求方面看,我国体育保险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运动员保险,二是体育产业保险。其中运动员保险是指为运动员提供的适合专项体育项目及其训练情况的保险,主要是运动员伤残保险。这个类型的险种现在基本上只有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合国内有实力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在运作。此外,体育产业保险是指主要为体育赛事参加者的安全保险和体育设施装备及体育场馆保险。由于国内这类保险与国外的这类保险情况比较相似,其专业性较低,国内保险公司在这类保险上面不存在技术性问题。所以,近些年来国内众多保险公司纷纷涉及这一体育保险项目。
(三)体育保险机构
截至2010年,中国共有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3151家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其中2412家公司,414家经济公司,325家公估公司。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已经有超过半数涉及了体育保险。在这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绝大多数企业只是针对体育赛事进行保险,而对于运动员的保险不涉及或者按照原有个人意外险或团体保险来实施。在专业中介公司中,只有很少一部分公司涉及体育保险,其范围也是非常狭窄,基本上是上述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相应险种。在专业公估公司中,还没有发现相应企业试水体育保险。而在经济公司中,国内仅有一家比较有实力的企业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运作。
(四)体育保险现行运行机制
我国体育保险现在形成了,以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中心,各大保险公司为依托,政府主管部门为连接点,各个行业协会及相关场馆为支柱点,其它中介及渠道为补充的运行机制。
二、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体育保险市场基础薄弱
体育保险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公民对于体育保险的认识不够充分和深入,没能认识到体育持怀疑态度,购买意愿较低。同时由于购买意愿和购买能力的限制,中国体育保险市场呈现出了有效需求不足的现状。
(二)体育保险市场险种单一
我国目前主要险种范围仅仅局限于竞技体育类,学校体育保险和大众体育保险开发十分缓慢。其他的国际上较常见的有关重大赛事的保险,如“赛事取消保险”、“电视转播取消保险”等在国内还是待开发的处女地。目前国内保险公司针对运动员推出的人身意外险、残疾等传统型保险险种,大多数也仅是现有的产险、寿险产品套用在体育保险上。而对于特殊人群身体局部保险,在国内则很少见。与国外相比险种比较缺乏,单一。
(三)体育保险中介专业化程度不高
截止到目前为止,中国仅有一家专业的体育保险经济公司,对于其它保险中介公司来说,体育保险业务只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非常小的一部分。而在体育保险人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体育专业知识,这一渠道几乎处于停滞阶段。
(四)体育保险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
纵观体育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体系不仅覆盖了体育的各个层次,而且对各个层次上面的不同项目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相比较而言,中国尚无关于体育保险的法律,相关规定也非常欠缺,只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几个办法。
三、我国体育保险对策研究
(一)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相结合
在我国体育保险现行的运行机制下,各个协会及地方体育局也在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笔者以为这种模式的成败有赖于国家的行政力量,建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专项办公组,各个地方体育局设立专人,引领各个协会共同制定相关的保险险种或是促进相关险种的宣传、推广,然后与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共同推进体育保险产业的发展。
(二)建立体育资源的数据统计资料库,寻求目标市场进行险种创新
借鉴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成熟的技术和经验,合理设计体育险种,完善保险体系,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人文环境,认真开展市场调查,针对不同运动项目的特点,设计出更多能满足运动员需要的保险品种。
(三)强化体育保险中介,大力拓展体育保险销售渠道
要加快完善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行业的发展,不仅需要规范的市场制度,而且需要有丰富的体育保险险种,利用市场的那只“看不见的手”来促进体育保险中介的发展,中体体育保险中介的发展需要从制度、险种和人才三个方面进行,缺一不可。
(四)加强制度建设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商业化的运行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只有使体育活动中的危险管理有法、有章可循,避免无序竞争和违规操作,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我国体育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要真正促进我国的体育保险事业蓬勃发展,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是不可少的。
四、总结
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在体育保险发展中是关键,国家体育管理部门的角色转变是体育保险发展的保证,而中国作为体育大国拥有体育保险发展的肥沃土壤。中国体育保险的发展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断的尝试、创新、拓展、进取。
参考文献:
[1]李荣日,我国体育保险产业发展研究[J],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11月
论文摘要:运用法学、保险学等基本理论,结合问卷调查、文献检索等方法,对我国高校体育保险体系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试图寻找一种适合高校体育保险发展、合理解决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体系,以期对我国高校体育的改革有所启迪。
,.前言
2008奥运会在即,我国的高校体育正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发展,为我国实现21世纪体育强国的宏伟目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体育运动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危险的因素,身体直接对抗的篮球、足球,还有投掷项目的铅球、标枪以及游泳等运动项目,都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近几年来,因体育教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所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同时受伤的学生不能及时得到经济上补偿和充足的医疗费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高校体育的发展,因此防止和控制危险的发生,减少危险发生的损失,同时对受伤的学生给予经济上适当、及时的补偿,是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而1998年的桑兰事件不但为我国解决竞技体育领域运动员的运动风险提供了解决的办法,同时也为我们解决高校体育教育过程中学生的体育风险提供了思路;在桑兰事件中,美国完善的保险机制为她免费提供了1000万美元的医疗保证,以此为借鉴,我国体育保险的启动正式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体育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保险属于体育保险的一部分,体育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一个重要分支,专指体育领域中所从事的保险活动,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历史发展的必然,体育保险的出观不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符合体育运动发展的规律,体育保险可以达到防范危险、弥补损失、安定生活的作用。体育保险的内涵广泛,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其中一项就是学校体育教学过程中学生参加体育运动的保险,它专门为学生参加体育教学活动提供各种伤害的保险方案,并看重对体育教学中的风险进行分析、预防和处理。
2.建立高校体育教学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2.1建立高校体育教学保险的必要性我国政府和教育部门一直对学生安全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学生安全问题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重中之重,在学校一旦出现较严重的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教师便纷纷被推上法庭,而判决结果也多数是学校和教师作经济赔偿,从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也大打折扣。而在高校领域,最容易出现伤害事故和诉诸公堂的首推高校体育课,因为它涉及的学生人数众多,而且教学内容以体育教学为主,包括足球,篮球,游泳,铅球,跳高等高风险运动项目,学生意外伤害的频率高、机率大,因此通过立法推广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完善学校保障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在高校推广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伤害),不仅可以缓解家长和学校的矛盾、减少学校经费开支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也利于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2.2高校体育保险的迫切性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对体育锻炼的需求在逐年的增长,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的申办成功,使我国社会对体育运动有了更多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加人到体育运动中来,但在人们享受体育带来的乐趣同时,随之而来的是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逐年增多。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司法官司的案例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三、四位。可现有的学校制度体系却不能很好地解决学校对此事件承担责任的归属、赔偿范围、免则事由等等问题。当由家庭独自承担或由学校全部赔偿或由双方分担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时,求助于‘保险’解决此类问题就是一条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措施。然而。就现有的资料来看,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有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独立体系,因此。通常是按照各地区规定的伤害事故条例或依据“民法”、“教育法’、“体育法’等进行处理,不过,在处理过程中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首要的原因就是民法”、“教育法’、“体育法对体育过程中的伤害事故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学校体育包括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在体育运动中因意外造成损伤是件不得已的事。在学校体育的任何一项运动中,一旦有人受伤,将会影响到其他人,使他们产生畏惧感,在心理上蒙上阴影,不敢放开锻炼,影响了教学效果和教学进度;或者使训练或竞赛中断,产生不良影响。而且,个人因运动损伤而造成伤残更是影响人的一生。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其医疗费负担不仅学生个人难以承受,势必影响其家庭经济,增加家长的负担。要想解决问题,需要引人保险保障,将体育运动的意外风险转移给保险,让保险为体育运动保驾护航。
3.我国高校学生体育保险的现状
3.1目前高等院校学生保险业的发展优势
3,1,1大学生赛事保险倍受青睐随着大学生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沐学生体育赛事蓬勃发展,体育保险公司纷纷介人。2001年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大运会组委会签署协议,向大运会开出了保额154,06亿元的保单,创大学生体育保险之最。
3.1,2大学生平安保险发展迅速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接大学生赛事保险的同时,中国人寿保险也不甘示弱,适时地面向全国大、中、小学生推出了平安保险,为大学生从事体育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此险种一经推出,有如星星之火呈燎原之势。如山东曲阜师范大学,坚持学校动员、学生自愿投保的原则,每人每年交30元保费就可得到2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金。2001年全校投保人数为4425人,意外出险人数为253人,出险率为5.71 %,其中体育系出险人数为178人,占意外出险人数的70.36%0 2002年,全校投保人数为5000人,出险人数为335人,出险率为6.70%,其中体育系出险率为77.01% o
4我国高校体育专业体育保险的缺点和不足
4.1现有的体育保险未使学生完全享受到保险的好处学校体育的大众性、健身性特点,使学校体育在运动项目的选择上具有低风险的倾向,但随着竞技运动体育手段化的进一步推进以及社会对培养个性化人才的需要,一些趣味性强、风险较大的竞技运动将进人学校体育,学校体育开设的运动项目将越来越多。由于体育本身挑战性、竞争性强的特点,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学生生性好动的心理个性及身体某些组织的特殊解剖位置如:膝、躁、掌趾关节的生理特点使之极易发生各种运动伤害。各种运动项目产生不同损伤程度、带来不同风险。但是各保险公司体育保险险种的单一、模糊及险种结构有这高相似率,这与学校高发伤害事故成鲜明对比。体育保险仍沿用其它商业保险作法,没有针对体育运动的特点与实践来设计相应的保险条款。此外,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在涉及体育保险的人身意外险及平安险种时,要么把高风险的项目排除在外,如:在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要么把小的损伤排除在理赔之外,如:在保险金给付条款中,能够获得保险金给负最轻程度的损伤也至少是“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保险条款给人们的感觉似乎是大风险就排除,小伤则不予理赔。事实上,发生在学校的运动伤害多数是小伤。可见保险条款制定不合理,不能满足学校体育保险的需求,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体育保险的发展。 4.2保险意识滞后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保险对于大家来说还是新生事物,对于体育保险大家就更陌生,对其认识也必然滞后,由于学校体育的风险不大,加上保险的宣传力度及其体系的不完善,人们对此抱观望怀疑态度。
4.3体育保险种类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体育保险存在体育运动风险种类繁多与投保险种单一的矛盾。高校体育教学内容丰富多彩,种类繁多。不同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程度、种类的风险,既有跄拳道、体操、游泳等高风险的竞技运动项目,也有一般风险的篮球、足球、排球、田径、、武术、健美操等体育运动项目。各种运动项目的各自特点导致伤害事故的种类各异,各种损伤程度也错综复杂,但目前只有几种和此有关的险种,这就出现了体育运动风险种类繁多与投保险种单一的矛盾。
4.4体育保险经营人才匾乏体育保险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行业,其发展的一个必备条件是拥有各个层次、各个种类的体育保险专门人才。它除需要管理人员、精算人员、投资管理人员、保险营销管理人员、保单推销人员、研究人员、保险中介人员外,还需要精通体育理论与实践的体育专业人才。由于体育运动项目丰富多彩,种类繁多,不同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程度、种类的风险,学生损伤的程度和几率也不尽相同。但体育保险从事人员多数不了解体育、不懂体育,在我国体育保险方面出现的经营管理水平差、经营状况不佳、体育险种单一、条款不尽合理、操作困难、定损手段落后、理赔工作质量差等都与现有体育保险从业人员少及现有人员对体育保险业务和技术方面专业知识贫乏有关。
5.高校体育保险对策研究
5.1建立高校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制度。体育保险现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通过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制度上确保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教师、运动员、教练员等出现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时的合法权益。我国的《体育法》在第七章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文中,则只对正在进行的体育活动作了如下的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并未对有关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方面进行规定和立法。法律的薄弱直接影响到了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也影响了学校体育事业的开拓性进展。主管学校体育的领导和体育教师们因出现体育意外伤害事故要负责任,而不能自由地放开手脚挖掘自身的潜力,这对学校体育教育来说,就会造成体育教育人力资源实际上的一种浪费,体育教学的创新性也会受到束缚,大打折扣。建立高师学校体育保险法规、制度,可以使高师学校体育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确保学校体育在出现责任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学校体育健康、快速的发展和改革确保学生和教师能够获得最佳化的法律效益。
5.2开发适合高校体育的体育保险险种。我国的体育保险事业刚刚开始,特别是高校里,参与体育运动学生的众多,开设的体育课程也种类繁多,各自有着独特的特点,设立相对应的不同的险种,丰富险种的设计范围,以及使每种险种根据伤的轻重和种类具有层次性,已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5.3学校应加强体育运动的安全教育,教会学生掌握自我保护知识。学校通过体育课对学生保护身体健康和科学锻炼身体提供理论知识和方法的指导。让学生掌握自我保护知识,减少在体育运动中出现的损伤。
5.4加大保险宣传和开拓力度,扩大保险覆盖面。开发出一个好的险种,还要靠宣传配合,向人们灌输正确的保险意识,形成明确的保险观念,这是保险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人人都信赖保险,乐意购买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险公司才能降低经营风险,保险事业才能真正发展起来。
5.5制定合理保险条款,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的健康。保险公司不是学校的福利机构,其经营的目的是要获取利润。在条款的制定时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顾及到自身的经济效益。这就必须找一个平衡点,因此,条款制定是否合理和有吸引力就非常重要。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12届残奥会既是全世界残疾人运动精英同场竞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的盛会,又是加强团结,增进友谊,推动人类和平与进步的盛会。
与普通运动员相比,残疾运动员参加体育运动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辛勤的汗水。辽宁籍一位盲人跳远选手向记者介绍,由于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用眼睛目测距离和方向,他只能通过走步来测量起跑点到起跳板的距离,通过听教练在场外的喊声得知自己助跑时是否偏离了方向,因此训练和比赛过程中受伤是常有的事。而训练和比赛过程中经常受伤不仅耽误了训练,影响运动员出成绩,一旦受伤严重,很可能毁掉残疾运动员的运动生涯。
有着与这位运动员同样感受的人不在少数。短跑,轮椅乒乓球篮球,等等。残疾运动员进行体育训练面对的运动伤害风险要比常人高数十倍。尽管一次又一次运动伤害无情地光顾这些残疾运动员,五星红旗还是无数次地奏响在奥林匹克竞技场,我国的残疾运动健儿将光辉与荣耀带回了祖国,他们正用自己的方式同样为崛起的中华体育事业添砖加瓦。
2000年第11届悉尼残奥会,中国残疾运动员代表团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位列金牌总数第6位;今年,中国残奥代表团厉兵秣马,艰苦训练,力争金牌总数第5位。
目前,我国残奥代表团运动员的保险基本上属于赞助形式,今年,太平洋保险集团为雅典残奥会中国代表团提供了2.9亿元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的赞助基本上能够满足我国残奥代表团的保险需求。不过,要想大力发展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在残疾运动员中也能够形成梯队建设,完全靠商业保险公司赞助的形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商业保险公司赞助体育保险大多针对国家队队员和大型体育赛事,而众多奋战在体育战线的残疾运动员连起码的保险保障都没有,不仅不利于后备残疾运动员的培养,也很难真正解决现役国家队队员的后顾之忧,残疾运动员比普通运动员更需要保险的护航。
当前,国内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尽快研究开发体育保险中的特种保险,针对不同的残疾运动项目,尽快收集有关数据,制定合理的条款和费率,为更多的残疾运动员提供保险服务,加快我国残疾运动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体育运动 保险 风险
体育运动和体育比赛在给观众带来刺激性、观赏性和娱乐性的同时,也充满了激烈的对抗性和高度的危险性,体育运动的风险成为人们从事体育活动的最大担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和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体育产业发展迅猛,同时随着近年来各种国际性大型体育赛事在中国的举办,无论是对于竞技体育学校体育还是大众体育,参与人员的体育保险意识都在不断增强。中国体育人口众多,现实中有着巨大的体育保险的市场需求,体育商业保险作为体育产业的一个细分市场也同样面临巨大的发展契机。
一、体育商业保险概述
体育商业保险是由具有企业性质的体育商业保险组织或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投保人自愿投保,双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组织或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或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体育商业保险是一种必要的、可行的体育经济手段,这是由保险行业的其他险种如寿险、财产保险等竞争加剧、体育运动高度的竞技性和广泛的群众性特点及其筹集社会资金的需要决定的。体育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然体育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按“多头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即可。体育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
二、我国体育商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1.起步较晚,规模小。据中国保险网官方统计表明截至2008 年3月,我国共有各类保险公司109家,其中资公司55家,外资及合资54家,产险44家,寿险59家,而专业体育保险公司仅仅一家,相对于我国13亿人口而言,规模还是比较小的。而且通过分析所有寿险公司有关体育保险的内容,可以看出体育保险归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而且在这种比较笼统的概括下,诸如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漂流、滑雪、滑冰、跳伞、登山、攀岩等活动;或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跆拳道、拳击等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都不在列,也就是说这些高风险的体育活动在意外伤害险这一险种下是属于责任免除的。可见,缺乏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体育保险险种等。
2.体育保险经纪发展缓慢。成熟完整的保险市场应包含保险人(保险公司),中介人和投保人三大主体。其中保险经纪人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代表客户利益,有独立法人资格,从法律上对自身行为负有民事责任。保险中介人数量多、经营灵活、市场渗透力强,对加快资源配置,保证公平和公正,扩大就业都有意义。而目前,我国专门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仅有一家――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当然,国内也出现了一些兼业公司专门从事体育保险产品,但数目很少,而且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仍处在初级阶段。
3.市场化、商业化和法制化水平低。我国的体育保险发展缺乏政策法律指引、缺乏体育保险强制性法规、缺乏政策法规规范行为、体育产业产权不明晰、体育保险机制也不完善,教练员、运动员保险意识差,国家级运动员有保障、省市级运动员保险处于无政府状态;国内市场上涉及体育保险的险种少、体育保险产品单一、缺乏新产品和服务创新、费率高、条款不明确;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小,保障力度低,保险操作不规范;相关研究不足,缺乏研究和开发的人才,诚心服务有待加强;体育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不能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财务存在危机风险等。这在某种程度上使我国体育保险陷入了发展的困难境地。
三、发展我国体育商业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1.加快体育保险的市场化进程。一是体育保险市场的放开,市场不放开就谈不上什么市场化;另一个是扩大体育保险企业的经营自,没有自,也谈不上市场化。二者缺一不可。给予保险机构以一定的经营自又放开体育保险资本市场,就能够让更多社会资本以市场主体的身份自由进入这个领域,增大体育保险服务的供给,就能使广大客户享受到更大的体育保险服务的选择权。保险是服务性行业,保险业的发展有赖于整个市场的发展。体育保险的发展,同样依赖于体育保险行业的整体市场化发展,只有在注重商业运作的前提下加快发展,才能促使体育可持续发展。另外还要对外开放体育保险市场。国外体育保险公司发展历史悠久,运作经验丰富,对外开放体育保险市场不但能带来商机,还能够加速我国体育保险发展步伐也因此能为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机会。
2.加强体育保险立法,建立体育社会保险体系。随着我国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的推进,加强体育保险立法已经刻不容缓。国家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和体育保险的法制化建设,明确规定有关体育保险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出国民体育健康保险法,运动员伤残保险法,运动员再就业保险法等一系列体育保险的法规,将其纳入国家整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消除国民参加体育活动和运动员从事体育职业的后顾之忧,保障我国体育事业顺利发展。由于体育保险具有风险大,赔付率高的特点,国家应当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各保险公司拓展体育保险业务,扶持专营体育保险公司的成立。
3.注重体育保险金融人才的培养,提高体育保险的专业程度。充分发挥现有高等教育的资源优势,多渠道培养高级体育保险金融人才,创建专营的体育保险公司和体育保险中介机构。拓展保险对象至各级运动员和各类健身人口,合理确定体育保险险种,完善体育保险服务体系,提高体育保险服务质量,创建体育保险险种品牌,使我国的体育保险业向着系列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