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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业扩报装;业务受理;速度
作为供电企业重要的工作内容,电力业扩报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其也是我们供电企业增供扩销的重要方式。从某一方面来说,电力业扩报装速度的快慢也是一个供电企业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及技能的显现。
1 影响业扩报装速度因素
1.1 受理业务
业务受理较为传统的方式是进行柜台的受理,客户需要到相应的供电企业的营业大厅柜台办理有关的报装手续,填写一大堆的报装申请书及资料等。往往会出现因为证件、资料不全,客户需要往返来回;一旦客户没有表述清楚或者我们的业务受理人员没有了解其办事意图,则可能办错业务项,填错申请单。另有一种情况是业务受理人员对用户用电情况不熟悉,不能正确帮助客户分析、解答相关业务事项及用电所需,使客户在报装申请时,不能合理填写申请容量,受理后在后续环节中才发现申请容量不合理,再更改申请容量,延误报装时间,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1.2 确定及审批供电方案
在申请书受理后,需要由现场的勘察人员进行签收。现场勘察环节可能影响速度的有三方面:一个是勘察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客户,没有组织有关人员勘察确定供电方案,主动服务意识差;另一方面勘察人员确定供电方案并答复客户后,客户不及时联系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还有一种情况是供电企业公用配电变压器或变电所出线间隔负荷已满,还待配网扩建,暂不具备供电条件,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1.3 设计、施工及验收
答复客户供电方案后,客户可能会因为自身的原因无法及时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或者不能将设计图纸交供电企业审核,也有的是我们的供电企业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后,客户不是第一时间进行设计的修改,进而延误了工程进度,影响报装速度。供电企业对客户工程中间检查不及时,可能是因为客户不告知供电企业施工时间或者是供电企业不及时了解客户施工进度,不能进行工程中间检查,待客户工程完毕,申请竣工验收时才去验收,在验收中如果发现问题,则需要进行整改。有些客户拖延整改,或找人情不愿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造成验收不合格,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1.4 装表接电
工程经供电企业验收后,供电方派人进行装表及加封计量设施,客户再到供电企业进行有关手续的办理。绝大多数的客户都可以及时的办完相关手续,但个别客户在需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企业法人不在,又没出具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造成不能及时签订供用电合同;也有个别用户因资金紧张不能交清相关费用,供电部门暂不送电,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2 提升业扩报装速度
2.1 完善制度,整合资源
我们供电企业在接受了客户所提出的报装申请之后,需要相应的客户服务中心联合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电力调度中心等对供电方案作“一站式”制定、答复及装表接电等,尽可能的降低我们客户在各部门间无谓的奔波,体现“一口对外”,减少推诿;此外,我们的每一位报装人员,需要依照不同的岗位规定办理业扩报装工作质量、工作时限、服务态度等作评价考核,优者奖,劣者罚,按季度对报装工作人员受理的报装业务量、完成率、完成质量、完成时间、用户评价进行检查测评,作为季度考核一项内容,增强工作人员主动服务客户意识;最后,企业还要做好对于业扩报装工作的分级监控操作。第一级由各单位营销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每月对客服部门办理的业扩报装业务进行稽查,对业扩项目的方案制定、答复、工程设计审核、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等关键点工作完成时限进行监控;第二级是由上级营销部门按照公司业扩报装监控实施办法对所属下级单位业扩报装工作进行监控,提高业扩报装速度。
2.2 管理好报装工作各环节
2.2.1 业务受理及方案的审批
供电企业需要在每一个宣传栏、营业场所、公司站等地方准确的公布业扩报装需要用户供的有关资料及证件,以便于客户可以事先查询报装信息,做好报装准备。对于报装业务受理人员,其需要向我们的用户仔细的介绍报装申请的有关要求,仔细询问客户用电需求,正确办理用电申请书。报装业务一经受理,业务受理人员应及时传递给下一环节工作人员,并及时催办,做好催办记录,利用营销系统内设置的业务催办项进行催办,将催办次数多少作为业扩报装工作完成情况考核项,严格考核。供电企业现场勘察人员签收业务接洽转来的报装申请书后,应主动服务客户,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察,确定供电方案并报审批。经批复的供电方案意见书在规定时限内交回客户。若暂时没有供电条件,应及时上报客户需求,上级部门根据客户用电需求进行电网规划,统筹协调,以满足客户需求。现场勘察人员接触各类用电客户,第一时间接收各种用电需求信息,应进一步了解、分析客户用电需求,积极向领导及上级部门反馈信息,为报装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2.2 委托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
对于用户所申请的供电方案进行答复后,用电企业需要及时提醒客户尽快进行委托设计及施工工作,比如说,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有资质设计、施工的单位信息,更好地方便客户的选择。供电企业需要尽可能的细化客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依照用电性质所需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能,建立不同层次设备规范,减少设备型式,向客户提供典型造价信息和典型配置,尽可能的规范施工单位行为,加快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评审和施工进度;供电企业检查人员密切关注客户工程进度,适时对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客户整改。加强工程过程监管,杜绝工程完毕后才发现问题而要求客户整改的现象。检查人员接到客户竣工检验申请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设备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对客户设备及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以安全、经济、合理供用电为依据,多向客户解释,让客户尽快接受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尽早使工程达到完整合格;在我们的客户签订完供用电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送电。供电企业在接到客户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就应着手准备办理送电前其他相关手续,例如:起草、评审、签订供用电合同等事宜,通知客户交清相关费用等。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客户在最短时间内就可以办理完相关手续,及时送电,避免验收合格后,相关手续迟迟不能办完,延误送电时间。
2.3 业扩报装与SG186 系统流程同步
做好营销系统业扩流程的相应监管,让全部的业扩报装进入到系统当中,坚决杜绝系统外的工作,一旦发现系统内没有相应的流程记录,则要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对于进入到系统中的报装业务,我们需要依照流程各环节内容设置相应的完成时限,通过营销系统自上而下进行业扩流程的监控,
做到月中催办、月末对标,流程超期进行考核,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环节每超期一天作为一个考核点,每季度作为一个考核周期。在实际工作中,严格系统口令的使用、管理,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允许由其他人员代传递系统流程,以避免责任不清、考核不准。随着SG186 系统的完善和应用,业扩报装工作记录将逐步由纸质转为系统流程,因此加快系统业扩报装流程传递速度,也是加快业扩报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 结论
业扩报装作为电力营销的重要内容,其逐渐成为了供电企业增大扩销的重要方式,为此,我们供电企业既需要从多方面加强报装工作,提高进度,不断地完善工作记录,还要尽可能的加快系统流程传递速度。对于报装各环节,我们每一个岗位上的人员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质保量完成业扩报装。
「关键字供用电 合同 权利 义务
1.前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供电企业和客户之间已迅速由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向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转变,迫切要求用新的手段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供用电双方提供了维护各自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法规定供用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供电方与用电方就设立、变更、终止供用电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民事协议。由于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的特殊性,其供应者往往相对固定,其供应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对不同的居民客户或不同的非居民客户来说也大体相同。因此,在实际的供用电合同签订中,供电方都制定出一个合同范本,针对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填写、改动即可。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格式化,在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规定得相当具体和全面。但我们同时也发现:随着《合同法》的不断深入实施。《电力法》及其相关法规的相对滞后,必须制定新的相应的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供用电合同的格式文本也将会作较大的修改,以使供给方和客户方的权利义务配置得将会更合理。我现就将上海现行的供用电合同的瑕疵综述如下:
2.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的探讨居民客户对供电部门来说其面广量大,需求雷同,供电方式简单,更由于其本身特殊性。如住宅小区的居民客户,是由房产开发商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供电部门无法在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居民客户,一般使用背书合同。对于背书合同,目前尚无统一的概念。现行的背书形式有电费帐单“发票联”背面的“客户须知”(当电费帐单送交客户后,如客户没有异议,视为该合同成立)和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面的“居民用电申请须知”两种方式。
2.1居民用电客户的权利义务为研究现行居民背书内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首先,我先将居民客户的权利义务罗列如下:居民客户权利:
(1)居民客户有依法使用电力的权利。
(2)居民客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供电的连续性,计划停电应事先通知。
(3)客户有权拒绝交纳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外的其他不合法费用。
(4)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居民客户造成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客户有权向供电企业请求损害赔偿。
(5)居民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的权利。
居民客户义务:(6)居民客户对供电企业的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提供方便。
(7)居民客户负有按规定合法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不得扰乱正常供电、用电次序,不得窃电的义务。
(8)居民客户有按时交纳电费的义务。电费依据是上海地区电价和供电部门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居民客户逾期交费的,需缴付违约金。
2.2分析现行的居民背书合同的内容
(1)现行电费帐单“发票联”背面的“客户须知”内容的欠缺。 ①“发票联请保存壹年,以备核查”对该条文,我个人持保留看法。我翻阅了电力法体系所有的条文,没有找到其出处,这就比较令人担忧其法律依据的可靠性。我也观察了电信公司帐单的背书,电信公司要求客户将帐单保存二年。这就让人感到有一种垄断行业定条款的随意性。对于这点问题,我建议:在上海地区供电营业细则中加入该条文,以确保该条文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②从“发票联”背书的内容来看,其内容对居民客户的义务多于权利,那么该项须知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就值得疑问。在实际工作中也给现场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如居民客户对供电企业提供的表计准确性怀疑,由于背书的欠缺遗漏,居民客户不知有校验的权利,给营业、用电监察的解释和电费的回收带来了诸多不便。我建议:将“居民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的权利”告之客户很有必要。 ③对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居民客户造成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客户有权向供电企业请求损害赔偿这项权利也很有告之的必要。并且应同时告之:对于该类事故,上海电力公司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以确保整个“客户须知”权利义务的平衡。
(2)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面的“居民用电申请须知”内容的不统一。上海现行的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书内容的不统一,甚至有的供电分公司的散户居民申请书没有背书内容。现将我个人草拟的“居民用电须知”如下:为明确供电企业和居民客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制定如下条款请遵守:①居民用电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交纳有关费用,由供电企业装表计量向居民客户收取电费。 ②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向居民客户连续供电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时,快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③居民客户应按时交纳电费,逾期不缴按日收取电费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一;跨年度按日收取电费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逾期并经催缴后仍未缴清电费和违约金的客户,供电公司将按拖欠电费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欠费户负责。 ④供电企业安装在客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属供电企业资产,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周期更换及管理。客户不得私自装拆电表、私自启封印、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等行为均属违章用电,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理。 ⑤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并交校验费。供电企业委托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校验后将结果通知客户。如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校验费不退;如误差超过允许范围,除退校验费外,并按规定退还多收的或补收少收的电费。 ⑥客户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增加容量、暂停用电、移表、销户等事宜,请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 ⑦电力是商品,盗窃电能是违法行为,供电企业对窃电客户按《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处理,除停止供电外,并追究窃电户经济责任。 ⑧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处理。
3.分析现行的高、低压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而订立的合同。由于供用电标的物电能的特殊性,供用电合同完全适用格式合同的要素。上海电力公司目前使用的是三种格式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以下、100K以上)和高压供用电合同。
3.1高、低压供用电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2)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限期限;
(6)违约责任;
(7)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从实践中看,供用电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合同必须如实记载供电方和用电方的名称、姓名、地址等确切信息。这样便于供电方对合同的履行,同时也方便以后合同纠纷的处理。
(2)电力。这是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是指供电方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向用电方保证持续而稳定地供给电能、用电方所消耗的电。
(3)供电质量。供电质量主要包括频率的质量、电压的质量和供电可靠率三方面。这就是指供电电压和频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即供电的电压与频率是否与约定或规定相符,电力供应的时间是否有可靠保证。
(4)电费及其付款方式。是指用电方按用电数量和供电企业的电费收取标准向供电方支付的用电费用及其支付电费的方式。在电费这一条款中,应明确计费容量、电价、电度计量方式、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支付方式等项内容。
(5)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为了保证供用电合同的顺利运行,供电方和用电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供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责任问题和产权问题。这就将作为确定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谁,就由谁承担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6)违约责任。供用电双方应明确规定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便约束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保证供用电合同的顺利履行。
(7)其他条款。供用电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具体要求制定有关条款。
3.2分析现行的高、低压供用电格式合同
(1)现行的供用电格式合同分类过于简单。从全国来看,供用电合同一般分为六种类型:高压供电合同、低压供电合同、临时供电合同、趸购电合同、特殊供用电合同、居民供用电合同。上海现行的供用电合同只有三种形式,这就带来了以下问题: ①临时供电合同应考虑另行起草格式合同。现行的临时用电合同只是简单的根据电压等级来签订分类,这与临时用电本身的特殊性不相吻合。临时用电由于其短时间、属于非永久性用电的特点,其合同条款应具备一定的特性,而只根据电压等级分,就将问题简单化了,不利于事故纠纷的处理。
(2)现行的供用电格式合同内容瑕疵。 ①合同条文中对于法规的引用,我认为有值得商榷的余地。在合同的前言中对《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是以粗体字出现,而在后面的“供电质量”“违约责任”中又提到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法规。从法理上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法律效力位于《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之上,但《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在具体条文中都包含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条文并结合了上海地区的自身供用电特点。《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过多的法规引用,在实际工作中,对客户的解释、介绍带来了一定的烦琐。因此,我建议在合同中对法规的引用,直接注明《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的具体条文出处。 ②在合同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中的“用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用电终止时,供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条款明显滞后。根据上海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1999年12月通知,暂停收取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随后在2001年4月营销部又通知要求开展,居民电表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当然对于供用电合同的担保问题,应可以通过供用电合同表现出来。供用电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供电方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滨海供电分公司是天津市电力公司所属大型供电企业,是四个直辖市中唯一一家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大型重点供电企业管理的区域供电公司。主要担负着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第三极―天津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保障的任务。服务范围2270平方公里,服务人口200余万。分公司现有110千伏变电站25座,35千伏变电站41座;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1597.424公里,10千伏配电线路3854.7公里。
在“十二五”期间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了“三集五大”的发展方式。“三集五大”指:人力资源、财务、物资集约化管理,大规划、大建设、大运行、大检修、大营销体系。实施两个转变:转变公司发展方式,转变电网发展方式。按照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简称“四化”)要求,实施“三集五大”体系,实现公司发展方式转变。2014年,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建成职责、流程、制度、标准、考核“五位一体”协同机制,就要重点解决职责不明、流程不顺、管控不力的问题,使“三集”和“五大”紧密衔接,确保电网安全、人身安全、队伍稳定和优质服务。
滨海供电分公司是天津市电力公司所属大型供电企业拥有的资产种类多,数量大,这样的企业就更应该做好“三集五大”及“五位一体”的建设。建设管理流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强化建设关键环节管控,加强建设职能、工程项目和建设队伍的专业化管理,提高电网建设安全质量和工艺水平,提升建设管理效率和效益,实现电网建设“国际同行业领先、国内各行业领先”目标。全面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要根据公司制定的体系框架,优化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标准,研究制定配电网建设的管理、工作和技术标准,逐步建立统一的制度标准体系;要注重开展全员培训,使基建战线员工掌握建设管理制度、技术规范。
二、电力企业资产保险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电力企业资产分为自有资产和国网公司总部委托资产两个大类。电力企业又分为发电企业:主要是从事电能产品的初加工,把水、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风能、太阳能等一次能源转换成电能这种二次能源。输电企业:主要从事电能输送、传输活动的企业。供电企业:主要从事电能供应、配售活动的企业,是直接面向用户。电力建设企业:从事电力项目的施工建设、电力设施的安装、调试等活动。如电力建设公司,电力安装公司。电力修造企业:从事电力设备以及相关设施的产品开发、生产制造、维修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例如,电力设备制造公司、设计开发公司、检修公司等。电力投资公司,电力咨询公司。本公司为发电企业,下面我们就以发电企业为例对资产保险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
发电企业的财产投保一般是以“一刀切”的形式进行综合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主要投保资产包括: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信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信息设备及仪器仪表、发电及供热设备、水工机械设备、制造及检修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辅助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车辆等,这样的投保形式就能够涵盖我公司固定资产的总额的90%以上,能够达到资产保全的目的。
三、电力企业资产保险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完善建议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投保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服务的原则。
(一)资产投保
(1)控制点――保险经济公司的选择。公司总部通过招标方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相关制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管理水平、行业影响力、对电网业务的熟悉情况、为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历史情况、保险业务战略合作、公司整体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选择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为公司财产保险服务供应商,招标工作由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总经理负责确定保险经济公司。
(2)控制点――年度国网公司保险建议书和保险方案的制定及审核。保险经济公司制作《年度国网公司保险建议书和保险方案》经省公司保险部门,报经国网总部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审批,确保保险方案经济合理,投保范围符合下一年总体保险方案。透白范围包括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信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信息设备及仪器仪表、发电及供热设备、水工机械设备、制造及检修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辅助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车辆等。
(3)控制点――资产投保方案及合同合法合规性审核。国网公司法务部门依据审定的保险方案,确定次年固定资产投保范围,拟定《保险合同》《投保资产清单》等,报经本层级经法部对保险方案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保险方案和保险合同附件完备,履行招标程序,合同条款规范合法,操作程序合法合规。
(4)控制点――投保方案合理性审批控制。国网公司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审批省公司投保方案合理性控制,与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委托合同,选定保险公司并依据国网总部审定的保险方案制定《省公司投保方案》,报经省公司总会计师及国网总部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审批,确保投保方案合理,符合国网公司审定方案;所选保险公司隶属国网公司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公布的保险公司列表范围之内;保险费率符合保险监管规定和保险公司的精算定价要求;保险费率的确定结合费率历史水平、保险保障范围扩展情况、投保资产的优化组合情况,符合市场化原则。
(二)资产索赔
(1)控制点――保险赔付协议合理性控制。财务部主任依据经审核的《索赔申请书》,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保险赔付协议》,审核资产主管提交的保险公司赔付意见,审核赔付金额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下一步总会计师审批经财务部主任审核后保险公司赔付意见,确认是否同意赔偿意见,根据省自行设置审批权限,对于不同保险条款理赔或一定金额以上的保险理赔,还需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对于地市/县公司,还需要省公司财务部领导审批。
(2)控制点――保险赔付金额性质审批。依据经审核的《索赔申请书》,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保险赔付协议》,报经本层级财务部主任审核,确保赔付金额合理,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如属于重大索赔事项,需报经本层级总会计师审批。
《房屋登记办法》最新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关键词:电力调度运行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电力调度是电力系统在正常运营中最重要也是非常关键的,每一个调度员都肩负着保证电网运行的安全,保证电网运行的稳定性。在电网运行中,任何不规范的行为,都可能影响电网稳定,电网的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如果电力调度员发生不正确的判断和操作,将会给家庭、企业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
一、电力调度的安全隐患
安全管理的实质就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发展的事故学理论的延续,风险管理以工程、系统、企业的危险和隐患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确认危险和隐患事件链的过程,认识事故的因果性,分别实施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从而达到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目的。
1、电力调度员业务不熟练,在送电环节出现大大小小的问题,比如,该送电的时候不送,或者延误送电,或者下错命令。都可能造成很大的事故发生;
2、电力调度员的思想意识淡薄,就是指的那些因工作繁重或者个人因素而造成拟写调度命令错误,或者交接班的时候交接不清楚,或者送电不及时以及延误送电等等。没有一个整体的意识,没有安全意识,思想意思比较淡薄;
3、电力调度员的学习意识不强,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年代,不管什么样的工作都需要努力地学习和不断地更新,电力调度员更应该如此,不然就跟不上时代的潮流,会造成整个电网的运营不顺畅和停滞不前;
4、电力调度的管理制度不完善,调度员的分工不明确,交接班的条例不清楚,调度员在调度过程中的依据不充分,对于规定的制度不严格的执行。
二、如何对危险进行识别,对风险进行评估
1、如何对危险进行识别
当电网在运转的时候,人所进行的活动和行为对电网的安全至关重要,所以对电网中可能遇到的人为活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其对安全风险有着很直接的影响。根据国家相关条例规定,在进行生产的过程里出现的不良因素和发生的安全隐患可以分成六类。而在对电力进行调度这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因素和这六类中的第五类因素息息相关,都是带有行为性质的安全隐患。其中这些不良因素有:进行指导的时候出现的失误(在进行指导的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对违章行为进行指导的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对其他行为进行指导的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在进行具体操作时发生的错误(进行的作业不符合规章制度);在进行监护的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其他失误;其他不良因素以及带有行为性质的安全隐患。
2、如何对风险进行评估
对风险进行评估这项工作是使用安全工程的系统工作,对该系统所具有的安全性质进行定量和定性上的研究,以此来对系统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和隐患的严重程度进行确认。这个系统在对风险进行评估的时候通常使用的方法是金尼法。这个方法主要是把与系统中可能遇到的和安全隐患有关的三种因素在指标上的数值进行相乘,公式是:D=LxExC。其中L表示安全隐患可能发生的几率有多大;E表示在缺乏安全保障的环境里,人体被暴露的次数有多频繁;C表示当安全隐患发生后可能会造成的损失;D表示安全风险性的分值。
三、电力调度运行的安全风险与防范策略
1、调度误操作
调度误操作多为习惯性违章所致。调度人员应提高安全风险意识和责任感,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安全规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调度操作过程中具体防范措施如下:
(1) 检修停电申请书、工作票的审核与答复认真审核检修停电申请书、工作票填写是否规范,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设备双重命名编号、特殊说明等是否清楚、明确,工作票所列工作内容是否与停电申请书申请的停电范围相符;合格的停电申请书、工作票按调度规程规定执行工作答复,不规范的工作申请票退回重填。
(2) 拟写操作指令票应由有资格并熟悉系统运行方式的调度员拟写操作指令票;拟写前应认真核对工作申请票,核对模拟盘及SCADA画面,核对现场设备状态(变电站接线方式、变压器中性点投切、继电保护投退对系统的影响及停送电设备对系统的影响);当涉及两级以上调度联系操作时,各级调度应严格按照设备调度管辖范围拟写操作指令票,在拟写应充分沟通,操作指令票相互衔接,防止发生漏项操作。为方便操作需要采取委托操作时,应将委托人、委托时间记入调度记录,操作结束应及时将调度权移交上级调度。
(3) 审核操作指令票审票调度员应是对所辖电网非常熟悉、且调度专业知识比较全面的主值及以上调度员;审核内容包括操作指令是否规范、操作步骤是否正确合理、方式调整是否合理、是否按保护要求调整并考虑停电范围的影响。
(4) 预发操作指令票经审核合格的计划工作,其调度指令票应按规定时间提前预发,如未按预定时间预发,则该调度指令票作废。不论在网上传票或传真方式传票,都必须经电话与现场核对预发票内容;预发调令时应互通单位、姓名、岗位、核对调令票编号和预发时间,并说明是预发调令。
(5) 调度操作当值调度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防止误操作;操作时注意当时环境,尽量错开电网负荷高峰时段、避开恶劣天气(雷、雨、雾、冰雪、大风等);操作前调度员应熟悉掌握电网事故应急预案,根据电网情况做好危险点分析及事故预想,明确操作目的并执行“三核对”,掌握操作引起的潮流和电压变化;操作应按预计时间准时操作,操作中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录音、汇报制度,按调令票顺序执行并有监护。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操作顺序时应履行相关规定,一、二次部分配合操作应及时,区间调度配合操作时应清楚移交系统、设备状态。
(6) 操作完毕调令执行完毕后,调度员应明确调令执行完毕时间,将设备状态及时通知相关运行部门或检修单位,及时许可工作开工。
2、调度事故误处理防范措施
(1) 事故预防根据负荷变化、气候、季节以及现场设备检修情况等做好当班事故预想及危险点分析;遇重大节日及特殊运行方式下应编制相应事故预案。
(2)事故信息收集与初步分析判断调度员应全面收集事故信息,了解事故情况,核对相关信息,准确掌握当时电网运行方式,事故地点的天气情况,清楚现场设备、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状况,清楚负荷性质,明确各级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并按设备管辖归属及时汇报相关调度,根据需要协助和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3) 事故处理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分析事故情况下的电网运行方式及电网解环点;考虑并注意事故处理过程中因电网运行方式变化引起的潮流、电压变化及设备运行限额。按调度规程规定的电压、频率异常、系统振荡等多种故障的事故处理原则进行事故处理;使用设备双重命名,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规范事故处理操作;尽快隔离故障点,消除事故根源;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录音、汇报制度,并做好详细记录。
(4)调整运行方式,防止事故扩大调度员应按照稳定原则,及时调整事故处理后的电网运行方式,保持正常设备继续运行和对用户的连续供电;尽快恢复对已停电用户的供电,特别是厂用电和重要用户的保安用电。
结语
在对电力进行调度运行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很多安全风险都是因为对其安全上的管理不善造成的,所以应该对安全管理的制度加以分析和完善。正确的找出电力调度运行过程中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然后再针对这些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以此来保证电网更安全、优质、经济的运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