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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6-0023-02
舆论,在我国古代又称为“舆诵”,是指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里,公众对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1]。网络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网络舆论,就是通过互联网表达的社会舆论,几乎包含了所有的社会舆论形式。而狭义的网络舆论,则仅仅是指网民作为舆论主体,在网上表达的舆论。
何为“网络舆论监督”?有学者提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广大公众利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表达意见、实现监督[2]。另有学者认为,网络舆论监督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和事件、个人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3]。还有学者指出,网络舆论监督指的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和各种网络形式了解国家社会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掌握一定社会公共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4]。
通过以上对概念的厘定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对“网络舆论监督”定义的表述不同,但是都含有几个基本要素。即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公众,监督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等公共事务,监督的途径是通过互联网络,受众从传统的信息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的信息参与者,而众多学者也一致认为,网络舆论监督能够带动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现实社会起到监督、检查和评定的功效。这正构成美国学者拉斯韦尔提出的“五W模式”,即控制分析、内容分析、媒介分析、受众分析、效果分析。下面,本文将从这五个方面具体展现网络舆论监督相对于传统的舆论监督模式带来的新变化。
一、舆论监督主体的平民化
网络作为新兴的第四媒体,由于其较低的门槛限制以及较大的自由度,甫一出现便受到中国社会各阶层的热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见图1[5]:另据《人民日报》“社会观察”版与人民网的联合调查,在所有参与调查者中,有87.9%的网友非常关注网络监督;93.3%的人在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选择网络曝光。有50.6%的网友认为网络监督非常必要,是对传统舆论监督的有力补充[6]。
图1 中国网民规模与普及率
以上调查结果说明,相对于传统的舆论监督而言,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少数的掌握司法、媒体等资源的精英阶层转变为人数众多、社会阶层更为广泛和多元的普通百姓。开放的网络使普通百姓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打破了精英阶层对媒体话语权的垄断。曾经沸沸扬扬的黑龙江方正县为开拓团立碑的事件,正是因为经微博披露后网民形成的一边倒的网络舆论给当事方造成的巨大压力,最终才被迫将其拆除。此外,近几年不断活跃在各个热点事件中的“网友调查团”,也悉数由生活在社会各阶层的普通人构成,这体现了舆论监督的主体出现的显著变化。
二、舆论监督对象的针对性
如果说舆论监督主体的变化是质的改变的话,那么网络舆论监督带来的监督对象的变化更多的表现在形式上。这种形式的变化主要是指从之前的针对“有关部门”舆论监督的泛泛而谈,转变为由某个人或者某群体而引起、进而针对特定部门或制度的舆论监督。
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就是其中的鲜明代表。当时,原籍湖北黄冈的孙志刚被广州市政府执法机关以三无人员的理由收押,拘禁期间被收容所员工殴打身亡,后虽经官方声称为收容所员工犯罪的个案,但是经广大网友的持续关注和追问,引发了中国国内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中国政府之后颁发新法规将此制度废除。
2011年6月20日,新浪微博名叫“郭美美Baby”的郭美玲在网上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其认证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一举动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有网友称她是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的女儿,由此引发很多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虽然随后中国红十字会称“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但是已经引起了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以及整个慈善行业运作模式的强烈质疑,最终迫使其撤销商红会。
与此类似的还有甬温线事故、陕西省安监局杨达才“微笑表叔”事件等等,这些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都是由于某个人或某些人引发,在网上曝光后迅速发酵的,网友强烈的舆论监督指向其背后的相关政府部门,暴露出不为人知的内部问题,并迫使其改革,是舆论监督对象在网络时生的新的变化。
三、舆论监督形式的多样化
传播途径和方式是网络舆论传播相对于传统的舆论传播最大的变化,其舆论监督的途径无疑都是借用了在中国迅猛发展、至今方兴未艾的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一日千里。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IPv4地址数量为3.30亿,拥有IPv6地址9398块/32,域名总数为775万个,中国网站数量为230万,国网页数量达到866亿个。[7]
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提出了“无众传播”的概念。无众传播是一种传受双方互动性强、以使用者自我为中心、淡化传受者观念的信息传播方式。它与大众传播、分众传播的不同特点见表1[4]:
表1 三种不同概念的传播对比
通过表1可以看出,互联网的应用使得舆论监督的受众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无众传播从传统“点对多”单线的传受方式转变为“点对点”、“多对点”的互动交叉的网格状,其受众处于中心地位而非之前单纯的被动接受者。博客尤其是微博的兴起是这一变化的最直观的体现。以往在传统的大众传播模式下,受众只能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舆论监督意见的反馈和表达既没有形式的可行,又不被重视。而现在,受众已经逐渐上升为整个信息传播活动的核心地位,信息接受者不但拥有多种信息接收的选择权,而且不再满足于简单的信息接收活动,而是尝试使用媒体自己掌握的内容,因而成为舆论监督活动的“传者”。
四、舆论监督效果的显著性
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传统舆论监督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其效果令传统媒体监督难以望其项背。比如上文提到的孙志刚事件、郭美美事件等都起到了传统舆论监督形式无法达到的社会效果。有学者认为,相较于传统媒介的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程度与水平不仅代表着国家的民主化与法制化的程度与水平,也是人民实现民利的重要途径。同时它实现了社会公众作为监督主体的本位回归,并在具体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8]。同时,不少学者也高度评价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比如为民意的表达开辟了新的道路、更具有过程监督的意味、增强了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互动等。
但是,网络的运用对于舆论监督是双刃剑。由于监督者身份的隐匿性、速度迅捷性等特点,其导致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深入探讨。由于网络舆论监督缺乏严格意义上的信息“把关人”,导致信息的与传播上过于随意,极大地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效力。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带有情绪色彩的言论较为突出,容易产生“网络暴力”现象。网络舆论监督还可能通过各种争辩说理之外的行为如“人肉搜索”、曝光隐私等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对监督对象进行报复或打压,让所谓的“被监督人”失去反击之力[9],从而造成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的侵犯,这些都是我们今后在研究过程中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综上所述,相对于传统的舆论监督形式,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少数掌握话语权力的知识精英转变为社会阶层更为广泛的网民,打破了传统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话语垄断。监督的客体在形式上更为灵活,由之前的泛泛而谈转变为针对性更强的社会制度或者机构。依托方兴未艾的互联网技术,网络舆论监督深入到网民的日常生活,出现了“无众传播”的新趋势。同时,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传统舆论监督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监督效果令传统媒体难以望其项背,当然也不能忽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暴力”等问题。这些变化不断促使网络这一新媒体在新的社会舆论格局中占有愈加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 李良荣.新闻学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王晓阳,李昕燃.浅析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力——以“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案”为例[J].新闻知识,2009(9).
[3] 曹维康.2008年中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光荣与梦想、问题与挑战[J].新闻爱好者,2009(3).
[4] 李伟征.网络的舆论监督[J].新闻爱好者,2009(9).
[5]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R].2012.
[6] 网络舆论监督倍受关注[N].人民日报,2009-02-03.
[7]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R].2012.
[8] 雷建军.视频互动媒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一、新媒介下网络时评的崛起
在互联网兴起带来信息快速膨胀的背景下,凭借着“传播的即时性、时空的穿透性、价值的多元性和内容的包容性”[1]等诸多优势,网络媒体开始踏入“时评”领域。网络时评“广泛的链接性、空前的传播速度、同步性、通达全球的覆盖面、不受中间环节干扰而直接展示信息原生态以及公众的自发参与等,都是传统媒体所望尘莫及的”[2],因此也可以这样理解,网络评论的兴起和互联网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整个新闻时评的回归与复兴。
二、非理性网络时评成因
非理性网络时评是在网络给平民阶层带来巨大传播优势和话语权的附属品,这是民间话语权与网络媒介畸形融合的产物[3]。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受众对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抱有很高期待,而网络的匿名环境又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心理上的安全保障。当缺乏排解渠道的不满情绪遇到网络这个开放大平台,大量不负责任的言论随之出现,这些言论背离了从公共利益出发的舆论特质,还会在互联网环境中轻松进行批量复制,最终导致舆论监督的情绪化因素掩盖了理性因素。另一方面,许多网站对点击率和收益的过度追求,让具有非理性化、情绪化倾向的时评在网络上肆意蔓延。
三、规避非理性网络时评,精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作为有效进行思想文化信息集散、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的重要手段,网络时评在舆论监督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举足轻重。正因如此,合理规避非理性网络时评,净化网络空间,才能更好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乃至助推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媒体首先应自律
作为传播网络信息的“门户”,互联网媒体是非理性时评的传播载体,因此也理所应当成为率先自律的典范。一方面互联网不应单纯为追求点击率和广告收益,而对非理性网络时评进行过度编辑策划,博得眼球;另一方面网络媒体要主动承担起规避网络非理性时评的职责,制定媒体内部责任明确、奖惩明晰的相应规范标准,构建完善的网络媒体自律体系。
(二)进一步提高网络媒体传播质量
网络媒体不应是一个被动方,而应强化主体意识,能动地引导舆论。互联网发声,应抓住多元与客观并重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要保留广纳百川、广开言路的优势,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另一方面注重对信息的筛选和甄别,引领并驾驭来自各个渠道的信息,更多有价值的内容,赢得传统媒体和网民的信任,形成更为规范化的网络传播渠道。另外网络空间内不应以提供情绪排解渠道为理由,一味纵容不理性情绪,更应拿出网络媒体应有的责任与态度,利用网络优势,用更为亲和视角,关注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的过程与成效,以情感人、以理动人,对“非理性”问题进行巧妙真诚地“理性解决”,在担负社会责任的具体行动中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的价值主导作用。
(三)对非理性时评严防死守
网络媒体对自身的严格约束仍无法避免网民在网络这个公开平台中进行“自由施展”,在这个公众的意见市场中,必须要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角色,进行去伪存真地有效工作,一方面保护和维护网民正常的舆论监督空间,同时最大限度减少非理性时评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时扼制不良势头,让更为真实客观的观点占领精神高地。这个角色不仅可以在幕后进行监督工作,更可以在台前发表权威意见,潜移默化中促进理性舆论监督氛围的形成。
综上所述,在当前网络舆论越来越真实的代表了一定时期内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大背景下,只有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互联网媒体业务水平,并合理对网络非理性时评加以引导规范,网络舆论监督才会向更加理性、客观的方向发展,构建起更加健康、清新的网络舆论监督体系。
注释:
[1]周瑞金.十年网络评论打造“新意见阶层”[N].新华网,2009
[2]金光华.强化新闻时评 提升话语主导权[J].视听纵横,2009(3)
网络的发展,缩短了人们之间的交流的距离,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沟通方式。更重要的是,随着网络的影响力日渐扩大,网络迅速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全新媒体。相对于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也被称为第四媒体。网络舆论是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而兴盛的,它的影响力甚至不受时空的限制,作用突出表现在舆论监督、信息传播、交流思想。美国《时代》周刊公布的2006年度风云人物是所有网民,也说明了网络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力量。
舆论监督(包含网络监督)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代表着社会的正义、先进的力量与落后或者邪恶势力进行斗争。西方传播学理论认为,舆论监督是进步社会的第四种权力,它与司法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监督相比,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不论这种观点正确与否,至少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普遍共识。在当前,舆论监督已成为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武器,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网络的力量在于自由表达。网络没有好坏,它只是工具,宝剑也要有剑鞘,以免伤及无辜。因而要利用好网络这个工具,在重视网络监督的同时,制度监管的同步跟进显得非常重要。在这一点上,传统媒体把关严谨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方面,网络媒体要明确自己的定位,明确服务大众、引导大众舆论的社会责任,在网络媒体记者中树立较强的职业责任感,网络舆论监督中应设立严格的网络舆论“把关人”。在网络广阔平台上自由浏览信息和发表见解,若能明确地建立把关人制度,就能在不良信息扩散之前或传播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前,予以及时约束。
此外,网络媒体要打破浅层的消息,在传播广度不受限的基础上力争加强传播的深度,利用网络传播媒介的特性进行深入挖掘,为公众舆论监督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基石。网络媒体不能单纯地为发新闻而发新闻,要注重跟进新闻发展,促使新闻事件的良性发展。总之,网络媒体要善于认识到自身信息传播中信息失真、控制性差等不足,结合传统媒体稳重深入的传播优势,实现互补互惠,在大媒体时代联手做好舆论监督。
另一方面,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网络监督引导好了发展顺畅了,会变成一个反映民意的渠道;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变成一种网络暴力。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网络监督健康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清理立法,形成系统、有序的调整网络关系的法律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监督为公民积极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带来便捷的新方式的同时,网络媒介自身“泛媒体”的传播特性、网络舆论监督中法律地位的缺失以及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逐渐成为当今网络舆论监督的难题。正因为网络舆论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也导致了网络舆论具有巨大的“杀伤力”,甚至网络舆论还能演变为网络暴力。
网络监督在现阶段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引导和使用不好的话,网络不规范的监督会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权行为。如今,侵犯隐私权、虚假信息、扭曲夸大等种种问题在网上泛滥,也使网络监督备受诟病。
如何正确引导网络监督,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网络媒体要善于认识到自身信息传播中信息失真、控制性差等不足,结合传统媒体稳重深入的传播优势,实现互补互惠,在大媒体时代联手做好舆论监督。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网络监督健康发展,期待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政府应该设立专门部门,对网络监督的相关线索进行专业的收集、分析,按真实性、可查性、影响性分级管理,并设立网络发言人。同时,这些网络发言人要及时在网上就调查情况对网友进行答复,保证渠道通畅。
【关键词】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发展策略
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主导了新传播格局的构建和新传播秩序的建立。一方面,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逐渐弱化,曾经扛起舆论监督大旗的“北焦点、南周末”早已失去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十报告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16春年后的首场调研选择了人民日报社、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3家传统媒体,并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新闻媒体要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以此为背景,研究传统媒体在新媒体语境下如何扭转颓势、如何健康发展,对我国的新闻实践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传统媒体在新媒体时代求发展,顺应发展趋势是前提,深耕优势领域是关键,持续关注国情民情是方向。具体说来,就是要着力处理好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提高时政报道的可读性,传递时代温度。
一、加强与网络舆论监督的互动
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人们对于事实的疑问不断出现,不断需要得到确实的回答,人们对经过严格把关的信息存在刚性需求。但是单纯依靠网络并不能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第一,网络新闻真假难辨,而新闻的真实性是舆论监督的基础,建立在假新闻基础上的舆论监督是毫无意义的。在单纯网络舆论监督中,每个问题都有很多答案,而每个答案的后面悬着的却只能是问号,问题不断产生,正确的解答却很难得到呈现,这是因为,首先,由于网络的海量信息,即便有知情者回答或澄清问题,也往往会在短时间内被淹没;其次,由于负面信息受关注度更高,人们在转发信息时,会不自觉地倾向更严重、更轰动的描述;再次,大量且迅速的转载必然导致的可靠信息耗损。第二,网络意见的非理性成分很大。媒体工作者的职业素养要求其在未经多方验证之前对信息持怀疑态度,但普通网民并未经历专业培训,面对消息源不明的信息也无法保持高度警惕。因此,网民更愿意基于刻板印象得出结论,而不是将推理建立在大量真实可靠的信息上,民意表达粗糙、非理性。2003年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2009年的邓玉娇案和小学生案中,网民都有对传统观念上的弱势群体一方怀有先入为主的同情和信任,而对强势一方则怀有偏见。其实,大量的偏见都是被社会普遍的“仇富”和“仇官”心理所支配,而产生仇视心理的原因之一,就是当时社会财富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公权力系统中的制度性腐败,也是转型社会难以避免的阶段性矛盾。因此,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仍有可为的空间。
社会舆论监督从准备到最终实现,不是单向的过程,而是在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循环往复的互动中一点一滴推进的。近年来,热点舆论事件中媒体和网民的表现显示,当媒体提供事实是全面、真实、客观,网民的意见就不会是激进、非理性的,而当网络的意见能够持续、有效的积累,最后往往能推动事件向好的方向发展,实现舆论监督的目的。因此,媒体要追求舆论监督的效果,就不仅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同时还要关注网络,加强与网络舆论的互动,“关注网络,其实就是关注这个时代”。
二、探索时政新闻报道思路与操作手法
由于时政新闻在采访权方面的限制,相比新媒体,传统媒体这这个领域具备绝对优势。而时政新闻的市场潜力在当今中国可谓巨大。2007年南方都市报奥一网CEO任天阳参加中欧论坛的网络组会议,经过与欧洲的8位同行交流,他发现“国内的时政帖子有几千或上万条跟帖,这在欧洲是非常少见的”。同样的差异也存在于中美互联网之间,美国的主导性网站是商业网站,新闻网站相对冷清,中国互联网的门户性、新闻性、表达性之所以明显,是因为互联网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一种政治表达替代品。事实上,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时政新闻的报道权确的确为机关报所掌控,而且在操作手法上有一套既定的模式,只谈成绩不谈问题,报道的内容受到极大的限制。正是由于这种信息的不透明,公众对公权力的舆论监督也十分有限。中欧、中美的差异正是中国时政信息的传播存在严重缺口的反映,中国的老百姓希望对公权力的监督不仅限于机关报上呈现的那些内容,还要包括公权力决运行的一切过程,“包括评价和建议,有褒有贬,有支持有反对,这是社会民主化的体现”。有学者指出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公众参与基本皆具有‘媒体驱动’的鲜明特点,公众能否通过媒体对政治过程尤其是决策和施政进行监督,还取决于其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纽带和教育功能,让越来越多的民众具有公共意识和参政能力,是现代国家的成功经验”。
澎湃新闻立志于成为“中国时政的第一品牌”,虽为新兴媒体,实际上是上海报业集团借助东方早报这一传统媒体班底打造的,它的成功与其所拥有的对重大时政新闻和央企重大项目的采访权紧密相关。近年来,国内政治领域新闻热点很多,都是民众长久以来关注的问题,需要有大量的时政报道摒弃泛泛报道的老方法,用“解剖麻雀”的方法来把事件和人物做细做透,辅助普通民众看懂纷繁复杂的政治现象,把时政新闻的蓝海开发出来,是传统媒体做好舆论监督报道有效路径。
三、平衡新闻专业主义的追求和新闻职业道德的坚守
当前中国正处在一个经济结构、政治结构都急剧转型时期,大量社会矛盾不断积累,社会面临诸多风险。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受西方新闻专业主义影响至深的一些传统媒体新闻工作者,要求新闻采写中杜绝情感流露,做到“完全”中立客观,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西方新闻专业主义并非糟粕,但应当避免教条主义,避免照搬照抄,因为我们有着不同的国情。以为例,在英美等国,游行、抗议等已经被纳入制度化框架,民众和媒体对这些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已经习以为常,一些记者和编辑也声称“已厌倦社会运动”,因此,即使“西方新闻专业主义那套避免政治立场、推崇无背景、无解释的操作方法会导致主流媒体忽略事件的全景过程及社会意义”,也不会对社会和群众利益构成严重损害。而在国内,以2011年发生在广东省汕尾市的“乌坎事件”为例,如果没有媒体持续关注,很难说乌坎村民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冲突能得到妥善解决,也很难说乌坎事件能以实现村民直接选举告终。
我们说中国的新闻职业道德与西方的新闻专业主义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对立,人们往往把这种对立归因于中国的文人道德,归因于社会习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以梁启超和李普曼这两位中美新闻传播领域各具代表性的、里程碑式的人物为例,梁启超以报刊服务于“新民”、救国的政治目标,是一个热情执着的“殉道者”,李普曼致力于以新闻为公众预卜吉凶,是“一个冷静的观察者”。并不是传统积习导致了李普曼和梁启超的不同,而是政治文化环境。中国社会发展至今,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已与梁启超所处时期有了很大的不同,但也仍然存在众多制度性的难题,那么今天的新闻人,又怎么能够超前进入西方新闻专业的范畴呢?“新闻专业主义是为独立,可不等于取消立场,世上不存在无动于衷的新闻专业主义”,中国更不需要冷漠的新闻专业主义。尤其是传统媒体做舆论监督报道,在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的同时,更要考虑新闻的职业道德,以职业道德作为专业主义的保障,做有温度的新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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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秦志希,汪露.《梁启超与李普曼: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新闻传播观》《现代传播》,2002年04期.
但由于司法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案件事实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查明和获得司法认可的判断,网民在对案件进行分析评价的时候大多都只盲从于网络媒介的议程设置,而并不会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和论证。这样形成的网络舆论同时也在影响着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随着网络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网络舆论在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是无法忽视的,如何协调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现状
近年来,舆论监督热点案件层出不穷,笔者从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几个案件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对案件的相关报道,网民对案件的评论以及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来考察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对司法监督的现状。
邱兴华案
来自传统媒体的报道如下
1、《华商报》《汉阴县平梁镇发生特大凶案,恶男1天连杀10人》
2、《南方周末》《试看邱兴华案的天下之"大韪"》
网络媒体报道如下:
1、人民网:《杀人狂邱兴华心理解剖:爱孩子动物却对他人残忍》
2、网友评论:狗东西,不得好死;真不是人养的,也该让他死无全尸;赶快枪毙这!这样的杀人恶魔,该杀!
案件的最终结果:
1、一审判决:一审判处邱兴华死刑,(2006.10.19)
二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2006.12.28)
2、从快结案,从二审宣判到对邱兴华执行死刑不到一个小时,陕西省高级法院"合并"完成了全部终审宣判-死刑复核-予以核准-命令执行-执行终了整套的司法程序。
许霆案
来自传统媒体的报道如下
1、南方都市报《我们都有可能是下一个许霆》(2007.12.28)
2、南方周末《许霆案的法律标本意义》(2008.1.17)
3、南方周末《告别算数司法,请从许霆案始》(2008.2.21)
网络媒体报道如下:
1、网易论坛:《再谈许霆案:取自己帐户的钱合法,不该量刑》
2、天涯社区:《从无期到无罪,许霆或将经历中国司法的惊险蹦极》
3、网友评论:"作为公民我们不能贪便宜!但是这个代价对人民群众来说是否太重了呢?";"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
案件的最终结果:
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通过对以上两个具有代表性案件的横向及纵向的对比,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现状可窥一斑: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一方面,网络舆论扩大了司法公开的范围,对于普及法制观念和抑制司法腐败有着现实意义。另一方面,通过网络舆论民众的观点和态度得以展示,司法和民众的互动增强,有利于司法得到民众的认可。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监督存在越界的问题。"邱兴华案"的从速判决,"许霆案"的跳水判决,都在不同程度上暴露出了网路舆论对司法程序的侵犯,在这些案件中,司法或多或少都对舆论有所妥协,这样的越界和妥协会影响到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虽然是对司法的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司法的监督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网络信息的非理性和盲目性传播,网络舆论在对司法的监督中"反客为主"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司法在所谓"民意"的围攻下,被迫做出某种程度的妥协。
二、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舆论自身的缺陷
网络是个匿名社会,信息主体的隐秘性和信息传播的自由迅速,使得网民在评价事件时没有太多顾忌也不会审慎审查所传播信息的真实性。网络上充斥着不同的声音,所谓的网络民意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某一种或几种主观意见引导的,倾向性意见的形成未必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也未必有理性思考的保证。以这样的"民意"去衡量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否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
(二)网络媒体与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不同
正义是司法和媒体共同的终极价值追求,而司法要求的正义是通过法定程序和专业操作来进行的,网络媒体所要求的正义往往表现出满足大众群体性要求的特征,这种群体性要求带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在中国这个有着注重人情的道德传统和注重实体公正的司法传统的国度,大众对司法案件的处理会有天然的道德预期,司法活动常被推至舆论监督的风口浪尖,一旦司法活动给出的结果不符合此种道德预期,那么争议与冲突就不可避免。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运作规律不同
舆论对个案的关注和讨论往往是自发的,主动的,而司法介入个案则经常是被动的。司法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性和专业性,显现出司法的保守和审慎。而网络舆论则不同,网民在对个案的关注上往往不考虑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对案件的评论往往是在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之前迅速形成,带着非理性的泡沫。司法的适度谨慎封闭与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迅速传播构成了一定程度的矛盾。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途径探索
网络舆论因其载体和主体的特性,在对热点案件的参与过程中其对司法机关施加的无形压力,使被动的司法变得更加被动。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调控,重塑司法的正面形象,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是发挥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积极合理监督作用、推动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的有效举措。
(一)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调控
目前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的越界,究其原因,一是有关网络舆论规制方面专门法律的缺失,二是对网络媒体和网民监管的不足。随着网络媒体的飞速发展,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调控--制定有关网络媒介的法律规范,对网民的权利义务予以基本规定,使网络舆论在法律的合理规制下走上相对理性有序的道路势在必行。
(二)严惩司法腐败,唤回民众信任
司法腐败使公众对司法及司法机关形成不公正的刻板印象,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越来越多的热点敏感案件经过网络媒体的报道和传播,使司法及司法机关在公众心中的负面印象更加深入。在这样的氛围中,司法活动的每一个阶段都难逃公众的揣测和怀疑,网络舆论监督越界成为常事。司法机关要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就必须坚定不移的做好反腐工作,重塑司法的正面形象,唤回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三)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畅通舆论表达机制
司法系统开展的"阳光司法"等一系列活动,无一不是旨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但司法与舆论产生冲突之时,往往看到的是司法迫于舆论的压力做出妥协,而并不是舆论被司法引导走向理性,可见司法机关在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对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
司法机关遵循司法公开的原则,积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并建立理性的回应机制和畅通的舆论表达机制才是治愈"公众参与的网络依赖症"的良方。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地建立与媒体对话、交流的平台,比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审理大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将案件信息向社会大众予以公布,这样在保障大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媒体采用未经认证的信息进行不客观不真实的报道对公众舆论造成误导。
参考文献:
①贺卫方:《中国公众参与的网络依赖症》,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省略/newsinfo.asp?newsid=112129。
②成剑英:《网络舆论监督:特点、难点与对策》,载《求实》2010年第4期。
③王军、李王颖《互联网信息时代的舆论监督与司法--以"杭州飙车肇事案"为例》,载《现代传播》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