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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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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制度

税费制度范文第1篇

在税收制度改革中,“费改税”虽然不是改革的焦点,但它也成为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并且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多数人由于看到很多地方政府乱收费的事实,所以建议将“收费”的手段改为“收税”。但我认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将“收费”制度完全废除,就我国国情来说,应当先将“收费”规范化、合理化,待税收制度完善后,再逐渐将这种成熟的“费”改为“税”。

一、我国目前“费”未必改为“税”,但需规范的原因:

1、税收制度正在改革当中,但其本身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不断丰富、不断扩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社会生活提供的社会基础条件、安全条件、公正条件、稳定条件和发展条件的领域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所做出的种种干预和努力。而政府职能的扩大必然导致公共支出的增长。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相应的需要政府扩大筹资规模,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传统的财政收入依赖于税收,而税收的固定性虽然能使政府获得相当稳定的收入,但却不能保证其随公共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同时,税收的筹资效率具有局限性,为此,政府有必要增加一些收入途径,其中包括收费。

除了为政府获取收入外,税收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行为的功能;而收费的唯一功能便是获取收入。虽然税收可以根据政府需要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使其朝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发展,但很多情况下经济一方面的发展是以牺牲另一方面的发展为代价的,这是政府不愿看到但又不可避免的。而只有收入功能的收费就可避免这些税收效应,更加接近税收中性的原则。

此外,税的征收效率比较低,费的征收效率比较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多听到的是逃税、漏税等问题,而不是逃费、漏费的问题,相反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政府而言,当然是财政收入越多越好,只有收入高了才能使政府扩大其支出,增加社会上的投资,刺激经济的发展。但是有些消费者不了解税收的真正作用,而且他们有时并不能直接享受到税收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他们不愿主动交纳税款,这主要体现在高收入人群上,如私营企业主、文艺体育明星等,他们的灰色收入很难计算,这就大大减少了我们的税收收入。但是,由于收费给消费者带来了可感受的直接的好处,所以他们更偏好于交费而不是交税。

2、我国的乱收费现象日益严重

税必须以国家税法为依据,而费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的现状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或国家政策规定审批的收费项目少,而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多,因此会出现一些不合理收费。但造成这一现象的并非收费本身,而在于政府部门的越权行为以及监管不严。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比较复杂,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发展特点,所以不可能实行统一的规则来进行税收,因而还需要具有灵活性的收费来补充政府的财政收入。

我国1994年出台的分税制改革方案,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的基本内容,如按分税制的要求界定事权、划分税种、分设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机构等;二是它保留了一些包干体制的痕迹,如仍实行部分税收收入分成等。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改革还不是很到位,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的、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差距。正因为分税制改革的不完善,导致有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千方百计“钻空子”,使乱收费现象日趋严重,费税改革日趋艰难。因此,如果不从制度和体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而仅仅立足于清理收费,将一些费改为税,那只能对现存的收费进行清理和改革,而不能根治乱收费的体制根源,即治标不治本。由于我国税收体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事权、财权、税权,及地方税收权限、转移支付等问题,所以当税收不足时,新的收费还会在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中产生,用于满足他们的各种支出需要。

此外,监管不严和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也是造成“乱收费”现象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政府为弥补税收收入不足,凭借自己的权力在地方进行不合理收费,而这些现象又不能及时地反应到中央,所以中央对地方的监管不能实现,就更不用说采取惩罚措施加以制止了。

二、根治乱收费、完善税费改革的几点建议

虽然,税与费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别,但我们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最大共同点就是可以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正是因为这点,使税与费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实际上,费可以看作是税的遗传和变异,尤其在实践中二者更加难以划清界限。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要做到“税费分流”是不容易的;正因为费又是税的变异,要做到“清费立税”、“税费合一”也是难以办到的;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和变异,要做到哪些费改税,哪些费保留是相当困难的;同样因为费是税的遗传和变异,费税内涵的界限难以划清,想通过费改税根治“乱收费”也是很难的,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逐步规范收费:

1、继续完善我国政治体制和税收制度的改革

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一定要对称,两者不等,就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很难

实现收支平衡,这样必然导致“乱收费”现象的存在。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完善分税制改革,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明确分开。其中在事权的划分上,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而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财政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在财权的划分上,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此外,我国应当加强税收的征管,学习外国先进的管理方法,如美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即给公民两次申报个人收入的机会,如果发现第二次仍虚假申报,将给予严厉处置。类似的这种体制在国外还有很多。目前,我国的工业化、技术创新等方面正逐步与世界接轨,同时我们也要从国外吸收一些适应中国国情并能提高工作效率的管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社会稳定、贫富差距缩短、收入得到有效利用等其他方面共同发展。然而,仅有有效的征管制度也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合理的税种划分,就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税收征管依然不能进行下去。

2、加强对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税费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资源税;补偿费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018-04

一、概念

中国矿产资源税费金主要是指专门针对矿产资源所征收的税费,而对于其他具有普遍意义的企业所征收的如增值税、所得税等不在研究范畴之内。中国矿产资源税费金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矿区使用费、石油特别收益金,下面就这几项简单概括说明。

1.资源税: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资源税设置的目标是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税的税权归属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目前是从量定额计征方法,海洋石油企业纳税归中央政府,其他收入归地方政府,收入使用计入财政预算。

资源税经历两代改革。第一代资源税,以销售利润计征,1984年10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只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的企业开征,对于开采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的企业暂缓征收。此次资源税征税原则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利润率累进税率计算交纳。

立税依据是资源级差导致级差收益,在技术和管理水平相当条件下,使用好的资源,企业能获得超额利润,资源税即对这笔超额利润开征的特别税,目的在于调节使用不同级差资源的级差收益。

第二代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1994年1月1日施行新的资源税。这次的税改以“普遍征收,级差调节”为核心,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普遍征收。

2004年以后调税以局部调整为主。2004年,提高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矾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同年,对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调了全国焦煤资源税税额,大幅上调了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为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征收。1994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志中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

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都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以矿产品销售收入为征税依据,辅以矿山开采回采率系数。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实行三级征管制度。收益按比例分成,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使用方向明确。

3.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为补偿国家地勘投入而收取。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统称矿业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给矿业权人,按规定向矿业权人收取的价款。具体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矿业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财政专户管理,矿业权价款由矿业权人在办理勘察、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矿业权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察、开采许可证。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价款按比例分成,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4.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为体现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而收取。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察年度计算,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分别设立收取标准,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5.矿区使用费:专为开采海洋石油资源而收取的费用。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费率从1%~12.5%不等。分类缴纳,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代缴。

6.石油特别收益金。自2006年3月26日起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其目的是为了推动石油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征收范围包括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其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具体征收比率自20%~40%不等。收入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焦点

随着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用于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税费金手段也在不断调整。中国财税政策改革的目标逐渐明朗,就是要制定有利于资源有偿使用的财税政策,合理调整资源税费管理制度,从而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但是围绕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设置、税费性质、功能定位等方面的争论也不断出现,总结近年来对于税费金的探讨,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税费体系能否体现:1)矿产资源有偿使用,2)矿业权有偿取得,3)矿产资源级差收益,4)合理的矿山企业税负水平,5)保护节约矿产资源,6)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上,而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关于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设置,包括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建立权利金的探讨;(2)关于资源税的性质、功能、计价方式、税率、税基的探讨;(3)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功能、征管方式、计价方式、费率、分配、使用的探讨;(4)关于矿业权价款出让性质、方式、评估计价、分配比例、使用方向的探讨;(5)关于取消矿区使用费的探讨。

三、观点

(一)纠结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关于目前矿产资源税费金设置能否正确及涵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成为学术界纠结不清的话题,从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设立,以及后来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的收取,均以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为目的进行制度的建立。

1.规范税费金称谓,使其“名副其实”。陶树人[1]认为,在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时,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权人向矿山企业提供矿产资源而收取的税费为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政府作为勘探工程的投资人向矿山企业收取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张文驹(2000)认为,中国目前的税费金称谓既不能完全表达其真实的意义,也不能完全表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内涵,更不符合矿产资源财产权利体系的建立,因此建议规范不同性质财政收入的名称[2]。因为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依据是财产权利、政治权力、特殊服务,而从这三条途径取得的财政收入,其经济属性也各不相同。参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称谓,建议将这三类财政收入的名称分别定为“金”、“税”、“费”。比如将“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可改称“探矿权出让金”和“采矿权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可改称“矿产资源补偿金”,取消资源税,新设矿业权增值税,使“税”这种具有“无偿性”的财政收入真正名副其实,国家政治权力在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体系中也得到了更好的定位。

2.资源税与补偿费,混淆还是重复。(傅鸣珂,1999;王广成,2001)认为,中国资源税具有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的双重功能,既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又要起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目的也是要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因此二者显然存在重复。蒲志仲(1998)认为,在贯彻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下,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混淆了所有者和管理者权益[3]。首先,资源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收,但是又调节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将国家公权权益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混淆;其次,矿产资源补偿费被用于矿区管理支出,将国家所有者权益与矿业管理的公权权益混淆。因此资源所有者权益未完全实现。

殷(2001)认为,中国现行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法律规定是重复的,其所征收的都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性质的权利金。但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立法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互相取代[4]。

张华(2007)认为,中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在性质上相似于国际通行的权利金,但是由于从价征收,不能完全体现所有者权益;同时中国的资源税制度实行从量计征,普遍征收的原则,不仅失去了原有的调节资源级差地租的租用,所有者权益也无从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更不能体现“级差收益”[5]。

关凤峻[6~8]等认为,应该取消资源税,将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改征权利金。刘权衡[9]更是认为,资源税不能纳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且应该给取消资源税,改征“暴利税”,这样就可以将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差别而产生的级差收入纳入到调节范围。

3.设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税费体系――目的是实现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资源级差收益。刘宝顺,李克庆等(2000)认为[10,11],税费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减轻矿业税赋,废除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建立中国矿业的权利金制度。利用权利金达到对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管理矿产资源。由于权利金制度把矿产资源作为资产,征收权利金,国家凭借的是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这要比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普遍征收的资源税对矿业经济有更强的调节作用。要根据对不同资源的等级,确定出不同的权利金利率,使权利金的征收客观公正。

朱振芳(2000)[12]认为,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开采海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合并为权利金。

薛平(2007)[13]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变更为矿产资源国家权利金,现行的矿业权使用费建议并入矿业权价款,不再单独设费,这样就可以将矿产资源附加价值在税费中得以包容。

付英等[14]认为,应建立以权利金为核心的矿产资源使用付费制度,一是为开采矿产资源付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更名为权利金;二是为开采优良矿产资源付费,应部分取消资源税,只对通过行政授予方式获得矿业权的经营者征收资源税;三是为占用矿产资源付费,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设置矿区占用费。

(二)以资源补偿和可持续发展为背景

1.资源补偿机制如何通过税费体系实现。杨晓萌(2007)认为,只有在理清资源补偿费、权利金、资源税之间的关系后,才能初步解决税费设置与资源补偿的关系。而资源补偿机制需要补偿的内容,广义上分为资源的自身价值和在勘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因此,负外部性的补偿任务应由资源税承担,需要政府凭借政治权利来强制获取补偿,资源自身价值的补偿由权利金制度实现[15]。樊纲[16]认为,现在资源企业到资源溢价的时候,还能获得超额利润,而垄断型资源不收资源税,资源性财产收入由经营性企业所得,实际上构成了企业之间的分配不公,而真正的所有者――国家并没有拿到收益。这就产生了资源收益补偿给谁的问题。

马衍伟(2009)认为,中国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快速发展的形式与资源税费体系难以适应,更难以弥补矿产资源所产生的外部性。可以考虑将资源税由原来介入调节资源级差的领域,改为实现全民所有权益的功能调节资源资源耗竭补偿问题。

2.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设置应以可持续发展概念为基础。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趋势就是“税负转移”,即将税负从传统的对资本、劳动、财产等的课税转向对高耗能、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但是中国税制结构调整中还没有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税制的概念。因此,有必要从资源税开始明确提出中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全面引入可持续发展概念。这可以是资源税发挥作用的一个领域。

陈文东[17~18]、马衍伟(2009)认为,中国现行的资源税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资源税应该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视野下重新定位,要充分体现由于资源开采产生的外部性成本的补偿和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因此,资源税的定位应该从级差调节中出来,在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中找到新的立足点,作为地方税,应该与环保税类共同构建生态税系。张丽新[19]建议把排污费、矿区使用费等改为资源税,马衍伟认为,资源税制的进一步完善要考虑与其他税种协同运作,切实发挥好资源税、燃油消费税、环境税的协同调控机能,构建起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资源环境税收体系。

(三)立场分明的矿山企业税费负担争论

1.资源税改革牵动利益各方。企业――免征资源税,降低矿山企业税费负担。目前,中国矿山生产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较多,去除一般性企业所要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等,还要缴纳资源类税费,共涵盖了十多项税费,项目偏多,导致部分矿山企业税费负担偏高。在2009年“首届百家矿业企业峰会”上,企业提出了“免征资源税,从根本上降低矿山企业税费负担”的观点,并且百家企业形成建议,准备递交相关管理部门。资源税的提高,对于资源类企业来说,在面临比较恶劣经济和市场环境时,自然会加重其负担,不利于资源开采型企业减负脱困。政府、学者――调高资源税利国利民。资源税改革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无论什么时候实施资源税改革,都会给相关企业增加一定的税负,给宏观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王小广、钱凡平(2009)[20]认为,资源税的改革针对对象是资源型垄断企业,在经济保增长之下,改革需要统筹考虑整个宏观经济形式,并与其他政策配套考虑。但是其改革最终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资源税是地方税,如果提高资源税,将会显著调高资源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自然是乐见其成。民众――千万不要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在新浪网针对资源税的民意调查中,42%的受调查人群认为资源税的改革将会变相增加百姓税负,因此不赞成改革。从中长期来看,资源税改革的确能够促进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但是,从短期来看,魏文彪[21]认为,实施资源税改革,容易出现资源型垄断企业向消费者转嫁负担的可能性。资源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上涨过快容易受到市场一定程度的抑制,因而资源开采企业向消费者转嫁负担的能力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但像石油、天然气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资源,由于政府定价主要按照企业生产成本制定,所以很容易出现通过涨价将增加的成本与负担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现象。尽管消费者也应节约资源,但由于消费者对于基本能源的使用事实上是免除不了的,所以资源税改革,会造成消费者经济负担进一步增加,使消费者利益受到影响与损害。

2.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负担并不高。根据《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22]课题组的报告,研究中指出,在统计2002―2006年中国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开采业、有色金属矿开采业、非金属矿开采业销售收入时,其年均增长速度为38%、24%、51%、34%、24%,销售利润增长速度为75%、30%、81%、64%、107%,而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负担率却没有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而有所改变,统计年份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负担率不超过1%,其他类行业不超过2%。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负担并不高。

(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应符合国际趋势

在世界范围内,近年来至少有一百多个国家调整了与矿产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调整中,各国以权利金为核心,形成了税、费、租联动机制。高小萍[23]认为,中国目前在矿产资源领域,主要的财政工具是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与国际矿产政策调整的趋势相比,一是缺乏相关的租金制度,如权利金制度。二是目前的三个财政工具存在理论依据不足、征收对象重复、征收税(费)率不合理的问题,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应该考虑通过价、税、费、租联动改革,最后形成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价格形成体系、资源税收体系、市场准入环节和采矿环节的行政收费体系、矿产资源租金体系。

(五)油气资源税费应统一

中国石油天然气资源所征收的税费由于其分为大陆开采和海洋开采,因此,在税费设置上比较特殊,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需要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而对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以及中国独自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仅收取矿区使用费。由于这种特殊设置,李富兵等[24](2008)认为导致了资源税率与矿区使用费率难以衔接。对油气资源征收资源税,不能区分油气资源的差别性,同时也不能调节油气田的差别性,因此,应该统一油气资源的税费征收。

四、结语

中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并不完善,随着国家经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如何建立合理完善的矿产资源税费金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也是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关键所在,更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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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源;资源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发展演进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费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1986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税制改革,资源税也进行了调整,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征税范围的有7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采取从量定额税率,这是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

1994年资源税一直沿用了十几个年头没有较大的变化。近两年来,税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此外,根据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与资源有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目前补偿费率为0.5%~4%。在2006年还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目前,1994年资源税与我国现行的经济、社会环境已经不相符合,凸显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二、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与问题

(一)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目标已经过时。1994年资源税的设置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税,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税,形成开采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而现今我们提倡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从过去的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和消耗来实现经济增长转变为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要从过去的一次性和单一性利用资源转向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资源,遵循经济发展规律,重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人自身发展的协调和统一。这样的新科学发展观给资源税的目标提出了新要求。显然,现在的资源税目标是有缺陷的,亟待调整改进。

(二)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征收范围过于狭窄。1994年资源税的税目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七个税目,而现今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里资源的概念是广泛的,应包括各种资源,如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草场资源,等等。仅对矿产品和盐征收,而不对其他资源征收的资源税一定不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相反,会导致资源破坏现象严重。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亟待扩大。

(三)资源税的计征方法有缺陷。1994年资源税的计征方法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收。这样的计征方法其实是在鼓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盲目开采,定额税率的税额也很低,难以起到真正保护资源、节约资源的目的。

(四)资源“税”与“费”重复征收的缺陷。我国目前对于矿业企业除了征收1994年颁布的资源税之外,还要同时征收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二者实际上仅仅是权利金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价征收的权利金,后者属于从量征收的权利金,存在重复征收的现象,加大了矿业企业的负担,也加重了矿业企业税费核算的工作量。

三、现行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设置资源税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就是要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较快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我们也应该从科学发展观出发,重新设置资源税的征收目标。资源税的立法目标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在于协调人与资源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二)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传统经济的生产模式是“资源――产品――废物”,经济发展速度越快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就越大,最终将丧失发展的基础后劲。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以最小的资源和环境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另外,发展循环经济除了可以做到资源、环境、经济“共赢”外,还能解决就业问题。如,美国废旧资源利用行业年产值达2,360亿美元,提供了110万个就业岗位,与全美汽车行业规模相当。1994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极少,且没有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今后应加大资源税税收优惠项目,倾向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

(三)适时开征水资源税。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比较严重。在全国640个城市中,缺水城市达300多个,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114个,日缺水1,600万吨,每年因缺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全国每年因缺水少产粮食700亿公斤~800亿公斤。今后,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加剧。水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先从水资源税开始。就连水资源丰富的俄罗斯也征了 四种水资源保护税:使用地下水资源税、开采地下水矿物原料基地再生税、工业企业从水利系统取水税和向水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税。我们国家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开征自己的水资源保护税。

(四)改从量定额为从价定率的计征方法。现行资源税按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定额征收的办法无法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也无法体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效果,建议将目前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同时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建议可以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虽然计征方法繁琐,但是更能体现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

(五)考虑将“税”与“费”合并征收。资源税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参与矿业收益的分配,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矿产资源本身的补偿,体现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性质,二者从本质上讲都是国家应该获取的“权利金”,二者的分离,出现了围绕同一权利的两种税费。建议将矿业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实行与国际接轨的国际通用的权利金,采取从价计征方法。

税费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 环境税费;制度措施;改革;

一、我国环境税费制度总体概况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进行环境保护,1994税制改革后共设立23个税种,其中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调节方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与保护生态环境有关,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排污收费制度。这些税费措施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环境税费制度起步晚、标准低、发展滞后,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环境制度方面主要依托以排污收费制度为代表的环境收费制度。

二、我国环境税费具体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的制度。在20多年的实际运行中已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征收政策方面不完全;2.收费标准方面不清晰;3.排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不具体。

(二)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现行资源税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第一,资源税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矿山企业由于矿产资源自然及经济条件优越而引起的级差收益,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于资源的开采条件,却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因此资源税的重要功能体现在调节开发者的级差收益而非环境保护上。这就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环境保护作用,不利于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对遏制资源浪费的作用有限。第二,征税范围过窄。现行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资源和盐征税,却对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海洋资源等我们必须加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也造成了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第三,单位税额过低,且一经确定数年不变,不能反映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和矿山的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加重环境负担。

(三)消费税

消费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对特定的商品和消费行为征收。其目的在于引导消费,限制超前消费和增加财政收入。但消费税的实行又客观上起到了环境保护的作用。我国目前纳入征税范围的消费产品主要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轿车等。因为大部分消费税都与环境保护有关,所以通常把消费税也纳入环境税制系列。

我国目前消费税的主要问题在于:环境因素在消费税的设定中并未得到应有的考虑,如电池、煤炭、化肥、农药和许多一次性产品等,尚未列入征税范围。

(四)固定资产方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起征于1991年,是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而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于1988年,目的是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资源,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不同地区使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城镇使用税根据不同地区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税额,如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六)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中最能体现环保政策的规定是:第一,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于以处理利用“三废”为目的新办的企业,减免所得税1年;第二,企业获得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符合条件的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的,可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还可实行加速折旧法;对符合条件的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七)税收优惠方面

在税收优惠方面,我国对环卫部门的公共设施,如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厕所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城镇的绿化带免征土地使用税等。但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免税,而且范围小。

三、总结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现行税制在环境目标的实现方面存在众多不足:其一,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有关环境税收措施只是散见于各相关税种之中,环境目标不够明确,环境税收原则不能从整体上贯彻。整个环境税制设计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思路,征收主体不统一,纳税人不明确,征收方式不科学,收入分配不透明,实施步骤不细化,税收效果缺乏有效评估。其二,现行环境税收措施中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的专门性税种。现行税制中的环保措施基本属于其他环境措施的配合性措施,这限制了税收对污染损害行为的监督、调控力度,难以形成环境保护的专项税收来源,弱化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特定职能。其三,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实施形式过于单一。税收政策优惠形式主要限于减税、免税,受益面较窄,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差别性税收、税收返还、加速资产折旧等多样、有效的手段尚未利用。其四,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比较粗糙、简略,有些规定不明确,操作性差,容易在操作中产生漏洞,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安体富,龚辉文.《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税收政策》,《涉外税务》1999(12):23.

税费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税费制度改革;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财务管理

一、引言

2008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文件标志着我国燃油税费改革正式开始。文件取消了六项收费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项,如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等,改用依法提升现成成品油税额的方式筹措道路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燃油税费制度改革无疑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进一步合理调整,规范了公平税负缴纳体制并刺激内需,有利于切实保护环境,提升市民的能源节约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税费制度改革使道路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方式与投融资方式从实质上发生了变更,其原有财务管理模式已无法完全适应税制改革新形势下的道路运输管理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因而,税费制度改革给我国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运管部门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与困境,改革现有财务管理模式迫在眉睫。

二、运管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我国道路运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在最近几年的实践中暴露出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漏洞较多不够规范

首先是部分道路运管部门所编制的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无法全面反映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不利于单位内部审计及外部监督的顺利展开,个别单位不对其财务状况及报表附注作进一步必要的说明,财务报表构成其财务报告的全部组成部分,容易造成单位财务报告账表不符、账实不符、报表内容不全面等现象的发生。其次是部分单位没有切实遵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私设小金库、两套账等,个别单位在开设银行专项账户时,并未将有关业务收支的会计记账凭证纳入运输单位总账财务会计内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运管部门财务管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会计记账凭证不规范的现象。最后是一些运管财务部门在填写会计原始凭证时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填、少填或漏填等严重现象,其中不规范开具运输管理费用票据(甚至套开专用票据)的现象尤为突出,大大降低了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不利于单位内外部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部门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执行不力

我国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一般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受“多报多核”错误思想的不利影响,部分运管部门在编制财务预算时缺乏对项目支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认证,直接导致项目实际支出数额与预算资金量的严重不匹配。同时,预算执行工作在一些运管部门没有得到强有力的约束,甚至个别运管部门相互攀比其钱物发放和费用支出情况,预算的执行缺乏必要的严肃性,经费开支标准不统一且没有计划性,部分运管单位常常发生运营专项费用的挪用占用、坐支拖欠等恶性现象,超出规定范围与计划进度的大量支出导致入不敷出。此外,还有部分运管单位没有切实遵守专款专用的规定,模糊了项目支出与单位基本支出的界限,时常打政策球,违规使用项目支出以弥补其基本经费支出的差额。

(三)单位内审意识薄弱,内控机制有待健全

部分运管单位领导的内部控制意识较为薄弱,对财务审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直接导致其在单位内审工作上所发挥的精力极为有限,内审人员在展开工作时也面临诸多阻碍,这也反映了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存在诸多弊端。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使得单位内控活动成为空架子,有的单位即使具备了较为健全的内控制度,但由于落不到实处,也无法发挥制度的检查、考核与约束作用,其内控制度最终形同虚设。个别单位甚至尚未设置最基础的内审人员、未成立内审部门,即使成立了内审部门的单位普遍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错误地认为单位出现的问题不宜公开化,也不宜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使得内审结果无法发挥其纠偏职能,内审工作的威慑性没有得到切实发挥,甚至在个别单位中被审计部门与审计部门之间的关系是敌对的,非常不利于运管单位的内部和谐与核心凝聚力的培养。

(四)会计电算化水平不高缺乏复合性财务人才

目前,虽然大部分道路运管部门的财会机构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但多数部门的电算化水平较低,有些运营单位采取的是手工加电算的核算方式,有的则完全滞留在手工做账阶段,没有真正实现会计电算化。许多单位的电算化系统没有充分考虑其他有关部门(如统计部、人事部)与财务部的资源与信息共享问题,电算化系统在设计的初衷上只考虑到了财务部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使得其他有关部门无法及时获悉有关财会数据,信息获取的滞后性直接导致了有关部门管理决策的作出缺乏必要的动态与实时财务信息支撑,间接降低了其决策的科学有效性。更重要的是,许多单位在推广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工作中频繁暴露出复合性财务、内审人才缺乏与单位较为强烈的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很多运管部门财会人员不会熟练应用财会软件,而计算机专业人员则又缺少相应的财会知识,致使电算化软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沟通与有效解决,限制了单位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与内审人员审计职责的顺利履行。

三、加强运管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

运管部门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的主要原因还是道路运管部门具体运管体制中存在人员冗杂与政令传递不通畅、单位财务管理观念陈旧、会计法制意识薄弱、财务与内审人员综合专业素养欠缺、单位内审机制职能尚未充分发挥等原因。鉴于此,在税费制度改革新形势下,我国道路运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关对策以相应改革其财务管理方式。

(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监管力度

道路运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优化设置财会与内审人员,使运管财务部门及内审部门的运作更加流畅。明确财会人员的基本职责、权力及利益,改善财务人员工作的环境,有效激励其努力工作。运管单位应定期(如半年一次)与不定期地开展内部财务状况清查活动,对于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加以改进。此外,对于下级各单位与部门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运管部门财务运营状况及财会信息质量等问题,上级部门要对各下级部门加强管理与监督,定期对其进行核查(如一年一次),及时发现并纠正其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最终切实提升运管部门财务管理水平。

(二)树立全员节约意识为运管部门节支增收

使有限的财务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是运管部门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目前来看,部分道路运管部门在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紧张情况,所有经费几乎都用到了给员工发工资上,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则少之又少,直接导致了运管部门装备比较落后、设施较为简陋,税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剧了运管部门经费紧张的窘境,使其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单位发展的要求。税制改革后,运管部门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本着“保稳定,求发展”的原则,贯彻实施严肃管理,从随手关灯、无纸化办公、节约一滴油开始,提升全员成本节约与环保意识,大力开展节支增收工作,制定并严格遵守一套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支出标准体系,降低或消除非必要开支,杜绝各单位在成本开支上的攀比现象。此外,单位应公开财务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广聚财力,实施民主理财并自觉接受群众及员工的监督,各级职工干部要统一以发展道路运输事业为核心的思想,为建设节约型社会贡献力量。

(三)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税费制度改革中作为六费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费被取消,运管部门原先用在预算编制上的基数观念要得到彻底变更,在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用持续优化的预算编制方法,保证收支的平衡性,突出核心,兼顾统筹,将单位事业发展计划与其预算的编制密切联系起来,以反映预算单位所有收支,保证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完整性。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不得对预算随意进行变更,为切实保证单位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单位在执行预算时务必坚持其约束性、权威性及严肃性,强化预算执行事后分析与考核工作。此外,单位还应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不对预算项目进行随意变更,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以优先保障单位正常运转为前提,将有限的财务资源用于单位事业的长远发展,重点控制与管理运管部门较为薄弱的支出项目。

(四)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运管单位强化内部约束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必要举措,同时,单位还需加强审计监督,从思想上重视内部审计存在的必要性。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应定期对其会计信息进行内审以保证财会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税费制度改革后,运管单位的内审工作要改变监督方式,改善绩效考评体制,转变管理观念,将绩效考评制度充实到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为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单位有必要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绩效考评工作,提升单位资金使用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杜绝单位内部人员现象的发生。

(五)提升运管部门会计电算化水平,培养复合型财务人才

一方面,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电算化在单位财会部门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使广大财会人员从繁重的手工账中解脱出来,工作效率及质量大大提升。在税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政府转移支付构成了运管部门的主要经费来源,这对单位财会信息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是一个机遇更是一个挑战,运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科技,努力提升会计电算化水平,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与法规,形成会计信息在单位内部的实时共享,促进运管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审核与内部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化。

另一方面,人才是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前提与保障,财务人员自身综合素养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运管部门尤其要注重财务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财务人员应从会计核算的框架中走出,全面参与单位的经济决策事项,从事后算账向事前预测分析、事中控制转移,不应再局限于单纯的会计管理,而要切切实实地进行财务管理,牢牢坚持会计职业道德,成为兼具道路运输知识与财会知识的复合型财务人才,为运管部门财务管理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王金成,张伟.燃油税费改革后公路交通部门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交通财会,2011(12):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