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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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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

税收监管范文第1篇

1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国家对民办高校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明显滞后民办高校在我国已有三十年发展历史,是一个集公益性与一定产业属性的经济实体,其单位性质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界定为“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此政策内容几乎空白,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至今国家对民办高校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也没有一套全国相对统一的税收具体实施的条款。

1.2现有税收政策,有些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存在政策差别从目前与民办高校相关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有[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很多民办高校可能会涉及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等,没有具体的单列的税收条款及政策解释。从税务主管部门层面讲,如真正将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作为同等法律地位,的确没有单独出台税收制度的必要,但问题是[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出现了政府举办与非政府举办之分,如第一条第五款“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明显因办学主体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相矛盾。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按是否合理回报来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也存在着政策差别。

1.3税收政策概念模糊,管理滞后,全国各地执行不一尽管[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4]第39号文件作了补充,进一步将“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明确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界定为“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并明确“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较好地进行了修整,但有些概念还较模糊,如对[2004]第39号第一条款“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可理解为:由于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因此产生的承认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也可理解为:只要是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相关的学费收入、住宿收入、非营利性质的就餐收入、罚款收入、培训收入都可称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对[2004]第39号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民办高校期盼的是能及早明确取得合理回报与否的税收政策,及早确定举办方与学校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但税务部门没有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这样易被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但这种理解是缺乏政策依据的,而且对促进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是不利的。

2税收管理建议

2.1明确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按照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组织还需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但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其出资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都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这些规定不符,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高校会计制度,因此国家财政部门首先应明确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确定了会计制度后,才能确认收入、支出,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否则会因为会计基础的不同,可以列支费用的项目不同,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缺乏核算标准,从而使纳税额不能正确申报征收。

2.2明确“合理回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那么意味着民办学校如需合理回报,在涉及“合理回报”上的税收,应有所区别。在明确了会计制度以后,应界定何谓“合理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制定税收政策。资本是有货币时间价值的,合理回报是否可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换言之,此回报仅仅是弥补了出资额的货币时间价值,非真正意义上的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来确定涉及此回报的相关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3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在明确了会计制度和“合理回报”后,税务部门就可以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及时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发挥《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作用,发挥税收有效的杠杆作用。当把合理回报界定为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此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时,建议按是否合理回报具体制定税收政策。

税收监管范文第2篇

为规范建筑市场材料税收征管秩序,加强增值税征管,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确保我县财政收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对税收齐抓共管的有效合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建筑市场材料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里成立建筑市场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税办、财政局、国税局、建设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政府财税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特点,要求各职能管理部门在自身管理职权范围内有针对性地支持与配合税收管理工作,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优势,堵塞各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明确由县发改局提供建设信息,县建设局对建筑市场增值税控管代征,县房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第二道防线的监督。

县发改局负责在建设项目立项后,向县国税局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计划核准通知。

县建设局负责在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工程项目验收时,向县国税局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在竣工结算时由核算师对工程耗用材料进行估算,填制《建安工程材料耗用清单》,开发商凭此清单到县国税局办理税款结算,县国税局结算后制作《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见附件1);县建设局凭县国税局出具的《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上核实的应补税额进行税款代征。此后,县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县房产局负责定期向县国税局提供权属登记信息,以利税务部门及时掌握、比对建筑市场税收管理情况。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办证人在具有房产相关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持有《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在办理权属证照后,应将上述税收结算证明单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用地资料给税务部门,内容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时,办证人在须具有国土相关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持有《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在办理权属证照后,应将上述税收结算证明单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县国税局应与县建设局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税收代征的相关范围及职责,依法代征税款。

县国税局要与上述各职能部门搞好衔接,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定期与建筑市场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征管漏洞,及时催缴、补征税款,做到应收尽收,切实加强建筑材料市场增值税管理。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未验证的承建单位和开发商欲进入本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相关单位应及时移交县税务部门处理。对存在严重偷税、逃税、欠税问题且又未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由县财政、税务部门依法提请县建设、房产主管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

四、责任考核

1、县人民政府成立督查考核领导小组,由县财税办牵头,县财政、国税部门参加,每半年对相关责任单位检查一次,协调相关事宜,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税收监管范文第3篇

为了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规范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秩序,减少税收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范围内经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地方税、费。

二、本县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预付或结算建筑安装工程款时,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凭我县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付款,如有以异地发票或不合法凭证付款的,一经查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或审计机关按税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作处理;县财政拨款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扣回拨款。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积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

(一)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提供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每半年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重点工程项目纳税情况,对欠税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作勒令停工或吊销施工许可证的处理;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本县工程最低造价,并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予以公布;在工程质检和竣工验收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签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三)县房产管理所: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本县住房平均交易价,并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予以公布;在对销售房产或个人建房办证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或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核发《房地产权证》。

(四)县水务局: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检和验收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质检和验收。

四、财政、地税、审计、国土、住建、水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认真履责、严格把关,将完税(或减免)证明与该项业务的相关资料合并装订归档备查。

税收监管范文第4篇

一、煤炭行业是税收收入高幅增添的首要支柱

20年来晋城市经由过程成长深加工,延长财富链,做强做年夜煤、铁、电、化四年夜支柱财富,培育新的经济增添点,扶持乡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化资本优势为经济优势,实现了国平易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成长,经济总量高速扩张,2004年全市实现地域出产总值244.43亿元,按可比价计较,比1985年增添了6.2倍,年均递增10.9%;经济质量较着改善,2004年实现税收42,13亿元,比1985年增添了36,5倍,年均递增21.02%,每百元GDP实现税收17.24元,税收实现能力比1985年增添1.36倍,增添9.93元。税收来历于经济,经济总量的扩张和经济质量的改善为税收的持续快速增添带来了不竭的动力。

该市采矿业10年来在四个行业中的税收比重均在50%以上,而在采矿业中,煤炭占有的比重为99.95%。若是把煤炭运销也算上,1996年煤炭行业税收比重为66.48%,1997年煤炭税收比重曾达到了72.21%的最高值,2004年煤炭行业税收比重为65.33%。跟着全市煤炭行业的出产集中度和装备水平较着提高、煤炭价钱的高位运行和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法子的到位,使得煤炭行业税收高幅增添:2004年煤炭行业完成税收收入69732万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4%,同比增添126.56%,绝对额增收38954万元,拉动整个税收收入增添47.21个百分点,煤炭企业所得税完成51346万元,占整个所得税的79.91%,是税收收入高幅增添的首要支柱。

煤炭价钱上涨的首要原因是:

1.国家政策的调整,使煤炭整体价钱连结高位运行。2004年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在发电用煤价钱的上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的提高、铁路货运价钱的上调以及煤炭运力严重的制约和优质煤炭价钱不竭攀升的带动下,煤炭整体价钱连结高位运行。据有关资料统计:2004年全市公路外销煤炭平均售价为289元/Ⅱ电,比上年238年/Ⅱ电的平均售价提高51元/Ⅱ电,铁路外销煤炭平均售价为303元/Ⅱ电,比上年197元/Ⅱ电的平均售价提高了106元/Ⅱ电。

2.政府宏不美观调控,对煤炭企业整顿关停,使煤炭量少价扬。据有关陈述:山西每挖一吨煤将损失踪2、48吨的水资本,据此测算,晋城平均每年要损失踪水资本1亿吨摆布。20多年煤矿年夜规模的开采,造成该市部门矿区土地塌陷,地表振动、崩塌、泥石流等严重地质灾难。到2004年尾该市因为煤炭开采累计造成地面塌陷30.2万亩,使全市资本枯竭和职工转产再就业压力加年夜,区域财富结构矛盾凸起,成长机缘成本价钱增年夜。为此,晋城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关小改中建年夜、加工转化增效”这一晋升煤炭传统财富的成长思绪,对全市煤矿进行停产整顿,彻底封锁小型煤矿,截止2004年尾,累计封锁小煤窑517座,处所煤矿的总数由1054座锐减为537座,每年削减煤炭产量1500万吨,煤炭产量的削减,货源相对严重,供需矛盾凸起,造成煤炭价钱一路上扬。

3.石油价钱上涨导致煤价高位运行。在国际石油价不竭上涨的带动下,2004年8月25日国家成长更始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制品油价钱的通知》,年夜幅上调了国内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制品油价钱上扬,刺激了煤炭需求增添,加年夜了煤炭运销成本,直接拉动煤价上扬,晋升了煤炭价钱。煤炭相关行业成长迅速,对煤炭的需求量增年夜。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经济的持续增添使煤炭需求继续连结兴旺势头。

二、晋城市中小煤矿经济运行状况

建市初期,对煤炭资本的开发实施“有水快流”、“年夜中小一路上”、“鼓舞激励国家和小我一路办矿”等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该市乡镇小煤矿数目迅速增添,出产规模迅速扩张,到1997年尾,乡镇煤矿数目占全市矿井总数96%,产量占全市产量的50%。截止2004年尾,全市共有中心煤矿537户,分经济类型看,其中国有企业20户、集体企业488户、联营企业4户、有限责任公司15户,2004年尾,年产量3076.99万吨,发卖量3087.91万吨,实现发卖收入752953.07万元,利润总额146568.4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8231.95万元,占该市2004年所得税的56.37%,占煤炭企业所得税的74。47%。从数字上看,中小煤矿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占到了该市企业所得税的年夜头。

三、晋城中小煤炭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持久以来,在放宽了煤矿的办矿尺度和缺乏规范化打点的前提下,小煤矿得以快速成长。小煤矿对解决该市煤炭求过于供的凸起矛盾和成利益所经济起到了很是主要的浸染,同时也吐露出良多问题:

1.煤矿数目多、出产集中度低、经营体例单一、财富结构不合理。该市中小煤矿经济结构单一,受国家财富政策影响较年夜,致使平易近营经济成长后劲不足。全市中小煤矿的经营形式首要默示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包经营。即一些村镇要与承包人签定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商定、承包刻日、承包利润、经营体例、双方权力责任、企业的性质、法令责任等,对承包经营的煤矿企业的性质不变,煤矿的所有权及相关证件为出租方所有,因为煤矿是一个相对自力的法人,所以煤矿在承包时代,承包人出任法人代表,煤矿实现自力核算,自豪盈亏,对外承担相关法令责任,承包人在承包时代,所需的资金、设备、人员打点、经营打点由承包方负责。二是承租经营。承租经营的根基内容与承经营不异,分歧的是承租经营的承租人不是煤矿的法人代表,虽然承租合同上承租人实施自力核算,对外承担相关法令责任,但承租人在对外经营中,是以煤矿相关的法人代表的名义进行的,现实上是由出租人承担相关法令责任的。

众所周知,山西省平易近营经济年夜都是依托当地的煤铁资本优势成长起来的,以煤炭采掘、冶炼制造业为主的单一经济结构,已无法顺应市场和国家财富政策的转变。众多小煤矿装备差、用人多、效率低,出产手艺结构矛盾十分凸起,煤炭产物单一,附加值低。跟着国家对煤矿企业“关小改中建年夜”资本整合政策的奉行,对100立方米以下小高炉的封锁,将对这种单一经济结组织成较年夜的影啊。

2.煤炭资本破损严重,资本操作率低。当前,中小煤矿开采中“吃肥丢瘦”、“采厚弃薄”现象斗劲普遍。矿井回采率反映的是出产量与动用的储量的比例关系,回采率越高,动用储量越少,资本操作率越高。晋城市乡镇煤矿矿井回采率分袂为30%~10%之间,个此外在10%以下。有的对7~8米或更厚的煤层只掏心采中心的2米,残留年夜量的顶板和底板煤,对1.3米摆布的可采煤层寻找各种砌词弃而不采。

3.平安出产状况欠好。据有关报道:“带血的煤”使得平安价钱繁重,从1980年到2004年25年间,山西省煤矿在平安事情中有17286人衰亡,百万吨衰亡率平均为2.66%,小煤矿百万吨的平安事情是正规国有煤矿的4—5倍,而该市中小煤矿年夜都设备简陋,打点落伍,给煤矿平安出产带来极年夜的隐患。

4.煤炭出产经营秩序杂乱。全市中小煤矿中国营、二轻以及国营二轻与其它联营煤矿年夜部门乡(镇)、村办煤矿财政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成本利润,存在凸起的问题是部门村办煤矿出格是承包、承租煤矿,财政核算不健全,实施真假两套账,年夜量的现金生意,为隐瞒收入供给了前提,今朝税务机关无法切确把握这些煤矿的发卖量,使计税依据难以切确确定,审定征收不到位,使这些煤矿成为税收流失踪的“黑洞”。

四、增强对中小煤矿税收打点的对策

1.增强税务挂号打点,强化日常监管。税务机关要自动清理和搜检煤炭企业打点税务挂号的情形,强化对煤炭企业分支机构和小型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管。下层税务机关要当真核对本辖区内的煤炭企业情形,税收打点员要按照科学化、邃密化打点的要求,深切体味煤炭企业的特点、出产发卖等情形以及税控装配运行、发票开具等情形,实时发现和更正税收违法行。

税收监管范文第5篇

摘 要 随着浙江省经济的不断发展,浙江省及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也逐年加大,随之而来的在重点建设项目的税收贡献率也在增多,重点建设项目的纳税地位也日益显著,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税收机关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纳税问题。为此,浙江省纳税机关应该在健全的组织架构、基础信息的采集、提供优质税收服务中下功夫,让重点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得到完善,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 重点建设项目 税收征管 问题 建议

近年来,随着沿海城市的经济不断发展扩大,作为中国东部重点的沿海省份浙江省也紧锣密鼓的经济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浙江省政府不断的加大各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力度,为此各地方在重点项目的税收贡献也在总税收收入中呈现出日益显要的地位,针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浙江省税务机关应该制定更为完善的税务管理措施,使税收监管在重点建设项目中为科学化和严谨化。

一、浙江省在建重点项目概况

浙江省目前在建重点项目中涉及交通、农林水、社会事业、城建环保、产业等七个大类,以杭州市为例,2012年全市将开展468个重点项目,其中实施项目290项,预备项目93项,预安排项目85项,年度投资完成约850亿元左右,随着浙江省经济的发展浪潮,各个地方性的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都随着展开,为此,这些重点项目的税收贡献将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对重点项目的税收管理与税收服务已成为地税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如2011杭州市国税税收收入856.09亿元,其中重点项目在国税总收入中也有相当比重。

二、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问题

随着浙江省经济的发展,纳入税收的额度也逐年增加,税收监管方面也需要适应时代潮流不断完善,特别是在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上,其管理与一般的企业税收管征不同,更具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收入管理薄弱

由于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税种较多,由于不同税种有不同的征税对象,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很容易忽视一些小税种,如印花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应由建筑单位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等。同时地方税还存在暂时性,一旦工程建设完成,相应的税收收入的增长也会出现断流,影响地方税收收入的平稳发展。

(二)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收入未建立联合协作

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与服务的需要不能单纯的仅依靠税务局一家,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项目多,从项目建设立项,征地,设计、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工程进度等等,单凭税务局一人之力是无法把项目信息全面、准确的收录完整,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各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也是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服务不到位的原因之一。

(三)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收入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很多税务机关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贡献并不重视,工作缺乏了主动性,同时在管制和服务上也就缺乏完善,以票管税,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更是无从谈起,信息采集和部门配合都没有协调一致,分工不明确,形成重大建设项目管理与税务机关脱节,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税收征收造成很大影响。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健全的组织架构是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重要保障

纳税机关应该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纳税贡献的重视,成立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首先,在重点建设项目初期,开始积极跟进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并同时与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各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加强协作,完善纳税项目信息,按照信息的完善进行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控纳税进度情况。其次,还要实施双向监控,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要紧密监控各个工期的纳税情况,督促建筑单位及时交付剩余纳税,以免纳得税款入库时出现推迟现象。

(二)基础信息的采集是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基础

纳税机关能否对重点建设项目取得全面准确的的信息资料,直接关系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纳税的顺利实施,建立完善的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数据库是十分必要的,主要通过三方面的途径完善信息,一是,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纳税机关,准确填充纳税征收管理信息记录。二是,通过纳税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监管的人员精心采集补充上述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不完善的信息,积极跟进正规重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直至工程结束,确保任何细节不能疏漏。三是,通过与重点建设项目相关的建设局、招标办、工商、国税、国土等政府职能部门取得信息,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三)提供优质税收服务是重点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特点

纳税机关应该把税收服务贯穿于重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同时根据每个重点建设项目不同采取不同的服务优质,定期给纳税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税收征收咨询辅导讲座,让纳税意识深入每个项目单位,提高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的纳税主动性,确保在优质服务下征收重点建设项目能够顺利解决。

近年来,重点建设项目的扩大开展,不仅拉动了浙江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也让浙江省税收收入逐年增长,作为纳税机关更应该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全方面的与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沟通,让征税双方在重点项目中达到最后的双赢。

参考文献:

[1]郑之平,廖江鸣.重点建设工程中地方税收管理若干问题探析.税务研究.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