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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日本水权制度、水资源管理、河流
Abstract: Japan and China, fresh water resources are very scarce.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water resources should be, Japan has established a set of perfec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 the water right system, good solve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water resources shortage and waste. The scientific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 in China of the time is not long, the contradiction of water resources should be a very prominent, the Japanese the system, has many advanced place, is worth reference, study the system of our country's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will help.
Keywords: Japan water right system,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rivers
中图分类号:TV2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日本,淡水资源日益紧张,淡水是一种宝贵的资源,要想获得河流的开发权,必须获得水权。
我国也是水资源十分缺乏的国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是我国发展经济的必由之措,日本水权的管理制度,对我国加强水资源管理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了解这些知识,对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有积极的意义。
下面详细介绍日本的水权制度。
一、河川法中的水权
水权的含义
何谓水权,从广义上讲,它有(排他或垄断)使用淡水的权利。
在日本,地下水历来被认为是私用水,其水权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支配。但是,近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从河流管理的角度来看应视为公用水。
何为公用水?即国家有所有权的水。
公用水,分为一般用水和特殊用水两种。
一般用水,是指非特定人群非垄断和排他性地使用河水。
特殊用水,是指特定的人排他性和垄断性地用水。
在河流上修建水库等取水设施,提取灌溉用水、工业用水等等就是特殊用水。
人们是把公用河流的特别使用权称为水权。
(2)水权的分类
水权根据使用目的可分为多种类型。
1)、根据使用目的分类:
灌溉水权
自来水水权
工业水权
水力发电水权
养鱼用水水权
融雪用水水权
2)、根据稳定程度分类
稳定水权——汲取河水在10年一遇的干旱情况下可以稳定地取水。
3)、根据法源分类
许可水权——河流管理部门根据河川法批准的水权。
例行水权——根据河川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府县知事在此法实施3个月以内不下令受理许可事宜,便可视作获得许可。也就是已获得规定的特别使用权。这些规定都是关于灌溉水权的,今后会加以完善。
(3)水权的内容
1)、水权的内容
水权是占用河流河水的权利,分为批准水权、惯例水权。
批准水权——即经过批准的用水规则所定的水权。
惯例水权——即由社会公认所定的水权。
一般水权的内容包括如下事项。
①目的就是占用河流的河水。
根据用水规则,用水可分为水力发电、灌溉、自来水、工业用水、矿业用水、养殖用水、粪便处理用水等类型。
由于占用河流河水的目的包括在水权的内容之中,即便占用的数量相同,如果目地不同,也将成为另一种水权。在不同使用目的之间,水权不能相互转让。
②占用的场所
占用河水的目的和占有量是水权的重要内容。上游取水对下游水权人实际上已取得优先地位,对于弯曲的河流,即使取水口离河口距离相同,其左右岸取水的优势也是不同的。
占用河水的场所——是指取水口的位置和蓄水区域。但是,水力发电是利用水的势能,从取水口到排水口之间的水均是河流的河水(公水),而引水渠路径的变更是按占用场所的变更来对待的。
③占用的方法
占用的方法分为利用自流取水、壅堵取水、机泵取水、水库蓄水取水、渗流取水等。
④占有量
确定的每个取水口的最大取水量、或者一日最大取水量、全年最大取水量、最大用水量等均为水权的核心内容。
2)、对水权内容的制约
①由水权性质所产生的内在制约。
水权是直接支配河流河水的权利,而不是对河流管理人的债权,所以当发生异常枯水而无法取水时,不能向河流管理人索要其权利内容。
河流管理人为了包括水权人在内的公共利益而进行河流修建时,产生的河水污浊而影响取水,应该予以容忍。
②批准水权时附加条件的制约。
在批准水权时,河流管理人可以附加制约水权内容的条件。通常附加的条件有:
关于泄流任务、蓄水限制、流量条件、优先顺序等水权内容以内的条件。
关于排水的规定、开始取水的申请、测量取水量的义务等水权内容以外的条件。
这些条件是为了保证对河流进行适当管理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规定,而且在运用时也不会对水权单位课以不当的义务。
3)、批准时间
水权的批准时间原则上对水力发电为30年,对其他用水为10年。
批准时间并不意味期限一到权利就立即失效,只要在期限之前提出申请即可。
4)、水权的批准
根据要占用河流河水人员的申请,由河流管理部门批准。
二、水权许可申请程序
(1)水利用形态
① 储存河水——在河道上修建工程,把河水原封不动的长期保存的行为。
② 调水——把从某地取来的水注入另外流域的行为。
③ 抽水——为了发电等进行汲水的行为。
④地下水——利用土壤中的水。对于河水处于渗流状态(河水补给地下水,即使在河流区域外(即如在黄河的滩区)取地下水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占用河水。
⑤其他形态
关于流入大海的河流入海口处的含有盐水的水利用问题,因为是占用河流河水的一种形式,需要取得批准。流经发电水渠的河水,由于发电本身不消费水,所以被认为是公用水。
(2)、申请单位
水权的申请单位是指 “希望占用河水的用户”。对于这些申请单位,从业务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实际用水单位
河水占用设施所有者
河水占用设施管理者
关于1),对河水的储存和调取等不采取占用行为,这些单位不能算作水权的主体。
关键词 水资源;水权制度;政府管制;博弈
中图分类号 D92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5-0075-05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目前,造成水资源短缺的原因,除水资源本身的时空分布不均匀、开发利用技术的局限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之外,水资源的管理制度,尤其是水权的管理,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为了减轻因“政府失灵”所导致的制度失效,本文从水权制度运行的微观层面出发,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别考察了政府管理者和用水户的支付函数、策略空间和信息结构,建立了政府管理者和用水户之间的纯策略纳什均衡模型和混和策略纳什均衡模型。此类模型可以深入分析不同政策下管理者与用水户双方的行为特征,影响双方行为决策的因素,以及双方的行为互动对水资源利用产生的影响。针对影响管理者和用水户行为的因素,认为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政策或政策组合,有效地减少“政府失灵”导致的流域水资源的过度取用。
1 水权制度的政府管制
目前,世界范围内水权管理方式主要有3种,即政府管制、市场配置以及资源使用者的内部协商。研究表明,政府管制的主要目标是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基础上,达到全流域整体利益的最优,但这种集权式的管理制度会出现效率低下,不能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的情况,即“政府失灵”。许多学者分析了出现“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
(1)决策失效。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无法准确得知用水户真实的用水生产函数,或者为了得到用水户的真实生产函数需要付出相当高的代价以至于基本不可行,从而导致以此为依据进行的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不能达到整体利益最优[1];满足全流域效益最优的水资源分配方案对各地区来说是无激励的,政府指令性的配水方式缺乏激励补偿机制[2],上下游的用水户之间缺少合作的动机[3]。
(2)政策运行的低效率。由于监督管理成本的存在,无法实现政府与用水户之间的激励相容,并且随着监督范围的扩大,管理成本的上升,最终会导致政府不监督,水资源被过度使用[4];不同级别政府间目标与职责的差异,缺乏对政策执行者的监督,使政府内部出现“委托―”问题;大流域的地区分割管理与部门分割管理同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管理失控;水权的政府管制通常以层层审批的方式进行,这种运行机制会延长管理链条,降低管理效率。
上述问题是可以通过对制度的重新设计加以改进的,而博弈模型正是分析行为人之间决策以及决策的均衡的典型方法。由于我国流域的水权制度主要采取政府管制的方式,因此,本文以水量分配的水权管理模式为例,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分析政府管理者与用水户的行为互动关系,找到能够影响博弈均衡的因素,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以期能够部分地解决“政府失灵”所导致的水资源优化配置管理的失效。
2 纯策略纳什均衡分析
2.1 纯策略博弈模型
假定某流域处于水资源比较紧缺的状态,实行固定水量分配的水权管理模式,并且由流域管理委员会对水权实施的情况,即水量取用,进行一种事后的检查,即在一个水权实施期间结束之后,检查用水户的取水量是否超出了所分配的定额。如果发生了超额取水行为,则对超额部分进行经济惩罚,如收取超额罚金,但是不能收回已经被用水户取用的水资源,同时,该流域管理委员会也是上级政府的一个人,其管理绩效会受到上级政府的检查。
2.2 纯策略纳什均衡与政策分析
假定管理者和用水户都采取纯策略,即管理者或者采取检查行为,或者采取不检查行为,而用水户或者超额取水,或者不超额。管理者的政策目标是希望用水户能够按照水量分配方案进行取水,不超额取水,以保证全流域水资源供给以及河流的生态平衡。通过对管理者与用水户纯策略检查博弈(见表1)的分析,可以得知:
由于政府的政策目标是用水户能够按照水量分配方案进行取水,不超额取水,即尽可能地降低用水户超额取水的(2)提高失职成本[WTBX]M。失职成本M与超额取水概率αi负相关,即当出现超额取水行为,管理者没有及时检查,管理者因此所受到的惩罚越高,用水户采取超额取水行为的概率越低。这是政策的目标与政策的结果之间呈现一种意外的关系,增加失职成本M的本意是督促管理者加强管理,提高检查活动的概率,但这种作用只在短期有效,当管理者加强检查的频率时,同分析(1)相似的,用水户超额取水的期望收益uyi会下降,从而降低了超额取水的内在动力,超额取水的频率也随之降低,当管理者预期到超额取水行为减少后,其检查行为也会随之减少。因此,督促管理者的政策在长期会达到减少用水户超额取水活动的效果。失职成本M的增加会使管理者采取不检查行为的期望收益曲线ung斜率下降,用水户的最优超额取水概率α*i降低至α*i,M(见图3)。
(3)提高超额罚金Pe。首先,超额罚金Pe与超额取水概率αi、采取检查行为的概率β都呈负相关关系,即当管理者对超额取水采取的惩罚水平越高,用水户采取超额取水行为的频率越小,管理者的检查频率也越小。这是因为更高的惩罚水平直接降低了用水户超额取水的期望收益,其超额取水的内在动力降低,超额取水的频率也随之降低,当管理者预期到超额取水行为减少后,其检查行为也会随之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当管理者提高超额罚金Pe时,用水户除了降低超额取水的概率,还可以采取减少超额取水量Qe的方法,或者采用两种方法的组合策略。即当管理者提高超额罚金时,超额罚金Pe的上升所引起的超额取水量Qe的下降会抵消或部分抵消超额取水概率αi的下降,大规模超额取水行为将趋于减少,而小规模超额取水行为会有所上升。在实践中,小规模的超额取水行为比大规模的超额取水行为更容易发生,而政府也倾向于对小规模的超额取水行为采取更为宽松的检查态度;反之,用水户对大规模的超额取水行为会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管理者也会加强检查,因为大规模的超额取水对全流域的影响更加严重。用水户大规模的超额取水会同时影响管理者检查行为的期望收益曲线uyg和不检查行为的期望收益曲线ung,最终导致用水户大规模超额取水的最优超额取水概率α*i,Q相对较小(见图5)。
此外,由公式(12)可以得知,管理者的检查频率β与超额罚金Pe负相关,与用水户关于水资源的生产技术系数Ai正相关。即当管理者以同样的频率β对全流域进行检查时,针对拥有较高生产技术系数Ai的用水户,应该收取较高的超额罚金Pe,而当管理者以同样的超额罚金Pe对全流域的超额取水行为进行惩罚时,针对拥有较高生产技术系数Ai的用水户,应该加强检查的频率。
由公式(18)、(19)可知,当管理者以相同的频率β和超额罚金Pe对全流域进行检查和惩处时,生产技术系数Ai较高的用水户采取超额取水的期望收益uyi要大于不超额取水的期望收益uni,此时,这些用户会进行超额取水。
4 结 论
政府管制下的水权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出现“政府失灵”。在实施定量水权分配制度的过程中,管理者和用水户之间是非合作的。在一次博弈过程中,管理者和用水户只能进行纯策略的选择时,双方会处于一种针锋相对的状态,此时只有通过提高超额罚金,才能使用水户不超额取水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然而,在实践中,管理者与用水户是以水量分配方案的时间段为周期进行重复博弈,虽然双方都无法完全得知对方的收益函数和行为偏好,但通过分析影响该博弈纳什均衡点移动的因素能够得知,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政策或政策组合:①采用更先进的检查工具、更为科学的检查程序以及优化政府内部的组织管理等,以降低检查成本;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者的失职成本;③对超额取水行为收取高额罚金;④对具有不同水资源生产技术系数的用水户收取有差别的超额罚金。这些政策可以促使用水户降低超额取水的频率,以实现全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目标,有效地减少因“政府失灵”所导致的制度失效。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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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权水市场水资源
一、水权制度的基础——产权经济理论
水权,也称为水资源产权,其理论基础源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经济理论。产权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某种归属关系,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任何产权都是排他的,这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的权利。
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由于使用稀缺资源而发生的利益冲突,西方产权经济理论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界定和交易。西方产权经济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科斯,后来其理论又由布坎南、舒尔茨等丰富和发展。科斯的主要观点是:(1)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不是商品买卖,而是权力买卖,人们购买商品是要享有支配和享受它的权利;(2)资源配置的外部效应是由于人们交往关系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或权利无法严格界定而产生的,市场失效是由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的;(3)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组织、技术和效率;(4)严格界定或定义的私有产权并不排斥合作生产,反而有利于合作和组织;(5)在私有产权可自由交易的前提下,中央计划也是可行的。
科斯在研究产权交易的外部性时,全面分析了产权明晰化在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产权的主要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产权经济理论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对“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运行机制背后的制度前提——产权结构做出了富有特色的分析,是我们研究水权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
二、水权制度的起源及其特点
水资源产权,或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是调节个人、地区与部门之间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一套规范。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和水资源利用的基础,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和稀缺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所有权制度。因此水权可以认为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力,同时也可以认为是一项财产权。
水权制度的起源是与水资源紧缺密不可分的,在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早期阶段,水资源利用是采用即取即用的方式,随着人口增长和开发活动,水资源成为一种短缺的自然资源,水权就作为解决特定地区社会系统冲突的制度而产生了。
在大部分可开发的水资源已被分配占用的情况下,人们关注通过销售和转让来重新配置那些已经被分配的资源,多数水权转让是从较低收益的经济活动向较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转让,如从农业用水向城镇供水和工业用水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水市场就应运而生了。80年代初期,美国西部的水市场还仅仅称为“准市场”,是不同用户之间水权转让谈判的自发性小型聚会,而现在“水资源营销”、“水资源销售”已经是水管理杂志上常用的术语,在门户网站的搜索器上键入“水市场”,可以找到无数个正在进行网上交易的水市场,甚至可以“买者”或“卖者”的身份登录。
水市场的意义在于通过重新分配现有水资源来满足城市化与工业化对水资源的需求;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过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可利用的资源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市场方式实现水权在不同行业部门间的转让。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探讨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988年颁布的第一部《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对于水资源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然而现代产权制度的发展导致法人产权主体的出现,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分离,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都可以分离和转让,在我国,由于水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各种利益主体的经济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了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低效利用。因此,明晰水权,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对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水权制度应有以下几个步骤:
1.摸清水资源家底
通过水资源评价摸清水资源家底是建立水权制度的基础。水资源是指由降水产生的,具有一定的量和质,能够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多方面用途的可更新的动态资源。水资源量仅是一个说明一个地区自然地理和水文气象条件的指标,与开发利用关系更为密切的是水资源的可利用量。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流域水循环过程不致发生明显不利改变的前提下,从流域地表或地下允许开发的一次性水资源量。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大小与经济实力、技术水平、水污染状况等因素有关,是最大可能开发利用的水资源量。通过水资源评价确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是合理配置水资源和确定初始水权的基础。2.分析需求结构
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和私有物品的双重属性,在供水、水能利用、灌溉等领域具有私有物品的属性,在维持生态系统、防洪等领域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水权是一种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利,是一项收益权,同时也是一项财产权。因此在配置初始水权之前,有必要分析水资源的需求结构。水资源需求可以分为基本需求、生态系统需求和经济需求三种。基本需求是指公民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必须的水量,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用水需求也作为人权的范畴由政府保障,这部分需求必须无条件满足,不能通过市场解决,每个地区按人口计算的水资源基本需求在水资源配置中必须优先满足;生态系统需求是维持生态系统和水环境而必须的水资源量,是一种非排它性的公共物品,难以进入水市场,应由政府负责提供;经济需求是指工业需水、农业需水等多样化用水,具有竞争性、排他性、收益关联性等私有物品特征,可以通过配置初始水权、通过市场机制转让水权的形式实现水资源在地区和行业间的优化配置。通过需求分析发现,只有多样化的经济用水适合通过水市场转让和交换。
3.配置初始水权
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水权实质上是对一定量的水资源在一定时段内的使用权。配置初始水权,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分配用于经济目的的水资源的使用权。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土地、水资源等基本生产资料属国家所有,而地方政府是地方各种经济组织和与水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主要代表,因此可以把地方政府作为水权制度的主体和水权的代表者。配置初始水权可以理解为通过水资源总体规划和水资源配置方案,在不同地区之间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参照有关国家建立水权制度的经验,水权配置应该体现以下原则:
优先考虑水资源基本需求和生态系统需求原则: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在按人口分配各地区基本需求、考虑生态系统需求的基础上,对多样化的经济用水需求进行水权初始配置。
保障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原则: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任何时候,保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水资源配置中需要优先考虑的目标,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
时间优先原则:以占有水资源使用权时间先后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地域优先原则:与下游地区和其他地区相比,水源地区和上游地区具有使用河流水资源的优先权,距离河流比较近的地区比距河流较远地区具有优先权,本流域范围的地区比外流域的地区具有用水的优先权。
承认现状原则:在一地区已有引水工程从外流域或本流域其他地区取水的条件下,承认该地区对已有工程调节的水量拥有水权。
合理利用原则:申请水权的地区必须能够证明所申请的水权是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的。
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优先的原则:作为确定初始水权的水资源配置,必须充分体现公平性的原则,这样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才能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在满足公平性的前提下,应把水资源优先配置到经济效益好的地区。
留有余量原则: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各异,需水发生时段不同,人口的增长和异地迁移会产生新的对水资源的基本需求。流域水资源配置在考虑生态系统需水的前提下,水资源配置还要适当留有余地,中央政府保留这部分预留资源的水权,不能分光吃净。
4.建立水权市场
关键词:水权;取水权;水权转让
一、国外水权转让制度的发展
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水权转让又称水权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对水权进行的有偿让与。水权转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国外,关于水权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发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达到。在研究过程中,各国的学者均注意到本国的社会制度、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对水权制度构建的影响,同时,他们注重将水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与本国的水资源使用和管理实践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权制度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河岸权制度理论、优先占用权制度理论、可交易水权制度理论和公共水权制度理论等。
可交易水权制度产生于美国西部的缺水地区,近些年来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交易水权制度是人们为了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排他性水权制度。允许水权交易,可以促使水资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区、行业和用户转移,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权理论逐渐被广泛接受,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智利等国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权市场。墨西哥自20世纪90年代初实施综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改革后,水权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此外,中东的一些缺水国家也在讨论和准备实行这种制度。纵观国外的研究进展,各国的水权制度理论还不完整,远未达到成熟、经典的程度。相应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国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二、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水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水法》并未规定水资源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但是,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法律上明确水资源使用权或者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明确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明确规定了取水权这一重要的水资源使用权,从而,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提供了制度设计路径。为配合《水法》的实施,清除水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实现水资源市场配置的改革,我国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6年2月制定并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自此,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了质的发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的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虽然仅有一条规定,但该条为水权转让确立了法律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以上寥寥数条的法律规定远未为水权转让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现行水权转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权制度不够明晰,法律上缺乏对水权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的具体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仅仅规定取水权可以转让,没有明确取水权以外的水权是否可以转让;水权的归属、权限范围和取得水权的条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没有建立水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维护正当的水权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权制度
自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取水许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运行机制,在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水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明确取水权与有偿使用制度,是对水的自然属性与商品属性认识的结果,而这种认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的前提与基础。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制度提供了设计路径。
然而,取水仅仅是用水的一个方面,取水权包含的权利内容太少,并且取水权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取水权不足以反映水权的丰富内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许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权的法律根据之一。近年来,水利发展进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把水权制度当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积极推进是现实的需要,更是水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对水权的初始分配,是在国家享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由于用水户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取水权不具有长期稳定性,且不可转让,取水权不能涵盖所有水资源的使用行为,尤其在干旱时期,通常倾向于以行政协调为主的临时性方案设计,政府在协商中承担大量工作,受人为因素干扰多,取水权主体和投资者不能预先把握缺水时的供水状况,造成了“产权模糊”。它是阻碍水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明晰水权已经成为水利市场化改革的迫切任务。
明晰水权,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确立明确的水权主体,必须转变水管理体制,即由取水许可证制度向水权制度的转变。而水权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权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实行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水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由国家进行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水权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市场机制来达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生产力的提高。
2.允许多种类型的水权转让
由于工程处在不同的社会和地域环境中,面对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工程的治理充满困难和挑战。工程的治理主体不仅要对这些工程的供给和生产制度的安排进行不断地调整创新,而且还需要对其制度安排的变革进行精心设计和跟踪研究,找出制度冲突根源和解决办法。经过调查后发现,凡是“小农水”产权制度改革相对较成功的都经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精心安排和支持,除了一些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的工程(如水库)改制被“设租寻租”外,制度安排者一般都是想尽快的完成上面安排的改制任务,并尽早能够从繁琐而吃力不讨好的工程治理中脱出身来,他们精心挑选工程经营者,选择比较有责任心、办事能力较强、有一定威信的人员,迈出了改制进程中比较困难的一步。但这可喜的一步并不能保证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成功,新制度的推进会与其他制度发生许多冲突,还有许多有形无形的因素制约着改革的进行。这种冲突和制约因素隐含在工程特点、地区的经济、社会人文、农业水权、水价等正式制度与非制度因素中,阻碍或干扰改革的进程。
工程排他性的困难。这种排他性体现在工程特点、产权和情感等方面:①工程因素。“小农水”市场化治理是以工程的排他性为前提条件的,即将一些不付费的用水者排除在外,消除工程的外部性,避免工程的过度消费。但是,许多工程从水源到配水处,除了地下输水管,基本是敞开式的,而且输水线路很长,经营者不可能整天值守。即使能做到这样,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付出的成本也可能远远大于收益。②产权因素。市场机制要求产品和服务的产权是明确、安全、可转移和可实行的,这种有保证的产权可以让产权所有者放心地持续投资。但是,由于工程产权涉及到粮食安全问题,政府和用水者很少愿意让工程的经营者永久性持有产权。工程产权虽然明确但是不能正常流转,即不可轻易转移或继承从而缺乏安全性。另外,工程的产权虽然明确,但是,由于农业水权的不明确和不安全,造成工程产权实施的不安全,比如遭遇干旱或水权安排的不协调,即使经营者管理水平较高,村民也比较合作,但是水的无法正常获得阻碍了工程管理的可持续性。③情感因素。“小农水”市场化经营在农村这个讲究人际关系的土壤可能会受到较大阻碍。由于村庄作为用水者出生、成长和生存的场所,村庄里的关系是一种亲情与乡情的混合感情,如果发现有人破坏工程私自取水,经营者可能碍于情面或者同情的角度不去阻止,或者即使阻止了由于对方的不以为然而没有成功。这种复杂的感情还会带到水费的收取上来。随后的两个案例证明了水费没有能够全部收回原因之一就是收取过程让经营者难堪而难以承受,感觉“为了一点小钱而丢了面子不值得,最后放弃工程的经营。
农业用水定价制度。农业水价与“小农水”产权制度改革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水价的确定程序。农业水价的确定需要经过准确核算,通过工程经营者、公众和政府协商而定,需要采取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合理定价,而不是任意一方或两方随意要价。而在实际中经常发生集体或与经营者共同确定水价,而将农民排除在外。水价的高低确定的两难。农业水价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按照市场定价,水价过高农民难以承受导致种粮积极性降低,造成粮食减产;但水价过低不仅会导致工程运营入不敷出,还会养成用水者浪费习惯。因此,灌溉用水定价不仅要考虑水价本身,还要考虑当地农民的心理承受程度、历史水价以及财政支持力度等多方面的因素。水价确定的灵活性。对于每年收取固定水费的地区,如果风调雨顺,农民没有或很少接受灌溉服务,仍然需要付出与其他年份相同的费用,是否是一种不公平行为?反过来说,假如水费按照计量收费,那么经营者如何在风调雨顺年获得工程的维护费用?因此,如何确定水价达到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都满意,还需要设计一种更实用的灌溉用水定价机制。
农业水权制度。水权制度的核心之一就是如何平衡农业水权与其他产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即怎样将农业水权转让给其他产业或生态用水,以及转让价格的确定,其中最首要的就是地区农业水权如何确定,这是农业水权转让和定价的基础。水权和水价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水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权制度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农业灌溉水价机制,不能体现水资源的真实价值,也就不能有效调节水权市场需求,即农业水权机制无法有效配置水资源。对于“小农水”来讲,农业水权的可获得性和保障性是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产权制度改革的监督机制。如何对工程产权制度过程、结果和后续管理的监督机制是保证产权制度改革公平性的保证。这种监督由谁执行、怎样执行、如何处置监督结果尚没有可以参考的先例。如果将这份责任全部赋予政府或群众性基层组织—村委会,似乎又走了循环轮回的怪圈,那么如果要保证监督的成本较低同时执行力度较高,也许只有将用水者组织起来,由它们实行监督甚至治理职责或许是比较可行的办法。
专用性较强的公共资产实行私有化的合适性。“小农水”具有区域自然垄断和准公共物品的特性,所提供的服务共享程度较高,排他成本较高,在建设和维护中协作要求较高。除了水库可以发展养殖业外,,“小农水”的资产专用性较强,目前一般只是在每年灌溉季节集中使用,生长期偶尔使用,其他时期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别无他用。因此,如此高的专用设备由私人拥有导致的经营单调性增加了获利的困难。威廉姆森认为资产专用性与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密切相关。针对这个问题,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认为“如果资产使用高度专门化也许就需要集体所有”。“小农水”的私有化尽管可能提供竞争,增加生产效率,但是却不能完全解决内容广泛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供给问题。另外,资本的逐利性在工程的运行中可能会损坏其他物品和人员的利益,这在缺水地区表现得很明显。因此,如何平衡“小农水”的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还需要对农村的个体和群体特征作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