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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
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程度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是紧密相关的,但是我国高校的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由于近年就业的压力,我国大学生大都关注专业课的学习,而对法律基础课认为可有可无,只是为了学分,考前突击应付及格就行的态度去学习。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对法律知识有充分的理解并运用到生活实践中去。另一方面,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学时有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相当于《法律概论》的内容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让高校大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去获得的法律知识自然也是有限的。
2、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欠缺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依据。而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又决定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事务的法律思维方式。正是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薄弱,才导致了部分大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现,对法律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甚至放弃法律武器,采用过激的方式来讨回自己的“公道”,从而加大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3、高等院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
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近些年较为典型的就是马加爵事件,马加爵为了报复同学中那些伤害他尊严的人,选择报复杀人的犯罪道路。还有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倾倒在北京动物园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造成极恶劣地社会影响。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但是伤害动物他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我们大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不能仅仅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基础上,更要对法律的原理,法律的精神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
二、高等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我们知道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事件,本来就是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但是这起交通事故却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原来这起交通事故本身并不严重,而肇事者却用刀将被撞者连捅8刀,致其丧命,更可悲的是,肇事者竟是一名大三学生。当记者问他杀人理由时,他却说,撞得是个农民,怕以后难缠,才杀人灭口。可见,药家鑫自以为知法懂法,而实际上是一个法盲。就如他撞人后如果及时救人的话,也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可是,他的行凶施暴触犯的是刑法,这是两个质的变化。高校用优质的教学条件为国家培养了一个“高级”犯罪分子,这不得不让我们引起反思。因此,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以培养具有法律修养的人才是高等院校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应注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实行以法律意识教育为中心的教学改革。这样会使课程内容得以精练,同时也可以克服“内容多、课时少”的矛盾,有利于教师在课堂上讲深、讲透主要内容,从而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吸引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教师在教学手段上
应积极适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自己对案例的分析及教师的讲解和指导,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根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的适用,使原来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方式变成了师生互动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教师在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举案说法、案理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或开展法律常识知识竞赛来充分发挥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使大学生达到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
3、高校应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来提高大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
从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修养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一是因为法律意识的缺乏,二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而高校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会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培养稳定的情绪、坚强的意志力,乐观向上的精神,从而能抵制各种社会上不良风气的侵蚀,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4、高等院校应积极营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学术环境
首先,从高校的管理上应“依法治校”,学校治学是否“法治”的状况会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在日常教学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应做到“有法可依”,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从而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三、总结
一是法律观念落后。很多大学生仍然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针对“打赢官司靠什么”的有关调查显示,50%的大学生认为要想打赢官司必须得靠关系,30%认为应当有理有据,20%认为应当找一个好律师。由于这些错误的观念,导致个别大学生存在“目无法纪”的问题,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比如一名在校大学生为了展示个性,竟然将自己的不雅视频上传到网络以获取关注,并以“艺术”的名义进行宣扬,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再比如一些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不强,上当受骗后不会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反映了大学生法律观念的落后以及法律意识的薄弱。二是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知识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主要依据。不少大学生存在“实用主义”的思想,重视专业课,对法律基础课投入精力不足,造成大学生法律知识匮乏,直接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比如,目前很多大学生对“违法”与“犯罪”界限不够清楚,甚至有很多大学生把二者等同起来。三是违法犯罪比例上升。受社会经济发展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大学生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甚至个别人存在“知法犯法”心理,违法犯罪比例上升。康树华教授曾调查显示:1965年青少年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期间,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凸显了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主要包括以下原因:一是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治”思想深厚,大学生普遍存在着“权力至上”、“民不告官”的思想倾向,这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的。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产生了消极影响,这也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障碍因素之一。所以,高校必须认真弘扬现代文化,特别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先进的文化思想成为大学生意识主流。二是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高校越来越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以及整体法治环境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地区人们法律意识的差异,这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也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尽管我国高度重视反腐工作,但当前滥用权力、以权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也会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形成一定影响。三是法制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部分高校还没有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纳入到大学生素质教育中,还存在着缺位和不到位现象,这已经成为制约大学生法律意识提升的重要因素。比如,目前一些高校在法律教育方面还存在着“重传授、轻意识”的问题,以灌输知识点为主,对于如何提升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缺乏深入的研究。四是自身因素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由于大学生正处于生理成熟期和心理过度期,没有形成独立的人格,容易受到不良思潮的影响。此外,当前大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存在一定的“自我意识”,在价值观念多元化影响下缺乏对法律的认知,遇事通常都从自身主观意识出发,没有法律观念,缺乏用法、守法意识。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的策略
社会、政府、高校和家庭等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健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需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高度重视法制教育。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要将法制教育作为单独的课程进行设置。比如高校应该主动适应“依法治国”新要求,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分开,单独将“法律基础”作为必修课,并学分与学位进行挂钩,提升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视程度。要加强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特别是要在师资方面给予更大的投入,为高校开展法制教育创造条件。同时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践教育并重,共同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能力。要大力加强法律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法律专业教师的综合素质,为高校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奠定人才基础。
二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法治环境影响、引导和塑造大学生,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升。对于高校来说,要将校园环境建设与法治环境建设紧密结合,着力打造具有高校特色的法律文化。比如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也要严格照章办事,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开展法律方面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各类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依法治国”的宣传力度,让大学生了解依法治国的内涵,了解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鼓励、支持和引导大学生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的实践中。
三是健全法律培养体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是高校的重要工作,而且还需要国家、社会、家庭要建立良好的“协同机制”,共同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比如国家着眼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既要加强立法,又要加强执法、司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特别是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宣传和引导,特别是要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宣传,使大学生受到触动;家庭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教育阵地,家长应当充分认识到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加强与高校的沟通,及时了解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活动。四是强化学生法律修养。大学辅导员可以通过对学生集体宣讲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的学生采取有针对性地法律宣传和指导,实现法律宣传、教育、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进一步强化大学生自身的法律修养,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各种相关法律活动,比如组织学生开展以法律为内容的主题班会、收看法律宣传片等方式,加强法律知识的互动与交流,使大学生养成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习惯。大学生也要主动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提升自身的法律应用能力。
四.总结
一般所谓的旅游市场,仅指狭义旅游市场。即指一定时期内,某一地区中对旅游产品具有支付能力的现实购买者和潜在购买者。旅游市场的形成必须具备4个要素,即旅游者、旅游购买力、旅游购买欲望、旅游购买权利。
(一)旅游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的不断扩招,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的大学生人数已经达到2468.1万,早已经位居世界第一。根据《2012年全国大学生旅游意向调查报告》显示,近九成的大学生表示热爱旅游。在我国大学生中旅游者和潜在旅游者人数众多,大学生旅游市场规模巨大。
(二)旅游购买力
旅游购买力也就是支付能力,也是决定一个人是否能外出旅游的重要因素。而我国大学生的旅游购买能力在不断提高。其一是因为父母的工资不断提高,其二是因为大学生自创收入的形式也越来越丰富。如做兼职或者申请助学金、获取奖学金等。
(三)旅游购买欲望
旅游购买欲望即指旅游需求。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5个层次。由低到高依次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大学生作为受到高等教育培养的高素质人才,他们相比低层次的需求,更多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通过旅游他们可以享受高品质的服务,可以开阔视野感受灵魂的升华。
(四)旅游购买权利
旅游购买权利是指消费者可以购买某种产品的权利。“20代”大学生的年纪都在20—-30岁之间,作为成年人他们旅游购买权利基本不受限制。除了上述的四个要素之外,大学生们充足的闲暇时间和我国日益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也是大学生旅游市场能够开发的条件。
二、大学生旅游市场的特征
(一)注重理性消费和旅游体验
“20代”大学生大多属于消费层次较低的群体。在旅游过程中对价格因素考虑很多,吃、住、行、游、购、娱都要讲究理性消费,不会盲目消费。同时大学生更在意旅游本身的过程和带给自己感受。追求新奇、创意、放松、美感、身心和谐的旅游体验。
(二)出行方式以结伴自助旅游为主
“20代”大学生相比跟着旅游团进行拍照式和购物式旅游,他们更喜欢和志同道合的同学结伴而行,发挥自我意识设计游玩线路安排旅游活动。而且报旅游团的价钱不低,也是他们选择自主旅游的原因之一。
(三)旅游目的地以短途和周边地区为主
出于经济和安全方面的考虑,“20代”大学生出游目的地是以学校所在城市为中心的周边城市或景区为主,不会停留太长时间。但也有些人为了某些原因去长途旅游。比如去大城市看演唱会,或者自行车社团带着队员去远征等等。
(四)旅游顾虑事项多
“20代“大学生在初高中时长期过着家——学校两点一线的枯燥生活,上了大学后出去游玩世界的旅游动机非常强烈。但由于之前出游机会少缺乏经验,所以对出游中的未知事物很是担心。包括交通工具的选择,食宿的问题,安全的问题等。
(五)受相关群体影响大
“20代”大学生主要居住在大学的寝室里,并以一个寝室或是班级为中心形成一个比较集中的旅游群体。生活在这样的群体中受到其他群体成员的影响很大,他们对其他成员旅游的效仿欲望很强烈。
三、大学生旅游市场的开发策略
(一)政府应担当重要角色
由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大学生旅游市场认识不够,宣传不足。忽视大学生旅游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教育意义,单纯地认为大学生属于低消费群体,没有消费能力所以不予重视。使得大学生旅游市场开发缺少指挥者,旅游企业也不敢贸然开发。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如下策略:
1、职能部门应该深入调查了解大学生旅游市场,准确评估其具有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2、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和相关旅游企业的注意。倡导有口碑有社会责任感的旅游企业参与其中。
3、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着力有序地开发大学生旅游市场。将大学生旅游市场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为大学生旅游市场创造一个开阔、法制的环境。
(二)产品策略
相比传统俗套的旅游路线,旅游企业应该投其所好地针对大学生的特点来开发新的旅游产品。
1、爱情专线旅游:旅行社可以向大学生情侣们推出适合他们的爱情之旅。同时旅行社也可以将相亲旅游推向市场。大学生们都想谈一场说谈就谈的恋爱。但是师范类或理工类高校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得想恋爱的大学生们“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旅行社可以推出相亲旅游路线,让大学生们在轻松愉悦的大自然里相知相恋。这既是一件有意义的事同时也可以帮助旅游企业创建特立品牌。
2、教学旅游:教学旅游的重点在于“学”。有些知识与其只靠老师在课堂讲解不如让同学们亲自去体会。如古代建筑风格,各种特色地貌等。而且大学生通过教学旅游更可以认识世界,接触社会,学会如何与人相处。各高校可以与旅行社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制定旅游线路、旅游内容,保证大学生安全。
3、体育旅游:体育旅游是我国一种新型的旅游产品,包括休闲、健身、体育观战三种类型。大学生们平时缺乏体育锻炼,需要经常运动来提高身体素质。而参加骑马,打高尔夫球,游泳,登山等体育旅游活动不仅可以学到新技能又可以加强身体锻炼。
4、毕业旅行:和以往简单吃一顿散伙饭作为告别仪式不同,如今“20代“大学生们更喜欢用毕业旅行的方式来结束大学生活,再和相处四年的同学一起制造一份值得毕生回忆的经历。毕业旅行作为班级最后的集体旅行,想必人数众多,单凭学生自己策划难度很大。所以旅行社如果能及时推出适合大学生毕业旅行的路线一定会受到热捧。
(三)价格策略
1、旅游市场价格
对旅游企业回收成本获得盈利和调整旅游产品的供求关系上有很大的作用。而“20代”大学生们因为受到经济因素的约束,对旅游产品价格承受能力不高,旅游企业在制定产品价格上不能过高。多为大学生提供价格适中的旅游产品,以量取胜。
2、除了低廉的价格优势,重点宣传零包价产品也是不错的选择
在购买零包价产品中,既可以享受团体机票的优惠,由旅行社统一办理签证和保险,同时还可以自己安排行程内容。虽然这种形式多用于出境旅游,不过希望国内旅游也可以普及这种旅游方式。
(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大学生求知欲望强充满好奇心,所以对陌生事物的问题比较多。旅游企业应该派出经验丰富的导游跟团,保证可以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满足他们的好奇心,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五)改变传统的宣传方式
1、建立网络平台
“20代”大学生的生活里已经离不开网络。网络是他们了解时事,闲暇娱乐,消费购物的主要方式。旅游企业在针对大学生旅游市场时,应该减少在报纸上这种传统方式的宣传,应该建立网络营销平台来宣传和营销。将所有的资源整合放在网站的页面上,并配备在线服务人员对大学生进行解答和咨询服务。
2、加大在高校里的宣传力度
【关键词】校车服务;服务合同;法律问题
一、校车运输合同的含义、特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乘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乘客、托运人或者发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因而,校车运输合同即:承运人和乘客之间达成的,由承运人以校车为运载工具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乘客支付运费的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校车运输合同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共性,其主要表现在,它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在校车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以承运乘客为条件收取运费。而乘客在享有司机提供运输服务的这一权利的同时,负有履行支付相应运费和有关费用的义务。一般来讲,运输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客乘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达成运输的合意(主要表现为购买车票),合同即告成立。
二、校车客运合同的内容
由于平时乘坐校车只需要买票或者充值就可以乘坐,并没有直接的书面形式合同需要再签订。我认为在这里并不是不存在合同,只是这个合同的内容我们基本默认了,只需要有车票或者电子消费凭证这样一个证权文书就行,这一点应该跟机票在某种意义上是一样的。因此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就只能根据我们平时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有关约定来确定合同的内容。事实上,这类合同的内容具有相当的确定性,鉴于校车的重复经营,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的内容都已有相当的了解,并不需要每次对合同内容进行重申。可以认为,校车的客运合同是只有几项内容空缺的格式合同。这份格式合同由承运人提供,除乘客一栏空缺外,其他条款都已经确定,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经常有承运人和乘客就车辆状况、行程时间、发车时间等相互之间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因此,明确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就是必须的,法律也明确要求公开性,此类合同同样需要将所有信息于公共范围内进行公布。根据我国运输合同的一般惯例,我们认为,该类合同中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默示地包含以下内容:
(一)乘客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乘客来说,其主要的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至于其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行业惯例,乘客的主要义务应包括支付乘车费用和相关费用的义务、危险品声明与告知义务和不干涉驾驶义务,这个义务就校车来说没有特殊性,每个乘客都需要遵守,这不仅是为了维持乘车秩序,更是为了保障所有乘车人员的安全所应尽的义务。
(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主要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运费。其义务则相对复杂,我国合同法对于客运合同的营运人的义务规定并不明确,结合具体实践来说,我们认为,校车运输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谨慎驾驶义务:关于此义务校车的客运合同与一般客运合同有的谨慎驾驶义务没有特殊性。鉴于校车运营是有专业团队,因此应该建立起对司机投诉的长效机制,对于开“斗气车”、服务态度差的司机应给予罚款等经济处罚。
2. 按照约定路线运行义务: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乘客、货物运送到约定地。在校车运输过程中,除遇有交通管制、道路阻塞、乘客同意等情况以外承运人必须遵照日常生活水平习惯或地理上或者双方约定的路线,以最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将乘客送到目的地。至于有些时候校车不按既定运输路线行使而造成时间损耗的情况如何处理,关于这一点合同法暂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
3. 提供适载适量车辆义务:关于适载即承运人的车辆必须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进行运送乘客的客运经营业务。当车辆出现以下任一问题时,即应该被视为车辆不适载:如发动机有故障、车辆的刹车失灵、方向盘不灵活、车门难以正常闭合、玻璃晃动有可能脱落、车内卫生状况不佳等。当出现这些问题时,即使双方已达成客运合同的合意,乘客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拒绝继续乘车,并且,不论车辆是否启动和行驶,都可以无须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这里就出现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因为校车的封闭状况,加之有的同学把食品带上车使用,导致车内空气状况极端恶化,从而使其他同学坐校车成为一种煎熬。因此司机应要求乘客不能带散发气味的食品上车,为乘客提供一个良好的车内环境,是司机应履行的义务。
关于提供适量的车辆的义务,鉴于校车运营不同于完全市场化运输的特殊性,其应备足足够的车辆和司机,以保障同学和老师对于校车出行的需求。校车运营时间还应符合学生及老师的生活习惯,既要满足老师早晨上课和出行,也要满足学生外出交流和活动。但现实中,因为承运方和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他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有承运方单方面决定。作为乘客的学生,因为校车在学校里几乎是一种垄断地位,很多情况下都“被校车”。校车运营的时间和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有一个更加合适的安排,比如可以就搭乘人数、频率统计,尽量制定出合理的班车时间和发车频率,在进行统计、取得老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于大学师生。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
我国的大学生从年龄上看,多属于成年人,虽然他们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由于在大学阶段处于受教育、保护和被管理的地位,因此,在教育行政机关与大学生、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教师与大学生诸种法律关系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了解大学生有哪些法定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法定权利,是教育行政机关和高等学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教育观念,推进教育法制化、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文旨在通过对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些许推动作用。
一、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表现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权利日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但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颇,特别是长期受到“左”的思想影响,我们常是强调学生对学校的义务而讳言学生的权利,加上一些高等学校片面认为“生源就是财源”,把学生当作招财进宝的对象,一些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大学生权利的侵犯主要出现在大学生财产权、人格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方面。
(一)财产权的侵犯
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乱收费。《教育法》第7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一些高校为了筹措办学经费和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全然不顾国家的禁令和学生的权益,想方设法巧立名目收费,使原本就为学杂费过高而发愁的学子背负更加沉重的经济包袱。如一年一度的备受考生和家长们关注的定向生招生工作,一些高校利用考生求学心切的心理,大肆收取报名费、捐资助学费竞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又如-一些高校为毕业生推荐就业要收取接待费、介绍费等。据笔者调查,有的高校乱立收费名目达10余项,每生追加交费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上万元。二是高校的一些教师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把自编、自著的教材、著作,通过教材管理部门强行发给学生,笔者曾对某校某系98级的学生进行调查,发现每生多发非教学用书23本,经费达285元。这种滥发“教材”的现象,既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又破坏了高等院校正常的管理秩序。三是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是高等学校的一项法律义务。但笔者了解到,一些高校学生公寓硬件建设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保卫工作形同虚设,致使盗窃案件经常发生。
(二)人格权的侵犯
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经常报道中小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的消息,与之相比较,侵犯大学生人格权的现象尽管没有那么普遍,也没有那样骇人听闻,但也时有发生。笔者就曾耳闻目睹了一些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无视学生人格尊严的事例,如对一个逃课的学生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责问道:“你经常不上课,是偷东西去了,还是谈恋爱去了?”对一个喜欢化妆的女生训斥道:“你整天浓妆艳抹,打扮得人不象人、鬼不象鬼,倒象个女。”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教师的一项职责,但倘若不分场合,不分对象,动辄圳人,动辄乱扣帽子、乱打棍子,轻则影响教师的形象,影响师生感情,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重则会因侵犯学生的人格权而带来一不必要的麻烦。例如,1997年6月,某高校学生宿舍发生一起窃案该宿舍学生王某300元的汇款单被人偷走后冒领。该校保卫处经过了解和核对字迹,把同寝室的毛某作为重点怀疑对象。随后,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贴出了通告,称毛某“故意旷课,蓄意在寝室内作案,无视校规,情节严重,影响较坏,将毛某开除学籍”。面对校方的“通告”,本是清白的毛某同学有苦难言,无奈之下将母校推上了公堂。
(三)公正评价权和学业、学位证书权被侵犯
学校、教师对大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和学业、学位证书权的侵犯主要是指学校、教师违背客观事实对大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作出不实评价,以及本该发给学生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而不予发给的情形。《学位条例》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学士学位,而没有明确要求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但一些高校为了抓教学质量,违反《学位条例》的规定,硬是强行规定本科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才能授予学士学位,使为数不少的本可以获得学位的学生而不能获得学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进行评价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毕业生学业成绩合格后就应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否则就构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受教育权的侵犯
高等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如学生王某在填报某师范院校志愿时,只填了中文系,没填二志愿,也未填服从分配,但该校在未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下,擅自将王某录取到了历史系。入校后,王某向校方申请,要求转中文系学习,起初,校方不同意,后经王某再三要求,校方同意其转系,但要交5000元转系费,无奈之下,王某只好退学参加第二年的高考。二是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生的学籍。如在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问题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只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而没有规定“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一律应予退学”,但一些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硬性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造成许多学生的受教育权遭到侵害。如1998年6,日轰动全国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其案由就起因于北京科技大学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因为这个通知所规定的退学事由超出了《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29条所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其内容是违法的。
二、加强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的路径
应该说,现实中因侵犯大学生权利而发生的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深刻的。“高校无诉”时代结束后,高校管理如何应对因学生而引发的司法审查?在高校办学自逐渐扩大的新形势下,高校管理工作如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应该说保护学生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和教育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尊重、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政府、高校及其教师应切实做好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做好这项工作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治教意识
依法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首要之处在于广大高校教职员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一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教育者法制观念淡漠,致使高校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侵犯大学生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特别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教育者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平等教育观念和教育法制观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自觉尊重学生的人格,确保学生受教育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二)大学生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
《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可见,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申诉和诉讼两种途径获得救济。
1.申诉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它是《教育法》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确立的非诉讼法律救济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利。根据被申诉人的不同,大学生的申诉可分为行政申诉和校内申诉两种。行政申诉是指大学生把学校做为被申诉人向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诉。申诉的内容包括:①大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②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财产权的。③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④大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校内申诉是指大学生把教师做为被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的申诉。申诉的内容包括:①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②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③大学生认为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2.诉讼
大学生就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分两种类型。
其一,民事诉讼。当大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其性质属于民事诉讼,诉讼的目的是使自己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诉讼所追究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造成的侵权属于职务侵权,职务侵权的赔偿主体是学校,而不是教师,因而,大学生就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告只能是学校,而不是教师。
其二,行政诉讼。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高等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如《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这种情况下,高等学校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大学生之问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问因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如上文提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就是典型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从严执法,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高校管理呼唤法治化,离不开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而从我国教育法治实践来看,“执法”是其中最薄弱的环节。由于一部分地区教育行政和司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给侵犯大学生权利的行为提供了生长的“气候”和“土壤”。要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从严执法,严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侵犯大学生权利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类,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教育法》第8l条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对大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侵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如侵犯学生人身权;②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如侵害学生财产权;③赔偿损失,如侵害学生身体造成伤亡;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侵害学生人格权。
2.行政法律责任
高校教师对学生造成侵权,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行政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两种承担方式。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是学校对有过错的教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有6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政处罚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考、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高校管理者或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若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