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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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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函

征求意见函范文第1篇

山东省牟平县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0月23日〔56〕法民字第410号来函、10月27日〔56〕法民字第285号来函和10月30日〔56〕法民字第339号来函均收到。这三件来函都是请示一方居住内地提出离婚,另一方居住香港(或香港有亲友知其地址可以转交),如何向其征求意见的问题,现一并答复如下:

居住内地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照已知的对方的地址利用邮递直接去信征求对方意见,协商解决;如果居住内地的一方委托律师承办该案时,可由律师机构的律师名义代为去信向对方征求意见。如果这样做得不到结果而现住内地的一方仍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可将诉状副本函送对方,并通知其答辩。在函送前,你院应将函件及诉状副本送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再寄出。寄出时不要用印有法院名义的信封,只需在信封上写明法院的地址、门牌号码和主办人姓名。

征求意见函范文第2篇

1、全局开展评议活动。全体干职工围绕活动主题,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针对“懒、散、浮、软、娇、奢”等问题进行对照检查,通过自评和互评,反映出我局在作风建设、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1)我局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2)个别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还要进一步改进;(3)个别干部职工受外界思想和舆论影响,有时思想上存在不稳定因素。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将认真严肃执行整改措施:(1)定好时间、定好计划、定好学习提纲、定好业务培训计划加强提高我局干职工整体素质;(2)设立作风监督信箱,采取群众监督、领导监督、同事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干部职工工作作风监督力度;(3)以同事积极影响,领导干部做表率的形式,加大对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力度,坚定干部职工团结奋进的信念,稳定职工队伍。努力造就一支思想过硬、品格高尚、业务精练、作风严明的城市建设队伍。

评议活动中,干部职工同时针对我局现阶段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已将评议意见汇总(评议汇总意见附后),连同评议会议纪要和评议会议总结报告,按照活动组要求,已按时将资料上报活动办;

2、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邀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党员干部代表或服务对象代表10人以上列席会议。参会人员要认真准备,逐人在会上发言,查摆自己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的主要表现。特别是要对照“十要十戒”的主要内容和征求意见中查摆出的突出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查找不足和差距。同时,我局向我县各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意见,相互批评指正,相互扶持共同提高。

在民主生活会上参会人员积极发言,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会后我局总结会议内容,结合征求意见函,形成会议总结报告报活动办。

征求意见函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标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卫生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

(三)卫生标准复审;

(四)卫生标准解释;

(五)其他卫生标准工作。

第四条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

(一)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

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

(二)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

(三)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

(四)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

(五)卫生信息技术要求;

(六)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七)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八)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九)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十)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第五条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卫生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卫生标准。

第六条卫生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标准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卫生部设立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作为卫生部领导下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和咨询组织。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由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组成。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作为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卫生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管理工作。

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审查、卫生标准制修订、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卫生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依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第九条卫生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审定的卫生标准属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卫生标准工作。

第二章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卫生标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列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的内容

(一)规划(计划)的背景(包括上一规划(计划)期任务完成

情况;当前卫生标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对卫生标准的要求等);

(二)规划(计划)的指导思想;

(三)规划(计划)的主要目标、内容和要求;

(四)保障措施;

(五)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规划(计划)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和方针;

(三)适应疾病预防控制、诊疗和卫生监督的需要;

(四)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五)优先安排卫生工作急需的标准及修订项目;

(六)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七)标准项目与相应检验方法宜同步安排。

第十五条规划(计划)的具体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标准名称;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的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标准类别;

(四)标准性质及层级;

(五)制修订进度;

(六)主要起草单位;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根据标准性质、层级填写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关于编制规划(计划)的原则与要求,对本专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制定本专业卫生标准规划(计划),填写《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报请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并根据相关业务司局意见修改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的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对《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进行汇总,提出卫生标准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卫生部,由卫生政策法规司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提交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由卫生部批准下达,并向社会公告。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每年6月30日前分别向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填写《卫生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提交卫生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批准。

第三章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落实。

鼓励科研与教育等事业单位、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企业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卫生标准的起草工作。

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计划下达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第二十二条起草标准应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

(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教育单位、企业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

征求意见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标准起草单位收集的反馈意见不得少于10份。

第二十四条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如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应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卫生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送审标准进行审查。

审点:送审标准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衔接情况;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的分类分级和采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标准的审查根据需要选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做出评审决定时,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一)会审

会议审查是主要的标准审查方式。强制性卫生标准应进行会审;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时,也应进行会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5日将有关资料提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就会审情况制作会议纪要。

(二)函审

函审应是有限使用的审查方式,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或者修订内容比较简单的标准。

函审时,应将函审通知、送审资料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送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函审周期不超过30日,逾期未复函者,视为无异议。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函审情况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经审查人填写并签字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三十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填写《标准审查报告签署单》和《标准申报单》,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卫生标准的批准与

第三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在标准审查通过后30日内向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的《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编制说明》。对有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强制性卫生标准,应附报《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英文)及卫生标准的英文摘要。

第三十二条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等在30日内进行全面复核后,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会议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表等文件,应同时提交WORD文档的电子文件,并填写《国家标准报批清单》或《行业标准报批清单》。

第三十三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在收到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报送的送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填写《卫生标准审核单》上报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重大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通过一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履行报批程序时,应会签相关业务司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签发卫生部通告;卫生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与其他部门领导共同签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该委员会。卫生行业标准后,应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卫生标准实施后,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对标准的复审,提出确认、修改、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六章卫生标准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卫生部负责卫生标准的解释,卫生标准的解释与卫生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者,卫生部进行解释:

(一)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

(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三)标准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就标准解释提出草案,经政法司审核后拟文报部领导签发,以部发文形式。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健全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第四十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修订地方卫生标准参照本办法。

征求意见函范文第4篇

一、GAO的方法

为有效的支持国会,GAO的所有工作必须是职业的、客观的、以事实为基础的,超乎党派和意识形态的。GAO的所有工作结果和服务必须遵守一般接受和适用的审计、会计、投资和评估的原则和准则。GAO将有效的使用其资源,最大化地发挥其满足国会需求的能力,同时保持必要的独立性来确保其工作结果和过程遵循职业准则和其责任、诚实正直和可靠的三项核心价值观。

二、GAO的法定授权和职责

GAO在许多法定授权下,检查联邦基金的使用,评估联邦项目和活动,并提供信息、分析、法定意见、建议和其他协助来帮助国会使其制定有效的政策、基金和检查决定。GAO经常依靠两个法定的授权来进行工作,即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案授权GAO“调查所有与接受、付款和支出公共基金相关的事项”,并要求每个机构应按照审计长的要求向GAO提供其职责、权限、活动、机构以及财务交易等信息。1970年的立法机构重组法案授权GAO在国会参众两院中任一院提出要求、有管辖权的委员会提出要求或者是审计长提出要求时,可以“评估在现行法律下政府执行项目或活动的结果”。

三、接受任务的先后顺序

为努力达到国会的需要,GAO的高级职员会定期就GAO工作安排顺序是否与国会需要的信息和时间相一致与国会资深领导和相关委员会交换意见。GAO也会与国会领导磋商完成其任务所需动用的GAO的资源,来帮助管理和缩小资源供给和任务需求的不平衡。为确保坚持GAO的核心价值观,实行有效的管理实践和有效地使用资源,GAO将按照下列先后顺序开展工作:

(一)国会的命令;

(二)国会资深领导和委员会领导的要求;

(三)国会个人议员的要求,并附具有管辖权的委员会成员对这些要求的考虑。

国会的命令包括法令的规定、国会的决定、会议的报告和委员会的报告。国会资深领导包括参议院临时主席、参议院多数党领导、参议院少数党领导,众议院议长、众议院多数党领导、众议院少数党领导。委员会领导包括对项目或活动有管辖权的委员会或分会的主席和少数党成员。GAO也会保留一些资源用于审计长授权发起的工作:(1)致力于对当前有重大影响或是已浮现出的会影响国家未来的问题。(2)国会广泛关注的,重点是长期的、相互交叉和相互转换的问题。

在上述先后关系的基础上,GAO也会应要求考虑从事检查参议院和众议院有管辖权的各委员会的管理情况,包括授权、拨款、预算和检查其权限履行情况。

四、接受任务要求的考虑

GAO只能在授权和能力的范围内承担工作。在决定是否接受国会要求的任务时,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一系列因素:

任务事项;

GAO法定和授权的审计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企业(实体)或项目、活动是否收到联邦基金或按照现行联邦的法律运行;

GAO的专业标准和核心价值观;

要动用的资源数量,包括相关的成本效益的考虑;

GAO的团队中可对这项工作负责的人才储备程度;

同一要求者要求的其他正在进行的工作;

是否有相关的审计或调查,包括其他政府机构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犯罪调查,包括但不局限于监察长办公室;

是否有行政管理机构或法院的法庭未决事项。

五、国会的命令

GAO对待国会明确的命令与国会要求的任务不同。因为国会的命令是建立在国会或一个、多个委员会的要求基础上,GAO的政策是对国会命令的执行结果准备好及时提供给国会和公众。当命令明确GAO向特定的委员会报告时,GAO会与这个委员会的多数党和少数党成员沟通,明确工作的范围、报告的目标和时间安排。如果这个命令没有明确一个特定的委员会,GAO将会与有管辖权的委员会(包括其多数党和少数党),以及这个有管辖权的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委员会或成员沟通。当工作开始进行后,GAO会向委员会提供:(一)定期的情况简报。(二)工作的最初的和最终的结果简报。(三)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征求意见稿之前向国会通报。为使国会了解相关信息,GAO将向其提供其一份征求意见稿。

六、国会的要求

国会要求GAO承担的工作应由国会议员以书面形式送达审计长。GAO鼓励国会议员和职员就其要求的工作任务与GAO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如果一项工作任务仅需要有限的技术支持,由一名员工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GAO对此可以不需要书面的要求,如提供以前工作的简报或是已经准备好的一些信息。GAO一般不会向其他人提供国会的任务函。GAO希望他们能从发出者处获得此信函。然而如果此任务函中包括授权要求其他机构向GAO提供受限制的信息,如纳税人返回的信息,GAO则需要向此机构提供任务函。

如果任务要求的项目或活动关系到国会本身,即参议院、众议院或两院都涉及,GAO将会与任务要求者磋商寻求两党或两院暨(一)参议院领导和众议院领导,或者(二)参议院或者众议院有管辖权的委员会主席和少数党成员对此任务的联合支持。当无法获得两党、两院的联合支持时,GAO会在开始工作之前与任务要求者磋商,并向不支持一方的议院、政党通报工作任务要求。

如果相关的法律和其他的意见要求GAO的工作涉及到多边组织,包括联合国、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AO需要获得国会有管辖权的委员会或分会主席或者少数党成员签署的文件。

GAO对仅属于州或地方政府范围内与联邦政府事务无关的项目或活动,不进行研究、检查、评估和审计。但GAO对下列特定的属于州和地方政府的活动和项目进行检查,包括:(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联邦法律,如环保项目或保险的规定。(二)由联邦基金资助的项目,如医疗、交通、教育。另外,为帮助国会和其委员会进一步完善联邦法律,回顾联邦政府的角色,评估联邦政府的绩效,GAO有时会检查州政府的工作,来确定“优秀的实务”或是从其处理具体问题中获取经验、教训。此外,GAO在州和地方同行的审计师们也检查跨越地理边界的国家项目(如交通、国土安全、医疗等)。

当GAO从国会某一议员处接到的任务要求,且其全部或大部分集中在一个特定地理区域内,如果这一地区的代表人数多于提出任务的要求者人数,GAO会向这一地区的所有代表提出GAO工作的时间、范围和方法的意见。在征求任务要求者的意见后,GAO会在最后的报告正式公布之前,向这一地区的所有代表提供结果、结论和建议的简报,但不向其提供报告。

在以下情况下,GAO会对立法机关制定的议案提出意见:(一)国会的委员会或议员要求提出意见时;(二)如果议案通过会影响GAO的授权和职责时;(三)GAO掌握的信息对国会的委员会或议员考虑和修改这个议案非常有用时。在对立法机构的议案提出意见时,GAO的目标是确定如果这个议案被颁布,会带来什么可能的变化,这些变化对特定的项目会产生什么矛盾。

七、对国会要求者的承诺事项

GAO将会在收到任务函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布置工作任务的议员反馈确认函,确认已收到任务函并表示接受或者拒绝。当任务被接受时,GAO会向任务要求者提供一个何时开展工作的估计(如立即、几周后、几个月内或将来的一个时间)。当任务被拒绝时,GAO会向任务的要求者解释(如要求的任务超出了GAO授权的工作范围、GAO已经在做的其他议员要求的任务可以满足此项要求、资源的限制使GAO没有能力完成议员的任务要求等)。GAO会建议采取其他可选择的适当方式来达到任务要求者的需要。考虑到对GAO有检查权的委员会参议院的政府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的政府改革委员会过去的习惯要求,GAO会送一份任务确认函给这两个委员会的主席(如果任务是由少数党议员提出的),或是少数党议员(如果任务是由委员会主席提出的)。

在GAO告知每一个任务要求者其接受该任务之前,国会的任务要求者不能期望GAO开始执行该任务或者提供额外的服务。当国会议员们对同一事项分别独立地提出任务要求并且GAO全部接受这些任务要求时,GAO就会与国会的议员们及其职员磋商,在任务要求者同意时合并任务要求。否则,GAO会将所做的一项工作分成几个结果来报告。因为情况的限制,GAO会与国会的任务要求者协商将其收到的就一个重大事项的多个问题和并,如一个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在接受任务后,GAO通常会在20个工作日内与国会任务要求者的职员举行会议,以便更好地理解任务要求者的信息需要和要求的实质。在会上,GAO会(一)讨论在预期的时间内完成任务的能力;(二)对GAO要投入资源的水平提供一个口头的估计;(三)提醒任务要求者,作为任务的发起人,只有他或她有权同意增加联合任务要求者。如果他实施了这一权力,GAO将向最初发起人和每一个联合者发送这个同意的文件。

当任务要求者和GAO都同意开展这项工作时,GAO会向任务要求者提供下列内容:

在GAO和任务要求者对此项目达成共识后的10个工作日内,GAO就将主要内容发出确认函,包括计划阶段的工作需要或准备工作完成的时间等。

定期的情况简报,对审计范围或完成工作的时间有影响的重大情况变化(如,信息可获得性、可靠性或获取记录、数据或信息来源变化),最初或最终的工作结果简报。GAO的职员会非常努力地计划简报的上报时间表来满足国会多数党和少数党及其职员的日程计划。GAO希望,但不是被要求,在可能和可行的情况下,向两党提供简报。

征求意见函范文第5篇

1、召开“百日整治”查找问题动员会。6月3日,科技局召开全体机关干部大会,认真总结“百日整治”活动第一阶段工作,部署第二阶段工作。局长李爱红作动员报告,要求以科室为单位,结合本科室工作职能,在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政务公开、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勤政廉政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报告,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当前各项工作。

2、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一是印发征求意见函。6月上旬开始,陆续向各乡镇办园(场)、相关部门、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印发征求意见函500多份,请上述单位和个人对科技局在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政务公开、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勤政廉政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6月26日,已回收征求意见表400多份。二是召开座谈会。6月16日,邀请慧狮塑业、信达化工、绿色家园、裕波纺织、绿生畜牧、万荷堂等15家企业代表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会上局长李爱红介绍了科技局2013年工作情况、“百日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与会人员纷纷发言,对科技局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三是聘请义务监督员。“百日整治”活动伊始,就聘请了8名社会责任感强、关心发展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活动期间,为充分发挥监督员作用,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发送短信等形式,与监督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整改方案。

1、认真梳理、公布自查结果和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活动期间,通过自查、召开座谈会、发送征求意见函等形式,收集意见和建议100多份,梳理汇总后共有4类15条意见和建议,在科技局网站、机关电子显示屏上向社会公布。

①、关于机关管理:一是科技局办公大楼有科技局、担保公司、九派创投、市工商联等多家单位在此办公,前来办事的人员经常找错地方。二是要坚持办好“科技简讯”。

②、关于科技宣传:一是科技下乡活动要覆盖全市,尤其是偏远乡镇。二是科技宣传、成果展示要多进校园,培育学生科技创新意识。三是加大专利申请、保护等方面知识的普及力度,培养知识产权意识。

③、关于科技服务:一是要多组织科技志愿者开展活动。二是多到企业、乡镇调研,多组织权威专家授课。三是要调动农技110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要多培育本土科技特派员队伍,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五是作为科技管理部门,在引导和推动本土农业企业做大做强方面要有所作为。

④、关于科技项目: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向上争取科技经费的力度。二是要深入企业指导,提高企业申报项目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培育更多的企业进入项目储备库。四是要加大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项目支持力度。五是要加大项目的后期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要组织检查。

2、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根据梳理汇总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哪些问题突出就解决哪些问题的原则,制定了15条整改措施,落实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规定了整改时限。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个科室,要求迅速整改落实。

(1)、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2)、在一楼大厅建相关单位办公指示牌。

(3)、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奖励制度,相关科室每月上报不少于2篇信息。

(4)、组织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农技110专家到郑场、陈场、沙湖等地义务开展实用科技讲座、科技赶集等活动。

(5)、在职院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

(6)、扩大科技特派员、农技110专家队伍,新聘请一批市级科技特派员。

(7)、落实专家“党群通”手机费用补贴,通过科技项目支持专家到工业农业第一线创新创业。

(8)、开展全市工业、农业科技“三新”的调研、推广等活动。

(9)、组织本土企业代表、市政协提案委员到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观,邀请香港联瑞知识产权集团专家讲课。

(10)、加强产学研合作,在全市建立50个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以上5条责任领导:张迎祥、郭冰、张砚平,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科、农业科技科、知识产权局,整改时限:7月31日。

(11)、广泛调研、精心培育新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扩大覆盖面。

(12)、精心组织2013年科技计划重大专项申报工作。

(13)、加强对项目申报主体在材料组织、现场答辩等方面的指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14)、在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给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15)、加强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科、农业科技科、社发科,整改时限:8月31日

三、全面促进当前工作。

1、转变作风、服务下延,项目管理取得新突破。2013年开始,省科技厅重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竞争性申报,这给这样的直管市申报项目带来了前所没有的困难和压力。为确保项目申报成功,尽可能多的为企业争取省、部级科技经费,我局召开项目申报专题会议,决定以“百日整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主动走出机关,深入一线为企业服务。一是认真遴选项目。通过企业申请、业务科室推荐、局党组会讨论等程序,在全市范围内择优选择了7家在全省同行业中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二是精心组织材料。严格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由相关业务科室亲自联系相关专家到企业指导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三是组织答辩演练。项目通过初审后,省科技厅再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要求项目主体通过ppt进行汇报并现场答辩专家质询。为确保不出差错,局相关业务科室组织通过了初审的企业反复进行演练,并请专家到场进行模拟质询和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