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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概念内涵、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方面,而对创新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尚浅,只是粗略概括各个主体的大致角色,并没有去深究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联动机制,也没有关于各个创新主体联动机制的模型。本文在分析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各个创新主体的角色分工的重要性,并提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中创新主体联动机制模型,以此来说明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并进而提出促进创新主体联动机制对策建议。
二、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
目前,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大都已经处在成熟时期,完善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来源于政府的资金、政策支持、法律的规范作用以及长远的战略规划,已经成为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具备公益性体系市场化条件。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尽管在科技创新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数量上以及质量上的飞跃,但是由于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起步晚,至今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二)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展不平衡
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一直是制约我们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直接导致了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展的不平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对于落后地区而言,由于经济发展的落后性,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共享建设以及科技创新素养普遍偏低。而在我国,当下区域发展落后地区却是资源的集中地。这些资源急需科技创新使之得以利用并促进当地区域经济的发展。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展不平衡加剧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平衡。
2.配套政策与行业规范不完善
政策与法律环境是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得以良性运行的基础,政策与法律的完善化水平直接关系到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运行效率。但就目前而言,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方面我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尚不如意。首先,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政策与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出台的关于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规章条例,内容相当粗略,没有做到细化,且界限相当模糊,甚至某些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相关方面法律与政策几乎是空白的。其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执行不规范,表现为扩大或缩小政策法律范围与严格度、歪曲政策法律意图、钻政策与法律漏洞等等。这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必然带来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运行的低效率,甚至增加创新主体的创新风险。最后,关于科技创新体系主体之一的科技创新中介组织的法律认可尚未明确,这就造成了科技创新的中介组织地位不明确,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利于科技创新体系运行达到“零距离”与“零成本”。
3.缺乏战略规划,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
美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一直重视战略规划,从而一步步推进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发展。相对美国,中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战略规划欠缺,这不仅带来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也带来了科技资源重复建设以及科技资源浪费问题,由此加大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本。
4.市场供需不景气,服务利用率低
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不断发展与变化,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也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方面,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提供的服务内容单一,大多局限于技术咨询,而这与企业的需求往往并不匹配,表现为现实服务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差距,即供给与需求差距问题;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认识不够,意识不高,由此导致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需求有限,这进一步限制了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健全。
5.人才队伍素质建设偏低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是一个时代的象征,代表着一种科技新兴产业,这种产业需要的是能够跨学科的专业技术管理型人才。而在我们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中,人才队伍的建设是一个大问题。一方面,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中的工作人员专业结构存在偏颇,年龄结构达不到优化,经验欠缺;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工作专业化导致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缺乏整体认识,可能出现对技术咨询在行但无法实际操作等问题。
6.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市场化、社会化程度低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宗旨和目标就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但是,我国目前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很多科技成果由于与企业的现实技术水平无法进行转化,更无法产业化。一方面,科技创新服务中介在进行难题对接时,发现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与企业的技术难点脱节。另一方面,部分科技创新主体由于资金有限,在研发资金困难的情况下,技术还处在“青苗阶段”就被进行交易“套现”,这样的技术风险使得企业在交易时也心存顾虑。
(三)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根源性问题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根源性问题在于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中创新主体的磨合性,即创新主体的角色意识以及角色边界性问题。创新主体之间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就导致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内部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体系内部运转的不协调、无效率。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创新主体指的是为满足科技创新的需要,以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开发、利用以及成果转化为共同目标,致力于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而行动的群体。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政府部门,是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协调、导向主体;第二类是企业组织,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也是技术应用以及科技产业化的主体;第三类是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中心主体;第四类是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是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服务主体。四类创新主体之间的角色意识以及角色边界问题是产生问题的根源。首先,政府部门的角色应是致力于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提供政策与法律环境,为其发展提供战略规划,而现实中的政府部门职能出现“错位、越位”现象,导致事务繁忙,无暇顾及应有职责。其次,企业本是市场的主导,应该积极探寻市场需求,主动寻求市场供给,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供需提供市场感应器,但是现实中企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大,缺乏主动探索精神,对自身的职能以及角色的认识不足。再次,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中的科研主体以及人才队伍的输出主体,但是往往由于其对市场实践尚浅,导致对企业需求认知与现实的差距,进而带来科研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问题。最后,科技创新中介组织是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走向社会化与市场化的桥梁,但现实中科技创新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成了行政隶属关系。
三、创新主体的创新联动机制框架
创新主体的无缝隙磨合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互流
政府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其“无形的手”对于创新主体之一的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互动具有重要作用,第一,政府应该站在战略规划的高度为高校、科研机构提供政策与法律环境,为其发展提供导向、规划作用。通过高质量的政策与法律引导,形成高校、科研机构严谨、科学以及具有科研精神的运作体系。第二,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高校、科研机构的资源分配与激励作用,大力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的运作。第三,政府作为科技创新服务的需求者之一,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可通过外包方式、利用高校、科研机构的人才设备进行研发。第四,高校、科研机构将科研成果报于政府,结束一轮政府与高校、科研机构互流,在这个环节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成果上报过程中的信息反馈-成果改进这一循环。
(二)政府与科技创新中介服务组织的互流
政府与中介组织的互流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向社会化、市场化的转型具有重要作用。在发达国家中,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与中立性,其运作却遵循着市场化模式,成为科技创新的动力,并优化资源配置。而在中国中介组织一部分是由对科技创新服务的市场需求而建立起来,另一部分则归功于政府的放权,由原本隶属于行政机构向社会服务机构转型。第一,政府进一步出台与完善关于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的法律条文。目前而言,关于规范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的法律尚且不足且不完善,尤其在规范其运行、赋予合法权威性等方面。第二,政府对于科技创新服务进行考核监督直接关系到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的绩效与长远发展。第三,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应该为政府提供相关的信息反馈。例如,市场对科技创新服务的需求、科技创新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颈瓶等等,以便政府作出进一步规划。第四,政府与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同样存在外包互流。
(三)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组织与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的互流
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组织与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三者不同于政府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三者相对独立平等,但是三者之间相互存在互流关系,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织而言,两者对市场中科技创新服务的供需双方角色是相对的。为了更好促进科技创新能力的转化,一方面,高校、科研院所需要市场企业组织的相关信息与科研资金,例如,现实需求、现实技术等,此时高校、科研院所是需求方,而企业组织则是供给方。另一方面,企业组织需要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科技创新成果,并将这一成果转化,进而产业化以实现自身对利润的追求。这时,企业组织是需求方,而高校、科研院所是供给方。就科技创新服务中介与企业组织,相对而言,两者之间的关系运作更偏向市场化,两者都属于市场主体的一部分,遵循着市场的运作规则。一方面、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更多的是为企业组织提供信息、技术、人才、咨询、机器设备等相关服务,企业组织享受相关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另一方面,企业组织的需求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中介组织的服务内容丰富化、服务水平高效化以及管理机制完善化。
(四)政府部门与企业组织的互流
政府部门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创新主体的一部分,同样也承担着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职能,但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政府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属于公有资源,更偏向的是公平性与资源共享的多元性,更加注重资源利用的整体效益。因此,加强政府的开放性,增强与企业组织的互流是必要的。首先,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是一套规范性的法律条文、资金补贴等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另一方面,企业组织要将科技创新服务资源进行物化,实现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并提供相关的反馈信息。
四、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创新主体联动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界定政府与其他创新主体职能范围与角色
创新主体间的职能范围与角色直接关系到各自的分工,尤其是政府与其他创新主体之间的任务分配。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职责,促进政府更好的为其他创新主体提供服务,以此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二)加强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互流,让资源充分流动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中存在供需关系,这就要求加强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交流互动,相互交换信息与资源,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以此来实现科技创新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探索创新主体间的激励机制与考核机制
创新主体联动机制的完善与发展离不开基于创新主体发展的激励机制与考核机制。激励与考核是各个创新主体寻找自身发展的动力源泉。因此,积极探索创新主体间的激励与考核联动机制具有迫切性。
(四)扩大国际视野,增强国际合作
关键词:税务服务;纳税意识
所谓税务服务就是指税务行政机关为了让广大纳税主体更方便、更快捷地依法纳税,采取的各种配套服务措施。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这与商业是不同的,商业是为了取悦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获取利润,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优化服务是为纳税人依法纳税创造宽松、便捷的条件,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从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一、国外税务服务介绍
在国外,认为政府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是天经地义的。其税务部门都专门设有顾客服务处,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纳税服务。
(一)税前媒介宣传
税务部门有宣传税法的义务,其宗旨是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及税收知识,明确申报税收的期限,加强征纳双方的理解和信赖。如日本税务机关层层设立了税法宣传机构:国税厅设“国税宣传课”,国税局设“国税宣传室”,税务署设“税务宣传官”。税法宣传的主要形式是利用广播、电视、出版物、录像带等新闻媒介,如每年11月11日至17日为“日本税法宣传周”;美国三级政府新出台一项税收政策,都要在电视上由税务人员进行详细的讲解,另外国家税务局每年都与商业性的电视系,定期通过公共电视频道和有线电视网向全国播出“税务诊所”这一节目;还在国内发行各种有关税务宣传的录像带,分发到私人商店后,再由他们租给消费者带回家去观看。
(二)税中的税务咨询和先进的电子计税服务
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人需要税务部门帮助解决各种问题,加拿大联邦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了电话咨询、来信解答和登门拜访等服务。据士嘉堡分部顾客服务处统计,他们分部每年接受电话咨询的客户18万多次,接待登门询问的客户8万多人,还上门帮助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纳税人建帐,帮助他们填写税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解决了这部分纳税人在核算和纳税申报中的困难。
电子计税服务是向税务局申报收入的最新方法。新加坡纳税人只需在电话上将个人收入和个人救济输入后,就会知道本年应交税额。美国人同样可以摆脱大量的纳税申报单而以打电话的形式申报纳税,不过纳税人必须在上年已经填好了申报表,且使用同一地址和按钮电话,通过专门的邮件,将说明书、身份证号码和本年度税款申报表,收集齐纳税人的数据并算出应纳多少税,然后打电话申报,整个过程处理只需10分钟。
(三)税后的税务诉讼服务
OECD的各个成员国中,除意大利、挪威、西班牙外的所有国家均采用诉讼前置制度,多数国家的纳税人当税法的解释与征税机关意见相左,或者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服时,向法院前,可先向税务行政机关内部的受理单位提出申诉并要求复议,或向专门的税务不服审判所以及税务法院申诉。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客观实际情况,从维护征纳双方的权益出发,认真审议,给纳税人以公正的答复。
(四)对年轻人进行纳税教育
美国有一个称为“了解税”的教育计划,对14~18岁的中学生进行教育。而在西班牙,财政部很聪明地用喜剧谈话的形式,把纳税原理讲得通俗易懂。日本也非常重视对中小学生的税务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了专门的“租税知识教育促进会”,编写税收知识的辅导教材《我们的生活和税收》,分发给中小学生学习。此外,税务部门同时编写了许多面向少年儿童的录音、录像教材,培养未来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二、完善我国的税务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的税务咨询刚刚起步,与国外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从前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外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尊重,税务官员自觉服务的意识很强。相比之下,我国长期存在征纳双方事实上的地位不对称,一些税务干部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极深,甚至以“我是收皇粮国税的”自居,对纳税人漠不关心,忽视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其实征纳双方既是矛盾又是统一的,征纳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平等,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了解税法,了解税款用途,抵制违法行为的权利。因此,税务人员应转变“我征税,你缴税”的传统观念,把纳税人看成自己的顾客,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摆正与纳税人的位置,把征税的过程看作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对其热情接待。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征纳双方的矛盾,增进了解,使纳税人关心税收,并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新晨
第二,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为了有效地进行税法宣传和咨询,电子申报服务等工作,税务人员不仅要有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而且还需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
第三,要进一步强化税法宣传和税务咨询服务手段。长期以来,在税法宣传上我国过分注重“义务”教育,倡导纳税光荣,试图用精神文明来解释税收法律关系,结果与物质文明为主导的商品社会发生抵触,收效甚微。税务宣传工作也往往停留在摆设宣传点、发传单资料、开宣传车等传统套路上,流于形式而效果不佳,同国外众多的宣传服务手段相比,显得尤为不足。所以应该重视通过新的方式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
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早在2006年,在科技部的支持下,中关村开始建设有“新三版”之称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代办转让系统”,为中关村中小企业构建“场外”股权流通转让交易平台。科技部于2009年颁布的《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加快扩大在国家高新区进行试点”。“新三版”将在全国各个“科技重镇”迅速布局并发挥资源配置功能。
2009年10月30日,“十年怀胎”的中国创业板呱呱落地。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低门槛”和“高成长”的特性,对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尤为适合。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和完善,将进一步完备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风险资本效能,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多方位的有效金融制度安排。
推动金融创新,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由科技部等部门牵头发起的200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07中关村”),被业界视为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在债券市场上获取“发言权”的破冰之举。
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新颖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受发行规模和信用等级严格考量的债务融资模式对高新技术企业接纳程度极其有限。就集合债券模式而言,实际上,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再担保服务的“07中关村”,由于银行对企业债的担保业务被叫停,导致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缺位,其被继续复制的空间大幅缩小。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在债券市场上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打包”融资的模式依旧是一项突破。
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协会制定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打包”融资随即有了一条绿色通道。
2009年11月25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首只集合票据――由北京银行主承销的“北京市顺义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成功发行;今年2月26日,中关村高科技中小企业2010年集合票据上市发行……与集合债券相比,集合票据正在成为一项发行灵活度更高、政策空间更大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债务“打包”融资工具。
构建金融保障体系,
保险资金护航高新技术产业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技部与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开发科技保险险种,并积极创新科技保险发展模式。
资料显示,在2007~2008年,科技部与保监会在支持政策比较具体、条件比较成熟的城市率先开展试点,先后推出两批共12个国家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包括北京、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苏州高新区等。
由地方科技部门出台配套鼓励政策、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的新模式,有力地调动了保险公司和地方科技部门的积极性。
今年3月,科技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保险公司进一步开展科技保险创新业务,要求全国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
随着《通知》的, 科技保险的区域性政策门槛不复存在,科技保险不再局限于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同时,《通知》为保险资金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预留出了不小的政策空间。
立足产业集群,
构建金融服务体系
2009年5月,银监会与科技部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科技部将整合现有科技资源,推动各级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制定具体的补贴或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
2009年6月,科技部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颁布《关于科技部与中国银行加强合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通知》,明确科技部与中国银行建立多层次合作模式。要求中国银行选定分支机构与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开展科技金融合作共建,科技部门制定有关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中国银行制定专门的服务策略,为共建的高新区及区内企业提供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
(一)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不够重视
在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中,发展经济始终是排在第一位,发展经济没有错,但是只注重经济的发展甚至是为了发展经济而不惜一切代价这就不太妥当。就目前而言,地方各级政府似乎还没有对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引起重视,他们所注重的是经济有没有发展,发展的快不快。当然,对于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他们就没有过多的去关注了,甚至可以说是完全的忽视,对于农村文化事业的投入少之又少,他们认为发展经济才是硬道理,关于农村文化的公共服务体系以后随时都可以发展,这些不合理的观点,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农村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农村公共文化实施十分落后
众所周知,要想很好地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我们首先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公共文化设施,没有文化设施,就谈不上服务,更不用说开展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它是必须的物质条件。但是长期以来,经济建设始终是第一位,公共文化建设不受重视,出现了重经济、轻文化的现象,这就使得政府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上的投资不够,导致一些基础实施资源匮乏,相对落后。就目前来看,在已经实现城镇化的乡村中,除了现代化的楼房,再就只剩下一些废墟或者是大坝了,很少有体育场、篮球场等体育场所,更不用说专门供群众休闲的娱乐场所了,就算有诸如公园类的娱乐健身场所,里面的健身器材也少之又少,还有一些设施由于过于破旧,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更是无人问津。
(三)农村公共文化形式单一,内容过于单调
文化活动形式单一,内容单调也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所存在的一个问题。许多乡镇只会在一些传统的节假日来组织一些活动,而且这些活动的质量也不是很高,例如大家一起唱歌,跳舞等等,有时候也会组织一些比赛,例如篮球赛,象棋比赛等等,这些活动参与人数都十分的有限,不能够很好的调动整个社区人员的积极性。我们知道,农民群众们一天的空闲时间是比较多的,这些文化活动都不能很好的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在城镇化建设之后,绝大多数农村家庭都有电视机,电脑等现代化的科技产品,我们处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因为这些高科技产品的存在,我们不出家门便可了解事实,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通过他们自娱自乐,电视娱乐节目让我们身临其境,很多群众开始迷恋起来,他们甚至可以闭不出户。这对我们顺利发展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我们不可能限制他们的自由,强迫他们离开虚拟的网络世界,参与到公共生活中来,再加上现阶段农村公共文化形式单一,内容过于单调,使他们更难融入其中。
(四)传统农村文化主体缺失,后继无人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的放宽,原本以种地为生的农民群众在失去土地之后,大多选择了去大中城市发展,特别是一批批的年轻人都选择在大中城市工作或者是安家落户,他们原本是乡村文化发展的中流砥柱,乡村传统文化以及一些手工艺都是由老年人所掌握,随着年轻人背井离乡,他们的乡村文化将无法继续流传,最终会慢慢导致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流逝,这对整个乡村文化的建设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更对构建整个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了不小的阻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需要传统文化的支撑,没有传统文化的传承,就谈不上文化的建设,因为,我们一直所传承的优良文化才是我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核心部分。
二、在城镇化进程中,我们应该如何去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改变观念、提高认识,重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
要想做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首先需要我们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一改以前只发展经济而不重视公共文化建设的局面,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我们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作为城镇化建设掌舵者的政府机构,应该要切实的行动起来,不能够继续将投资公共文化建设作为空口号,为了城镇化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加大对公共文化的投入,将一些主要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产品以及体育健身场所等等都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真正实现城乡文化一体化的发展。
(二)加大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资金的投入,完善基础文化设施
就目前而言,基础文化设施落后、破旧、不齐全是我们发展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通过城镇化改建后的乡村,除了一栋栋的高楼大厦之外,就是一片片的开阔地,几乎没有群众文化场所、器材以及设备等等,试想一下我们不可能让农民群众们自己出资来建设公园、文化活动中心以及一些娱乐健身场所,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具体来讲,我们可以这么做:一、坚持政府为主导,乡村为辅助,逐步改善群众文化活动基础设施,积极加大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资金投入;二、出台相关政策,政府积极鼓励、支持企业或者是个人对农村基础文化设施的建设;三、我们还可以通过乡村集资的方式来建设农村基础文化设施,给农民群众们做好宣传工作,让他们自愿投资,认识到自己会得到相应的投资回报。
(三)丰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及活动形式
只有内容多样,形式丰富的公共文化活动方式才会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的目光。我们传统的活动方式,比如说篮球赛,歌舞会等等,这些都已经略显落伍,没有什么新鲜感,更重要的是这些活动不能有效的促使全民参与,参加活动的人数有限,这对于构建整个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来说并没有多大的意义。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很好地解决传统文化活动所存在的问题:为了吸引更多农民群众的参与,我们可以举办社区与社区之间的篮球赛或者是联谊舞会,并设置各项诱人奖励,例如,获得一等奖的社区每家每户都将可以免除一个月的物业费等等,这样就会极大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让群众文化活动天天存在,改变以往只有节假日才有的活动。我们可以建设专门的象棋大师交流室以及室内篮球场等,为一些爱好者提供舒适的环境,让他们享受交流过程中带来的乐趣;在公园健身场所内,可以配置相关的工作人员,他们除了维修健身器材以及秩序管理外,还可以是群众健身的裁判员,记录好各项健身设施的记录保持者,比如说某某是某社区引体向上的纪录保持者,每一个月底将对纪录保持者发放一个小小的奖励;开展一系列的乡村传统文化活动,让优良的文化传统得以传承,使其始终作为我们的精神支柱,这也是我们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所在。
关键词:城郊居民;养老支持;多元养老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城市居民养老服务体系研究――以天津市为例”(TJYY15-022)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11日
一、构建目标
人是城市化的核心,也是老龄化的核心。因此,无论是城市化制度设计,还是老龄化制度设计,其根本目的都应着眼于充分发挥城市化进程中大城市郊区的经济和资源优势,维护大城市郊区农村老年人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养老权益,满足其养老支持需求,加快其向城市社会生活方式的适应转变,实现积极老龄化。基于此,新型多元养老支持系统的目的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支持的现实需求。立足解决其最为担忧的养老支持问题,构建新型多元养老支持体系。调查显示,城市化进程中大城市郊区有的农村老年人在经济支持来源的意愿选择上,选择以政府保障作为经济收入的第一大来源,而关于最为担忧的养老支持问题的选择则体现了当前大城市郊区农村老年人存在的养老隐患,调查显示没钱看病是大城市郊区农村老年人的首要担忧。因此,新型多元养老支持系统应重点加强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为农村老年人养老支持提供可持续的制度保障。同时,关注农村老年人在城市化进程中精神赡养的需求变化,加强农村老年人社会参与,促进其融入新的城镇社会生活。
(二)实现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城乡一体。城乡二元是我国老年人养老支持面临的最大群体差异,也是城市化发展的动力因素。同其他群体相比,由于缺乏新的独立谋生手段,大城市郊区农村老年人在城市化进程中对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支持需求尤为强烈。但现行社会政策基于户籍身份设计的城乡二元差异,使其在居住和生活上向城市融入的同时,难以享受到城市市民应有的保障和福利待遇,造成了养老支持的不稳定性。为此,必须立足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让大城市郊区农村老年人在城市化进程中享受到与城市老年人同等的养老支持保障,实现从居住到身份的全方位转变。
(三)扩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支持来源。农村老年人在新城镇居住后,其在日常生活上与土地不再有直接联系,并且其从土地中继续获得养老收益的方式局限于农村村集体经济的分红。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村集体经济如果没有在新城镇中找到其他扩大收入来源的方式,则其必将面临着经济收入的断裂,势必会影响到农村养老支持的稳定性。因此,需要扩大其养老支持来源,通过多个主体为其提供养老支持,减小其养老支持的不稳定性。
(四)减小养老支持的群体差异。从近郊地区和远郊地区农村老年人养老支持状况的实证研究中,可以看到近郊地区农村老年人在养老支持状况上依然存在着显著的群体差异。高龄、女性、低文化程度、无配偶、无子女和独生子女以及独居空巢老年人在养老支持上面临着许多困境。因此,必须充分考虑不同老年群体需求的差异化,加强养老支持系统的多样性建设,缩小城市化进程中大城市郊区农村老年人中养老支持状况的群体差异。
二、构建原则
在对大城市郊区农村老年人养老支持系统进行理论建构之前,为使建构更加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必要根据本文的实证分析结果,明确新型多元养老支持系统建构应遵循的原则。
(一)嵌入原则。所谓嵌入原则,就是将多元养老支持系统的设计嵌入城市化整体制度安排之中。对于新型城镇建设地区的农村而言,农民在居住地实现城市化是嵌入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之中的。在这一嵌入中,农村老年人面临首要的转变是物质生活支持上的经济、医疗和生活照料支持系统的转变,即在城市化整体制度安排中,综合考虑家庭和土地经济功能的弱化、居住空间的封闭与隔离以及养老支持系统同城市化其他制度安排的衔接与融合,提出经济、医疗和生活照料支持系统中各组成要素的表现形式及相互关系。同时,这一嵌入也强调了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对于农村老年人多元养老支持系统的理论建构而言,就是考虑农村老年人对于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精神归属延续与现代工业文明自我意识觉醒的交杂,并注重老年人与其他群体在新的社会交往空间中的融合,赋予个人、家庭、社区(村集体、政府四个支持来源维度不同角色任务,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合的养老支持系统,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大城市郊区农村老年人现实养老需求与城市化发展需要。
(二)分层原则。从西方国家城市化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社会不平等加剧,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的负面效应之一。与其他群体相比,大城市郊区农村老年人是作为被动城市化的弱势群体,其群体内部差异常被忽视。但是在城市化带来的社会转型中,他们的养老需求同样是多层次和多样化的,其所带来的养老问题也是多层面的,不仅是单纯的人口问题,更是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从实证分析结果看,近郊地区农村老年人在经济支持水平上存在着年龄、性别和文化程度差异,并且经济上的群体差异已经传导至医疗和生活照料支持,进而形成医疗和生活照料支持水平和来源构成的群体差异。其中,高龄、女性、低文化程度、低收入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不仅在养老支持行为上不同于其他群体,并且在养老支持需求上同其他群体相比也存在差异性。因此,新型多元养老支持系统的理论建构应关注不同老年群体的多层次养老需求,并建立起与之相应的支持系统,才能妥善解决好就地城市化地区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三)持续原则。相对于政府提供的养老支持而言,个人、家庭和社区养老支持都存在着排他性和不稳定性的局限。当后三者成为养老支持系统的主体时,大城市郊区农村老年人面临的养老风险不言而喻。从实证分析情况看,近郊地区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支持来源构成中来自政府的制度性保障由53.5%快速下降至38.0%;而村集体支持比例则由1.3%快速上升至35.0%;在医疗支持上,医疗费中的个人支持比例达到51.7%,家庭支持比例达到36.4%;在生活照料支持上,主要依靠个人和家庭提供支持。可见,F有养老支持系统受个人、家庭、社区经济和资源供给状况影响十分明显,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和非持续性。此外,调查显示83.5%的大城市郊区农村老年人都对经济支持不稳定存在严重忧虑。因此,应突出养老支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公平原则。努力使全体老年人“老有所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由于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大城市郊区农村老年人在养老支持上出现了新的群体差异,相对低龄、男性和文化程度较高的老年人,高龄、女性和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年人,其收入水平、医疗保障和生活照料状况都较为令人担忧。而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政府无疑应担负起保障这部分人养老的“底线”责任,关注他们的生存状态,解决他们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养老问题,这也是最能体现社会公平成效的。因此,在新型多元养老支持系统构建中,应突出公平原则,加大养老保障制度的普惠性,确保全体老年人享受新城镇化建设成果,全方位提升他们的养老支持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跃生.城乡养老差异及代际关系若干特征[J].中国社会报,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