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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6.9%,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总面积174.31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万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投入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补助40元、粮食补助494斤,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另外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工作开展以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史无前例,针对过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及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退耕还林的操作及优惠举措,保证政策的稳定性,给林农定心丸。不同省区内、不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草)政策如延长粮款补助数量、年限和林权证年限等,应有所不同,以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走生态与经济相结合之路。《条例》第四条规定“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这一指导思想,在退耕还林整个过程以及立法中必须遵循。
1.1“转移说”转移说的研究主要基于农户调查抽样数据和统计数据并结合经验分析法得出结论。农户资料调查主要是在研究区域内随机选取样本县、乡、村、户,进行农户走访获取研究需要的调查数据。第一手的调查数据可信度较高,但是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研究区域往往是较小范围的,而且调查数据的信息量较为分散,加上调查往往带有农户很强的主观意愿,结果分析有一定难度。“转移说”观点主要认为退耕还林工程造成农村退耕农户耕地耕种面积减少,进而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加,其中年富力强且素质较高的劳动力就会另谋生路,造成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问卷调查的数据也证实退耕后外出打工人数明显增加。同时,调查中也发现农民工外出打工主要从事体力劳动,报酬较低,且不稳定。部分当地政府根据这些问题为外出劳工设立技能培训项目,比如农户科技培训、农户劳动力技能培训等。这有助于农民工较为容易地流向建筑业和商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等服务性非农行业。
1.2“非转移说”非转移说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利用农户资料调查结合倍差法或者基尼指数法(DID)进行归因分析退耕还林究竟对劳动力转移有无贡献。DID法的输入参数是基于退耕政策实施前后两期的家庭特征调查数据(家庭人口规模、坡耕地面积、户主受教育水平、男性劳动力人数、未成年人口数及老年人人口数等变量)、宏观经济变量、反应集体经济状况的变量(人均收入水平)、村级虚拟变量(地理位置、气候、当地就业传统、耕地状况、交通条件等)。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DID方法可以检验参加退耕还林与否对家庭收入及外出务工人数的影响。另外,基尼指数法是用来评价收入均衡程度的指数,作为经济平衡的主要指标之一,可以有效反映居民收入差异和经济发展差异。全部DID模型研究均发现退耕还林政策没有对劳动力转移造成明显影响,但是发现非农收入的比重有所增加。对这一现象主要有两种解释:①原先在外打工的非农劳动力延长了在外工作时间导致收入增加;②原本在外打工的非农劳动力在工作时间大致不变的情况下,获得了更高的工资收入。通过基尼指数法发现退耕农户的基尼指数小于非退耕用户的基尼指数,表明大多数农户还在从事传统的栽种,因此得出政府对劳动力转移的预期尚没有实现的结论。
2退耕还林工程对劳动力结构调整影响的研究
是否参与退耕还林工程对农户林业、以土地为基础和非农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反映的是退耕还林工程对劳动力供给的整体影响,而退耕地造林面积与农户参与退耕还林工程时间对农户林业、以土地为基础和非农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反映的是退耕还林工程对劳动力供给的边际影响。参与退耕还林工程的农户,其退耕地造林面积越多,参与该工程时间越长,农户剩余耕地就越少,林地越多。相对而言,农户耕地减少,其收益受损,因为耕地可种植粮食,1年内多少都会有收益,而林地多种植的是经济林,2~3年内没有收益,所以农户参加退耕还林工程损失的收益由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来补偿,国家的政策设计也正是这样制定的。但是农户要拿到补助,还必须达到一定的造林成活率以及保存率,必然增加林业劳动力供给。农户参加退耕还林工程,获得补助之后,耕地减少,林地增加,种植业劳动力供给减少,林业劳动力供给增加;但是由于同样的面积上种树种草所耗费的劳动力还不到种植粮食的1/3,所以退耕还林工程之后,农户在林业和种植业上的总劳动力供给相对减少了。总地来说,参加退耕还林工程后,农户在以土地为基础的劳动力供给上是减少的。此外,农户参加退耕还林工程后,林地增加,获得退耕还林工程补助。由于退耕还林补助标准高于同等面积耕地收益,所以农户获得补助后,一是农户家庭总收入相对增加,农户家庭抗风险能力相对增强,农户有能力从事“准入门槛”较高的非农业活动。图2列出了1999~2008年农户以土地为基础和非农业的劳动力供给报酬率。农户增加非农业的劳动力供给,这也是符合“经济人”假设的,而且农户获得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后,间接减少耕地对劳动力的需求,释放的劳动力会向劳动力供给报酬率比较高的行业流动,从而增加非农业的劳动力供给。
3结语
退耕还林工程主要是由政府、企业与公民共同参与的一项生态项目,退耕还林的政策必须切实落实到每家每户。由于当前退耕还林工程还处于初级建设阶段,很多基层干部群众对政策还不是很清楚,并没有完全领悟到政策的精神,仅仅只知道退耕还林耕地有粮食补助、苗木补助和现金补助。他们只关注的话题是退耕还林后,林业的权属是不是完全属于自己,粮食补助是给粮食还是现金。粮食补助是给原粮是不是按照品种供应,资金到位的实践是否快捷等问题,在思想上并未认识到退耕还林的重大作用和意义。所以,应该充分利用干部培训活动、群众会议、广播宣传、报纸杂志、学生课本、农业知识宣传单、乡镇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教育,增强生态理念,引导干部群众深刻明白中央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实现“山川秀美与致富脱贫”的目的的基础点和根本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悟到退耕还林是一项惠民工程。真正认识到当前我们所遭受的灾害都是我们自己行为造成的,热烈拥护退耕还林政策,这是利国利民,惠及后代的伟大民生工程;真正明白退耕还林工程具体采用实际和实施规则,引导干部权重不仅能达到思想清楚,又能在学会技术,全身心投身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中来。
二、在生态优先的原则下,因地制宜确定退耕还林工程的林种比例
退耕还林的根本功能在于处理和减少陡坡开荒、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所以,优化生态环境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根本出发点。例如当前实行的政策规定:退耕还林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生态林为主要任务。生态林比例必须达到80%左右,针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经济林只是补助种苗费而不补助粮食。然而,每个地方的生态环境差别大、原来的林种比例不一样、经济环境不同、荒地面积不等,如果按照统一比例来严格要求退耕还林的林中比例,这是不符合实际,也不利于退耕还林成功的巩固。按照森林植被面积的理论分析,南方地区森林植被相对较多,森林面积大,以前的公益林的比例也比较大,例如湖南省森林面积达到了900万hm2,其中生态公益林达到了450hm2,达到50%的比例。根据全省来分析适当扩大一些经济林不仅有利于退耕户的生计问题,而且有助于退耕还林政策的继续推进。依据社会经济方面考虑,坡耕地多的地区其经济发展比较缓慢,人地需求矛盾大,另外退耕户自身也是经济落后地区中的弱势群体,按照当前国家财政情况,即使给与一些粮食和现金补助,都无法解决退耕户的生活污水问题,大多数还未达到温饱程度。所以,在林种分配时,各地要贯彻落实生态优化的理念,考虑到经济效益,把握生态与经济的结合点,科学确立各种林种比例。为了确保结构稳定、布局科学、有效控制经济林比例大的情况,在进行项目材料审核时,可以邀请具有设计资质机构实地考察并制定出退耕还林林种比例合理性分析报告。如果后期出现了严重比例失调的情况,中介服务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作业设计内容要突出重点,成林是关键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地区大多数都是经济落后的地方,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财力不足,需要提交国家级标准的作业设计文件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下面两方面的需要严格明确,否则作业不会达到预定效果。
1、人工造林种草的树种搭配、营造方法、营造类型(混交形式、方式、比例、配置)、种苗分配、营造技术、造林密度等。
2、经营管理模式中的管护时间、立标定界、管护方法等。
四、建立退耕还林检查监督体系,确保退耕还林质量
每个乡镇退耕还林建成后,需要做出详细的自查,对工程情况如实上报上级政府。上级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对退耕还林工程的建成情况、质量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全方位检查。另外制定退耕还林举报机制,开设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退耕还林效果好、成活率高、保存率符合标准的林地确权后,由专门的林业局发放林权证,确定产权,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从而切实将退耕还林这个“惠民工程”、“生态工程”贯彻落实,为构建环境优美、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关键词:退耕还林,成本有效性,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性
一、引言
水土流失是我国面临的诸多环境问题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根据世界银行报告,“就全世界而言,中国是世界各国中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World Bank,2001)。,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到360多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5%,而沙化土地面积已达到17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2%(Liu ,2002;Huang ,2000)。
在越来越大的生态压力和多种经济、社会和政策因素的作用下,我国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启动了几项大型或超大型生态保护工程,以遏止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这些工程包括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环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其中,退耕还林工程无论从覆盖地理范围、财政预算规模,还是对农业生产、经济结构调整效应,以及农户参与程度等方面看,都表现出鲜明的特点及特殊地位。
首先,就整体规模和扩张速度而言,退耕还林工程远远超过其他生态保护工程。1999年,退耕还林工程试点工作在陕西、甘肃和四川三省率先开展。2000年,工程扩展到西部13个省(市)的174个县。截止到2001年,整个试点工作已完成1743.6万亩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和1501.8万亩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累计投入资金达76.8亿元。工程试点期间就有400多个县、5700个乡镇、2.7万个村、410万农户参加。到2002年,工程正式全面展开,其范围从以西部为主的的20个省(区)进一步扩展到全国25个省(区、市),1897个县。2002年中央就安排了3000多万亩的退耕计划,相当于试点阶段年均退耕规模(550万亩)的6倍。2003年又新增退耕面积5000万亩,同时配套荒山面积5000万亩。到2003年底,退耕还林覆盖了全国2万多个乡镇,10万多个村,6000多万农户。五年来,全国共安排退耕还林总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19亿亩)。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截止到2010年,退耕地造林总面积将达到2.2亿亩(1467万公顷),工程总预算将达3370亿元。如此浩大的规模和预算,不仅在国内生态工程中绝无仅有,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史无前例的。[1]考虑到工程如此巨大的规模,以及涉及地区地理条件、参与农户特点、参与地块在生产力和水土流失程度等方面存在的高度异质性,工程的瞄准效率(targeting efficiency)以及工程整体的成本-有效性(cost-effectiveness)问题就特别值得关注。
其次,相对于我国已经和正在开展的其他生态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政策目标的双重性和政策设计思路的逻辑注定了其目标实现的难度和操作上的复杂性。根据中央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的设计,该工程要达到的政策目标,不仅在于通过退耕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环境,而且在于改变工程参与地区和农户在较长时期形成的土地利用模式和农业生产方式,从而在全面调整退耕地区农业和农村生产和收入结构的基础上,使参与农民逐渐转出那些相对“不利于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的种植业,而转入“环境或经济可持续”的林业、畜牧业和非农产业,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双重目标。从政府在退耕还林上的操作方式来看,工程隐含的一个假设是,农户退耕是农业生产模式和土地利用结构转换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农民首先进行退耕后,上述结构调整和转换才有可能、也应该会进行,而不是相反。这种政策思路和相应的工程操作方式决定了退耕还林总体上是一个自上而下推动的工程,[2]而恰恰是工程这种自上而下的特点,加上政府预期实现目标的多重性,决定了工程实现目标的难度和政策操作上的复杂性。
第三,与其他生态工程的直接参与主体为政府林业、水利部门和相关国有(林业)的情况不同,退耕还林的主要参与主体是千百万原本从事种植业的农户。这就意味着,为确保工程的成功,政府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到参与农户的激励相容问题。从短期看,政府的补贴应该超过农民种植业生产的机会成本,以使农户认为参与该工程有利可图;从长期来看,如果政府的目标是在补贴期限过后确保土地不被复垦,工程参与农民或者必须转向更有收益的其他农业生产或非农生产,或者退耕土地在未来能够直接为农民带来稳定的收益。如果上述农业和农村生产和收入结构的调整没有到位,退耕农户将有激励在补贴期后复垦。
随着退耕还林工程规模的迅速扩大,政府有关决策和执行部门、学术界和整个社会对工程的成本有效性及其带来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在历经了3年试点、且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广也已经两年后,对这一巨型工程的成本有效性进行一个中期评估,并在更长时期内推断工程在经济乃至生态层面的可持续性,就成为摆在学术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研究以下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评估退耕还林工程的成本有效性。我们将通过分析退耕地块瞄准效率,并比较退耕地块的机会成本与国家提供的补贴来评估退耕还林工程的成本有效性,以研究工程实施是否存在成本节约的空间;
2)从参与农户的视角分析工程在经济上的可持续性。主要是通过评估退耕还林工程对参与农民的不同来源收入的,分析在补贴期内国家补贴对农户收入的重要性,从而推断补贴期过后潜在的农户行为。
由于篇幅和/或数据的限制,本文不打算全面讨论退耕还林工程在决策和政策操作的整体逻辑,也没有涉及和推断工程实施可能带来的生态效益等方面的问题,也不准备仔细讨论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中央—地方博弈和地方治理等方面出现的诸多问题。我们将在为评估退耕还林工程所撰写的其他系列论文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
本文使用数据基于2003年由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组织对甘肃、陕西和四川三个1999年开始退耕还林的试点省份的调查,调查涉及的所有样本县、乡、村和户都按照随机原则选取。调查涵盖6个样本县、18个样本乡。在确定样本乡的基础上,调查队在每个样本乡分别选取2个样本村,对共计36个样本村进行了村基本情况的调查。在每个样本村,调查队又分别抽取10个农户进行了详细的住户信息访问。访问的信息不仅包括他们当时(2002年)的家庭、生产、收入和资产等信息,对于所有指标,调查员也询问了他们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前一年(1999年)的情况。共有360户农户接受了访问和调查,其中270户是退耕户,90户是非退耕户。经过数据整理,最终农户数据的有效样本是348户,其中264户为退耕户,84户为非退耕户。由于调查资料包括农户所有地块详细的投入产出数据,我们可以出农户所有参加退耕地块的机会成本并与补贴进行对比,以研究工程的成本有效性问题;同时,由于数据不仅同时涵盖退耕还林参与农户和非参与农户,而且包括农户参加退耕前(1999年)和退耕后(2002)年的种植业、畜牧业、非农产业以及其他收入信息,这就为使用公共工程评估中广泛使用的倍差法(Difference in Differences )评价参与工程对农户各类收入及其结构转化的净效应提供了数据基础。本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首先简要介绍退耕还林的政策操作模式,然后根据样本地块和农户的调查数据,评估工程的瞄准效率和样本地区(退耕还林试点三省)工程的成本有效性,并对决定该工程成本有效性背后的政策因素和背景进行了一个初步阐释;第三部分基于农户数据,运用倍差法分析参加退耕工程对参与农户各种收入的影响,以判断退耕工程在推进农民转移出种植业生产的同时,是否实现了农户从其他产业进行的结构转移。最后是本文的结论和一些进一步的讨论。
二、退耕还林工程的成本有效性
成本有效性指的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某一既定目标,或在既定的成本下谋求特定目标收益的最大化。成本有效性不仅可用于直接判断工程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也有助于推断政策成本的节约空间,并从政府财政视角评判分析工程的持续性。以下我们将首先简单介绍退耕还林工程的操作模式,然后用计量评估工程的瞄准效率,最后,基于退耕地块样本资料,通过详细分析地块被退耕补贴收益与其机会成本的关系,评估工程的成本有效性。
(一)工程操作模式
为吸引农民参加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央政府制定了相当优惠的补偿方案和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其中包括:(1)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贴。实施的标准依流域划分,长江流域每亩地每年补助原粮300斤,黄河流域每亩地每年补助原粮200斤。每斤粮食按0.7元折算,由中央财政承担,补贴年限为生态林8年,经济林5年,草地两年,并要求生态林和经济林的比例要达到4:1.(2)向退耕户提供现金补贴。在补贴年限内,现金补贴标准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安排,用于补贴农民的医疗、等方面必要的开支。(3)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种苗。退耕还林(草)所需种苗,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供应。经费标准是每亩地50元。(4)实行个体承包。(5)实行“退一还二、还三”甚至更多,即农民接受一亩地补贴的条件是必须承担一亩或一亩以上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任务。(6)实行报帐制,即农户按规定数量和进度进行退耕还林(草),由林业部门对退耕还林(草)进度、质量及管护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农户凭发放的退耕任务卡和验收证明,按报帐制办法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国家林业局,2000)。
论文关键词:山杏,品种,嫁接,技术
1 嫁接品种
仁用杏、红梅杏。
2 嫁接技术
嫁接是在春季树体汁液开始流动以后进行,春、夏、秋3季都能进行。主要有芽接、切接和劈接等多种方法。
2.1 接穗的选择、采集和贮运
保证苗木纯正,应从良种母树园采集或从经过鉴定的优良品种,且是无性繁殖多年母树上采集。母树必须具备品种纯正、丰产、质优、生长健壮无检疫对象。春季枝接或芽接的接穗可结合冬季修剪采集,采集的接穗必须是一年生健壮、饱满芽多的枝条,按品种打捆并贴上品种标签,存放于潮湿、冷凉、温度变化不大且通风良好的地窖中,温度应控制在5 ℃以下,接穗底部插入湿沙中5 cm,然后随用随取。
2.2 带木质嵌芽接
这种接法省工省芽,成活率高。春季可在3月下旬至4月上旬进行,根据该区气候特点最好选在清明前后进行,秋季在8月下旬至9月上旬进行。具体接法是:对粗度达到0.5 cm以上的砧木(即待接木),在距地面10 cm处用专用接刀向下削长2~3 cm的削口(必须一刀完成,确保刀口平整),深至木质部的1/3处,然后在距上一刀切口的1~1.5 cm处以30 °角向下斜切至第一刀的底部,取出切下部分;再在接穗上选饱满芽,在芽的上方0.5~0.8 cm处向下斜削一刀,长1.8~1.9 cm,深达木质的1/3处,然后在距芽下方的0.4~0.5 cm处以30 °角向下斜切至第一刀的底部,取出切下带木质芽片,芽片应比砧木切口稍小一线破层;最后将芽片插贴到砧木切口上,使其与下切口形成层对齐,芽片上端稍露白,然后立即用塑料带绑严扎实,只露出芽体。夏季砧木形成层易剥离时,可将木质芽片直接插入砧木“T”形口的形成层内,砧木不必切取缺口。秋季芽接绑缚时,可将整个节体全部绑缚严实。
2.3 切接与劈接
切接:该方法是枝接,具体方法是:把砧木从距地面8~10 cm滑处剪断,选择干净未失水的一年生硬枝,剪取长5~8 cm,顶端有1~2个饱满芽的枝段,先在另一侧面削长1 cm内的马耳形小斜面,然后在砧木横伤面靠边与接穗长切面一样宽的地方向下切一长4 cm的垂直切接口,把削好的接穗长切面靠内相对,轻轻插入砧木切口中,接穗基部伤面略高于砧木横伤面(一般留3~5 mm)露白,务必使接穗和砧木处的形成层至少对齐一面,最后用塑料带捆绑。
劈接:当接穗粗细度接近砧木粗度时用劈接,具体方法是:和切接法一样剪断砧木剪取接穗后,在接穗下部两侧各削切成长3 cm的平滑斜伤面,砧木比接穗粗时,可使伤面一侧略厚于另一侧,用枝接刀从贴木横伤面中部向下纵深4~5 cm的劈接口,接穗伤面顶部稍露白(0.1~0.3 cm),对齐形成层,用塑料带绑缚。
2.4 嫁接苗的管理
秋季芽接苗成活后,在第二年春季萌芽前要解除绑缚,法学站春季嫁接成活后,当新梢旺长后,达40 cm左右时,用利刀将绑缚物割掉。埋土越冬剪砧除萌。秋季芽接成活未萌芽的半成品苗在土壤封冻前,可将砧木从距接芽5 cm处剪断顶梢,然后灌水,沿树行培垄土越冬,第二年春季嫁接时,也将砧木接芽上5 cm处剪断并及时向接芽相反方向倾斜20 °剪去砧木残桩。枝接苗也要及时除砧木上萌芽,接穗上萌发抽生的枝条,选留一个旺枝,其余从基部剪掉。
3 林木种苗培育
3.1 经梅杏采穗圃建设
直接采用红梅杏嫁接苗定植建设,定植株行距为1.5 m×2 m,每亩定植222株。其余技术方法同红梅杏示范园建设。
3.2 红梅杏培育圃建设
3.2.1 砧木选择
砧木选用山杏,将优质健壮的1年生山杏苗进行定植,定植密度为5 000株/亩。
3.2.2 苗木嫁接培育
春季进行嫁接,嫁接方法主要选用带木质嵌芽接,嫁接技术及管理办法同上。
3.3 樟子松移植圃建设
3.3.1 移植时间
以春季土壤解冻后立即移植效果最好。
3.3.2 移植密度
株距为25~30 cm,行距35~40 cm;移植密度为5 000株/亩。
3.3.3 移植苗木选择
樟子松移植圃建设目的是培育绿化大苗,因此移植时选用顶芽饱满、根系发达的2+1年生优质健壮苗木进行移植。
3.3.4 苗圃地管理
除草松土:除草松土要及时,每次灌水和降大雨后要进行松土,一般每15 d进行一次松土锄草,以利改善土壤通气性、透水性能,防除杂草危害,保持育苗地干净无杂草,减少养分和水分的过度消耗,和土壤水分蒸发,调节土壤温度,减少灌溉次数,有利于根系的生长发育。
追肥:苗木生根成活后开始进入旺盛生长时期,为促进苗木迅速生长,提高苗木质量,从6月下旬至7月中、下旬,每隔半月施一次追肥,每次每亩追施硫酸铵10 kg左右。连续追施3次,追肥后结合灌水,以促进苗木生长。8月以后停止追施氮肥,有条件时可适量追施一次磷、钾肥,以促进苗梢充分木质化。
病虫害防治:要及时加强苗圃地病虫鼠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做到治早、治少、治了。
4 结语
近年来随着各项林业工程的实施,原州区森林面积大幅度增加,山杏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了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提升林业经济效益,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增加农民收入,带动退耕区农户走林产品发展之路,促进退耕还林工程增效,退耕农户增收,确保该区退耕还林工程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笔者对部分山杏进行高接改造并获得了成功,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适合山杏嫁接技术体系。文章旨在为本地区及同类地区林业产业的提升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任彬彬.山杏成为巴林左旗新的经济增长点[J].内蒙古林业,1999(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