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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资本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立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肩负着社会经济管理和国有资本管理的双重职能,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相互混杂的情况,导致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资金使用中常出现“越位”与“缺位”现象,由此带来了国有资本管理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竞争力差等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政府缺乏把国有资本作为特殊的资产、真正的资本来运营的意识,没有建立一种由系统财务理论支持的稳固的资本管理体制,因而不能使国有资本充分展现其资本的天然属性。因此,要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就必须适应公共财政本身的特性和要求,将国有资本彻底从公共财政的管理范畴中分离出来,还原国有资本的各种本质属性,建立起与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的,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各种功能的国有资本管理新体制,从财务核算角度就是要建立一种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相分立的国有资本会计体系。
一、国有资本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立的理论必要性
(一)从二者的含义来看。国有资本会计作为一个新生概念,是最近由一些学者提出的,是一个有关国有资本运营情况的信息系统,旨在向对国有资本具有产权所有关系的有关各方(如国资委)传递能反映国家财务活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国有资本循环过程的国有资本经营业绩的经济信息。其目标在于加强国有资本的核算和监督,更好地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具有明显的价值性。财政总预算会计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由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具有操作主体的政府性、核算范围的宏观性和核算内容的综合性特点,从总体意义上讲,它具有社会总会计的特点,社会性特点明显。
(二)从二者的核算对象来看。国有资本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国有资本,它是指国有资产中经营性的那部分,是国家从各种渠道筹集来的资本,从本质上看,国有资本是一种资本,具备资本的一般习性,即价值性、增值性、流动性,其用途是用于以国家为投资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由国有股权所产生的上缴利润、拨付的财政资金、募集的民间资金、贷款等。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相比,它更多体现的是资本的盈利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各项财政性资金,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财政资金是一个国家社会资金的主导,它对社会资金的运作有巨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追求的是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三)从二者所属的系统来看。财政总预算会计属于公共财政系统,国有资本会计属于国家财务系统,公共财政与国家财务是两个本质不同的系统。财政系统的运转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军队、政府及职能部门等行政、事业组织,其基本职责是履行党政对经济、政治、社会的管理职能,维护经济、政治、社会的秩序,发展社会事业,财政系统的运转以国家财政预算资金为基础,追求资金筹集、使用的社会效益;财务系统的运转主体是企业(营利组织),其基本职责是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财务系统的运转以经营预算资本为基础,追求资本的增值,追求资本运转的经济效益。
国有资本与财政资金的运转规律不同,运转目的不同,资金来源与使用渠道不同,国有资本财务体系与国家公共财政体系是各司其职的两个系统,因此,国有资本会计具有从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核算的理论必要性。
二、国有资本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立的现实必要性
我国国家财务从财政母体中分离出来独立运转早已在理论界达成共识,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效。
(一)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的相对独立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的财务管理。各级国资委的成立,从体制上确定和加强了所有者或出资人的职能。国资委的成立,使得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得到统一,同时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国资委加强了对所属企业的业绩考核、产权转让和投融资决策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有企业“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状况。可见,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正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初步建立。虽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不足,但它毫无疑问为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健全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我们进一步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供了现实基础。
(二)央企分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2007年9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并从当年开始对部分央企进行试点分红: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这表明国有企业利润独享的时代行将终结,表明国家对国有资本经营的管理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意见》中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提出了三大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要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这一系列的政策实施表明,政府已经意识到国有资本单独核算的重要性,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对国家财务活动和国有资本使用加以核算和监督,从会计层面建立一套管理制度。同时要注意,从财政预算中分离出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虽属于财务预算,但与一般工业企业的财务预算并不相同,其属于宏观财务的范畴,反映整个国有经济的资本投入与收益活动状况,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单独的国有资本会计核算体系。
三、国有资本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分立的意义
(一)有利于国家宏观体制改革成果的落实。国有资本会计从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分离出来后,国家财务就有了独立的会计支撑,这标志着国家财务与国家财政在核算体系上分离开来,获得了独立,原先国家财务与国家财政在建制上的相互独立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国家财务与国家财政在账务上彻底分家,使国家财务成为一个可以独立运转的经济系统,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配置的核算和监督问题得到解决。当国有资本会计从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分离出来以后,弥补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原有的缺陷,防止了国有资本的流失,保障了国有资本的顺畅流转。另外,将国有资本会计从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分离出去,无疑是在给财政总预算会计“减肥”,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任务更加明确、效率更高,因此财政总预算会计和国有资本会计的效率都得到了提高,这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
(二)有利于为政府对国有资本的决策和评价提供有用信息。通过单独设立国有资本会计,集中核算国有资本的运营状况,尤其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与再投资活动加强管理,有助于在预算制度方面将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所拥有的权力与作为行政管理者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相分离,实现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从计划、行政管理为主向市场化运作的产权运营为主的转变,有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状况的考核和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国有资产实行资本经营,促进国有资产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充分流动与优化组合,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发挥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
综上所述,国有资本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相分立已经具备了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这一分立对于国家宏观体制改革成果的落实和提高国有资本管理信息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有资本会计的核算对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并不是完全不相关的,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国有资本与公共财政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国有资本收益的一部分作为税收向财政部门缴纳,使一部分财务收入转化为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一部分财政投资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财政划转国有资本管理部门进行资本营运,这就使一部分财政投资转化为国有资本财务资金。因此,在建立国有资本会计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
(作者单位:1.山东农业大学经管学院;2.山东行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复初,吴树畅.建立“两级三层”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构想[J].财会通讯,2003.6.
[2]宗承刚,董雪艳.国有资本会计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9.1.
[3]李世聪.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8.6.
关键词:税收本质;制度分析;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4-0032-05
一、税收与产权间的本质联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启示
在以交易费用概念为发端的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产权理论一直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产权理论奠基石的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费用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初始产权的不同界定决定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表明,排他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实现市场交易进而增进效率的前提。由此使得以效率为主题的经济学将视角由单纯的资源配置层面深入到产权制度层面。在科斯奠基性论文之后,德姆塞茨、张五常、阿尔钦等进一步发展了产权理论。使得产权学派的研究更趋于精细化,在企业理论、产业组织理论、比较经济体制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诺思教授则独辟蹊径,不仅在长期经济史考察基础上突出了产权结构对经济增长绩效的决定性作用,更重要的是把产权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进一步地将经济学对产权制度的关注引人到对国家及其财政制度关注上。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交易不是物的交易而是附着在物上的产权的交易,但产权本质上作为一项排他性权利,需要强制力来予以保证实施。由于国家在强制力上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能比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更低成本实现产权的界定、保护与实施。因此从效率角度看,国家就天然合理地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并使得国家与产权之间具有了内在联系:一方面,离开国家我们无法理解产权,毕竟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界定与强制力的保护,产权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离开产权,我们也无法理解国家,毕竟国家的法律和权力就是旨在社会范围内界定和实施一套权利规则。因此,诺思认为,由于国家与产权的内在联系,国家可视为“为获取收入而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与公正的服务作交换”的组织,简而言之就是国家界定、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笔者认为,虽然新制度经济学从未对税收本质予以明确概括过,但这一论述鲜明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税收本质观,即从规范意义上来说,税收本质上应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
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税收本质观既表明了税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又划定了其合法性范围。由于国家凭其暴力潜能的优势介入产权时能有效降低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成本,因而国家征税有其合理性基础,而税收则来源于政府――这一人与人交易所产生的合作剩余。考特和尤伦从无国家的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下国家这一思想实验即证明了这点。反之。如果国家获取收入时不是基于保护产权而是剥夺侵犯产权,那这样名义上的税收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公共选择学派布坎南所认为的“只要承认,法律――政府的管理结构――具有生产力,那么就得承认国家有权从经济中取得部分有价值的产出。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保护所有权并使契约付诸实施,那么国家也就无权来分享总收入”。由此来看,税收关系着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界限,其与产权问的本质联系体现在:一方面,征税作为一个资源由私人产权转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只有税收明确了产权才能明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所以也只有产权明确了,税收才能明确。
二、现有税收本质观之不足:制度视角的重新审视
对于税收本质,长期以来在财税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二是建立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基础上公共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但从制度视角来考察,两种税收本质观都尚存不足。
我国传统财政理论沿袭了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本质观的分析思路,明确表达了其税收本质观“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同时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间具有本质联系,而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则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表现。但笔者认为,从制度视角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财政学将税收本质定义为“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存在较大缺陷,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缺陷就更为明显了。我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之间并无本质联系。国家征税固然要靠政治权力,但靠政治权力而获得的收入并不都是税收,诸如没收财产、通货膨胀等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获取的收入。即使对其属性再加上固定性的限制,也尚无法与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收入相区别,因为后者在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同时也另具有依据法律的固定性特征。所以,单方面强调政治权力仅能将税收与公债、收费等财政收入形式相区别,但却并不足以真正认识税收本质。我认为,如果离开私人产权是很难真正认识税收本质及其契约关系的,因为在私人产权不能确立或受侵犯下税收的合法性基础便难以确立。若单纯强调政治权力性,则可能导致并非保护而是侵犯产权的国家行为,并由此带来国家依政治权力而攫取的租金而并非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
公共财政理论则承袭了新古典主流经济学以资源配置为主题的分析视角,建立了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近十几年来,经过我国学者的不断阐释和倡导,公共财政理论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理论,其税收本质观的理论逻辑日益清晰。即“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应当承认,从资源配置视角看,把税收定义为公共产品价格有其合理性,特别在市场经济下更具有其积极意义。但从制度视角来看,这一对税收本质的概括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制度视角看,并不存在公共产品和直接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尽管公共财政论列举了路灯、治安等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所谓“公共产品”,但从公共选择的制度过程来看,任何一项支出议案都不可能获得一致同意,在多数票规则下就必然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甚至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制,由此带来相应的受益方和受损方。部分人不仅被迫强制消费某种所谓的公共产品甚至还要为此而纳税。产生私人产品市场交易所不可能存在的消费和付费上的强制
性问题。(2)按公共财政论的税收本质分析,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在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我认为,政府作为事实上的垄断组织,其垄断定价总是在竞争价格和边际成本之上的,公共产品价格定义未能揭示出国家租金天然存在的事实,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类似于竞争性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3)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按传统公共财政论对公共产品的分析,由于搭便车的存在使得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而应通过政府征税来提供。但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早在1974年,科斯通过调查就表明了完全符合公共产品概念的灯塔在英国早期主要由私人供给。而近年来对公共产品的实证研究特别是实验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更是显示,除了政府之外,社区、非营利组织乃至私人等都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由此表明,政府税收与公共产品间并无本质联系,将税收本质界定为公共产品的价格也有失偏颇。
三、新型税收本质观的历史实证
上述分析表明,国家税收与政治权力、公共产品间均不存在本质联系,而与私人产权间具有本质联系,税收在实质上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制度分析视角得出的这一新型税收本质观,其理论结论是能得到历史实证支持的。
考察西方发展史可以发现,凡在私人产权能得以确立的历史阶段就存在税收关系,反之则不存在税收关系,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十分明显。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 (1)产权一税收关系初始萌芽的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商品货币经济自发萌芽生成的这一阶段,城邦国家财政制度和私人产权制度间内在联系已开始萌芽生成。特别是古希腊时期的梭伦改革以及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标志着城邦国家(或共和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私人产权制度并予以保护实施。这一时期,就同时产生了对商人、自由民征收的市场税和财产税,而奴隶因既没有自身劳动力产权更没有财产权,故没有被征税的资格。㈣(2)不存在产权一税收关系的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庄园制是最基本的政治经济组织和最基础的制度结构,此时既不存在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排他性的劳动力所有权,由此产生的是农奴与其庄园领主间围绕土地使用而形成的依附关系。由于产权的不存在性且此时国家并不介入私人产权安排,所以这一期间并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国家税收。国王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其自身领地收入,其不仅不对农民直接征税,而且对其诸侯领主也只依封君封臣关系而享受一些贡纳。(3)产权一税收关系扩展的市场经济初期。中世纪之后的欧洲在贸易发展与庄园制瓦解的基础上,产权制度与税收制度间的内在关系越来越明显。这一时期商品和要素的排他性产权逐渐形成,而这离不开国家的努力,各新兴民族国家则致力于扩张市场和提权保护。其目的是向以商业资本为代表的新兴财富征税。在此期间确立了包括商品税、财产税在内的现代税收制度,甚至随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型产权形式的出现而开征了所得税。(4)产权一税收关系稳固的市场经济成熟期。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国家和产权间的关系是单方面控制关系,即国家既可能出于长期税收利益而有效地保护和实施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租金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尤其当国家面临即时财政压力时更倾向于后者。但近代后期,西方各国在历经道路不同的财政立宪变革之后,在较为有效地保护产权基础上限制住了国家攫取租金的行为并同时赋予了税收合法性基础,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成熟奠定了基础性制度结构。
虽然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有很大差异,但回顾我国经济社会史同样可以发现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凡在排他性私人产权难以确立的时期,也就难以存在明确清晰的税收关系,反之则反是。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1)自然经济时期的古代社会。在我国古代社会,国家及其法制从未承担起私人产权界定和实施的角色,有效率的私人产权也从未出现。㈣如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对其所有制性质虽存在学术争议,但一般认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排他性产权,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环境下国家仍然是终极土地所有者,而在秦以前更是典型的土地国有制。在没有私人产权及国家不介入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就没有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其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租税难分。我在中国财税史中能找到这么几句啼笑皆非的话“《广雅》:赋,税也”、“《说文》:税,租也”、“《说文》:租,田赋也”、“《广雅》:租,税也”。(2)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确立了全面公有制的产权结构。在排他性要素产权不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明确的税收关系。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国家主要靠国有企业利润上缴而获取收入,税制曾高度简化至名义上只存在工商税这一税种,但这一税种在实质上也并无存在意义。因为此时作为国有产权主体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不存在你我界限,采取利润上缴还是税收只具管理上的意义,此时税利之分在本质上是根本分不清且没必要区分的。(3)转轨与市场经济时期。自1978年市场化改革开始,在以国家主动放权让利为起点下,市场化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排他性产权日益形成的过程,也同时是一个国家越来越需要并越来越多地从私人产权而非国有经济中获取收入的过程。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已日益明显,尤其是2004年的私产人宪,在立宪层面上明确了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
四、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明确从产权界定和保护出发来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
经过长期的理论争鸣,目前我国财政理论界对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已基本取得共识,实践中也早已确立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改革目标,但在公共财政及其公共性内涵的理解上尚存分歧。囿于西方主流经济学资源配置的视角,主流观点是从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来定位公共财政。但从制度视角来看,市场交易不是表面上的资源配置而是其背后的权利配置,排他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与基础。而国家则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都表明,政府既可能有效地保护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而只有产权通过立宪层面对政府权力施以硬性约束时才能予以有效克服。因此,基于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有利于在制度层面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没有私人领域就没有公共领域,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公共财政以市场经济为基点,而市场经济以产权为基石,产权则系于财政立宪,这应是我国公共财政构建的实质内涵之所在。
(二)有利于阐释我国税收法治的根本内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共财政是法治财政,
这些都已是基本共识。但对于税收法治的理解,通常都只停留在税收征纳关系法治的功能层面上,而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则能从立宪层面上阐释税收法治的深层内涵,即要从个人权利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上来阐释税收法治问题。我认为,从产权一税收本质联系出发,征税的过程就是一个私人产权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征纳关系上与国家间形成委托关系,其之所以同意将私人产权让渡为公共收入,是为了换取国家的保护和公正。按照现念,这种保护包括财产权、生命和自由,从而产生一个建立在个人产权(权利)交易基础上的公共权力。因此,在征税权力关系上体现的是立宪层面的社会契约关系,并在此契约下形成征纳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构成了税收法治的元规则,而各项税收法治的具体规则则奠基于其上,涵盖了税收法定主义和受公众规范约束的预算全过程,也由此才能对国家权力和国家单方面获取租金的行为作出约束和限制,从而奠定财税法治的基点。
(三)有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更是当前时期税务行政工作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并已在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问题上得到了较多讨论。而我认为。新型税收本质观从公民权利本位出发有利于在理论源头上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当我们明确从私人产权界定、保护和实施角度来看待税收本质的时候,可以看到,一方面个人权利(包括产权)需要国家权力的界定和保障,否则就没有产权也不存在市场交易;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来源于税收并从属于个人权利,私人产权开辟了私人领域进而在立宪层面上界定了公共领域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范围。由此可以认为,包括产权在内的公民个人权利具有本源性的终极意义,而国家权力及其征税权在立宪层面上受限于私人产权,其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公民产权,而且必须以公民产权的保护为前提和基础,以实现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为目的和方向。正是这种以人为本的公民权利观构成了国家理财治税的权力基础和合法性范围。
(四)有利于构建和谐税收的制度环境
论文关键词: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1.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界定
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区分他们的标准主要是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较之于一般公共产品,其特殊之处在于供给区域主要限定在农村,其产品类型主要是体育设施和服务等。因此,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应是指以农村为服务区域的,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设施和服务。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在既定的产出水平下,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这就意味着,若按边际成本定价,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必须免费供给。而且,由于其非排他性,无法排除打便车者毕业论文提纲,私人部门供给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成本无法通过市场获得补偿,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但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可以改善亿万农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丰富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性。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应主要由政府承担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并辅之以其他供给方式。
2.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现状分析
2.1城乡二元发展战略所形成的城乡分割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农补工”、“重城轻乡”的二元发展战略,以二元社会制度下城乡一国两策的“体制内、体制外”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重点或优先把财力、社会资源用于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在“以农养工、以农哺工”制度安排下,一些“重城抑乡”、“重工轻农”的不公正政策措施名正言顺、大行其道。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渠道则是主要由农民自行解决,国家仅给适当补助。而且在特有的经济运行机制和差别政策的作用下,国家通过工农价格的“剪刀差”等非经济手段提取农业剩余提供工业资本积累及城市建设,逐渐形成了城乡分隔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职能加强的同时却弱化了公共服务职能,严重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正是由于城乡二元发展战略的影响,使得我国农村资金流出多、补偿少,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投资的“城市偏向”情况下,农村已形成了“城乡收入分配存在差距,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不足、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经济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资金来源、城乡收人差距进一步加大,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更加滞后”的恶性循环现状。因此,我国传统二元社会制度下农村公共政策的偏颇性和不公正性是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总量上供给严重失衡以及城乡极大差距的首要因素,同时也反映了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社会发展的初级性和城乡之间发展的严重不均衡性。
2.2“举国体制”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形式的弱化
我国体育“举国体制”产生于20 世纪50 年代初。在半个多世纪中,这一体制对我国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论文提纲,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奥运战略不可动摇的基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虽然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时期以及现在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时期二个阶段的变迁,但本质上都是一种以政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单中心”供给体制。在政府内部,各级政府之间的公共责任划分不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错位。在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单一供给体制下,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是由各级政府联合供给的。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供给,地方政府只负责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很清楚。然而直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县乡财政目前困难重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便失去了必要的财政支撑。由此,处于边缘状态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更是首当其中成为“弱化”的对象。
2.3责任主体角色“缺位”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挤兑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公共产品的责任供给主体。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责来看,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但农村基层政府、权力部门在各项达标考核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及目前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评价制度的还不够完善,体育公共产品资源配必然成了他们挤兑首选的对象。其次,农村实行分税制后,因制度变更改变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没有相应的财权作基础状态下下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承担过多的责任,本已捉襟现肘的基层政府,势必再次陷入与上级政府在税收激励和自筹边界确定问题的矛盾之中。虽然税费改革后农村的“一事一议”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一定制度空间,但广大农民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需求的非迫切性及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根本得不到多数人的统一和有效的供给。可见,在这一不公正公共财政制度和财事权不对应的裁判框架下,其必然的结果是各级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责任角色的长期“缺位”。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包办”单中心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我国地广人多农业社会环境下毕业论文提纲,以及人们多样化与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与服务面前,不仅显得杯水车薪,而且“缺位”现象越来越严峻。当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观念和体育价值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影响中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
3.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3.1改变传统观念,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体制
历史地看,中国举国体制既反映了中国国情特定的发展道路和背景,也反映了人们在特定时期对于优先与兼顾、效率与公正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基本施政纲领是公民享有均等化的社会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正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以及协调社会利益机制的立足点,从以往注重竞技体育走向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或“相对平等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和最好结合点,建立合理配置体育公共资源的新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基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和规则,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改变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的体育观念,以政府再分配职能的正当性,通过专门性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公共政策的出台,制定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公共政策所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持续性,来确保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具有稳定的来源,以制度和法规的手段保障农村这“边缘群体”享有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益。
3.2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一方面,政府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那些市场调控失灵的体育公共产品,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提供那些与本地区的农业、农村和农民自身发展有关的体育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多元主体中的最重要一元,是由政府自身的属性和本质决定的。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该成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优先的供给者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另一方面毕业论文提纲,私人及企业可以提供一些产权归属明确、能够市场化运作和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需政府的引导、扶持和监管。还有各种非政府合作性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也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提供主体之一,可以提供收益界限清晰、可以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主要是某一领域或生产环节所需的重要的技术和生产信息。优化供给结构,实现由政府单一主体向政府、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多元主体的转变的新模式,充分利用各供给主体的资金、知识、技术等优势,较好地使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相互协调,发挥开放系统的整体功效。
3.3实现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真正实现农村村民自治,首先要实行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多中心决策体制,必须坚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政府决策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关系地区农村村体育发展大局的,如农民体育活动组织规定、农村体育场地建设方案等体育公共产品的决策中,要不断整合其决策程序,从而真正体现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其次,要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要什么,进行市场调研,科学论证,增强对农民需求的反馈,做出反映农民真实需求的决策。建立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这样可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向,真正体现广大农民的意愿。
3.4建立有效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
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农村干部考核制度毕业论文提纲,将农村基层干部的晋升与本地区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直接挂钩;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私人企业、非盈利组织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性供给。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绩效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组织方法、操作规则、评估标准及指标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配备多学科和具备政策科学知识的评估领导队伍,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此外,要加大对偏远农村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养,采用“走下去”和“走出来”两种方式来进行培训;对投资西部偏远和贫困地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企业,除上述政策上给与优惠外,国家可对其企业的发展和运行给与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农村也可利用自身的自然资源优势,吸引企业投资,采用共用、共管模式进行有效管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团体以及农民朋友自身的大力合作来共同完成,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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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战略管理;政府采购;采购模式;采购门槛
政府采购因其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规模庞大,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向来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我们很有必要从公共部门战略管理的视角来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模式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探讨,将政府采购公共财政的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模式。
一、政府采购与战略管理政府采购制度
最早形成于18世纪中叶,以美国1761年颁布的《联邦采购法》为标志,距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根据财政部的说法,“其制度建设和试点推进的工作,应该写作论文是从1995年上海市对财政专项安排的设备购置,采用政府采购员的办法时开始的。”[1]24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由于政府采购本身所具有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范围的广泛性,采购规模巨大,采购的政策性、非营利性和采购管理的公开性等特征,其操作效果如何,会对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加之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已向亚太经合组织承诺于2020年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作为一国在市场经济中最大买主的政府,其行为就不仅会对本国的经济产生影响,而且会影响到一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走向。因此非常有必要从一个动态的、全局的、长远的、持续的角度来看待我国的政府采购,而战略管理恰恰符合了这样的要求。战略管理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私营企业部门,美国学者安索夫(AlfredChandler)1962年发表专著《战略与结构》,成为现代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研究起点[3]12。
此后,许多学者积极参与战略理论的研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流派。国内著名学者周敬伟教授认为:“战略管理是组织确定其使命,根据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设定组织的战略目标,为保证目标的正确落实和实现进行谋划,并依靠组织内部能力将这种谋划和决策付诸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4]75公共部门的战略管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组织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允许对环境进行考察,以选择通过一定的付出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目标。波齐曼和斯特劳斯曼在《公共管理战略》一书中认为公共部门战略管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关注长期;将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战略管·65·理和计划并不是自行贯彻的;采取一种外部观点,强调不是去适应环境,而是期待和塑造组织的变迁。公共部门由于环境因素、交易因素、组织内部运作方式的不同,战略管理的作用与私营部门相比,更具有长远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因此就更有必要分析和指导政府采购这种涉及范围广、牵扯利益多、持续时间长的政府行为。
二、战略管理下的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
(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模式政府采购的模式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形式,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项目确定。[2]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模式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与两者相结合这三种。集中采购模式是指本级政府的采购均由一个专门从事采购的部门负责,不允许单位自行采购。其采购的过程为:使用单位向财政主管部门上报采购计划,待采购计划被批准后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安排采购,采购项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承包商支付[1]24。实行集中采购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减少采购的中间环节,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便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和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目前国际上采用集中采购的国家有美国、阿根廷等。分散采购模式是指各使用单位自行进行的政府采购的模式。其过程是由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预算计划,获得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原则自行采购。分散采购最大的优点是灵活,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确定采购的物品,尤其是适用于紧急状态下的政府采购,但是它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国际上只有英国、日本等少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这种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是指一部分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一部分采购由各个需求单位自行负责的采购模式。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在大的方向上具有集中的趋势,是以公共投资为主,便于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而一般的小规模政府消费品的采购则是以分散采购的方式,便于发挥其灵活性。这种模式不是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简单折衷,而是集它们的优势于一身,但其本质还是集中采购。
(二)战略管理思维下的政府采购模式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公共部门必须以战略眼光思考自己的职能、角色、地位、组织结构和与社会的关系,确定组织面临的环境和组织发展的长远目标,提高自身竞争力。而政府采购作为公共组织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交换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公共部门的整个运作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战略管理视角下的政府采购要求将政府采购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关于政府采购的战略计划不是自行贯彻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要有一种外部观点;对于政府采购不是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要积极地塑造组织的变迁,在变化的环境中拥有主动权,同时由于公共部门的特殊性,还要充分考虑到政治权威的影响。战略管理有一个基本性的要求即给组织正确的定位,以面对未来日益增长的不确定性。具体到政府采购上,既要给政府采购一个战略定位,使其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共财政的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又要增强公共组织抵御社会不确定风险的能力。因此必须用战略的思维来考察政府采购的内外部环境,用系统的方法审视环境变化与组织的长期情况。综上所述,分散采购模式达不到政府采购战略思维的要求,因其没有统一的规划,采购单位分散,不能从战略上进行统一,但是完全集中的政府采购又不适合我国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地区差异巨大的现实国情。因此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采购模式,既能够从战略管理思维下进行操作,又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这种模式,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
所谓采购门槛,是指政府采购达到一定规模后,必须由政府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最低限额。在国际上,采用结合采购模式的国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定采购门槛,门槛高的分散采购的成分多一些,门槛低的集中采购的成分多一些。由于我国各地之间的财政状况及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处在起步阶段,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对采购门槛作统一的要求。但是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对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程度。采购门槛的恰当设定,能使得国家通过对政府采购·66·肖伟公共部门战略管理视角下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这一公共资金的支出,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而且还能够从全局宏观的角度来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调控,增强国家在经济领域抵御国内外不确定因素的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另外,也应该从各个行业长期的发展状况来对采购门槛进行划分,对于国民经济中新兴的、具有远大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行业,在设置采购门槛时应该区别对待,有所偏差。同样地在采购过程中,高价值、高风险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专业化、技术精湛的采购人员进行操作会更加经济有效;低价值、低风险的常规采购,通常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操作,这样既保证了高价值、高风险商品的质量,又能够保证其他商品的采购速度和灵活性。其实,“采购门槛”的设定,在本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权力的划分。不同采购门槛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各级采购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绝对的集中采购和绝对的分散采购都是不合适的。所以,恰当的采购门槛的设定,对于预防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实现各级采购部门权力的划分,从而调动各个采购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公共财政的最大效益都有积极意义。
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的优点一般情况下,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通常可以获得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双重效益,集中采购有利于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采购政策,培养更多技能精湛、知识全面的采购人员;分散采购则灵活性更高,采购速度更快。
以战略管理的思维分析这两种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其意义更为长远,具体表现如下:
1.相结合采购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当前的财政政策,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国现行的财政制度中,对建设性支出和对资金消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规定,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采购门槛的科学设定,对财政中建设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能够在不同模式下进行操作,使之各自得益。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从资金的分配到消费,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保证质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关键词]区域经济;地区经济差异;财政政策
一、地区经济差异的现状描述
地区①经济差异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地区间人均意义上的经济发展水平非均等化的现象。我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工业化进程以来,地区政策几经变化,从强调均衡发展,到60、70年代搞工厂内迁和“三线”建设,再到改革开放以来实施地区不平衡发展战略,从总体上讲,地区经济差异呈扩大之势。
(一)地区经济差异衡量指标的选择
尽管有人认为GDP的增长并不一定能带来社会财富的增长,对GDP的追求会因注重短期目标而牺牲长期利益,而且追求总量的增长往往会忽视结构的平衡,但一个地区发展水平的高低,最终体现在综合产出水平或产出效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当中(张慕萍、程建国,2000)。论文百事通多年来的研究表明,用人均GDP对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排序,与同年份用多个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排定的顺序基本一致(周志文,2002)。此外,要缩小地区经济差异,落后地区必须要有一定量的GDP增长。因此,本文仍主要采用人均GDP?作为衡量地区经济差异的主要指标。
(二)地区经济差异的衡量
1.人均GDP.我们主要用200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均GDP来衡量地区之间的差异水平。2002年,除之外的30个省市区,东部11省市人均GDP为14080元,而中西部地区20省市区人均GDP仅6268元,前者是后者的2.25倍。其中,人均GDP最高的是上海,为33284.92元,最低的是贵州,人均GDP仅3075.32元,上海是贵州的10.7倍。②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用标准差和变异系数来衡量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2.标准差及变异系数。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及其变化可以用人均GDP计算的标准差和加权变异系数来反映(见表1)。
从反映地区间发展水平绝对差距的标准差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区的经济差距很大,并且逐渐扩大。从反映地区问发展水平相对差距的加权变异系数来看,除个别年份有波动外,也是一直呈扩大趋势。无论是人们的主观感受还是实际的数据分析结果都表明,我国的地区差距在扩大。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导致了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地区发展差距与不平衡矛盾的加深,不仅影响经济整体效率的提高,而且还会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政府财政安排影响区域经济差异的机制
财政对区域经济差异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对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因素的作用来进行的。因此,简要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和财政制度对这些因素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一)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
一般来说,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有投资、劳动和技术进步。
1.投资。投资对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关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度达50%以上。我国过去25年的增长主要是靠投资增加、技术进步和制度变革促成的,投资增加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资本形成占GDP的比重在1980年接近30%,2002年突破40%,2003年达43%(许小年,2004.),因而投资增加仍然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
2.人力资本的贡献。经济增长实际上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和升级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能否步入高级化良性发展轨道,关键在于它是否拥有足够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源和运用新技术的人力资源,也即是否具有足够的科学家、工程师等高级人才资源。世界银行专家的研究表明,增加教育投资,从而使劳动力受教育的平均时间增加一年,GDP就会增长9%。舒尔茨在《人力资本投资》一书中强调:“改进穷人福利的关键因素不是空间、能源和耕地,而是提高人口质量,提高知识水平。”我国近年来的“孔雀东南飞”现象就与东西部地区发展的差距有着必然的联系。
3.技术进步。对技术进步,索罗的定义是“生产函数任意一种形式移动的简称”,“经济的加速或减速、劳动力教育质量的改进、各种各样移动生产函数的因素都可以归人技术进步之中”。肯德里把技术进步归结为“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这里的技术进步包括技术的发明和应用、管理水平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丹尼森用知识进步来代替技术进步因素,主要包括技术进步、管理、技术知识的扩散和技术发明应用时间的缩短等。由于技术进步的定义和计量方法不同,人们对技术进步所起作用大小的测算值也不相同,但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已经被人们普遍认识。
另外,制度变革对经济增长也有很大的影响,这里不做讨论(除财政制度外)。
(二)财政安排影响区域经济差异的机制
政府可以通过不同区域间财政收支的变化,或制定不同的鼓励、限制政策,影响各区域的投资、人员流动以及技术进步,从而对区域经济差异的发展趋势进行调节。
1.对投资的影响。财政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对区域投资产生影响:一是直接对某区域进行投资或是对特定区域的产品进行政府采购,从而促进该区域的经济增长,或是通过对基础设施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来带动私人投资;二是运用财政手段如税收优惠等影响资本收益率,从而实现物质资本的区际流动,如对借入资金成本的扣除、对利润再投资免税或退税以及加速折旧等。另外,区域性的税收减免也会增加减免区域的投资。
2.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一般认为,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对劳动力流动影响的主要因素是收入的高低和公共服务的好坏。例如,对某些区域的个人所得实行减免,在税前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在该区域从业的个人会获得较高的收益率。
在我国区域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税收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不是很大。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公共服务的提供对劳动力的流动会有很大的影响。在人员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不同地区存在的不同财政支出方案会产生服务供应上的跨辖区的竞争(Tiebout,1956),出现Tiebout所说的“用脚投票”。
公共服务供应水平较高,可以成为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负熵流。因此,各财政辖区公共服务供应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的吸引力。
3.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技术的引进、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都需要大量的投入,尤其是基础性研究,其外溢性较大,只能由国家进行投资。技术的开发与研究的风险也很大,财政的大力支持有助于技术进步。为此,我国有了技术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和减免等规定。
(三)财政分权与区域经济差异
财政体制本身对区域经济差异也有一定的影响,财政分权固化了地区财政的不平衡。地区间财政不平衡既是区域经济差异的一种表现,也是区域经济差距扩大的一个原因,分税制下的收入再分配有利于富裕地区。我国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税收返还在转移支付中占主导地位,但它们是以税收来源地为基础,因而有利于发达地区。从2001年各地人均财政收入看,最高的是上海,最低的是,上海是的14.53倍。从财政支出来看,差别虽没有收入那样大,但上海(最高)仍然是河南(最低)的8.24倍。④这一方面说明不同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差别很大,财政竞争能力不同;另一方面也说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减少地区间财力的不平衡。
(四)财政竞争引发地区差异的进一步扩大
地方财政的竞争表现为税收的竞争和公共服务的竞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90年代中后期,主要是税收竞争,当时,地方政府名义的征税权力很小,但实际的权力(税收管理上的自由裁量权)却广泛存在。有些地方在商品市场建设方面,采用低税招商,以较低的税率吸引更多的税基,其结果是,那些有效运用税收竞争策略的地方,经济得到了发展,其税收总量并没有因此下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执行的是公共财政职能,主要提供公共服务。
地方政府在税收竞争的基础上,又力图通过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吸引外来资源,扩大税基,从而使地方财政竞争逐步从单纯的税收竞争转向税收竞争与支出竞争并存。发达地区由于有足够的财力提供较好的公共服务,因而有利于人才的吸引,而落后地区资金匮乏,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人才流失严重,从而也就失去了迅速发展的唯一可依赖的基础。所以说,财政竞争加剧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
三、缩小地区经济差异的财政建议
地区间的差异最终使得中西部落后地区由于人均收入、支出水平低下,没有支付能力承接东部发达地区转移的传统产业,阻碍了发达地区的产业结构升级,加之落后地区缺乏新经济实力,没有能力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超越,因而地区差距还会进一步扩大。由于“市场的作用倾向于扩大而不是缩小地区间的差别”(周起业,2000),因此,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力量。
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促进地区协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要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形成东西互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所谓地区间协调发展,是指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差距应逐步缩小,至少应把地区间差距扩大的幅度控制在社会心理所能承受的范围内(魏后凯,1995),其实质是如何促使落后地区比发达地区以更快的速度发展。
政府在促进地区均衡发展时进行必要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在这里分为中央政府和次中央政府(在我国省、市、县、乡四级中,统称地方政府)。在我国,有一级政府,就相应有一级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发展。显然,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只能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从财政方面讲,主要是如何提高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财政对落后地区的“搏动”,提高落后地区的自身经济发展能力。
(一)提高中央政府汲取资金的能力,加大对落后区域的财政投资
目前,区域经济差异的扩大部分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中央政府政策倾斜造成的。到90年代,中央政府进行了政策调整,实施了协调发展的战略,但由于财政分散,中央政府已经没有能力从经济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调动资金。因此,财力分散是缩小地区差距最大的制度障碍。近年来,中央集中的财政收入较高,但多数通过税收返还给了地方,地方支出占整个财政收入的70%。因此,必须改变目前过度分权的财政体制,以增强中央政府自身的财政汲取能力(王绍光,1997)。这一方面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实现依法治税,④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另一方面要适度集中财权,特别是提高中央政府从富裕地区汲取资金的能力。建议对流人富裕地区就业的人员(包括已就业的人员)开征落后地区发展税,或者将发达地区的个人所得税与落后地区分享,以解决落后地区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完善转移支付,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无论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如何,中央政府都应保证所有的公民能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这是实施转移支付的一个理由。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投资项目的优先选择上存在矛盾时,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来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应改变目前税收返还按收入来源地进行,专项拨款仅仅是作为地方政府执行中央政府命令的费用补偿,即因政策变化而对预算状况有不利影响进行的专项补偿,实行公式化、透明化的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地区雪中送炭。虽然基本的公共服务水平在各地不可能统一,但至少应制定一个最低标准。
(三)注重落后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注重落后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落后地区的发展培养人才,是技术创新、技术进步的前提。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夯实基础教育;二是注重职业教育;三是提升高等教育层次。教育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产业,政府应作为落后地区教育的主要举办者,提供教育基础设施。另外,根据高等教育对一个地区企业有正相关影响的研究结果,中央政府可以有选择地将国家出资办学的高校设立在落后地区,以解除外来人才子女教育的后顾之忧,大大增强落后地区对人才的吸引力。
(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至少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合理的投向;二是资金要到位,防止财政资金的挤占和挪用。我国多年的实践证明,资金投于西部地区的效率明显低于东部地区,因此,财政资金投向中西部,从效率的角度讲,应选择那些能增强其自身发展能力的项目,如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和卫生保健。因为只有当落后地区的劳动力素质普遍提高、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后,落后地区的吸引力才会提高,才有希望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当然,还需要加强对财政资金运用的监督,避免贪污、挤占、挪用或在项目上弄虚作假,并对违法使用财政资金者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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