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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EAM维修成本
中图分类号:F4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地铁是一个资产高度密集的企业,设备先进,自动化程度高,仅在南京地铁一条线,就有十几万种设备,而且很多设备价格昂贵,对维修保养要求较高。从整个运营成本来看,维修成本和资产管理所占的比例非常高。为此,南京地铁自2006年底引入EAM系统,以维修管理推动成本管理,实现公司创建经济型地铁的战略目标。
EAM是以资产、设备台帐为基础,以工单的提交、执行、报告为主线,按照故障处理、计划检修、预防性维修、定期试验几种可能模式,以提高维修效率、降低总体维护成本为目标,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集成在一个数据充分共享的信息系统中,同时实现信息集成和规范化管理。
资产、设备管理:
资产、设备台帐是EAM实现系统功能的基础,基础的好坏直接影响以后工作的质量。南京地铁在引入EAM的初期,就根据运营实际确定了各作准作业流程,并根据标准流程将设施设备、设备位置、故障体系、安全体系、员工信息、工种划分、材料工具等基础信息导入系统。
考虑到南京地铁有8个生产中心18个专业,各专业的设备管理现状也不尽相同:有分布在各个站的设备,如高压供电、通风空调等;也有检修中心按照单列管理的电客车;更有接触网、轨道等线性设备,设备种类众多、形式多样。我们在EAM系统中,根据各专业设备的不同性质,按照设备特点建立了不同的设备台帐。
1、对于分布在各个站的设备,如高压供电、通风空调等,这类设备有明显的地域特性,有特有的位置信息,而且在实际生产管理中,也是按照各自得地域分片进行集中维护的。比如高压供电,建立设备台帐时就是以所为单位,在制定预防性维护计划时,也是以所为单位进行,因此在EAM系统中,对这类设备,我们采用结合系统设备的位置信息,将系统设备放入不同的区域包,再在区域包中根据设备特性划分不同的子系统的方式(如上图所示)。
2、对于检修中心按照单列管理的电客车,由于日常生产中不论设备管理还是预防性维护计划的制定实施,就是单列次进行的,所以在EAM系统中,我们延用了惯有的管理方式,将系统设备放入不同的车次,再在每列车中根据设备特点划分子系统。
3、对于接触网和轨道类在全线均匀分布的线性设备,是EAM系统设备管理的重点、难点,因为这类设备在整个南京地铁一号线21.72公里范围内,都是均匀分布的,而且都属于轨行区设备,对维护保养的要求很高,而检修计划又因为轨行区资源的紧张得不到保证,这就造成这类设备要经常维护,每次维护的时间有很紧,只能维护某个点的某类设备。比如接触网,是地铁正常运营的基础,受外界影响干扰大,要求2个月内就要全线检查一次,但是每次作业的时间的有限,导致了接触网每次作业只能分段分类进行。对这类设备,在EAM系统中,我们采用分区段的形式将系统进行划分设备包,将所有设备放入各自得区段包中(如下图所示)。
工单管理
工单管理系统是EAM系统一个核心模块,它是将消耗和采购连接起来的一个桥梁。 工单管理系统要求:无论是普通的状态报告,还是紧急抢修,或者计划性的维护,其所有信息都应该保证完整的记录在工单中,包括检修的内容、所需的工具、计划的工作时间,实际发生的工时,安全措施,还有物料消耗等等。
由上图可以看出,工单管理是实现以维修管理推动成本管理的核心:通过制定维修工单,确定设备的维修策略、维修频度,规范维修管理;通过工单记载的维修对象、维修工时、维修工具、维修消耗物料,统计每次具体维修的维修成本,从而带动企业财务管理,实现公司战略。
工单的生成可以是预防性维护计划触发,也可以是临时的缺陷报告触发。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困难是轨行区资源紧张造成的计划不确定性,比如接触网专业,他们的设备都在轨行区,公司为了有效利用轨行区资源,在收到各专业上报的预防性计划后,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平衡,也就是说接触网专业报了检修计划后经常有不批或调整的情况出现,导致接触网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在EAM系统里无法有效的触发成实际工单。应对这种局面,我们采用了父子工单的方式,既在预防性维护计划中做一个接触网的大工单,计划检修时间定为从1号一直到月底,接触网专业在实际使用中,根据批复后的实际情况在父工单下生成子工单,月底统计维修对象、维修工时、维修工具、维修消耗物料时,以子工单的实际记录为准,如下图所示:
工单生成以后,执行人必须严格按照工单作业,并如实填写工单,以达到记录真实设备数量、工时和材料消耗的目的,如下图一、图二所示。
图一 作业内容记录
图二 材料消耗记录
统计分析报表
有了工单记录的真实数据积累,EAM系统就可以最终实现推动成本管理的目的了。EAM系统能根据用户要求,输出各类统计报表,甚至多种图形表现故障情况、维修成本变化,将维修的各种因素集成为一个整体,那么就能够将成本消耗和成本消耗的原因对应起来,找出维修当中对消耗成本的影响重大的因素,保留合理的,剔除没有必要的,来指导检修工作,有效控制成本。
合理的成本分析能指导维修资金的合理分配,合理的分配将带动设备的整体性能的增加,从而减少事故,也就减少了维修,降低了维修成本。所以,在地铁这种资产密集型企业实施好、应用好EAM系统,就能提升维修管理,推动成本管理,进而影响企业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李葆文.《全面规范化生产维护系列丛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关键词:物业维修;物业维修管理;特点
物业维修是指对物业的养护、维修和改建,具体地说是对物业的日常养护,对损坏物业的维修,以及对不同等级物业功能的恢复、改善、装修,同时结合着物业维修加固,增强物业抗震能力等。
以物业损坏的程度为依据,按物业的工程规模,物业维修可分为不同的类型:(1)小修工程。凡以及时修复使用过程中构、部件的小损小坏,少量用工,综合平均费用为所修房屋现时总造价的1%以下,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2)中修工程。中修工程是指房屋少数部位已损坏或不符合建筑结构的要求,只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并需要进行局部维修,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仍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3)大修工程。大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房屋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4)翻修工程。翻修工程是指已失去修缮价值,需要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且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翻修工程的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一、物业维修管理的特点
1.由于房屋使用期限较长,在使用中由于各种自然或人为的因素影响,同一结构房屋的使用功能减弱的速度和损坏的程度是不均衡的,当损坏发生时随时都可能进行小修、中修、大修、或翻修,因此,物业维修管理工作大多是经常地、不定期的。
2.由于物业的各个部位,如结构、防水及零星构筑物部件等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这就决定了损坏项目的多样性和维修工程的分散性,这就使得物业维修工作点多、面广、量大。同时对维修工人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要求,工人需要根据维修项目的情况变换修理技术、工艺和方法。
3.物业维修工作由于要保持原有的建筑风格和设计意图,只能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尤其对一些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房屋维修,要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维修就受到了更大的限制。
4.物业结构、设施、设备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维修技术工种的复杂多样性。对物业维修管理工作人员来说,由于要涉及到维修工作的安全性和及时性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与不同工种之间的密切配合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对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如适应能力、技能技艺等就都有较高的要求。
5.根据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应获取适当利润。所以,物业维修所投入的建材、劳务、机具、管理等应该是一种有偿服务,而其费用由业主和使用人来承担。这就要求物业维修工作应“能修则修、应修尽修、以修为主、全面保养”。[1]
二、 做好物业维修管理工作的建议
物业维修管理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等各类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目前它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巨大不动资产。如何合理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降低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已成为探索改进物业维修管理模式,提高物业维修水平的重要课题。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为了能及时发现物业的损坏状况,分析产生的原因,积累经验,掌握其规律性,达到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的目的,物业维修工作应该进行适时检测。检测一般是用工具或仪器以及人的观感来检查物业的现有状态,它包括对物业及其附属设备的性能状态或运行状况的检查测定,如对物业漏渗的检查、对电梯运行状况的检查等等和对物业性能及运行状况进行判断时所进行的定期检测,如根据经验对房屋结构可在3―5年检查一次,重点观测结构的变形、腐蚀、沉降、损坏等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进行定期检测,一般都是当损坏严重时(如结构明显损坏,强度不足,非修不可时)才进行检查鉴定。而在日本、美国定期检测已成为一项制度[2],所以,为了及时了解物业受损情况,防患于未然,应建立定期监测制度。
2.目前从事物业维修工作的大多是农民工,普遍缺少服务理念和维修技能。 为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应该加强规范化管理,实施标准化、优质化的服务,提倡“换位思维”的内涵型发展道路;同时应制订培训计划,开展技术交流,如参加各种专业学(协)会开展的交流活动、专题讲座等无疑会加速他们对知识、技能的掌握。
3.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广泛宣传工作,向住户大力宣传用房、爱房知识,使大家对物业损坏的危害性引起足够重视,自觉维护身边的环境,尽量减少物业维修的发生。
作者单位: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现代城市;房屋维修;维修管理;城市建设
在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当下,城市住户愈发关注房屋质量,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房屋维修不仅能提升房屋的价值,还能延长使用寿命。因此,开展房屋维修以及管理工作时,一定要增加施工手段的先进性,提升施工技术的实用性。
一、房屋维修的主要内容
为提升房屋维修效果,改善房屋维修质量,应明确房屋维修的主要内容,并在维修实践中全面落实。
(一)查勘鉴定
查勘鉴定具体是指有计划性地面向房屋开展结构检查以及功能审查工作,它是房屋维修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参考。查勘测定主要包含定期性、工程性和季节性这三种类型。
(二)房屋维修质量
在房屋维修工作中,应全面保障房屋质量。本文中所探究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于工程维修质量,维修质量的保障是其基本目标,它在物业公司的基本服务项目中占据着一定位置,并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三)房屋维修规划
目前,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而言,房屋维修规划是其核心内容。简而言之,它是一项计划管理工作,主要作用于房屋维修工作。房屋维修计划通常涵盖房屋维修计划、常规检查计划、调整活动和整理总结等内容。
(四)房屋维修保养与维护
若将建筑物比作人体,则地基犹如血液,它在建筑物的常规使用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地基只有待具备特定承载力以及满足稳定性标准后方能全面承载上部结构。对于建筑物而言,地基承载力决定着上部建设质量,如果承载力不达标,将会引发裂缝等不良问题,带来严重影响。因为地基比较独特,无法直接找到安全隐患,所以应着重做好常规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维修砖砌体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对于砖砌体结构而言,应降低环境侵蚀、缩减侵蚀介质;增强抗腐蚀能力;面向热工性能薄弱的外墙进行加厚处理,也可采取其他可行的保温措施;面向潮湿或者长时间关闭的房间增设防水层,设置排水设施,以此来降低侵蚀;确保场地平整,合理设置排水坡度,以免建筑物周边出现积水现象;刷除粘附在建筑物中的结晶物,以免进一步侵蚀;对屋面进行定期维修,确保屋面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禁止出现渗漏。钢筋和混凝同组成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钢筋可承载拉力,混凝土可抵抗压力,因此在日常维修工作中,应确保钢筋与混凝土可协调工作,进而满足受力要求。
(六)维修屋面工程
屋面通常处于建筑物顶端,它作为基本建筑的承重结构,在房屋整体承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从物质功能层面,还是从艺术效果的角度来说,屋面在房屋建筑中都发挥决定性作用。
(七)保养并维修装饰工程
在装饰工程中,抹灰最为常见,依照建筑物的部位可将其划分成内部抹灰和外部抹灰。它可保护主体结构,降低暴晒、雨雪等恶劣天气条件对主体结构的损害,保证房屋内部整齐、视线明朗,增强保温性能,阻隔噪音、防止渗漏等,以此来优化居住条件、改善工作环境。
(八)维修门窗工程
门作为与外界沟通联系的基本通道,它在房屋工程中占据着关键位置。窗主要用来采光与通风,并可隔音、阻断天气条件的影响。使用门窗时,无论是因何种原因引发损坏,都应立即修理,避免损害面积的扩大。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病害有腐蚀、锈蚀等。
二、房屋维修管理技术
房屋维修管理是指依据施工规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与经济要求,合理应用现代方法,全面、系统地管理房屋维修工作,主要包含外包型和自主型这两种维修管理类型,其中前者主要包含工程招标、基本设计、技术交底、工程合同的规范签订、质量监督和管理、竣工验收等多项内容;后者的管理内容为合理规划房屋维修工作、编制设计方案、全面准备、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管控维修质量、统一协调、重视现场管理等。
(一)经费管理
维修经费指代在具体的保养维修阶段,在人工、材料与设备等各个层面投入的经费。对于房屋而言,主要从管理经费中划出日常养护经费,且维修经费常常用在不同的维修项目中。
(二)行政管理
1.责任担负。在房屋维修过程中,通常由所有人负责担负维修责任;在保修阶段,主要由施工以及建设单位来担负责任;超过保修期之后,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部位与工具设备设置了专项维修基金,主要由全体业主共同担负;因人为原因而损坏房屋,应由行为人负责承担维修责任;对于因维修工作不到位或者因人为制约而引发房屋危险时,房屋部门可依法采取整改措施,并由当事人负责担负相关经费。
2.纠纷处理。面临纠纷时,一定要保持谦恭、温和的态度,给予业务充分的尊重,使其认可物业管理公司,得到理解,积极辅助,有效检修、合理疏通雨水干管。若业主依旧存在不满情绪,不主动配合,则应全面宣传物理管理法规,使其正确认识房屋检修,有效检修公共部位,这也是业主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特别是从设计研发阶段开始,物业管理公司便应介入,并站在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高度,提出可行的设计方案。例如,待业主要求对雨水干管进行改造时,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制定改造方案,从根本上解决不合理之处。另外,此种改造方案的运行一定会消耗较多经费,因此该方案应得到业主委员会认可,只有待获得认可后,方可着手改造工作。
三、结语
房屋维修即管理与协调的全面整合,这对于管理和物业领域而言,将是一次全新的挑战。社会经济一直处于发展状态,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应明确房屋维修内容,切实提升房屋维修管理水平,全面实施房屋维修,大面积落实管理工作,进而有效缓解住房短缺现状。
参考文献
[1]李亮亮.房屋修缮工程的技术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16).
关键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鉴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多、内容复杂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巡视检查记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施工记录等的填写,资料的整理,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如何规范、全面、快捷的整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
1、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形成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是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管理和业务单位,在维修养护及一系列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一套较为全面、规范、完整的文件材料。资料形成的过程主要从项目的提出、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的形式以相关文件、工程日常巡视记录、工程日常巡视分析报告、工程维护施工记录、工程维护施工分析报告、定期巡视检查记录、定期巡视检查分析报告、工程维修养护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竣工验收单、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图片等组成。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整理的原则
整理出规范完整、高效适用的工程维修养护资料,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原则:
2.1资料整理的及时性
整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是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要求资料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实施的进度进行及时整理。技术资料从收集、积累和整理,要始终贯穿于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的全过程,应与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进程保持同步。
2.2资料整理要具备真实性
资料的真实性是保证优良水利维修养护工程的技术灵魂。资料的整理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要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联查”而脱离实际,甚至歪曲事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应是对维修养护工程质量的真实写照,所有资料的整理应与水利维修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同步,资料包括: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生产安全责任书、维修养护记录、巡视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工程验收单等。
2.3确保资料数据的准确性
资料的准确性是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核心。维修养护资料的准确性,主要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评定的填写应规范化、项目内容填写应详细具体化,不能以“符合要求”、“满足规范”来概而论之,主要单位领导、资料整理人员、审核人员及负责人签字都要把好数字关,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行其是,按章办事。
2.4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完整性是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基础。不完整的资料将会导致片面性,不能系统地、全面地了解各个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质量状况。有关单位应设专人整理各类有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根据水利工程的项目划分、工程量等收集有关工程数据,资料应根据合同的签订以及工程的施工,按照相关要求全面记录填写,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流程整理资料,资料按照检查、管理、维修三部分进行规整,保证了资料的有始有终、便于查找、全面完整。
3、做好资料的分类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应分类进行整理,如我处管理单位资料就有明渠维修养护资料、水库维修养护资料、暗渠维修养护资料等。这样分门别类,各自有一套系统完整的维修养护资料,也便于查找。
4、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准备工作
根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细则的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工程管理标准》、《工程检查评比标准》《工程管理检查办法》、《工程管理检查制度》、《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对各个维修养护项目有计划、有目的安排实施,做到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评比。实行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验收,对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当年由工程管理处批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工程管理科核实核定后下发给管理单位维修养护通知单,管理单位再和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书》,《生产安全责任书》,然后根据维修养护内容进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同时,工程管理科和管理单位对水利维修养护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管理,相关部门设专人负责对维修养护工程做好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施工记录,维修养护工程结束时,要工程管理科、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单位三方验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并对资料进行系统整理。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一般都是各处在上一年作出,上报引滦工程管理处批复,根据当年批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在年初制定出本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并日常维修养护、专项维修养护分开以月、季度或年度的形式进行编制,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充足的准备工作,将是奠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的基础。
5、维修养护工作与资料整理的有利结合
资料整理人员不能只顾在办公室单纯的整理资料,要与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施工现场察看工程的质量、进度。掌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施工的管理内容,熟悉每个养护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达标体系,整理资料时才能更好的按照养护方案的技术规程,准确的对养护人员、原材料、机械、施工工艺和外部环境进行资料的整理。在《维修养护施工记录》中要有天气、工程地点、工期、维修养护内容、人员、工时、工程量、使用工具、工程进度等。资料整理过程中还要及时检验维修养护效果,掌握质量动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对在维修养护过程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地方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维修养护单位及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维修养护工作。
维修养护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内容包括:技术交底,落实质量管理计划,搞好施工前检查,作好技术复核,进行材料的试验和检验工作,搞好示范工程和维修养护质量的检查验收等,能对整个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判断,达到全员管理的目的。
管理单位领导是维修养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专业技术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作为组员,对水利维修养护记录的填写、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进行严格检查把关。
6、维修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资料收集和填报资料的注意事项
(1)资料要符合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的具体要求。
(2)技术资料是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技术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装订整齐、手续完备。
(3)反映维修养护工作过程的水利维修养护记录、巡视检查记录、日志、图片、照片等资料,应按其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对每个图片或者画面附以语言文字说明。
(4)资料要签字齐全,字迹清晰,纸质优良,保持整洁。
(5)分类分项要明确,封面、目录、清单资料要齐全,排列有序,逐页编码。
(6)所有养护资料必须用A4纸打印、碳素墨水或黑笔填写签字,禁止复写和使用复印件。
(7)文字材料以A4纸为准,左边留出2.5厘米宽的装订线,应用棉线装订,以立卷形式归档。
(8)竣工验收后应将质量鉴定书及时立卷按时归档。
7、水利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的资料收集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