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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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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问题论文

农业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明代华北农业的粗放经营

华北地区的二年三熟制,有人认为出现于两汉,形成于后魏[1]。也有人认为始于唐代,但到明清时期才形成一种基本的耕作制度[2]。其实,直到明末清初,二年三熟制始终未能成为华北的种植制度的主要形式。王象晋在《群芳谱》中说:“凡田,来年拟种稻者,可种麦。拟种棉者,勿种,……若人稠地狭,万不得已,可种大麦、裸麦,仍以粪壅力补之,决不可种小麦。”很明显,能够种植水稻、棉花的地区,是华北平原气候、水利条件较好的地带。然而据王象晋所说,二年三熟制尚不普遍,其实行的障碍是肥料问题

华北地区的自然条件远比南方差,农民很难以自己的土地以外获得草木灰、河泥等肥料。而华北的社会条件—商业性农业不发达和作物收益性低,又限制了人们购买肥料使用的可能。因此,为了解决肥料问题,北方农民创始了绿肥作物与粮食作物的套种制。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指出:“凡美田之法,绿豆为上,小豆胡麻次之,率皆五六月中骥种。七月八月犁掩杀之。为春谷田,则亩收十石。”可见,在那时为了解决肥料问题,是以牺牲一熟为代价的。

华北地区实现二年三熟的另一个障碍是劳动力问题。这一问题可从明代耿荫楼在农书《国脉民天》中提出的“亲田法”得到说明。耿荫楼在天启、崇祯年间在山东临淄、寿光做知县,他认为:“青齐地宽农惰,种广收微。”耿荫楼还认为,一户人家是种不了百亩耕地的。耕作时,应把其中的八十亩照粗放经营方式耕种,其余二十亩则精耕细作。如果年成丰稳,这二十亩的收获必比粗放经营的八十亩高出数倍。据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引王家宾《青州府志序》,青州的民户三十万,耕地为十三万六千顷,以户量地每户平均45亩。青州在明代是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的地区。以万历六年(1578)为例,北直隶每户平均耕地为115.79亩。河北与北直隶接近,为117.14亩。山东为45亩[3]。这些省的户均耕地面积都或等于或超过青州,自然都属于“种广收微”的粗放经营之列,是不可能普遍实行二年三熟制的种植制度的。

此外,从人地关系的发展来看,当农民还有大量垦殖荒地的可能性时,是不会以实现二年三熟来提高复种指数的,而明代的情况正是这样。据《天下郡国利病书》转述明末一河南地方官的话说,河南各府中开封、汝宁、归德、南阳等府,明初因荒芜严重,税粮最轻,经过多年垦辟,“各府之荒芜,皆尽开垦”。北直隶各府的土地,根据《畿辅通志》卷三十二亩赋志所载数字累计,万历年间实丈亩数是492,564顷。比弘治十五年净增222,859顷,增长了八成[4]。山东各府耕地增长的全面情况资料不足,从兖州、东昌两府看,其耕地的增长亦属可观。兖州府辖济宁州,旧额粮地4000余顷,嘉靖二十四年丈量后,增加三倍[5]。郓城县耕地增长,根据崇祯年间县志记载,嘉靖年间耕地竟是明初的十二倍[6]。华北地区耕地面积增长如此之速,而未垦荒地尚多。嘉靖《山东通志·风俗篇》说,明朝“承平百余年,休养生息,济、东、兖颇称殷庶,而登莱二郡、沂济以南土旷人稀,一望尚多荒落。”说明华北地区垦殖的潜力还是很大的,较多的劳动力流向垦荒,必然使原有耕地劳动力更加不足,只能实行粗放经营,根本谈不上实行二年三熟的种植制度,提高复种指数。

[1]万国鼎:《农史文献中所见的农作制》,《中国农报》,1962年第2期。

[2]闵宗殿、董凯忱、陈文华:《中国农业技术发展简史》第109页。

[3]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32,明洪武、弘治、万历三朝每户每口平均亩地数。

[4]从翰香:《十四世纪后期至十六世纪末华北平原农村经济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5]从翰香:《十四世纪后期至十六世纪末华北平原农村经济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6]从翰香:《十四世纪后期至十六世纪末华北平原农村经济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清代二年三熟制的发展

雍乾之际,二年三熟制开始在华北发展起来。至乾隆中期,二年三熟制在华北已较为普遍。在《宪庙朱批谕旨》中有大量关于直隶、河南、山东“收获之地布种二麦”以及“麦收之地……耕犁布种晚谷秋豆”[1]的记载。二年三熟制得以在清展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是种麦的普及。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北方冬季能够在田间越冬的作物主要是小麦。所以,在二年三熟制复种组合中不能不以小麦为主作物,然而再根据麦收之后积温的多少与生长期的长短来搭配其他作物。因此,华北二年三熟制的普及程度也就取决于种麦的普遍程度。雍正乾隆年间,华北各省大力提倡种麦,如“直隶各州县凡高阜之处以及次等洼地悉皆播种冬麦,比旧甚广,滋长发生,青葱遍野。”[2]顺德、广平、大名三府州县“种二麦者十居八九”[3]。“东省农务麦田最关紧要”,“各属种麦甚广”[4]。至于河南,“产量唯二麦为最广”[5]。清政府鼓励农民种麦,是和推广二年三熟制联系在一起的。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司农司奏请饬令地方官查明瘠薄地亩只令种麦时,遭到了乾隆皇帝的驳斥:“地脉肥瘠不同,其播种所宜应听农民相地土之宜自为布种,可两熟者,农夫必不甘只令一熟,其只可一熟者,亦不能强之再种”[6]。这也从侧面说明当时推行二年三熟制已经相当彻底了。

其二是肥料问题的解决。为了解决肥料不足与二年三熟制的矛盾,北方农民采用了以粪肥代替绿肥的办法。粪肥的应用同人口的数字成正比。珀金斯在《中国农业的发展(1768-1968)》一书中曾指出:“在明代后期,浙江北部嘉兴府施到地里的粪肥,恰好同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华南的同一数值相同。那时候,该府人地比率也与三十年代整个华南的人地比率大致相同,大概在人口稀少地区,施用粪肥的数量要少得多。”《致富奇书广集》曾说“北方不能用(人粪尿)”,实际上是由于清初北方地广人稀,而人粪尿来源不足,才得不到相应的重视。这种情况到清代中期才大为改观。十八世纪刊行的北方农书《知本提纲》把肥料分为十类,把人粪归入好的肥料中的第一等,而把绿肥归为一般的最下等。当时山东农书《农圃便览》也有“人粪为上”的提法,可见,这时人粪已取代了绿肥的地位。北方农民还大力饲养畜力牵引大型化所必须的耕畜和中小家畜,以此来获得大量的畜肥。我们从康熙末年行刊的《教稼书》中可以了解到,山东的富盛之家,每年都可以从铺满地砖、深达丈余的大肥料坑中生产出大量被称作“池发粪”的肥料,随着耕畜比例的提高,家畜所具有的肥源性质就更明显了。养猪也大量地发展起来。据蒲松龄《农桑经》可以看出当时山东流行地主强迫佃农养猪以取得肥料的作法。畜肥的增加和随着人口增加而来的人粪的增加,解决了华北肥源不足的问题,使华北的二年三熟制迅速发展起来。

其三是人口的压力。清代的人口问题自康雍之际已见端倪,但真正因人口问题而造成经济压力,还是在乾隆以后。从雍正二年至乾隆十八年,直隶人口由3406843人激增至9374217人,净增175.16%;山东人口由2278305人激增至12769872人,净增460.50%;河南人口由204917人激增至7114346人,净增247.14%;而人均耕地却分别降至7.01亩、7.6亩和10.16亩[7]。人口的激增和人均耕地的剧减造成了粮食供给不足,粮价不断上涨,驱使农民大量开垦荒地。但是,靠垦荒来增加耕地的可能性必定是有限的,因而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就成为减缓人地矛盾的有力措施。另一方面,人均耕地的减少也为实行二年三熟制准备了充足的劳动力条件。顾炎武在《日知录集注》水田注中说:“一夫之力,可耕旱地三十亩。”蒲松龄著的《农桑经》也说:“大约春秋田三十亩,必用一人。”尹会一在《敬陈农桑四务疏》[8]中以此作为精耕细作、兼收倍获的标准。按每户七口二丁计算,至此,直隶、山东、河南都达到和接近了这个水平。二年三熟制正是在这一时期迅速发展起来。

[1]雍正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山东巡抚岳睿奏折,《宪庙朱批谕旨》第15函,第5册,第32页。

[2]《宪庙朱批谕旨》第13函,第6册,第10页。

[3]同上,第12函,第3册,第3页。

[4]同上,第15函,第5册,第32页。

[5]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2,第20页。

[6]《大清高宗纯皇帝圣训》卷211,第9页。

[7]《清朝文献通考》卷4,回赋4《田赋之制》卷19,户口1。

[8]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2,第11页。

二年三熟制的分布及作物搭配

雍乾之际,华北平原三省已普及了二年三熟制,但因省而异,普及的程度及搭配的作物又有所不同。河南除最南部一直是实行一年两熟制外,其余地区普遍实行二年三熟制。即春末种高粱或棉花,秋后种麦,来年麦收后种豆或晚谷,周而复始。在作物中,除小麦外,“高粱为盛”,这是因为河南地属平原,夏季多雨易涝,“唯高粱质粗而杆长,较他谷为耐水,故种植者广”[1]。又因为黄河流经河南,两岸堤长工险,每年抢险都用秫秸(高粱杆),向民间征用较多,因此农民普遍种植高粱,再次是小米和棉花。山东二年三熟制也很普及。“坡地(俗谓平壤为坡地)二年三熟……,初次种麦,麦后种豆,豆后种蜀黍、谷子、黍稷等。涝地(俗谓污下之地为涝地)二年三收,亦如坡地,唯大秋概种子……,麦后亦种豆”[2]。作物除小麦外,以豆为多,其次是谷子、子、禾稷等。麦后种豆非常普遍。在蒲松龄(山东淄川人)在康熙四十四年所著的《农桑经》和丁宜增(山东青州人)在乾隆二十年所著的《西石梁农圃便览》中都有“赶雨种豆”,“且割(麦)且种”的说法。山东种豆较多,一方面是因为清政府征收黑豆以供“京师官兵牧养马驼需用”,另一方面,是因为山东和江南相邻,“青白二豆,向充江省粮食”[3]。河北在华北三省中是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地区。这主要是受气候和土壤条件的影响。一般来说,保定以南太行山东麓平原地区,水土条件较好,而“农工亦周到”。其他地方,特别是河间、天津、顺天、水平等府,地土多瘠硬或沙碱,“农工亦苟简”。所以不同地区之间单产高低很悬殊。南部地区较高,北部地区则处于低而不稳的水平。如河间府河间县,“地鲜膏腴,竭终岁之力,收入颇寡,履亩但得五六斗,七八斗即庆有年矣”[4]。永平府滦州“不知水利,旱涝皆听于天,计丰岁所收,每亩不过四五市斗”[5]。至于偏远的山区,产量更为低下,易州广昌县在七月即已降霜,该地主要在清明时种麦、豆和五月种粟等作物,即使是丰年,每亩产量也不满一斗[6]。由于河北北部地区天气较冷,土壤条件差,作物的生长期短,通行是一年一熟。因为特别种麦需肥多,种植期长,产量低,所以种植较少;而杂粮因为生长期短,适应性强,产量较高,种植较多。因此,河北是华北平原三省中二年三熟制普及较差的地区。直到民国时期,二年三熟制尚不完全普及。如三河县“有一地纯种一谷者”[7]。河北的粮食作物有小麦、大麦、谷子、高粱和豆类。其中小麦、谷子占有较大比重。“土俗谷雨种谷,小满中黍稷”[8]。“麦既登场……,或以种豆或以种禾”[9]。种的禾名叫“六十日还家”,看来是生长期较短的作物,适合当地的气候条件。

实行二年三熟制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首先,从经营效益来看,二年三熟制是一种轮作制,它使土地肥料的缺乏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北方各省,农产种类极多……,凡是充分利用这些不同作物轮植的地方,上等土地无须多施肥料,便可得到很好的收获”[10]。在河南、山东的二年三熟地区,其基本轮作复种方式是:麦—豆—秋杂,这是豆类作物与谷类作物的轮作复种。在这种二年三熟的轮作周期中,安排一季夏大豆,对维持土壤氮素平衡,保证轮作周期粮食的总收量来说,起到了良好作用。因大豆有强大的固氮能力,据文献记载,通过种植大豆能为每亩土壤积累氮素20斤,相当于硫酸铵100斤,或粗肥1万斤。但大豆成熟期晚,不宜直接种麦,经冬闲之后,加强土壤养分的矿化作用,然后种植春谷或高粱,能够增加产量,而且,二年三熟制是以小麦为主作物的,“通常麦价高于粗粮价格一倍”[11],经济效益远较单种杂粮为优。同年,还可以种高粱、豆类、谷子,解决饲料、燃料等问题。

其次,从劳动效益来看,实行二年三熟制的地区劳动期较长。从蒲松龄的《农桑经》和丁宜增的《西石梁农圃便览》来看,劳动期都在十个月左右,一年间的农活分布,是较为平均的。而一年一熟制的地区一年中最忙的时间只有十几天,农民的剩余劳动时间较多。而且,二年三熟制的轮作换茬方式及其相应的作物布局,可以使春耕秋耕交替进行,使劳动力、肥料得到合理的调剂,便于实行精耕细作。农民通常是把自己的土地分为两部分轮耕的。雍正十年,河东总督田文镜在奏折中描述了河南人民把土地分为两部分轮耕的情况:“豫省民俗大率广种秋麦,并无余地留种春麦。间有未种秋麦地亩,皆留以播种早黍、早谷、芝麻、高粱等项”[12]。乾隆十年,尹会一在《敬陈农桑四务疏》中也做了类此的描述。直到清末,《清国事情》还介绍了山东烟台附近兄弟二人“四十亩地分作两份,轮换耕作”的情况。农民把土地按作物品种分为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来种植,三月种高粱早谷,五月种豆,八月种宿麦,使播种前后的各种收获和中耕锄草工作也都能合理地安排,从春天到秋天就可以不间断地分配农活了。而且夏季作物收获期按品种不同而分布在六月大暑天到八月秋分的特点,也有利于农活的平均分配。

[1]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2,第20页。

[2]刘贵阳:《说经残稿,沂水桑麻话》。

[3]冯柳堂:《中国历代民食政策史》第237页。

[4]乾隆:《河间县志》卷3,《风俗》。

[5]嘉庆:《滦州志》卷1,《风俗》。

[6]乾隆:《易州志》卷10,《风俗》。

[7]《三河县新志》卷75,第2页。

[8]《宪庙朱批谕旨》28册,第71页。雍正五年四月十五日署理直隶总督宜兆熊、协理直隶总督刘师恕奏折。

[9]王筠:《夏小正正义》第38页,《丛书集成》1336册。

[10]《北华捷报》,1883年8月3日,第136-137页。

[11]景甦、罗仑:《清代山西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第56页。

[12]《宪庙朱批谕旨》第11函,第8册,第43页。

二年三熟制与华北农业的商业化和集约化

二年三熟制的普及使华北农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自然经济的农业开始向商业化农业发展。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农民能够生产出更多的商品粮投放市场,并且逐渐地把原来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部分地解放出来,改种经济作物。据乾隆时编纂的河南《光山县志》记载,当地农民“终岁所入,口食所余,悉以出粜”,“邻县远方车骡运载不绝于途”[1]。同期的《罗山县志》也记载“北人粜贩步小车驱驴往来如织,日去米不下数百石”[2]。当时还形成了经济作物产区和粮食作物产区的分工。如“山东临清州所需粮食,麦、谷由河南贩运。秫梁由天津贩运”[3]。甚至有些地区,种植粮食作物完全是为了出售,如河南嵩县人民食粟、麦而不食水稻。但水稻却在嵩县大量种植,其原因无疑是“多得缗钱”[4]。粮食的商品化还表现在踩曲造酒上。“河南素称产麦之区,遂有山西富商大贾挟其厚资乘麦收价贱时在于马头集镇广收麦石,开坊踩曲。每商自数十万以至数百万块不等”,“耗麦奚啻数千万石”[5]。乾隆初年,围绕着禁曲还是开禁在朝廷上引起一场争论。由于农民手中的余粮必然要找到出路,清廷禁而不止,终于被迫宣布在乾隆三年开禁。

农民不种粮食,改种经济作物,一方面是因为手中有了余粮,另一方面是受市场价格的影响。如棉花价格高,“五谷之利,不及其半”,因此农民种植较多。乾隆年间,棉纺业发达的松江,部分原料贩自山东、河南[6]。直隶种棉,比山东、河南稍晚,但到乾隆年间,已相当普遍。直隶的冀、赵、深、定诸州“栽培棉花者十之八九”[7]。种烟之利,因“倍于百蔬,五倍于五谷”[8],种植更为普遍。山东的济宁州,雍正年间“膏腴皆为烟所占,而五谷反皆瘠土”[9],州内业烟者六家,“每年买卖至白金二百万两”[10]。直隶、河南种烟也很普遍。“磁人舍本逐末,多种烟叶靛苗,稻田渐减”[11]。河南邓州“纵横数十里,皆烟田”[12]。其次,粗放经营的农业开始向集约经营的农业发展。历史上,华北的农业一直是粗放经营。张士元在《农田议》[13]中曾经勾画出康熙实年华北农业的轮廓,“逾淮而北过山东直隶之境,则平原旷野,千里荒芜,虽有种禾黍者,亦少深耕易耨之功,岁收益薄。”尹会一在乾隆初年所上的《敬陈农桑四务疏》[14]中,也生动地描绘了华北农业的粗放经营景象:“北方地土辽阔,农民唯图广种。一夫所耕自七八十亩至百亩不等,意以多种则多收,不知地多则粪土不能厚壅而地力薄矣,工作不能遍及面人事疏矣。”然而,这种情况随着二年三熟制的普及开始发生变化。乾隆中期以后,华北农业出现了集约化倾向。

华北农业的集约经营主要表现在资本集约和劳动力集约上,它是一种把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集中投入较少的土地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经营方式。二年三熟制的普及,使华北的农业进入了良性循环;单位面积粮食产量的增加,使农民可以把部分原来种粮食的土地改种经济作物,通过出售剩余的粮食和经济作物获得农业资金,还可以用剩余的粮食喂养大型牵引牲畜和其他大小家畜。据乾隆二十年成书的《西石梁农圃便览》记载,山东省青州府日照县西石梁村丁宜曾家喂养的大型牵引牲畜和其他大小家畜就为数不少。二年三熟地不仅产量高,而且能生产商品价值高的麦和大豆。据景甦、罗仑的《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一书,山东省济南章邱县东矾硫村太和堂李家就是在乾隆中期种植和出售麦子和大豆而发家的。太和堂在光绪时期,除了饲养十七头耕畜外,还饲养着四十只猪和一百多只羊。这些家畜每年可产肥五千余车。从同书中引用的树荆堂毕家的事例也可看到,毕家养有十几头牛和一百多只羊。这三家都是地主,种植方式都是高粱、粟—麦—黍、豆—休闲的二年三熟制,都饲养大量的大牲畜和大小家畜,积肥都比较多,经营都非常成功。虽说他们不一定能完全代表华北农民的经营方式,但是,这种大牲畜耕作的资本集约的经济方式,无疑是当时华北地区占统治地位的经营方式。

华北农业的资本集约和劳动力集约还表现在经济作物的种植上。如种植烟草,“必择肥地,用十成粪”[15],每万株需要“灰粪二三百担,麸料粪水在外”[16]。山东济宁州,种植烟草和种包谷的人工费用是四与一之比。“其工力与区田等”[17],种植烟草所需的肥料和劳动力因地区而异。据包世臣的估计,烟草需要六倍于水稻或四倍于旱地作物的肥料;在劳动力方面,也要求是其他作物的十倍多[18]。在河北,还种植着靛蓝等经济作物,也是需要花费大量的劳动力和肥料的。至于棉花为集约经营的经济作物,更是无庸置疑的。

总之,华北农业的商业化和集约化是以二年三熟制的普及为开端的,二年三熟制促进了华北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就此来说,二年三熟制的普及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经济意义。

[1]乾隆:《光山县志》卷13,第6页。

[2]乾隆:《罗山县志》卷1,26-29页。

[3]方观承:《方恪敏公奏议》卷2。

[4]康基渊:《嵩民种田说》,康为乾隆时人,该书作于1765年前后。

[5]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5,5页;卷1,21页。

[6]叶调生:《鸥陂渔话》卷4,引吴伟业:《木棉吟》。

[7]嘉庆:《一统志》卷60,东昌府二。

[8]方观承:《御制棉花图》跋语。

[9]方苞:《方望溪全集》,集外文,卷11,《请定经制札子》。

[10]乾隆:《济宁直隶州志》卷3,臧咸:《种蜀黍记》。

[11]包世臣:《安吴四种》卷6,14页。

[12]吴邦庆辑:《畿辅河道水利丛书》,《水利营田图说》,磁州。

[13]杜修昌:《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史略》。

[14]《皇朝经世文编》户政十一,农政上。

[15]刘贵阳:《说经残稿》。

[16]《清代文字狱档·吴其档舆献策案》。

农业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保险文化;财政支持

近年来,积极探索发展农业保险已在我国形成共识,全国一些地区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农业保险不断萎缩的态势得到一定缓解。但是,从现有的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看,我国的农业风险管理总体上还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要持续高效地推进农业保险,必须着力解决一系列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矛盾,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一、强化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将农业保险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化地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业普遍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体制风险和生物风险等多种风险的威胁,农业风险损失非常严重,农业自身的承灾能力较为脆弱。与传统农业相比较,现代农业的集约化、国际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现代农业在发展的环境、条件,生产的内涵与外延等方面都发生了相当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非但没有减少农业风险,反而使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增强,农业巨灾风险损失压力越来越大,农业风险的扩散和传播加快。巨大的农业风险是阻碍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客观要求建立日益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发达国家的农业风险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农业保险、灾害救济、农产品期货、农产品价格保护等,对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主要风险都提供保障选择,从而较好地保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其中,农业保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传统的农业风险管理主要是以政府少量的、临时性的事后救济和农民分散的自我保护为主,农业的风险保障程度很低。农业的高风险和低收益使我国的农业发展环境得不到改善,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农业保险作为专业的现代风险管理工具,能够将政府和市场力量有机结合,在全社会分摊风险损失,较之其他风险管理手段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而且,农业保险具有综合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不但有利于分散风险,促进生产,增进投资,提高收入,而且还能降低农村金融风险,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因此,在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应突出和强化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国家应该将农业保险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机制的塑造,坚持发展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大量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农业保险发展的难点和关键在于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机制的塑造,其核心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加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具有公共福利性,农业保险的这些属性为政府支持和参与农业保险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农业保险在实践中面临的供给严重不足、市场失灵等现实矛盾,也对政府参与农业保险提出了强烈的要求。政府运行机制的农业保险有其合理性,但是完全的政府运行机制往往存在效率低下的矛盾和弊端;同时,给国家的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而且会对私人保险产生“挤出效应”,抑制保险市场的发育。况且,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的财力还无法达到完全由政府承担经营农业风险损失的能力。另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农业保险虽具有效率优势,但是,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私人保险难以克服市场化经营的障碍。我国目前还缺乏市场化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市场化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现阶段基本不具有可行性。借鉴国际国内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发展政府诱导型保险机制。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既非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即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也非政府运行机制(即政策性农业保险),更不是政策性和商业性的简单混合。它是指政府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中退出,让位于私人保险,同时改变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补贴的形式和手段,通过为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平台,创造经营环境和条件,降低经营成本和控制风险水平等手段,以建立对私人保险诱导机制为主,最终引导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发展模式为目标。与完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比,政府的作用由直接变为间接,由台前走到幕后。从市场的培育角度,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开放国内农业保险市场,适度放松农业保险市场的准人限制。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各地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除了组建国家型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外,积极探索合作型、股份型等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并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代办或共保农业保险业务。从农业保险机制的塑造角度,应该通过政府经济政策的诱导、法律法规的规范、保险的监管等手段,塑造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通过再保险和巨灾基金等手段建立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培育,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农业保险的发展效率,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健发展。

三、加快农村保险文化的建设和传播,增强农民对保险的认同度,刺激农业保险需求

保险文化是在长期保险实践中形成的关于保险价值观念、社会心理、伦理思想、经营哲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等范畴的总称。保险文化内涵十分丰富,包含保险精神文化、保险制度文化和保险物质文化三个方面。保险文化决定人们对保险的认同程度、所持的社会心态、行为规范,以及受这些因素影响构成的保险关系。因此,保险文化不但影响保险供给,更影响保险需求,保险文化在保险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农村保险文化发展和传播滞后,农民保险知识匮乏,对保险了解较少;保险意识落后,保险的认同度很差。保险是一种知识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产品,特别是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有效利用,其程序和环节较为复杂,制度和规则十分严格,要求投保人具有一定的保险知识。农民对现代保险知识和文化的接触较少,缺乏对保险功能和作用的科学认识以及对合同与契约的了解,甚至形成了错误的认识,例如如果没有发生损失、没有赔付,那么购买保险就是浪费钱财;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遭受损失,就应该退还保费等,显然这些认识是对保险缺乏基本了解。

农村保险文化发展落后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是传统自然经济因素的影响。传统农业的典型特征是封闭性和非市场性,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农业文化,是以家庭或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生产组织,缺乏广泛的社会分工与协作。人们在面临风险损失时,缺乏运用市场手段寻求缓解社会矛盾的方法。传统农业文化重视家庭保障,没有建立起现代商业意义上的风险意识,而缺乏全社会普遍保障的思想,这种思想几千年延续下来,使家庭保障变成一种思维惯性,逐渐形成一种文化的力量,在这种力量的作用下,人们相信、信赖于家庭单位,不太容易接受现代社会保险。二是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少人存在迷信心理,认为保险不吉利,宁愿以血汗钱去祈求菩萨保佑,也不愿花小钱获得保险保障。

因此,加强保险文化研究,加快农村保险文化的传播,增强农民对保险的认同和接受程度,改变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意识,是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农业保险的经营来看,保险公司输出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更应输出保险文化。保险经营者承担着创造、传播和经营保险文化的职责。保险文化传播途径与方式的选择应切合农村社会的特点。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交通与通讯落后,人口居住分散,农民的文化素质总体较差。因此,农村保险文化的传播较为困难。在保险文化传播的途径方面,可以选择广播、当地闭路电视、农村科普读物、农村的黑板报、标语以及专门的农业保险专题讲座。在传播的形式上,要用农民听得懂的语言,看得见的实惠,让农民逐渐理解和接受保险带来的好处。特别是在宣传材料的选择上,要针对农民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迷信心理和依赖心理进行重点分析,让农民知道风险和灾害损失可以预防,可以积极主动地对其进行管理,从而增强农民对现代农业保险的价值认同与接受。此外,当前应重点加强保险制度文化建设,特别是《农业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保险法规是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险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应当尽快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法律。

四、建立农业风险信息系统,创造农业保险发展基础

农业保险是以农业风险为经营对象,因此,对农业风险及风险损失的特征和规律的把握是农业保险开展的重要前提。例如,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保险费率的厘定,都必须以过去一定时期的风险损失数据作为基础。农业保险的营运和管理,特别是保险的防灾和减灾都需要以准确的农业风险信息作保证。目前我国缺乏权威的、系统的农业风险数据和信息,即使在农业保险的相关研究中,也是仅仅能够从分散在民政部门、气象中心以及部分统计年鉴中收集部分数据。农业风险信息系统是专门从事农业风险信息和数据的处理和交换的中心,包括农业风险的预测,风险损失的测算、记载、加工、存储以及农业风险信息的和交换等环节。农业风险信息系统是一个综合的跨学科、跨部门的系统,它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连续动态地输入和输出各种农业风险数据和信息,满足农业保险当事人及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需要。从农业保险的发展角度,农业风险信息系统不但是保险产品开发的基础,而且还是保险营运的重要外部条件。现代风险信息系统中由于更多采用不断成熟的高科技技术,例如现代的卫星遥感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运用,农业风险信息的预测和传播速度大大加快,在农业减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降低保险损失和提高保险经济效益将发挥重要作用。一般说来,农业的减灾信息系统通过对灾害全程动态监测及资料处理、分析、模拟和预报警报制作系统,预报警报的传播、分发和服务系统等,能够大大减少灾害的危害程度。农业风险信息应该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来提供。我国可由国家统计局、农业部、国家气象中心、民政部、商务部联合成立农业风险信息中心,该中心可设在农业部。

五、明确中央和地方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关系,切实保障农业保险中政府的投入力度

农业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即使是在政府诱导型发展模式下。尤其是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试点时期,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业保险推广的重要条件。国外农业保险发展也证明,政府的财政支持对推进农业保险具有关键作用。在分级财政、预算约束的财政体制下,对农业这样一个具有全社会公共福利的基础产业,扶持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支出,应该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建立合理的分工关系,才有利于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投入的到位。农业的稳定和发展既具有全局利益,更具有局部利益。因此,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有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义务,但我国的现实国情是各地方经济发展严重的不平衡,农业比重较高的地区,大多地方财政相对困难,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较弱。经济发达地区财政基础较好,但农业的比重较低。由此看出,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发展农业保险,既缺乏可能性,也有失公平性。中央财政具有全社会利益分配的调节功能,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应当承担主要财政支持责任。在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地方财政的积极性。从操作层面看,中央财政的义务包括:(1)承担全国政策性农业再保险的经营补贴;(2)在试点时期,承担全国粮、棉、油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的农业保险经营补贴。地方财政的义务则主要承担养殖业、地方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的经营补贴。建议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0%与40%的比例出资组建全国农业保险巨灾基金,为农业巨灾风险损失提供保障。

六、制定并实施区域性农业保险政策,扶持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村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农业风险和灾害损失的区域性、农业生产布局的区域差异性等特征,决定了我国的农业保险必须走区域化的发展战略,集中统一的发展模式将扭曲农业保险价格机制、弱化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机制、抑制农业保险的创新机制等,从而阻碍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坚持区域化发展战略。所谓区域性农业保险政策是指国家在制定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政策时,将根据各个经济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差异的政策,以促进农业落后地区的农业保险获得较好的发展机会。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近年来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将会在相当时期客观存在,实行区域化的发展政策有助于缩小区域发展差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西部地区的经济基础总体较为薄弱,农业基础设施较差,农业的抗灾能力和承灾能力都严重不足,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农业风险和农业灾害损失对西部农村落后地区的影响更为严重。西部地区自然条件恶劣,灾害频发,是许多农村地区贫困落后的现实原因。目前,农业生产方式还主要以传统农业为主,农村产业结构单一,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农民收入水平低下。而且,由于传统农业色彩较重,农村还比较封闭,农民的风险理念和保险意识落后。这些因素使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市场发育更为缓慢和困难。此外,由于西部地区的工业发展也相对落后,地区的财政资金较为紧张,很多地区只有长期依靠上级的财政转移支付来维持政府机构的运转。因此,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能力十分有限。虽然如此,农业在西部落后地区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农村人口的比重很大,农业产值占地区总产值的比重大大高于发达地区。农业和农村的稳定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求更为强烈。在此背景下,国家对西部落后地区的农业保险政策应该实施重点扶持,建议中央财政对西部落后地区实行专项的农业保险支付资金,以弥补地方财政的不足,此外,在巨灾基金的地方筹集比例上,给西部地区一定幅度的优惠。

七、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加快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

农业保险的复杂性对农业保险经营人才及技术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矛盾是专业人才匮乏,经营技术非常落后,严重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从保险人才的培养角度,应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培养农业保险发展中所需要的各种人才。农业保险需要大量的理论研究人才、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一批热爱农业保险,具有经济学、保险学、金融学、农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知识背景的复合型研究人才积极投身到农业保险的理论和政策的研究,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水平,为我国的农业保险提供理论支撑。应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和各级政府、研究基金应向农业保险类的研究项目提供倾斜,以吸引研究人才,并能通过这些重大专项研究培养研究队伍,促进学科的发展;从现有保险公司、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社会等多渠道积极引进农业保险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稳定和发展农业保险人才队伍。近年来,国外农业保险在技术创新和产品设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农业风险证券化产品、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崭新的思路。我国的农业保险也应该在这方面进行探索与创新,增强农业保险的自我发展能力。

八、循序渐进、有选择、有重点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农业保险的试点和在全国的推广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而且经营风险和难度很大,主要表现在:国家的财政支持能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育进程、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农民的接受程度都有一个逐渐提高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由于当时的急躁冒进,引起许多农民的反感,最后被迫叫停;到80年代末期,很多地区盲目推进农业保险,在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析和有效管理情况下,结果造成很多保险公司严重亏损,甚至少数保险公司拒绝向农民赔付,引起农民的不满,同时,也损害了保险公司在农民心中的形象。这些教训都表明,农业保险的试点和推广,一定要遵循客观规律,特别是要同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产品的设计要讲求科学性,要遵循市场规律,要赢得农民的理解和接受,片面追求农业保险发展的速度,是要付出代价的。从近段时期来看,应优先选择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商品化和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进行农业保险项目试点,待经验逐步积累,示范效应逐步显现,农民的保险意识渐渐增强时,再深入推进。将农业保险作为主要的农业风险管理手段是有条件的,主张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并不等于不顾实际一哄而上,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

九、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的稳健运行

农业特别易于发生巨灾风险和巨灾损失,严重巨灾损失的发生将会使农业保险系统崩溃。农业巨灾风险的存在是影响农业保险市场发育的重要因素,是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的重大障碍。无论是从保护农业,稳定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方面,都必须重视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建立。巨灾风险保障体系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包括农业再保险、农业巨灾基金、农业灾害救济,三者之间并非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除了分别建立起完整的体系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巨灾保障体系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使三者相互促进。农业再保险的目的是分散农业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农业巨灾基金是为农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提供分散风险保障,而农业灾害救济则是起到补充作用,弥补农业保险的不足。

十、强化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是多种组织形式并存,政府和市场机制共同作用,私人和政府主体共同参与,而且模式在探索阶段,制度在形成时期,法律在酝酿过程中,机制在培育阶段,市场在培植时期,各主体在磨合阶段。因此,农业保险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和经营监管制度。在积极探索过程中,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的重点在四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人保险行为的监督。对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应严格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准入的经营范围积极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杜绝保险公司将农业保险作为“概念”来操作,避免农业保险业务空心化;二是监督政府支持农业保险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保证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到位,并切实保证财政资金真正在动植物生命保险中发挥作用,防止财政资金被挪用;三是监控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建立保险人的硬财务约束制度,保障农业保险的健康运行;四是监督农民的利益保护情况。农业保险应办成支持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现代风险管理工具。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除国家和省级政府明确规定的少数法定农业保险业务外,任何保险人不得采取强买强卖农业保险的手段,更不得骗保拒赔。要通过保险文化的建设和传播、经济利益的诱导和良好的保险服务等方式激励农民的保险需求。

[参考文献]

[1]刘京生.论区域经济与区域保险[J].保险研究,2003,(6).

[2]雷定安.论保险伦理思想的内涵及其建设[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2).

[3]柯炳生.美国农业风险管理政策及启示[J].世界农业,2001,(1).

[4]谢家智.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J].保险研究,2003,(12).

[5]谢家智.我国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问题[J].改革,2004,(6).

农业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与措施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中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农业和农村工作已进入一个重要时期,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

1县级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绝大多数专职执法人员原来从事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

1.2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

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目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编制、理顺体系”的办法组建起来的,属事业性质,农业行政执法分散于各个基层单位。有的没有解决农业执法办案经费,农业行政执法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4行政执法面临的难点

农业行政执法由于起步晚,经验不足,相对人、执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同,导致执法难,难执法。有些由于认识不到位,行政执法难以放到应有位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执法机构履职无法独立完成,干扰因素多,法律法规未能有效落实;在少数地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日趋严重,管理机构重标识、轻质检,重处罚、轻管理,重外地、轻本地产品现象普遍存在。

2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2.1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将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统一起来,单立机构,专司执法工作,单独行使职能;把农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头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清政廉洁、秉公执法、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2.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只有努力学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2.3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4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农业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业科研单位;人才战略;做法;存在问题;对策

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是以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的果树专业机构。“十五”以来,根据科技和产业发展要求,进行了学科结构调整,基本确定了以下主要研究领域和方向。一是果树资源与育种,其学科的研究方向为苹果、李、杏、树莓、蓝莓等果树资源与育种研究;二是果树栽培,其学科研究方向为苹果、梨、葡萄、李、杏、树莓、蓝莓、枣、榛子、板栗等果树栽培、设施栽培(李、杏、葡萄、桃、甜樱桃)、果树植保、果树土肥;三是果品加工与贮藏,其学科研究方向为果品加工、果品贮藏;四是观赏园艺,其学科研究方向为观赏果树及林木资源利用研究;五是干坚果研究,其学科研究方向为枣、榛子、板栗等新品种引进、筛选及配套栽培技术;六是设施蔬菜研究,其学科研究方向为国外优良蔬菜新品种引进及配套栽培技术。在上述研究领域中,果树资源与育种、果树栽培、果品加工与贮藏为重点学科。

1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做法及成效

一是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在全所人才资源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所学科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需要,制定了《辽宁省果树所“十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辽宁省果树所“十一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培养计划,确定培养目标,根据辽宁省果树科研所科研、开发、管理工作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分学科、分层次进行不同形式人才培养,既要突出科研人才,又要重视经营开发人才和行政管理人才,既要开发现有人才,也要培养后备人才。二是将人才培养与所重点学科的建设结合起来,培养硕士以上研究生人选,必须是重点课题或重点研究领导的优秀青年,引导人才的走向。三是选派一些政治素质好、有事业心、专业拔尖的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到国外进修,或到高等院校攻读学位,“九五”以来,已选送6名同志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国外进修,6名攻读博士学位,已有2名毕业,硕士研究生毕业10名,在读10名,学费等相关费用由所、课题、个人按比例承担,先以个人借款形式支付,毕业后按规定报销,签定协议并由经济担保人担保。四是设立“青年科技基金”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申请所自选项目,经过个人申请,所学术委员会对论证报告把关,由35岁以下优秀青年主持,给科技人员提供脱颖而出的条件和环境,课题人员组合上,明确规定在科研项目执行中要有青年科技人员担任课题主持人,副主持必须是青年科技人员。五是注重学历层次,把好进人关。为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文化层次,建立起一支高学历、高层次的人才队伍,除鼓励在职人员继续进行学历教育外,重点把好进人关。规定今后新进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实行考试、面试评议制度,严格把好入口关。六是创造用好人才的环境。在职称的聘任上按照科研、科技服务、科技开发、管理各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各岗位的聘任标准,单独打分排序,同时将指标数按同比例分配到各岗位中,在职称聘任上创造同等机会;对学术造诣较高、承担国家重点课题的博士研究生、学科带头人提供楼房1套;对新分到所大学生安排食宿,每人每月给100元生活补助,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关心人才成长,营造一种环境的亲和力。对于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真正能够推动“三农”发展的优秀科技人员,不拘一格让其脱颖而出,在职称晋升、奖励措施等方面给予倾斜[1]。七是创新激励保障机制。党政班子共抓人才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培养、引进、优化人才结构的工作机制;制订人才激励政策,在优势学科中筛选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高、熟悉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能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把握学科研究方向、具有组织和指导重大科研项目和培养高级科技人才能力的学科带头人,对获得国家、省重大项目和重大成果的科技人员进行重奖。成果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获二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获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获国家其他各部委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成果鉴定每项奖励2000元;取得专利的技术(或产品、品种)或保护权的品种每项奖励2000元。品种鉴定并登记备案后,通过杂交自育的品种每品种奖励5000元,芽变选种每品种奖励3000元,引进品种每品种奖励2000元。获院科技创新一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获院科技创新二等奖,每项奖励2500元,获院科技创新三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不断完善培养、引进、使用等激励保障措施;创造人才施展才华的科技发展平台,促进人才团队优势的集聚;营造鼓励成功、宽容失败,想干事、能干事、能干成事的创业环境[2]。通过实施人才战略,科技人才的总量和结构得到了优化,质量得到了提升,科技人员的内在动力极大地得到了激发,“十五”以来,共承担各级、各类研究、开发、推广等项目143项,科研经费从2000年的42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335万元,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11项。其中,国家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二等奖2项,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省政府成果转化二等奖1项,省农业科技贡献一等奖3项。18个新品种通过省级品种备案登记,获专利2项,产生社会经济效益30多亿元。

2存在的问题

一是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失严重。1990~2006年,辞职、调出25人,基本上都是40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原因是农业科研单位的科研经费、科研任务不足,科研条件相对较差;环境条件艰苦,科技工作者福利待遇低、负担重、压力大;由于和其他部门、行业比收入差距大,人才流向其他部门;地理位置偏僻,子女上学就业有一定困难;用人机制不灵活,缺少有效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等。二是人才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人才总量不足,在职职工354人,包括:专业技术人员130人;其中高级职称52人、中级职称40人;管理人员17人;工勤207人,专业技术人员130人,占职工总数的37%,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偏低,工人比例偏大。人才质量不高,缺乏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群体,尤其缺乏能解决辽宁省果业生产重大难题,能支持、开拓一批新兴学科或能够组织协调多学科联合攻关的学科带头人高学历人才不多,硕士生以上21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16.2%,与一个省级科研院所的发展目标要求相距甚远。三是开发经营人才缺乏,管理及科技服务人才不稳。目前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130名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农业研究系列70人,科技服务11人,管理47人,科技开发5人。从事开发经营人才少,管理及科技服务人才不稳。缺乏经营、营销管理专业的人才;开发经营部门大都是所办实体,逐步走向经济独立,有一定的风险;个人的职称上,现行的职称制度评审上,过分强调、获得的成果、承担的课题以及排名等,从事科技开发、管理者科技服务大都与此无缘,高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不愿意长期从事此岗位,人员的流动性大,工作连续性差。四是创新能力不强。我国是农业大国,但目前农业科研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有很大差距。缺乏创新人才战略的实施计划,经济时代的“论资排辈”现象严重。

3对策

一是紧密结合科技创新、产业开发、科技兴农、管理创新战略,结合农业科研单位实际,抓住人才培养、引进、使用3个环节,重点围绕建设科技创新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行政管理人才3支队伍,着力培养推进科技创新的高层次人才。重点培养:能统帅学科、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学科带头人,能将科研成果物化成产品、善于开拓市场的企业经营人才,具有理论素养又有战略眼光、勇于创新管理提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人才。二是建立以工作需求为导向的多形式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科研、开发、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各类人才成长目标和自用标准,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专业的短期培训,如外语培训、农业科研中生物统计的计算机培训或派出到大中专院校或科研院校有针对性以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和提高业务水平为目标的短期培训,同时鼓励自学。着力提高科研、管理、开发3支队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三是注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提高培养的起点,加强与高校、国家级科研单位的联系,有目的地选送部分培养对象,国内专长学科高研班,参加国家重点开放试验室工作和专业学术会议,充实专业前沿知识和交叉知识,掌握高新技术[3]。对于梯队人才要结合科研项目,立足实践培养。四是组织各种形式所学术研讨会,提供展示才华的机会,发现人才,不断完善职称的评聘制度。五是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岗位倾斜;完善各种奖励制度,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保证人才的福利待遇水平随着科研事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从而有力促进农业科研队伍的稳定和人才备出[4]。要着力推进人才机制创新。用好人才、引进人才、发展人才的关键是形成良好的用人机制。在机制上大胆创新,使荣誉、地位、条件支撑向中坚力量和科技骨干倾斜。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和完善人才使用、管理、激励、保障、评价和有效约束等机制,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文环境,使农业科研单位成为能干事业、能干成事业、能干成大事业的舞台,成为工作的乐园、生活的家园,促进人才队伍的全面建设和人才作用的充分发挥。

4参考文献

[1]吴林妃,符建荣,陈志兴,等.浅析科研院所如何提高科研人员的工作满意度[J].农业科技管理,2008(1):94-96.

[2].认真实施科技发展规划要求开创我国科技发展的新局面——在全国科技大会上讲话[摘要][J].求实,2006(3):3-9.

农业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作者:隋毓俭 单位:山西泽城西安水电有限公司

作物在生育期内吸收的水量主要来自降水和灌溉,故灌溉定额可用作物需水量与有效降雨量之差来计算,单产单产指单位面积的作物产量,可由作物总产量和作物总种植面积的比值确定。影响作物单产高低的因素很多,如灌溉、复播、良种、化肥、农药等。灌区总经济效益灌区总经济效益指标可用灌区获得的净收益或益本比来表示。该指标适应于干旱缺水灌区,由于水资源量有限,不可能对灌区作物全部实行丰产灌溉,部分作物面积只能供给少量的水以维持非充分灌溉或只灌“关键水”。

水分利用效率水分利用效率又称水分生产率,是指作物每消耗1m3水而生产的经济产品的数量。它是评价一个地区农业水管理水平和节水灌溉技术效果的重要指标。作物吸收利用的水分可以是降水、灌溉水、地下水或储存在土壤中的水分。经济产品因作物种类而变化,可能是块茎或块根(薯类等)、籽实(小麦等),也可能是果实(果树等)或整个地上部分(蔬菜等)。同一面积上收获的经济产品总量与消耗的总水量的比值即为作物水分利用效率。因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消耗的总水量有多种计算方法。水分利用效率分为灌溉水利用效率、降水利用效率、农田总供水利用效率和田间水利用效率。灌溉水利用效率是指因灌溉而增加的经济产品数量与调用的灌溉水量之比,即单位灌溉水量所增加的经济产品的数量。降水利用效率是单位降水量所产出的经济产品的数量,主要适用于旱地,用来表示水分转化利用效率的高低。降水量可根据气象部门的规范测定,作物产量在收获时实测。农田总供水利用效率通常认为消耗的总水量为调用的灌溉水量与生育期降水量之和。降水的测量按气象部门的规定进行,灌水量按渠首的引水量计算,两者之和为农田总供水量。

农田总供水利用效率一般不考虑地下水补给量和土壤储水的影响。田间水利用效率是作物实际消耗单位水量所产出的经济产品数量。在灌溉水利用效率和农田总供水利用效率中,不考虑土壤储水和地下水补给的作用,这在地下水位较高以及土壤储水对当季作物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较大的误差。同时,消耗的总水量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输水过程中的渗漏、配水过程中的地面径流或深层渗漏的方式损失掉。因此,田间水利用效率能真正反映一个地区作物生产过程对有效水源的转化利用效率。环境质量指标环境质量指标用来衡量灌溉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及其严重程度,如地下水超采引起地下水位大面积大幅下降、地面下沉、泉水量减少、水质变差、水环境恶化等,污水和咸水灌溉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土壤次生盐碱化,灌水超量引起的地下水位上升导致土壤盐碱化的程度等。

节水农业技术与过去的单项节水灌溉技术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强调了农业节水技术的重要性。它是将节水灌溉技术、节水农业技术和节水管理技术有机组合而成的一项综合技术体系。因此,作为与之相对应的节水农业技术评价标准的一个指标体系,反映了上述技术体系在组合运用中的综合节水程度,节水农业技术评价的四个层次指标为一整体,不能只用一个指标来衡量。本文提出的节水农业技术评价标准仅是一个相对标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对节水农业投入的增加,节水农业的技术评价标准也必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