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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问卷调查对象为宁波大市区近40家幼儿园的家长,回收有效问卷共443份。
作为2岁8个月娃的家长,我参与了本次调查。我在孩子出生时就开始有意识地引导孩子阅读,并特意为她布置了拥有柔软的地毯、漂亮的儿童沙发以及1000多本中英文绘本的图书角,但在孩子阅读习惯的培养、书目的选择、阅读技巧等方向上,我和其他400多名参与问卷调查的家长一样,在摸索中前进。
女孩比男孩在阅读时间上略早
我女儿,同事们习惯叫她徐小姐。8个月大的时候,徐小姐打开了她人生中第一套书《我妈妈》,依偎在我怀里边看图边听我讲故事。那时她还不会说话,但我能感觉得到,小家伙还是很喜欢这些书的。当然,仅限于父母陪她一起阅读的时候,她一个人是无法集中注意力的。
此外,孩子阅读时间与父母陪伴阅读时间几乎一致,可见孩子的习惯和父母的陪伴息息相关。
爸爸更注重激发孩子阅读兴趣
徐小姐出生的时候,育儿微博上关于亲子阅读的宣传已经铺天盖地。我当时选书完全靠网上相关书评和自己喜好。很多书估计她到6岁都看不了,比如《格林童话》。
当当和亚马逊的订单支付历史已经有20多页了,其中大部分都是给徐小姐买的书,《我爸爸》《我妈妈》《我有感觉》《点、点、点》《我第一次上街买东西》《海豚绘本花园》系列绘本
先生对我的选择颇不以为然,他偶尔也会给女儿买书,大多是关于自然科技类。我一度以为徐小姐不会感兴趣,没想到她来者不拒,而且更喜欢爸爸给她讲。昨晚我听到先生用生硬的普通话给她念一本关于昆虫的书,两人居然看了一个多小时。
此外,在书籍主题的选择上,爸爸更注重科普知识类书籍的选择,而妈妈更加注重情感品质和儿童安全类书籍的选择,父母如果都陪伴孩子阅读,孩子的阅读兴趣和阅读范围将更为广泛。
你会给孩子制定阅读计划吗?
在给孩子读什么书上,我和先生一直很随性。每每都是想到什么读什么,或者是针对孩子的某一问题来选书。比如不喜欢刷牙,就找关于刷牙的绘本,注意力不集中,喜欢磨蹭,就找培养良好习惯的书来读,后来发现效果不大。慢慢地我们也发现,成长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阅读是为了愉悦,为了认识更大的世界,而不是为了受教育。就像著名童书出版人、儿童教育作家三川玲说的那样,孩子也不是病人,绘本也不是药材,我们不能像开药方一样给孩子选择药到病除的绘本。把阅读功利化不但不会让人爱上阅读,而且会远离阅读,甚至憎恨阅读。
什么年纪该读什么书,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培养孩子自主阅读的兴趣,使她在没有大人陪伴的情况下也可以沉浸在喜爱的书本中,我们依然很茫然,也很希望得到专业的指点。
(平阴县东阿中心卫生院,山东 平阴,250401)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新的健康观的提出,人们追求健康的自我保健活动正遍及全球,人们对卫生保健的需求日益增强。人们出于预防保健和治疗的目的,在家中储备一些能够用于家庭救急、处理小伤病或缓解疾病症状的药物。对于家庭常用药品,我们通过实地考察和访谈,深入了解当地家庭常用药品的情况。对调查的结果通过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了解当地家庭的常用药物储备情况。
【关键词】 家庭常用药品;储备情况1 调查对象、方法及过程
本次调查于2011年7月10日至30日,一共历时二十天,在平阴县东阿镇和另外两个乡镇(李沟和洪范)这三个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乡镇发放《家庭常用药品调查表》。接受调查者为平阴县东阿、洪范、李沟三乡镇及行政村的当地居民,包括农民、个体户、无业居民、乡镇工作人员等。在调查样本中,学历主要是小学以下(30.49%)、初中(36.36%)、高中/中专(22.55%)及大学专科及以上(10.60%)。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发放问卷,发放调查问卷共500份,回收494份,回收率98.8%。2 数据分析2.1 对家庭常用药品的重视程度 在家庭常用药品储存习惯的调查中,家庭备有常用药的比例依次是:东阿镇51.00%,洪范镇50.25%,李沟乡56.00%,看得出现如今的农村大部分家庭都有储存常用药的习惯;而在家庭常备药重要性调查中,三个地区的居民认为家庭常用药重要的比例分别为76.00%,68.68%,70.73%,以上两组调查数据表明,人们普遍认为家里常备一些药品是比较重要的。在文化程度高低与对家庭常备药品的认知情况的调查中,发现文化程度较高者对家庭常备药的认知情况好于文化程度较低者。2.2 对家庭常用药品和医院的选择 在对遇到生活中的一些小病(如感冒、皮肤过敏等),东阿和洪范两个地方的选择中比较平均,而李沟由于交通,经济等问题,趋于服用家庭常备药或者视情况而定。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则就医、买药等会更加方便,而经济不发达、交通不方便的地方,反而更需要自己存储常用药品。2.3 常用药品的种类 对常用药如皮肤用药、儿童感冒药、眼睛用药、成人感冒药、消炎药、肠胃药、外伤用药的统计,三个地区汇总后的比例分别为12.77%,17.97%,3.39%,23.56%,16.37%,10.78%,7.18%,可以发现感冒药居多,然后依次是是消炎药、皮肤用药、胃肠药、外伤用药,眼睛用药最少。由此发现,常备药都较常用,但不是很齐全。当然,这也跟使用频率、功效以及重要程度会有一定关系。2.4 购买常用药品的地点和方式 调查数据显示,东阿镇的居民较多地选择正规的药店超市买常用药品,而李沟乡的居民的偏多于医院及诊所。这表明:作为中心镇的东阿的人们掌握较多的医疗知识,在碰到生活中的小病,更有自信自己去选择一些常用药,而相对偏僻的李沟乡的居民的则较多依赖于医生的帮助。2.5 对网上购药的看法 由于在我国农村网络信息还没有普及,生活中人们接触和使用网络的机会较少。这三个地区的人们对网上购药认同感较低,基本没有人在网上买过药或者想尝试网上购药。国家药监局2005年9月29日以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印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后,从政策层面为药品的销售提供了一种新的经营模式―――网络销售。这说明了在一个有好的监管、好的市场环境的基础上,我国在网上购药这片领域上的前景是值得我们期待的。2.6 对家庭常用药品过期问题的认知情况 调查发现对过期药品的认知情况,东阿镇的居民要好于洪范镇,李沟乡最差,大部分居民不知道如何处理过期的储备药品。这就要求医生处方习惯的改变和患者购药行为习惯的改变。药品生产企业应为药品包装“瘦身”,引进小包装药品,以方便消费者按需购药、医院按需开药,使公众懂得如何正确使用药品,合理储存药品,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宣传力度让老百姓了解更多的药品知识。3 讨论3.1 提高人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加强老百性的自我保健意识。3.2 加大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财政投入,做好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醒村民一些家庭常用药品储存及用法的注意事项。3.3 加强家庭常用药品安全使用的教育。参考文献[1]洪倩.城市居民家庭常用自备药的影响因素分析[J].安徽医科大学学报,2004年03期[2]李明.欧美七国家庭储备药品的调查[J].药物流行病学杂志,1995年02期[3]何磊,赵洋,赖晓青.建立健全国家应急药品储备体系的探讨[J].中国处方药,2008年02期[4]余兴群.医院药品优化储备方案探讨[J].中国药房,2007年04期[5]高莉丽.桂林市郊区农村家庭储备药情况调查分析[J].华夏医学,2006年10期[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7]靳婷,高军.药店回收过期药暗藏百姓用药危害.首都医药
关键词:农村单亲家庭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 原因 ;对策及建议
一、调研目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每个孩子成长的小环境,它不仅是个人生活的起点,也是人格形成的源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逐渐走向开放和多元化,加之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增大,因而离婚率也呈上升趋势,导致单亲家庭日益增多,即“只有父亲或母亲一方与其18周岁以下的、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为了能够了解农村单亲家庭青少年的心理状况,心理症结所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我们进行了怀柔区农村单亲家庭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调研活动。
二、调查方法与样本情况
此次调研,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法,对两所农村中学初一学生进行了《中学生心理健康诊断测验》,共发放问卷120份,其中有效问卷112份。
三、{查结果与分析
(一)单亲家庭与双亲家庭学习焦虑因子比较
在112份有效问卷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单亲家庭学生还是双亲家庭学生学习焦虑因子都非常高,单亲家庭学生的学习焦虑达到8分以上即强焦虑的为67%,双亲家庭学生为68%。这些学生对考试坏有明显的恐惧心理,无法安心学习,十分关心考试的分数。单亲家庭没有学生的学习焦虑低于3分,而双亲家庭学生只有2%的人学习焦虑低于3分,这些学生学习不会受到困扰,能够正确对待考试成绩。
造成学习强焦虑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这些学生生活在深山区,他们渴望走出大山,渴望通过学习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因此他们格外重视学习成绩,过分的压力带来了过度的焦虑。2、家长教育知识有限,他们只关注孩子的成绩。3、虽然我们一直强调素质教育,但是很多老师在应试的大背景下,依然将成绩视为评价学生的重要标准。
(二)单亲家庭与双亲家庭对人焦虑因子比较
在对人焦虑因子的比较中,我们发现单亲家庭学生焦虑程度强的百分比明显高于双亲家庭学生,达到了22%,这部分学生过分注重自己的形象,害怕与人交往,在与人交往时往往退缩回避。而双亲家庭学生40%的人在与人交往中都热情大方,容易结交朋友。
这一结果与单亲家庭的生活状况和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密不可分。在农村,单亲家庭往往会受到村民的关注,大家有意无意的议论会给他们带来困惑,特别是有些单亲家庭的生活比较困难,这会令学生觉得自卑,害怕与人交往。青少年的自我意识发展迅速,“我是谁”成为他们思考的话题,而人际关系成为困扰他们的大问题。因为缺少了父亲或母亲的关爱、引导,他们往往没有与人沟通的方法,加之自卑心理作祟,所以与人交往中,他们会呈现出很强的焦虑。
(三)单亲家庭与双亲家庭孤独倾向因子比较
在孤独倾向因子的比较中,单亲家庭学生的强焦虑明显高于双亲家庭的学生。这样的学生孤独、抑郁、不善与人交往、自我封闭。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学生心理发展特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心理处于半幼稚半成熟状态,自我意识快速发展,他们开始过多的关注自己,坚持自己的见解,对自己评价过高或过低。评价过高,造成其与人交往的期待过高,渴望受到欢迎,拥戴,但是当现实与愿望相反时,心灵产生极大的落空,因而产生孤单的感觉。评价过低,自卑心理导致其不愿与人交往,封闭自己,久而久之形成孤独。
2、家庭原因。任何心理问题的出现和形成,都会有其形成的家庭环境。(1)农村父母往往只关注成绩,忽略了孩子的心理需求,并且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久而久之,孩子失去了与父母沟通的意愿。(2)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和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生活在一起,隔代人之间缺少共同的话题。(3)有些父母会将离婚的怨气转嫁到孩子身上,疏远孩子。
3、学校的原因。在学校生活中,老师会无意中将学生进行比较,学生自己也会不自觉的与他人进行比较,而在比较中单亲家庭的学生往往体验到挫败感,进而锁住自已的内心世界。
(四)单亲家庭与双亲家庭自责倾向因子比较
在自责倾向因子的比较中我们发现单亲家庭与双亲家庭自责倾向强的比例基本一致,比例不高,这些孩子常常怀疑自己能力,常将失败、过失归咎于自己。我们也会发现单亲家庭学生自责倾向弱的孩子所占比例高于双亲家庭。
这一状况反映了孩子的归因方式,单亲家庭的孩子大多采用了外归因,这与他们的经历、感受以及社会的强化密不可分。家庭的解体令他们觉得痛苦,有些孩子产生了怨恨心理,而在社会交往中,很多人面对这些孩子的过失往往会指向他们的家庭状况,这在无意中也起到了强化作用。
(五)单亲家庭与双亲家庭过敏倾向因子比较
在过敏因子的比较中,我们发现,无论单亲家庭的学生还是双亲家庭的学生大都会有过敏倾向,只是程度适中,其中单亲家庭学生过敏倾向强的学生所占比例略高于双亲家庭学生。这些学生过于敏感,容易为一些小事而烦恼。
农村学生普遍敏感的现状源于青春期心理特点,他们处于心理成人感与半成熟现状的矛盾中,他们很在意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尤其是同伴的看法。农村学生对自己往往有很高的期待,但同时也有着很强的自卑,因此他们会表现出一定的敏感。
单亲家庭的学生更易敏感,因为他们在精神上往往会受到他人的歧视,他们总怀疑别人在背后议论自己、嘲笑自己,这种实际存在或臆想的社会评价压力单亲家庭的学生对人产生怀疑,对人缺乏信任。
(六)单亲家庭与双亲家庭身体症状因子比较
身体症状因子强表现为当焦虑急剧袭来时,感到将会死去,呼吸困难,心跳加快,感到喘不过气,出虚汗,头晕,知觉异常。如果焦虑是慢慢产生的,就会心神不定,心跳异常,脉搏混乱,想呕吐,食欲不振,肚子痛或失眠等等。通过这一因子的比较我们发现22%的离异家庭学生这种身体上的症状是比较明显的。
究其原因,单亲家庭学生因为缺少父母的关爱、帮助和指导,也缺少朋友的帮助,所以更害怕,更担心不好的事情的发生,一旦发生了,因为缺少了亲人关爱和帮助,会很焦虑,相应的身体症状自然就随着产生。
(七)单亲家庭与双亲家庭恐怖倾向因子比较
从表中看出,学生中只有极少数的学生有强烈的恐怖倾向,单亲和双亲家庭学生的差异也不明显。
(八)单亲家庭与双亲家庭冲动倾向因子比较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中等程度的冲动倾向中,单亲家庭学生要比双亲家庭学生高出23%。在强烈的冲动倾向中,单亲家庭的学生比双亲家庭学生高9%。这样的学生时无缘无故地想大声哭、大声叫,或者一看到想要的东西,就一定要拿到手,毫无理由地想到远处去,或想死。
造成这一现象首先与单亲家庭学生孤独、焦虑等情绪密切相关,他们因为学习、人际关系焦虑,而父母不能给予帮助和疏导,同时他们又缺少同伴关怀、分享,因而会有冲动倾向,以排解焦虑等消极情绪。
其次与父母情绪控制能力密不可分。父母由于家庭缺失而引起情绪失调,极易把这种情绪带到与孩子的交往中,孩子成天处在恐惧和担忧中,这样长期的生活折磨很容易使孩子产生敌对情绪,生活中稍有不顺心就容易冲动,对生活中的小小摩擦,反映非常强烈,自我保护意识过强,敌对情绪很大。
四、教育对策及建议
单亲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根源于家庭,形成于社会,表现于学校。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在单亲状况下,父爱或母爱的缺损都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及成长造成一些消极的影响甚至伤害,容易使这些未成年子女形成一些不良心理特征。因而学校、家庭、社区必须形成合力加强对农村单亲家庭青少年的关爱和指导。
(一)家庭教育
1、榜样示范。启动孩子心中的智慧和道德资源不是靠说教,而是靠行动。在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教育重在榜样示范,重在对孩子人格心灵的唤醒。单亲家长应坦然而勇敢地对待现实,为孩子创造一个好的家庭氛围,要以宽容乐观的心态立身行事。
2、责任担当。家长必须承担起来教育孩子的责任,家庭教育对孩子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不容忽视的。对孩子特别是单亲子女要做到养育并重,不仅关心孩子的生活,更要注意教育孩子,关心孩子的思想、学习、交往,及时发现孩子身上的优点和不足,正确引导,使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明辨是非善恶。
3、宽严有度。在单亲家庭中,要有原则地对待孩子,不能一味溺爱,也不能简单粗暴。
(二)学校教育
学校是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学校对学生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教师的素质、学校的人际关系以及学校的物理心理环境等实现的。
1、加强心理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其工作水平,拓宽其工作渠道,丰富其工作形势,如利用心理课、心理小报等媒介加大对农村单亲家庭青少年的心理关爱;运用团体辅导等形式帮助农村单亲家庭青少年缓解压力、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等;通过心理咨询做好个别辅导。
2、班主任老师创设良好的班级环境,确保班级氛围和谐安全。
(1)以爱育心。真教育就是心心相映的活动,惟有从心里出发才能打动心灵。班主任对于单亲家庭的学生要给予更多的爱,使他们真正感受到温暖。
(2)以课育心。班主任要组织好班级团体辅导课,有针对性地培养他们积极的情绪,有效的沟通方式,形成正确的自我认知和评价系统。
(3)以活动育心。积极鼓励单亲家庭学生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活动。对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学生,老师有意识地把活动中最重要的任务交给他们,培养他们的自信心和责任感,增进和其他同学的友谊。对能力弱的单亲家学生,可以有意识地让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以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和面对生活的积极心态。
(4)以细节育心。对单亲家庭的学生,班主任要建立成长档案,关注其情绪、感受、行为等变化,挖掘优势,积极引导;发现问题,及时疏导解决,要做到勤观察,常提醒,多鼓励,促发展。
(5)借用外力。班主任要积极与任课老师沟通合作,争取家长的支持,共同做好单亲家庭学生的教育工作。
(三)社^教育
社区能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者结合为一体,有利于发挥三者的互促互动效应;有利于挖掘、协助和利用社会各种教育资源为单亲家庭学生服务;有利于单亲家庭学生的育。
1、加强对单亲母亲(父亲)的心理关爱与指导。通过团体活动、个案咨询等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2、加强对单亲母亲(父亲)家庭教育的培训。开展系列社区讲座活动,指导其掌握相关子女教养技巧,改善亲子关系。
3、为单亲家庭孩子创造了健康成长的社会空间和心理空间。开展教育性、发展性的团体活动,增强了孩子们的心理承受能力。
参考文献:
《单亲家庭青少年不 良情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 张开荆
《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特点及其教育初探》杨全清
关键词 未成年 刑事 调查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一)实行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二)社会调查的对象与主体。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社会调查的对象一般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随着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上升,在做好未成年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同时,可以考虑将18至25周岁的青少年也纳入社会调查的范围内。
在社会调查员主体的确定上,该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人员实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自行指派内部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2)委托相关社会团体如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承担该项工作;(3)聘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作为专职社会调查员;(4)由法律援助律师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开展社会调查。
二、贯彻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难。
随着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加剧,在这些地区,外来人员犯罪率居高不下。如果一味要求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需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会导致诉讼成本过高,且受时间限制,导致外地户籍和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困难重重。
(二)社会调查主体资源短缺。
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在办案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比如基层检察院的办案部门,案多人少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而开展社会调查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长期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也需要进一步的部门沟通和制度完善。此外,社会调查员基本上都是跨行作业,难免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社会调查的深入性和结论的可靠性,专业化社会调查员极度稀缺。
(三)社会调查报告质量有待提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各地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仍处于摸索阶段,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良莠不齐。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社会调查报告过于形式化,仅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犯罪前后表现等方面粗略询问,没有做深入调查和分析,内容简略,流于形式。还有一些社会调查报告个人倾向性较为严重,没有以中立、客观的态度进行调查,此类社会调查报告当然无法为法院审判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
(四)社会调查报告性质不清。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理论上没有明确定性,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要求,并且能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加以印证,从而影响量刑。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得出的结论具有主观性,且社会调查报告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故不能称之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
三、关于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一)如何明确社会调查的范围。
社会调查范围的确定,一方面应当让社会调查冲破地域限制;另一方面应当摆脱可能判处刑期的束缚。
对于外地户籍与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如果因为诉讼的高成本和不方便而将他们排除在外,难免会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异地委托的形式展开社会调查。即委托未成年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社会调查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这样,就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纳入社会调查的范围之内,确保公平。
但是不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应该进行社会调查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有些观点认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才应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目的应当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犯罪成因、一贯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从而为法院量刑提供一定的依据,而非一味要求从轻、减轻处罚以达到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不的目的。且鉴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注,将社会调查制度束缚在刑期里实属错误,我们应当对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对未成年人的品性作出准确的评判。
(二)如何培育专业社会调查员、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现阶段的社会调查员大多数是跨行作业,社会调查也成为了临时性工作,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长远发展看,相关部门应当着手建立或扶植专业的社会调查员培训机构,进行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方面的专业培训,如有必要,可以设立社会调查员专业资格证书,让社会调查员拥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这样无论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还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可靠性甚至是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都是大有裨益的。
在培育出专业化社会调查员的以后,或者是仍由临时社会调查员担当重任的现在,对社会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的监督一定是个重要的话题。鉴于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的影响,充分关注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要求我们完善监督制约机制。(1)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制约。明确公检法对相应各阶段的社会调查工作有监督义务。(2)回避制度。明确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社会调查员应当回避。(3)两人以上调查制度。明确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4)法庭质证。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控辩双方提出意见。
(三)如何提升社会调查报告质量。
要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首先必须提升调查员的素养,其次必须加强监督,最后应当规范调查报告内容。
提升调查员的素养和加强监督在第二点中有所体现,主要是培育专业化社会调查员和完善各方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调查报告内容不应死板地确定一个模板,将各项内容往里套,这样容易使社会调查流于形式。调查方式和内容都可以灵活机动,但主要内容仍然要完善、有深度。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含两部分,一是个人情况,二是据此提出的意见。调查报告应当附有证明调查报告内容的材料,提出的意见要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悔罪态度、人格品性论证分析。内容应当客观、中立,既要收集对其有利的材料,也不可选择性忽视对其不利的材料。
(四)如何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对于实践中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的争议,笔者较为认同第一种观点,即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
首先,社会调查报告虽然是由个人撰写,并提出意见,但是调查员提出的意见是基于前期的社会调查所得,在做好调查员培训和监督制约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相信调查情况及结论是能够达到客观真实的要求的,可以作为特殊证人证言使用。如果今后社会调查员具有专业资质,亦可以作为鉴定意见。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 全程运用
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①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如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贯彻“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及现状分析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在不断完善之中。2006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经过多年的有益探索和尝试,社会调查制度渐趋程序化、规范化。但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社会调查主要局限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社会调查的启动阶段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等情况开展调查,一般是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进行的。这也将会造成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况,实行个别化处遇,对可能具有监护条件而又无需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先期剥夺了人身自由。
第二,目前的调查报告仅限于未成年被告人在社区的表现情况、学校或单位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家庭生活情况等项内容,范围不够广泛、项目不够全面、内容不够深入,而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态往往没有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医学鉴定。
第三,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的结论由检察机关或由青少年事务社工一方作出,而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规范,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只是原则地规定了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调查程序和方式以及调查报告是否具有品格证据规格都没有规定。此种操作模式无法使法庭“兼听则明”地决定对这些背景材料的采信与取舍,也疏于制衡,难以实现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全程运用的可行性考量
由于我国的诉讼模式、司法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刑事诉讼既未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也未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奉行的是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的审判结构,实行的是公检法流水作业的纵向诉讼构造,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主导进行,即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的机关都具有终结诉讼的权力。因此,在这样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之下,有必要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阶段就启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有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有逮捕必要、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等。从犯罪主观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大小直接反映了其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历程、道德品质、个性特点、智力结构、身心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综合分析其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进而判断其主观恶性的大小。从犯罪客观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是衡量其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指标。未成年人的自控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后的行为表现以及平时一贯表现来考察判断其自控能力。此外,在实践中,是否具有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条件,往往也是司法机关判断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的一个必要条件,社会调查报告中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记录也是司法机关掌握相关信息的重要来源。
其次,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提供了重要依据。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寻找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理的最佳方式;二是探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并据此制定科学的教育矫正方案。由此可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用来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的重要参考资料。我国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初衷就是出于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定价值诉求,因此,将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就是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以及性格特点、人格特征等引入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中,并从中了解其犯罪成因,以期实现个别化处遇。
再次,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贯彻刑事诉讼“全面调查”原则的充分体现。“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应查明案件事实本身之外,还应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生活环境等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精神病学以及心理学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结果选择适用最佳的处理方法。可以说,对未成年人适用特殊的诉讼制度是各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贯原则,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犯罪特点考虑的,目的就是为有效教育、挽救和感化未成年人。
综上,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即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适用,有利于确定对涉嫌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应当立案;在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适用,有助于确定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有助于判断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起诉或者不起诉;在审判阶段适用,则可以据此判断该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应当判处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更加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构建设想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挽救改造,有助于司法机关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鉴于目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现状,我们认为,应当借鉴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第一,应当明确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前移至案件的侦查阶段。如前所述,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提请批准逮捕或起诉之前,委托专门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慎重决定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具有先天优势。